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中小學學生家長會會務運作應行注意及改進事項
103.09.03 修正
一、 會務運作期程:
(一)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 14 日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學校家長會。請各校 及家長會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5 條第 3 項規定,僅 作連繫會務之用途,以保護個人隱私,蒐集相關資料時應明確告知家長蒐集之 目的。
(二) 學校應於召開每學年第1 次班級家長會前先召開導師會議,詳細說明「臺北市中 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及「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 督準則」之內涵及精神。
(三) 每學年第1 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 21 日內召開,開會時由出席 家長公推1 人擔任主席,並依組織章程所訂員額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
(四) 家長會出納、會計人員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20 日內,應將金融機構家長會專 戶存摺正本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各一式 4 份 送交家長委員會查核後,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五) 每1 學年會員代表大會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 35 日內召開主持。
(六) 會長改選後於7 日內辦理移交。
(七) 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30 日內,函報相關文件各 1 式 2 份予教育局 核備。
(八)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2 次,應於會長當選後 30 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
二、 函報教育局核備資料(各 1 式 2 份):
(一) 組織章程。
(二) 選舉罷免辦法。
(三) 財務處理辦法。
(四) 志工組織運作辦法。
(五) 議事規則。
(六)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及 簽到 表,並 註明會長、副會長、 常務委員 及家長委員之 得票數。
(七) 會務人員名冊(含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特教 家長 委員 、常務委員、候補委員、
班級代表、選監人員、參加各項會議代表、秘書、出納、會計等,依本局所訂會務 人員名冊範例填報)。
(八) 移交清冊(含財產清冊,須加蓋新、舊任會長交接章及校長監交章)。
三、 會員代表大會議程:
(一) 修訂組織章程、選舉罷免辦法、財務處理辦法及議事規則等。
(二) 審議會務計畫及收支預、決算案(含上屆家長會之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
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
(三) 推選選監人員(5 至 9 人,應含學校人員代表)辦理會務人員選舉事宜。
(四) 選舉會務人員(選舉程序如下):
1. 流程:委員(候補委員)會長副會長參與各項會議代表。
2. 委員: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之(有特殊教育學生者,委員總額內 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附設幼稚園者,至少應有幼教班班級代表一 人為為委員;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者,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3. 候補委員:得依優先順序增置家長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候補委員(亦可不置)。
4. 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委員中選舉之。
5. 副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委員中選舉之。
6. 秘書、會計及出納: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秘書、會計及出納 不得為同一人,且不得由學校人員或會長之三親等以內親屬擔任之)。
7. 常務委員:於第一次委員會由委員互選之(惟會長及副會長為當然常務委員)。
(五) 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 表、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及其他代表(如校務會 議代表等)。
四、 各項選舉注意事項:
(一) 班級家長代表:
1. 只有「單獨成班」者(含幼稚園)方可選舉其班級代表,爰分散式資源班、資優班 不單獨選出。
2. 班級家長代表各班人數應相等並需定額,即1 名、2 名、3 名;如採通訊方式推選,
應有公開、透明之機制,並依自訂之通訊選舉辦法辦理,且導師應先普遍徵詢學 生家長之意願,以決定列為被推選之代表名單。
3. 班級代表如無法足額選出,於會務人員名冊該班代表處備註說明即可。
(二) 家長委員、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1. 家長委員人數請依各校組織章程規定計算,只計算單獨成班者。
2. 會長、副會長選舉需分開不可合併選出,即不可第1 名為會長、第 2 名為副會長。
3. 幼稚園及特殊教育保障名額部分,應選出全部應選名額後再檢視是否有符合保 障名額之規定,再予以遞補。
五、 家長會經費:
(一)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管理,不得由學校代管支用。
(二) 學校辦理相關校務活動,需家長會支援經費時,應提出計畫書、預算書及學校 相關預算編列或會計文件,於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始得執行。
六、 家長會辦理募款注意事項:
(一) 家長會辦理捐款事宜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家長可自由決定是否捐款,
家長會不得以強迫及定額繳納方式收取。
(二) 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0 月 1 日臺國 ( 一 ) 字第 1010181864 號函規定,家長會不得透 過學校教職員工募款;家長會接受捐款時,針對捐款者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 係者所為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爰 家長會 應以家長會名義,善用家 長會各項會議或文宣,透過會長、家長委員或班級家長代表傳達募款通知及訊 息,並設置通訊連絡信箱及專線電話等方式進行宣達溝通,應儘量避免透過學 校教職員工宣達募款說明。
(三) 家長會於製作募款通知單時,應於通知內文或通知單空白處清楚敘明「自由樂捐 不強迫捐款」,如有試算後供家長參考的捐款額度建議,應註明所列金額為建 議捐款金額,並非請家長捐定額款項,並應透過班級家長會、家長會會員代表 大會等會議,由家長會向全校家長妥為說明募集款項之目的、募款方式及支用 用途等事項,以避免家長疑慮,杜絕爭議。
(四) 家長會應對每位捐款者開立收據。有關捐款資料統計作業,建議將填有捐款金額 捐款人姓名及捐款人姓名公開意願之回條置於空白收款信封內,以保護捐款資
料,再由家長會進行後續統計,每學期公布帳冊,以供查閱,達到帳務確實登 載及公開原則。
七、 其他重要事項:
(一) 家長會長當選證書,應俟教育局核備後,由學校發給;家長會各委員當選證書 及工作人員之聘書,則由家長會發給。
(二) 家長會會務人員由家長擔任為宜(秘書、會計 及出納 不得 為 同一人 ,且不得由 學校人員或會長之三親等以內親屬擔任之),惟學校應指定人員擔任與家長會 聯繫之工作,並為必要之支援。
(三) 各校學生家長會為「家長會聯合會」之會員,享會員之權利並盡義務。
(四) 有關設立家長會專戶事宜,未設立者,備本局核備函影本、家長會組織章程、會 長身分證、印章等,申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後,再至銀行開戶。另已設立專戶者,
更換現任家長會大、小章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