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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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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柳李
電話:02-23979298#518
E-Mail:richard@dgpa.gov.tw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103005697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 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6點第3款請領期限之 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經濟部103年10月29日經人字第10303680380號書函建議 略以,為維護公務人員權益,建請將休假改進措施第6點 第3款有關請領期限之規定修正為「未依前款規定期限請領 者,如當事人於該年度已成就請領條件時,該筆休假補助 費得自次1年度起10年內核實補發」。
二、茲因有部分機關就前開休假改進措施第6點第3款提出相關 疑義或建議,為利各機關妥為依規定辦理公務人員申請強 制休假補助相關事項,爰是項規定補充說明如下:
(一)查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1款規定略以,公務人員請國內 休假者,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於交通部觀光局審核通 過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依規定予以補助;第6點第2款 規定略以,當年1月至11月份休假者,休假補助費應於 次年1月5日前完成請領;12月份休假者,休假補助費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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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列印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之時點辦理核支,其請領 期限不得逾次年2月5日;第6點第3款規定略以,未依本 點第2款規定期限請領者,不得核發休假補助費。但有不 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該筆休假補助費得自次1年度 起5年內核實補發。復查「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 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 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二)經酌公務人員休假補助費之申請期間要件與請求權之發 生,係屬不同層次問題,上開休假改進措施第6點第3款 規定但書所稱「5年內核實補發」,係對於不可歸責於 當事人之情形,放寬其休假補助費申請期間之要件,與
「具休假事實」、「依規定刷卡消費」同屬請領休假補 助費構成要件之一。是以,休假改進措施第6點第3款請 領時限非屬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規定範圍,而係請領休假 補助費之構成要件,當事人須具有休假事實、依規定使 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並於規定時限內請領後,其請求 權消滅時效始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起算。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不含經濟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 2014-12-18
16:5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