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份:由銀行填具,並應經二位簽證會計師逐項複核及表示意見。
銀行應據實填報,會計師並應確實複核,不得有錯誤、疏漏、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第二部份:由簽證會計師填具,不得有錯誤,疏漏、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第一部份
項目
內容 檢 查 內 容
銀 行 填 報
會 計 師 複核意見 是
(正常)
否
(異常) 不 適 用 備 註
申報書件
是否檢齊下列書件:
1財務報告一份 1-1 財務報告目錄。
1-2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或核閱報告書。
1-3 財務報表(包括四張經符合證交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人員簽名或蓋章之主要報表及其附註或附 表,董事長為法人者,主要報表應由該法人及其代表人於董事長欄位簽名或蓋章)。
1-4 個體財務報告。(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適用,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含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2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3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一份(年度財務報告適用)
3-1 會計師複核報告書。
3-2 財務報表。(包括兩張主要報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3-3 銀行之聲明書。
4董事會議事錄一份。
4-1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財 務報告之議事錄。
4-2 期中合併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之議事錄。
申報書件
5已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銀行,其年度綜合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或與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之 自結數比較,其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千分之五者,銀行之 說明是否併同年度財務報告申報(如財務預測已經會計師核閱者應併同會計師意見)。(年度財務報告適 用)
6已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銀行,截至當季止綜合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比較,其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而未更新者,銀行之說明是否併同財務報告申報(如財務預測已經會計師核閱者應併同會計師意見)。(半 年度、季財務報告適用)
公告
1公告數字與財務報表是否相符。
2會計師姓名及意見:
2-1 是否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七號相關規定載明查核會計師姓名及意見為「無保留意見」、「無保留意 見加強調段落或其他事項段落」、「無保留意見加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落」、「保留意見」、
「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會計師出具非屬「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之理由或具體事實是否詳 實刊載。(年度、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適用)
2-2 是否載明核閱會計師姓名及核閱結果為「無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無保留結論加強調段落或其他 事項段落」、「無保留結論加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落」、「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否定結 論之核閱報告」、「無法作成結論之核閱報告」,會計師無法出具「無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之理由或 具體事實是否詳實刊載。(期中合併財務報告適用)
3已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銀行,是否一併公告預計綜合損益表原編製日期、歷次修正日期及截至該期財 務報告止,與財務預測年度預測數相較之年度達成率及與截至當季預測數相較之季達成率。
比較報
1資產負債表之編製
1-1 是否包括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結束日及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之資產負債表。(期 中財務報告適用)
1-2 追溯適用會計政策、追溯重編財務報表項目、重分類財務報表項目,對前一期期初之財務狀況表之資 訊具重大影響時,是否包括最早比較期間之期初資產負債表(期中財務報告為四期並列;年度財務報 告為三期併列)。
1-3 是否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年度財務報告適用)
2綜合損益表之編製
2-2 是否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年度財務報告適用)
資產負債表
1銀行資產及負債是否依性質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2現金及約當現金
2-1 是否未含指定用途或動用受有約束者。
2-2 符合約當現金定義之定期存款或投資,是否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之風險甚小。
3金融資產之分類及衡量,是否依「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編製準則)及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九號規定,將金融資產予以適當分類及衡量:
3-1 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者:
3-1-1 是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 息。
3-1-2 是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衡量及認列備抵損失,並列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 工具投資」之減項。
3-2 分類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者:
3-2-1 是否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所持有之債務工具投資,且該債務工具 投資之合約條款所產生之特定日期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2)係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非持有供交易之 權益工具投資。
3-2-2 分類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債務工具投資,是否依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衡量及認列備抵損失,並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3-3 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者,是否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未符合可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之條件。
(2)係原應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惟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資產負債表
3-4 銀行若擬將同一公司同種股票投資分列不同衡量種類,是否已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106 年 8 月 15 日所發布之「對同一公司股票投資之分類及處分疑義」問答集規定辦理:
3-4-1 銀行應有內部管理辦法訂明其金融資產分類之邏輯及原則,於原始認列時,應依該辦法對股票 作適當之分類。
3-4-2 嗣後處分股票時,應將處分之理由連結至原始認列時之分類邏輯。銀行於處分該種投資標的時,
若非先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股票,應有合理之理由佐證。
3-5 本期金融資產之重分類是否係因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發生變動。
4合約資產:
4-1 該項目之認列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之規定。
4-2 是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衡量及認列備抵損失,並列為「合約資產」之減項。
5應收款項
5-1 應收款項(含關係人)與最近期財務報告相比較,其變動是否未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5-2 應收款項是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評估減損損失,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且未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如屬授信資產,應再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 帳處理辦法( 以下簡稱五分類法) 等相關法令規定評估減損損失,並以兩者中孰大之金額提列適當 之備抵呆帳。
5-3 應收款項是否依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無明確到期日之應收信用卡款及一年期以內之應 收帳款、應收利息及應收收益,其公允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按帳載金額評 價。
5-4 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是否單獨列示。
5-5 其他應收款中金額重大者,是否分別列明。
5-6 應收款項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是否就其風險及報酬與控制之保留程度,評估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第九號除列條件,並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規定揭露。
6待出售資產
6-1 待出售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是否已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6-2 分類為待出售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條件時,是否停止將該資產 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
資產負債表
6-3 資產或處分群組符合待分配予業主之定義時,是否自待出售重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並於資產負債 表單獨列示。
6-4 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條件時,是否停止將 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
7貼現及放款
7-1 押匯、貼現、放款及由放款轉列之催收款項是否就資產負債表日餘額,考量借款人之信用風險依五 分類法等相關法令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評估貼現及放款之減損損失,並以兩者中孰大之 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7-2 已轉銷呆帳如有回復正常放款或收回者,是否調整備抵呆帳餘額或呆帳費用。
8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8-1 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 企業及合資權益之損益。
8-2 於認列對關聯企業之損失份額時,是否考量對關聯企業權益投資之帳面金額及其他對該關聯企業之 長期權益,且所認列之損失不以對該關聯企業權益投資之帳面金額為限。
8-3 對關聯企業之財務報表是否進行適當調整,以使銀行及關聯企業財務報表之編製對相似情況下之類 似交易及事件採用一致之會計政策。
8-4 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規定判斷關聯企業對投資者財務報告公允表達影響重大者,關 聯企業之財務報表是否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 辦理查核。
8-5 對關聯企業停止採用權益法時,是否以公允價值衡量所剩餘之投資,並將下列兩者之差額計入損益:
(1)剩餘投資之公允價值及任何處分關聯企業部分權益所得之價款
(2)停止採用權益法當日之投資帳面金額。
8-6 對關聯企業停止採用權益法時,是否將投資者對於其他綜合損益中所認列與該關聯企業有關之所有金 額,重分類為損益。
8-7 減少其關聯企業之所有權權益時(該投資仍為對關聯企業之投資),是否將投資者對於其他綜合損益 中所認列與該關聯企業有關之所有金額,依比例重分類為損益。
8-8 評估對關聯企業之影響力時,是否將透過子公司、孫公司、曾孫公司…等直系公司所持有同一關聯企 業有表決權股份一併計算。經評估對關聯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公報另有規定外,是否採用權 益法評價。
資產負債表
8-9 採權益法之投資有提供設質或受有約束之情事者是否註明。
8-10 採權益法之投資,其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之差額如屬商譽,是否定期執行減損測試而不攤銷;若 有廉價購買利益是否已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辦理。
9其他金融資產是否以扣除其累計減損後之淨額表達。如屬授信資產,資產負債表日應依五分類法等相關 法令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評估減損損失,並以兩者中孰大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
10不動產及設備
10-1 購買預售屋利息是否未資本化。
10-2 以現金增資款購買不動產及設備者,是否未將增資款部分設算利息予以資本化。
10-3 不動產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是否採成本模式,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公報處理。
10-4 不動產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是否單獨提列折舊。
10-5 不動產及設備折舊方法之選擇是否反映未來經濟效益預期消耗型態,若該型態無法可靠決定,是否 採直線法將可折舊金額按有系統之基礎於其耐用年限內分攤。
非 採 直 線 法 者 請 敘 明 採 用 方 法 10-6 不動產及設備提供保證、抵押或設定典權者是否註明。
10-7 取得之土地如以他人名義為所有權登記,其會計處理及附註揭露(包括原因及保全措施)等是否適 當。
11投資性不動產:
11-1 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採用成本模式者,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公報規定揭露公允價值。
11-2 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者:
11-2-1 持有投資性不動產單筆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是否取得專業估價師出具之估價報告,
或自行估價並請會計師就合理性出具複核意見。
11-2-2 持有投資性不動產單筆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是否取得專業估價師出具之估價報告。
資產負債表
11-2-3 是否於資產負債表日依下列規定檢討評估公允價值之有效性,以決定是否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1)採委外估價者,應請估價師檢視原估價報告,或請會計師就原委外估價報告之有效性出具 複核意見。
(2)採自行估價並請會計師就合理性出具複核意見者,應請會計師就原自行估價報告之有效性 出具複核意見。
(3)未達應委外估價或請會計師複核之標準,並採自行估價者,得自行評估原估價報告之有效 性,或請會計師就原自行估價報告之有效性出具複核意見。
11-2-4 持有投資性不動產單筆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是否至少每年取得專業估價師出具之估價 報告。
11-2-5 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公報規定揭露,並於附註揭露下列資訊:
(1)所採用之估價方法、所用之重要假設與參數適當及合理性之說明。
(2)前揭資訊與前期如有重大差異時,應說明理由及其對公允價值之影響。
(3)委外估價之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師姓名及估價日期等資訊。經會計師出具合理性複核意見 者,應揭露複核會計師及所屬事務所之名稱、複核結論及複核報告日等資訊。
(4)應分別揭露委外估價與自行估價之公允價值評價結果。經會計師就合理性出具複核意見者,
應予註明。
11-2-6 公允價值採委外估價者,是否以正常價格作為公允價值評估之依據,未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 或特殊價格進行評估。
11-2-7 委外估價之銀行是否訂定選任估價師之作業規範,並由具備我國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且符合下列 條件之估價師進行估價:
(1)須具備四年以上之不動產估價實務經驗,如具備不動產估價相當科系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須具備三年以上之不動產估價實務經驗。
(2)未曾因不動產估價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
(3)最近三年無票信債信不良紀錄及最近五年無遭受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紀錄。
(4)不得為銀行之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11-2-8 委外估價之估價師是否遵循不動產估價師法、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及參考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下稱會計基金會)發布之相關評價準則公報辦理。
資產負債表
11-2-9 公允價值採自行估價者,是否參考會計基金會發布之相關評價準則公報,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建立估價之作業流程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估價人員之專業資格與條件、取得及分析 資訊、評估價值、估價報告之製作及相關文件之保存。
(2)估價報告之內容應列示所依據資訊及結論之理由,並由權責人員簽章,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估價基準日、標的物區域內不動產交易之比較實例、估價之假設及 限制條件、估價方法及估價執行流程、估價結論及估價報告日等。
11-2-10 就銀行委外估價或自行估價報告之合理性或有效性出具複核意見者,是否為具備會計師法規 定執業資格之會計師,且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四年以上辦理銀行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經驗,或具備四年以上辦理財務報告查核簽證 之經驗並參加評價相關訓練達九十小時以上且取得及格證書。
(2)未曾因辦理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或出具不動產估價合理性複核意見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
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3)最近三年無票信債信不良紀錄及最近五年無遭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紀錄。
(4)不得為銀行、出具估價報告之估價師或於銀行自行估價報告簽章之權責人員之關係人或有 實質關係人之情形,或為銀行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
11-2-11 銀行委託會計師就自行估價報告之合理性出具複核意見者,是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會計師未接受委任提出公允價值結論。
(2)複核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委任人、複核會計師及所屬事務所之名稱及地址、複核之目的及 用途、複核案件之重大假設及限制、所執行複核工作之範圍、複核程序所採用之主要資訊、
複核結論、複核報告日等,並聲明複核意見真實且正確、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及遵循主管 法令規定等事項。
11-2-12 銀行之子公司持有投資性不動產者,是否依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辦理;未適用上述準則規定者,是否依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辦 理。
11-3 取得之土地如以他人名義為所有權登記,其會計處理及附註揭露(包括原因及保全措施)等是否適 當。
12無形資產
12-1 無形資產之續後衡量是否採成本模式,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資產負債表
12-2 攤銷方法之選擇是否反映未來經濟效益預期消耗型態,若該型態無法可靠決定,是否採直線法將可 攤銷金額按有系統之基礎於其耐用年限內分攤。
非 採 直 線 法 者 請 敘 明 採 用 方 法 13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互抵者,是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銀行有法定執行權將本期所得稅資產及本期所得稅負債互抵。
(2)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係由屬同一課稅主管機關對同一納稅主體課徵,或對不同納稅企業個體徵 收,但各主體意圖在重大金額之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預期清償或回收之每一未來期間,將本期所 得稅負債及資產以淨額基礎清償,或同時實現資產及清償負債。
14其他資產
14-1 依法或洽定承受借戶之原有擔保品,是否按承受價格入帳。期末是否按帳列價值與公允價值減出售 成本孰低者衡量。
14-2 預付款項是否具有契約關係;其付款對象、金額及對方履行義務之程度,與契約內容是否相符。
14-3 預付款項應轉作費用或其他適當會計項目者,是否已轉列及其金額是否相符。
15減損評估
15-1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及設備、採成本模式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無形資產等項目,是否於資 產負債表日評估有無減損跡象,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辦理。
15-2 當期認列或迴轉減損損失時,非金融資產之可回收金額以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衡量者,是否揭露該 公允價值衡量之額外資訊,包括公允價值層級、評價技術及關鍵假設等;可回收金額以使用價值衡 量者,是否揭露衡量使用價值之折現率。
16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 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避險之金融資產、應收款項、待出售資產、投資性不動產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 之衡量及揭露,是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辦理。
17應付款項
17-1 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是否於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17-2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與非營業發生之其他應付帳款是否分別列示。
資產負債表
17-3 應付帳款是否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付款項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 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17-4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是否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但應收帳款承購之業務得不列示) 17-5 金額重大之其他應付款,是否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18是否依編製準則規定,將「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及「避險之金融負債」予以適當分類 及衡量。
19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屬信用風險所產生者,除避免會計配 比不當之情形或屬放款承諾及財務保證合約須認列於損益外,是否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20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之認列、衡量及揭露,是否已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21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是否列為「特別股負債」,相關股息 是否列為本期費用。
22其他金融負債金額重大者,是否已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23負債準備:
23-1 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公報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辦理。如 屬就授信資產評估而得之負債準備,應依五分類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 評估,並以兩者中孰大之金額提列。
23-2 負債準備是否於附註中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備、融資承諾準備、保證責任準備及其他項目。
24其他負債金額重大者,是否已將會計項目名稱分別列明。
25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款項、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應 付金融債券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之衡量及揭露,是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辦理。
26權益
26-1 帳列之股本是否未包含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26-2 增資基準日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之新股,是否未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本中。
26-3 增資基準日於資產負債表日前之新股,於報表提出前尚未申請變更登記者,是否未列入資產負債表 之股本中。
26-4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者,母公司是否將子公司持有之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
資產負債表
26-5 非控制權益
26-5-1 銀行併購中被併購者之非控制權益組成部分,是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衡量。
26-5-2 是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規定揭露具重大性之非控制權益之子公司及該非控制權益 等資訊。
26-6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其他權益者,後續期間是否未重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
綜合損益表
1收入之認列是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公報規定辦理。
2利息以外淨收益
2-1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益之會計處理,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九號規定。
2-2 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規定單行列報。
2-3.金融資產重分類淨損益:
是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係因經營模式改變而重分類,且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2)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2-4 兌換損益之會計處理是否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一號規定,惟銀行為規避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風
險,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辦理。
2-5 資產減損損失(迴轉利益)是否已彙總表達。
2-6 認列處分不動產損益
(一)整體獲利過程是否已完成,且除農地因法令規定致尚無法完成過戶予買受人外,是否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
1 已完成不動產物權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並已實際交付標的物。
2 資產負債表日前僅辦妥所有權登記(或僅實際交付標的物)者,但於期後期間已實際交付標 的物(或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款項之收回無重大不確定。
(三)不動產售後租回者,是否依金管會 102 年 5 月 15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200070270 號令規定,出售 利益予以遞延。
合損益
2-7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2-7-1 認列投資損益時,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規定判斷關聯企業對投資者財務報告公允表達影 響重大者,關聯企業之財務報告是否經會計師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審計 準則公報之規定辦理查核。(年度財務報告適用)
2-7-2 採用權益法時,關聯企業相互間交易(包括順流、逆流及側流交易)之未實現損益,是否已銷 除。
2-8 銀行投保人壽保險之「現金解約價值」,是否於支付保費時將同時享有之現金解約價值增加部分認列 為資產並減少保險費用,而無於保險期間屆滿或中途解約,始將全數收到之款項,列為其他收入。
2-9 其他非利息淨損益金額達利息以外淨收益合計百分之五者,是否於綜合損益表上單獨列示。
3表內授信資產與表外應收保證款項、應收信用狀款項及約定融資額度等表外項目,是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九號規定衡量及認列呆帳費用、承諾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
4員工福利費用
4-1 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攤提退職後福利、其他長期員工福利及離職福利。
4-2 銀行員工退休後優惠存款超額利息之會計處理是否依編製準則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5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之規定辦理。
6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是否已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7其他綜合損益:
7-1 其他綜合損益項下是否分別列示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及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7-2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7-2-1 國外營運機構之經營結果及財務狀況換算為表達貨幣產生之兌換差額,是否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7-2-2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損益是否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7-2-3 列報於「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其他綜合損益項下避險工具之損益,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第九號有關避險會計之規定。
7-3 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7-3-1 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項下之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是否一致於發生期間即認列,且後續並無重分類至 損益。
合損益表
7-3-3 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屬信用風險所產生者,除避免會計 配比不當之情形或屬放款承諾及財務保證合約須認列於損益外,是否認列於「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
之其他綜合損益。
7-3-4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評價損益是否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7-3-5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中之金額,後續除列時是否未移 轉至損益,而係於權益內移轉。
7-3-6 列報於「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其他綜合損益項下避險工具之損益,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 號避險會計之規定。
7-4 被投資者其他綜合損益之變動造成投資者對被投資者所享之權益份額發生變動時,是否對該變動所享有之份 額認列為投資者之其他綜合損益。
8綜合損益總額是否分別列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數額及非控制權益之數額,即使非控制權益因而成為虧損 餘額。
9每股盈餘之計算與表達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現金流量表
1是否未將不得任意動用之現金或同業存款(例如:供質押之定期存款、現金及存放同業等)及央行存款列 入現金及約當現金項下。
2利息及股利收付之現金流量是否單獨揭露,並以各期一致之方式分類為營業、投資或籌資活動。
附註及附表
1是否揭露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2是否揭露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 告之影響情形。
3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公報規定,揭露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已發布但尚未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 影響情形,若無法評估影響,則揭露無法評估之理由。
4已發行或已向本會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公開發行公司(不含其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依 106.7.14 金 管證審字第 1060025773 號令說明三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者,是否揭露下列事項:
4-1 採用公報之版本。
4-2 採用之公報其會計政策與我國 107 年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重大差異及影響金額。
5是否揭露一般性項目、資產項目、負債項目、損益項目及其他項目所採用之重要會計政策。
6是否揭露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附註及附表
7是否聲明財務報告之編製係依照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8是否揭露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及權益等。
9財務報告所列各會計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及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是否註明其情形、時效及有關事項。
10有會計變動(包含會計政策變動及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折舊(耗)方法 與無形資產攤銷期間、攤銷方法之變動,及殘值之變動)者,是否已揭露變動之事實、理由及其影響 金額。
11若有未編入合併報表之子公司,是否於財務報表附註說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權比例及未合併之原因。
12是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定,揭露對其他個體權益之相關資訊。
13發行金融債券、海外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海外存託憑證及私募有價證券者,是否揭 露相關資訊。
14關係人交易
14-1 與關係人之收益(支出),是否附註揭露交易價格、收付款條件及其與非關係人之異同,且未發現有 重大異常情事。
14-2 應收關係人款項是否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且未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
14-3 與關係人之財產交易是否揭露損益金額,且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者,
是否揭露其交易價格之依據或鑑價結果,且未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
14-4 與關係人間有租賃之情事者,是否說明租賃契約租金之決定及收取方法,且未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
14-5 是否依格式 N 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揭露與關係人間「放款」、「保證款項」、「衍生金融商 品交易」及「出售不良債權交易」等重大交易事項。
14-6 關係人交易如有與非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同之情形,是否已予敘明。
14-7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是否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九條所列示應視為實質 關係人之情形納入考量。
15或有負債
是否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公報規定,對資產負債表日之每一類或有負債揭露其性質之概要描 述,並在可行之情況下揭露其財務影響估計數、不確定性說明及歸墊之可能性等。
16期後事項
附註及附表
16-2 期後事項之發生並不影響資產或負債之評價,但卻顯示其在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之重 大變化,或顯示銀行經營可能有重大變化者,是否揭露其性質。其具有財務影響者,是否揭露其估 計之影響數或無法估計之事實。
17金融工具
17-1 金融工具之表達是否依據編製準則、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辦理。
17-2 金融工具相關資訊是否依照編製準則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規定揭露,包括:
17-2-1 金融工具對銀行財務狀況與績效重要性之揭露資訊(如:金融工具每一種類帳面金額、透過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及指定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相關 資訊、重分類資訊、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互抵資訊、信用損失之備抵帳戶資訊、避險會計資訊、
公允價值資訊等)。
17-2-2 金融工具暴險之質性及量化資訊,包括信用風險(如預期信用損失金額之量化及質性資訊)、流動性 風險及市場風險等資訊。
17-2-3 金融資產之移轉資訊(包括未整體除列之已移轉金融資產及整體除列之已移轉金融資產之相關資 訊) 。
18財務風險管理
是否揭露能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企業於資產負債表日所暴露因金融工具產生之風險之性質及程度之 資訊。(包含質性揭露及量化揭露)
19所得稅
19-1 會計所得與課稅所得差異之調節,是否就重大部分敘明其理由。(期中財務報告不適用) 19-2 是否揭露最近各年度所得稅核定情形。
19-3 行政救濟產生之所得稅影響,其會計處理是否適當。
19-4 是否揭露資產負債表日股東可扣抵帳戶餘額、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前(86 年度以前 )之未分配盈餘,
與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87 年度以後)之未分配盈餘,及預計當年度盈分餘配之稅額扣抵比率。
20捐贈支出金額重大,是否附註揭露其性質、理由及重大約定事項。
21利息資本化是否依規定適當表達。
22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
22-1 是否敘明章程規定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之定額或比率,並敘明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等管道查詢董事 會通過之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相關資訊。
附註及附表
22-2 是否敘明本期估列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配發股票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配發金額若 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23-3 是否敘明前一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包括配發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 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23是否揭露下列交易事項有關資訊:
23-1 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轉投資事業股票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23-2 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23-3 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23-4 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23-5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23-6 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
23-7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核准辦理之證券化商品類型及相關資訊。
23-8 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
23-9 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24是否依規定揭露子公司從事下列交易之相關資訊:
24-1 資金貸與他人。(子公司如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 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適用)
24-2 為他人背書保證。(得免適用同 24-1)
24-3 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得免適用同 24-1)
24-4 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得免適用同 24-1)
24-5 從事衍生工具交易資訊。
25是否依規定揭露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計持股情形。(編製季財務報告時得免編製)
26是否依規定揭露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投資情形。
27是否依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八號「營運部門」規定揭露部門別財務資訊。
28是否依格式揭露下列資訊:
28-1 資產品質。
附註及附表
28-3 授信風險集中情形。
28-4 利率敏感性資產負債分析表。
28-5 獲利能力。
28-6 到期日期限結構分析表。
28-7 資本適足性。(編製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時得免編製)
28-8 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
29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是否於財務報告附註中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
30銀行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時,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 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場所或設備,是否揭露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分攤方式。
31手續費淨收益是否已將手續費收入及手續費費用分別列示。
32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明細表是否將已實現及評價損益分別列示。(個體財務 報告適用)
33依信託業法規定辦理信託業務者,是否揭露相關內容及金額。
34本期發生之員工福利、折舊及攤銷費用是否已依性質別彙總揭露於財務報告附註重要會計項目說明中。
35員工福利相關資訊是否已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揭露,包括確定福利計畫對未來現金流量之金 額、時點及不確定性之影響、人口統計假設變動與財務假設變動產生之精算損益、下一年度報導期間 對計劃之預期提撥金等資訊。(年度財務報告適用)
36是否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揭露公允價值資訊,包括重複性或非重複性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資產及負債、公允價值之等級資訊、評價技術及參數或假設等輸入值、公允價值第三等級之相關資訊 等。
37客戶合約所產生之收入與現金流量之性質、金額、時間及不確定性之綜合資訊,是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十五號規定揭露,包括客戶合約之收入明細、合約餘額、履約義務、所作之重大判斷及判斷之改 變,以及取得或履行客戶合約之成本中所認列之資產等。
其他事項 1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公報規定:
1-1 期中財務報告所採用之會計政策是否與年度財務報告所採用者相同。
其他事項
1-2 決定如何認列、衡量、分類或揭露某一項目時,其重大性是否按相關之期中期間財務資料評估。
1-3 財務年度中季節性、週期性或偶發性之收入,若於企業之財務年度結束日加以預計或遞延並不適當 時,是否未於期中報表日加以預計或遞延。
2財務報告之編製主體是否已包含所有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公報之子公司。
3會計變動
3-1 會計政策變動及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折舊(耗)方法與無形資產攤銷 期間、攤銷方法之變動,及殘值之變動,是否依規定先向本會申請核准。
3-2 經本會核准後,是否公告改用新會計政策之預計會計政策變動累積影響數及簽證會計師之複核意見。
3-3 會計政策變動之實際累積影響數是否提報董事會及公告;若會計政策變動累積影響數之實際數與原 預計數差異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且達前一年度淨收益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者,是否就差異分析原因並洽請簽證會計師具合理性意見,併同公告並申報本會。
個體財務報告
1個體財務報告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力、控制或合資權益者,是否採權益法評價,其他會 計處理是否與合併財務報告一致。
2個體財務報告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是否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 於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相同。
3個體財務報告業主權益是否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相同。
4是否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年度個體財務報告適用)
合併財務報表及企業合併
1進行企業合併時,是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
2收購者是否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衡量被收購者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並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
3收購取得之投資性不動產或聯合營運之權益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之業務時,是否依收購法處 理。
4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
5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是否附註揭露。
聯合協議
1簽有符合下列特性之聯合協議者,是否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聯合協議」規定妥適分類為聯合 營運或合資。
(1) 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2) 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請 填 寫 分 類 之 選 項 ( 聯 合 營 運 或 合 資 ) 2聯合協議屬聯合營運者,是否依所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及合約協議認列聯合營運之資產、負
債、收入及費用。
3聯合協議屬合資者,是否依規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
財務預測 本檢查表【申報書件】第 5 項或第 6 項之說明是否合理可接受。
其他
(
註一)
1納入期中合併報表之重要子公司財務報表及有關資訊是否經會計師核閱。
2會計師若對非重要子公司之財務報告及有關資訊未經核閱而出具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者,是否於核閱報告 中說明未經核閱之資產、負債與綜合損益之金額及其占財務報告各該項金額之比例。
3會計師出具屬「無保留意見」以外(包括「無保留意見加強調段落或其他事項段落」、「無保留意見加繼續 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落」、「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等)之查核報告書,或「無 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以外之核閱報告者,是否詳實填具附件一之附表。
註一:若會計師出具之「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強調及其他事項段僅包括提及編製個體財務報告之查核說明者,查核意見類型仍應填列「無保留意見」。
簽證會計師: 簽證會計師: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內容 檢 查 內 容
是 否 不適用 備註
查核報告
1出具無保留意見加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落、強調段落或其他事項段落者,其加註段落是否符合審計準 則公報第五十七號之規定。(含合併及個體報告)
2 合併財務報告查核報告書中是否提及編製個體報表之情事及末段是否註明「已編製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會計師 出具 XX 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之字樣。(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適用)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簽章)
會計師: (簽章)
公司名稱:
證券代號:
年度期別: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會 計 師 查 核 意 見
(核閱報告)形態
會計師查核意見(核 閱 報 告 ) 之 內 容
應調整數是 否 確 定
影 響 之 會 計 項 目 及 金 額
資 產 負 債 表 綜 合 損 益 表
會 計 項 目 金 額 會 計 項 目 金 額
是 □ 否 □ 不適用□
註:應調整數未確定者,仍應儘可能註明影響之項目與其帳面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