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立龍井幼兒園第 3 次代理廚工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貳、報名資格與條件
一、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第1項各款情事者:
(一) 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1年至4年不得進用或僱 用。
(四)教保服務機構諮詢相關專科醫師2人以上,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幼兒之虞,
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五)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二、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頇在臺灣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應於99年8月1日前設籍) 三、外國人士報名需符合以下各款之一:
(一)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檢具居留證及配偶戶籍謄本正本。
(二)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一項第1、3及4款者,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工作許可證正 本。
四、具中餐烹調技術士丙級以上證照者尤佳。
參、進用名額:代理廚工 1 名;備取若干名。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 109 年 12 月 18 日止,逾限註銷 候用資格,備取人員於本園廚工出缺時,依錄取順序通知錄用(備取人員可經徵詢 後擔任本園廚工請假半天或一天之臨時代理廚工工作)。
肆、工作說明:<一>代理廚工:1.負責餐點點收、製作、分發、收拾等工作。
2.食材處理、廚房設備清潔維護與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等相關工作。
3.幼兒衛生清潔工作。
4.其他交辦事項等。
伍、代理期間:〈一〉代理廚工 1 名,自 109 年 10 月 28 日至 109 年 12 月 18 日止(依當事 人請假為主,如代理原因消滅,,即無條件解職,不得異議;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人 員,其契約期間不得超過 6 個月(以 6 個月為限)。
陸、薪 給:比照臺中市政府行政助理從事一般性事務之薪資計算,月薪 23,800 元。(臨時代理廚 工:以時計薪,時薪 158 元)。
柒、錄取標準:面詴。
捌、甄選時間: 109 年 10 月 27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玖、甄選資格合格名單公告日期:109 年 10 月 27 日(星期二)下午 17 時前。
拾、報名方式:檢具下列證件,以下資料請以 A4 規格製作,依序排列整理。
一、個人履歷表 1 份(附表 1)
二、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請黏貼於附表 1)。
三、符合報名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證照。
四、報名切結書(附表 2)。
◎請於 109 年10 月 26 日(星期一)16 時前送達-臺中市龍井區沙田路四段247號3樓(臺中市立龍 井幼兒園辦公室),信封上請註明「應徵代理廚工」。聯絡電話:04-26369391 轉 18。
◎上述應徵資料請以 A4 紙張及信封裝訂;另所提供資料如有不實者,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備註:經本次甄選錄取,於109年11月6日前繳交:
1. 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2. 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 3 個月內供膳作業人員體格合格證明(含胸部 X 光、A 型肝 炎、傷寒、手部皮膚病等健檢項目),經健康檢查不合格者,取消任用資格,錄取人不得 提出異議;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者,依傳染病防治 法規定辦理。
上述2項逾期未交者視同自願棄權,並取消錄取資格。
附表 1
臺中市立龍井幼兒園應徵人員個人履歷表
應徵類別:代理廚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現職 工作地點
現職 職務名稱
最近 6 個月內 2 吋半身照片
黏貼處 畢業校系*
身分證字號 (附 影 本)
聯絡地址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白 天 : 晚 上 :
電子信箱
緊急聯絡人 緊急聯絡人電話
報考資格 基本證件 1
□新式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未註明出生地或註記為 大陸地區人民者, 應另附有詳細記事欄位之現戶個人戶籍謄本正 本 1 份),倘外國人士報名需檢具居留證及配偶戶籍謄本正本或經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工作許可證正本。
2 □報名切結書
3 □中餐烹調技術士丙級以上證照正、反面影印本(無則免附)
工作經歷
(附 證 明 文 件 )
專 長 或 技 能 檢定證明
上證件請備齊正本及影本,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裝訂。
附表 2
臺中市立龍井兒園契約進用代理廚工報名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參加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立龍井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已詳閱甄選簡章內 容,茲切結下列事項:
一、 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於甄選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於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 其錄取資格;已聘用者,依規定解聘;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者自行負責。
(一) 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或證件不實之情形者。
(二) 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者。
(三) 自始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四)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各階段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二、 如有不符甄選資格條件而隱匿實情者,如經查證屬實,逕予註銷錄取資格;其已進用 者,予以解約,並頇繳回已領之薪資,如係現職人員將通知其服務單位。
三、 報考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立龍井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如廚工甄詴錄取後,
109年 11 月 6 日前倘無法出具最近 3 個月內供膳作業人員體檢合格證明(包括:胸部x 光、A 型肝炎、傷寒、手部皮膚病等),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此致
臺中市立龍井幼兒園
立切結書人: (簽名或蓋章) 身份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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