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PDF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PDF"

Copied!
4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0學年度第2學期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議程 附件

會議日期:101年4月11 日(星期三)

會議時間:上午10時

會議地點:校本部行政大樓2樓第一會議室

(2)

目 錄

項 目 頁碼

附件一 各學系所及各分科錄取統計--- 1

附件二 本校辦理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及特殊教育師資類科實地訪評行程表--- 3

本校辦理師資培育評鑑參觀教學環境與設施路徑一覽表 --- 5

附件三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獎勵在校學生通過國家考試實施要點」第五條修正 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 --- 7

附件四 教育部教育部100年3月11日台中(二)字第1000038367B號函全文 -- 8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第十一條條文修正條文對照 表及修正後全文 --- 10

附件五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暨條文對照表--- 14

附件六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獎勵籌設資賦優異組教育學程之基本原則--- 21

附件七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暨外國學生教育科目修習規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對照表暨修正後之全文 --- 25 附件八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條文對照表暨修正後條文 --- 3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獎勵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教師評審作業要點」

修正條文對照表暨修正後條文 --- 35

(3)

1

(4)

2

(5)

3

101 年度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實地訪評行程表

101 年 4 月 30 日(星期一)

時間安排 工作項目 主 持 人 工 作 重 點 09:00 前 評鑑委員到校

09:00-09:50

(50 分鐘)

評鑑委員 預備會議

各師資類科 評鑑召集人

1. 請學校提供獨立場地,以利討論。

2. 協商評鑑事務及重點。

3. 抽選晤談教師、行政人員、學生名單。

4. 召集人宣讀倫理守則及注意事項。

5. 評鑑委員確認評鑑項目分工,並對事先 撰寫之「概況說明書書面審閱意見」進 行意見交流,建立共識。

09:50-10:10

(20 分鐘)

師培業務單位 簡報 (所有類科)

受評學校 張國恩校長

1. 介紹學校相關人員及評鑑委員。

2. 受評學校進行師資培育共同業務報告。

10:10-10:40

(30 分鐘)

各受評師資類科 業務簡報

各師資類科評鑑 召集人 師培處 林陳涌處長

特教系 郭靜姿主任

1. 介紹師培學系/師培中心/師資培育 業務相關單位主管及評鑑委員。

2. 各受評師資類科分開進行業務報告及 說明前次評鑑改善措施。

10:40-11:30

(50 分鐘)

資料暨相關

文件查閱 評鑑委員 評鑑委員查核學校所送資料與現場展示 實際資料是否相符。

11:30-12:10

(40 分鐘)

參觀教學環境 與設施

師培處 林陳涌處長

特教系 郭靜姿主任

各受評師資類科分開引導參觀受評師資 類科相關設施(如圖書、教學設備、教學 教室、辦公場所、教師研究室等) 12:10-13:00

(50 分鐘)

午餐暨 休息時間

請學校提供獨立場地,受評學校不需陪 同。

13:00-13:40

(40 分鐘) 在校學生晤談 評鑑委員

1. 學生:評鑑委員與在校學生進行晤談。

(請受評單位提供全體在校生名冊,供 委員勾選後,由學校聯繫以出席晤談。)

2. 請受評單位安排 5 間獨立之晤談場地。

3. 晤談以一對一方式進行。

13:40-14:20

(40 分鐘)

教師及行政人

員晤談 評鑑委員

1. 教師及行政人員:包括師培學系/師培 中心主任、師培學系/師培中心專任教 師、其他單位支援之實習指導教師、實 習學校輔導教師及行政人員。

2. 請受評單位安排 5 間獨立之晤談場地。

3. 晤談以一對一方式進行。

14:20-15:10

(50 分鐘)

資料暨相關文

件查閱 評鑑委員 評鑑委員查核學校所送資料與現場展示 實際資料是否相符。

15:10-16:00

(50 分鐘)

教學現場訪視

(專任教師為 主)

評鑑委員

1. 請受評學校事先提供該中心/系所當 天課表,供委員勾選教學觀察課程。

2. 召集人應視當天課表,彈性調整教學現 場訪視時段。

3. 評 鑑 委 員 填 寫 「 教 學 現 場 訪 視 觀 察 表」

(6)

4

時間安排 工作項目 主 持 人 工 作 重 點 16:00-16:50

(50 分鐘) 實習學生晤談 評鑑委員

1. 評鑑委員與實習學生(5-10 人)進行一 對一或團體晤談。

2. 請受評單位安排一對一或團體晤談之 場地。

16:50-18:00

(70 分鐘)

評鑑資料彙整 暨提出實地訪 評待釐清問題

評鑑委員

評鑑委員根據第一天的訪評結果,進行討 論與意見彙整,對尚有疑義之問題提出

「實地訪評待釐清問題」予受評師資類 科。

18:00 後 評鑑委員離校

住宿 評鑑中心 安排交通及住宿事宜。

101 年 5 月 1 日(星期二)

時間安排 工作項目 主 持 人 工 作 重 點 09:00 前 評鑑委員到校

09:00-10:00

(60 分鐘)

待釐清問題 說明

師培處 林陳涌處長

特教系 郭靜姿主任

受評師資類科針對待釐清問題提出說明或 補正相關資料。

10:00-12:00

(120 分鐘)

評鑑資料彙整 評鑑委員會議

各師資類科 評鑑召集人 張國恩校長

1. 請學校提供獨立場地,以利討論。

2. 評鑑委員撰寫「評鑑評語表」,並由師 資 類 科 評 鑑 召 集 人 召 開 認 可 結 果 會 議,經全體評鑑委員共同討論議決後提 出六大評鑑項目認可結果建議。

12:00 後 評鑑委員離校 評鑑中心 安排交通事宜。

(7)

5

101 年度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

【 參觀教學環境與設施路徑一覽表】

受 評 學 校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受 評 類 科 : 中 等 學 校

參觀順序 教學環境與設施項目 地點 停留時間

1

圖書、師資培育資料專區 圖書館 15 分鐘

2

文薈廳 沿路

3

微型教學教室 誠大樓師培處 104 教室 10 分鐘

3

服裝製作室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勤大樓101 教室 10 分鐘

4

教學發展中心、英文談天室、

英語系期刊室 沿路

5

游泳館、體育館、體適能中心 沿路

6

教學琴房、音樂演奏廳 音樂系館 5 分鐘

※ 各受評師資類科參觀之教學環境與設施如圖書、教學設備、教學教室、辦公

場所、教師研究室…等。

(8)

6

101 年度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

【 參觀教學環境與設施路徑一覽表】

受 評 學 校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受 評 類 科 : 特 殊 教 育

參觀順序 教學環境與設施項目 地點 停留時間

1 測驗室,

備有中文測驗320 種、外文測驗 138 種 104 5 分鐘 2 學前幼兒實驗室及觀察室,

備有課桌椅、觀察和錄影設備等 220、221、222 5 分鐘 2 多功能教學實驗室及觀察室,

備有課桌椅、觀察和錄影設備等 224、225、226 5 分鐘 3

系圖書室,

備有本系藏書、期刊、教學儀器設備、

公用電腦等

223 5 分鐘

4 聽障輔具室,備有聽力檢查室、聽輔

儀、助聽器及聽力檢查儀等 304 5 分鐘

5 語障輔具室,

備有各種語言矯正、分析軟體及器材等 305 5 分鐘

6

視障輔具室,

備有點字機、盲用電腦、擴視機、盲人 棒球組、門球及低視力學生視功能評估

和訓練器材等

314、315 5 分鐘

7

備有辦公桌椅、電腦等 教師研究室,

二樓:201-202、

206-207、209-218、

一樓:102、105-111

5 分鐘

※ 各受評師資類科參觀之教學環境與設施如圖書、教學設備、教學教室、辦公場所、教師研 究室…等。

(9)

7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獎勵在校學生通過國家考試實施要點

新舊條文 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五、申請日期以每學期結 束前一個月(上學期 12 月 15 日前,下學期 6 月 15 日 前)檢附當年度放榜成績資 料及 1000 字以上心得向就 業輔導組提出,逾期不受 理。

五、申請日期以每學期結 束前一個月(上學期 12 月 31 日前,下學期 6 月 30 日 前)向就業輔導組提出。

為便配合會計核銷作業並 建立學生回饋精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獎勵在校學生通過國家考試實施要點【修正後】

99.6.11 本校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

一、本校為鼓勵在校學生(含應屆畢業生)通過國家考試,提升就業能力,特訂定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獎勵在校學生通過國家考試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國家考試如下:

(一)公務人員高考、普考。

(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三、獎勵方式以頒發獎學金為之,依取得職等分別頒發獎金鼓勵,由通過考試之學 生向就業輔導組提出申請,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複審通過後頒發。職等 別及獎金如下表:

考試種類 取得職等 獎勵金額 高考一級

特考一等 薦任9等 新台幣15000元整 高考二級

特考二等 薦任7等 新台幣8000元整 高考三級

特考三等

薦任6等

委任5等 新台幣5000元整 普通考試

特考四等 委任3等 新台幣3000元整

四、上述獎勵如遇有經費預算等特殊疑義,經提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討論後,

得視當年度狀況調整後頒發獎勵。

五、申請日期以每學期結束前一個月(上學期 12 月 15 日前,下學期 6 月 15 日前) 檢 附當年度放榜成績資料及 1000 字以上心得向就業輔導組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本要點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

8

(11)

9

(12)

10

(一)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二)

修 正 條 文

(三)

現 行 條 文

(四)

說 明

(五) 十一、教育實習成績之評 量由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 為之,雙方各佔百分之五 十,以總成績六十分為及 格,不及格者,以重修處 理。

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者,

得重新申請教育實習及繳 費。但在原機構重新實習 者,以一次為限。

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相關 人員,如涉及評量其子女 之教育實習成績等行為,

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自行迴避;如輔導教育實 習單位未發現,實習學生 應主動告知。

十一、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由本 校及教育實習機構為之,

雙方各佔百分之五十,以 總成績六十分為及格,不 及格者,以重修處理。

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者,

得重新申請教育實習及 繳。但在原機構重新實習 者,以一次為限。

依司法院釋字第382 號解釋理 由書及教育部100 年 3 月 11 日 台中(二)字第1000038367B 號函示:辦理教育實習之師資 培育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其 評量教育實習成績等行為,應 遵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爰 增列第三款。

(13)

1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修正後】

93 年 3 月 10 日 92 學年度第 2 學期實習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94 年 3 月 16 日 93 學年度第 2 學期實習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3 月 23 日 94 學年度第 2 學期實習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3 月 19 日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及「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

教育實習作業原則」訂定之。

二、本校設實習輔導會議,討論實習輔導重要事項。

成立「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審議特殊個案與急切事宜。

三、本要點所稱「實習學生」,係指依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修習半年教育實習課 程之本校學生。

四、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年;以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卅一日或二月一 日至七月卅一日為起訖期間。

實習學生因重大疾病變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經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核准者,得不 受前項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之限制。

若經教育實習機構提出中止實習,並經由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決議累計達 2 次者,本校 不再輔導實習。

實習學生申請實習時,應依本校輔導實習作業要點辦理,本作業要點另訂之。

五、本校實習指導教師之遴選原則如下:

(一)有能力指導實習學生者。

(二)有意願指導實習學生者。

(三)具有在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一年以上 之教學經驗者,得優先遴選。

六、實習指導教師每人指導實習學生人數以十八人為原則,指導實習學生六人得酌計授課時 數一小時(按指導人數比例計算),每週最多以三小時計。

實習指導鐘點不計入超支鐘點。前往實習機構輔導時,並得酌支差旅費。

七、本校遴選辦學績優之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辦理教育實習;其條件如下:

(一)地理位置便於到校輔導者。

(二)行政組織健全,軟硬體設施齊備,足以提供充分教育實習環境者。

(三)曾獲主管機關校務評鑑評定優良者。

(四)經本校主動推薦者。

八、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每位以輔導一名實習學生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團體 輔導。

教育實習機構應遴選具有合格教師資格者擔任實習輔導教師,但新增類科或稀少性類科 無足夠合格師資可供遴選者,不在此限。其遴選原則如下:

(一)有能力輔導實習學生者。

(二)有意願輔導實習學生者。

(三)具有教學三年以上之經驗且績優者,但如有特殊情形,經教育實習機構主動推薦者,

不在此限。

九、教育實習輔導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平時輔導:由教育實習機構在該機構給予輔導。

(二)到校輔導:由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予以指導。

(14)

12

(三)研習活動:由本校辦理返校座談或研習活動,並以每個月一次為原則。

(四)通訊輔導:由本校編輯實習輔導刊物,提供實習學生參閱。

(五)諮詢輔導:由本校或其他研習進修機構設置專線電話,提供實習諮詢服 務。

十、實習學生應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及本校實習指導教師,研商訂定實習計畫,

並於開始實習一個月內,分送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實習指導教師,作為實習輔導及評量 之依據。

前項實習計畫之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教育實習重點項目:以教學實習及導師(級務)實習為主,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

(二)教育實習計畫,包括教育實習機構概況、實習目標、實習活動、預定進度及評量事宜。

十一、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由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為之,雙方各佔百分之五十,以總成績六 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以重修處理。

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者,得重新申請教育實習及繳費。但在原機構重新實習者,以一次 為限。

辦理教育實習單位(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相關人員,如涉及評量其子女之教育實習成 績等行為,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自行迴避;如輔導教育實習單位未發現,實習學生 應主動告知。

十二、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於實習結束當月十五日之前完成,評量項目及比例如下:

(一)教學實習(含至少一次教學演示)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二)導師(級務)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行政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四)研習活動(含全程參加教育實習職前研習及返校座談)成績占實習總成 績百分之十。

評量表格另訂定。

十三、實習學生之教學實習,應以循序漸進為原則。開學後第一週至第三週以見習為主,第 四週起實習學生每週教學實習時間如下:

(一)中等學校: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二)國民小學:不得超過十二節。

(三)幼稚園: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依前三款之規定辦理。

實習學生應全時參與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規劃之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 習及研習等活動。

十四、實習學生之各項實習活動應有專任教師在場指導。

實習學生不得從事下列事項:

(一)獨任交通導護。

(二)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三)代理導師職務。

(四)兼任與實習無關之工作。

十五、實習學生半年實習期間請假日數如下:

(一)事假:三個上班日。

(二)病假:七個上班日(連續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附醫生證明)。

(三)婚假:十個上班日。

(四)娩假:參考教師請假相關規定,依不同情形給假。

(15)

13

(五)流產假:參考教師請假相關規定,依不同情形給假。

(六)喪假:參考教師請假相關規定,依不同情形給假。

實習學生應參加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安排之座談或研習;參加座談或研習者給予公假。

十六、實習學生全勤者,其成績得酌予加分。請假日數超過十個上班日者,其 實習成績不得超過八十分;請假日數超過二十個上班日者,其實習成績 不得超過七十分。

十七、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應請而未請假者,以雙倍計算。請假 超過四十個上班日者(娩假超過四十五個上班日者),應停止教育實習且 不得申請退費。

前 2 項停止教育實習學生重新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自行向本校重新申請教育實習並繳 費。

十八、申請參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課程,應於申請時繳交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中途 中止實習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十九、實習學生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期間,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訓 練,申請延期徵集入營。中途因故停止實習,應儘速通知戶籍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

二十、實習學生應自費參加本校學生平安保險。

二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二、本要點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實施要點除第十二條自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外,其餘自九十五學年度第 一學期起實施。

(16)

1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 (101 學年度起適用)

第五、十一條文修正草案 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五、甄選(審)方式︰

(一)各學系入學當學年度學士班一 年級新生,由學系推薦參加本 校舉辦之教育部卓越師資培 育獎學金甄審,名單經提送本 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 審查通過後,具師資培育生資 格,並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 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 習教育專業課程。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各學系特 殊績優表現之學士班學生,

得於入學該年 12 月 31 日前 向所屬學系申請,並由學系 於次年1 月 15 日前向本校師 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 簡稱本處)推薦,名單經提 送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 會議審查通過後,自二年級 始具師資培育生資格,並得 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育專 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 育專業課程。

(三)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採 二階段方式辦理︰

1、第一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5 月 初,依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之 學業平均成績排序,選出成績 在前 70%之學生,得於二年 級第一學期開始,依本校教育 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 教育專業課程。

有關學業平均成績之排序,各 學系得依不同入學管道學生 之學業成績,按前開 70%比

五、甄選(審)方式︰

(一)各學系入學當學年度學士班一 年級新生,由學系推薦參加本 校舉辦之教育部卓越師資培 育獎學金甄審,名單經提送本 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 審查通過後,具師資培育生資 格,並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 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 習教育專業課程。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各學系特 殊績優表現之學士班學生,

得於入學該年 12 月 31 日前 向所屬學系申請,並由學系 於次年1 月 15 日前向本校師 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 簡稱本處)推薦,名單經提 送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 會議審查通過後,自二年級 始具師資培育生資格,並得 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育專 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 育專業課程。

(三)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採 二階段方式辦理︰

1、第一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5 月 初,依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之 學業平均成績排序,選出成績 在前 70%之學生,得於二年 級第一學期開始,依本校教育 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 教育專業課程。

有關學業平均成績之排序,各 學系得依不同入學管道學生 之學業成績,按前開 70%比

依據本校99 至 103 學 年 度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重 點 三 內 涵

「 配 合 全 人 教 育 實施,各學系修訂 師 資 培 育 生 甄 選 機制」暨配合本校

「 學 生 數 位 學 習 歷程檔案」施行辦 法第五條規定「本 校 學 生 於 申 請…、師資培育課 程時,學習檔案之 學 習 紀 錄 得 列 為 審查參考」,將 學 生 配 合 本 校 全 人 教 育 實 施 之 學 習 認 證 紀 錄 情 形,納入本校師資 培 育 學 系 甄 選 學 系 師 資 培 育 生 之 參酌面向,爰修正 本 點 第 一 項 第

(三)款第二階段 甄選規定。

(17)

15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例分別排序篩選,與此相關規 定應明訂於各學系甄選作業 要點中。

2、第二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11 月 底前,自第一階段篩選得以修 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生中,甄 選二年級學生人數 40%之學 生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各 系名單交本處彙整後,經提送 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 議審查通過。各學系甄選方式 除依學生一年級之學年平均 成績擇優錄取外,並得參酌其 性向、體適能、語文能力、服 務學習表現、數位學習歷程檔 案認證及其他項目進行之,其 參酌項目及標準由各學系自 訂。

前項第(一)至第(三)款學 生每學期操行成績須列甲等 且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並不得 有其他違法之情事;違者,取 消其師資培育生資格,已修習 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主 修學系之採認,計入畢業學分 數內。

第一項第(一)款卓越師資培 育 獎 學 金 師 資 培 育 生 及 第

(二)款特殊績優表現學生之 甄審相關規定,由本處另定 之。

各學系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 額同額轉換為碩、博士班師資 生,其甄選方式由各學系另訂 相關甄選規定並報請教育部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為推薦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 及特殊績優表現學生,各學系 得另訂相關推薦規定。

例分別排序篩選,與此相關規 定應明訂於各學系甄選作業 要點中。

2、第二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11 月 底前,自第一階段篩選得以修 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生中,甄 選二年級學生人數 40%之學 生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各 系名單交本處彙整後,經提送 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 議審查通過。各學系甄選方式 除依學生一年級之學年平均 成績擇優錄取外,並得參酌其 性向、體適能、語文能力、服 務學習表現及其他項目進行 之,其參酌項目及標準由各學 系自訂。

前項第(一)至第(三)款學 生每學期操行成績須列甲等 且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並不得 有其他違法之情事;違者,取 消其師資培育生資格,已修習 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主 修學系之採認,計入畢業學分 數內。

第一項第(一)款卓越師資培 育 獎 學 金 師 資 培 育 生 及 第

(二)款特殊績優表現學生之 甄審相關規定,由本處另定 之。

各學系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 額同額轉換為碩、博士班師資 生,其甄選方式由各學系另訂 相關甄選規定並報請教育部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為推薦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 及特殊績優表現學生,各學系 得另訂相關推薦規定。

(18)

16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97學年度起入 學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士 班學生;96學年度入學者,

仍適用本要點修正施行前之 規定。

本要點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1 日、12 月 15 日修正之條文,

自99 學年度起施行。

本要點第二點第三項、第四 點第三項、第五點第三項,

中華民國100 年 9 月 28 日修 正 之 條 文 , 及 第 五 點 第 一 項,中華民國101 年 4 月 11 日修正之條文,自 101 學年 度起適用。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97學年度起入 學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士 班學生;96學年度入學者,

仍適用本要點修正施行前之 規定。

本要點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1 日、12 月 15 日修正之條文,

自99 學年度起施行。

本要點第二點第三項、第四 點第三項、第五點第三項,

中華民國100 年 9 月 28 日修 正之條文,101 學年度起適 用。

明 定 本 次 修 正 條 文 生 效 適 用 之 學 年度。

(19)

17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101 學年度起適用)

【修正後】

96.11.14 本校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審議通過 97.3.19 本校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7.9.26 本校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9.6.11 本校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99.12.15 本校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100.9.28 本校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1.O.O 本校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提升師資培育素質,並明確規範本校各師資培育學系﹙以下簡稱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 之相關作業,特依據教育部95 年 10 月 5 日台中(二)字第 0950148987A 號函暨本校研商 96 學年度入學新生修習中等教育學程方式會議決議,訂定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學系,係指具有師資培育實質功能並確實培育師資,經教育部核定 師資培育生名額之學系。

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生,範圍如下:

(一)經本校甄審獲得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學士班學生。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經本校甄審之各學系學士班特殊績優表現學生。

(三)各學系依本要點甄選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或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 同額轉換之碩、博士班學生,甄選時名額並得相互流用。

前項第(二)款所稱「特殊績優表現」,係指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之各項競賽或比賽,

包括技藝(能)類、運動類、科學類、人文類、音樂類或藝術類等六類,獲得前三名(等)

個人獎項,且持有獲獎證明者。

三、甄選(審)對象︰本校各學系當學年度學士班新生在學期間擬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 預備從事教職者。

四、甄選(審)名額︰總名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名額為限,經扣除當 學年度學士班入學一年級甄審為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及特殊績優表現之師資培育 生名額後,各學系另依本要點甄選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名額,以當學年 度學士班入學之一年級新生人數40%為限;但各學系以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定名額者,依 核定之名額計。

前項學生人數之計算,不含公費生、僑生及外國學生,下同。

第一項之師資生名額經教育部核准可將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同額轉換為碩、博士班師 資生名額,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師資培育生名額,悉依教育部核定名額計。特 殊績優表現學生名額,則以不逾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名額1%為限。

(20)

18

五、甄選(審)方式︰

(一)各學系入學當學年度學士班一年級新生,由學系推薦參加本校舉辦之教育部卓越師資培 育獎學金甄審,名單經提送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具師資培育生資 格,並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各學系特殊績優表現之學士班學生,得於入學該年12 月 31 日前向 所屬學系申請,並由學系於次年1 月 15 日前向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 本處)推薦,名單經提送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自二年級始具師 資培育生資格,並得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 程。

(三)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採二階段方式辦理︰

1、第一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5 月初,依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排序,選出成 績在前 70%之學生,得於二年級第一學期開始,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 習教育專業課程。

有關學業平均成績之排序,各學系得依不同入學管道學生之學業成績,按前開 70%比例 分別排序篩選,與此相關規定應明訂於各學系甄選作業要點中。

2、第二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11 月底前,自第一階段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生中,

甄選二年級學生人數 40%之學生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各系名單交本處彙整後,經提 送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各學系甄選方式除依學生一年級之學年平均成 績擇優錄取外,並得參酌其性向、體適能、語文能力、服務學習表現、數位學習歷程檔案 認證及其他項目進行之,其參酌項目及標準由各學系自訂。

前項第(一)至第(三)款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須列甲等且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並不得 有其他違法之情事;違者,取消其師資培育生資格,已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 主修學系之採認,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第一項第(一)款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培育生及第(二)款特殊績優表現學生之甄 審相關規定,由本處另定之。

各學系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同額轉換為碩、博士班師資生,其甄選方式由各學系另訂 相關甄選規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為推薦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及特殊績優表現學生,各學系得另訂相關推薦規定。

六、相關規定︰

﹙一﹚公費生須依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名額係屬外加名額,不佔各學系當學年度之甄 選名額。

﹙二﹚僑生及外國學生非屬本校師資培育生,不適用本要點相關甄選(審)規定。在學期間 擬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須向所屬學系登記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依選課規定選修教

(21)

19

育專業科目學分。修畢應修科目學分成績及格者,得申請核發「教育學分證明書」,

惟不得申請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相關之修習規定,由本處另定之。

﹙三﹚經各學系甄選已具師資培育生資格之轉系生及轉學生,其修習名額不隨轉系或轉學而 移轉,如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在各學系師資培育生名額範圍內,循以下第(五)

項之規定重新申請。轉系生如經遞補為師資培育生者,原已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 均予承認。

前開規定,請各學系明訂於轉系、轉學及相關甄選要點,以公告週知。

﹙四﹚經各學系甄選錄取之師資培育生,得以書面向所屬學系申請放棄師資培育生資格。

﹙五﹚各學系各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如有餘額,得於當學年度之甄選名額內自行辦理遞補。各學 系經遞補後若尚有餘額,應提請所屬學院就院內各學系之教學特色及專業考量分配之。倘 經各該學院分配後仍有餘額,由本處統籌規劃分配之。各學系遞補名單,請送本處師資培 育課程組備查彙辦。

(六)經甄(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每學期至少須修習一科教育專業科目。惟師 資培育生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如未達70分者,次一學期不得選修教育專業課程。其他 選課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選課之相關規定辦理。

師資培育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繼續修習者,得不受前項學業平均成績規定之限制。

(七)依規定而致無法繼續領取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師資培育生,如仍符合師資培育生相 關規定,保有本校師資培育生之資格。

七、甄選程序︰各學系辦理甄選作業之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審核項目、甄選標準及資格放 棄、遞補原則等相關規定,請依專業考量自訂甄選作業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簽會本 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各學院及本處有關師資培育生餘額之統籌分配作業要點,亦 同。

八、錄取名單核定與公告︰

(一)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甄審之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培育生名單:經本校師資培 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公告。

(二)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甄審之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名單:經本校師資培育生甄 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公告。

(三)各學系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甄選之師資培育生:各學系請於每年5月15日前﹙第一階 段名單﹚及12月15日前﹙第二階段名單﹚,分別將各階段錄取名單送交本處師資培育課程 組,其中第一階段名單由該組彙整後公告,第二階段名單經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 審查通過後公告。

本處應將上開名單登錄於選課系統,以利學生選課作業及師資培育生資格之管理。

九、各學系甄選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學生,於第一階段名單內之學生,如未能列入第二

(22)

20

階段之錄取名單內,即不具師資培育生資格;惟仍得於每學期加退選時,選修教育專業 科目學分(嗣後選課之初選時,僅供第二階段錄取名單內之學生優先選課),但無法依 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本校亦不核發修習教育學分證明。未來師資培 育政策倘若放寬師資培育生名額,本校得配合政策修正,優予認定該等學生之師資培育 生資格。

前項學生在未取得師資培育生資格前,不得選修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 實習之科目學分,亦不得申請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

十、各學系未獲甄選錄取前述師資培育生資格之學生(含轉系生、休學生及轉學生),若前 ㄧ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居該班排名前70%者,得依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參加本校 教育學程甄選,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資格。其甄選方式及錄取名額,由本校教育學程甄選 委員會訂定之。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97學年度起入學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士班學生;96學年度入學者,仍 適用本要點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本要點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1 日、12 月 15 日修正之條文,自 99 學年度起施行。

本要點第二點第三項、第四點第三項、第五點第三項,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28 日修正 之條文,及第五點第一項,中華民國101 年 4 月 11 日修正之條文,自 101 學年度起適 用。

十二、本要點相關作業之書件格式,由本處定之。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3)

2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擬籌設

「特殊教育師資類科資賦優異組教育學程」重點原則

一、設立依據:教育部92 年 8 月 1 日修正公布之「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二、設立目的:增進本校學生修習特殊教育師資類科資賦優異教育學程教育專業課程 之管道,使其成為我國中等學校兼具國、英、數、物理、化學、生物、

地科等學科能力之資賦優異教師,以彌現行是類教師不足之情形。

三、甄選員額:

(一)甄選員額計 35 名(屬特殊教育師資類科):

係考量教育部規範師資培育大學招收教育學程每班人數以45 人為原則,循往例 每年本校接受各縣市政府指定培育之公費師資生約10 名,爰此本資賦優異教育 學程甄選員額規劃為35 名,並由教育部年度核定之 167 名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 育學程生名額內移撥。

(二)名額分配:

1、背景分析:

按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公告之特殊教育統計資料有關歷年來全國一般學校資 優特教班別(學術性向資賦優異類)班級數,平均計算97 至 100 學年度一般學 校各縣市特教班別班級數,「語文類(含社會)」約佔34%、「數理類(含科學資 訊、自然)」約佔66%,可推估現行我國資優特教班之「語文類」與「數理類」

班級數比約為1 比 2。

單位:班級數

班別 100 學年度

(2011/10/20)

99 學年度

(2010/10/20)

98 學年度

(2009/10/20)

97 學年度

(2008/10/20)

總計

語文類(含社會) 108 27 26 51 449(34%)

數理類(含科學資

訊、自然) 231 94 84 85 862(66%)

小 計 339 323 308 341 1311

2、依前開現行國高中資優班「語文類」與「數理類」班級數設置情形推估比例暨 綜觀市場趨勢、教師出路等面向,擬於本校特殊教育類科資賦優異組教育學程 之師資生名額35 名中,區分「語文資優」、「數理資優」兩類,依各自專長別名 額分配如下表:

語文資優類 數理資優類 資優教育

行政/輔導 國文 英文 數學 資訊 物理 化學 生物 類

科學

地球 科學

6 5 7 2 3 3 2 2 5

11 19 5

(24)

22

**甄選時「語文資優類」與「數理資優類」之各名額均得相互流用。 

四、修習本資賦優異教育學程之學生來源:

(一)經甄選錄取本資賦優異教育學程之資優教程生。

(二)透過縣市指定本校培育之公費師資生:採不佔名額無需透過特殊教育師資類科 資優教程甄選方式遴選,逕以輔系或雙主修方式修習資優教程。

五、甄選資格:

須為本校在校生,並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中等教育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且主修、雙主修或輔系專長之一為國文、英 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者。

(二)取得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國文、英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其中 一科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三)取得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國文、英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其中 一科之合格教師證書者。

六、甄選方式:

本資優教程生採資績評分方式甄選,指標如下:

類別  參考指標  資績分數(分) 

(一)  修 習 師 資 培 育 歷程(30%) 

1.取得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國文、英文、數學、

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其中一科之合 格教師證者。

30  2.取得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國文、英文、數學、

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其中一科之修 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20  3.具中等教育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且主

修、雙主修或輔系專長為國文、英文、數 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其中一 科者。

10 

(二)學習表現(50%) 

大學時期學業總成績班排名 百分比(碩、博士班學生)   或 歷年學業成績班排名百分比

(學士班學生) 

前 1~25%  50  前 26~50%  30  前 51~70%  10 

(三)學歷(20%) 

1.博士班學生 20 

2.碩士班學生 10 

3.學士班學生 5 

(四)操行

(本項不列入計分) 每學期操行成績不得低於 80 分,且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並不得 有其他違法情事 

總分(100%)     

(25)

23

註:分數相同時,以下列表現比序:1.大學總成績班排名,2.操行成績  七、教師員額:

本校特殊教育類科資賦優異組教育學程教師員額,除以合聘方式辦理外,積極向 校方爭取本資優教程專任教師 1 至 2 名。另合聘教師 4 名,擬規劃由特教學系老 師擔任,另協調特教系、心輔系、國文系、英語系、數學系、物理系、化學系、

生科系、地科系等,置支援教師數名,協助未來教育專業課程開課。 

類型 來源 備註

專任教師 1-2 名 向校長爭取

合聘教師 4 名 1、擬由特教系老師擔任。

2、師培中心員額與教研所/師培學系核合聘者,其 主聘應以中心為主聘且該專任教師每週於師培 中心授課時數應達 4 小時以上,以維護中心主 體性【100 年 8 月 2 日臺中(二)字第 1000136664 號函】

支援教師 10 餘名 擬協調特教系、教育系、心輔系、國文系、英語系、

數學系、物理系、化學系、生科系、地科系、科教 所等

八、課程規劃:

本校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專業 課程科目及學分表,詳如附表。 

 

(26)

2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

98.11.17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80198728 號函核定

課 程 名 稱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備 註

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少十學分

教育基礎

教育概論 2

十科選五科

教育心理學 2

教育哲學 2

教育社會學 2

教育方法學

教學原理 2

班級經營 2

教育測驗與評量 2

輔導原理與實務 2

課程設計 2

教學媒體 2

特殊教育專業課程至少三十學分

共同專業課程 (必修十學分)

特殊教育導論 3 必修科目

特殊教育學生評量 3 必修科目

特殊教育教學實習 4 必修科目

資賦優異類 必修課程 (至少十二學分)

資優教育概論 2 必修科目

資賦優異學生教材教法 4 必修科目

創造力教育 2

五科至少選三科

領導才能教育 2

資優學生心理輔導 2

資優學生獨立研究指導 2

資優教育專題研究 2

資賦優異類 選修課程 (至少八學分)

資優學生生涯輔導 2

資賦優異類「必修課程」中 超修之科目學分,可併入選 修課程學分內計算。

特殊族群資優教育 2

資優學生親職教育 2

高層思考訓練 2

資優教育模式 2

資源教室方案與經營 2

特殊教育行政與法規 2

資賦優異教學實務 2

(27)

25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暨外國學生教育科目修習規定」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暨外國學生 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暨外國學生 教育科目修習規定

文字修正,修改本 規定名稱。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 本校)為因應本校僑生及外國 學生在學期間修習教育專業課 程,依規定發給修畢者「教育 專業課程證明書」,俾利未來返 回僑居地或原籍地從事教育工 作之需要,特依據「國立臺灣 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 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國 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暨外國學 生 登 記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規 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 稱本校)為因應本校師資培 育學系學士班僑生及外國學 生在學期間修習教育科目,

俾利未來返回僑居地或原籍 地從事教育工作之需要,特 依據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 業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本 校僑生暨外國學生教育科目 修 習 規 定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定)。

擬開放本校未具師 資生資格之所有僑 生及外國學生均得 以登記方式修習教 育專業課程科目,

爰為此修正,餘為 文字修正。

二、本規定所稱僑生,係指經由僑 生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入 學 管 道 入 學,且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 導辦法」申請就讀本校之僑生 及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 辦 法 」 申 請 就 讀 本 校 之 港 澳 生。外國學生,係指依「外國 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就讀 本校之外國籍學生。

二、本規定所稱僑生,係指依「僑 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申 請就讀本校之僑生及依「香 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申請就讀本校之港澳生。外 國學生,係指依「外國學生 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就讀本 校之外國籍學生。

明定本修習規定有 關僑外生之入學管 道或依據法令。

三、非經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 育學程甄選通過、非依本校依 規定自100學年度起專案報請 教育部核准為外加名額師資生 之本校僑生及外國學生,不具 本校師資生資格,惟在學期間 得於第一學年度第二學期起申 請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經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與 就 業 輔 導 處

三、各師資培育學系學士班僑生 及外國學生不具本校師資培 育生資格,不計入各學系師 資培育生之名額內,惟在學 期間得於第一學年度第二學 期起申請修習教育科目,經 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

( 以 下 簡 稱 師 培 處 ) 核 准 後 , 自 次 一 學 期 起 開 始 修

教育部100 年 5 月 10 日臺中(二)字 第 1000079973 號 函示,自100 學年 度起依「僑生回國 就學及輔導辦法」

經大學入學管道以 外加名額方式錄取 學系者,得依其意

(28)

26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以下簡稱師培處)核准後,

自次一學期起開始修習。有關 選課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選 課之相關規定辦理。

習。有關選課事宜,悉依本 校學則及選課之相關規定辦 理。

願申請為外加師資 生名額。另擬開放 本校未具師資生資 格之所有僑生及外 國學生均得以登記 方式修習教育專業 課 程 , 爰 為 此 修 正。

四、僑生及外國學生擬登記修習教 育專業課程者,應於每年 5 月 初或 12 月初,檢附成績單向所 屬學系所登記申請。所屬學系 所核章後,於 5 月 15 日前或 12 月 15 日前將該學系所申請名單 及學生成績單,送交師培處核 定 後 公 告 , 並 登 錄 於 選 課 系 統,以利學生選課之作業。

四、僑生及外國學生擬修習教育 科目者,應於每年 5 月初或 12 月初,檢附成績單向所屬 學系登記申請。所屬學系核 章後,於 5 月 15 日前或 12 月 15 日前將該學系申請名單 及學生成績單,送交師培處 核定後公告,並登錄於選課 系統,以利學生選課之作業。

因僑外生除學士班 外,開放至碩博士 班僑外生,需向學 系所登記並由其彙 送 , 爰 為 文 字 修 正。

五、僑生及外國學生應修之教育專 業課程,依本校經教育部核定 之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 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 表之規定,其應修習學分總數 至少26 學分,課程學分如下:

(一)必修科目:至少應修習 14 至16 學分,包含教育基礎 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

教 材 教 法 及 教 學 實 習 課 程,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 下:

1、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 習2 科、共 4 學分。

2、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 修習3 科、共 6 學分。

3、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 程:包括分科/分領域 教材教法及分科/分 領域教學實習,至少各

五、僑生及外國學生應修之教育 科目,參照本校「教育專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表 」 之 規 定,其應修習學分總數至少 26 學分,課程內容包括:

(一)必修科目:至少應修習 14 至 16 學分,包含教育 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 課程、教材教法及教學 實習課程,各領域必修 學分數如下:

1、教育基礎課程:至少 修習2 科,共 4 學分。

2、教育方法學課程:至 少修習3 科,共 6 學 分。

3、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 課程:包括分科/分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及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學 實

規範僑外生修習之 教材教法、教學實 習兩科目,應屬同 一 分 科 或 同 一 領 域,爰為一項(一) 款後段之修正,餘 為文字修正。

(29)

27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修習 1 科共 4 至 6 學 分,且所修教材教法及 教學實習課程之領域 群科專長應相同。修習 該二科目之前,應至少 修習 12 個教育基礎及 教育方法學課程學分。

(二)選修科目:至少應修習 10 至12 學分。

前項「教育基礎課程」及「教 育方法學課程」必修課程之修 習已達規定學分者,超修科目 可視為選修課程科目。

習,共4 至 6 學分。

修 習 該 二 科 目 之 前,應至少修習 12 個教育學分。

(二)選修科目:至少應修習 10 至 12 學分。

前項「教育基礎課程」及「教 育方法學課程」必修課程之 修習已達規定學分者,超修 科目可視為選修科目。

六、僑生及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 專業課程,應依本校各學期之 開 課 課 程 表 選 修 教 育 專 業 科 目,不另開班授課。但如因配 合僑教政策或特殊情形需單獨 開班者,得另依規定專案報核 辦理。

六、僑生及外國學生修習教育科 目與本校師資培育生同,應 依本校各學期之開課課程表 選修教育專業科目,不另開 班授課。但如因配合僑教政 策 或 特 殊 情 形 需 單 獨 開 班 者,得另專案辦理。

文字修正。

七、僑生及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 專業課程,參照本校學生修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相 關 規 定 , 教育專業課程應至少修習2年

(至少應達4學期,不含暑修且 均須有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事實),每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 習學分數至多9學分,若已修滿 畢業應修學分者,得申請每學 期加修1至2科教育專業課程。

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 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1至 2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 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 年限內計算。

有關僑生及外國學生登記修習 教育專業課程之學分與成績計

七、本校學生修習教育科目相關 規定:

(一)教育科目修業年限至 少2年,每學期教育科 目 修 習 學 分 數 至 多9 學分,若已修滿畢業 學分者,得申請每學 期加修1至2科教育科 目;未在規定修業期 限修滿應修學分者,

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2年;其延長之年限應 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 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 限內計算。

(二)學生修習教育科目,

係指其在主修、輔系

明定僑生及外國學 生登記修習相關規 定參照本校師資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規 定,以利瞭解,爰 增列第二項規定,

餘為文字修正。

(30)

28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算,悉依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 科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第 十 五 條、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七 條規定辦理

之外,加修之科目及 學分,不計入主修學 系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內;惟超修之教育科 目學分,得依主修學 系之採認,計入畢業 學分數內。

(三)學生修習教育科目之 各科成績,計入當學 期學業平均成績。

(四)學生每學期修習教育 科目學分,併同主修 學系科目學分計入學 期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總 數,其學分總數應依 本校學則辦理。

八、僑生及外國學生經核准登記修 習教育專業課程者,得以書面 向師培處申請放棄修習;其已 修習之教育科目學分,得依所 屬學系所之採認規範計入畢業 學分數內。

八、僑生及外國學生經核准修習 教育科目者,得以書面向師 培處申請放棄修習;其已修 習之教育科目學分,得依所 屬學系之採認,計入畢業學 分數內。

文字修正。

九、依本校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 學分表修畢規定之科目學分,

成績及格者,得向師培處申請 核發「教育專業課程證明書」, 做為返回僑居地或原籍地申請 教職之證明;惟不具本校師資 生資格者,不得申請參加半年 全時之教育實習。

九、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科目 及學分表」修畢規定之科目 學分,成績及格者,得向師 培處申請核發「教育學分證 明書」,作為返回僑居地或原 籍地申請教職之證明;惟不 具本校師資培育生資格,故 不得申請參加半年之教育實 習。

文字修正。

十、僑生及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 專業課程者,得參照本校培育 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教師專門 課 程 一 覽 表 自 由 修 習 專 門 科 目。

僑生及外國學生如經甄選通過 為 師 資 生 後 , 得 申 請 學 分 抵

十、僑生及外國學生修習教育科 目者,得參照本校培育中等 學校各任教學科教師專門課 程 一 覽 表 自 由 修 習 專 門 科 目;惟其僑居地或原籍地教 師資格之取得,悉依當地教 師資格取得之規定辦理。

1、不具師資生資格 之 僑 生 及 外 國 學生,倘其經本 校 甄 選 取 得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師 資生者,其學分

(31)

29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免,抵免學分數以中等學校師 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 數之四分之一為上限,其教育 專業課程修業期程自經甄選通 過為師資生後起算至少應達 3 個學期以上(不含暑修),且均 須有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事 實,經抵免或採認為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所修習之教育專業課 程學分,則不得計入畢業應修 學分數內。

僑生及外國學生如欲參加教師 資格檢定,應依「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 辦法」辦理。該等學生若未取 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不得參加 教師資格檢定以取得我國教師 證書,其未來返回僑居地或原 籍地教師資格之取得,悉依當 地教師資格取得之規定辦理。

抵免上限,悉依 據教育部98 年 3 月 18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0980044840 號 函釋示辦理,爰 增 列 第 二 項 之 規定。

2、僑生及外國學生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應 具 備 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明證,為加強宣 導以杜爭議,爰 增 列 第 三 項 之 規定。

十一、本規定第三點、第四點適用 於97 學年度起入學就讀本校 之僑生及外國學生,其餘自 95 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十一、本規定第三點、第四點適 用於97 學年度起入學本校 師資培育學系學士班之僑 生及外國學生,其餘自 95 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擬開放本校未具師 資生資格之所有僑 生及外國學生均得 以登記方式修習教 育專業課程科目,

爰為此修正。

十三、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 相關法規規定及本校學則與 教育學程甄選、修習等相關 規範辦理。

十三、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 依相關法規辦理。

文字修正。

十四、本規定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 業輔導會議通過後實施,並 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 同。

十四、本規定經本校師資培育與 就業輔導會議通過,報請 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文字修正。

(32)

30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

【修正後】

97.9.26 本校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教育部97.10.14 台中(二)字第 0970199922 號函同意備查 100 年 9 月 28 日本校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101 年 O 月 O 日本校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教育部101 年 O 月 O 日臺中(二)字第 OOOOOOOO 號函同意備查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本校僑生及外國學生在學期間修習教育專業 課程,依規定發給修畢者「教育專業課程證明書」,俾利未來返回僑居地或原籍地從事教 育工作之需要,特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訂 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僑生,係指經由僑生海外聯合招生入學管道入學,且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

導辦法」申請就讀本校之僑生及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就讀本校之港澳 生。外國學生,係指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就讀本校之外國籍學生。

三、非經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通過、非依本校依規定自100學年度起專案報請 教育部核准為外加名額師資生之本校僑生及外國學生,不具本校師資生資格,惟在學期 間得於第一學年度第二學期起申請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 處(以下簡稱師培處)核准後,自次一學期起開始修習。有關選課事宜,悉依本校學則 及選課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僑生及外國學生擬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應於每年 5 月初或 12 月初,檢附成績單向 所屬學系所登記申請。所屬學系所核章後,於 5 月 15 日前或 12 月 15 日前將該學系所申 請名單及學生成績單,送交師培處核定後公告,並登錄於選課系統,以利學生選課之作 業。

五、僑生及外國學生應修之教育專業課程,依本校經教育部核定之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 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之規定,其應修習學分總數至少26 學分,課程學分如 下:

(一)必修科目:至少應修習 14 至 16 學分,包含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教材 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1、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習 2 科、共 4 學分。

2、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修習 3 科、共 6 學分。

3、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包括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

至少各修習1 科共 4 至 6 學分,且所修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之領域群科專長 應相同。修習該二科目之前,應至少修習12 個教育基礎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學分。

(二)選修科目:至少應修習 10 至 12 學分。

前項「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課程之修習已達規定學分者,超修科 目可視為選修課程科目。

六、僑生及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應依本校各學期之開課課程表選修教育專業科 目,不另開班授課。但如因配合僑教政策或特殊情形需單獨開班者,得另依規定專案報 核辦理。

七、僑生及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參照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相關規定,

教育專業課程應至少修習2年(至少應達4學期,不含暑修且均須有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

(33)

31

程事實),每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學分數至多9學分,若已修滿畢業應修學分者,得申 請每學期加修1至2科教育專業課程。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 業年限1至2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有關僑生及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分與成績計算,悉依本校中等學校師資 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八、僑生及外國學生經核准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得以書面向師培處申請放棄修習;其 已修習之教育科目學分,得依所屬學系所之採認規範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九、依本校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修畢規定之科目學分,

成績及格者,得向師培處申請核發「教育專業課程證明書」,做為返回僑居地或原籍地申 請教職之證明;惟不具本校師資生資格者,不得申請參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

十、僑生及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參照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教師專 門課程一覽表自由修習專門科目。

僑生及外國學生如經甄選通過為師資生後,得申請學分抵免,抵免學分數以中等學校師 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四分之一為上限,其教育專業課程修業期程自經甄選 通過為師資生後起算至少應達3 個學期以上(不含暑修),且均須有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 程事實,經抵免或採認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所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則不得計入畢 業應修學分數內。

僑生及外國學生如欲參加教師資格檢定,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 定辦法」辦理。該等學生若未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不得參加教師資格檢定以取得我國 教師證書,其未來返回僑居地或原籍地教師資格之取得,悉依當地教師資格取得之規定 辦理。

十一、本規定第三點、第四點適用於 97 學年度起入學就讀本校之僑生及外國學生,其餘自 95 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十二、本規定所定書表格式,由本校師培處定之。

十三、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規定及本校學則與教育學程甄選、修習等相關規 範辦理。

十四、本規定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34)

3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十二、本要點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 導會議通過後,報行政單位 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後 轉校教評會備查,並報請校 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十二、本要點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 導會議通過後,報教育學院 教評會備查後轉校教評會備 查,並報請校長發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依據本校 100 年 10 月 19 日師大 教 通 中 字 第 1000019925 號

「行政單位院級 教師評審準則」

下 達 函 配 合 修 訂。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拾玖、本簡章經臺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 106

二十

在學校行之有年的培育實習教師優良傳統風氣之下,我以擔任教育實 習輔導教師為榮,透過 開放自己的教室 (擔任校內輔導教師、集中實習輔導教 師) 、

• 實作工作坊可讓學員更深入學習成長,未 來還可以結合回饋會談,整併資深老師實 習輔導的建議,提供未來教育實習輔導修

指導員於民國 97 年起開始培育,其培育宗旨並非僅有 執行「檢測」作業,另有輔助學生改善並提升體適能 之功能。自民國

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督導-轉銜通報作業 個案追蹤質性描述表(參考範本) 教育 階段 填表 老師 初次填 表日期 最後修 改日期 完成 填報

資源和支援 學與教資源 社區資源 學校設施 和支援 研究與 發展計劃 學校領導與

二、本案中等師資類科學生(特教系以外之學生)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版本」應為106年11月17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