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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類商品自印標識執行報驗成效之探討 臺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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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類商品自印標識執行報驗成效之探討

臺南分局 技正龔美惠 壹、前言:

本局自 77 年 1 月 1 日起陸續公告玩具為應施進口及內銷檢驗品目,進口 採逐批檢驗,內銷採隨時抽驗。後來基於符合公平待遇原則及加強保護未來國 家主人翁安全的立場,自 85 年 4 月 1 日起內銷檢驗改為出廠檢驗方式。玩具 須於進口及出廠前完成報驗並經檢驗合格,貼有商品檢驗標識,才可上市銷 售。

如何改革舊有檢驗制度並保障消費者權益,且致力於使商品檢驗制度得以 現代化及國際化等已成為本局重要改革議題。而 80 年代,正逢歐盟開始推出 商品驗證登錄制度,本局為順應國際趨勢、避免重複檢驗,並節省業者時間及 增進商機,重新檢討檢驗方式,於是「商品驗證登錄辦法」自 88 年 7 月 28 日 孕育而生。並於 89 年 4 月 1 日起公告玩具商品實施商品驗證登錄制度。

多年來大家可以發現市面上的玩具商品日新月異,種類繁多,大小不一,

而逐批報驗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對業者來說不但於人力上、時間上及金錢上皆 是一大負擔,鑑於此,本局重新檢討玩具商品貼附商品檢驗標識的替代方案,

於 91 年 1 月 9 日發布「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中規定,報驗義務人得申請 自印商品檢驗標識,本項專題是針對實施玩具類自印標識後之業者報驗的情形 做探討。

貳、玩具類商品自印商品檢驗標識之制定依據、緣起及目標

一、依據:本規定是依據 91 年 1 月 9 日發布之「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核准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 者,為字軌「M」及指定代碼』及「商品監視查驗作業程序」辦 理。

二、緣起:本局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健康安全,一直以來即採取商品逐批檢 驗方式,逐件核對商品貼附商品檢驗標識的方式,不論本局或報 驗義務人均付出龐大的人力、財力及時間,致使行政效能及服務 品質自然難以提升,業者也諸多抱怨。玩具的檢驗制度多年來一 直採取逐批檢驗的方式,國內廠商出廠或國外廠商進口均須經逐 批檢驗合格後,於商品上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才能於國內市場銷 售。玩具常因體積小,數量龐大,日新月異,業者為貼附商品檢 驗標識常花費大量的人力及時間,如此一來造成業者成本增加。

玩具雖於 89 年 4 月起實施商品驗證登錄,因玩具樣式及型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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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競爭力是本局規劃實施玩具類商品自印商品檢驗標識之緣 起。

三、目標:本局規劃實施玩具類商品自印標識是為了兼顧業者的時間和成本 的考量以及保護本國的兒童,提供兒童安全優質的玩具,並希望 能讓消費者對玩具的選購皆能一目了然,安心、放心的選購,達 到業者及消費者雙贏的目標。

參、玩具類商品自印商品檢驗標識之演進:

為規範玩具類業者能取得自印標識的資格,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於 91 年 1 月 9 日訂定發布之第 3 條第 3 項規定:『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核准由報驗義 務人自行印製者,為字軌「M」及指定代碼』,並明定玩具類商品分類號列 9501.00.10.00.4B 等 20 種品目,依據「商品監視查驗作業程序」規定,玩具 類商品之報驗義務人申請自印商品檢驗標識,檢附「自印商品檢驗標識申請 書」,經本局核准後,取得自印商品檢驗標識資格,應依商品標識使用辦法第 3 條規定,標示圖式及識別號碼,其中識別號碼由字軌「M」及監視查驗檢驗登 記號碼組成,另應於商品明顯處標示該商品之製造日期或批號,並應將該監視 查驗檢驗登記號碼與商品製造日期或批號詳列於報驗申請書上。

因上開規定開啟玩具類商品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檢驗標識的先例,於實施 2 年後,本局經檢討,於 92 年 1 月 28 日修正「商品監視查驗作業程序」,對 於玩具類商品,其報驗義務人申請自印商品檢驗標識時,應填具「自印商品檢 驗標識申請書」並檢附工廠登記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 件、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及最近三批報驗商品之查驗證明影本,向檢驗機 關提出申請;其尚未取得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者,應同時依該程序第 2 點 第 1 款規定,申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檢驗機關核准後將以「自印商品檢驗標 識核准通知書」通知報驗義務人,報驗義務人應於報驗前,依商品檢驗標識使 用辦法第 3 條規定,標示圖式及識別號碼,其中識別號碼部分,依已公告之玩 具類商品檢驗方式明細表規定標示。

由於玩具種類愈來愈多,也愈來愈複雜,且因中國大陸製劣質玩具充斥於 國內市場,本局為更有效的管理,於 94 年 5 月 27 日公告應施檢驗商品玩具類 商品分類號列為由 20 項增加為 38 項,並自 94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本制度原是為方便報驗義務人能節省時間及金錢,提升競爭力,但自實施 以來,因有些不法的業者濫用該制度,反而讓不守法業者有漏洞可鑽。鑑於 此,本局各相關單位再次研討更完善的作業。於 97 年 9 月 17 日公告修正「應 施檢驗玩具商品品目及相關檢驗規定」,並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由 38 項 品目增列為 56 項品目。而在此公告的「其他檢驗規定」第 5 點明定其他相關 規定依「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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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業於 97 年 10 月 21 日公告「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其中較為重 要的規定如下:

一、報驗義務人應填具「自印商品檢驗標識申請書」,檢附監視查驗檢驗商 品登記證影本及最近 3 批(申請自印標識前 1 年內)報驗商品查驗證明 影本,依其所在地向檢驗機構提出申請。

二、報驗義務人得申請自印商品檢驗標識,依據「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

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第 3 目規定:其他經本局核准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 製者,字軌為「M」及指定代碼,前開指定代碼,由本局核准。

三、依據「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報驗義務人依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第 3 目規定,取得本局核准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資 格,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廢止其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之核 准:

(1)停業、行踨不明或逾 2 年未申請報驗。

(2)將核准自印之商品檢驗標識標示於非核准之商品上。

(3)未貼商品檢驗標識 2 次以上。

廢止報驗義務人自印商品檢驗標識核准屆滿 3 個月且經連續報驗商 品 3 批檢驗合格者,報驗義務人始得重新申請用自印商品檢驗標識。

四、報驗義務人申報玩具查驗時,必需自印商品檢驗標識 MXXXXX 及批號【不 得重複使用】,詳實填寫於報驗申請書之商品檢驗標識欄批號欄。報驗 義務人依規定應將 MXXXXX 及批號(7 碼)分開上下並列標示,且緊鄰基 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並貼附或標示於玩具本體或最小包裝上,以落實 後市場管理機制及商品追溯性。凡同一報驗義務人尚有庫存之中文標示 樣張(包括自印之商品檢驗標識 MXXXXX 及批號;不論有無分開上下並列 標示者),同意限期使用至 98 年 6 月 30 日止;屆期仍無法使用完畢 者,得向本局申請專案延展。

五、批號的編碼原則:例如:0809001【為報驗義務人於 97 年 9 月份進口或 製造之第 1 批玩具商品;第 1、2 碼(08)原則上為進口或製造日期之西 元後 2 碼(2008);第 3、4 碼(09)原則上為進口或製造日期之月份;

第 5~7 碼流水號】(圖一)

圖一

或 MXXXXX

批號:08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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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玩具類商品之品目規劃及演進:

玩具類商品自 77 年起,陸續公告進口檢驗採逐批檢驗方式,而內銷檢驗 採隨時抽驗方式,直到 85 年 4 月 1 日起內銷檢驗改為出廠檢驗方式,以符合 公平正義原則。本局所公告的玩具類品目演進如下:

一、94 年 5 月 27 日以前公告實施檢驗之 20 項品目。

二、89 年 4 月 1 日實施驗證登錄檢驗品目。

三、94 年 5 月 27 日起實施檢驗之 38 項品目。

四、公告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檢驗之 56 項品目。

伍、玩具類商品內銷報驗批數及總數量統計比較:

本局臺南分局轄區玩具業者申請自印商品檢驗標識共 149 家,收集 88 年 至 96 年玩具類商品內銷報驗資料,並於該資料統計分析屬自印商品檢驗標識 之資料(91 年至 96 年),詳如附表一,並繪製成比較圖(如圖二、圖三)。

表一

88 年至 96 年臺南分局玩具類商品內銷報驗與業者自印標識資料比較表 報 驗 批 數 報 驗 數 量 報驗總批數 自印標識

批數

自印標識

批數百分比 報驗總數量 自印標識 總數量

自印標識 數量百分比

88 年度 166 0 0% 1308165 0 0%

89 年度 88 0 0% 939502 0 0%

90 年度 134 0 0% 1186309 0 0%

91 年度 80 0 0% 772832 0 0%

92 年度 117 53 45% 992986 708250 71%

93 年度 100 38 38% 836376 435251 52%

94 年度 96 53 55% 1547514 1368246 88%

95 年度 154 87 56% 1139632 1046648 92%

96 年度 138 106 77% 1924656 1786902 93%

總計 1073 337 10647972 5345297 數

(5)

圖二

88年至96年臺南分局玩具類內銷報驗與 業者自印標識資料比較圖

0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60 180

88年度

89年度

90年度 91年度 92年度 93年度

94年度

95年度

96年度

年度

批數

報驗總批數

自印標識批數

圖三

88年至96年臺南分局玩具類內銷報驗與 業者自印標識數量比較圖

0 500000 1000000 1500000 2000000 2500000

88年度 89年度

90年度 91年度

92年度 93年度

94年度 95年度

96年度

數量 報驗總數量

自印標識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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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類自 91 年 1 月 9 日發布之「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 3 條第 3 項 規定,報驗義務人得申請自行印製標識以來,本局臺南分局轄區的「奇純美食 品有限公司」是在 91 年 2 月 18 日經本局核准自印商品檢驗標識之第一家廠 商,之後業者陸續向本局申請國內市場檢驗商品登記證(6 碼)之自印商品檢 驗標識。本局於 92 年 2 月 10 日起實施之「內銷檢驗登記申請作業程序」,將 原 6 碼之檢驗登記證改成 5 碼之內銷登記證,同時將該業務移轉由各轄區分局 自行核准,而原 6 碼之自印商品檢驗標識號碼須於 92 年 8 月 10 日前,向各轄 區分局申請變更為 5 碼之自印商品檢驗標識號碼。因本局臺南分局以內銷報驗 業務為主,故以 92 年改為 5 碼的內銷登記證後之業者為統計基準來分析其改 制前後(88 年至 96 年)之內銷統計資料做比較,從上面的統計資料比較表大 致可以說明:

一、從報驗批數相比較,92 年至 94 年間,本局臺南分局已取得自印商品檢 驗標識的業者己超過 100 家,佔該分局至今取得自印商品檢驗標識家數 的 3 分之 2 強,但其自報驗批數相比較,其大約僅佔總批數的 2 分之 1 至 3 分之 1。

二、再從報驗總數量相比較,其自印商品檢驗標識的總數量佔報驗總數量的 一半以上,甚至達 88%以上,可見自印商品檢驗標識業者其每批報驗數 量相當多。

三、從 91 年至 96 年玩具類報驗案件中,發現業者為因應 92 年 1 月 28 日修 正「商品監視查驗作業程序」,申請自印商品檢驗標識必須檢附最近 3 批報驗商品之查驗證明影本,始可核准其自印商品檢驗標識。

四、再從 95 年報驗資料中發現,其報驗批數增加但數量未明顯增加,其可能 因本局積極對玩具進行市場清查所得的助益。

五、96 年的報驗資料中可以看出其報驗批數及數量皆增加,因本局 94 年公 告的 38 項品目,擴充了玩具檢驗的範圍。

六、從統計資料中,知道業者自印商品檢驗標識的報驗數量約為 5,340,000 個,就有形的成本來看,以本局所核發之每張商品檢驗標識 0.2 元來 說,業者約省了 106 萬元,且業者可以節省每個貼附本局之商品檢驗標 識的時間和人力,故對其時間、人力和金錢的節省是非常有幫助的。

陸、「自印商品檢驗標識」新規定:

本局業於 97 年 10 月 21 日公告「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其中較重要的規定 如下:

一、報驗義務人應填具「自印商品檢驗標識申請書」,檢附監視查驗檢驗商 品登記證影本及最近 3 批(申請自印標識前 1 年內)報驗商品查驗證明 影本,依其所在地向檢驗機構提出申請。

二、報驗義務人得申請自印商品檢驗標識,依據「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

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第 3 目規定:其他經本局核准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 製者,字軌為「M」及指定代碼,前開指定代碼,由本局核准。

(7)

三、依據「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報驗義務人依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第 3 目規定,取得本局核准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資 格,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廢止其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之核 准:

(1) 停業、行蹤不明或逾二年未申請報驗。

(2) 將核准自印之商品檢驗標識標示於非核准之商品上。

(3) 未貼商品檢驗標識 2 次以上

廢止自印商品檢驗標識核准之報驗義務人,自廢止核准屆滿三個月且經連續 報驗商品三批檢驗合格者,始得重新申請使用自印商品檢驗標識。

四、報驗義務人申報玩具查驗時,必需自印商品檢驗標識 MXXXXX 及批號【不 得重複使用】,詳實填寫於報驗申請書之商品檢驗標識欄批號欄。報驗 義務人依規定應將 MXXXXX 及批號(7 碼)分開上下列標示,且緊鄰基本 圖式之右方或下方,貼附或標示於玩具本體或最小包裝上,以落實後市 場管理機制及商品追溯性。凡同一報驗義大利人尚有庫存之中文標示樣 張(包括自印之商品檢驗標識 MXXXXX 及批號;不論有無分開上下並列標 示者),同意限期使用至 98 年 6 月 30 日止;屆期仍無法使用完畢者,

得向本局申請專案延展。

五、批號的編碼原則:例如:0809001【為報驗義務人於 97 年 9 月份進口或 製造之第 1 批玩具商品;第 1、2 碼(08)原則上為進口或製造日期之西 元後 2 碼(2008);第 3、4 碼(09)則上為進口或製造日期之月份;第 5~7 碼流水號】(圖一)

圖一

柒、結語:

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放眼世界皆對兒童的保護列為優先。本局秉持 著許國家未來棟樑一個安全的成長環境,佔兒童成長很重要的玩伴—玩具嚴格 把關,希望每一個拿在兒童手中的玩具都是安全無虞。因玩具的種類繁多,樣 式日新月異,其大小不一,業者為了配合本局檢驗,依規定須貼附商品檢驗標 識,因此花費相當多的人力及財力,本局為達到業者及消費者雙贏的目標,於 是實施符合時代潮流的「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的方式,讓業者不會因報驗

MXXXXX 批號:0809001

MXXXXX 批號:08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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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玩具商品品目及相關檢驗規定」,並於 97 年 10 月 21 日訂定「玩具商品檢 驗作業規定」,希望能改善其缺失,讓原訂此制度的原意能完美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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