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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給付規定」修訂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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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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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給付規定」修訂對照表

第6節 呼吸道藥物 Respiratory tract drugs

(自108年12月1日生效)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6.2.7.Nintedanib(如 Ofev)、

pirfenidone(如

Pirespa):(106/3/1、

106/7/1、108/12/1)

1. 需檢附肺部 HRCT(High resolution computed tomography)影像檢查。

2. 經專科醫師確診為特發性肺 纖維化(Idiopathic

pulmonary fibrosis,IPF) 後,病人的用力肺活量 (forced vital capacity, FVC)在 50~80%之間。

3. Nintedanib(如 Ofev)用於經 專科醫師確診為特發性肺纖 維化,且 FVC>80%之病患,需 具明顯症狀(病歷須清楚記載 如呼吸困難、喘或咳嗽等臨床 症狀)。(108/12/1)

4. 停止治療條件:

(1) FVC 在 50-80%間之病人,

肺功能出現惡化(經確認病 人的用力肺活量預測值降低 10%或以上情況發生時),得 以續用或得申請使用不同機 轉藥物治療並觀察 12 週,如 再測之 FVC 未改善應停止使 用。

(2) FVC>80%病人,肺功能出現

6.2.7.Nintedanib(如 Ofev)、

pirfenidone(如

Pirespa):(106/3/1、

106/7/1)

1. 需檢附肺部 HRCT (High resolution computed tomography)影像檢查。

2. 經專科醫師確診為特發性肺 纖維化(Idiopathic

pulmonary fibrosis, IPF) 後,病人的用力肺活量 (forced vital capacity, FVC) 在 50~80%之間。

3.停止治療條件:在持續使用 nintedanib 或 pirfenidone 的期間內,若病人肺功能出 現惡化(經確認病人的用力 肺活量預測值降低 10%或以 上情況發生時),應停止使 用。(106/7/1)

附件

(2)

惡化(經確認病人的用力肺 活量預測值降低 10%或以上 情況發生時) ,得以續用並觀 察 12 週,如再測之 FVC 未改 善應停止使用。(106/7/1、

108/12/1)

5.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每 24 週需檢送評估資料再 次申請。

6.Nintedanib 與 pirfenidone 不得同時併用。(106/7/1)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每 24 週需檢送評估資料再 次申請。

5.Nintedanib 與 pirfenidone 不得同時併用。(106/7/1)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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