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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性侵害防治法」中定義性侵害包括「強制性交」(含未遂) 與「猥褻」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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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兒童性侵害

本節研究者擬探討下列主題:一、兒童性侵害(child sexual abuse)的定義;二、兒童性侵害之身、心表徵;三、兒童性侵害的 處理;四、兒童性侵害的預防方法;五、兒童性侵害的迷思;六、相 關法規與措施。

一、兒童性侵害(child sexual abuse)的定義

對性侵害的定義、分類不清楚,極易混淆性侵害事件的真正內涵 及造成統計上偏誤,因而有必要對性侵害的定義加以探討與定義。

一般的兒童性侵害分為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精神虐待 或情緒虐待(mental abuse/emotional abuse)、性虐待(sexual abuse)、疏忽(neglect)等四大類型(余漢儀,民 84),研究發現各 類型兒虐中兒童性侵害被視為最嚴重者(Zellman,1990;張裕豐,

民 85)。

「兒童性侵害」之定義為任何人用威脅、暴力、誘騙或其他不正當 的手段對待兒童,以達到性騷擾、性接觸或發洩性慾的目的(教育部,

民 88)。

我國「性侵害防治法」中定義性侵害包括「強制性交」(含未遂)

與「猥褻」兩種。「強制性交」指的是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 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所謂「性交」則包括: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 行為(刑法第十條)「猥褻」指的是任何一方為滿足性慾對於男女裸 露私處、觸摸性器官與其他私處的行為(內政部,民 86)。

國內學者陳若璋(民 83a;民 89a)認為兒童性侵害的定義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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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兒童、青少年與成人之間的性接觸,且兒童、青少年被利用當做 成人發洩性慾的工具。性接觸包括:(一)身體接觸 :不舒服的身體 接觸、性調戲、熱烈親吻、愛撫身體、撫摸生殖器、囗交、性交、插 入陰道或肛門、強暴;(二)非身體接觸:言詞挑逗、舉動淫蕩、裸 露,利用受害者散發、販賣色情物品,強迫受害者看 A 片或色情圖片,

利用受害者從事色情活動,如:拍裸照、拍色情電影、現場色情表演、

賣淫等。

社會學者余漢儀(民 84)指出性侵害行為有:性脅迫、強暴、性 行為展示、窺淫狂、性謀殺、拉皮條、戀童癖、兒童色情,以兒童從 事色情交易等等。

美國心理衛生協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APA)

指出具體的性侵害犯罪行為包括以下兩類:(一)所有非自願(同意)

性的性行為包括:強暴、性騷擾、性碰觸或暴露;(二)性行為的對象 為未成年,即使自願(同意)性行為仍構成性侵害(APA,1991)。

加拿大的「聯合機構性侵害治療計劃」(Central Agencues Sexual Abuse Treatment Program, CASAT)網頁引用 child sexual abuse protocol 在 1995 對兒童性侵害所下之定義為:指兒童年齡在 16 歲以 下,成人為了要達到性的目的,不論其是否同意,而與兒童發生以下 之行為,包括暴露、性接觸、口交、肛交、陰道插入、拍攝裸照或給 兒童看色情圖片、賣淫等(CASAT,2002)。

Fitzgerald(1990)對性侵害之定義依情節輕重分為以下五類:

第一類是性別騷擾,舉凡一切強化「女性是次等性別」印象的一切言 行;第二類是性挑逗,包括一切不受歡迎、不合時宜或帶有攻擊性的 口頭或肢體上的不當行為;第三類是性賄賂,包括以同意性服務作為 交換利益的手段;第四類是性要脅,強迫性行為或性服務;第五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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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攻擊(性侵害),包括強吻、強行撫弄觸摸及強暴等。

O'Callaghan and Print(1994)指出性侵害其兩個核心概念是「同 意」和「力量」。若未經過對方同意而有的性行為即是性侵害。(一)

「同意」的要素:包含是否瞭解提議的內容、是否瞭解行為的規範及 社會的定義/考量、是否清楚可能的後果、及是否知道任何決定都將會 受到尊重等四項;(二)「力量」的解釋則是施虐者的力量常被用來否 決受虐者的自由選擇權,在性關係中,區別力量的要素,包含以下幾 點:1.年齡、性別、種族、文化;2.身材、大小、力量;3.認知功能 的顯著差異;4.授權(例如:當臨時保母,擔任班長);5.自我形象的 區辨;6.專斷的標籤(如:遊戲中的領導者)(引自黃世杰、王介暉、

胡淑惠譯,民 89)。

Green(2000)指出性侵害包括(一)沒有接觸的性行為:如性的 談論、犯罪者暴露隱密的身體部位給受害者、窺陰癖;(二)有接觸的 性行為:包括接觸隱密身體部位,像愛撫、手淫和插入;(三)性剝削:

從事兒童色情描繪或兒童賣淫。文中並引用 Costin 等人在 1996 年對 兒童性侵害(Child Sexual Abuse)所下定義為定義,指「為了產生 視覺上剝削的目的,僱用、利用、說服、收買賄絡、誘惑、脅迫兒童 去從事任何性方面的行為,或像強姦、騷擾、賣淫、其他形式的兒童 性剝削、亂倫,讓兒童健康、福利受到傷害或因此受到威脅狀況下的 這些指標」。

研究者歸納以上文獻時發現,性侵害一詞涵蓋範圍極廣,從輕 微的騷擾(harassment)至最嚴重的強暴行為(rape)。雖然中外官 方、學者在使用名詞各有不同,但是在定義部分卻相似,所以本研究 將名詞統一稱之「兒童性侵害」。本研究所指的兒童性侵害為不管兒 童是否同意,任何人對兒童施加:(一)性的插入行為,包括 1.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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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進入他人之性器(一般之男女性交行為)、肛門(肛交)或口腔之 行為(口交);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常見如:用手指進入 陰道)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二)性的猥褻 行為:指任何一方為滿足性慾,要求兒童/或自己裸露私處、親吻或 暴露身體私處、觸摸性器官與其他私處的行為,或者為引起性衝動而 讓兒童拍攝裸照、讓兒童閱讀黃色書刊、和言語挑逗等動作或行為。

二、兒童遭受性侵害之身心表徵

兒童性侵害事件常以不同的方式展現,被害的發生也不一定有警 訊。研究顯示在美國大多數的兒童性侵害事件沒有被揭露,且估計有 一半以上的受害兒童沒有告訴任何人有關遭受性侵害的事實(Nelson

& Clark,1986)。同時遭受性侵害的受害者中約有三至四成沒有任何 生理上的證據(Adams,1991),雖然兒童性侵害中涉及身體的侵犯,

但 是 在 臨 床 診 斷 上 只 有 5 ﹪ 是 同 時 具 有 與 性 無 關 的 身 體 虐 待

(Finkelhor,1984),有的遭受性侵害之兒童會在性侵害事件發生後 馬上告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但是有的受害兒童可能不想讓父母擔 心,或遭受威脅而不敢說出事實,甚至因為兒童對性觀念的不足,根 本不知道什麼是性侵害,因而沒有能力說出實情(CASAT,2002),因 此使得發現不易。在兒童性侵害身、心症狀上,主要分生理及行為、

情緒反應方面來探討(教育部,民 88;黃富源等人,民 87;勵馨基 金會,民 87;陳若璋,民 83b):

(一)生理方面:

1.生殖器官(包括陰部、肛門、尿道)有出血、受傷、疼痛、出 血或感染症狀;2.行走或坐臥時感到不適;3.處女膜破裂或兩腿間內 有紅腫、瘀傷現象;4.因性交而感染的性病或懷孕;5.衣物上有撕裂、

汙漬或血跡;6.抱怨排尿或排便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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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為情緒方面:

1.異於平常的情緒反應,如恐懼、退縮、攻擊、羞恥、罪惡感、

憂鬱、沮喪、自卑、缺乏自信、憤怒與敵意、情感疏離、冷漠等;2.

對異性或特定的成人反應異常;3.呈現複雜或不尋常的性知識與性行 為;4.極力掩藏生殖器官等身體部位;5.呈現偏差行為(如逃家、逃 學)、強迫性的洗滌自己;6.有飲食問題--厭食、過量;7.消費能力 增加,有不明來源的金錢;8.人格特質產生低自尊以及發生反社會行 為、藥物濫用、自殺傾向等(Nelson & Clark ,1986;CASAT,2002);

9.早熟的性遊戲、性模仿、突然的退化行為、學習障礙及非能力問題 但卻課業成績退步(陳若璋,民 89a)。

三、兒童性侵害的處理

一般而言,兒童在遭受到性侵害時,教育人員處理的原則包括下 列四項:(一)維護孩子的隱私:處理時應維護孩子的隱私與尊嚴,

顧及孩子的感受,避免遭受到身心的二度傷害;(二)了解事實:鼓 勵孩子說出事實,並給予支持與安全感;(三)危機處理:1.保存受 侵害的證據;2.安排孩子至醫院檢查、治療;3.知會當地性侵害防治 中心;4.帶孩子接受心理輔導;(四)心理支持:1.傾聽、接納、同 理孩子的感受與情緒,並相信孩子的揭露內容,肯定他所說的事情真 相;2.告訴孩子發生這件事不是他的錯,他還是好孩子;3.表達教育 人員的關心,給他溫暖與安全感;4.請學校輔導老師配合輔導(教育 部,民 88)。

四、兒童性侵害的預防

由於兒童性侵害事件預防是一項挑戰性極高的工作,性侵害經常 發生在校園及社區當中,因此,若要有效預防性侵害的發生,則必須 讓處理性侵害事件的人員具備相關的知識,以便做有效預防宣導及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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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事件的處理。教育人員對性侵害的認識包括(一)對性侵害應有的 知識領域:包括性侵害的性質、型態及迷思、學生遭受性侵害的症狀 及受害者長期的反應及影響;(二)對兒童遭受性侵害的處理能力:緊 急危機處理流程、調查的技術、長期輔導策略;(三)防範性加害者的 知識;(四)舉辦性侵害預防課程的相關知識(陳若璋,民 89a)。

Nelson & Clark(1986)對於預防的界定分為長期和短期目標,

長期目標是消除性侵害的發生,短期目標是在環境中減少性侵害的機 會,在事前做介入或預警;文中並引述 David Finkelhor 的四個可能 發 生 兒 童 性 侵 害 的 情 境 : 1. 故 意 引 發 兒 童 對 性 的 興 趣 ( sexual attraction to a child),如給兒童觀看色情物品或暴露等;2.缺乏 內控(lack of internal controls),如兒童缺乏自我操控的能力,

容易受到他人引誘;3.缺乏外控(lack of external controls),缺 乏外在環境或他人抵抗性侵害的力量,所以教育人員或主要照顧者的 介入,或結合社區力量可降低性侵害的發生;4.有接近兒童的機會

(availability of or access to a child)。所以基本上要教導兒 童有關防治性侵害教育的知識,包括(一)警覺高危險群時間、地點 做適當的防範:兒童性侵害的發生時間以下午及早上為高危險時間,

公園及家中為高危險地點;(二)教導兒童認知身體自主權之概念:

讓兒童知道身體權利是屬於自己的,別人不可隨意觸碰的,如:胸部、

兩腿之間的私處、臀部等,及早建立尊重自己和他人隱私之意識型態 與觀念;(三)教導兒童認知親友或陌生人不同涵義的碰觸,區分好、

壞及性涵義的觸摸,教導如何拒絕不合宜的觸摸,如:遇到不好的碰 觸時可以逃跑、告訴重要他人、說「不」、大叫或防衛技巧等;(四)

教導兒童受到性侵害時如何求助以及求助之管道(陳若璋,民 89b),

如此可以增強(empower)兒童自我保護的能力,有助於避免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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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發生。另外,對於外在的社會環境亦須減低所有可能造成兒童性侵 害的機會,如色情文化、網路陷阱、賣淫等,並且提高大眾對性侵害 事件之警覺性及意識、糾正社會對性侵害事件的迷思,避免因無知造 成受害者的二度傷害,這也是預防的重要項目之一(陳若璋,民 89b) 五、兒童性侵害迷思

遭受性侵害的兒童往往受到週遭的人如何看待性侵害所影響,

如果教育人員對於兒童性侵害迷思多,反而讓受害者越不敢說出性 侵害之事實,甚至責難受害者,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Durhamis 心理諮商博士洪素珍曾引用國外學者(Hung,2000;Dale,1993;

Finkelhor,1984)指出:「受害者所受的傷害不只性侵害本身,更 來自社會價值觀對於事件所賦予的意義及他人對此事件的態度是接 納、了解還是質疑。已發生的性侵害無法改變,但是社會價值及態 度卻是可以改變的。而這個社會包含助人的專業人員,也可以是加 害人的共犯」(引自陳如一,民 90)。綜合國內外學者、機構對兒童 性侵害的迷思與事實的澄清(陳若璋,民 83b、民 89a; CASAT,2002;

Nelson. & Clark,1986),整理如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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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兒童性侵害的迷思與事實

迷 思(MYTHS) 事 實(FACTS)

兒童會編織故事或謊報自己遭受性 侵害。

性侵害者對於受害者的傷害相當深重,若有受害者蓄意捏 造遭到性侵害,其所受的身心壓力更勝於性侵害的控告。

根據統計資料,多數通報的性侵害案件都是真的。

性侵害加害者都是陌生人。 多數性侵害的加害者為所認識和信任的人,他們可能是父 母親、長輩、親戚、手足。

加害者都是貧窮的、少數民族或是沒 有受教育的人。

加害者外表看起來是正常的人,生活就和一般人一樣,並 來自社會各個階層,包括不同的社經地位、年齡層、教育 程度、種族等。

愛撫、接吻、觸碰等行為不算是性侵 害,並且不會對兒童造成傷害。

感覺是主觀的,無法用肉體傷害程度評斷心理的創傷,不 同的侵犯經驗,對不同的人造成不同影響,任何直接或間 接形式,只要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都算是性侵害。

只有在深夜外出,或是偏僻的空地、

暗巷裡才會發生性侵害。

無論任何時間、地點,如家裡、校園、公園都有可能發生 性侵害。

只有女性才會遭受到性侵害。 根據統計,雖然女性遭受性侵害的比例較多,但男性,男 童也有可能遭到性侵害。

加害者都是使用暴力攻擊。 利用威脅、強迫、誘騙兒童等方式多於暴力。

受害者如果沒有受傷、紅腫或淤青,

多半是自願。

當我們問這問題時,是將受害者推向一個生命與貞節何者 重要的選擇,在你受傷害的同時仍須承受更多的身體傷害 的威脅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兄姐/師長/親戚 /上司。

親人間的愛與親密,溫暖每個人的心,但當跨越了分寸界 線,關愛變質成傷害,不只傷害了受害者的身體,更嚴重 傷害受害者對人的安全威脅和信任感,以愛之名,傷更重。

六、兒童性侵害相關法規

對於兒童性侵害的防治亟需一套法令規章來保障其運作。教育人 員要瞭解相關之法令,才知自己所應扮演的角色與進退。目前適用兒 童性侵害法令的有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附錄一)、兒童及少年 交易防制法、兒童福利法(附錄一)等,其中與教育人員相關的內容,

包括兒童福利法第十八條和第三十六條以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條例第九條等。除了法律條文規定,依據法規辦理相關措施,如各直 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目的在保護被害人之 權益並防止性侵害事件之發生,辦理的措施有:1.二十四小時全國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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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保護專線電話(113);2.被害人之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與法 律扶助;3.給予被害人 24 小時緊急救援、一般及緊急診療、協助驗 傷及取得證據;4.加害人之追蹤輔導與身心治療等等。上述條文明白 揭示教育人員的責任與義務,亦彰顯教育人員參與兒童保護工作的必 要性。

就性侵害教育的執行面而言,教育人員必須知道性侵害防治課程 的內容才能做好性侵害防治工作。教育部依據性侵害防治法第八條規 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性 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1.兩性平等之教育;2.正確性心理之建 立;3.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4.性侵害犯罪之認識;5.性侵害防範之 技巧;6.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並訂定「中小學性侵害防治教育 實施原則及課程參考綱要」供學校參考,由於本研究對象為國民小學 教育人員,因而表 2-2 只列出國小課程參考綱要(教育部訓育委員會,

民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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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 國民小學性侵害防治教育實施原則及課程參考綱要

目 標 (幼兒)及國小低年級 國小中高年級

★兩性平等之教育正確性 心理之建設

1.肯定人性之良善面及社會之光 明面

2.對身體之認識

1.肯定人性之良善面及社會之光 明面

2.對身體之認識 3.了解性心理及性生理 4.破除性別角色刻板印象 5.學習兩性互敬互助

★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1.尊重身體自主權 2.認識好與不好的碰觸 3.尊重隱私權

1.尊重身體自主權 2.認識好與不好的碰觸 3.尊重隱私權

4.尊重性自主權

5.認識性侵害的法律觀念 6.認識性侵害之類型及影響

★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1.學習自我肯定 2.辨識危險情境 3.學習應變策略 4.管理恐慌情緒 5.強調加害防範

1.學習自我肯定 2.辨識危險情境 3.學習應變策略 4.管理恐慌情緒 5.強調加害防範

★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1.學習受害應變及求助 2.認識求助資源

1.學習受害應變及求助 2.認識求助資源

第二節 兒童性侵害防治知識

就研究者所蒐集到國內有關兒童性侵害防治知識的相關研究相當 有限,只有陳青蕙(民 89)的研究中針對台北市萬華地區國民小學教 師與兒童家長進行兒童性侵害防治知識、態度、行為的相關調查研究 一篇,以及羅燦瑛(民 90)採訪談法與問卷調查法,蒐集全國小中高 共 453 位教師及 663 位學生進行性侵害防治教育的認知與評估一篇,

另外是相關兒童虐待通報制度的研究,而國外對兒童性侵害(child sexual abuse)防治的研究,多針對相關專業人員做調查。

張裕豐(民 84)研究中針對台北市小兒科醫師、小學教師及托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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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保育員調查兒童虐待責任通報制的認知、態度與經驗,回收 355 份 問卷。結果顯示 70﹪的專業人員知道自己具有法定報告人身分,但有 半數以上並不清楚責任通報法的實質內容;相對於湯慎思(民 87)針 對台北市 753 名急診室護士、公衛護士及市立國民小學的學校護士進 行全面普查的研究發現,僅 23.6﹪的研究對象知道兒童福利法中規定 護理人員是法定報告人,且僅有 46.5﹪的研究對象知道兒童保護機構 接受匿名通報結果不一。在小學教師辨識「性侵害」能力方面,黃淑 容(民 83)採用問卷調查方式針對台北市 397 位國小教育人員(校長、

輔導老師、級任老師)進行兒童保護責任制之研究調查,和張裕豐(民 84)研究結果相同,即小學教師仍傾向於不足。

陳青蕙(民 89)以台北市萬華區國民小學普通班級任老師與兒童 家長兩個母群體為問卷施測對象,得有效樣本數分別為 216 名及 557 名。研究結果顯示教師知識方面的答對率為 83.87﹪,其中以「迷思」

方面答對率最高,「相關法規與措施」部分答對率最低,兒童性侵害 的認識程度與防治態度呈現正相關。另外,與防治知識瞭解程度有關 的社會人口背景因素有教師年齡、子女數、從事教職總年資、擔任級 任老師年資。Green(2000)針對洛杉磯行政區的 30 個初級學校老師 的研究,和陳青蕙(民 89)有同樣發現,即大多數的老師對於兒童性 侵害都有高水平知識;其資料蒐集是透過研究者自己發展之問卷,研 究問題包括 1.老師對一般的兒童性侵害知識;2.老師對一般兒童性侵 害徵兆和症狀的知識;3.老師覺察兒童性侵害的行為指標三部份。

Kleemeier,Webb &Hazzard(1988)針對國小老師進行兒童性侵 害教育訓練的研究中,以是非題方式設計 30 題相關教師對於兒童性侵 害知識的量表,其知識的向度包括:1.兒童性侵害的定義;2.盛行率;

3.受害者人際互動;4.如何辨識受害者;5.是否會通報;6.治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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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預防方面之知識。其研究發現介入前控制組與對照組對於知識的平 均答對題數分別為 14.2 和 14.8。Thomas &Jamieson 於 1995 年在加 拿大針對專業人員進行兒童性侵害知識、態度的調查。研究對象包括 929 名護士、574 名內科醫生、991 名青少年/社會工作者,運用郵寄 方式投遞自填試問卷給受訪者,採是非題方式做答,得分範圍為 0-86 分,而受試者的平均值為 63.5 分。Blakeley & Ribeiro (1997)針對 加拿大行政區的 164 位社區護士、小兒科護士的兒童性侵害知識、態 度、行為(knowledge, attitude, and behaviors regarding child sexual abuse)運用郵寄方式做調查,他們以 Thomas and Jamieson’

sinstrumentment 於 1993 年發展之問卷為兒童性侵害知識之測量工 具,包括 26 題是非題和 11 個描述不同的兒童行為的情境(short scenarior)來測量專業人員的兒童性侵害知識。結果發現社區護士、

小兒科護士兩者皆缺乏足夠的兒童性侵害知識和自信去照顧疑似或確 認性侵害的受害兒童。

由以上國內外文獻結果發現,學校教師在兒童性侵害的防治知識 有高水平的答對率(陳青蕙,民 89;Green,2000),對於兒童性侵害 的防治都持肯定態度,也感受到事情嚴重性(陳青蕙,民 89),但是 在辨識「性侵害」能力方面,小學教師仍傾向於不足(黃淑容,83;

張裕豐,民 84)。認知層面的不足(如:受害者的辨識、兒童保護資 源、通報程序處理方法、相關法規與措施),影響在實務上執行兒童性 侵害防治工作的能力及成效。而研究者所收集的國外文獻中發現,其 兒童性侵害知識測量仍以辨識兒童性侵害徵兆、行為指標為主。因此,

研究者綜合本文獻內容和預防兒童性侵害的專書,構思本研究架構的 項目包括(一)對相關法規及措施之認知;(二)兒童性侵害的身心表 徵;(三)兒童性侵害預防處理的方法;(四)兒童性侵害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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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兒童性侵害防治態度

依研究者所蒐集文獻中,國內有關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的防治 態度仍有限,只有陳青蕙(民 89)一篇,餘為兒童性侵害的相關研究;

國外部分仍以專業人員為研究對象居多,分別介紹如下:

黃淑容(民 83)研究結果顯示,校長、級任老師、輔導老師三類 人員表示願意報告性侵害的比率高達 98.5﹪,級任老師對本身為法定 報告人身分認同態度較保留,三類人員對執行責任通報制的態度亦有 所差異,校長與輔導老師相對級任老師呈現較積極的態度,雖有 70﹪

以上的教育人員表示願意遵守兒童福利法報告疑案、學校同事間也支 持報告兒童虐待個案,但是熟悉責任報告的僅佔 20﹪。湯慎思(民 87)

研究顯示,九成以上的研究對象認為侵害兒童比侵害一般的成年人更 應加重其刑責,有六成以上的研究對象認為工作單位對通報疑似受害 兒童個案的規定及上司對通報疑似受害兒童個案的態度,會影響其通 報意願,顯示工作單位之組織氣候對護理人員之通報意願有相當大的 影響。

陳青蕙(民 89)研究結果顯示,教師對於兒童性侵害防治持正向 的態度,在防治態度上得分最高的是「對兒童身體自主權及兩性平等 的支持度」,得分最低的是「對加害者的看法」,相對比較之下,教師 對於加害者的看法持負向態度,多數的研究對象認為應該要給加害者 嚴厲的懲罰比心理治療要來的重要。防治態度與教師性別、子女性別、

本身或親友是否曾遭受性侵害事件,均無統計上差異。

Kleemeier,Webb &Hazzard(1988)評估國小老師兒童性侵害教 育訓練的研究中,設計 25 道題目,以 Likert 量表(0-3 分)填答方 式收集教師對於兒童性侵害知識的意見,其向度包括 1.對加害者與受 害者及其父母親的態度;2.對於社區相關機構處理兒童性侵害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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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3.預防兒童性侵害的態度;4.處理兒童性侵害案件的自信心。

研究結果指出未執行介入前的教師其對照組和實驗組對於兒童性侵害 的意見得分平均值為 54.9 及 52.1(總分為 75)。Blakeley & Ribeiro (1997)研究中,其兒童性侵害態度測量問卷是依據 Saunders’(1988)

之態度量表(相關系數的α值從 0.7 到 0.78)朝五個向度設計包括:

1.專業人員對受害者揭露的可信度(victim credibility);2.對受害 者的指責(Victim culpability);3.對加害者的指責(Offender culpability):瞭解專業人員對加害者的態度;4.對兒童性侵害的犯 罪 嚴重 性( Crime seriousness); 5.對 加害 者的 採取的 懲罰 態 度

(Punishment):瞭解專業人員對加害者是著重處罰或是心理治療。研 究結果發現護士對於兒童性侵害認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並且傾向 相信兒童的揭露,對加害者的罪責,傾向懲罰多於心理治療。

由上述文獻來看,教師對於兒童性侵害防治持正向的態度(陳青 蕙,民 89;黃淑容,民 83),對加害者的罪責,傾向懲罰多於心理治 療(陳青蕙,民 89; Blakeley & Ribeiro ,1997),而影響兒童性 侵害防治態度因素複雜。歸納為本研究之變項包含有(一)對受害者 的否認看法;(二)對加害者的看法;(三)對兒童性侵害犯罪嚴重性 的看法;(四)對兒童身體自主權及兩性平等的肯定支持度;(五)對 兒童性侵害的處理態度;(六)對兒童性侵害預防教育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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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兒童性侵害防治行為

在相關專業人員對於預防兒童性侵害的行為,著重通報行為和參 與相關訓練方面為多。

一、兒童性侵害通報行為

依 據 我 國 八 十 二 年 修 訂 之 兒 童 福 利 法 中 有 關 責 任 通 報

(mandatory reporting)的相關規定,將之界定為:凡與兒童福利業 務密切相關之專業人員,如醫護人員、社工人員、臨床心理師、教育 工作者、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等,對已知或疑似兒童虐待和疏 忽事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等提出報 告,報告人身分獲得保密,明知而未報者處以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之罰鍰(張裕豐,民 85)。責任通報在兒童性侵害的次級預防上扮 演著重要角色,可及早發現受虐個案予於處置,避免傷害狀況繼續發 生(馮燕、邱治鵬,民 83)。

在性侵害通報的研究方面顯示,國人通報率並不高(湯慎思,民 87;張裕豐,民 84;黃淑容,民 83)。黃淑容(民 83)的研究中,雖 然有四成以上的教育人員曾接觸兒童虐待疑案的經驗,然而不到一成 的教育人員曾採取報告行為;張裕豐(民 84)研究結果顯示,小學教 師的通報率為 13﹪;湯慎思(民 87)研究結果顯示,36.9%的研究對 象曾在工作實務經驗中發現過疑似受侵害兒童之個案,20.1%曾加以通 報。教育人員在處理通報性侵害事件受到諸多因素影響(湯慎思,民 87;張裕豐;民 84;黃淑容,民 83),包括 1.缺乏足夠證據;2.對兒 童性侵害的辨識、界定不清楚;3.缺乏相關資訊,不知如何通報;4.

對本身是法定報告人的認知與認同程度;5.兒童受虐的情形嚴重性及 危急性;6.報告後的效益--通報後的保護服務能否發揮效益,對案家 有否幫助;7.學校組織情境--學校行政首長、同仁能否支持與鼓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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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nie,trudell,and Mariamne whatly,1988)。

二、參與相關訓練方面

針對預防兒童性侵害的教育需求方面,增加相關兒童性侵害知識 的研習是性侵害相關人員所期待的(周淑儀,民 90;Blakeley &

Ribeiro ,1997),例如:Blakeley & Ribeiro (1997)的調查研究中,

大部分護士希望增加相關兒童性侵害知識及處理技巧的研習,包括 1.

一般的兒童性侵害(39﹪);2.會談及諮商技巧(2﹪)和兒童性侵害 指引(20﹪);3.通報疑似個案的程序(13﹪)、轉介資源(9﹪)、相 關法規(6﹪)。同時,周淑儀(民 90)指出國小教師對於「性侵害防 治」專業知能的進修需求高,女教師的需求高於男教師,同時研究顯 示多數教師未曾參與相關研習活動,教師進修研習的方式應突破傳統 方式,如採用教學錄影帶評論、教師之間的對話或經驗的分享、閱讀 討論、教學觀摩、專家指導下的實作練習等多元的方式,促使教師更 深刻的反省,以提昇教師的實務技巧及專業知識。

在其他防治行為的研究,陳青蕙(民 89)在防治行為研究發現,78

﹪的教師曾與同事或朋友、家長談論性侵害的議題,但會去蒐集相關 單張或資訊,約不到三成。教師是否會去蒐集資料與教師年齡、擔任 級任老師年資和發生兒童性侵害警覺度達統計上顯著水準。在教導防 範性侵害方面,八成六的教師在本學年課堂中,皆教導學生性侵害防 治教育,但是在教導防治課程效果來說,有近四成的教師感到不滿意。

教師是否曾教導學生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與是否知道從哪些管道得知 兒童性侵害相關訊息,其卡方考驗呈現顯著差異。Kleemeier,Webb & Hazzard(1988)針對國小老師進行教育介入,在教師的兒童性侵害防 治行為的測量內容有 1.是否閱讀性侵害之相關文章;2.是否和同事討 論性侵害議題;3.在班級執行防治行為;4.與可能遭受性侵害兒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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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5.通報可疑性侵害案件。研究結果發現有通報過疑似性侵害之教 師其知識、意見(Opinion)的得分愈趨於正向;此外,若教師有接觸 或處理過性侵害高危險群之兒童則傾向比較會採取防治行為。

本研究參考上述文獻,將兒童性侵害防治行為界定為:(一)採 取預防兒童性侵害事件的措施;(二)教導兒童性教育與自我保護的 行為;(三)參與預防兒童性侵害的研習活動;(四)通報可疑兒童性 侵害事件案件。

第五節 兒童性侵害防治相關因素研究 一、性別

針對教師性別的研究發現,女性對於兒童性侵害知識的了解程度 優於男性(Hibbard&Zollinger,1990;羅燦瑛,民 90)。但是陳青 蕙(民 89)的研究發現,教師的性別在兒童性侵害的防治知識、防治 態度上並無統計上的差異。

二、是否曾參加過與性侵害相關之研習活動

針對社區護理專業人員的研究,曾參加過與兒童保護工作相關之 課程訓練或講習、工作單位有提供與兒童性侵害相關之資訊、與兒童 性侵害問題的認知、態度與行為傾向間,呈現正相關(湯慎思,民 87;

Blakeley & Ribeiro ,1997)。但是,陳青蕙(民 89)針對教師研究 發現,過去曾修過相關的課程等因素和防治知識得分高低沒有顯著差 異。

三、其他

就工作年資、年齡與知識方面,研究對象之年齡越高者與兒童性 侵害的知識分數呈現負相關(Hibbard&Zollinger,1990;陳青蕙,

民 89),但工作年資與兒童性侵害知識呈現正相關(Blakele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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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beiro ,1997;湯慎思,1998)。

在教育程度與知識方面研究發現,研究對象的知識得分與他們在 學期間所接觸到的防治兒童性侵害的課程多寡沒有顯著差異,但與他 們 畢 業 後 接 受 相 關 課 程 及 是 否 曾 經 處 理 性 侵 害 的 相 關 案 件 有 關

(Blakeley & Ribeiro,1997)。陳青蕙(民 89)研究結果發現,碩 士程度之教師對於兒童性侵害的知識的瞭解比專科程度的教師有較 佳的傾向。

就以往是否曾發現疑似性侵害個案與處理的經驗與知識、態度、

行為之關係,曾發現過疑似受侵害個案之經驗與蒐集兒童性侵害相關 之資訊、與兒童性侵害問題的認知、態度與行為傾向之間呈現正相關

(湯慎思,民 87)。但在陳青蕙(民 89)研究結果發現,教師本身或 親友是否曾遭受到性侵害事件,對於兒童性侵害的態度並無統計上的 差異。

綜合上述的結果,在研究者的收集文獻中,教師的性別、曾經接 受訓練或研習活動、以及以往是否曾發現疑似性侵害個案與處理的經 驗對兒童性侵害的防治知識、防治態度的影響並無一致之發現。教師 的年齡與兒童性侵害的防治知識呈現負相關,但工作年資與兒童性侵 害的防治知識呈現正相關。根據上述文獻及研究者自身興趣,本研究 以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工作年資、婚姻狀況、職務、預防兒童性 侵害經驗、教師本身或親友是否曾遭受到性侵害事件、自己對於兒童 性侵害的認識程度、警覺度和嚴重性、指導預防兒童性侵害的教育需 求,做為社會人口學因素之變項。

數據

表 2-1 兒童性侵害的迷思與事實  迷 思(MYTHS)  事 實(FACTS)  兒童會編織故事或謊報自己遭受性 侵害。  性侵害者對於受害者的傷害相當深重,若有受害者蓄意捏 造遭到性侵害,其所受的身心壓力更勝於性侵害的控告。 根據統計資料,多數通報的性侵害案件都是真的。  性侵害加害者都是陌生人。 多數性侵害的加害者為所認識和信任的人,他們可能是父 母親、長輩、親戚、手足。  加害者都是貧窮的、少數民族或是沒 有受教育的人。  加害者外表看起來是正常的人,生活就和一般人一樣,並來自社會各個階層,包括不
表 2-2 國民小學性侵害防治教育實施原則及課程參考綱要  目  標  (幼兒)及國小低年級  國小中高年級  ★兩性平等之教育正確性 心理之建設  1.肯定人性之良善面及社會之光明面  2.對身體之認識  1.肯定人性之良善面及社會之光明面 2.對身體之認識  3.了解性心理及性生理  4.破除性別角色刻板印象  5.學習兩性互敬互助  ★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1.尊重身體自主權  2.認識好與不好的碰觸  3.尊重隱私權  1.尊重身體自主權  2.認識好與不好的碰觸 3.尊重隱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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