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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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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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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動機

(一)、國際狀況

聯合國於 1948 年 12 月 10 日通過「普遍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DHR)、1966 年 12 月 16 日聯合國大 會分別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 權利國際公約之後,國際學術領域,對人權理論的研究與探討,及 國際政治領域,在人權實務、人權運動上的蓬勃發展,均足以顯示:

人權已成為一種普世的價值、當代眾所關切的焦點、也是地球村最為 關切的問題之一。

今就聯合國成立以來之當代人類歷史加以觀察,人權,在地球村,

誠然獲得了較以往更多的重視, 但人權是否已成為如宣言所稱之「普 遍性」權利,則有待檢驗之處仍多。1980 年代初,美國基督聯合教會第 十二屆全體會議(United Church of Christ,S.A.12 General Synod),

曾發表了有關人權的聲明(Pronouncements on Human Rights),指出當 代人類的生活,至少在五方面,可以聽到蹂躪人權的吶喊呼聲:

1、政治上的壓迫

2、經濟上的剝削 3、文化上的疏離

4、人類與自然環境關係的破壞

5、人生絕望及缺乏意義(心靈層面)(Hennelly ed.,1982,150-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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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已往,將近二十年的光景,就全球整體而言,何以 普世人權仍未成為事實?此乃筆者研究人權教育之動機其一。

(二)、國內實況

我國政府因緣於聯合國一九四八年十 二月十日公佈之

《世界人權宣言》,同時呼籲學校教育,應提倡對權利與自 由的尊重。1994 年,聯合國大會又通過一項決議:將 1995 年到 2004 年,訂為「人權教育十年」,積極推動人權教育、

傳播人權教育的理念,使每個人都能理解人權的意義,並 塑 造普遍性的人權文化,人權教育因而受到國際社會廣泛 的重視。

進入二十一世紀 ,人權已成為世界各國民主化的指標,

提昇人權,成為民主國家努力的目標。為了培養人民尊重人 權的觀念,進而將人權理念落實於學校教育,並保障學生基 本權益,我國教育部特訂「人權教育實施方案」,(見:附錄

一) 加強宣導人權觀念,進而改善我國人權狀況,建構自由

、民主、法治之美好社會,並善盡世界公民之責任。

我國教育部人權教育實施方案,有關方案目標、實施期程 (90.1.1-93.12.31 共四年)、實施原則、實施策略、經費需求 、評估考核、預期成效等,已於 90 年 4 月 25 日第一次人權教 育委員會通過;然個人服務於一所私立綜合高中,迄未感受有 人權教育之實施,因此,探索人權教育實施之迫切感,乃個人 研究人權教育之動機其二。

(三)、社會現象

在台灣,人權教育的觀念才剛萌芽,各級學校有關人權教 育的教材遍缺乏,即使如警察、法官、律師、司法人員、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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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等,從事與人權相關工作的人員,也不曾聽聞渠等接受基本 的人權專業訓練,難怪刑求、冤獄等情形時有所聞。因此,當臺 北市政府宣布推行「人權教育年」時,竟然沒有教材可供教師參 考,根據台灣人權促進會 1998 年的會務報告指出:國內七大圖書 館之館藏中文書籍中,有關人權條約彙編的書都沒有,(台權會,

1998:1)吾人期盼能深入各項人權法典、公約、文件之精神,進 而產生適合我國學校人權教育教材之建議,此乃吾人研究人權教 育動機其三。

二、研究目的

承前之研究動機,筆者擬就教育部人權教育實施方案中的方案 目標、實施原則、實施策略、評估考核、預期成效等項目,進行蒐 集有關國外人權文獻、人權教育課程教材內容等加以整理歸納,使 有適於我國學校人權教育之參考;再就人權之基本概念、理論基礎

,人權教育課程設計、課程目標及課程內容分齡、分級之觀念,提 出編纂人權教育課程教材及師資培育之建議,期待此一人權之普世 價值,能因人權教育的實施而普及國內各界,是所至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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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研究範圍及限制

一、研究範圍

本論文之題目訂為「人權教育之實施原則與策略之研究--以 教育部人權教育實施方案為例」,筆者擬蒐集國內外有關人權文獻

、人權教育課程教材等相關資料,同時針對本方案中的方案目標、

實施原則、實施策略、評估考核、預期成效等項目進行探討、歸納 整理;期以人權文獻的基本概念、人權教育的實施方案,做為本論 文之研究範圍。

二、研究限制

二 OO 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我國教育部第一次人權教育委員會,

通 過人權教育實施方案,提出方案目標:促進人權教育研究之發 展,提昇教師人權知能與態度,充實人權教育課程教材,將人權教 育融入各學習領域,並加強宣導人權理念,培養社會大眾之人權素 養,進而改善學校之人權狀況,以營造人權保障與尊重的教育環境,

(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止),實施期程四年,可知人權教育 的推廣在國內是剛起步,國內直接相關的研究資料實在不多。

因此,個人將以參考國外人權文獻,對照教育部人權教育實施 方案做一個相關探討;然個人之時間和能力有限,只能盡可能從國 外人權文獻、和我國教育部人權教育實施方案進行研探;至於各個 專題之義涵、學術性之爭論、理論性之深究等,筆者才疏學淺,該 部分則有待各方專家學者之高明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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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是以歷史研究法、文獻分析法及比較分析法進行。

(一)、歷史研究法:運用相關原始史料,說明各種事件的淵源 、發展與結果,所謂「以史為鑑」可以知 興替,希望藉著史料的探討,喚醒世人對 人權應有的重視。

(二)、文獻分析法:藉著人權的相關文獻資料,如:《世界人權 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宣 言》《美國人權法案》《非洲自由憲章》《防 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等國際人權法典 、區域性人權公約、重要單項人權文件等文 獻,進行背景、沿革、趨勢發展與文獻精神 之探討,以激發人類對普世價值的人權能廣 為推行與深度實踐。

(三)、比較分析法:透過兩個或多元的分析單位,比較資料之異 同、變化或走向,進而產生釐清正負作用的 效應,期能喚起整個地球村,對人權素養的 培養、道德法治的提昇,以及人己權利的尊 重、彼此義務之責任等的認知與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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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流程

(一)、確定研究主題,並界定研究問題的性質與範圍。

(二)、擬定研究計劃,撰寫研究綱要,送請指導教授以及專家 學者斧正。

(三)、蒐集國內外有關人權的歷史文獻、人權教育之理論與課 程之相關論著,作為本論文之研究架構及參考工具書。

(四)、編製人權教育之實施原則與策略,最後進行評估與檢視。

(五)、依照以上文獻、參考資料以及分析結果,做成結論及建議,

最後提出研究結果,完成本論文。

謹以研究流程圖 1-3-1 顯示本研究之工作過程如下:

研 究 流 程 圖

圖:1-3-1 人權教育之實施原則與策略之研究流程

問 題 緣 起

確 定 研 究 目 的

劃 定 研 究 範 圍

確 定 及 蒐 集 所 需 資 料

整 理 及 分 析 研 究 資 料

提 出 問 題

檢 討 問 題

提 出 研 究 結 果 與 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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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架構

(一)、因教育部人權教育實施方案之確立,引起吾人探索人權法 典與人權方案之動機,並期望此一普世價值的人權,透過 教育推廣的過程,紮根於學校、醞釀於家庭、普及於社會。

(二)、以國際人權法典、區域性人權公約、重要單項人權文件為 文獻探討之資料,並以教育部人權教育實施方案,做為實 施原則與策略研究之根據。

(三)、最後提出研究結果與建議,期待政府能確實掌握實施期 程,專業編訂分級、分齡之人權教材,並培訓人權師資,

提供足夠且合適的教材資料給學校和社會,進而產生一 個尊重與包容、權利與責任相互平衡的民主國家與現代公

民社會。 謹以研究架構圖 1-3-2 顯示本研究之結構如下:

研究架構圖

圖:1-3-2 人權教育之實施原則與策略之研究架構圖(自製)

人權文獻 理論基礎之探討

人權教育實施 方案之探討與建議

評 估 結 果 動 機 與 目 的

結 果 與 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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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名詞釋義

一、人權(Human Rights)

1、根據牛津大學一九八 0 年所出版的「牛津法律大辭典」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之詮釋,人權係:「要 求維護或者有時要求闡明那些應在法律上受到承認和保護 的權利,以便使每個人在個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 獨立獲得最充分與最自由的發展。作為權利,它們被認為 是 生來就有的個人理性、自由意志的產物」(D.M.Walker,

1989,P426)。

2、人權的具體內容,按一九六八年出版的「國際社會科學百 科全書」(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之剖析,「人權」之具體內容,乃係「消極權利」

和「積極權利」之總和。 說明如下:

(1)消極權利:

a、不受私人或機構進行身體傷害、誹謗、歧視、奴役 等權利。

b、政府不得侵犯之權利:(a)個人權利--生命、人身、

宗教信仰、隱私、居住、遷徙、言論、集會組織等。

(b)經濟權利--財產擁有、職業、契約等。

(2)積極權利: 基本生活維持、受教育、醫療保健等。(轉 引自張庭榮,1996:3)

3、國際人權特赦組織人權教育的教師手冊定義人權:「尊重人性 及人性尊嚴,基於人而擁有的權利,屬於自然的天賦人權」

Amnesty International(AI),1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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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國憲法中明列的人權:

(1) 實質的人權--基本自由權、參政權(民權)、受益權。

(2) 程序的人權—司法的適當程序、行政的適當程序。

(呂亞力,1986:27)

5、人權概念公式:

主體(生命+人格+平等)→要求+許可=人權 (萬鄂湘、郭克強,1994:13)

6、國內學者黃默解釋:人權是為每一個個人(或一群人)享有 或應該享有的若干權利與自由(1995:1)。也是人日常生活 不可或缺的條件,是我們做人的權利(1997:3)。

7、國內學者張佛泉(1993:75)認為:「人權」即是「人之應有 者」。

8、國內學者張京育(1971:5)認為:人權是以人的資格而享受 的基本權利。

9、國內學者蔡英文(1999:3)認為:人權是為一種具有政治 實踐意義的抽象性倫理原則。(轉引自學生輔導 73 期:19)

雖然各家說法不同,而且人權具有「時間性」-隨著時間不 同而有不同的定見,還有「空間性」-因不同國家、社會而有不 同的解釋及定義。但就「原則性」而言,都脫離不開一個核心概 念:人權是因為「人」這個要素,而享有權利。因此,本研究所 稱之人權,係指一個人生而為人,所具有的權利,這個權利是與 生俱來,經過人們努力爭取,而獲得實證法的保障,不因性別、

種族、膚色、宗教、語言、國籍、出身、身份、社會地位和政治 主張等等的差異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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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權教育(Human Rights Education)

1、澳洲教育學者,Ralph Pettmanbp 認為:人權教育是一種

「道德素養教育」。

2、Maitland Stobart 認為:人權教育是「公民勇氣(Courage) 教育」(Starky,1991:III)。

3、Shafer 則認為人權教育是做為公民資格和社會責任的準備 (Shafer,1987:193)。

4、Shiman(1991:190)認為:人權教育包含了兩個層面:一 個是學術層面;另一個是行動層面。在學術層面,人權教 育教每一位年輕人上學後,會遇到的重要觀念和技巧,使 每個學生都能從其他人的觀點,來了解人權相關議題。在 行動層面上,人權教育應表現出與民主原則相一致的教育 性實踐。 Kohler 認為人權教育幫助學生發展某一領域內 的全部技能和概念,這些技能和概念都包含在一個「心理 工具箱」(mental tools box)中,學生可以攜帶這個工具 箱去了解各種不同的人權議題。

5、Rey(1991:153)認為:人權教育談的是一種經驗(experience) 和意識(awareness)的內容(matter),而不是單純教一個科 目 (subject)的問題(question)。人權教育是幫助保護個人 的一個重要手段,藉此創造一個拒絕暴力,和不正義歧視的

輿論環境(Osler & Starkey,1996:V)。

6、Lister(1984:10)認為:人權教育是在提昇容忍、尊重的 態度和提供人權的知識,以及發展學生如何將人權轉變到 社會和政治實體上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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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國學者羊憶蓉(1994:153)認為「教育人權」這看 似簡單的幾個字,包含了至少兩組觀念,其一是:將教 育視為一種「人權」(education as a human right),

其二是:將「教育」視為動詞,意指教導學生有關人權 的概念和意識(education about human right)。

8、我國學者陳玉佩(2000:11)表示:人權教育是幫助學 成長的人格教育,教導有關權利的知識與行動技能,藉 以型塑尊重、容忍差異的人權態度,透過特別規劃的內 容與教學過程,發展學生覺知他們的權利與責任,敏銳 覺知他人的權利,鼓勵以行動參與,保障所有權利避免 侵害;並彰顯人類社會在法律與道德下的新需求,展現 人權內涵之擴展性與變動性,應用與轉換學生所學之人 知識於社會、政治、日常生活的實際層面,致力於人類 社會彼此的了解、尊重與包容,不分種族、階級、宗教 信仰、國籍等,共同努力推展人類世界的合作與和平。

綜合以上學者對人權教育的說法,可知教育本身也是一 種人權,透過教育,不僅能讓學生在知識層次上了解人權的 觀念、技巧與觀點,並且在日常生活中,能實踐人權的理念,

同時,人權教育重視的是提昇容忍和尊重的態度,拒絕不正義 的歧視,創造一個人權文化的環境。因此,人權教育是包含認 知、情意和行動的教學過程,期使學生能夠具備處理日常生活 中有關人權議題的能力。

三、宣言(Declaration)

對於原則的一般性聲明,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換言之,

它並不是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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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約(Convention)

由許多國家所簽訂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定,是國際法的 一種。(陳治世,1992:3)。

五、憲章(Orders issued by the authorities)

是多邊國際協定,常用來稱呼國際組織的基本法,憲章簽 訂的程序甚複雜,型式也很莊嚴,聯合國憲章便是一例。(陳治 世,1992:4)

六、批准(Ratification)

一個主權國家,正式承認一項條約或契約。

七、生效(In force)

當多數的國家都願意承認一項公約,並視之為適用於所有 國家及人民的國際法。

八、國際人權法典(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

根據聯合國憲章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 和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之宗旨與原則為基準,所制訂的《世 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等三者合稱國際人權法典。

九、區域性人權公約(Regional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s)

各區域國家以聯合國憲章之宗旨與原則-重申基本人權,人 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和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為基準,所 制訂的如《歐洲人權公約》、《非洲自由憲章》、《亞洲人權憲章》

等稱為區域性人權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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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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