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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地址:11601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3號 承辦人:呂小姐
電話:02-82367117
電子信箱:0275@csptc.gov.tw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08000975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實務訓練人員,於請公假參加 基礎訓練、集中實務訓練及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請假期間,得依公務人員專業 加給表支領所適用之相關專業加給,請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
一、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得否支領相關 專業加給一節,本會前以107年11月7日公訓字第
1070143507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自106年度 起已全面採未占編制職缺訓練,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及初 等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等錄取人員,均 已於擬任職務所在之未來用人機關,在輔導員之輔導下協 助辦理或具名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是以,考試錄取人員於 實務訓練期間,如確在專人輔導下實際參與工作,並審酌 相關專業加給表所定資格要件,得依同辦法第26條第1項規 定之標準支給津貼,合先敘明。
二、至上開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公假參加基礎訓 練、集中實務訓練及依訓練辦法請假期間,為適度保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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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錄取人員權益,並期與機關內公務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 俸給支給作一致處理,經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施行細 則、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等規範意旨,渠等人員於上開 請假期間,得賡續支給各該專業加給。
正本:總統府人事處、行政院人事處、立法院人事處、考試院人事室、司法院人事處、
監察院人事室、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人事室、中央研究院人事室、國史館人事 室、內政部人事處、外交部人事處、國防部人事室、財政部人事處、教育部人事 處、法務部人事處、文化部人事處、衛生福利部人事處、勞動部人事處、科技部 人事處、經濟部人事處、交通部人事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人事室、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人事室、僑務委員會人事室、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處、大陸委 員會人事室、原住民族委員會人事室、客家委員會人事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人事室、國家發展委員會人事室、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人事室、中央選舉委員會人 事室、公平交易委員會人事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事室、行政院原子能委員 會人事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人事室、中央銀行人事室、行政院主計總處人 事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國立故宮博物院人事室、考選部人事室、銓 敘部人事室、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人事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人事室、最高法院人事室、最高行政法院人事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人事 室、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人事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人事室、智慧財產法院人事 室、法官學院人事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人事室、臺灣高等法院人事室、福建高 等法院金門分院人事室、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人事室、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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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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