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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適用對象認定方式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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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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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表一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適用對象認定方式

序號 身分別 認定方式

一 獨力負擔家 計者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 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三)離婚。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八)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 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 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 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 中高齡者 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人。

三 高齡者 逾六十五歲之人。

四 身心障礙者 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

五 原住民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

六 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戶 中有工作能 力者

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七 長期失業者 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 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 理求職登記者。

八 二度就業婦 女

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前開退出勞動市 場期間,自該婦女最近一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未有勞工保 險投保紀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翌 日起算。

九 家庭暴力被 害人

檢附下列文件之一者: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三)判決書影本。

性侵害被害 人

檢附下列文件之一者:

(一)性侵害被害人提出曾經遭受性侵害之證明(如:警方處理性侵害 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就醫診療、驗傷之證明),或經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員開立證明文 件。

(二)判決書影本。

十 更生受保護 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

(二)假釋、保釋出獄。

(三)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

(2)

附表一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適用對象認定方式

序號 身分別 認定方式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條,以不 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

(七)受緩刑之宣告。

(八)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九)在保護管束執行中。

十一

十五歲以上 未滿十八歲 未就學未就 業少年

檢附「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切結書。

十二 新住民 一、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得在臺灣 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二、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 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十三 犯罪被害人 檢附下列文件之一者:

(一)犯罪被害人提出曾經受害證明(如:警方處理犯罪案件調查表或 報案單、就醫診療、驗傷之證明等),並經「財團法人犯罪被害 人保護協會」開立之「因犯罪被害之身份證明書」。

(二)判決書影本。

十四 人口販運被 害人

依本部核發有效之工作許可函或以密件函送被害人之相關資料認定。

十五 施用毒品者

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定毒品,並檢附下列文件之一者:

(一)經政府機關、醫療機構或民間團體等相關單位轉介。

(二)自行求職,且出具出監證明、醫療機構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十六

其他經公立 就業服務機 構評估認定 需要協助者

一、由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弱勢求職者之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後,

認定之。

二、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本國籍青年,未就學、未就業且失業期間 連續達六個月以上青年失業期間之計算,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二)就學及服役期間,不予計入。

(三)失業期間有參加政府短期就業促進措施或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 工保險未逾 14 日,扣除該政府短期就業促進措施或該 14 日內就 業保險或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後,仍視為連續。

三、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未通過者之個人及其子女,具有工作能 力及工作意願,提供政府機關出具未通過申請之佐證文件。

四、社政單位轉介之危機家庭及脆弱家庭成員。

(一)危機家庭係指發生家庭暴力、性侵害、兒少/老人/身心障礙等保 護問題的家庭。

(二)脆弱家庭係指家庭因貧窮、犯罪、失業、物質濫用、未成年親職、

有嚴重身心障礙兒童需照顧、家庭照顧功能不足等易受傷害的風 險或多重問題,造成物質、生理、環境的脆弱性,而需多重支持 與服務介入的家庭。

五、高危機或高關懷個案係指因個人或環境等不利因素影響,在傳統體

(3)

附表一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適用對象認定方式

序號 身分別 認定方式

系難以獲得成就經驗的青少年,而產生逃家、中輟、暴力、藥物濫 用、自我傷害等行為傾向的青少年,需強力介入關懷輔導者,依社 政、教育或警政等政府機關轉介或出具之相關文件佐證,或專案認 定。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四)於結訓後一百二十日 TIMS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總計.

[r]

就業保險法施行前 及施行後之身分適 用認定,依就業保 險法第 6 條第 1、2 項規定辦理。.

八、參加本要點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其工作期間不併入參加就業促進津貼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及本要點,領取之臨時工作

未經推介參加職業訓練課程或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者,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初次開立介紹 卡之次日起 90

十一、新住民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失 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及本要點,領取之臨時工作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