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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楊琬婷
電 話:(02)7736-5937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50068793號 速別: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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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教師因配偶考取公費留學而申請留職停薪隨同前往,
當其配偶公費補助期滿改以自費延長留學期間,該師得否 繼續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5月17日新北教人字第1050848097號函。
二、查102年4月22日訂定發布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 第2項規定:「除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 外,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申請留職停薪者,服務學校
、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 權責核准:...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 期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次查銓敘部94年7月26日 部銓四字第0942522741號電子郵件略以:「一、...本 部87年6月15日87台甄五字第1629546號函規定略以,公務 人員得以配偶公費出國進修之事由,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 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機關考 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二、某甲因配偶自91年9月1日起 至94年8月31日止公費出國進修之事由,比照公務人員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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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奉准自92 年8月7日起留職停薪2年至94年8月6日有案,惟其配偶自94 年9月1日起,因學業尚未完成而改以自費延長,茲以自費 延長留學期間,並非上開規定所稱之公費出國進修,故不 得以該事由申請延長留職停薪。」。
三、綜上,教育人員之配偶倘係公費出國進修,嗣後亦須履行 返國服務義務,基於配合國家培育人才政策考量,教育人 員得以該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 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辦理;惟其配偶倘 因學業尚未完成而改以自費延長,以自費延長留學期間,
並非前開規定所稱之公費出國進修,故不得以該事由比照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
四、本案所詢教師因配偶考取公費留學而申請留職停薪隨同前 往,當其配偶公費補助期滿改以自費延長留學期間,該師 得否繼續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一節,請貴局依說明三 規定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除外)、部屬機關(構)與學 校及其附設機構、本部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