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適用對象認定方式
序號 身分別 認定方式
一 獨力負擔家 計者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 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三)離婚。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八)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 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 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 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 中高齡者 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人。
三 高齡者 逾六十五歲之人。
四 身心障礙者 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
五 原住民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
六 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戶 中有工作能 力者
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七 長期失業者 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 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 理求職登記者。
八 二度就業婦 女
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前開退出勞動市 場期間,自該婦女最近一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未有勞工保 險投保紀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翌 日起算。
九 家庭暴力被 害人
檢附下列文件之一者: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三)判決書影本。
性侵害被害 人
檢附下列文件之一者:
(一)性侵害被害人提出曾經遭受性侵害之證明(如:警方處理性侵害 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就醫診療、驗傷之證明),或經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員開立證明文 件。
(二)判決書影本。
十 更生受保護 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
(二)假釋、保釋出獄。
(三)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
附表一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適用對象認定方式
序號 身分別 認定方式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條,以不 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
(七)受緩刑之宣告。
(八)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九)在保護管束執行中。
十一
十五歲以上 未滿十八歲 未就學未就 業少年
檢附「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切結書。
十二 新住民 一、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得在臺灣 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二、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 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十三 犯罪被害人 檢附下列文件之一者:
(一)犯罪被害人提出曾經受害證明(如:警方處理犯罪案件調查表或 報案單、就醫診療、驗傷之證明等),並經「財團法人犯罪被害 人保護協會」開立之「因犯罪被害之身份證明書」。
(二)判決書影本。
十四 人口販運被 害人
依本部核發有效之工作許可函或以密件函送被害人之相關資料認定。
十五 施用毒品者
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定毒品,並檢附下列文件之一者:
(一)經政府機關、醫療機構或民間團體等相關單位轉介。
(二)自行求職,且出具出監證明、醫療機構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十六
其他經公立 就業服務機 構評估認定 需要協助者
一、由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弱勢求職者之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後,
認定之。
二、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本國籍青年,未就學、未就業且失業期間 連續達六個月以上青年失業期間之計算,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二)就學及服役期間,不予計入。
(三)失業期間有參加政府短期就業促進措施或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 工保險未逾 14 日,扣除該政府短期就業促進措施或該 14 日內就 業保險或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後,仍視為連續。
三、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未通過者之個人及其子女,具有工作能 力及工作意願,提供政府機關出具未通過申請之佐證文件。
四、社政單位轉介之危機家庭及脆弱家庭成員。
(一)危機家庭係指發生家庭暴力、性侵害、兒少/老人/身心障礙等保 護問題的家庭。
(二)脆弱家庭係指家庭因貧窮、犯罪、失業、物質濫用、未成年親職、
有嚴重身心障礙兒童需照顧、家庭照顧功能不足等易受傷害的風 險或多重問題,造成物質、生理、環境的脆弱性,而需多重支持 與服務介入的家庭。
五、高危機或高關懷個案係指因個人或環境等不利因素影響,在傳統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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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身分別 認定方式
系難以獲得成就經驗的青少年,而產生逃家、中輟、暴力、藥物濫 用、自我傷害等行為傾向的青少年,需強力介入關懷輔導者,依社 政、教育或警政等政府機關轉介或出具之相關文件佐證,或專案認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