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五屆第 5 次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 地點: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 3 樓 第一會議室
主席:陳召集人其邁(9 時 50 分後由社會局謝局長琍琍代理) 紀錄:沈芳名 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副召集人:謝琍琍、謝文斌(吳文靜代理)、黃志中(李素華代理)、李煥熏 委員:周明鎮、蔡淑芳、黃柏霖(請假)、林錦城、陳政智(請假)、蘇榮茂、
呂建利、簡玉聰、胡心慈(請假)、黃璨珣、劉慧俐、陳小娟、趙燕繡、
宗念華、簡秀媛、張瑞昆、蕭義雄、王道鵬 單位代表:
衛生局 何月霞
教育局 郭柏成、吳柏緯、王歆昀、何良才、朱武進 勞工局 許坤發、吳合芳
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李政穎 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謝秋分 財政局 李律瑩
稅捐稽徵處 林俊賢、謝典穎
交通局 許啟明、蘇健義、吳崧琦、林琬淳 都市發展局 吳淑妃
新聞局 呂淑芬 文化局 陳美英 警察局 羅榮忠
運動發展局 蔡明河、李杰樺、陳建宇 觀光局 吳契德
社會局 陳世璋、陳惠芬、許錦雯、李奇勵、謝秉曄 社會局無障礙之家 陳桂英
相關單位列席:
經濟發展局 楊華中 捷運工程局 林仁生 壹、 主席致詞
貳、 確認前次會議紀錄
決議:報告事項一:歷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項次六,有關提高高雄市 身心障礙者及教練運動體育獎金乙案續管,餘同意備查。
參、 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一
案 由:謹提歷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報告,報請公鑒。
說 明:本小組歷次會議決議案已分別函送各單位積極配合辦理,其辦理情形 請各局處自行報告辦理進度。
決 議:
一、 項次一體適能中心尚未正式營運,運動發展局續管,社會局除管。
二、 項次二請運動發展局及工務局將改善進度納入下次業務報告說明,本 案除管。
三、 項次三除管。
四、 項次四有關輔具研發部分,請衛生局邀委員參觀輔具中心及研發成果,
本案續管。
五、 項次五請交通局於一年內完成 148 個公營停車場無障礙空間改善(包 含斜坡及通道),民營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部分請交通局應訂定 合約範本,提供各委外標案參考,後續於業務報告說明改善進度,交 通局除管。另高雄師範大學停車優惠部分請林錦城委員協助教育局與 該校溝通(社會局將本次委員會決議函請衛生福利部協助轉教育部協 處),續管。大同醫院部分請衛生局持續協助,續管。
六、 項次六請文化局今日函請文化部函釋文教設施內之表演活動是否全面 適用免費觀賞,俟文化部函釋後函轉社會局辦理,本案續管。
七、 項次七除管。
八、 項次八請工務局參考委員建議討論提出具體改善作為,提供予請社會 局安排一同向林副市長報告。
九、 項次九除管。
十、 項次十請運動發展局及文化局訂定相關處理辦法,本案續管。
十一、 項次十一請警察局將具體宣導內容列入業務報告說明,本案除管。
十二、 項次十二請文化局協助安排身心障礙團體展演檔期,本案續管。
十三、 項次十三請交通局除邀請委員及盲人重建院測試「高雄 iBus」公車
即時動態資訊 APP 語音播報等功能外,應再增邀本市視障團體(如啟 明協會、按摩師職業工會),本案續管。
報告事項二
案 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報告(由社會局、衛生局、
教育局、勞工局、工務局、稅捐稽徵處、交通局、都市發展局、文化 局、新聞局、警察局、運動發展局及觀光局報告)。
說 明: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所列主管機關(承辦機關社會局)
暨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報告推動執行概況。
決 議:委員相關意見提供局處參酌,餘同意備查。
肆、 討論事項
提案一 提案委員:王道鵬委員 案 由:整修中的美術館及興建中流行音樂中心應加強通用設計概念滿足高齡
化社會需求。
說 明:無。
建 議:無。
局處說明:
一、 文化局說明(美術館)
(一) 園區改造的部分,已打除館前廣場原有的階梯式設計,重新規劃非常 緩坡的造型鋪面,對年長民眾更加友善並已開放使用;另「東側景觀 工程」規劃新設汽車道及符合法規的無障礙坡道,預計 109 年完工,
改善年長民眾的入館動線。
(二) 展覽空間改造的部分,整修館內既有無障礙坡道地坪,提升坡道使用 的安全性;展場也有既設 2 處客梯,雙梯廳空間也會在此工程改造成 為更明亮的空間,增加電梯服務的能見度。展場 1 樓廁所已於 107 年 新增通用廁所,109 年也會完成 2 至 4 樓廁所整修,並在 3 樓廁所再 新增一處通用廁所,提供年長民眾更完善的參觀環境。
二、 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說明(海洋流行音樂中心)
「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除了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外,
在空間、距離之條件許可下,大部分進出口採無門檻設計,如有高低 差也儘可能採緩坡取代階梯的手法來處理,目前全案皆已取得使用執 照,且已申報竣工,原則已符合通用化之設計概念。
決 議:請文化局及工務局邀請委員參觀,並於下次會議提出報告。
提案二 提案委員:王道鵬委員 案 由:敬請身權會已提案對應局處應加速處理,造福身障者的需求。
說 明:
一、已提案超過五年,身障體適能中心,進度為何?請明確告知。
二、各公有停車場,身障車輛收費標準流程 SOP 何時建置完成。
三、身障輔具補助金額,使用年限彈性化,最後如何提案委員完全不知。
四、教育局、衛生局委外停車場沒有對身障車輛提供優惠,違背身權法都 不見處置改善。
五、教育單位已設置的無障礙設施加強維護一案進度為何。
六、國立高師大,國立中山大學,進入校園收停車費卻沒有優惠一案,提 案已久卻未見任何改善。
建 議:無。
局處說明:
一、 運動發展局 有關說明一:
(一) 查於 106 年教育局曾就新建身障體適能中心擇定高雄市成功啟智學校 校址進行評估,並以 5 億元經費擬定一座高雄市身障體適能中心計畫,
惟市府經評估後決議不新建僅以身障者為對象的體適能中心。
(二) 108 年於運動發展局所轄中正技擊館空間內,設置無障礙體適能中心 完工。
(三) 截至 109 年 6 月依採購法辦理二次委外招標,高雄市運動場地認養辦 法辦理二次認養,皆無人投標,目前尚在與社會局討論後續事宜。
二、 交通局
有關說明二提供公有自營立體停車場,身心障礙者繳費 SOP(如附件 1)。
三、 社會局
有關說明三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 業依第 5 屆第 2 次會議決議,將委員所提供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補 助之修正意見,於 108 年 12 月 4 日函送中央納入研議辦理,並副 知委員在案。
(二) 於 109 年 4 月 1 日「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與服務制度變革」焦點 團體座談會提議,中央預計 109 年 10 月召開會議專案討論。
(三) 另本市輔具補助項目 173 項,較中央增設 1 項「人工電子耳耗材」
項目,另考量「高活動型輪椅」屬輕量化,使用對象皆為長期乘 坐者,該項目補助額度一律採最高額度 2 萬 5,000 元補助,有特
殊需求者,依實際情形評估核補。
四、 教育局
(一)有關說明四,民眾於上課時間至本市高中職學校洽公、參與活動等 事宜,均免收停車費;另三民家商、新興高中等 2 校,為活化校內 空間,減緩當地停車需求,爰將部分空間於課餘時間委外供民間作 為停車場使用,惟因得標廠商係經營運成本分析後,取得營運權並 已完成契約簽定,爰委員建議部分,因廠商成本考量及 109 年受疫 情影響暫無法取得共識。另本局已責成學校,除持續與業者溝通外,
並應於下次委外標租案中,將委員建議納入辦理。
(二)有關說明五,本局於 109 年 6 月 1 日起將各校「無障礙設施維護情 形」納入督學視導項目,截至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計回收 25 校視 導結果,其中 1 校廁所易積水,已請學校修繕、另有 1 校電梯故障 情形,校方已提計畫,並由本局提送教育部國教署申請經費補助改 善,其餘 23 校均設置完善、維護良好。另本局將持續督導學校無 障礙設施設置維護情形,以確保設施設置效益及安全性。
(三)有關說明六,有關委員建議國立中山大學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等 2 校停車優惠案,已於 109 年 6 月 17 日函請大專校院主管機關教育 部協助請學校評估提供身障者停車收費優惠及,前揭 2 校分別於 109 年 6 月 20 日及 109 年 7 月 2 日函復說明如下:
1.國立中山大學 109 年 6 月 20 日函復略以,該校長期照顧身心障礙者 並給予免費停車優惠,學校 3 處收費停車場(自動繳費機收費為西子 灣及國研停車場 ,另人工收費為海堤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停車向 本校保全(西子灣及國研停車場)或收費員(海堤停車場)出示身心 障礙證明,則免收停車費。另學校教職員工生憑身心障礙證明辦理 本校汽機車停車證,免收停車證費用。
2.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109 年 7 月 2 日函復略以,學校師生具身心障礙 身分者申請學校通行證得免收通行車證費用。惟對外開放停車部分,
考量學校身心障礙車位有限,並為顧及校內身心障礙人員權益,校 外身心障礙人員倘辦理公務、參與活動需求,方有停車免費之適用。
五、 衛生局說明
有關說明四,本案所提醫院為公辦民營市立醫院,停車場委外經營中,
已提供身心障礙者機車免費停放,醫院周邊亦設有免收費之公營路邊 停車格,提供身心障礙民眾就醫的方便性。
決 議:各項依歷次會議決議辦理,同前列管案者,併入各列管項次回復後續 辦理情形。
提案三 提案委員:林錦城委員 案 由:建議恢復因停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身障者車輛,享有停
放公有路邊停車格當日 4 小時內免費及計次半價優惠。
說 明:
一、 因衛福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辦法」第 6 條之規定,原領有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身障者因不符行動不便之要件,在到 達使用期限之後即不再核發該證。
二、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車輛,未持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形同 取消停車 4 個小時免費及計次半價之優惠。
三、 經比較各縣市對身障者停車優惠,六都之中屬高雄市最嚴苛,必須持 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方有停車優惠。
四、 對於未持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身心障礙者,於停放其他 公有停車位仍應給予優惠,以示照顧身心障礙者。
建 議:請相關單位研議辦理。以期照顧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而未領有黃 卡之身心障礙者,以示公平正義。
交通局說明:
一、 相關法規:
(一) 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於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所核轉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籌組專業 團隊進行需求評估。前項需求評估,應依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程 度、家庭經濟情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 等因素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設籍於轄區內依前項 評估合於規定者,應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 務。」,第 71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 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 位補助。
(二)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 6 條:「經需求評估為 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配偶或親 屬一人,得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第 9 條:「使 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除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外,應將專用 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
(三) 綜觀前揭法規意旨,身心障礙者已可經由鑑定與需求評估結果,依 其個案所需獲得不同之支持服務及社會福利,並非身心障礙者均齊 頭式給與,以確實保障其權益。另上述規定均以行動不便者為提供 停車福利之對象,在社會資源有限之大環境下,針對重點對象給予
支持,同時可減少活動能力健全之身心障礙者排擠真正行動不便 者。
二、 其他縣市優惠比較:
(一)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屬法定之交通服務,然停車優惠則非 屬必要之社會福利。.
(二) 本市針對停車專用識別證者停車優惠為計時當日前 4 小時免費,計 次及高費率半價。
(三) 經查六都身心障礙停車優惠對象多以經評估行動不便者持有停車 專用識別證者及專用車牌為原則,本市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定並 非最嚴苛,且相較其他縣市,本市身心障礙專用格位提供免費停車 已是六都最為優渥。
三、 本市檢討:
(一) 本府社會局核發身心障礙證明約 14 萬 4,000 人,領有停車位識別 證約 5 萬 4,000 人,惟本市路邊收費停車格位僅約 4 萬多格,收費 停車位已無法滿足民眾臨停需求,如針對非領有識別證之身心障礙 者再給予同等優惠,將誘導無停車證之身心障礙者長時間停車,等 同排擠真正有需求行動不便者之停車權益。
(二) 108 年針對停車位識別證停車短收 3,000 多萬元,另目前停車開單 已縮時至晚上 8 時,等同提供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服務,且本市財 政非屬寬裕,優惠對象範圍難謂有較其他 4 都放寬之餘,經評估目 前仍以持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為優惠對象為宜。
決 議:請交通局研議提供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可行措施(非單指身心障礙停 車格之優惠),下次會議說明處理方式。
提案四 提案委員:林錦城委員 案 由:高雄市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之教練運動體育獎助金發給明顯偏低,高雄
市理應提高身心障礙者運動選手之教練運動體育獎助金發給,以鼓勵 身心障礙者訓練教練之辛勞。
說 明:
一、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教練能申領到身心障礙者教練運動體育獎助金幾乎 是每兩年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或四年帕運、亞帕運時獲得佳績才有機 會申領得到身心障礙者教練運動體育獎助金,而高雄市對於身心障礙 者教練運動體育獎助金發給明顯偏低。
二、 身心障礙者能由教練訓練到能參與全國賽或身障亞帕運賽、帕運賽是 一件非常非常辛苦所培養出來的,然而高雄市對於身心障礙選手之教 練默不關心,鼓勵極少,榮獲得佳績申請身心障礙者之教練運動體育 獎助金卻少得可憐。
建 議:
一、 請高雄市政府提升對身心障礙者運動選手之教練之重視,不要放生。
二、 祈請高雄市身心障礙者之教練運動體育獎助金能提高、以慰身心障礙 運動選手之教練的辛勞,畢竟獲得佳績都是高雄市之成就,懇請委員 們重視她(她)們的一點點福祉,感恩甚上,能為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之教 練所埠。
三、 獎金擬比照台北市。
運動發展局說明:
一、 高雄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於 100 年發布,期間曾於 104 年、106 年、
107 年及 108 年四次修正。在審酌本市財政預算可行的情形下,不斷盤 點本辦法現行條文予以微調並優化,以期透過政策的導引下,將預算 更有效益的挹注予提升競技水準、激勵運動成績表現。其中與全國身 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相關者如下:
(一) 106 年修正選手第二名獎助金基準,由新臺幣(以下同)3 萬元提升 至 4 萬元。
(二) 108 年修正選手第一名獎助金基準,由 6 萬元提升至 8 萬元。
(三) 108年增定國際身心障礙者運動會選手獎助金 (比照中央主管機關
「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之獎助金百分之 十發給)。
二、 本市調升第 1 名選手獎助金後,本市目前選手獎助基準優於全民運動 會第二類,且教練獎助金基準亦尚優於全民運動會第二類。經檢視全 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6 都前 6 名選手發放情形,本市選手獎金於 6 都排序僅次於台北市及台中市。
三、 本案由有關評估爭取提高本市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教練及選手獎 金,期能比照台北市乙節,業於第五屆第 4 次會議除管,未來將視財 政狀況納入考量。
決 議:請運動發展局積極協助身心障礙選手及教練增取相關獎勵措施。
提案五 提案委員:劉慧俐委員 案 由:請提升身障礙者文化平權的通用設計。
說 明:文化局近年來舉辦多項活動也重視對身障者服務,但由高雄市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小組第五屆第四次會議資料之局處的報告中,屢提及因 缺志工或志工缺乏經驗常導致成效不彰(附件 1),實屬可惜!不知可有 改進之方?
建 議:
一、 文化局 108 舉辦”看不見的看見”視障推廣系列活動繼續擴散至各項 活動,讓身障者有權利享受各種類藝術。
二、 志工訓練可結合社團法人台灣非視覺美學教育協會一起培力。
三、 另依高雄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第五屆第四次會議資料之局處的 報告中資料(P100-101),教育局近年均函請各級學校將特殊教育課程 計畫提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並報教育局備查,同時也辦理教 育研習,不知美學文化平權的課程實施正常化?師資教育訓練及教材現 況如何?
局處說明:
一、 文化局
(一) 高市圖於 109 年仍持續推動視障者多樣性的感官讀,讓身障者保有 文化近用的權利。推動視障相關活動如下:
1. 109/5/16-109/7/25「拾光,拾起閱讀的時光」視障者閱讀系列活 動(已辦畢)包含寵物時光~Touch 萌寵物、綠作時光~ 水苔小品盆栽、
DoRiMi 音樂小時光、拾光閱讀主題書展、好時光~電影聽賞、綠作 時光及我的木工夢~水苔壁飾(進階)等共計 6 場活動。
2. 「 閉 上 眼 睛 , 用 心 閱 讀 」 視 障 者 閱 讀 推 廣 活 動 ( 預 定 109/8/16-109/10/31 辦理)
(1) 2 場說故事活動-「閉上眼睛,用心聽故事」。
(2) 4 場讀書會-「聽見文學,相約生命作伴」。
(3) 1 場電影聽賞-「我就要你好好的」。
(4) 1 場與社團法人台灣非視覺美學教育協會合作的水墨推廣活動-
「動物嘉年華」。
(5) 1 場主題書展與社團法人台灣盲人重建院南部辦公室合作-「閉 上眼睛,用心聽閱讀主題書展」。
3. 其他視障活動(預定辦理)
(1) 2 場「用植物減壓,提升快樂活力」。
(2) 1 場電影聽賞(何日君再來)。
(3) 1 場「視障科技輔具體驗展」。
(二) 志工訓練可結合社團法人台灣非視覺美學教育協會一起培力。
1. 於 109 年 3 月初曾與社團法人台灣非視覺美學教育及學學文化創意 基金會敲定志工培訓課程,但因預定的日期經疫情多次延宕,而使 學學文化創意基金會將志工培訓移轉台中。未來仍將持續與相關單 位合作辦理志工培訓機會。
2. 未來高市圖考慮於推動視障者活動中加入志工培訓相關課程,與社 團法人台灣非視覺美學教育協會(位於台中)或高雄在地的視障相 關團體合作結合外部資源慢慢再強化志工培訓這一塊。
二、 教育局
(一) 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各教育階段共同課程之領 域課程均依規定實施藝術領域課程(國小低年級為生活課程),並於 課程計畫設計適切融入人權、多元文化等相關議題。
(二) 本局持續配合教育部第二期五年計畫辦理藝術與美感深耕計畫,制 定課程活動、學習環境及人才培育之發展面向,五感體驗培養美的 覺知發展全人素養,在生活與體驗中實踐美善力量的環境教養,及 以人才培育研習能促進未來涵養,創新教育工作者知識能量,總計 11 項子計畫進行中,並配合文化部、教育部、故宮南院、市圖等 多項藝文活動計畫。
(三) 有關師資教育訓練及教材現況,相關藝文計畫包含參訪藝文場館體 驗教育、生活美感講座、幼兒園美感教育推廣、跨領域美感教育推 廣及藝文團體進入校園等,提供各級學校及教師申請,評審委員於 審核各校申請案時並優先考量偏鄉、弱勢學校及特殊學校申請需求,
以達師資增能及美學文化平權目的。
(四) 另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及「身心障 礙學生領域課程調整應用手冊」,當學生於藝術領域有學習困難,
將依據學生學習需求及藝術課程綱要間之差異進行課程調整;課程 調整前並應先評估學生之身心特質與學習需求,瞭解學生起點行為 及先備能力,另分析藝術領域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需求及能 力之適配性,以進行調整。
決 議:請文化局及教育局將辦理情形列入業務報告說明。
提案六 提案委員:簡秀媛委員 案 由:
一、 建請高美館運用館休及整修期間,加強改善其無障礙設施設備,以利 行動不便者使用。
二、 同時請提升加強高美館志工及導覽員對身心障礙者的友善服務。
說 明:
一、 目前高美館因內部場館整修,館休到年底,請一併將場館內無障礙設施 設備不符規範者予以改善之。
二、 5 月份有一場參訪,導覽員眼光指投注在同等身高的觀眾,忽視輪椅族, 志工提醒進場時間的不耐煩態度,讓平權政策的推動,無疑是變相特殊 化。
文化局說明:
一、 展覽空間改造的部分,目前修繕更新工程包含整修館內既有無障礙坡 道地坪,提升坡道使用的安全性;107 年已新增 1 樓無障礙親子通用廁 所,目前工程也會在 3 樓廁所新增一處無障礙親子通用廁所;另演講 廳重新規劃無障礙座位區,讓該區接近演講廳民眾主要出入口,進出 容易,並規劃友善的座位配置,提供身障者及陪同者更優質的參與環 境。
二、 導覽服務與接待部分,於休館期間進行內部培訓,邀請專業人士來館 與第一線人員,進行授課有關身心障礙者接待的議題,包含如何接待、
接待技巧及語氣等。檢討改善第一線服務 SOP(如有身心障礙者),包括 如何立即增加服務人力(延長等待時間)及調整服務節奏(照顧特殊需 要者的需求)等。
決 議:併前案辦理,另請文化局無障礙空間改善完成後,邀請委員前往勘查。
提案七 提案委員:簡秀媛委員、王道鵬委員 案 由:建置低地板公車常態性的 APP 時刻表。
說 明:提供行動不便者可以在公車 APP,搜尋到低地板公車的乘車時間表。
大部份的輪椅族都選擇復康巴士,其中的一個原因是不清楚低地板公 車發車的時間點。
建 議:在有行駛低地板公車路線設定固定班次。
交通局說明:
一、 考量無障礙公車數量有限,且客運業者人力調度尚受工時、路線長度、
車輛保養等因素影響,爰為提升本市無障礙公車服務水準,研擬無障 礙公車預約機制如下:
1 可優先 搭乘
有 32 條 100%全無障礙路線無須預約即可享無障礙服務,
另有 18 條路線無障礙車輛配置比達 80%以上。
2 搭乘兩 天前
提供各路線業者專線、專人預約電話供身障者以「小時」
為單位預約 2 天後之搭乘時段,並預為排班服務。
3 搭乘一 天前
可致電客運業者查詢欲搭乘路線隔日無障礙公車班次,
並可改使用通用計程車或預約復康巴士服務。
4 搭乘日 當天
可透由本市公車動態系統 iBus APP 查詢路線上服務公車 是否為無障礙車輛及無障礙公車班次,或改使用通用計 程車或復康巴士。
本局官網(https://www.tbkc.gov.tw/)並已公布「高雄市公車無障礙 公車預約機制」及各客運業者服務專線資訊。
二、 截至今(2020)年 6 月,無障礙公車總數已達 528 輛,比例已從 2010 年 13%,提高至 52%,本局將持續輔導客運業者積極汰換為無障礙公車 並以 114 年完成公車全面無障礙化為目標,亦預計 111 年完成無障礙 公車固定排班路線。
決 議:請交通局參酌委員建議,改善公車動態系統 APP 功能,並加強宣導 iBus APP,將相關改善事項列入業務報告說明。
伍、 臨時動議
提案一 提案委員:趙燕繡委員 案 由:建請本市政府關於身障權益相關委員會任期盼能比照身權會規定,兩
年一任。
說 明:身權會委員任期目前兩年一任採選舉方式進行,能成功讓各方領域身 障者得以發聲,也避免資源壟斷。也期盼相關局處的身障相關的委員 會,能夠比照。例如:工務局的無障礙環境堪檢委員會的委員,會與 被勘檢對象接觸,更需避免長期聘僱。
建 議:相關委員比照兩年一任,透過選舉方式辦理。
工務局說明:
一、本局依據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 定原則第 7 點及「高雄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 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設置要點」第 3 條規定辦理「高雄市政府公共 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委員每 2 年一 任,屆期簽奉市長核定改聘。
二、另依據「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 」第二點適用範圍 之公共建築物應由勘檢小組辦理勘檢。勘檢小組應由當地主管建 築機關相關人員、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及建築師公會代表共同組成,
每次實地勘檢應包括上述各類人員。第五點規定勘檢人員應具備 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內政部營建署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 月 一 日 以 後 委 託 辦 理 之 公 共 建 築 物 設 置 身 心 障 礙 者 行 動 與 使 用 之 設 施 及 設 備 勘檢 人 員 培 訓 講 習結 業 證 書 。( 二 )曾 擔 任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公 共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生 活 環 境 業 務 督 導 小 組 委 員 連 續 三 年 以 上 。( 三 ) 曾 擔任 各 直 轄 市 、 縣( 市 ) 政 府 及 特設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勘 檢 小 組 委 員連 續 三 年 以 上 。 」, 本 局 於 每 兩 年聘 任 時 將 相 關 公會符合資格人員簽奉聘派。
決 議:請社會局發文予相關單位比照辦理。
提案二 提案委員:林錦城委員 案 由:高雄市各捷運站周邊及巷弄應研議得臨時停車接送身心障礙者或行動
不便者。
說 明:
一、 目前大多捷運站周邊皆畫設紅線巷弄亦同,使得須接送身心障礙者或 行動不便者常紅線臨時停車接送,而此臨停接送常常接到檢舉違規紅 線停車,使身心障礙者或行動不便者家屬及本人被罰緩。
二、 雖捷運站周邊有畫設身心障礙者或行動不便者專用停車位,然大都只 一停車位,且周轉率低,又位置離出入口尚有距離,非常不便。
三、 街道巷弄幾乎紅線畫滿,連臨停亦皆遭取締或被拍照檢舉,對身心障 礙者或行動不便者家屬及本人苦不勘言。
四、 警務人員尚且有心幫忙!然檢舉達人卻不放過任何!
五、 捷運鄰近出入口又常是公車停車處,占用臨停亦會遭公車司機檢舉!
建 議:請市府或中央相關單位研議解決之道,或部分出入口及巷弄改劃設黃 線,以期照顧身心障礙者或行動不便者接送之苦,以示公平正義。
局處說明:
一、捷運局:本案係屬交通局權管,將配合交通局規劃辦理。
二、交通局:
(一)為提供大眾捷運站周邊民眾合法接送之臨停需求,本局已邀集本府捷 運工程局、本府工務局養工處、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本府警察局、
公所及當地里辦公處等各單位,逐站辦理現場會勘,依會勘決議進行 黃線或臨停接送區之設置,各捷運站所增設之臨停接送區位置(詳如 附件 2)。
(二)本市各捷運站周邊巷弄之紅線,多屬路口 10 公尺內或因消防通道而 劃設之法定紅線,考量路口行車安全及消防救災動線,尚無法調整為 黃線。惟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 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 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1.第 5 款規定,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 55 條之情形,
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2.第 10 款規定,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
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三)另捷運站周邊身障格之數量少、周轉率低及距離出入口過遠乙節,按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停車場應 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 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故本市公、民營之公共停車場之身障格位,皆依此比例設置,且路邊 身障格位亦提供身障朋友免費停車;另身障格位置與捷運站出入口之 距離,係以身障者路邊上下車之行車安全(含斜坡道設施設置與人行 道可通行寬度)為主要考量,如有個別建議地點,亦可提供由相關單 位(如捷運公司)會勘研議調整可行性,併此說明。
決 議:請交通局重新勘查臨時接送區並向委員報告,另將上述法規提供社會 局函轉本市身心障礙團體知悉。
提案三 提案委員:蕭義雄委員 案 由:請研議如何提升市轄各級學校,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認知,以利
身心障礙學生學習空間並加深其服務。
說 明:
一、 有民間團體欲在暑假期間,為讓身心障礙學生在長假期間能持續進步,
向某校提出申請場地使用,卻被學校拒絕,經教育局長官溝通下始勉 於同意(僅免押金,無視高學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規 範),並表明到此為止,爾後不再出借。學校建物設施設備係全民納稅 人所支付,提供(即便有付費)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應是政府最廉價的支 持,但少部分學校(校長)不予理會。
二、 有發生老師(含普通班)不適當對待身心障礙學生與家長,即使校長知 情,也欠缺妥善的處理。
三、 上述例舉,顯見部分教育人士還是忽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規範,
尤其是第八條意識提升與二十四條教育的落實。
建 議:
教育局說明:
一、 本局針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內涵皆有辦理下列事項:
(一) 舉辦高雄市特教生才藝競賽活動及高雄市特教生藝術創作聯展。
(二) 辦理鑑定安置工作,以利其接受適性特殊教育服務及相關資料。
(三) 提供學生教育輔具器材,使身心障礙者有機會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 上在校選擇於何處、與何人一起學習。
(四) 設置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教師供特殊教育學 生教學服務。
(五) 補助學校經費聘請教師助理員。
二、 有關民間團體借用學校場地部分,民間團體可依據「高雄市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
決 議:請教育局加強宣導 CRPD 精神,除管。
散會:12 時 10 分。
附件 1
文化局 5-3 業務報告內容
六、高雄市立圖書舘活動說明︰
(一)推展情形
為保障視障者之閱讀之權益,致力推廣視障閱讀,提供相關視 障輔具設備及視障資源,並針對視障兒童提供雙視圖書與繪本。而 健全資源與服務同時,也希冀透過活動,讓視障兒童走出家中,一 同來圖書館體驗閱讀的新世界與了解相關資源,因此規畫「看不見 的看見」閱讀系列活動結合講座、電影聽賞、走讀大自然及走讀科 學工藝、非視覺藝術創作坊、情緒桌遊及「聲歷其境」口述影展等 多元的閱讀方式來豐富視障者的心靈。
(二)執行困難
活動過程中缺乏志工:視障者參於活動過程中,很多部分需要 志工從旁協助,但有時卻找不到志工或者來的志工因缺乏服務視障 者的經驗,導致成效不彰。
教育局 5-3 業務報告內容 一、 督導各校特教課程計畫
本局每年均函請所屬各級學校依規定將特殊教育課程計畫提經該校 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本局備查。(108 學年度辦理情形如表 8)
(一)國民教育階段:聘請本市特教輔導團協助備查,並於第一學期開學 日前完成備查。備查結果發函至各校,與該校整體課程計畫上網公 告並據以進行教學。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委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審查,本局將備 查結果發函至各校,請各校據以實施各科之規劃。
表 8-本市 108 學年度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計畫備查辦理情形 教育階段
作 業 國民教育 高級中等教育
法源依據
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課程計畫備查 作業參考原則
(107 年 9 月 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70106766 號函)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課 程計畫檢視原則
學校送件日期 國小階段 國中階段
108 年 7 月 24 日前 108 年 7 月 3 日前 108 年 7 月 12 日前
本局備查日期 108 年 7 月 22 日完成 108 年 8 月 21 日 備查班型 分散式資源班、集中式特教班、巡迴輔
導班
集中式特教班 (含特殊教育學校)
二、 辦理特殊教育相關研習
為全面提升本市特殊教育品質理念和支持、支援的服務精神關懷的 理想,顧全各領域之需求,本局 108 年度 11 月至 109 年 3 月共計辦理 58 場研習,計 2,680 人次參加研習(如表 9):
表 9-辦理特殊教育研習之類別、場次、參加人次及辦理時數 (108 年 11 月至 109 年 3 月)
研習類別 場次 參加人次 辦理時數
九年一貫課程與特殊教育 1 7 3
心理評量專業知能 8 327 54
幼兒園教保特教專業知能 1 23 3
各項測驗工具與量表 2 33 8
自閉症、過動等專業知能 3 233 12
其他分類特教研習 3 36 8
性別平等教育 1 91 3
個別化教育計畫研習 1 20 3
特教各類成果發表會 2 112 11
特教班教學知能研習 4 166 24
推展特教行政運作相關研習 1 4 1
課程綱要研習 14 159 47
研習類別 場次 參加人次 辦理時數
學障專業知能 2 174 9
融合教育特教專業知能 6 467 27
聽障專業知能 1 92 3
鑑輔安置專業知能 8 736 23
總計 58 場次 2,680 人次 239 小時
附件 2
高雄市各捷運站出口臨停接送區
編號 站名 臨停接送區
R3 小港 沿海一路有臨停黃線(出口 1) R4 小港國際機場 機場設有接送區(出口 2)(出口 6)
R4A 草衙 該站位於主要交通幹道交通流量大,基於行車安全考量並無適當位置 R5 前鎮高中 翠亨北路有臨停黃線(出口 3)
R6 凱旋 舊凱旋路有臨停黃線(出口 1) R7 獅甲 中山路有臨停黃線(出口 2)(出口 3) R8 三多商圈 三多三路有臨停黃線
R9 中央公園 中山路有臨停黃線(出口 1) R10 美麗島 中山路有臨停黃線(出口 9) R11 高雄車站 火車站內設有接送區(出口 2) R12 後驛 博愛路上有臨停黃線(出口 2) R13 凹子底 忠言路上有臨停黃線(出口 3) R14 巨蛋 博愛路上有臨停黃線(出口 5)
R15 生態園區 已有路外平面停車場(出口 1)及高費率停車格(出口 2) R16 左營 火車站內設有接送區(出口 1)(出口 2)
R17 世運 該站位於主要交通幹道無適當位置 R18 油廠國小 左楠路有臨停黃線(出口 2)
R19 楠梓加工區 加昌路有臨停黃線(出口 3) R20 後勁 加昌路有臨停黃線(出口 2) R21 都會公園 高楠公路有臨停黃線(出口 4) R22 青埔 經武路有臨停黃線(出口 1)
R22A 橋頭糖廠 糖南路有臨停黃線(出口 1)
R23 橋頭火車站 已有迴車廣場供車輛臨停使用(出口 2)
R24 南岡山 出入口前道路為捷運公司權管,捷運公司表示無適當位置 O1 西子灣 麗雄街有臨停黃線(出口 1)
O2 鹽埕埔 大勇路有臨停黃線(出口 4)
O4 市議會(舊址) 已有高費率停車格(出口 1)及路外立體停車場(出口 2)
O6 信義國小 已有信義國小臨停接送區(出口 2)及高費率停車格(出口 1,近新興區公 所前)
O7 文化中心 中正二路有臨停黃線(出口 3) O8 五塊厝 中正一路有臨停黃線(出口 4) O9 技擊館 中正一路有臨停黃線(出口 4) O10 衛武營 中正一路有臨停黃線(出口 3)
O11 鳳山西站 該站位於主要交通幹道無適當位置,且周邊停車空間尚有餘裕 O12 鳳山 自由路、中山路、光遠路有臨停黃線
O13 大東 光遠路有臨停黃線(出口 1) O14 鳳山國中 中山東路有臨停黃線(出口 2)
OT1 大寮 出入口前道路為捷運公司權管,捷運公司表示已有接駁車候車處、維持 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