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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5 民 事 權 利 的 保 障
與 限
制
契約行為是人與人之間、權利主體間合意下的訂定
,對權利主體的當事人具有拘束力,也產生「債」
的法律關係。《民法》中規範契約的基本原則為「
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只要不違反公共秩序、善 良風俗、強制規定、禁止規定等,人與人之間合意 訂定的契約皆有效,且公權力不可以進行干預。
我們在日常生活當中有許多買賣行為,其實 也是締結契約的一種表現,例如到便利商店 買零食或飲料,那是一種契約行為嗎?為何 日常生活買賣都沒有簽訂契約的形式呢?
一、契約自由的原則與限制
( 一 ) 對象自由
契約當事人一方可以自由選擇與任何人訂立契約,
不受限制,但訂定契約的對象要為民事權利的主體
,否則契約無法成立。例如一位幼兒園的小朋友想 要買房,因而與房仲簽了房屋買賣契約,雖然雙方 有選擇契約對象的自由,但幼兒園的小朋友為無行
第二篇 社會生活的組織及制度 │ 05 民事權利的保障與限 信樺文化
制
壹、契約自由
一、契約自由的原則與限制
( 二 ) 內容自由
契約當事人對契約內容可以自由訂立,但契約內容 若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禁止規定、公序良俗時,則 此契約無效。例如權利主體之間訂定親人買賣契約 進行人口販賣,這明顯違反公序良俗及法律規定,
此買賣契約亦屬無效。
一、契約自由的原則與限制
( 三 ) 方式自由
訂定契約時雙方「合意」即是方式自由,只要雙方 能清楚表達同意締約的方式即可,常見的締約方式 為口頭、書面契約,甚至雙方「眼神間的合意」都 可以算是締約的方式;但是,為了保障權利關係,
通常重要的契約仍以書面為之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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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契約自由
一、契約自由的原則與限制
( 四 ) 變更、廢棄自由
契約的開始與終止屬於契約內容自由的範疇,而在 進行契約時要進行契約變更或廢棄時,若契約內容 無規定,則可透過雙方合意過程並增載於契約內容 中,則契約便可進行變更、廢棄。例如房東因故要 終止租賃中的房屋租約,其可經與房客雙方合意後 進行租期改變或補償等權利內容。
一、契約自由的原則與限制
契約自由並非毫無限制,締約自由也有合理的限制
,當締約涉及下列事項時,就違反契約自由的原則
,則該契約無效:
1. 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人與人之間締約不可以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 風俗」。例如賭債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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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契約自由
一、契約自由的原則與限制
2. 禁止規定
人與人之間締約不可以違反法律中的禁止規定。例如 買賣大麻是違反禁止規定。
3. 強制規定
人與人之間締約不可以違反法律中的強制規定。例如 結婚未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則該婚姻契約屬無 效。
二、契約正義的落實
契約自由的精神其實已有契約正義的理念,但隨著 自由社會與資本經濟的發展,以及締約對象不對等
、資訊不對稱等因素,迫使契約僅有形式上的正義
,因此為平衡各方利益與維護社會公益,契約正義 可以透過相關立法與司法程序予以落實(如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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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契約自由
二、契約正義的落實
面向 形式的契約正義 實質的契約正義
立法面向
內容自由 方式自由
對契約格式進行限制,例 如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對象自由
規定強制締約義務,例如 具自然壟斷的供用電、水
、氣、熱等領域,法律規 定強勢一方的強制締約義 務。
二、契約正義的落實
面向 形式的契約正義 實質的契約正義
司法面向 依民法及民事 權利審判
創設彈性條款、判例規則
,例如誠實信用原則、情 勢變更原則、禁止權力濫 用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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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契約自由
三、落實契約正義的實例
( 一 ) 消費正義:消費者保護法
1. 定型化契約
定型化契約是企業經營者片面大量預先印製擬訂契 約條款內容,以書面、網際網路、張貼、牌示或放 映字幕作為與消費者訂定契約內容,例如金融卡契 約條款。
三、落實契約正義的實例
( 一 ) 消費正義:消費者保護法
1. 定型化契約
˙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 之解釋。
˙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 失公平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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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壹、契約自由
三、落實契約正義的實例
( 一 ) 消費正義:消費者保護法
1. 定型化契約
˙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 30 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
˙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應符合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三、落實契約正義的實例
( 一 ) 消費正義:消費者保護法
2. 特種買賣
消費者在當下未能檢視實體商品而進行的買賣行為 稱之為特種買賣,包含:通訊交易、訪問買賣、現 物要約及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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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壹、契約自由
三、落實契約正義的實例
特種
買賣類型 解除契約權
通訊交易 例如電子商務、網際網路購物。
訪問買賣 例如在街頭兜售之美語教材訂購、美容護膚服務。
現物要約 例如郵寄或投遞之強銷商品。
分期付款 例如零利率的汽車、補習班學費等。
三、落實契約正義的實例
( 二 ) 交易正義:公平交易法
在自由經濟市場中,常因廠商的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造 成市場失靈,導致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處於權力不對等的 狀態;因此,我國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並確保 賣方公平競爭的權益,訂有《公平交易法》,藉以促進經 濟安定與繁榮;此外,在中央設有行政院 公平交易委員 會,調查並處理廠商刊登不實廣告、囤積商品、聯合哄抬
信樺文化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 金會(簡稱消基會)進 行 2018 年的消費調查,
由消費者選出心中認為 重要的消費新聞,以大
潤發引起的衛生紙之亂奪得第一,該事件肇因於大潤發公 司為推銷自家衛生紙促銷檔期,於是主動向媒體發出「衛 生紙確定大漲 30% ,賣場業績急飆 5 倍」等訊息,使得 民眾聞訊後趕緊趁漲價前搶購囤貨,形成亂潮。
潤發公司藉由發布不實資訊進行促銷行為,並且誤導 消費者造成搶購亂潮,讓市場交易秩序失衡,違反了
《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開罰 350 萬元。此後,公 平會表示亦會繼續調查衛生紙業者是否有聯合調漲的 不法行為。
想一想:
在此新聞案例中,若無法律規定或政府管制,那衛生 紙的供給與消費市場會有什麼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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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貳、契約自由
三、落實契約正義的實例
( 三 ) 勞動正義:勞動基準法
在自由經濟的勞動市場上,大多數受雇勞工為求得 薪資,常處於薪資談判弱勢的一方,在勞動權益上 透過《勞動基準法》的訂定與修正,將勞方與資方 的對等關係漸趨平等。以 2016 年及 2018 年《勞 基法》的修訂為例,在休假制度、輪班間隔時間及 休息日加班時數及工時上更加注重個體勞動權益。
三、落實契約正義的實例
( 三 ) 勞動正義:勞動基準法
修法重點 2016 年修法 2018 年修法 七休一制度
每七天至少休一天 14 天內 至少休 2 天 輪班
間隔時間 至少 11 小時 得變更
間隔時間 8 小時 休息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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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一、智慧財產權的規範內容
我國法律中並沒有智慧財產權的專法,而是由《專 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積體電路 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營 業秘密法》等法律分別就不同的智慧財產權加以保 護。就一個商品而言,即可能藉由多項智慧財產權 之相關法律加以保護。智慧產權中又以商標權、專 利權及著作權最為人所用:
產權組織會確定一個主題,世界各國會依此主題辦理 各項宣導活動,以促進各國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意識,並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 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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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一、智慧財產權的規範內容
( 一 ) 著作權
著作權是採「創作保護主義」,即只要作品一完成就受 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並不需要透過發表或出版。
著作權可分成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 權是專屬於著作者本身的權利,包含公開發表權、姓名 表示權、禁止不當變更權等,其存續期間是永久的且不 可被繼承或轉讓。
一、智慧財產權的規範內容
( 一 ) 著作權
智慧財產權是指作者可以享有著作的經濟價值,包 括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 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
、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等,其存續期間是創作 發生後之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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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一、智慧財產權的規範內容
( 二 ) 專利權
當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就其創作提出專利 申請,且經審查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後,國家將 其技術公開,賦予在一定期間內的權益保護,這種 權利就是專利權。
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 而實施其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的權利。
一、智慧財產權的規範內容
( 二 ) 專利權
申請專利的《專利法》所保護的客體為「物」或「
方法」,以申請藥品專利為例,原廠藥品申專利時
,必須公開發明方法與內容等資訊,但只要達到最 低限度標準即可,並不需要公開所有的製程或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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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一、智慧財產權的規範內容
( 二 ) 專利權
一、智慧財產權的規範內容
( 三 ) 商標權
商標包含有用以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標誌「
商品商標」;還有為表彰某個團體成員所共同使用 之品牌的「團體商標」;以及用以表彰具有法人資 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的組織或會籍;另用以 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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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貳、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二、智慧財產權與社會公益的衡平
智慧財產權為個人的私有財,但基於社會公益原則
,希望這些人類的精神發明能促使社會福利的增加
,因而如何將智慧財產權公共化又不損害私人利益
,是智慧財產權與社會公益衡平的重點。
智慧財產的私人利益與社會公益之間的界線大致有 二,一是基於保護私人利益及其基本權益的限制;
一是基於社會現況與利益,在私人利益之間的原則
二、智慧財產權與社會公益的衡平
( 一 ) 存續期間
智慧財產權的類別 存續期間
著作權
人格權 永久存續 財產權
著作權人生存期 間及其死後 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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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二、智慧財產權與社會公益的衡平
( 一 ) 存續期間
智慧財產權的類別 存續期間 專利權
˙ 發明:自申請日起算 20 年
˙ 新型:自申請日起算 10 年
˙ 新式樣:自申請日起算 12 年
商標權
無限期,但商標權利期間自註冊日 起算 10 年,需於每 10 年屆期前 6 個月,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延
二、智慧財產權與社會公益的衡平
( 二 ) 合理使用
1. 利用目的及性質
分為非營利教育目的、營利商業目的,其中利用目 的為非營利的教育行為時,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例如老師基於教學需求,將某著作的篇章印給同學 欣賞與學習,此時並不違反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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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二、智慧財產權與社會公益的衡平
( 二 ) 合理使用
2. 著作之性質
要考量被利用之著作是商業性著作、學術性著作或 是通俗著作。 (1) 具有商業性質的著作,使用須取 得授權。 (2) 使用期刊或雜誌文章中的字句時需要 標明出處。 (3) 通俗著作,除版面編排外,其餘都 可為合理的使用範圍。
二、智慧財產權與社會公益的衡平
( 二 ) 合理使用
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使用他人的著作須尊重其所占的比例,不得大幅引 用原作者的創作比例。
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若使用造成創作者在商業利益的損失或影響,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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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的民法繼承制度
一、現行民法繼承制度
( 一 ) 具親屬關係的法定繼承人
親屬關係 定義及範例 繼承關係 配偶
沒有血緣關係的雙方,
依法律規定的方式成為
夫妻,例如丈夫、妻子 當然繼承
親屬
關係 定義及範例 繼承關係
血親
自然 血親
因「出生」的自然事實而產 生的親屬關係,又可區分為
「直系血親」及「旁系血
親」 法定繼承
非婚生子女,例如準正、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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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的民法繼承制度
一、現行民法繼承制度
親屬關係 定義及範例 繼承關係
姻親
因為婚姻關係而使夫妻雙方 的家人產生親屬關係,包含 血親的配偶(例如姊夫)、
配偶的血親(例如公婆)、
配偶血親的配偶(例如丈夫 的妹夫稱連襟、丈夫的嫂嫂 稱妯娌)
不具繼承關係
一、現行民法繼承制度
( 二 ) 繼承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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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參、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的民法繼承制度
一、現行民法繼承制度
( 三 ) 應繼分與特留分
應繼分是指在繼承制度下所「應該」繼承的份量,
是指配偶與法定繼承人「均分」下的結果,而特留 分指的是遺產繼承人的「最低保障」,例如第一順 位的法定繼承人其特留分為應繼分的 1/2 。
」與「丁」女結婚後育有一子「戊」與一女「己」;
然而,「甲」卻與「庚」女偷情並生下一子「辛」。
「甲」在生前已立下遺囑,並分配好要留下遺產給「
己」女與子「戊」……
信樺文化
小三的逆襲!?
想一想:
「庚」女與子「辛」具有繼承權嗎?如果有繼承權,
那「戊」、「己」與「辛」所得到的繼承財產一樣嗎
?
二、繼承人與債權人保障的合理性
( 一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當夫妻有一方死亡,在法定財產制的主張中,死者 的遺產扣除債務後,生存的一方可以對死者的遺產 主張分配剩餘財產,再依《繼承法》規定,由配偶 及其他法定繼承成共同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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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參、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的民法繼承制度
二、繼承人與債權人保障的合理性
( 一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意義在於保障具婚姻貢獻與 協力之密切關係者,例如某婦人操持家務,先生在 外工作賺錢,當先生過世時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 求權,以先取得先生繼承財產中的一半,再與其他 繼承者均分剩餘的遺產(配偶是繼承人,所以還是 可以再均分繼承)。
二、繼承人與債權人保障的合理性
( 二 ) 父債子要還嗎?
為打破「父債子還」的繼承爭議,我國《民法》改採「限 定繼承」,意指繼承人所需負清償的責任,以繼承所得之 遺產範圍為限,不必以繼承人自己的「固有財產」來清償 被繼承人的債務,惟若繼承人有隱匿繼承財產之實,則不 受「當然限定繼承」之保護;因之,繼承人得在繼承開始 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以釐清所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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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參、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的民法繼承制度
二、繼承人與債權人保障的合理性
( 三 ) 繼承不分性別
我國《民法》早明文規定兩性有平等繼承財產的權利,
在臺灣法定繼承人中的性別比仍有差距,顯示在「家產 不落外姓」及「傳子不傳女」觀念下,家產繼承仍以男 性居多,凸顯國人在財富傳承上,大多由男性傳給男性
。
因此,在《民法》保障性別平等繼承時,我們應摒除傳 統父權觀念,並積極爭取性別平權的繼承權利。
為何需要保障智慧財產權?如何衡平 智慧財產權與社會公益?
現行《民法》繼承制度如何保障人民 的財產權?
離開
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