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F-T03-2 1110430 版
雇 主 直 接 聘 僱 外 國 人 申 請 書
工作類別:□30 家庭看護
□40 家庭幫傭
申請項目:67 接續聘僱許可-被看護者或受照顧人不變
原雇主□死亡□移民□其他無法繼續聘僱外國人之事由
雇 主
姓 名 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填表說明注意事項三) 聘前講習證明序號(第一次擔
任雇主者需填寫,填表說明注 意事項四)
與聘前講習上課者具親等關 係之受照顧人身分證字號(申 請看護免填)
聘前講習上課者與被看護 者/受照顧人關係
聘前講習上課者之配偶或被看護 者/受照顧人之配偶身分證字號 (聘前講習上課者與被看護者/受 照顧人為婆媳、翁婿等關係時始需 填寫,填表說明注意事項五) 接續聘僱通報證明書序號(填表說明注意事項六)
出生日期
外國人工作地址(填表
說明注意事項七) □□□ 縣 鄉鎮 村 路 段 巷 弄
(郵遞區號) 市 市區 里 街 號 樓 (上述地址如為養護機構地址或與實情不符者,將撤銷聘僱許可。)
□為雇主戶籍地址
□為被看護者戶籍地址
□為第 3 地(須檢附被看 護者居住證明正本) 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
(請確實填寫,未填退件)
□□□ 縣 鄉鎮 村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郵遞區號) 市 市區 里 街 審查費收據(免附,填
表 說 明 注 意 事 項 八 )
繳費日期 年 月 日 郵局局號(6 碼) 劃撥收據號碼(8 碼)或交易序號(9 碼)
被看護者或受照顧 人姓名(填表說明
注意事項九)
出生日期
關係(填表說明注
意事項十、十一) 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雇主之配偶或被看護者/受照顧人 之配偶身分證字號(雇主與被看 護者/受照顧人為婆媳、翁婿等 關係時始需填寫,填表說明注意 事項五)
± 年 月 日
□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累計至 14 年之評點申請書正本及相關文件(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期間詳參填表說明注意事項十二)。
現任外國人 國籍 護照號碼(填表說
明注意事項十三)
申請至 14 年評點
□是 □否外國人行動電話 (國內聘僱必填,填表 說明注意事項十四)
電子郵件
(填表說明注意事項十四) □有:
□無 原雇主聘僱許可函文號(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期間死亡、移民或其他
無法繼續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須填寫,填表說明注意事項十五) 第 號 原雇主招募許可函文
號(外國人未入國前原 雇主死亡須填寫,填表 說明注意事項十五)
□初次招募許可函第 號或□遞補招募許可函第 號 或□重新招募許可函第 號
重新招募許可函或遞補招募許可函 前任外國人國籍 護照號碼 應附
文件
□1. 變更雇主接續聘僱證明書正本。
□2. 原雇主死亡證明影本(原雇主死亡,須檢附)。
□3. 原雇主移民或其他無法繼續聘僱外國人相關證明文件。
家庭 看護 加附 文件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2. 雇主及被看護者之共同居住證明正本(外國人工作地址為第 3 地須檢附)。
□3.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 (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須檢附)。
□4.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須檢附)。 家庭幫傭加附文件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本申請案文件回復郵寄地址(□同外國人工作地址
□其他地址: ),(以上請擇一勾選
聲明書:本申請案由雇主本人自行提出申請,並無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聲明本申請案所填寫資料及檢附文件等均 屬實,如有虛偽,願負法律上之一切責任。
雇主名稱: (簽章)
市內電話:
行動電話:
電子郵件:□有: □無
※以上 3 項聯絡資訊,請確實填寫,雇主應依規定就市內電話或行動電話擇一填寫提供雇主本人或可聯繫至雇主之親友電 話,如未確實填寫雇主聯絡電話,將不予核發許可。另聯絡資訊將作為本機關即時聯繫說明申請案件審查情形及後續聘僱 管理注意事項之用,以利縮短案件審查時間,與保障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權益!
請 詳 閱 背 面 填 表 說 明
DAF-T03-2 1110430 版
(以下虛線範圍為機關收文專用區)
收文章: 收文號:
填表說明注意事項:
一、相關法規及申請作業程序,請依照本機關網站所載最新規定辦理。
二、外籍家庭看護工若原雇主死亡,被看護者改變,請使用 NAF-T03-1 申請表申請。
三、雇主及被看護者為本國人請填身分證字號,雇主及被看護者為外國人請填護照號碼。
四、聘前講習證明序號:第一次擔任雇主聘僱外國人者需填寫,範例 編號 702010120043 填寫為 702010120043。
非雇主本人參加講習者,需檢附代雇主參加講習人員屬共同居住親屬或代雇主行使外國人管理監督地位之 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五、 為減少雇主辦理申請案所需檢附文件,本部將依申請書所填身分證字號及關係逕向戶政機關查驗相關人員 親等關係及基本資料,又親屬關係可由本部自戶政機關查知者,得免附戶籍資料。另關係為婆媳、翁婿、
孫媳婦、孫女婿等,因其親屬型態建立於婚姻關係,故需填寫配偶身分證字號。
六、當地主管機關核發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證明書 (簡稱接續聘僱通報證明書)序號:範例 右上角 00000123456789 填寫為 00000123456789
七、申請家庭看護接續聘僱,外國人工作地址若為雇主戶籍地址或被看護者戶籍地址須勾選及填寫地址,若為第 3 地須勾選、填寫地址及檢附被看護者居住證明正本。外國人工作地址須為被看護者之居住地址。申請家庭 幫傭接續聘僱,雇主與受照顧人須為相同戶籍地址,外國人工作地址勾選雇主戶籍地址並填寫地址。
八、審查費(200 元)收據:分為電腦收據(白色)及臨櫃繳款收據(藍色)2 種,填寫如下:
(1)電腦收據(各郵局開具之白色收據):
範例 00002660 110/06/11 16:46:33 00002660 110/06/11 003110 1A6 297174
003110
填寫 繳費日期:110 年 6 月 11 日,郵局局號:003110,劃撥收據號碼(8 碼):00002660
(2)臨櫃繳款收據(郵局派本機關駐點開具之藍色收據):
範例 右上角 B-5103097,經辦局章戳
填寫 交易序號(9 碼):B-5103097,繳費日期:110 年 6 月 11 日,郵局局號:000100
※註:審查費郵政劃撥資訊。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九、請據實填寫,如接續聘僱後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請檢附死亡證明書影本。若他人於雇主死亡後仍以其名義 接續聘僱外國人或雇主於被看護者死亡後仍接續聘僱外國人,將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規定論 處。
十、原雇主死亡,申請人與原被看護者之親屬關係為下列之一 1.配偶 2.直系血親 3.3 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繼父 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5.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
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6.在臺無親屬 7.本人;得直接向本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
十一、原雇主死亡,申請人為聘僱家庭幫傭之原雇主配偶者,得直接向本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
十二、工作期間累計至 14 年之評點: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工作,累計 工作期間屆滿 12 年或累計工作期間在 1 年內屆滿 12 年,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工作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 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規定資格及條件者,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 14 年。
十三、外國人請填護照號碼,倘有護照號碼異動之情事,應立即向內政部移民署辦理居留資料異動事宜。
十四、外國人行動電話必填,且不得與雇主電話相同,未填寫者,將退請補正確認;電子郵件須勾選「有」或「無」 , 未勾選者,將退請補正確認,若勾選「有」 ,請確實填寫且不得與雇主電子郵件相同。
十五、許可函文號:範例 勞○○○字第 1100641633 號,填寫為 第 1100641633 號。
十六、□請依實際情況勾選,如須檢附文件,務必檢附。
十七、申請文件除政府機關、醫療機構、學校或航空公司核發或開具之證明文件外,應加蓋申請人或公司及負責 人印章。
切結事項:代雇主參加聘前講習切結書
代參加講習人員姓名: 〈身分證字號: 〉與被看護者〈或被照顧 者〉具規定之親屬關係: 〈請填寫如父母、子女・・・等〉,且具與被看護者〈或被 照顧者〉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外國人行使管理監督地位,特此切結。
代參加講習人員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劃撥收據號碼(8 碼)
郵局局號
繳費日期
局號 000100-6
11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