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肆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本章就四所公私立大學學生填答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共分為四節,第一節 為大學生「對學業不誠實的認知判斷」、「對同儕學業不誠實行為的知覺」、本身 參與「學業不誠實行為」之現況分析;第二節為大學生「對學業不誠實的認知 判斷」、「對同儕學業不誠實行為的知覺」與本身「學業不誠實行為」之關係分 析;第三節為時間運用與品質因素與大學生學業不誠實行為的差異分析;第四 節為背景因素與「對學業不誠實行為的認知判斷」、「對同儕學業不誠實行為的 知覺」及本身的「學業不誠實行為」。茲分別說明如下:
第一節 大學生「對學業不誠實的認知判斷」、「對同儕學業不誠實行 為的知覺」、本身「學業不誠實行為」之現況分析
壹、大學生「對學業不誠實的認知判斷」之分析
量表中「對學業不誠實的認知判斷」有四個選項,1 分代表「毫不嚴重」、2 分代表「不算嚴重」、3 分代表「有點嚴重」、4 分代表「非常嚴重」,若受試者 認為該行為不算是學業不誠實,則計為 0 分。根據受試者「對學業不誠實的認 知判斷」28 題的反應(參表 4-1-1)平均數介於 0.93 至 3.64 之間,平均數愈高,
表示受試者認為該學業不誠實行為愈嚴重。大學生認為排序最嚴重的前五題分 別是:「找槍手代替自己考試」(M=3.64);「考試前,以任意手段取得考卷或其 他非公開資訊(M=3.61)」;「自己當槍手替他人考試」(M=3.56);「偽造、變造 或濫用學校正式文件或證明」(M=3.48);「把已評分並發還的考卷或作業,修改
後去向老師要分數」(M=3.46),而且這五項行為有高達 89.5%以上的受試者認 為是「非常嚴重」及「有點嚴重」的作弊行為,其中認為非常嚴重的有 67.7%
至 77.1%;認為有點嚴重的有 14.2%至 21.8%。
其次,嚴重程度排序第 6 至第 11 的行為每一題至少有高達 80%以上的受試 者認知為「有點嚴重」及「非常嚴重」,題目內容分別為:「考試時,偷看書或 筆記」(M=3.16);「考試時,使用事前準備好的小抄」(M=3.15);「把他人的文 章當做自己寫的報告或作業繳交給老師」(M=3.10);「考試時,參考或抄別人的 答案(對方知情)」(M=3.04);「考試時,與同學彼此傳遞答案」(M=3.02);「考 試時,偷看別人的答案(對方不知情)」(M=3.01)。
而嚴重程度排序第 12 至第 17 的行為則有超過半數以上的受試者認為「有 點嚴重」及「非常嚴重」,題目分別為:「雇用或請他人替自己做作業或寫報告」
(M=2.54);「以造假的方式完成必須實驗操作、實地調查或實際搜尋的作業」
(M=2.51);「老師指定須團體完成的作業,自己沒有參與貢獻,卻混充自己有 參與並有所貢獻」(M=2.50);「受雇於他人或代替他人做作業或寫報告」
(M=2.47);「考試時,故意讓他人看自己的答案」(M=2.47);「提供不實的單 據或證明給老師或學校,企圖影響學習評分」(M=2.47)。上述這些行為是大學 生普遍認知比較嚴重的學業不誠實,而這些行為在現行的學校相關規定中亦多 屬於嚴重的違規行為。
表 4-1-1 大學生「對學業不誠實的認知判斷」之平均數、標準差及次數分配摘要表
不算學業 不誠實
毫不 嚴重
不算 嚴重
有點 嚴重
非常 嚴重
題目 平均數 標準差 排序 次數
(%)
次數
(%)
次數
(%)
次數
(%)
次數
(%)
20.找槍手代替自己考試 3.64 0.79 1 16
(1.8)
19
(2.1)
25
(2.8)
145
(16.2)
692
(77.1)
表 4-1-1(續) 大學生「對學業不誠實的認知判斷」之平均數、標準差及次數分配摘要表
13.考試前,以任意手段取得 考卷或其他非公開資訊
3.61 0.87 2 26
(2.6)
20
(2.2)
34
(3.8)
128
(14.2)
692
(77.1)
21.自己當槍手替他人考試 3.56 0.89 3 29
(3.2)
18
(2.0)
20
(2.2)
181
(20.2)
649
(72.3)
10.偽造、變造或濫用學校正 式文件或證明
3.48 0.97 4 35
(3.9)
13
(1.4)
45
(5.0)
196
(21.8)
608
(67.7)
8.把已評分並發還的考卷或 作業,修改後去向老師要 分數
3.46 0.95 5 35
(3.9)
13
(1.4)
45
(5.0)
196
(21.8)
608
(67.7)
24.考試時,偷看書或筆記
(老師不允許的情況下)
3.16 0.93 6 35
(3.9)
13
(1.4)
82
(9.1)
414
(46.1)
353
(39.4)
25.考試時,使用事前準備好 的小抄(老師不允許的情 況下)
3.15 0.97 7 39
(4.3)
18
(2.0)
73
(8.1)
403
(44.9)
364
(40.6)
7.把他人的文章當做自己寫 的報告或作業繳交給老 師
3.10 1.10 8 62
(6.9)
12
(1.3)
90
(10.0)
340
(37.9)
393
(43.8)
23.考試時,參考或抄別人的 答案(對方知情)
3.04 1.01 9 47
(5.2)
18
(2.0)
100
(11.1)
416
(46.1)
316
(35.2)
28.考試時,與同學彼此傳遞 答案
3.02 1.07 10 57
(6.4)
24
(2.7)
94
(10.5)
391
(43.5)
331
(36.9)
22.考試時,偷看別人的答案
(對方不知情)
3.01 0.98 11 49
(5.5)
12
(1.3)
93
(10.4)
466
(51.9)
277
(30.9)
18.雇用或請他人替自己做 作業或寫報告
2.54 1.17 12 108
(12.0)
22
(2.5)
193
(21.5)
421
(46.9)
153
(17.1)
4.以造假的方式完成必須實 驗操作、實地調查或實際 搜尋的作業
2.51 1.15 13 108
(12.0)
19
(2.1)
215
(23.9)
414
(46.3)
139
(15.5)
1.老師指定須團體完成的作 業,自己沒有參與貢獻,
卻混充自己有參與並有 所貢獻
2.50 1.19 14 127
(14.2)
13
(1.4)
173
(19.3)
452
(50.4)
132
(14.7)
19.受雇於他人或代替他人 做作業或寫報告
2.47 1.21 15 125
(13.9)
23
(2.6)
200
(22.3)
404
(45.0)
145
(16.2)
27.考試時,故意讓他人看自 己的答案
2.47 1.28 16 140
(15.6)
28
(3.1)
180
(20.0)
373
(41.6)
176
(19.6)
表 4-1-1(續) 大學生「對學業不誠實的認知判斷」之平均數、標準差及次數分配摘要表
9.提供不實的單據或證明給 老師或學校,企圖影響學 習評分
2.43 1.22 17 125
(13.9)
28
(3.1)
233
(25.9)
359
(40.0)
152
(16.9)
16.雇用或請他人替自己上 課或點名
2.08 1.29 18 189
(21.1)
36
(4.0)
302
(33.7)
264
(29.4)
106
(11.8)
3.在報告中放置不實的資料 或參考書目
2.08 1.30 19 204
(22.7)
18
(2.0)
265
(29.5)
320
(35.7)
90
(10.0)
15.考試後,試圖以某些手段 影響老師的評分
2.06 1.46 20 255
(28.4)
20
(2.2)
176
(19.5)
305
(34.0)
141
(15.7)
5.引用他人的研究或作業,
卻沒有在報告或作業中 註明出處
2.04 1.46 21 264
(29.4)
13
(1.4)
174
(19.4)
316
(35.2)
130
(14.5)
17.受雇於他人或代替他人 上課或點名
1.99 1.29 22 205
(22.9)
40
(4.5)
305
(34.0)
254
(28.3)
93
(10.4)
14.發考卷後,發現老師多給 了分數,卻沒有報告老師
1.75 1.23 23 236
(26.3)
63
(7.0)
323
(35.9)
233
(26.0)
42
(4.7)
6 同一份報告重覆或稍做修 改交給不同的課程作為 評分依據
1.73 1.49 24 347
(38.7)
14
(1.6)
160
(17.8)
281
(31.3)
95
(10.6)
26.考試時,不防範別人看自 己的答案
1.56 1.47 25 373
(41.6)
40
(4.4)
181
(20.2)
215
(24.0)
88
(9.8)
12.考試時刻意記住考試題 目,以便告訴同一門課別 班即將要考的同學
1.25 1.42 26 468
(52.2)
27
(3.0)
169
(18.8)
174
(19.4)
59
(6.6)
2.老師規定須自己獨立完成 之作業,卻與同學合作完 成
1.09 1.32 27 503
(56.1)
23
(2.5)
191
(21.3)
148
(16.5)
32
(3.6)
11.考試前,向同一老師、同 一門課別班已考過的同 學打聽有關考試內容
0.93 1.32 28 571
(63.7)
23
(2.6)
140
(15.6)
123
(13.7)
40
(4.5)
N=897
另外,嚴重性排序第 18 至 24 的行為,受試者的認知判斷開始出現「雙峰」
的趨勢,亦即有不少人(至少五分之一)判斷該行為「根本不算學業不誠實行
為」,而且判斷「有點嚴重」或「不算嚴重」的人比例漸漸接近,題目分別為:
「雇用或請他人替自己上課或點名」(M=2.08);「在報告中放置不實的資料或參 考書目」(M=2.08);「考試後,試圖以某些手段影響老師的評分」(M=2.06);「引 用他人的研究或作業,卻沒有在報告或作業中註明出處」(M=2.04);「受雇於他 人或代替他人上課或點名」(M=1.99);「發考卷後,發現老師多給了分數,卻沒 有報告老師」(M=1.75);「同一份報告重覆或稍做修改交給不同的課程作為評分 依據」(M=1.73)。這些行為皆與課堂學習或做作業的場合有關,在我國大學的 相關規定(如學則)中普遍沒有明文規定。
嚴重性判斷排序最後的四項行為,有超過四成或甚至接近三分之二以上的 受試者表示該行為根本「不算是」學業不誠實行為,題目順次為:「考試時,不 防範別人看自己的答案」(M=1.56);「考試時刻意記住考試題目,以便告訴同一 門課別班即將要考的同學」(M=1.25);「老師規定須自己獨立完成之作業,卻與 同學合作完成」(M=1.09);「考試前,向同一老師、同一門課別班已考過的同學 打聽有關考試內容」(M=0.93)。上述四題顯然與大多數學生所認定的作弊有出 入,甚至無關誠實與不誠實的問題,在學校亦無任何明確規範,但這些行為卻 會影響學期的考評,而造成不公平的現象。
貳、大學生「對同儕學業不誠實行為的知覺」之分析
一、「對同儕學業不誠實行為的知覺」之各類總分
依據受試者 28 題的填答反應,做主成份法因素分析的結果,大學生所知覺 到的同儕學業不誠實行為可分為四大類,分別為「一般考場作弊」、「造假剽竊 不公平」、「違規情節重大」、「學業代理行為」。大學生對同儕學業不誠實行為的 知覺各類及總分如表 4-1-2 所示。
表 4-1-2 大學生「對同儕學業不誠實行為的知覺」各分類與總分
類別 題數 平均得分 標準差 CV 值 每題平均得分 排序
一般考場作弊 7 17.19 4.28 0.25 2.46 2
造假剽竊不公平 11 28.09 5.26 0.19 2.55 1
違規情節重大 6 9.90 2.60 0.26 1.65 4
學業代理行為 4 9.36 2.63 0.28 2.34 3
對同儕學業不誠實行為的整體知覺 28 64.54 11.86 0.18 2.31
N=897四等分量尺的理論平均值為 2.5,本研究受試者「對同儕學業不誠實行為的 知覺」整體平均數為 2.31,是介於 2 分「少數人做過」與 3 分「約半數人做過」
之間。再就各類的平均得分來看,「造假剽竊不公平」類的 11 項行為是大學生 知覺在同儕間出現較多的行為,平均數為 2.55,其次為「一般考場作弊」類
(M=2.46)及「學業代理行為」類(M=2.34),最少出現在同儕的行為則為「違 規情節重大」類的 6 項學業不誠實行為,每題平均數僅有 1.65 為最低,介於 1 分「沒人做過」與 2 分「少數人做過」之間。
二、「對同儕學業不誠實行為的知覺」各類得分情形
(一)「造假剽竊不公平」
由表 4-1-3 可得知,「造假剽竊不公平」的 11 個題目平均數介於 2.25 至 3.13 之間,為「少數人做過」到「幾乎都做過」的情形。在本類中知覺同儕最常做 的學業不誠實行為前五項為:「考試前,向同一老師、同一門課別班已考過的同 學打聽有關考試內容」(M=3.13);「引用他人的研究或作業,卻沒有在報告或作 業中註明出處」(M=2.83);「老師規定須自己獨立完成之作業,卻與同學合作完 成」(M=2.75);「發考卷後,發現老師多給了分數,卻沒有報告老師」(M=2.56);
「在報告中放置不實的資料或參考書目」(M=2.46)。
約有四分之三的受試者表示有超過半數的同儕會在考試前打聽考試內容,
有 63.2%的受試者認為有超過半數的同儕引用他人的研究或作業卻沒有註明,
以及有 61.3%的受試者認為半數以上的同儕與同學合作完成老師規定須獨立完 成的作業,僅有不到 5.5%的受試者認為其同儕沒有做過這排序前三項的行為。
而且在全部 11 項「造假剽竊不公平」的行為描述中,受試者知覺同儕沒有人做 過的比例只有佔 2.7%至 10.6%,顯示我國大學生是處於同學普遍都「不誠實」
的學習情境之中。
表 4-1-3 對同儕「造假剽竊不公平」行為的知覺平均數、標準差及次數分配摘要表
本類 沒人做過 少數人做過 約半數做過 幾乎都做過
題目 M SD 排序 總排序 次數(%) 次數(%) 次數(%) 次數(%)
11.考試前,向同一老師、同一 門課別班已考過的同學打 聽有關考試內容
3.13 0.85 1 1 24
(2.7)
200
(22.3)
310
(34.5)
363
(40.5)
5.引用他人的研究或作業,卻 沒有在報告或作業中註明 出處
2.83 .085 2 2 38
(4.2)
291
(32.4)
347
(38.6)
221
(24.6)
2.老師規定須自己獨立完成之 作業,卻與同學合作完成
2.75 0.84 3 3 49
(5.5)
307
(34.2)
362
(41.3)
179
(20.0)
14.發考卷後,發現老師多給了 分數,卻沒有報告老師
2.56 0.86 4 6 56
(6.2)
443
(49.4)
235
(26.1)
163
(18.2)
3.在報告中放置不實的資料或 參考書目
2.46 0.84 5 10 84
(9.4)
437
(48.7)
252
(28.1)
124
(13.8)
6 同一份報告重覆或稍做修改 交給不同的課程作為評分 依據
2.43 0.78 6 12 64
(7.1)
482
(53.7)
255
(28.4)
96
(10.7)
12.考試時刻意記住考試題 目,以便告訴同一門課別 班即將要考的同學
2.43 0.81 7 13 82
(9.1)
454
(50.6)
259
(28.9)
102
(11.4)
表 4-1-3(續) 對同儕「造假剽竊不公平」行為的知覺平均數、標準差及次數分配摘要表
1.老師指定須團體完成的作 業,自己沒有參與貢獻,
卻混充自己有參與並有所 貢獻
2.42 0.64 8 14 24
(2.7)
517
(57.6)
306
(34.1)
50
(5.6)
9.提供不實的單據或證明給老 師或學校,企圖影響學習 評分
2.42 0.85 9 15 95
(10.6)
445
(49.6)
238
(26.5)
119
(13.3)
4.以造假的方式完成必須實驗 操作、實地調查或實際搜 尋的作業
2.40 0.80 10 16 95
(10.6)
436
(48.6)
282
(31.4)
84
(9.4)
7.把他人的文章當做自己寫的 報告或作業繳交給老師
2.25 0.73 11 20 94
(10.5)
547
(60.9)
197
(22.0)
59
(6.6)
N=897
(二)「一般考場作弊」
「一般考場作弊」類共有七題,根據表 4-1-4 顯示,受試者最常察覺同儕從 事「一般考場作弊」的前四項為:「考試時,不防範別人看自己的答案」(M=2.7);
「考試時,使用事前準備好的小抄」(M=2.5);「考試時,參考或抄別人的答案」
(M=2.49);「考試時,偷看別人的答案」(M=2.48),而且約有四到五成的受試 者認為此四項行為「約半數以上的同儕做過」。全部七項行為中,約有近三分之 一到五成五的受試者表示其同儕在一般考場作弊的情形為「約半數做過」到「幾 乎都做過」,僅有低於 8%的受試者認為其同儕沒有做過,顯示我國大學生是處 於同學普遍都會作弊的考試情境之中。
表 4-1-4 對同儕「一般考場作弊」行為的知覺平均數、標準差及次數分配摘要表
本類 沒人做過 少數人做過 約半數做過 幾乎都做過
題目 M SD 排序 總排序 次數(%) 次數(%) 次數(%) 次數(%)
26.考試時,不防範別人看自己 的答案
2.70 0.85 1 4 50
(5.6)
350
(39.0)
319
(35.5)
178
(19.8)
25.考試時,使用事前準備好的 小抄(老師不允許的情況 下)
2.50 0.75 2 7 42
(4.7)
465
(51.8)
292
(32.5)
98
(10.9)
23.考試時,參考或抄別人的答 案(對方知情)
2.49 0.73 3 8 38
(4.2)
471
(52.5)
296
(33.0)
92
(10.3)
22.考試時,偷看別人的答案
(對方不知情)
2.48 0.74 4 9 42
(4.7)
472
(52.6)
293
(32.7)
90
(10.0)
24.考試時,偷看書或筆記(老 師不允許的情況下)
2.36 0.70 5 17 56
(6.2)
528
(58.8)
251
(28.0)
62
(6.9)
28.考試時,與同學彼此傳遞答 案
2.35 0.76 6 18 72
(8.0)
522
(58.2)
221
(24.6)
82
(9.1)
27.考試時,故意讓他人看自己 的答案
2.32 0.73 7 19 72
(8.0)
539
(60.0)
215
(24.0)
71
(7.9)
N=897
(三)「學業代理行為」
本類有四題,由表 4-1-5 所見,在「學業代理行為」中大學生最常知覺同儕 會去做的是「雇用或請他人替自己上課或點名」,有 32.5%的受試者認為「約半 數做過」,有 16.8%的受試者認為同儕「幾乎都做過」,即有 49.3%的大學生認為
「約半數」及「幾乎全部」的同儕會雇用或請他人替自己上課或點名(M=2.57)。 其次常見的是「受雇於他人或代替他人上課或點名」,認為有「約半數做過」的 佔 27.2%,「幾乎都做過」的佔 14.3%,即有 42.5%的大學生認為「約半數」及
「幾乎全部」的同儕會替他人上課或點名。其他兩項代理行為,如請他人或代 替他人寫作業及報告,雖然在同儕間出現的頻率較低,但認為「約半數做過」
與「幾乎都做過」的比例也佔了 22.6%至 27%。顯示大學生的蹺課行為相當嚴
重,替人做作業的情形也不少,令人憂心。
表 4-1-5 對同儕「學業代理」行為的知覺平均數、標準差及次數分配摘要表
本類 沒人做過 少數人做過 約半數做過 幾乎都做過
題目 M SD 排序 總排序 次數(%) 次數(%) 次數(%) 次數(%)
16.雇用或請他人替自己上課 或點名
2.57 0.88 1 5 86
(9.6)
368
(41.0)
292
(32.5)
151
(16.8)
17.受雇於他人或代替他人上 課或點名
2.45 0.87 2 11 97
(10.8)
428
(47.7)
244
(27.2)
128
(14.3)
18.雇用或請他人替自己做作 業或寫報告
2.20 0.70 3 21 103
(11.5)
552
(61.5)
199
(22.2)
43
(4.8)
19.受雇於他人或代替他人做 作業或寫報告
2.14 0.67 4 22 110
(12.3)
584
(65.1)
168
(18.7)
35
(3.9)
N=897
(四)「違規情節重大」
被歸類為「違規情節重大」的題目有六項,根據表 4-1-6 所示,受試者在這 六個項目的反應平均數介於 1.38 至 1.92 間,也是在「對同儕行為的知覺」所有 28 題中的最後六名,即此六項是受試者知覺同儕最少參與的作弊行為。高達 85.3%至 96.8%的受試者認為只有「少數人做過」,甚至「沒人做過」。知覺最少 人做的前四項分別為:「考試前,以任意手段取得考卷或其他非公開資訊」
(M=1.38);「偽造、變造或濫用學校正式文件或證明」(M=1.6);「自己當槍手 替他人考試」(M=1.63);「找槍手代替自己考試」(M=1.66)。顯示這些基本上 會違反重大校規的行為在大學生的知覺中是同儕比較少發生的。
表 4-1-6 對同儕「違規情節重大」之學業不誠實行為的知覺平均數、標準差及次數分配摘要表
本類 沒人做過 少數人做過 約半數做過 幾乎都做過
題目 M SD 排序 總排序 次數(%) 次數(%) 次數(%) 次數(%)
15.考試後,試圖以某些手段影 響老師的評分
1.92 0.70 1 23 230
(25.6)
536
(59.7)
104
(11.6)
27
(3.0)
8.把已評分並發還的考卷或作 業,修改後去向老師要分 數
1.72 0.65 2 24 335
(37.3)
493
(54.9)
54
(6.0)
15
(1.7)
20.找槍手代替自己考試 1.66 0.57 3 25 345
(38.5)
519
(57.8)
27
(3.0)
6
(0.7)
21.自己當槍手替他人考試 1.63 0.54 4 26 358
(39.9)
517
(57.6)
20
(2.2)
2
(0.2)
10.偽造、變造或濫用學校正式 文件或證明
1.60 0.61 5 27 413
(46.0)
439
(48.9)
38
(4.2)
7
(0.8)
13.考試前,以任意手段取得考 卷或其他非公開資訊
1.38 0.57 6 28 592
(66.0)
276
(30.8)
24
(2.7)
5
(0.6)
N=897
參、大學生學業不誠實行為之分析
一、大學生本身「學業不誠實行為」之總得分情形
在 28 題之中,大學生本身參與的學業不誠實行為又可分為四類。整體而言,
大學生本身的「學業不誠實行為」平均分數為 1.51,介於「從沒做過」與「做 過一次」之間,再就各類別的平均得分來看,「造假剽竊不公平」類的 11 項行 為是大學生自陳本身參與較多的行為,平均數為 1.71,是比較接近「做過一次」
的情形。其次為「一般考場作弊」類(M=1.60)及「學業代理行為」類(M=1.49), 最少出現在同儕的行為則為「違規情節重大」類的 6 項行為,每題平均分數僅 有 1. 06 為最低(參見表 4-1-7)。
表 4-1-7 大學生學業不誠實行為各分類與總分
學業不誠實行為 題數 平均得分 標準差 CV 值 每題平均得分 排序
一般考場作弊 7 11.19 4.96 0.44 1.60 2
造假剽竊不公平 11 18.77 5.53 0.29 1.71 1
違規情節重大 6 6.37 1.16 0.18 1.06 4
學業代理行為 4 5.94 2.57 0.43 1.49 3
整體學業不誠實行為 28 42.27 11.53 0.27 1.51
N=897所有受試者在 28 題「學業不誠實行為」自陳的參與頻率總排序可見於表 4-1-8、4-1-9、4-1-10、4-1-11。大學生本身參與最多的是「在考試前向已考過同 一科的同學打聽內容」,有高達七成的受試者表示曾做過一次以上(M=2.43),
其次為「考試時不防範別人看自己的答案」(M=2.16),有近五成五的受試者自 陳做過一次以上,有近四成表示「做過二、三次」或「做過很多次」。第三高為
「老師規定須自己獨立完成之作業,卻與同學合作完成」,有 55.9%的學生參與 過一次以上,此結果比 McCabe 與 Trevino(1996)所指有 49%的大學生參與集 體作業舞弊的比例更高。而「在作業或報告時引用他人資料未註明出處」的行 為位居第四高,做過一次以上的比例為 55.2%。
再者,問卷中勾選「做過二、三次」及「做過很多次」頻率的受試者算是 學業不誠實行為的慣犯,上述排名前四高的犯行,大學生「做過二、三次」及 以上的比例高達 32.2%至 50.6%,顯示大學生在考試前或寫作業時使用不公平手 段的情形相當普遍。另外,自陳參與「學業不誠實行為」總排序最低的三項,
也是自陳參與最少的,分別為:「自己當槍手替他人考試」(M=1.03);「找槍手 代替自己考試」(M=1.03);「偽造、變造或濫用學校正式文件或證明」(M=1.04)。
二、本身「學業不誠實行為」之各類得分情形
(一)「造假剽竊不公平」
根據表 4-1-8 顯示,「造假剽竊不公平」的 11 個題目平均數介於 1.35 至 2.43 之間,為「從沒做過」到「做過二、三次」。在本類中大學生自陳做過頻率最高 的是「在考試前向已考過同一科的同學打聽內容」,這行為也是所有 28 項中大 學生自陳做過最多的。本類排序次高的是「老師規定須自己獨立完成之作業,
卻與同學合作完成」,為前述 28 項大學生自陳排序第三高的項目。本類自陳排 序第三高的是「在作業或報告時引用他人資料未註明出處」,居 28 項行為總排 序的第四高。
而本類排名第五以下的其餘八項行為雖然有 61.2%至 77.9%的學生表示從 未做過,但慣犯的比例仍達 10.6%至 20.9%之間,屬於這種慣犯的大學生已經是 只要是能有投機取巧的機會,絕不放過,顯示學習態度有極嚴重的問題。
表 4-1-8 本身參與「造假剽竊不公平」行為之平均數、標準差及次數分配摘要表
本類 從沒做過 做過一次 做過二、三次 做過很多次
題目 M SD 排序 總排序 次數(%) 次數(%) 次數(%) 次數(%)
11.考試前,向同一老師、同一 門課別班已考過的同學打 聽有關考試內容
2.43 1.12 1 1 262
(29.2)
181
(20.1)
264
(29.4)
190
(21.2)
2.老師規定須自己獨立完成之 作業,卻與同學合作完成
2.10 1.12 2 3 396
(44.1)
140
(15.6)
234
(26.1)
127
(14.2)
5.引用他人的研究或作業,卻 沒有在報告或作業中註明 出處
1.97 1.03 3 4 402
(44.8)
206
(23.0)
203
(22.6)
86
(9.6)
12.考試時刻意記住考試題 目,以便告訴同一門課別 班即將要考的同學
1.64 0.94 4 7 563
(62.8)
147
(16.3)
136
(15.2)
51
(5.7)
3.在報告中放置不實的資料或 參考書目
1.62 0.90 5 9 552
(61.5)
164
(18.2)
141
(15.7)
40
(4.5)
表 4-1-8(續) 本身參與「造假剽竊不公平」行為之平均數、標準差及次數分配摘要表
4.以造假的方式完成必須實驗 操作、實地調查或實際搜 尋的作業
1.57 0.88 6 10 578
(64.4)
168
(18.7)
109
(12.2)
42
(4.7)
14.發考卷後,發現老師多給了 分數,卻沒有報告老師
1.58 0.83 7 11 549
(61.2)
202
(22.5)
117
(13.0)
29
(3.2)
1.老師指定須團體完成的作 業,自己沒有參與貢獻,
卻混充自己有參與並有所 貢獻
1.54 0.84 8 13 585
(65.2)
172
(19.1)
108
(12.0)
32
(3.6)
6 同一份報告重覆或稍做修改 交給不同的課程作為評分 依據
1.50 0.81 9 16 601
(67.0)
174
(19.4)
172
(10.4)
29
(3.2)
9.提供不實的單據或證明給老 師或學校,企圖影響學習 評分
1.47 0.84 10 17 648
(72.2)
108
(12.0)
108
(12.0)
33
(3.7)
7.把他人的文章當做自己寫的 報告或作業繳交給老師
1.35 0.72 11 20 699
(77.9)
103
(11.5)
77
(8.6)
18
(2.0)
N=897
(二)「一般考場作弊」
綜合表 4-1-9 所示,「一般考場作弊」的 7 項行為中,以考試時不防範別人 看自己的答案者為最多(M=2.16),除此之外,其他 6 項違反試場規定的行為,
每題約有 22.6%至 35.8%的學生做過一次以上,10.9%至 21%曾做過二、三次以 上,其中又以故意讓他人看自己的答案為最,此結果與吳幼妃(1975)指出大 學生作弊多為協助他人的情形相符,並與 Diekhoff 等人(1996)所發現的考試 作弊比例相似。
除了「考試時不防範他人看自己的答案」以外,自陳「做過二、三次」到
「做過很多次」的受試者可說是考場作弊慣犯,這種族群的大學生在各題中也 佔了 3%至 6.4%,如果把各題慣犯做的比例相加來看,那麼「考場作弊成風」
的意象自然浮現出來。
表 4-1-9 本身參與「一般考場作弊」行為之平均數、標準差及次數分配摘要表
本類 從沒做過 做過一次 做過二、三次 做過很多次
題目 M SD 排序 總排序 次數(%) 次數(%) 次數(%) 次數(%)
26.考試時,不防範別人看自己 的答案
2.16 1.23 1 2 415
(46.3)
125
(13.9)
153
(17.1)
204
(22.7)
27.考試時,故意讓他人看自己 的答案
1.63 0.95 2 8 576
(64.2)
133
(14.8)
131
(14.6)
57
(6.4)
23.考試時,參考或抄別人的答 案(對方知情)
1.56 0.89 3 12 598
(66.7)
145
(16.1)
108
(12.0)
46
(5.1)
25.考試時,使用事前準備好的 小抄(老師不允許的情況 下)
1.52 0.87 4 14 619
(69.0)
138
(15.4)
98
(10.9)
42
(4.7)
22.考試時,偷看別人的答案
(對方不知情)
1.51 0.85 5 15 615
(68.6)
144
(16.0)
100
(11.1)
38
(4.2)
28.考試時,與同學彼此傳遞答 案
1.45 0.84 6 18 659
(73.5)
110
(12.2)
90
(11.9)
38
(4.2)
24.考試時,偷看書或筆記(老 師不允許的情況下)
1.37 0.76 7 19 695
(77.4)
104
(11.6)
71
(7.9)
27
(3.0)
N=897
(三)「學業代理行為」
由表 4-1-10 所示,「學業代理行為」的題目可分為「代理上課出席」與「代 理寫作業報告」兩類,有將近四成的大學生自陳曾做過請人代理或代替他人上 課、出席或點名的行為。請人或代替他人寫作業報告的代理行為頻率則較低,
但也各有將近 20%的大學生自陳「做過一次」以上,顯示大學生不但蹺課行為 嚴重,而且還時而以不誠實的手段來矇騙老師,藉以得到出席的得分。
表 4-1-10 本身參與「學業代理」行為之平均數、標準差及次數分配摘要表
本類 從沒做過 做過一次 做過二、三次 做過很多次
題目 M SD 排序 總挑序 次數(%) 次數(%) 次數(%) 次數(%)
16.雇用或請他人替自己上課 或點名
1.70 1.00 1 5 554
(61.7)
133
(14.8)
137
(15.3)
73
(8.1)
17.受雇於他人或代替他人上 課或點名
1.70 1.02 2 6 568
(63.3)
113
(12.6)
137
(15.3)
79
(8.8)
19.受雇於他人或代替他人做 作業或寫報告
1.28 0.66 3 21 734
(81.8)
93
(10.4)
53
(5.9)
17
(1.9)
18.雇用或請他人替自己做作 業或寫報告
1.27 0.62 4 22 733
(81.7)
98
(10.9)
56
(6.2)
10
(1.1)
N=897
(四)「違規情節重大」
依表 4-1-11 所示,受試者在「違規情節重大」類有六個題目,受試者回答 的平均數介於 1.03 至 1.13 間,也是受試者在所有 28 題中自陳最少做過的六種 行為。高達九成以上的受試者表示「從沒做過」這六項行為,顯示這些會違反 重大校規的行為在大學生是比較少發生的。但是曾經做過這些情節重大作弊案 一次以上的人數分別佔樣本的 2.9%至 8.4%。做得較多的前兩題為考試後試圖矇 騙老師以提高分數的行為;後四題為:「考試前,以任意手段取得考卷或其他非 公開資訊」、「偽造、變造或濫用學校正式文件或證明」、「找槍手代替自己考試」、
「自己當槍手替他人考試」等。顯然老師在評分時必須謹慎,而學校相關教務 單位須投入更多的防制措施,以杜絕這些嚴重的作弊行為。
表 4-1-11 本身參與「違規情節重大」的學業不誠實行為之平均數、標準差及次數分配摘要表
本類 從沒做過 做過一次 做過二、三次 做過很多次
題目 M SD 排序 總排序 次數(%) 次數(%) 次數(%) 次數(%)
15.考試後,試圖以某些手段影 響老師的評分
1.13 0.47 1 23 821
(91.4)
46
(5.1)
20
(2.2)
10
(1.1)
8.把已評分並發還的考卷或作 業,修改後去向老師要分 數
1.08 0.35 2 24 851
(94.9)
24
(2.7)
21
(2.3)
1
(0.1)
13.考試前,以任意手段取得考 卷或其他非公開資訊
1.04 0.26 3 25 870
(97.0)
15
(1.7)
12
(1.3)
0
(0.0)
10.偽造、變造或濫用學校正式 文件或證明
1.04 0.26 4 26 870
(97.0)
17
(1.9)
9
(1.0)
1
(0.1)
20.找槍手代替自己考試 1.03 0.23 6 27 872
(97.2)
17
(1.9)
8
(0.9)
0
(0.0)
21.自己當槍手替他人考試 1.03 0.21 5 28 871
(97.1)
21
(2.3)
5
(0.6)
0
(0.0)
N=897
肆、綜合研究發現與討論
綜合上述研究結果,在對學業不誠實行為認知判斷上包辦被認為最嚴重的 前五名皆屬於因素分析組成「違規情節重大」類的作弊行為,這些行為大學生 普遍認知是嚴重的學業不誠實,而這些行為在現行的學校相關規定中亦多是屬 於嚴重的違規行為,所得到的處罰是記過,甚至是退學,這可能也是受試者在 做「嚴重性認知判斷」時重要的依據或影響因素。而且這五個題目也是對同儕 的知覺與本身參與皆最少的學業不誠實行為。在「違規情節重大」類中,只有 第 15 題「考試後試圖以某些手段影響老師評分」在嚴重性認知判斷上排序卻落 後到第 20 順位,與其他違規情節重大類的題目受到的認知不同,因此可能在填 答本題時受試者對於「某些手段」的內涵與定義看法分歧,以致於判斷時沒有
固定的準則之故。
除了第 15 題之外,其餘 27 題的排序在「對同儕行為的知覺」與本身參與
「學業不誠實行為」上大致上是相似的,而且也與「嚴重性的認知判斷」呈現 相反的順序,顯示大學生認為愈不嚴重的行為,對認為同儕與本身參與的比例 將愈高,因此,有待進一步以相關分析加以證實。
另外,研究結果也可發現,除了上述屬於「違規情節重大」類的弊案之外,
嚴重性判斷排序在第 6 至第 17 的行為亦多為現行高等教育機構相關規範(如學 則、學生獎懲辦法、考場規則)明確定義的行為,由此可以理解,大學生會認 定一個行為是否嚴重,除了本身道德信念之外,有相當程度是受到校規的影響。
而在學業不誠實行為認知判斷上排序第 18 至 24 名的行為陳述,受試者的 反應出現了分佈兩端的趨勢,亦即認為所述行為「根本不算學業不誠實」以及 認為這種行為「非常嚴重」的填答比例相當的「雙峰」趨勢。得到這樣的研究 結果,第一個原因可能是受試者對於「學業不誠實」這個名詞的概念不是很明 瞭,因此有些比例的受試者認為這個行為不屬於自身所認定「學業不誠實」的 範疇,但亦在其後的選項又勾選「毫不嚴重」、「不算嚴重」、「有點嚴重」,甚至 是「非常嚴重」四者之一的情形,本研究在進行編碼時是將這種填答的方式一 律歸類為 0 分,因為這個特性的受試者在之前已經勾選「不算學業不誠實」,所 以導致極端組的比例增加;另一方面可能是台灣的高等教育機構很少公開討論 課堂學習或是作業報告的不誠實行為,也沒有明確相關規定,一般台灣的大學 相關的學則、考試規則、學生獎懲辦法,多以「考試舞弊」、「考試作弊」為主,
通常指學生在考試場合裡有交談、窺視、抄襲、傳遞、夾帶、自誦答案、頂替 代考、偽造變造或有其他作弊情事,導致學生認定考場中的作弊行為才是學業 不誠實行為,然而這些處於模糊地帶的行為究竟在我國是否可以定義為學業不 誠實行為,似乎仍有待整體教育及學術環境對於學習時所應遵守的倫理準則做 更明確的定義。
學生「對學業不誠實的認知判斷」嚴重性平均分數排序最後四題,有 41.6%
至 63.7%的受試者表示該行為「不算是學業不誠實行為」,這四項大學生平時學 習或考試的不公平或不符合正義的行為,嚴格來說不是一般認定的學業不誠實 行為,但的確都是同學間相互以不當的方式掩護助長,造成對其他人的不公平 結果,從這樣的結果也可發現,大學生對於考試或做作業報告時所發生的不公 平或不正義的行為普遍認為「完全不嚴重」。推論背後原因,可能與我國長久以 來強調做人要講義氣或「鄉愿」的文化有關,只要同儕有難,大學生認為幫一 下也無妨,縱使是違反社會公平正義的行為。再加上在高等教育學府中,相關 單位對於學生的違規事件處理多持「以和為貴」或「大事化小事,小事化無」
的姑息心態,造就現今大學生認為在校園中犯錯並不算什麼,反正校方會給大 學生一次又一次的機會,長期積弊下來的結果,就是多數大學生持著「大節不 踰閑,小節出入可也」或「因惡小而為之」的心態在學習,使得道德標準節節 降低,此實為我國高等知識份子專業倫理教育之斲傷。
就四類學業不誠實行為的排序來看,在「對同儕行為的知覺」與本身參與
「學業不誠實行為」上,受試者於「造假剽竊不公平」類平均得分皆為最多,
顯示大學生在平常作業上的不誠實行為較為盛行,其次是「一般考場作弊」、「學 業代理行為」,最後是「違規情節重大」。
再者,大學生自陳的「學業不誠實行為」平均分數僅有 1.51,分數解釋為
「從沒做過」至「從過一次」之間,這 28 項行為「做過一次以上」的比例介於 2.8%至 70.7%之間,亦即表示從沒做過的比例為 29.3%至 91.2%之間,而「對同 儕學業不誠實行為的知覺」平均分數為 2.31,介於「少數人做過」至「約半數 做過」,表示同儕「做過」這些行為的比例為 34%至 91.3%之間,周遭沒人做過 的比例為 8.7%至 66%之間。這樣的結果就「客觀上」而言並不符合邏輯,即有 受試者認為有高達三至九成的同儕前一學年曾參與過這 28 項行為,卻僅有 2.8%
到七成的受試者承認自己做過這些行為,顯示受試者傾向認為同儕的作弊行為
比較多,而較不願意承認自己實際有參與學業不誠實行為。
第二節 大學生「對學業不誠實的認知判斷」、「對同儕學業不誠實行 為的知覺」與本身「學業不誠實行為」之關係分析
本節主要在討論大學生「對學業不誠實的認知判斷」、「對同儕學業不誠實 行為的知覺」此兩個自變項分別與本身的學業不誠實行為是否有相關,並進一 步探討是否有預測力。研究結果分述如后。
壹、「對學業不誠實的認知判斷」與本身「學業不誠實行為」之相關 分析
本節以 Pearson 積差相關探究大學生「對學業不誠實的認知判斷」與本身參 與「學業不誠實行為」之間的關係。當相關係數絶對值為 1 時,表示變項完全 相關;當相關係數為 .70~ .99 時是高度相關;若為 .40~ .69 為中度相關; .10
~ .39 為低度相關;若相關係數範圍為 .10 以下時,表示變項之間關聯微弱或 無相關(邱皓政,2002)。研究結果與討論如下所述。
本研究大學生「對學業不誠實的認知判斷」總分與其本身自陳的「學業不 誠實行為」總分之 Pearson 相關係數 r = - .402(p<.05),達統計顯著水準,為 中度負相關,此結果驗證了研究假設四:大學生「對學業不誠實行為的認知判 斷」與本身的「學業不誠實行為」有顯著負相關。顯示大學生對學業不誠實行 為的認知判斷愈嚴格,其本身將愈少參與的學業不誠實行為。此與國內外多篇 相關的研究結果相符(葉紹國,2004a;Bernard & Whitely, 1998; Crown & Spiller, 1998; Devries & Ajzen, 1971; Graham et al., 1994; Jenson, et al., 2002)。
王陽明曾云:「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可見「知」、「行」之間關係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