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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補助聘請世界級優秀人才指導費基準
受聘人員條件 指導費
曾指導選手參加奧運取得第1 名者。 每月新臺幣26 萬元至34 萬元 1. 曾指導選手參加奧運取得第2 名者。
2. 曾指導選手參加各該洲級正式運動會取得第1 名者。
3. 曾指導選手參加世界盃(錦標賽)取得第1 名者。
4. 具有國際運動組織講師資格證書而經各該國際運動組織 推薦且具有相關講授經驗 2 年以上,或曾任職國際運動訓練 機構3 年以上者。
每月新臺幣20 萬元至28 萬元
1. 曾指導選手參加奧運取得第3 名者。
2. 曾指導選手參加各洲級正式運動會取得第2 名者。
3. 曾指導選手參加世界盃(錦標賽)取得第2 名者。
4. 曾指導選手參加青奧取得第1 名者。
5. 具有國際運動組織講師資格證書且經各該國際運動組織 推薦者。
每月新臺幣14萬元至25 萬2,000 元
1. 曾指導選手參加各洲級正式盃賽(錦標賽)取得第1 名者。
2. 曾指導選手參加青奧取得第2 名者。
每月新臺幣7 萬5,000 元至15 萬 9,500 元
曾指導選手參加青奧取得第3 名者。 每月新臺幣7 萬元至11 萬9,600 元 備註:
一、 受聘人員具有特殊專長或技術且運動指導成就特殊而非屬上開運動成就所列者,得由辦理單位敘明具 體理由(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經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審議後核定指導費支給數額。
二、 辦理機構擬定指導費金額時,應考量受聘人員所屬地區生活水平後擬定。
三、 指導費依其學經歷、教練經歷、特殊技能、體壇地位及協會需求等條件,由本署評估並審定金額。
四、 其受聘期間未滿整月之畸零日數,每日按核定指導費數額三十分之一支給。
五、 辦理機構應依稅法規定按月扣繳其應繳稅賦,稅賦申報程序由辦理機構協助受聘人員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