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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都市計畫都市計畫都市計畫 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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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 Q&A】

一 一

一 一、 、 、 、什麼是都市計畫 什麼是都市計畫 什麼是都市計畫 什麼是都市計畫?

依我國<都市計畫法>的解釋,則指「都市計畫係在一定地區內 對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 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的規劃」 (都 市計畫 法第 三條)。 其終極 目標 在於 改 善居民 實質 生活 環 境,基 本 理 念 則 在 如 何 制 定 一 套 有 效 的 原 則 和 方 法 以 提 高 都 市 資 源 的 經濟效益與合理利用、改進土地使用模式、建設公共設施,使都 市依理想的發展過程,達成一個適於居住、工作、遊憩的安全愉 悅的生活環境。

二 二

二 二、 、 、 、台灣的都市計畫類型有那些 台灣的都市計畫類型有那些 台灣的都市計畫類型有那些 台灣的都市計畫類型有那些?其內容為何 其內容為何 其內容為何 其內容為何?

(一一一一)依計畫依計畫依計畫依計畫性質區分性質區分性質區分 性質區分

我 國 現 行的 都 市 計 畫 依 計 畫的 性 質 劃 分 為 市 鎮計 畫 、 鄉 街 計 畫及特定區計畫等三種類型:

1.市鎮計畫市鎮計畫市鎮計畫市鎮計畫

依<都市計畫法>第十條規定,以下地區應擬定市鎮計畫:

(1)首都、直轄市、省會、省轄市、縣(局)政府所在地。

(2)縣轄市鎮、其他經內政部或省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市(鄉)

計畫之地區等地方。

例如台北、基隆、彰化、三重都市計畫等。

2.鄉街計畫鄉街計畫鄉街計畫鄉街計畫

依 < 都 市 計 畫 法 >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 以 下 地 區 應 擬 定 鄉 街 計 畫:

(2)

(1)鄉公所所在地。

(2)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 上地區。

(3)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 以上地區。

(4)其他經省、縣(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 區。

例如龍潭、二水、後壁都市計畫等。

3.特定區計畫特定區計畫特定區計畫特定區計畫

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規定為發展工業或為保特優美 風景或因其他目的劃定之特定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

例如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 畫或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計畫等。

(二二二二)依計畫位階區分依計畫位階區分依計畫位階區分依計畫位階區分

都 市 計 畫又 依 位 階 區 分 為 主要 計 畫 及 細 部 計 畫兩 種 , 其 中 特 定區計畫得將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合併擬定。

1.主要計畫主要計畫主要計畫主要計畫

主 要 計 畫 為 都 市 實 質 發 展 所 擬 定 的 指 導 性 計 畫 , 具 有 綜 合 性、一般性及長期性及全盤性等特質。依<都市計畫法>第 十五條的規定,主要計畫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2)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3)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4)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5)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6)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7)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3)

(8)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 之公共設施用地。

(9)實施進度及經費。

(10)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

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

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2.細部計畫細部計畫細部計畫細部計畫

細 部 計 畫 為 主 要 計 畫 範 圍 內 一 部 分 地 區 更 詳 細 的 實 質 計 畫,其依主要計畫的指導,對地區作更詳細的規劃,具有執 行性、具體性、中短期性及局部性等特質。依<都市計畫法

>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細部計畫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計畫地區範圍。

(2)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3)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4)事業及財務計畫。

(5)道路系統。

(6)地區性之公共設施。

(7)其他。

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三三三三)依擬定時機區分依擬定時機區分依擬定時機區分依擬定時機區分

若依 計 畫擬 定 的 時 機 來 看 ,都 市 計 畫 原 則 上 分為 以 下 三 種 擬 定方式:

1.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

依 < 新 訂 及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執 行 要 點 > 規 定 申 請 通 過 之 未 擬 定都市計畫地區或都市計畫擴大地區,得依<都市計畫法>

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擬定新訂或擴大市鎮

(4)

計畫、鄉街計畫或特定區計畫。

2.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一段時期後,應根據發展的實際狀況及參 考民眾建議進行檢討修正。<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 法>第二條即規定,我國都市計畫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 次。此外,該辦法並對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辦理事項及檢討 標準等訂有詳細的規定。

3.都市計畫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個案變更

由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除了於辦理定 期通盤檢討時可以修正或變更都市計畫的內容外,<都市計 畫法>第二十七條也規定當有以下四種情況時,都市計畫得 迅行辦理變更:

(1)遇到戰爭、地震、水災等重大災難時。

(2)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時。

(3)為適應國防及經濟發展需要時。

(4)為配合中央興建重大設施時。

一般而言,個案變更即屬配合上述情況,所辦理都市計畫內 容的局部修正或變更。

(5)

以上所述各類型的都市計畫,可以彙整如下圖所示。

三 三

三 三、 、 、 、都市計畫的規劃作業程序包括那些 都市計畫的規劃作業程序包括那些 都市計畫的規劃作業程序包括那些 都市計畫的規劃作業程序包括那些?

就目前台灣的都市計畫實務,一個完整的都市計畫規劃過程大致 可分為 如下 幾個 步 驟(但仍 會視 計畫 的 性質及 是其 他特 殊 要求而 有所不同):

(一一一一)工作計畫的擬定工作計畫的擬定工作計畫的擬定工作計畫的擬定

首 先 必 須擬 定 工 作 計 畫 , 敘明 工 作 的 內 容 , 包括 規 劃 性 質 、 範 圍 、 目標 、 內 容 、 工 作 期程 及 所 需 經 費 等 ,一 旦 工 作 計 畫 確定,即可開始著手進行劃工作。

(二二二二)資料蒐集及調查資料蒐集及調查資料蒐集及調查資料蒐集及調查

為 掌 握 規劃 範 圍 的 發 展 概 況, 規 劃 人 員 必 須 進行 相 關 資 料 的 蒐集 及 調查 工 作 , 如 赴 地 方政 府 取 得 人 口 、 產業 、 相 關 重 大 建 設 計 畫等 資 訊 , 同 時 至 規劃 範 圍 及 其 鄰 近 地區 從 事 一 手 資

市鎮計畫

鄉街計畫

特定區計畫

主要計畫

細部計畫

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都市計畫個案變更 依計畫性質區分 依計畫位階區分 依擬定時機區分

都市計畫各種類型及關係

(6)

料的 調 查, 如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交 通 量 調 查 等 ,必 要 時 亦 得 與 當地民眾進行非正式的訪談,以初步瞭解地區的發展情形。

(三三三三)發展現況分析及預測發展現況分析及預測發展現況分析及預測發展現況分析及預測

就蒐集及調查所得來的資料,進一步分析解讀,如地區特色、

人 口 成 長趨 勢 、 產 業 發 展 、土 地 使 用 、 交 通 運輸 等 概 況 , 接 著 再利 用取 得 的 資 料 , 以 定性 或 定 量 的 方 法 ,預 測 規 劃 範 圍 未 來的 發展 趨 勢 , 如 人 口 及交 通 量 的 成 長 、 地區 未 來 的 發 展 型態等。

(四四四四)都市發展課題都市發展課題都市發展課題都市發展課題、、、、策略及目標的研擬策略及目標的研擬策略及目標的研擬策略及目標的研擬

規 劃 人 員利 分 析 及 預 測 所 得資 料 , 透 過 專 業 的判 斷 , 歸 納 規 劃 範 圍 可能 面 臨 的 都 市 發 展課 題 , 並 針 對 此 些課 題 提 出 可 行 的改善策略,以作為往後從事實質規劃時的參考依據。此外,

對 於 規 劃範 圍 未 來 都 市 發 展的 目 標 , 亦 應 先 予研 擬 , 藉 以 初 步勾勒地區未來的發展願景。

(五五五五)舉行會議與民眾及公部門初步溝通舉行會議與民眾及公部門初步溝通舉行會議與民眾及公部門初步溝通舉行會議與民眾及公部門初步溝通

規 劃 單 位彙 整 現 階 段 的 工 作成 果 , 以 舉 辦 座 談會 及 公 共 設 施 協調 會 的形 式 , 分 別 與 當 地居 民 及 公 部 門 進 行溝 通 協 調 。 在 民眾座談會部分,除向民眾簡報計畫的性質、地區發展現況、

發 展 課 題、 對 策 及 目 標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聽 取 民眾 的 意 見 及 告 知其 在 規劃 過 程 中 如 何 參 與意 見 及 提 供 建 議 ;而 在 公 部 門 的 公 共 設 施 協 調 會 部 分 , 主 要 則 是 邀 集 與 當 地 發 展 相 關 之 機 關 , 包 括各 級 政 府 及 公 用 事業 單 位 , 就 地 區 發展 所 需 之 公 共 建設進行協調溝通,並達成如何相互配合的共識。

(六六六六)計畫方案的研擬計畫方案的研擬計畫方案的研擬計畫方案的研擬

規 劃 人 員此 時 開 始 依 先 前 各步 驟 所 取 得 的 資 訊及 確 立 的 策 略 及 目 標 ,研 擬 整 體 的 都 市 發展 計 畫 方 案 , 並 應提 出 幾 個 替 選 方案。原則上整個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如下幾項:

(7)

1.都市發展構想

2.計畫範圍、年期、人口 3.土地使用計畫

4.交通運輸系統計畫 5.公共設施計畫 6.都市設計 7.都市防災計畫 8.事業及財務計畫

9.其他,包括如觀光遊憩計畫或分期分區開發計畫等。

(七七七七)計畫方案評估計畫方案評估計畫方案評估計畫方案評估、、、、選定及修改選定及修改選定及修改選定及修改

針對研擬完成的幾項計畫方案,就可行性(如財務可行性、政 治可行性、法令可行性及民眾接受度等)及達成效果等方面進 行 評 估 ,最 後 擇 定 方 案 及 進行 必 要 之 修 改 , 正式 確 定 計 畫 草 案。

(八八八八)計畫草案的公開展覽及說明計畫草案的公開展覽及說明計畫草案的公開展覽及說明計畫草案的公開展覽及說明

計 畫 草 案在 送 交 都 市 計 畫 委員 會 審 議 前 , 就 <都 市 計 畫 法 > 第十九條的規定,應於地方政府(包括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公 開 展 覽30天 。 而 在 公 開 展覽 期 間 , 規 劃 單 位並 應 舉 辦 說 明 會 , 向 當地 民 眾 說 明 計 畫 草案 的 內 容 。 任 何 公民 或 團 體 同 時 亦得提出書面意見給各級政府,供作未來計畫審議時的參考。

(九九九九)計畫草案審議計畫草案審議計畫草案審議計畫草案審議

接 著都 市計 畫 草 案 即 送 交 各級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審 議 , 而 計 畫 草 案在 審議 過 程 中 , 會 在 規劃 單 位 、 都 委 會 、公 部 門 、 及 社 會 大 眾 不同 意 見 的 交 換 中 ,不 斷 進 行 修 改 及 補充 , 最 後 始 能 獲得確定。

(十十十十)計畫核定及發布實施計畫核定及發布實施計畫核定及發布實施計畫核定及發布實施

都 市 計 畫草 案 經 各 級 都 市 計畫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後 , 即 得 由 主

(8)

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而都市計畫內容的各項管理規定(如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都市成長管理等)即開始生效,而相關建設 亦得據以落實執行。

(十一十一十一十一)計畫實施後的檢討與修訂計畫實施後的檢討與修訂計畫實施後的檢討與修訂計畫實施後的檢討與修訂

於規劃是一種動態而不斷回饋修正的過程,因此都市計畫 在 發 布 實施 後 , 亦 應 隨 著 都市 及 社 會 發 展 的 變遷 進 行 檢 討 修 正。 例 如每 五 年 至 少 辦 理 一次 的 都 市 計 畫 通 盤檢 討 , 以 及 依

< 都 市 計畫 法 > 第 二 十 七 條規 定 辦 理 的 個 案 變更 等 , 都 是 為 使都市計畫能因應實際發展需要調整修正的一種制度設計。

(9)

四 四

四 四、 、 、 、民眾對都市計畫有意見時該如何陳情 民眾對都市計畫有意見時該如何陳情 民眾對都市計畫有意見時該如何陳情 民眾對都市計畫有意見時該如何陳情?

(一一一一)陳情的時機陳情的時機陳情的時機陳情的時機

1.都市計畫規劃前辦理公告徵求人民團體意見時都市計畫規劃前辦理公告徵求人民團體意見時都市計畫規劃前辦理公告徵求人民團體意見時 都市計畫規劃前辦理公告徵求人民團體意見時

一般在開始辦理都市計畫時,會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公告 辦理徵求人民團體意見,人民或團體即可以於此時將意見 以書面送各該管政府做為規劃參考。

2.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期間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期間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期間 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期間

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規定,都市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 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

政府及鄉、鎮或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應將公開 展覽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而任何公民或團體即可以於 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 1.工作計畫

擬定

2.資料蒐集及 調查

3.發展現況 分析及預測

4.都市發展課題、

策略及目標的研擬

5.舉行會議與民眾 及公部門初步溝通

6.計畫方案 研擬

7.計畫方案評估、

選定及修改 9.計畫草案

審議 10.計畫核定

及發布實施 11.計畫實施

檢討與修訂

8.計畫草案的公 開展覽及說明

都市計畫規劃作業程序

(10)

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

(二二二二)陳情的對象陳情的對象陳情的對象陳情的對象

台 灣 的 都市 計 畫 的 主 管 機 關在 中 央 的 主 管 機 關是 內 政 部 營 建 署都 市 計畫 組 , 在 地 方 為 縣市 政 府 的 城 鄉 發 展局 、 工 務 局 、 建 設 局 或觀 光 局 等 。 在 都 市計 畫 規 劃 過 程 中 ,民 眾 即 得 逕 向 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提出書面陳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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