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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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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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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 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

年 月 日

身 分 代 碼

□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13)

□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教育人員(15)

□直轄市長、縣(市)長(94)

□政務人員(94) □退離職政務人員(95)

□涉及國家機密人員(96)

□涉及國家機密退離職人員(97)

□其他未具公務員身分人員(99)

事 由 代 碼

□參觀訪問(43)

□與業務相關活動(79)

□參加會議(80)

□觀光(33) □探親(03)

□探病(64) □奔喪(35)

□其他(182)

姓 名

出生

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國民身 分證統 一編號 現( 曾 )

服務單位 職等職稱

電話及傳真

(申請人所屬機 關承辦處室)

聯絡地址

(申請人)

電話及傳真

(申請人)

預 定 起 訖

年 月 日 停 留 地 點 行 程 內 容 邀 請 單 位

探 訪 對 象 大陸聯絡電話 備 考

本年度曾赴 大陸地區次

申 請 人

代申請人 : 簽章

所屬中央機 關 、 直 轄 市 、 縣

(市)政府 或其授權機 關審查意見

□ 建請許可

□ (機關印信或專用章戳)

核轉日期: 年 月 日 聯絡電話及傳真:

內政部 審查意見

□ 許可

□ 依審查會第 次會議決議:

□ 書面審查 ,並於第 次會議備查

□ 自行撤銷申請,並於第 次會議備查

1. 申請人應詳閱背面注意事項並於簽名欄簽章。

(2)

2. 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應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 大陸委員會等機關組成之審查會(聯絡電話:02-23889393-2687 傳真:02-

23897154 或 02-23756421)共同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3. 未涉及國家機密之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應於申請人預定進入大陸地區前,經所 屬中央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審核其事由,附具意見向內政部(聯絡 電話:02-23889393-3102 傳真:02-23310594)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4.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地址:100 臺北市廣州街 15 號。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

一、 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首重人身安全之維護。外出參訪、旅遊宜結伴同行,不宜單獨前 往陌生或出入分子複雜場所,並避免接受不當饋贈、招待或涉足不當場所。

二、 為確保自身健康及安全,非必要不宜前往大陸重大疫病地區,以防感染疫病。相關資 訊請查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www.cdc.gov.tw)。

三、 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應秉持對等、尊嚴原則進行交流;以非公務事由申請進入大陸 地區,不得涉及公務相關活動。

四、 請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勿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對大陸人士之要求,應提 高警覺,並注意維護國家機密及一般公務機密,嚴防洩漏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 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資訊。

五、 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第5 條之 1 或第 3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擅 自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訂協議或為其他任何形式之合 作行為。

(二) 其他法令所禁止或應經業務主管機關許可而未經許可之事項。

六、 大陸地區邀訪單位刻意變更行程安排或官方單位特殊違常對待時,應提高警覺。因故 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應報告所屬機關、委託機關 或監督機關長官,必要時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

七、 為協助各機關建立完整內部管理及協處平臺,返臺上班後1 星期內應填寫返臺意見反 映表,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機關首長送交上一級機關,受委託人員送交委託機關,

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及縣(市)長送交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直轄市長送交行政 院備查。

以上申請表及注意事項申請人均已據實填寫並詳閱確實遵守。

申請人簽章:______________

小叮嚀:

一、證照應妥善保管。

(一) 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洽請出發地機船公司協助辦理返臺。

(二) 遺失臺胞證,洽公安部門(110)取得報案證明,向大陸出入境部門申請補發臨時臺胞 證。

二、 在大陸地區遭遇急難事件(傷病、交通事故、搶劫等),協助處理窗口電話如下:

(一) 海基會兩岸人民急難服務中心:00-886-2-25339995。

(二) 大陸相關單位電話:

1.公安報案專線(110)。

(3)

2.救護車通報專線(120)。

3.各地旅遊局、臺商協會查號電話 (市內查號台:114;長途查號台:116)。

三、公務員在大陸地區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應立即或於 回臺後1 個月內通報所屬機關、委託機關或監督機關長官;必要時,請法務部調查局

(免付費專線電話:02-29161295)協助處理。

四、如係第 1 次赴陸,建議赴陸前先行參加「赴陸相關規範與程序」相關研習課程,或至「 e 等 公務園」網站( http://elearning.hrd.gov.tw/ )閱讀「公務員,赴陸知多少?」線上課程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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