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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卓怡均
電話:03-3322101#7315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600144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1060014410_Attach01.xls、1060014410_Attach02.xls)
主旨:檢送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 人員考試桃園考區監場人員推薦表及考選部國家考試監場 人員選聘要點各1份,請推薦所屬人員擔任監場人員,請查 照。
說明:
一、旨揭考試分別訂於106年3月4日、5日舉行,並商借本市立 桃園國民中學及自強國民中學為試區。
二、請依考選部國家考試監場人員選聘要點規定,推薦所屬公 務人員(不含教師、不推薦亦可)擔任監場主任,並填具 監場人員推薦表,經首(校)長及人事主管核章後,於10 6年1月24日(星期二)前逕寄本府社會局人事室辛春燕小 姐收(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電話:03-3322101分 機6408),電子檔並請e-mail至[email protected] .tw。另請勿推薦因違反監場規則,而尚於停止監場工作 期間之人員。
三、遴薦人員填具推薦表時,需同時選擇擬參與之試區,凡經 本府遴聘後,應全程參與試務工作(除配合考場減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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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00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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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5_人事室■■■■■■■106/01/18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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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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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3月4日、5日皆須參加)。
四、各機關學校遴薦人員,仍須由本府依監場人員選聘要點審 核,合於遴聘者另函通知聘任;如場次不敷分配時,以具 國家考試監場人員識別證者或具國家考試監場經驗者優先 遴聘。
五、受聘參與試務工作人員,監場期間核予公假,並按支給監 場費,不得再申請補假。
六、本市立桃園國民中學試區因空間有限,恕不提供停車位,
請務必轉達監場人員多利用大眾交通工具前往,或自費停 至鄰近本府府前、西門停車場或路邊停車格。
正本:本府各機關學校(桃園市立自強國民中學、桃園市立桃園國民中學除外)等 副本: 2017-01-17
14: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