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東大學
健康促進與休閒管理碩士班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周財勝博士
台東縣羽球運動人口參與行為及阻礙因素 之研究
研究生:郭良苑撰
中華民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謝 誌
在時間追著跑的兩年學習歲月中,讓我深自覺得時間的規劃是如 此重要。若非多位師長、好友、親人的相助,此篇論文大概難以面世 吧!
此時,心中除了無比的喜悅,更充滿了無限的感激…。
首先要感謝指導教授周財勝老師,每當在撰寫論文墜入百里霧 時,老師總能精闢的點出關鍵所在,讓我茅塞頓開,文思泉湧。回想 老師不厭其煩的指導,更是讓我心存感謝。
而口試期間,除了感謝呂芳陽教授及洪煌佳教授對論文的剴切斧 正,使本研究更為完備,其所展現的大師風範,更是深深的烙印在我 的心中,永誌難忘。
而在問卷的發放與回收過程,感謝東海羽球館館長葉坤松及各俱 樂部成員的大力相助;而同學康哥、坤哥、媛媛、聶姐及同組的組員,
還好有你們的鼓勵及提醒,否則大概論文也是難以如期完成。我只能 說:有你們真好!
最後,要感謝我的父親、母親,在我與內人娣伶忙於撰寫論文時,
不計較的全力照顧小朋友,使我們得以專心撰寫而無後顧之憂。僅以 此論文獻給我摯愛的親人、友人,願你們與我ㄧ同分享喜悅!
郭良苑 謹誌 2009.07.01
台東縣羽球運動人口參與行為及阻礙因素之研究
摘 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台東縣羽球運動人口參與現況及阻礙情形。以「台 東縣羽球運動人口參與行為及阻礙因素調查問卷」為研究工具,內容 包括:個人基本資料、羽球運動參與行為及羽球運動參與阻礙等三部 份。總計發出問卷391份,回收有效樣本數368份,有效回收率為94.1
%。以描述性統計、卡方檢定、獨立樣本t 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及雪費法事後比較分析進行資料處理。
研究結果如下:
一、 台東縣羽球運動參與者背景資料以男性、31-40 歲、居住於台東 市、已婚者、具有大專學歷、從事軍警公教、每月收入 30,000 元以下、球齡為 1-5 年者居多;參與行為以平均每週從事羽球運 動「3 次」、每次從事羽球運動持續時間「60-90 分鐘」、最常於
「下午」及「夜間」時段從事羽球活動、最常與「朋友」一起從 事羽球活動方面、平均每月花費「1,000 元以下」於羽球運動、
到達羽球場「10 分鐘以內」者居多。
二、 台東縣羽球運動參與者在參與羽球運動阻礙因素各構面上,強弱 程度依序為「人際間阻礙」、「生理阻礙」、「個人內在阻礙」、
「結構性阻礙」;以題項而言,則以「羽球場的場地太少」為最 強阻礙因素。
三、 台東縣羽球運動參與者不同背景變項,在不同參與行為上達不同
關聯
情形。四、 台東縣羽球運動參與者不同背景變項,在不同阻礙因素上達不同 差異情形。
A Study of Participation Behaviors of and Constraints to Badminton Population in Taitung County
Abstract
This study investigated the participation of badminton players in Taitung County in the badminton sport and the constraints that prevent their participation. The research instrument was “a questionnaire on participation behaviors of and constraints to badminton population in Taitung County”, which consisted of three sections, including personnel profile, participation in the badminton sport, and constraints preventing participation. A total of 391 questionnaires were issues, and 368 copies were returned. The valid response rate was 94.1%. The collected data were later analyzed using descriptive analysis, chi-square test, independent sample t-test, one-way ANOVA, and Scheffe post-hoc comparison test.
The research findings included:
1. The sample consisted of players who were mostly male, aged 31-40, residing in Taitung City, married, holding a college/university degree, working in military/police/public/educational areas, earning less than NT$30,000 a month, and having played the sport for 1-5 years. On average, they participated in the badminton sport 3 times a week, usually in the “afternoon” or “evening”, with each session lasting 60-90 minutes. They played badminton most frequently with “friends”.
Their average monthly expense on this sport was “below NT$1,000”.
Most of them arrived at the badminton court “within 10 minutes”.
2. Among the dimensions of constraints, the dimension with the strongest constraints to their participation in badminton sport activities was
“interpersonal constraints”, followed by “physical constraints”,
“personal constraints”, and “structural constraints”. In terms of constraint items, “insufficiency of badminton court” was the strongest.
3. Correlations between participation behaviors and background variables of Taitung County badminton players would vary by their background variables.
4. Constraints to badminton participation behaviors among Taitung County badminton players would vary by their background variables.
Keywords: badminton, sport participation behavior, sport constraint
目 次
謝 誌 ... I 摘 要 ... II Abstract ... III 表 次 ... VI 圖 次 ... VIII
第壹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 1
第二節 研究動機 ... 3
第三節 研究目的 ... 4
第四節 研究問題 ... 5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 5
第六節 名詞解釋 ... 6
第貳章 文獻探討 ... 7
第一節 羽球運動的發展與現況 ... 7
第二節 休閒運動參與行為之相關研究... 15
第三節 休閒運動阻礙因素之相關研究... 26
第參章 研究方法 ... 33
第一節 研究架構與流程 ... 33
第二節 研究對象與取樣 ... 35
第三節 研究工具 ... 35
第四節 研究資料處理 ... 40
第肆章 結果與討論 ... 41
第一節 羽球運動參與者背景分析 ... 41
第二節 羽球運動參與者參與現況分析... 46
第三節 羽球運動參與者阻礙因素現況分析... 50
第四節 羽球運動參與者背景變項與參與現況的關聯比較.... 52
第五節 羽球運動參與者背景變項與阻礙因素的差異比較.... 78
第六節 綜合討論 ... 92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 104
第一節 結論 ... 104
第二節 建議 ... 105
參考文獻 ... 107
中文部份 ... 107
英文部份 ... 112
附 錄 ... 114
附錄一:研究工具授權使用同意書 ... 114
附錄二:問卷 ... 115
表 次
表 2-1-1 1977 年台閩地區羽球場地調查表 ... 12
表 2-1-2 2006 年我國各縣市羽球館調查表 ... 13
表 2-1-3 2009 年我國各縣市羽球館調查表 ... 13
表 3-3-1 參與行為再測信度考驗表 ... 37
表 3-3-2 網球運動參與者休閒阻礙因素分析摘要表... 39
表 4-1-1 台東縣羽球參與者性別統計表 ... 41
表 4-1-3 台東縣羽球參與者居住區域統計表... 42
表 4-1-4 台東縣羽球參與者婚姻狀況統計表... 43
表 4-1-5 台東縣羽球參與者教育程度統計表... 43
表 4-1-6 台東縣羽球參與者教育程度統計表... 44
表 4-1-7 台東縣羽球參與者每月收入統計表... 45
表 4-1-8 台東縣羽球參與者球齡統計表 ... 45
表 4-2-1 台東縣羽球參與者平均每週從事羽球運動次數統計表.... 46
表 4-2-2 台東縣羽球參與者每次從事羽球運動持續時間統計表.... 47
表 4-2-3 台東縣羽球參與者最常從事羽球活動的時段統計表... 48
表 4-2-4 台東縣羽球參與者最常與誰一起從事羽球活動統計表.... 48
表 4-2-5 台東縣羽球參與者平均每月花費於羽球運動的金額統計表 49 表 4-2-6 台東縣羽球參與者到達羽球場地所需時間統計表... 49
表 4-3-1 台東縣羽球參與者阻礙因素各構面得分情形摘要表... 50
表 4-3-2 台東縣羽球參與者阻礙因素各題得分情形摘要表... 51
表 4-4-1 背景變項與平均每週從事羽球運動次數同質性檢定表.... 53
表 4-4-2 背景變項與每次從事羽球運動持續時間同質性檢定表.... 57
表 4-4-3 背景變項與最常從事羽球活動的時段同質性檢定表... 61
表 4-4-4 背景變項與最常一同從事羽球活動對象同質性檢定表.... 66
表 4-4-5 背景變項與平均每月花費金額同質性檢定表... 70
表 4-4-6 背景變項與到達羽球場地所需時間同質性檢定表... 74
表 4-5-1 性別在阻礙因素構面之獨立樣本 t 考驗摘要表... 79
表 4-5-2 年齡在阻礙因素構面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80
表 4-5-3 年齡在阻礙因素構面之事後比較摘要表... 80
表 4-5-4 居住區域在阻礙因素構面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82
表 4-5-5 在阻礙因素之獨立樣本 t 考驗摘要表... 83
表 4-5-6 教育程度在阻礙因素構面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84
表 4-5-7 職業在阻礙因素構面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85
表 4-5-8 職業在阻礙因素構面之事後比較摘要表... 86
表 4-5-9 每月收入在阻礙因素構面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88
表 4-5-10 每月收入在阻礙因素構面之事後比較摘要表... 89
表 4-5-11 球齡在阻礙因素構面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90
表 4-5-12 球齡在阻礙因素構面之事後比較摘要表... 91
表 4-6-1 其他研究者每週運動 4 次以上人數百分比... 95
圖 次
圖 3-1-1 研究架構圖 ... 33 圖 3-1-2 研究流程圖 ... 34
第壹章 緒論
本章緒論共分為: 第一節研究背景,第二節研究動機,第三節 研究目的, 第四節研究問題,第五節研究範圍與限制;第六節名詞 解釋等六個部份。以下就這六個部份加以論述:
第一節 研究背景
行政院主計處(1994)在一項針對台灣地區國民休閒生活的調 查結果中指出:民眾最希望政府多建設休閒設施,其中有 69.8%的 人希望政府能興建「動態性」的休閒場所,顯見動態性休閒活動對於 民眾是較具吸引力的。另一方面,為提升國民健康素質,行政院體育 委員會(以下簡稱體委會)推行了一連串的體育政策,從 1997 年 10 月起的「陽光系列活動」、1998 年的「陽光健身計畫-厝邊相招來運 動」、1999 年舉辦 21 項身心障礙者運動和比賽、2000 年進行國民體 能檢測、2001 年規劃休閒推廣中心 12 處,乃至於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自 2002 年至 2007 年實施的「運動人口倍增計畫」,不難窺見政府積 極推展全民運動的決心。而 2011 年,台灣開始全面實施週休二日,
民眾有了更多的時間來從事休閒活動,更是加速了「以運動來休閒」
的風氣。
而在許多的運動項目中,羽球運動一直深受國人的喜愛,所參 與的人數也頗為眾多。許多研究皆指出,羽球運動在國人的運動喜好 上佔有相當比率,如牟鍾福(2001)在研究中發現「羽球場」在民眾 最常使用的運動休閒設施中排名第二;黃鈺婷(2002)在研究後指出 羽球運動是大學生心目中排名第二的運動項目,僅次於籃球;呂芳陽
周財勝(2004)亦提出羽球運動在國內是國人最喜歡、最普遍、最有 潛力、且運動人口最多的運動項目。
依據體委會多次調查台灣地區民眾從事各項體育運動項目的意 願,如劉衡江與王金成(1999)接受體委會委託調查的報告中就指出,
羽球為國民參與各項體育運動項目意願較高及經常參與之體育運動 項目;而 2002 年的中華民國體育統計中則顯示羽球運動為國人最常 從事的運動項目第六名,佔運動人口的 9.1%(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2002);至 2007 年出爐的「運動城市排行榜調查」中,羽球仍是名 列前十名的全民熱門運動項目之ㄧ,佔運動人口的 8.5%(行政院體 育委員會,2007)。由上可知,羽球運動人口一直佔所有運動人口的 極高比率,稱為全民運動實不為過。
至於台東縣的羽球運動發展,至 1955 年台東舉辦東花兩縣運動 大會,羽球比賽決戰中吸引不少觀眾,便已開始萌芽(林嶺旭,1984)。 台東羽球運動發展初期羽球場館不足,並無專用羽球館,大多數羽球 愛好者只能向學校或公家機關商借場地使用,而羽球人口日增的狀況 下,漸有人滿為患的情形,亦為台東縣羽球發展瓶頸之ㄧ。研究者本 身為長期從事羽球運動的愛好者,於使用經驗上,即常常因場地問 題,如學校舉辦活動,或是場地整修,甚或是不肯租借,而被迫必須 中斷羽球休閒活動。
2004 年,台東縣政府為增加運動設施,利用縣立東海國中遷校 後所遺校地及週遭環境共約三公頃土地,開工興建東海運動公園。其 中設立一座具有六面場地的室內羽球館(稱為東海運動公園羽球館,
以下簡稱東海羽球館),於 2005 年 7 月底完成驗收。至此,台東才 算有了一座專門提供羽球活動使用的場地。而該場地成立後,與原本 台東羽球運動生態不同的,即是增加晚上七點半至十一點使用時間,
當這些時段出現後,除了原本的參與運動族群有了更多選擇,另外,
也將那些原本未參與的族群帶出,除對場館經營有相當幫助外,亦對 台東羽球運動做出一大貢獻(郭良苑,2008)。據研究者與目前台東 縣人數較為眾多的俱樂部中的資深會員訪談結果,及查閱各俱樂部相 關名冊,發現在東海羽球館尚未營運前,台東縣參與各羽球俱樂部的 人口最多約為 2~3 百人左右,而由東海羽球館 2008 年 9 月統計資料 顯示,該場地每月使用人數即達 589 人,及至 2008 年 12 月舉辦的東 林盃比賽,參賽人數即達 200 人;故由現今參與羽球運動的休閒人口 及參與比賽的競賽人口來看,似乎可見台東羽球發展的潛力及可能 性。
第二節 研究動機
在台灣,羽球運動確是全民參與的休閒運動項目之一,且對於 亞洲人來說,從事羽球活動的體型限制亦相對較小。溫卓謀(2001)
即指出羽球運動是相當適合亞洲人發展的運動,也被我國列入奧運的 重點發展項目。而台東縣得天獨厚的自然環境,連續四年獲選為健康 城市調查中環境品質最好城市,前國立台灣體育學院校長陳全壽亦認 為「自然環境乃最佳運動環境」(李宜蓁,2003)。故研究者認為,
台東縣羽球運動若能得到相關單位的經費或人力協助,應可使羽球運 動在台東發展得更為蓬勃。
但資源有限,為求能將資源做最有效分配及利用,對於羽球運 動參與者的背景及行為則不得不有相當的認知之了解。而對於羽球運 動參與人口背景及參與行為的研究有很多,但大多為單一區域的調 查,如楊書銘(2003)、蔡育佑(2004)、李政道(2006)、林涵芸
(2007)等人;雖也有針對台灣地區的調查,如呂芳陽(2005),但
其調查區域則未包含台東地區。再者,由文獻探討中得知,背景因素 不同會影響其參與行為,而台東縣地處偏遠,人文環境與其他縣市有 一定的差異,因此,台東縣羽球運動參與者在背景因素上及參與行為 上與其他縣市是否相同,實有待研究探討,此為研究動機之一。
另外,隨著社會環境的變遷,人們對於休閒運動環境的需求與 日俱增,對於品質的要求亦大不相同;而台東縣在東海羽球館的營運 後,所變化的羽球運動環境則較以往有所不同。故現今台東縣羽球運 動參與人口,對於現有的台東羽球運動環境,是否有不同的期待?而 相對產生的阻礙因素是否跟以往有所差異?實有必要做更深入的研 究及探討,此為本研究動機之二。
故在台東縣羽球運動生態改變的此時,本研究欲透過對台東縣 羽球運動人口的抽樣調查,了解目前這些人口的參與行為及阻礙因素 為何?期能提供有意推廣羽球活動的夥伴相關訊息,將有限的資源做 最有效的運用,以促成台東縣民於羽球運動休閒上最大之效益,進而 吸引更多的民眾來參與羽球活動,提昇全民休閒運動的風氣。
第三節 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動機,本研究的主要目的為下列幾點:
一、 瞭解台東縣羽球運動人口的背景現況。
二、 瞭解台東縣羽球運動人口的參與行為。
三、 瞭解台東縣羽球運動人口的阻礙因素。
四、 分析台東縣羽球運動人口不同背景因素在參與行為上的關聯 情形。
五、 分析台東縣羽球運動人口不同背景因素在阻礙因素上的差異 情形。
第四節 研究問題
基於上述目的,本研究欲探討的問題為下列幾點:
一、 瞭解台東縣羽球運動人口的背景現況為何?
二、 瞭解台東縣羽球運動人口的參與行為為何?
三、 瞭解台東縣羽球運動人口的阻礙因素為何?
四、 分析台東縣羽球運動人口不同背景因素在參與行為上的關聯 情形為何?
五、 分析台東縣羽球運動人口不同背景因素在阻礙因素上的差異 情形為何?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的範圍與限制分述如下:
一、 研究範圍
本研究所調查對象係指台東縣實際從事羽球運動的參與族群。
二、 研究限制
(一) 本研究採量化的問卷調查法,而問卷調查屬於自陳量 表,故研究者無法控制受試者填答之真實程度,僅能假 設所有填答者均據實填答。
(二) 本研究係針對台東縣羽球人口進行之探究,因地區文化 差異、生活背景不同等因素,可能無法解釋其他區域之 情況。
第六節 名詞解釋
茲將本研究中所涉及的重要名詞,依概念性定義界定如下:
一、 台東縣羽球運動人口
本研究所指之台東縣羽球運動人口係指於台東縣內依個 人意願實際從事羽球運動之參與族群。
二、 參與行為
吳承典(2003)指休閒運動參與為參與者在閒暇時間內,
依據個人的自由意志,主動的選擇親身投入從事包括球類、戶 外、民俗、舞蹈、健身、技擊、水中及水上活動、空中運動等各 種動態性的休閒活動情形而言。本研究所指之參與行為,係指參 與羽球運動的休閒活動情形:包括平均每週從事羽球運動的次 數、平均每次從事羽球運動的持續時間、最常從事羽球運動的時 段、最常與其一同從事羽球運動的夥伴、平均每月花費於羽球運 動上的金錢,到達羽球運動場所所需花費的時間。
三、 阻礙因素
許志賢(2002)認為,休閒運動阻礙是指影響個體在閒暇 時間內,無法、不喜歡或不想投入參與休閒運動的原因;施天 保(2005)將休閒運動阻礙定義為:凡個人偏好某一種休閒運 動,但是受到種種因素的影響,使得個體減少參與次數、或是 中斷參加、甚至無法參與等阻礙參與休閒運動的所有因素,這 些因素皆稱為休閒運動阻礙。本研究所稱休閒運動阻礙是指影 響個體參與休閒運動的原因,包含限制、阻止或中斷個體參與 休閒運動,或是降低休閒運動品質的因素皆是。
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 章 旨 在 回 顧 與 本 研 究 相 關 的 國 內 、 外 文 獻 並 加 以 探 討 , 作 為 本 研 究 的 理 論 基 礎 , 本 章 共 分 三 節 , 第 一 節 羽 球 運 動 的 發 展 與 現 況 ; 第 二 節 休 閒 運 動 參 與 行 為 之 相 關 研 究 ; 第 三 節 休 閒 運 動 阻 礙 因 素 之 相 關 研 究
第一節 羽球運動的發展與現況
一 、 國 內 羽 球 運 動 的 發 展
羽 球 運 動 於 清 末 民 初 傳 入 中 國,台 灣 地 區 引 入 的 時 間 也 大 致 相 同( 呂 芳 陽、陳 麒 文,2003)。直 至 民 國 38 年 國 民 政 府 播 遷 來 台,及 隔 年 韓 戰 爆 發,美 國 開 始 對 台 灣 提 供 軍 事 及 經 濟 的 援 助 , 使 得 台 灣 的 政 治 局 勢 及 經 濟 逐 漸 穩 定 , 許 多 體 育 活 動 才 得 以 陸 續 推 展 。 此 時 , 羽 球 發 展 運 動 受 限 於 兩 大 因 素 , 第 一 為 場 地 受 限 因 素 , 第 二 則 因 球 拍 及 球 皆 須 依 賴 進 口 , 難 以 取 得 。 而 位 於 台 北 市 的 青 年 會 球 場 在 李 立 柏 將 軍 的 倡 議 下 於 1950年 落 成 , 為 台 灣 第 一 座 室 內 羽 球 場 , 之 後 發 展 成 為 台 北 市 羽 球 運 動 的 重 心 ; 基 隆 則 因 海 關 、 電 信 局 、 基 隆 中 學 等 組 織 對 羽 球 運 動 的 熱 衷 , 加 上 氣 候 多 雨 適 合 事 內 運 動 的 發 展 , 且 基 隆 為 與 外 國 輪 船 接 觸 的 第 一 關 , 球 拍 及 球 較 易 取 得 , 及 適 逢 僑 生 回 台 , 種 種 因 素 亦 帶 動 其 羽 球 運 動 風 氣 , 遂 以 場 地 最 為 寬 敞 的 基 隆 中 學 為 發 展 重 心 。 至 於 台 灣 其 他 地 區 , 則 以 軍 中 或 交 通
肥 料 廠 、 要 塞 司 令 部 等 組 織 或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 羽 球 運 動 風 氣 較 為 興 盛( 黃 嘉 源,2004),但 仍 不 及 北 部 地 區 的 蓬 勃 發 展 。
1954年 10月 3日,「 台 灣 省 羽 球 協 會 」於 台 北 市 萬 華 青 年 會 體 育 館 成 立 , 由 李 立 柏 將 軍 擔 任 主 任 委 員 , 謝 重 仁 先 生 擔 任 總 幹 事 , 成 立 羽 球 訓 練 班 及 指 導 班 , 並 免 費 派 員 指 導 , 以 純 服 務 為 目 的 , 對 於 羽 球 運 動 初 期 的 發 展 貢 獻 良 多。至 1956年 12月 5日「 中 華 全 國 羽 球 協 會 」 成 立 , 為 「 中 華 民 國 羽 球 協 會 」 的 前 身 , 由 彭 孟 緝 擔 任 理 事 長( 中 華 民 國 羽 球 協 會,1981)。,並 在 隔 年 以 「 Nation Badminton Assoca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向 在 倫 敦 的 國 際 羽 協 總 會 申 請 入 會 , 成 為 會 員 國 之 ㄧ 。 之 後 , 使 用 名 稱 有 所 更 改 , 直 到 1981 年 1 月 更 名 為 「 Chinese-Taipei Badminton Assocaiation」至 今( 教 育 部 體 育 大 辭 典 編 訂 委 員 會,
1984)。
而 後,在 學 校 教 育 及 體 育 政 策 的 推 動 下,羽 球 運 動 更 加 快 速 的 推 展 開 來 。 19791 年 7 月 7 日 教 育 部 頒 布
「 長 期 培 育 中 小 學 優 秀 人 才 實 施 要 點 」,通 函 各 中 小 學 及 省 市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全 面 推 展 「 重 點 發 展 學 校 單 項 運 動 」,對 於 中 小 學 具 有 發 展 潛 力 的 選 手 予 以 訓 練 , 於 是 國 民 中 學 的 體 育 班 設 置 有 了 法 源 依 據 。 1981 年 為 配 合 奧 運 選 訓 計 畫,儲 訓 優 秀 運 動 選 手,「 重 點 發 展 學 校 單 項 運 動 」 的 工 作 更 是 大 受 重 視 , 除 原 有 的 項 目 外 , 再 增 加 籃 球 、 羽 球 二 項 。 1997年 行 政 院 體 委 會
成 立 之 後 , 體 育 政 策 仍 沿 襲 前 階 段 的 方 向 , 以 「 強 化 國 民 體 質 」與「 提 高 競 技 實 力 」為 雙 軸,由 硬 體 設 備 、 軟 體 資 源 、 人 才 培 養 、 宣 導 研 發 四 項 策 略 為 輪 , 期 望 四 輪 帶 動 雙 軸 , 在 此 政 策 下 , 鼓 勵 學 校 開 放 運 動 場 館 及 場 地 設 施 , 以 提 昇 國 人 運 動 意 願 及 風 氣 , 希 望 藉 由 學 校 及 社 區 整 體 運 動 風 氣 的 提 升 , 達 到 發 展 競 技 運 動 及 推 廣 全 民 運 動 的 政 策 目 標 。 1997年10月起的「陽光系 列活動」、1998年的「陽光健身計畫-厝邊相招來運動」、1999 年舉辦21項身心障礙者運動和比賽、2000年進行國民體能檢 測、2001年規劃休閒推廣中心12處,乃至於行政院體育委員 會自2002年至2007年實施的「運動人口倍增計畫」,皆有助 於整體羽球運動環境的發展。
再者,本土的羽球品牌興起,如北部主要有飛翔、勝利,
中部則有肯尼士,南部有威力、羽洲、富力特,這些企業負 責人除常贊助比賽經費或比賽用球外,甚至對球員或球隊提 供訓練經費或協助訓練,對整體台灣的羽球運動推展有相當 大的助益( 黃 嘉 源 , 2004) 。
至於大型比賽部分,「台北羽球公開賽」與「清晨盃國 際羽球賽」分別代表台灣競技人口及休閒人口的重要賽事,
前者提供我國與各國羽球好手技術交流的重要機會,成為國 內選手參加國際性公開賽的標竿(林子淳,2008);後者則 為羽球運動愛好者且非羽球協會現役國手提供了以球會友的 另一個世界舞台。時至今日,羽球已然發展成為國人最喜歡、
最普遍、最有潛力、且運動人口最多的運動項目,大概有120 萬羽球運動人口(周財勝,2004)。
而 位 處 交 通 不 便 的 台 東,初 期 羽 球 運 動 的 發 展 亦 同 樣 深 受 場 地 影 響 , 雖 然 於 1951年 時 便 有 人 從 事 此 項 運 動 , 但 因 場 地 缺 乏 及 無 專 人 指 導 , 並 不 十 分 普 遍 。 及 至 1955年 , 成 功 鎮 的 高 雄 港 務 局 新 港 辦 事 處 調 來 數 位 懂 得 羽 球 技 巧 的 職 員 , 適 逢 台 東 舉 辦 東 花 縣 運 , 台 東 地 區 便 由 高 雄 港 務 局 新 港 辦 事 處 與 台 東 市 一 些 羽 球 同 好 組 隊 參 加 比 賽 , 決 賽 時 便 由 新 港 隊 與 花 蓮 電 力 隊 爭 奪 冠 亞 軍 , 在 決 戰 中 吸 引 不 少 運 動 員 與 觀 眾 , 激 起 一 些 民 眾 的 打 球 興 趣 , 台 東 縣 的 羽 球 運 動 變 由 此 萌 芽
( 林嶺旭,1984)。
1958年 由 牛 進 祿 先 生 成 立「 台 灣 省 立 台 東 社 會 教 育 館 羽 球 協 進 會 」,除 從 台 北 請 國 手 董 盛 合 先 生 來 台 東 指 導,並 挑 選 台 東 師 範 附 小 陳 金 寶、謝 鴻 棋、康 春 貴 、 郭 貴 財 、 林 清 美 等 五 位 老 師 來 訓 練 , 開 始 為 台 東 較 正 式 而 有 組 織、有 系 統 推 展 羽 球 運 動。1976年 1 月 17 日 由 鄭 烈 先 生 與 幾 個 羽 球 同 好 正 式 成 立 「 台 東 縣 體 育 會 羽 球 委 員 會 」,會 長 由 鄭 烈 先 生 擔 任;總 幹 事 則 由 林 領 旭 先 生 擔 任 , 積 極 推 展 羽 球 運 動 , 各 羽 球 社 團 陸 續 成 立 , 如 鯉 魚 山 、 自 強 、 松 柏 、 東 糖 、 東 郵 … 等 各 民 間 球 隊 陸 續 成 立( 李 鴛 燕,1996)。然 而,台 東 地 區 由 於 地 理 環 境 較 封 閉 及 交 通 不 便 , 加 上 缺 乏 專 人 指 導 , 並 沒 有 重 點 發 展 學 校 , 在 缺 乏 經 費 下 , 各 級 學 校 發 展 並 不 順 利 , 所 以 羽 球 運 動 在 社 會 層 面 雖 有 發 展 , 但 成 績 並 不 出 色 ( 黃 嘉 源 , 2004)。
二 、 國 內 羽 球 運 動 的 現 況
(一) 羽球運動人口
許 多 學 者 研 究 皆 指 出 , 羽 球 在 國 人 的 運 動 喜 好 上 佔 有 相 當 比 率 , 如 黃 鈺 婷 ( 2002) 在 研 究 後 指 出 羽 球 運 動 是 大 學 生 心 目 中 排 名 第 二 的 運 動 項 目 , 僅 次 於 籃 球;呂 芳 陽、陳 麒 文( 2003)則 認 為 全 民 運 動 的 發 展 , 羽 球 即 是 其 中 的 項 目 之 ㄧ ; 何 鑫 憲 ( 2004) 以 台 南 縣 國 小 教 師 為 研 究 對 象 , 研 究 其 規 律 運 動 行 為 與 其 相 關 因 素 ,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529 份 , 發 現 教 師 最 常 從 事 運 動 的 項 目 , 依 序 為 慢 跑 ( 37.1﹪ )、 散 步 ( 20.8﹪ )、 羽 球( 16.6﹪ )、桌 球( 14.0﹪ )和 爬 山( 13.2﹪ )等 居 多 ; 周 財 勝 ( 2004) 亦 提 出 羽 球 運 動 在 國 內 是 國 人 最 喜 歡 、 最 普 遍 、 最 有 潛 力 、 且 運 動 人 口 最 多 的 運 動 項 目 , 大 約 有 120 萬 羽 球 運 動 人 口 。
依 據 體 委 會 多 次 調 查 台 灣 地 區 民 眾 從 事 各 項 體 育 運 動 項 目 的 意 願 , 如劉衡江與王金成(1999)接受體委會 委託調查的報告中就指出,羽球為國民參與各項體育運動項 目意願較高及經常參與之體育運動項目;而 2002 年的中華民 國體育統計中則顯示羽球運動為國人最常從事的運動項目第 六名,佔運動人口的 9.1%(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02);至 2007 年出爐的「運動城市排行榜調查」中,羽球仍是名列前 十名的全民熱門運動項目之ㄧ,佔運動人口的 8.5%(行政院 體育委員會,2007)。由上可知,羽球運動人口一直佔所有 運動人口的極高比率,稱為全民運動實不為過。
(二) 羽球場館
近 年 來 , 由 於 國 人 越 來 越 重 視 運 動 休 閒 生 活 , 連 帶 的 使 得 投 資 運 動 休 閒 設 施 成 為 有 利 可 圖 的 行 業 , 於 是 在 政 府 及 民 間 資 金 的 挹 注 下 , 羽 球 館 數 目 由 1977 年 的 119 所 ( 如 表 2-1-1), 至 2006 年 成 長 為 361 所
( 如 表 2-1-2 ), 及 至 2009 年 達 到 393 所 ( 如 表 2-1-3)。 牟 鍾 福 ( 2001) 於 研 究 中 亦 發 現 「 羽 球 場 」 在 民 眾 最 常 使 用 的 運 動 休 閒 設 施 中 排 名 第 二 , 由 此 可 見 羽 球 運 動 於 國 內 蓬 勃 發 展 的 現 況 。 而 從 調 查 中 可 發 現 羽 球 場 地 以 北 部 地 區 的 台 北 市 、 台 北 縣 為 多 , 這 也 符 合 北 部 縣 市 羽 球 運 動 風 氣 興 盛 的 情 況 , 但 台 東 縣 、 苗 栗 縣 、 南 投 縣 、 基 隆 市 、 離 島 地 區 場 館 數 量 都 在 5 座 以 下 , 顯 示 場 地 數 量 因 城 鄉 差 距 而 受 影 響 , 這 些 縣 市 的 羽 球 運 動 場 館 建 設 及 羽 球 運 動 推 展 仍 有 待 努 力 。
表 2-1-1 1977 年台閩地區羽球場地調查表
場所區分 公立場所 私立場所 公私立合計 備註
羽球場 83 36 119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羽 球 發 展 之 研 究 ( 頁 99), 黃 嘉 源 , 2004, 台 東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台 東 縣 。
表 2-1-2 2006 年我國各縣市羽球館調查表
地區 台北市 基隆市 台北縣 桃園縣 新竹縣市 苗栗縣 台中縣 台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市 台南縣 台南市 高雄縣 高雄市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台東縣 澎湖縣 總計
場館數
95 2 43 16 11 3 15 25 5 5 6 11 23 18 14 18 25 10 6 6 4 361 百分比︵%︶ 2 6 . 3 0 . 6 11 . 9 4 . 4 3 . 0 0 . 8 4 . 2 6 . 9 1 . 4 1 . 4 1 . 7 3 . 0 6 . 4 5 . 0 3 . 9 5 . 0 6 . 9 2 . 8 1 . 7 1 . 7 1 . 1 100
資 料 來 源 :我 國 羽 球 運 動 推 展 職 業 化 之 可 行 性 - 以 羽 球 從 業 人 員 及 選 手 為 例( 頁 7), 蔡 中 信 , 2007, 台 東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台 東 縣 。
表 2-1-3 2009 年我國各縣市羽球館調查表
地區 台北市 基隆市 台北縣 桃園縣 新竹縣市 苗栗縣 台中縣 台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市 台南縣 台南市 高雄縣 高雄市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台東縣 離島地區 總計
場館數
98 2 52 16 14 3 18 26 6 5 7 12 27 19 14 18 26 10 10 5 5 393 百分比︵%︶ 2 4 . 9 0 . 5 1 3 . 2 4 . 1 3 . 6 0 . 8 4 . 6 6 . 6 1 . 5 1 . 3 1 . 8 3 . 1 6 . 9 4 . 8 3 . 6 4 . 6 6 . 6 2 . 5 2 . 5 1 . 3 1 . 3 100
資 料 來 源 : 安 德 森 之 夢 - 羽 球 最 前 線 。 我 國 各 縣 市 羽 球 館 分 布 情 形 。 日 期 2009 年 6 月 15 日 。 擷 取 至 http ://w ww. tacocity.co m.tw /ab s1984。
(三) 協會組織
中 華 民 國 羽 球 協 會 為 體 委 會 底 下 的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 其 下 各 縣 市 均 有 羽 球 委 員 會 。 其 中 又 以 台 灣 省 、 台 北 市 、 台 中 市 、 高 雄 市 等 縣 市 委 員 會 組 織 較 龐 大 。 中 華 民 國 羽 球 協 會 成 立 宗 旨 為:1、竭 盡 全 力,維 護 我
國 在 國 際 羽 球 總 會 的 會 籍。2、長 程、全 面 的 普 遍 推 廣 羽 球 運 動 。 3、 提 高 我 國 羽 球 技 術 水 準 。 4、 多 參 與 國 際 比 賽 。 5、 強 化 少 年 羽 球 運 動 ( 周 培 敬 , 1981)。 而 羽 球 運 動 自 民 國 70 年 代 後 , 隨 著 經 濟 環 境 的 提 升 , 在 社 會 方 面 逐 漸 蓬 勃 發 展 , 中 華 民 國 羽 球 協 會 也 由 早 期 由 軍 方 或 黨 政 人 士 領 導 , 改 變 為 由 民 間 企 業 人 士 來 提 倡 , 使 羽 球 運 動 更 加 的 普 遍 並 深 入 台 灣 社 會 各 階 層
( 黃 嘉 源 , 2004)。
三 、 小 結
由 歷 史 看 來 , 羽 球 的 蓬 勃 發 展 乃 是 為 由 北 至 南 , 最 主 要 原 因 乃 是 受 限 於 場 地 設 施 因 素 , 但 隨 著 政 府 對 於 國 民 體 育 的 重 視 , 在 經 費 的 挹 注 下 , 增 加 了 不 少 羽 球 運 動 場 館 , 而 讓 適 合 亞 洲 人 體 型 的 羽 球 活 動 得 以 在 台 灣 迅 速 發 展 開 來 , 成 為 國 人 普 遍 喜 好 的 運 動 項 目 。 但 非 都 會 區 的 球 館 比 率 仍 偏 低 , 如 台 東 就 是 一 例 , 即 嚴 重 限 制 該 地 區 的 推 展 活 動 。 另 各 地 羽 球 協 會 是 否 能 扮 演 「 資 源 整 合 」 的 角 色 , 讓 有 限 資 源 做 最 有 效 的 利 用 , 亦 是 推 廣 活 動 能 否 成 功 關 鍵 因 素 之 一 。
第二節 休閒運動參與行為之相關研究
一、 休 閒 運 動 參 與 行 為 影 響 因 素
運 動 (exercise ) 是 最 常 被 用 來 評 估 體 能 活 動 (physical activity)的 主 要 項 目,Caspersen,Powell and Christenson( 1985)認 為 運 動 是 一 種 有 計 畫、有 組 織 且 具 重 覆 性 的 體 能 活 動 , 其 主 要 目 的 是 促 進 或 保 持 體 適 能 (physical fitness)。
而 休 閒 運 動 是 運 動 與 休 閒 的 結 合 , 從 事 運 動 性 的 休 閒 活 動 , 不 僅 可 以 放 鬆 身 心 , 忘 卻 煩 惱 , 擺 脫 一 成 不 變 的 生 活 型 態 , 也 兼 具 娛 樂 、 滿 足 成 就 感 、 社 交 功 能 、 改 善 健 康 等 效 果 , 是 其 他 類 型 的 休 閒 活 動 所 無 法 相 抗 衡 的 一 種 獨 特 活 動 內 容( 程 紹 同,1994)。張 豐 緒
( 1990) 更 直 指 , 休 閒 運 動 乃 是 普 及 運 動 風 氣 , 擴 充 運 動 人 口 , 提 昇 運 動 技 術 水 準 的 最 佳 手 段 。
至 於 休 閒 運 動 所 應 具 有 的 功 能 ,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1999a)在 第 一 次 全 國 體 育 會 議 中 提 到 應 有 下 列 幾 點 :
(二) 促進健康體適能:積極推動休閒運動,可改善參與者的 生理機能條件,同時有效促進健康體適能。
(三) 紓解各種壓力:現代社會生活,充滿著工作壓力、婚姻 生活壓力、激烈競 爭 壓 力 等 多 重 壓 力,休 閒 運 動 可 紓 解 壓 力,促 使 身 體 健 康,故 成 為 人 類 健 康 生 活 的 最 重 要 活 動 之 一 。
(四) 滿 足 高 層 次 心 理 需 求 : 在 分 工 精 密 的 工 商 社 會
運 動 的 自 由 參 與、自 主 活 動,人 們 可 獲 得 人 際 歸 屬 、 愛 與 尊 重 及 自 我 實 現 的 滿 足 。
(五) 提 高 工 作 服 務 效 能:推 展 職 工 休 閒 運 動,一 方 面 可 強 化 職 工 體 能,減 少 因 病 請 假 的 機 會,並 可 提 振 工 作 精 神 與 士 氣。其 次,可 促 進 工 作 場 域 裡 人 際 和 諧,化 解 衝 突 對 立,使 人 更 喜 愛 職 場,提 昇 工 作 效 率 。
(六) 提 高 生 活 品 質:沒 有 健 康,一 切 生 活 品 質 就 淪 為 空 談,故 應 積 極 推 展 休 閒 運 動,方 能 確 保 身 體 健 康 , 以 提 高 生 活 品 質 。
(七 ) 其 他:休 閒 運 動 可 作 為 競 技 比 賽 項 目,成 為 謀 生 的 職 業 , 其 次 休 閒 運 動 有 心 理 、 學 習 、 社 會 、 治 療 等 功 能 , 有 助 於 身 心 的 復 健 等 。
但 想 要 改 變 現 有 的 生 活 方 式 , 企 圖 建 立 運 動 習 慣 的 人 很 多 , 可 能 下 定 決 心 採 取 行 動 而 又 能 堅 持 下 去 的 人 卻 很 少 , 尤 其 對 於 一 個 向 來 不 太 活 動 或 未 曾 有 過 運 動 習 慣 的 人 而 言,運 動 行 為 的 建 立 和 持 續 尤 其 困 難 (李 蘭,1993)。Oldridge( 1982)回 顧 了 十 項 有 關 初 級 預 防 運 動 方 案 的 研 究 報 告 之 後 發 現 , 參 與 者 中 途 退 出 率 從 13% 至 75% 不 等。另 外,他 也 從 18 個 次 級 預 防 運 動 方 案 中 獲 得 類 似 的 結 論,其 中 途 退 出 率 大 約 落 在 3% 至 87% 的 範 圍 之 間。而 Dishman( 1991)亦 發 現,健 康 成 年 人 的 平 均 退 出 率 為 46% 。 由 此 可 見 , 要 個 人 能 持 之 以 恆 的 運 動 並 非 易 事 。 故 要 推 行 全 民 休 閒 運 動 , 就 必 須 先 了 解 影 響 運 動 參 與 的 因 素 。
Sallis and Hovell (1990) 針 對 成 年 人 所 做 的 調 查 研 究 顯 示 , 採 取 運 動 行 為 的 決 定 因 子 包 括 : 自 我 效 能 、 自 覺 自 我 控 制 、 運 動 態 度 及 身 體 整 體 指 標 。 持 續 運 動 的 重 要 決 定 因 素 為 自 我 動 機 、 行 為 技 能 、 配 偶 的 支 持 、 可 利 用 的 時 間 、 設 施 的 可 近 性 、 自 覺 對 健 康 的 好 處 和 心 臟 疾 病 的 高 危 險 因 子 。
Dishman( 1991)將 56篇 影 響 運 動 參 與 行 為 的 因 素 整 理 歸 納 成 三 大 類:( 一 )個 人 因 素:如 人 口 學 統 計 變 項 、 身 體 健 康 狀 態 、 過 去 的 運 動 習 慣 或 運 動 史 、 人 格 特 質、健 康 知 識 與 信 念、情 緒 狀 態、自 我 概 念、態 度 、 自 我 效 能 的 評 估 及 對 運 動 結 果 的 期 待 等 。( 二 )環境因 素: 如運動設施、運動場所之便利性、是否有合適的時間、
社會支持、同儕的影響、天候影響等。(三)運動特質:如 運動種類、強度、頻率及運動後的感覺等。
Sallis, Hovell, Hofstetter and Barrington (1992) 彙整相關研究,認為影響運動行為之因素可分為(一)生物學 及發展因素:包含遺傳、性別、健康狀況等。(二)心理認知 因素:包含自我效能、自覺障礙、自覺利益與意圖等。(三) 社會環境因素:包含社經地位、社會支持、種族等。(四)物 質環境因素:包含時間、場地、經費等。
Sallis and Owen (1999) 歸納了約300 篇的研究後發 現,影響成人規律運動行為的因素有:(一)社會人口學與生 物因素:如年齡、職業、教育程度、性別、家庭狀況、社經 地位、遺傳因素與種族;(二)心理、認知和情緒因素:如態 度、運動障礙、運動掌握能力、運動樂趣、運動利益期望、
運動行為意向、情緒困擾、自覺健康狀況、人格因素和自我 效能等;(三)行為和技巧因素:如過去的運動經驗、處理困 難的技巧和做決策的技巧等;(四)社會和文化因素:如團體 的凝聚力、醫師的影響、朋友或同伴、配偶或家人的社會支 持;(五)環境因素:如設備的可及性、氣候等;(六)體能活 動的特性:如運動強度或知覺到運動的費力程度等。
另外,綜合國內研究有關運動參與行為的影響因素(劉 翠薇,1995;蘇振鑫,1999;許泰彰,2000;何鑫憲,2004),
得知影響因素包括:人口學變項、身體健康狀況、健康信念、
身體自我概念、運動動機、健康控制歸因、社會支持、自我 效能、及運動結果期待等,故由文獻可知影響運動參與行為 的因素多而複雜,因此如何提倡民眾從事規律的運動,以建 立良好的運動習慣,仍應對不同的研究對象找出預測因子,
如此方能適時提出良善的對策, 有利於一般民眾運動行為的 建立。
二、 運 動 行 為 的 量 測
運 動 是一 個 相當 複 雜的 行 為。 Laport, Montoye and Caspersen(1985)收集有關測量運動參與行為的研究資料 時,指出評估運動的方法有三十多種以上,一般說來可概分 為七大類:熱量測定(直接或間接法)、調查法(回憶法、日 記法)、生理的測量、行為觀察法、電子儀器的監測、飲食 測量、工作類型分類法。上述七大類測量方法各有其適用時 機, 但如果是用來測量大群體的對象則以回憶法最為適宜。
Gionet and Godin (1989) 對自我報告式運動行為評估
進行效度研究,依運動後喘氣、流汗、和心跳情形,將運動 強度分為激烈、中度及輕度三類,要求受試者回憶過去七天 內的運動行為,結果指出這種簡單的自我報告式運動量表即 能有效評估受試者的運動行為。
Schechtman,Barzilai,Rost, and Fisher(1991) 在工作 場所的健康促進計畫研究中,僅以「您最近曾做過規律性的 運動以增加體適能嗎?」單一問題來調查其運動行為,再實 際測量受試者的生理功能,結果發現雖然只問一個問題,但 是這種自我報告式的調查方法,確實能有效的反映個人運動 參與的情形。
基於上述國外實證性的研究,證實自我報告式的運動參 與行為可以有效的評估受試者的運動情形,而國內有關運動 參與行為測量的研究也大多以回憶式的自我報告方式進行施 測(蘇振鑫,1999;許泰彰,2000;戴良全,2003;何鑫憲,
2004;張蕙麟,2005;呂芳陽,2005;林涵芸,2007)。由 以上研究可知, 運動參與行為的測量可運用不同的方式進 行, 其選擇方式應視研究性質及目的來評估。國內外許多研 究均顯示自我報告式七天回憶法對運動參與行為的評估有適 當的效度, 本研究基於研究目的和研究對象擬參考此種方式 進行運動參與行為的研究。
三、 運 動 參 與 者 背 景 因 素 與 其 參 與 行 為
HBM 的創始人Rosenstock(1974)針對預防性健康行為 與HBM 的人口統計變項(包括性別、家庭型態和教育程度)
兩者關連的重要性提出以下看法: 他認為一個人會從事預防
性健康行為,與個人的年齡、性別、教育水準及家庭收入的 多寡都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因而在美國不同種族的人們,其 從事預防性健康行為便有很大的差異。此外,影響人們選擇 或參與規律運動的因素主要可分為生態因素、社會因素和個 人因素等三類。其中生態因素包括居住地區、居住環境和自 然資源等;社會因素則有職業、收入、教育程度等;個人因 素方面探討的範圍以年齡、性別和個人因素為主軸(行政院 體委會,1999b)。以下即為研究者針對不同運動進行背景因 素及參與行為的探討:
戴旭志(2001)以台北巿具拳齡一年以上之太極拳運動 參與者為對象,回收有效問卷372份,分析台北市太極拳休閒 運動參與者參與動機與行為之研究,結果發現參與太極拳運 動休閒活動在背景因素方面以男性居多(68.3%)、51~60歲 居多(30.4%)、已婚者居多(81.2%)、教育程度專科以 上居多(34.7%)、參與身分以退休者居多(29.6%)、月 平均收入以4萬~6萬居多(29.3%)、每月可支配的休閒金額 以1001~5000元最多(32.3%)、參與身份以無拜師者居多
(63.7%)、資訊來源經由「親朋好友介紹」居多(61.8%)、
拳齡以「一至三年」居多(50.8%);參與行為方面,以參 與時段為上午6:00~12:00居多(73.9%)、一週練習一次居 多(49.5%)、每次練習時間以1至2小時居多(44.1%)、
練習強度以「不一定」居多(40.1%)。
張富貴(2003)以10家台北市桌球訓練中心之運動參與 者為研究對象,回收有效問卷391份,研究發現運動參與者在 背景因素方面以男性居多(69.8%)、主要年齡層為40-49歲
(44.8%)、學歷以大學或專科較多(45.3%)、職業身分 以公司職員佔大多數(85.4%)、婚姻方面以已婚者佔絕大 部分(85.4%);平均月收入以40,001~50,000元的比率最高
(39.9%)。而參與行為方面則以每週參與2~3次者佔大部分
(54.5%)、每次參與時間以1小時至1小時59分最多(62.7
%);每次參與時段絕大多數為17:01~23:00(96.2%)。
楊書銘(2003)以台南市市立羽球館休閒運動消費為研 究對象,回收有效問卷370份,發現台南市市立羽球館休閒運 動消費者在背景因素方面以「男性」居多,佔75.9%、年齡 以「41~45歲」者最多,佔25.1%、教育程度以「大專」者最 多,佔55.1%、職業以「軍公教」者最多,佔24.6%、收入 以「30,001~50,000」者最多,佔28.6%、球齡以「7~10 年」
者最多,佔23.5%、距離以「15 分鐘內」者最多,佔66.8﹪;
參與行為方面則以每月打球次數以「6~8 次」者最多,佔31.4
%、每次打球時間以「1~2 小時」者最多,佔80.5%、交通 工具以「開車」者最多,佔57.5%。
蔡育佑(2004)以台中市羽球練習場參與者為研究對象,
有效回收問卷558份,研究發現在背景因素方面,參與者以男 性所佔比率較高(64.52%)、年齡以31-40歲為最多(38.35
%)、學歷以大專以上比率較高(28.94%)、婚姻狀況以已 婚者佔多數(53.92%)、月收入以3-4.5萬元最多(45.88%);
參與行為方面,每週打球次數以2~3次最多(43.19%),到 球場所花費時間以5-10分鐘較多(29.03%),夥伴以朋友為 多(52.15%)。
張蕙麟(2005)針對台灣地區大專院校學生進行運動參
與行為之調查,以回收5,098份有效問卷進行分析,發現規律 參與運動的台灣地區大專院校學生佔26.61%,偶而為之者佔 73.39%,參與行為方面以每週參與運動「3次」者最多,佔 29.18%;其次為「2次」,佔28.36%。每次從事運動以持續「1 小時~2小時(含)」的比例最高,佔55.58%,從事運動時間 以「下午」從事運動的比例最高,佔57.92%;「夜間」時段 次之,佔19.23%。從事夥伴以「同學」為同伴者最多,佔 43.60%,「朋友」次之,佔28.91%。
呂芳陽(2005)以2006位台灣地區41間民營羽球館的羽 球運動消費者為對象,研究其參與行為及滿意度,研究發現,
在背景因素方面,羽球運動消費者以「男性」(72.88%)、
「已婚者」(58.62%)、年齡介於「23-35歲」(39.88%)
居多,而在教育程度上則以「大專」程度者居多(58.72%),
職業則以「公教人員」居多(26.57%),每月收入為「20,001 元-40,000 元」居多(29.51%),居住地以「中部區域」所 佔的樣本數最多(39.13%)、球齡以「1-5年」(50.55%)
居多,到達羽球運動地點的時間以「11-30 分鐘」居多(51.74
%);參與行為方面,每週以「2 次」的參與次數為最多(34.25
%)、持續時間以「1-2小時(含)」為最多(52.19%)、
選擇「夜間」時段者的人數最多(50.20%)、從事夥伴以「朋 友」居多(47.92%)、在未來參與意願上以「願意」者為最 多,多達97.21%。
鍾偉志(2006)以參與網球球隊或網球俱樂部為研究對 象,回收有效問卷202份,研究發現參與者在背景因素方面為 男性佔多數(74.3%)、單身者較多(55%)、年齡以21-30
歲者居多(32.2%)、教育程度以大專最多(64.4%)、職 業以學生較多(28.7%)、平均月收入以6-7.5萬元居多(23.8
%),而在參與行為方面以每2-3天運動一次為最多(42.6
%)。
李政道(2006)以南投和嘉義地區羽球館消費者為對象,
回收有效問卷517份,研究羽球場館消費者參與動機與參與行 為,結果發現在背景因素方面,以男性消費者居多,年齡偏 重在20歲以下,教育程度以高中居多,未婚者居多,每月平 均收入為30,000元以下最多;參與行為方面,每月平均消費 金額為2,001-3,500元,每週打球次數以2~3次者的比例最高
(43.133%),打球時段以晚上17:01~21:00者比例最多
(36.557%),運動夥伴以朋友比例最高(46.615%)。
體委會在2007年運動統計中,以台灣地區1萬5,005人為 受訪對象,調查台灣地區民眾運動參與狀況,結果發現平常 或假日有運動者達76.9%,其中規律運動者達18.8%,偶爾 運動者為35.1%,運動目的以健康為主要因素,達76.9%,
最常從事活動為戶外活動75.7%,其次為球類運動28.0%,
運動頻率以每週二次(17.2%),平均每次運動為1-2小時(28
%)為最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07)。
林涵芸(2007)以彰化縣羽球運動參與者為對象,回收 有效問卷334份,研究發現在背景因素方面以男性佔大部分
(74.3%),年齡為23-45歲居多(74.8%),婚姻狀況以已 婚者居多(63.8%),教育程度以大學較多(36.5%),職 業以製造業和軍警公教居多(分佔29%、28.4%),每月收 入以2-6萬元佔大部分(78.1%),球齡以5-10年較多(28.4
%),到達場地時間以10分鐘以內佔大多數;在參與行為方 面,以每週參與2次居多(40.7%),每次參與時間以60-90 分鐘最多(53%),每月以花費1000元以下最多(53.3%)。
陳校成(2008)以屏東縣元極舞者為研究對象,研究發 現在背景因素方面,元極舞者以女性為多(91.1%),年齡 以60歲以上者為多(45.1%),教育程度以國小以下為多(40.0
%),職業以家管為多(59.2%),家庭生命週期以子女都 已獨立為多(60.3%),每月所得以20,000元以下者為多(73.3
%);在參與行為方面,資歷3年以上者最多(60.6%),以 假日及非假日都從事者最多(72.0%),活動時間以清晨最 多(57.7%),每週參與6 次以上者最多(39.9%),有專 業人員指導者最多(95.3%),活動時間以每次2 小時以內 者最多(51.1%),友伴以朋友最多(37.8%),從事地點 以學校最多(38.7%),平均每月花費以1,000元以下者最多
(98.2%)。
而綜合討論性的研究如:
吳金鳳(1998)以1911年-1996間國內博碩士論文爲分析 資料。比較消費性休閒運動參與者人口統計特徵,發現不同 運動的參與行為在人口變項部分,如性別、年齡、婚姻狀況、
職業、教育程度、每月收入等,均有所差異。
陳彥光(2007)整理相關文獻,亦發現在性別方面,男 性在休閒運動的參與次數、時間和規律性都明顯高於女性,
顯示女性在休閒運動的參與程度稍低,而且男性比較喜歡參 與激烈性的休閒運動,女性較偏向於從事靜態的休閒運動;
而在年齡方面,參與者的年齡與休閒運動的參與型態及參與
的狀況有著明顯的差異,而且在參與的形態方面,年齡越高 者,參與較激烈性的休閒運動頻率越低,反之,年齡越低者,
參與刺激性的休閒運動頻率越高。意即,不同運動的參與行 為,在參與者的背景因素上有所差異。
由上可知,不同種類運動參與者在背景因素、參與行為 方面有不同特徵。至於相同種類的運動,背景因素有其相同 點,但仍會因部分的差異產生參與行為的不同,因此,各項 人口因素影響其參與行為的效果並非一致,且地區性亦有所 差別,有待後續研究者加以探討。
四、 小結
由上可知,影響休閒運動參與行為影響因素眾多,包括:
人口學變項、身體健康狀況、健康信念、身體自我概念、運 動動機、健康控制歸因、社會支持、自我效能、及運動結果 期待等,且因運動項目不同、參與者背景不同而有不同的行 為表現,而台東地區羽球運動參與者背景因素及參與行為與 其他地區研究是否相同?則賴實際調查後加以驗證。故本研 究試圖由人口統計變項因素來分析羽球運動參與者的行為,
試圖暸解台東縣羽球運動人口不同背景因素與參與行為的差 異情形為何?並採適合大群體研究的問卷調查法實施。
第三節 休閒運動阻礙因素之相關研究
一 、 休 閒 運 動 阻 礙 因 素 定 義
Ellis and Rademacher(1986)將休閒運動阻礙定義為任 何阻止或限制個人參與休閒活動的頻率(frequency)、持續性 (duration)及參與品質(quality)的因子皆為休閒阻礙。
張良漢(2002)認為,休閒運動阻礙(recreational sport constraints)是影響個體在休閒時間內,不喜歡或不投入參 與休閒運動,如:球類運動、戶外運動、民俗運動、舞蹈運 動、健身運動、技擊運動及水上運動等身體活動的理由或因 素。
許志賢(2002)認為,休閒運動阻礙是指影響個體在閒 暇時間內,無法、不喜歡或不想投入參與休閒運動的原因,
而時間、金錢、工作(學業)壓力、體能、個人能力、興趣、
同伴、家人態度、交通、資訊、指導員、場地設施等則是最 主要的阻礙因素。
施天保(2005)將休閒運動阻礙定義為:凡個人偏好某 一種休閒運動,但是受到種種因素的影響,使得個體減少參 與次數、或是中斷參加、甚至無法參與等阻礙參與休閒運動 的所有因素,這些因素皆稱為休閒運動阻礙。
綜合上述文獻得知,休閒運動阻礙是指影響個體參與休 閒運動的原因,包含限制、阻止或中斷個體參與休閒運動,
或是降低休閒運動品質的因素皆是。
二 、 休 閒 運 動 阻 礙 因 素 構 面 研 究
(一)社會孤立因素(二)易達性因素(三)個人因素和費 用因素(四)時間受制因素(五)設備因素等五類。
陳思倫(1996)指出,阻礙參與休閒活動的因素有二:
(一)外在阻礙因素:1.外在經濟因素2.人口因素3.社會結 構4.社會型態5.罪犯和破壞公物、都市髒亂等情形6.資源7.
大眾交通工具。(二)個人阻礙因素:1.個性2.知覺和態度 3.知識和技能4.性別5.年齡與家庭生命週期6.文化和次文化 的影響7.目標和生活型態、居住地區8.職業、收入、金錢分 配9.可利用的休閒時間。
中華民國體育學會(2000)在「休閒活動專書」中指出,
影響個人參與休閒運動的因素分為「個人因素」、「社會和 生活狀況因素」、「參與機會因素」等三方面。
黃金柱(2000)認為影響個體休閒運動選擇的因素可分 為「物理環境」、「社會性環境」與「個人因素」三方面。
就物理環境而言,居住地與運動場地設施會影響個體休閒運 動型態、種類及選擇;社會環境而言,家庭成員對於休閒運 動的態度,以及其本身所從事的活動類型,以及同儕團體對 於青少年休閒運動的抉擇等,都有決定性的影響;個人的技 能與表現水準,以及先前經驗的累積,這些先前能力會影響 個體在參與中所獲得的滿意度。
張良漢(2002)認為其休閒運動阻礙量表包含:(一)
個體阻礙層面:包含性別、財力、家庭生命週期、婚姻狀況、
教養背景等。(二)社會阻礙層面:包含人口因素、文化背 景、同儕關係、休閒因素、環境因素等。(三)經驗阻礙層 面:包含態度、覺知、經驗等。(四)機會阻礙層面:包含
設備型態、品質、活動的選擇、可及性及位置、遊憩服務等。
吳承典(2003)針對雲林縣國小教師進行運動參與阻礙 因素之研究,以下面四項為阻礙構面:「環境阻礙因素」-
內容多為與休閒運動之環境與設施有關之阻礙影響條件。「經 驗阻礙因素」-內容多屬於個人所受休閒運動之經驗影響因 素。「個體阻礙因素」-內容多為個人感受的部份。「社會 阻礙因素」-內容屬於社會、文化方面的影響。
張文騰(2004)以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教職員工為對象,
探討其休閒運動阻礙因素,將「環境與經濟因素」、「個人 內在因素」、「場地設施因素」、「工作因素」設為阻礙因 素構面。
王天威(2005)針對台北縣中等學校女學生探討其運動 參與阻礙因素研究,以「個人認知阻礙」、「人際阻礙」、
「結構阻礙」為阻礙因素構面。
曾嘉珍(2006)以台北市學習運動舞蹈者為對象,調查 其阻礙因素,將阻礙因素分為「個人結構阻礙」、「個人內 在阻礙」、「家人阻礙」、「環境結構阻礙」四個構面。
陳校成(2008)以屏東縣元極舞者為研究對象,探討其 休閒運動參與阻礙因素,以「個人心理因素」「運動認知與 環境因素」、「時間因素」、「經驗因素」為阻礙因素構面。
廖國翔(2008)以台北市地區網球運動參與者為研究對 象,探討其阻礙因素,將阻礙因素分為「人際間阻礙」、「結 構性阻礙」、「個人內在阻礙」、「生理阻礙」等四個阻礙 因素構面。
綜此,休閒阻礙的分類會因研究者的觀點不同,而有不
同的分類結果,但不外乎內在(如個人認知、個人經驗、個 人結構…)及外在(人際阻礙、場地設施、環境、社會…)
兩大因素。
三 、 休 閒 運 動 阻 礙 因 素 相 關 之 研 究
蘇瑛敏(1996)將阻礙婦女參與休閒運動的因素分為:
心理因素、休閒時間不足、健康與安全上的顧慮、缺乏安全 優良的休閒設施場所、交通工具擁有與使用的性別差異、金 錢因素、休閒資訊不足,其他如同好、友伴之有無,本身休 閒意志力、休閒活動指導等因素都是阻礙休閒運動參與之因 素。
許志賢(2002)研究發現,台灣地區高級中等學校校長 的休閒運動阻礙因素以「機會阻礙」影響最大,而最影響受 試者參與休閒運動的前三項因素分別是「場地、設施位置的 方便性」、「場地、設施人員的服務品質」與「場地、設施 的品質」。
體委會在2007年運動統計中,以台灣地區1萬5,005人為 受訪對象,調查台灣地區民眾運動參與狀況,結果發現台灣 民眾沒有運動的原因(沒運動的受訪者3,468人,可複選),
以沒有時間55.0%為最多,其次為懶得運動20.0%(行政院體 育委員會,2007)。
謝鎮偉(2002)發現輔仁大學專任教職員工參與休閒運 動阻礙因素以「工作因素」構面之阻礙最大,如:「工作繁 忙」、「工作時間太長」、「沒有閒暇時間」、「自己的業 務壓力太大」、「工作的體力負荷量太大」等;不同性別、
年齡、學歷、職稱與收入之教職員工參與休閒運動之阻礙因 素皆有顯著差異。
吳承典(2003)研究發現影響雲林縣國小教師休閒運動 參與的前5 項阻礙因素為「個人休閒運動的喜好」、「休閒 運動動機」、「休閒運動設施距離的遠近」、「休閒運動的 態度」及「休閒運動的技能」。就阻礙的構面而言,國小教 師休閒運動的「經驗阻礙」,包括經驗、認知以及對於休閒 運動項目的喜好、態度、參與動機、技能和項目本身所具有 的特性等,是影響國小教師參與休閒運動的主要因素。
張文騰(2004)以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教職員工為對象,
研究發現「工作因素」影響其參與休閒運動的程度最大,其 中不同性別、年齡、學歷、收入在參與休閒運動阻礙因素上 有顯著差異。
蔡惠君(2003)研究發現五甲地區成年人參與休閒運動 阻礙因素依序為「時間阻礙」、「同伴阻礙」、「心理阻礙」、
「知識阻礙」、「設施阻礙」、「興趣阻礙」及「便利性阻 礙」因素,而不同性別、年齡、職業、教育程度、婚姻狀況 及收入之成年人在參與休閒運動阻礙因素上有顯著之差異。
蔡文毅(2004)以台南縣國小教師為研究對象,發現阻 礙台南縣國小教師從事休閒運動的原因以個人時間不足最 多,佔34.2﹪,其次依序為缺乏友伴、懶得出門、沒有運動 習慣、工作壓力太大等。
曾嘉珍(2006)以台北市學習運動舞蹈者為對象,發現 其運動阻礙以「個人結構阻礙」及「個人內在阻礙」為最深,
其中不同年齡、職業、學舞年資、上課時段、每週參與天數
在阻礙因素上有顯著差異。
陳校成(2008)以屏東縣元極舞者為研究對象,探討其 休閒運動阻礙因素,發現參與元極舞阻礙因素的四個構面 中,僅以「經驗因素」構面阻礙最高;整體上以「身體狀況 不佳」的阻礙最高。而元極舞者中性別以男性,教育程度國 小以下,職業是農林漁牧,有子女且有工作所得低者運動阻 礙最高。
綜合上述專家學者所探討休閒運動參與之阻礙因素文獻 發現,參與休閒運動的阻礙因素繁多而複雜,不只受到內在 因素影響,亦受到外在因素影響。而在不同的背景變項,不 同環境,參與休閒運動的阻礙因素也有所不同。Jackson
(1983)就發現,因為活動種類的不同,各阻礙因素影響的 程度也會不一樣。例如在團體運動項目中,同伴與適合的場 地可能成為最主要的阻礙;滑雪、遊艇、高爾夫等項目中,
則花費與環境可能為主要阻礙。吳承典(2003)亦認為,休 閒運動阻礙的覺知與休閒運動參與有相關存在,對象的不 同,對於休閒運動阻礙的感受亦不同。而影響休閒運動參與 的因素與休閒運動阻礙因素間,也有高度的相關存在。故,
阻礙因素因人、事、時、地、物而會有所不同。
四 、 小 結
休閒運動阻礙是指影響個體參與休閒運動的原因,包含 限制、阻止或中斷個體參與休閒運動,或是降低休閒運動品 質的因素皆是。而休閒阻礙的分類會因研究者的觀點不同,
而有不同的分類結果。且阻礙因素常因人、事、時、地、物
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台東特殊的地理位置所產生的特殊人文 經濟,其羽球運動參與者的阻礙因素,與其他地區是否有所 不同?則為本研究所關注的重點所在。
第參章 研究方法
本 章 主 要 說 明 本 研 究 所 使 用 的 方 法 統 計 方 式 。 本 章 共 分 四 節 , 分 別 是 第 一 節 : 研 究 架 構 與 流 程 , 第 二 節 : 研 究 對 象 與 取 樣 , 第 三 節 : 研 究 工 具 , 第 四 節 : 研 究 資 料 處 理 。
第一節 研究架構與流程
本 研 究 主 要 研 究 目 的 為 對 台 東 縣 羽 球 運 動 人 口 為 對 象 , 進 行 有 關 「 個 人 背 景 因 素 」 、 「 羽 球 運 動 參 與 行 為 」 及 「 羽 球 運 動 參 與 阻 礙 因 素 」 三 大 部 份 之 調 查 , 瞭 解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台 東 縣 羽 球 運 動 人 口 的 參 與 現 況 與 阻 礙 因 素 的 差 異 情 形 。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架 構 如 圖 3-1-1。
本 研 究 從 問 題 背 景 與 文 獻 探 討 中 決 定 研 究 主 題 , 經 統 整 歸 納 相 關 文 獻 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 採 用 廖國翔(2008)設計的
「網球運動參與者休閒阻礙量表」,修訂而成施測問卷, 抽 取 樣 本 進 行 預 試 後,發 放 正 式 問 卷 並 回 收 問 卷,經 資 料 分 析 討 論 後,
做 成 結 論 與 建 議 , 其 研 究 流 程 如 圖 3-1-2:
了解問題與背景
↓ 形成研究目的
↓
確定研究範圍與主題
↓
文獻整理與探討
↓ 建立研究架構
編製參與行 為預試量表 並實施預試
阻礙因素 量表選用
編製正式問卷
↓ 實施問卷調查
↓
結果分析與比較
↓ 結論與建議
圖 3-1-2研 究 流 程 圖
第二節 研究對象與取樣
一、 研究對象:
本研究所欲調查的對象係指台東縣實際從事羽球運動的參 與族群,針對其背景、參與行為及阻礙因素進行相關分析探討。
二、 預試樣本:
本研究以台東縣東海羽球館館內從事羽球運動的參與者為 預試問卷發放對象,採方便抽樣,共發放 30 份問卷,進行「羽 球運動參與行為量表」重測信度施測。
三、 正式樣本:
以台東縣實際從事羽球運動的參與者為施測對象。研究者 在各球會活動期間至該活動場地發放正式問卷,或委請各球會 總幹事代為發放,請同意參與本研究的球友於休息時間填寫,
並當場由發放者收回問卷,合計發放 391 份,扣除資料填答不 全者 23 份,共計收回有效樣本數 368 份,有效回收率為 94.1
%。
第三節 研究工具
本研究以「台東縣羽球運動人口參與行為及阻礙因素調查問卷」
為研究工具,問卷內容包含「基本資料」、「羽球運動參與行為」「羽 球運動參與阻礙因素」三部份,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 、 基 本 資 料 部 份
(一)性別:區分為「男性」、「女性」。
(二)年齡:區分為「20歲以下」、「21-30歲」、「31-40歲」、
「41-50歲」、「51-60歲」和「60歲以上」,共六種。
「外縣市居民」,共三種。
(四)婚姻狀況:分為「未婚」、「已婚」。
(五)教育程度:分為「國小」、「國中」、「高中(職)」、「大 專」、「研究所(含以上)」,共五種。
(六)職業:分為「農林漁牧礦」、「軍警公教」、「服務業」、
「自由業」、「製造業」、「商業」、「未就業(包含待業 中、家管、學生、退休人員)」、「其他」,共八種。
(七)每月收入:分為「30,000元以下」、「30,001-50,000元」、
「50,001-70,000元」、「70,001元以上」,共四種。
(八)球齡:分為「1年以內」、「1-5年」、「6-10年」、「10年 以上」,共四種。
二 、 羽 球 運 動 參 與 行 為 部 分
在 此 部 份 問 卷 之 效 度 上,本 問 卷 在 建 構 的 過 程 中,除 了 依 據 理 論 基 礎 與 文 獻 探 討 外 ,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確 認 , 因 此 , 本 研 究 的 內 容 效 度 具 一 定 之 水 準 , 可 充 分 反 映 運 動 參 與 行 為 的 適 切 性 。
此 部 分 量 表 選 訂 為 下 列 選 項 :
(一)平均每週從事羽球運動次數:區分為「1次」、「2次」,「3 次」、「4次」、「5次」、「5次以上」共六種。
(二)每次從事羽球運動持續時間:區分為「30-60分鐘」、「60-90 分鐘」、「90-120分鐘」、「120-150分鐘」、「150分鐘以 上」,共五種。
(三)最常從事羽球活動的時段:區分為「清晨」、「上午」、「中 午」,「下午」、「夜間」共五種。
(四)最常與誰一起從事羽球活動:區分為「同事」、「同學」、
「家人」,「鄰居」、「朋友」、「無特定對象」共六種。
(五)平均每月花費於羽球運動的金額:區分為「1,000元以下」、
「1,000-2,000元」、「2,000-3,000元」,和「3,000元以 上」共四種。
(六)到達羽球場地所需時間:分為「10分鐘以內」、「11-30分 鐘」、「31-60分鐘」、「1小時以上」,共四種。
另 外,本 研 究 利 用「 重 測 信 度 」測 量 此 部 份 問 卷 之 信 度。研 究 者 預 計 自 台 東 縣 東 海 羽 球 館 中 隨 機 抽 取 30名 羽 球 運 動 消 費 者 進 行 預 試 調 查 , 並 以 1到 30號 編 碼 , 由 研 究 者 親 自 發 放,填 答 完 畢 立 即 收 回,而 在 實 施 預 試 之 同 時,徵 求 預 試 者 之 同 意,於 五 日 後 再 度 填 答,以 確 認 此 部 份 問 卷 之 再 測 信 度。在 比 較 30位 預 試 者 第 一 次 與 第 二 次 所 填 選 之 答 案 後 , 每 題 答 案 相 同 者 , 大 多 介 於 30人 至 26人 ( 86.7
% ~100% ) , Cramer's V coefficient分 析 顯 示 問 卷 答 案 前 後 測 一 致 性 具 有 顯 著 性 意 義 ( p< .001) , 顯 示 此 部 份 問 卷 的 再 測 信 度 達 到 接 受 程 度 , 如 表 3-3-1。
表 3-3-1 參與行為再測信度考驗表
題 號 答 案 相 同 人 數 相 似 比 (% ) p 2,6 30 100.0 .001
1,5 29 96.7 .001
3 27 90.0 .001
4 26 86.7 .001
備 註 : 前 後 測 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