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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銜)志願服務隊組織準則-(參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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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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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銜)志願服務隊組織準則-(參考範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組織準則依人民團體暨志願服務等有關法令規章訂定之。

第二條 本隊定名為「00000000志願服隊」(以下簡稱本隊)。

(說明:本條「00000000」部份應書明志願務隊隸屬機 關、機構或團體之全銜)。

第三條 本條以培養熱心公益,關懷社會之善良風氣,塑造助人最樂,服 務最榮之利他精神,擴大民眾參與層面,激勵民眾貢獻心智,相 互策勉,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協助推動0000為宗。

(說明:本條「0000」部份可依隸屬單位之不同性質書明:

兒童福利服務、婦女福利服務、家庭福利服務、醫院社會服…等 文字)。

第四條 本隊隸屬於「000000」,隊址設於隸屬單位辦公處所「00 000」。

第五條 本隊接受「000000」之指揮監督。

(說明:本條「0000」部份應書明隸屬機關、機構或團體名 稱之全銜)。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隊之任務如左:

一、

二、

三、

四、

五、

(說明:本條有關本隊之任務,應依隸屬單位之特性,及本隊所 應扮演之角色書寫)。

第三章 隊 員

第七條 凡年滿00歲,關心社會,誓志服務,經參加隸屬單位或有關單 位舉辦之志工基礎、特殊訓練結業,實際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滿三 個月而績效良好者、得邀請參加本隊為隊員。

(說明:志願服務的基本理念是人人可參與,應無年齡之限制,

(2)

惟各單位服務性質不同,可能所需之志工人員在年齡方面必 須有所限制,否則,該部份文字可免)。

第八條 本隊員之權利: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與本隊、隸屬單位或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活動。

第九條 本隊隊員之義務:

一、遵守隸屬單位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遵守本隊組織準則、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執行本隊或隸屬單位分配之服務工作。

四、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五、繳納隊費。

六、出席本隊或隸屬單位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第十條 本隊隊員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本隊聲明退出服務行列,退出後,

其既繳之隊費,概不退還。

第十一條 本隊隊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按情節輕重,

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除名等處分:

一、違反隸屬單位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二、違反本隊組織準則、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三、有其他不法行為妨害隸屬單位及本隊名譽者。

四、週末參與服務工作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凡除名之處分應經隊員大會通過後行之,隊員之除名,其既 繳之隊費,概不退還。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隊以隊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委員會為執行單位,在大會 閉會期間,由委員會執行其職權。

第十三條 本隊設委員00人,候補委員00人,均由隊員大會以無記名 連記法選舉之,委員遇有缺額時,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以補 足原任任期為限。

(說明:本條規定委員設置之名額以九至十五人為宜,視各隊 隊員之多寡而定,候補委員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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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隊委員組織委員會,并由委員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隊長及副 隊長各一人。隊長綜理隊務,並對外代表本隊,副隊長協助隊 長處理隊務,任期均為二年,連選不得連任。

第十五條 隊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或罷免委員。

二、審查委員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三、通過及修改組織準則。

四、通過年度服務計畫、經費預決算及志願服務發展方案。

五、議決隊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團隊組織之解散。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六條 委員會之職權如左:

一、召開隊員大會。

二、辦理隊員大會決議案。

三、辦理審查隊員入隊事項。

四、擬定年度服務計畫、經費預決算及專案服務方案。

五、選舉隊長及副隊長。

六、議決隊長及副隊長或委員之辭職。

七、聘免本隊各組幹部。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本隊委員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八條 本隊得視服務工作需要設組訓、輔導、行政三組,各組置組長 一人,由隊長就隊員中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各組組長 均為無給職。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九條 本隊隊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均由委員會召集之。召集 時應於大會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之,並應報請隸屬單位派員指 導。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委員會認為必要,

或經隊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第二十條 隊員大會開會時,由隊長主持之,隊長因故未克出席會議時,

由副隊長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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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隊員大會之決議,應有隊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隊員過半數 同意行之。惟修改組織準則隊員之除名處分,委員罷免或團 隊組織之解散等重大事項需經隊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 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由隊長召集並主持之,如隊長因 故未克出席會議時,由副隊長主持。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開會時不得委託出席,委員連續二次無故缺席委員會 議,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本隊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 隊員繳交之長年隊費。

二、 隸屬單位之輔助費或獎助費。

三、 熱心公益人士或隊員之捐款。

第二十六條 本隊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七條 本隊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以內,由委員會編製 報告書提經隊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報請隸屬單位備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隊解散時,其剩餘經費全數捐贈隸屬單位作為推展志願服 務之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所有。

第二十九條 本組織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人民團體暨志願服務有關規 章及隊員大會之決議辦理之。

第三十條 本組織準則經隊員大會通過,陳報隸屬單位核備後施行,修 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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