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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二 : 嘉 靖 朝 議 禮 編 年 紀 事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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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二 : 嘉 靖 朝 議 禮 編 年 紀 事 表

時 間 大 事 紀 資 料 出 處 備 註

正 德 十 六 年

(1521)三月九 日(辛酉)

興長子厚熜嗣興王,故事,親王薨,子未 封,止給贍粟二百石,俟釋服襲封。至是 世子母妃蔣氏乞預襲,特許之。

《明武宗實錄》,卷一百九十七,頁 3b,正德十六年三月辛酉條。《國 榷》,卷五十一,頁3213。

據《實錄》與《國榷》的記載,朝廷命朱 厚熜提前除斬衰服,繼任興王。可知朝廷

(不知出於何人意見)後來選擇朱厚熜入 繼大統,已有徵兆。

正 德 十 六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 丙 寅)

武宗卒,崩於豹房,年三十一。 《明武宗實錄》,卷一百九十七,頁 4b,正德十六年三月丙寅。《明史》, 卷十六,頁212。

正 德 十 六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 丙 寅)至四月二十 二日(癸卯)

內閣首輔楊廷和起草〈武宗遺詔〉,迎興 獻王世子朱厚熜即皇帝位,總執朝政三十 七日,中外倚為安,頌廷和功。

《明武宗實錄》,卷一百九十七,頁 6a-7a,正德十六年三月戊辰。《皇 明嘉隆兩朝聞見紀》,卷一,頁1a。

《 明 史 》, 卷 一 百 九 十 , 頁 5034-5035。

正 德 十 六 年 四 月二十二日(癸 卯)

興世子自興邸至京師,止於郊外。有議用 天子禮奉迎者,尚書毛澄曰:「今即如此,

後何以加?豈勸進辭讓之禮當遂廢乎!」

乃具儀,請如皇太子即位禮。世子顧長史 袁宗皋曰:「遺詔以我嗣皇帝位,非皇子 也」。楊廷和「請如禮臣所具儀,由東安 門入,居文華殿,擇日登極」,不允。會 皇太后趣廷臣上箋勸進,乃即郊外受箋。

是日日中,入自大明門,遣官告宗廟社 稷,謁大行皇帝几筵,朝皇太后。出,御 奉天殿,即皇帝位。頒詔天下,言:「奉 皇兄遺詔,入奉宗祧。以明年為嘉靖元 年」。

《明世宗實錄》,卷一,頁2a-6b,

正德十六年四月癸卯至壬寅。沈德 符,《萬曆野獲編》,卷二,〈世宗入 紹禮〉,頁35。《皇明肅皇外史》,卷 一,頁3a-3b。《皇明嘉隆兩朝聞見 紀》,卷一,頁2a-2b。《國榷》,卷 五十一,頁3218。《明史紀事本末》,

卷五十,頁509。《明通鑒》,卷四十 九,頁1317。

據《實錄》與《國榷》的記載,朱厚熜提 出疑問後,曾獲得長史袁宗皋的認同,袁 宗皋對曰:「殿下聰明仁孝,天實啟之」。 據《明史紀事本末》,楊應魁(按:應為 楊應奎,楊應魁為永樂時人)上禮儀狀,

應為儀部郎中(禮部儀制司郎中)余才所 擬。據《皇明肅皇外史》,禮儀狀乃大學 士楊廷和命儀部郎中余才所擬。又《皇明 肅皇外史》記楊應奎上禮儀狀事於正德十 六年四月丁亥,記嘉靖帝與袁宗皋對話事 於正德十六年四月壬寅,記嘉靖帝由大明 門入一事於四月癸卯。《皇明嘉隆兩朝聞 見紀》則將三事統記於壬寅日。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甲辰)

禮部尚書毛澄等言:「大行皇帝大喪,成 服已畢,伏望皇上以宗廟社稷為重,少節 哀情,於西角門視事,文武百官行奉慰

《明世宗實錄》,卷一,頁19a-20a,

正德十六年四月甲辰。《皇明嘉隆兩 朝聞見紀》,卷一,頁2b-3a。《明通

此據《實錄》,徐乾學《讀禮通考》亦據 之,以為世宗服二十七日,如子爲父之 服,以為稱武宗之証。按武宗以三月丙寅

有關考證部分,茲參考《明史》和《明通鑒》附錄的考異部分;何淑宜,〈讀《明史紀事本末‧更定祀 典》〉,《中國明代研究學會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暨「《明史紀事本末》研讀成果發表會」》,臺北: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2002.4.27發表,未刊印,詳文可見http://www.history.nccu.edu.tw/;杜淑芬,〈讀《明 史紀事本末‧大禮議》〉,《中國明代研究學會「《明史紀事本末》研讀成果發表會」》,臺北:國立 臺灣師範大學,2005.3.20發表。

(2)

禮」。嘉靖皇帝曰:「朕哀痛方切,未忍遽 離喪次。其以二十七日視朝,具儀來聞」。

于是,澄等具上儀注曰:「本月二十七日,

上服衰服,御西角門視事,文武百官素 服,烏紗帽,黑角帶,行奉慰禮。二十八 日以後如之。至五月十八日,遵遺詔二十 七日服制已滿,自十九日後,合依孝宗敬 皇帝服制,嘉靖皇帝釋衰服,易素翼善 冠、麻布袍、要絰,御西角門視事,俱不 鳴鐘鼓。文武百官仍素服朝參,至百日後 變服如常」。制曰:「可」。

鑒》,卷四十九,頁1318。 崩,至此已過二十七日之期。此以世宗入 京師至喪次成服計之,故以五月十八日為 二十七日之期。據《皇明嘉隆兩朝聞見紀》

記,嘉靖皇帝諭毛澄「二十四日視朝,具 儀來聞」。其中二十四日之記載,與《明 世宗實錄》、《明通鑑》皆不同。故嘉靖皇 帝確實有為武宗服斬衰服,至五月十八日 始除服。

正 德 十 六 年 四 月二十七日(戊 申)

始議大禮。嘉靖皇帝詔議興獻王主祀及尊 稱,時嘉靖皇帝即位六日,於是禮部尚書 毛澄請於大學士楊廷和。楊廷和出漢定陶 王、宋濮王事授之,曰:「此足為典據矣,

宜尊孝宗曰皇考,稱獻王為皇叔考興國大 王,母妃為皇叔母興國太妃,自稱姪皇帝 名,別立益王次子崇仁王為興王,奉獻王 祀。有異議者即奸邪,當斬」。澄稱善。

《明世宗實錄》,卷一,頁24a,正 德十六年四月戊申。《皇明肅皇外 史》,頁4a。《皇明嘉隆兩朝聞見 紀》,卷一,頁5a。《皇明嘉隆兩朝 聞見紀》,卷一,頁7a-7b。《明史》,

卷一百九十,頁5037。《明史紀事本 末》,卷五十,頁509。《明通鑒》,

卷四十九,頁1318。

《皇明肅皇外史》與《皇明嘉隆兩朝聞見 紀》皆提到公車舉人張璁向禮部侍郎王瓚 提出嘉靖皇帝與漢哀、宋英兩帝不相類同 的言論,王瓚深以為然,並宣之於眾,大 學士楊廷和命令言官彈劾他,最後王瓚遭 到被貶為南京禮部侍郎的命運。

正 德 十 六 年 五 月七日(戊午)

內閣首輔楊廷和、禮部尚書毛澄等六十餘 人,議興獻王為皇叔父,稱孝宗為皇考,

今上入繼大統,宜以益王子崇仁王主後興 國。嘉靖皇帝命再議。大禮議遂起。

《明世宗實錄》,卷二,頁11b-12a,

正德十六年五月戊午。《皇明肅皇外 史》,卷一,頁6b。《明史》,卷一百 九十,頁5037。《國榷》,卷五十二,

頁3225。《明通鑒》,卷四十九,頁 1319-1320。

《皇明肅皇外史》將毛澄兩次上疏之事皆 記於正德十六年六月,但未書明日期。《皇 明嘉隆兩朝聞見紀》將此事並記於正德十 六年四月戊申,頁7a。《明史紀事本末》

將第二次與第三次集議的時間誤記為四 月,實際上禮部三次集議的時間是五月、

七月及八月。

正 德 十 六 年 五 月二十四日(乙 亥)

復議大禮,內閣與禮部皆持前議,主張仿 照宋代濮議的故事,提出「濮議論」。嘉 靖皇帝不從,命廷臣再議。

《明世宗實錄》,卷二,頁24a-24b,

正德十六年五月乙亥。《皇明肅皇外 史》,卷一,頁6b。《明史》,卷一百 九十,頁5037。《國榷》,卷五十二,

頁3228。《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十,

頁509-510。《明通鑒》,卷四十九,

頁1321-1322。

毛澄兩次上兩議,皆在五月。《明史》本 傳,一書五月七日戊午,一書是月二十四 日乙亥,皆本《實錄》,蓋是月壬子朔也。

《三編》系之四月中,蓋因詔議崇奉興王 典禮,牽連并記耳。惟《目》中上文漏去

「五月戊午」四字,而下文所謂「是月二 十四日者」,乃五月日分也。今據本傳參 書之。《皇明嘉隆兩朝聞見紀》記此事於 卷一,正德十六年五月乙卯,頁7b。

正 德 十 六 年 七 禮部觀政進士張璁上疏議大禮之事,主張 《明世宗實錄》,卷四,頁4b-6a, 此疏為「人情論」的大綱。《明史‧世宗

(3)

月三日(壬子) 稱興獻王為皇考,說明嘉靖皇帝入繼大 統,非為人後,提出〈正典禮第一疏〉。

正德十六年七月壬子。《皇明肅皇外 史》,卷一,頁7b-8b。《皇明嘉隆兩 朝聞見紀》,卷一,頁12b-13b。《明 史》,卷十七,頁216。卷一百九十 六,頁5173-5174。《國榷》,卷五十 二,頁3233。《明史紀事本末》,卷 五十,頁510-511。《明通鑒》,卷四 十九,頁1323-1324。

本紀》書張璁上疏於是月壬子,是月辛亥 朔,壬子初二日也。《明史‧毛澄傳》書

「八月庚辰朔」,不系干支。《憲章錄》書

「七月庚戌」,庚戌亦非七月之朔。証之

《實錄》六月壬午朔,則庚戌乃六月之 晦,今據《本紀》書「壬子」,刪去《傳》

中「朔」字。

正 德 十 六 年 七 月四日(癸丑)

詔自今親喪不得奪情。著為令。初,鴻臚 寺序班海宗道,奪情傳陞寺丞。太醫院使 李宗周,奪情獲廕。給事中刑寰論之,故 有是禁。

《明世宗實錄》,卷四,正德十六年 七月癸丑,頁6a-6b。《國榷》,卷五 十二,頁3233-3234。《明通鑒》,卷 四十九,頁1324。

此舉為嘉靖皇帝報復臣下不願成全自己 崇敬私親的政治手段。

正 德 十 六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 甲 子)

召大學士楊廷和、蔣冕、毛紀於文華殿。

嘉靖皇帝召廷和等,授以手敕,欲尊父為 興獻皇帝,母為興獻皇后,祖母為壽安皇 太后,廷和等持不可,封還手詔。給事中 朱鴻、湯史、于光,御史王溱、盧瓊交章 劾璁,皆不聽。

《皇明嘉隆兩朝聞見紀》,卷一,頁 13b-14a。《明通鑒》,卷四十九,頁 1324-1325。

楊廷和等封還手敕,《明史‧世宗本紀》

連敘於壬子張璁上疏之下。証之《實錄》,

召廷和等在甲子,《皇明肅皇外史》、《明 書》、《憲章錄》、《明史紀事本末》皆記為 壬子,誤也。

正 德 十 六 年 八 月一日(庚辰)

四議大禮。毛澄等遂持前議,又錄魏明帝 詔文。嘉靖皇帝不悅,留中不報。

《明世宗實錄》,卷五,頁1a-2a,

正德十六年八月庚辰。《明世宗實 錄》,卷五,頁5b,正德十六年八月 辛卯。《明世宗實錄》,卷六,頁 3a-3b,正德十六年九月丁巳。《明 史》,卷一百九十,頁5038。《世廟 識餘錄》,卷一,頁4a-4b。《皇明嘉 隆兩朝聞見紀》,卷一,頁14a、頁 16b。《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十,頁 512-513。

查《實錄》,《明史紀事本末》記載時間有 誤,應為正德十六年八月庚辰,而《皇明 肅皇外史》的時間不詳。

正 德 十 六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 辛 卯)

禮部上慈駕儀注,遣文武大臣迎于通州,

入崇文東安門,迎于東華門。嘉靖皇帝不 許。命再議。

《明世宗實錄》,卷五,頁5b,正德 十六年八月辛卯。《皇明嘉隆兩朝聞 見紀》,卷一,頁14a。《國榷》,卷 五十二,頁3238。

蔣妃入門禮經過三次集議,禮部意見屢被 駁回,最後由嘉靖皇帝在九月辛酉定母后 駕儀迎興獻王妃蔣氏。徐學謨在《世廟識 餘錄》評曰:「天子無臣母之禮。是時聖 母雖未上尊號,要不得以藩妃相處。楊廷 和等負擁立之功,持之太過,故激後來之 禍。若于城外豫築行宮,令羣臣恭上尊號 而後入,宜無不可」。《明史紀事本末》,《皇

(4)

明嘉隆兩朝聞見紀》未寫明此次廷議的時 間。

正 德 十 六 年 九 月二十五日(癸 酉)

嘉靖皇帝親定母妃蔣氏由中門入,命錦衣 衛治母后儀仗。蔣妃在通州逗留十多日,

九月癸酉始由正陽門入京,是為皇太后禮 儀,十月壬午,蔣妃至京由大明中門入,

嘉靖皇帝候迎午門內入見奉先殿、奉慈 殿。

《明世宗實錄》,卷六,頁10a,正 德十六年九月癸酉。《皇明肅皇外 史》,卷一,頁10a-10b。《皇明嘉隆 兩朝聞見紀》,卷一,頁14b。《國 榷》,卷五十二,頁3240。《明史紀 事本末》,卷五十,頁511-512。《明 通鑒》,卷四十九,頁1325-1326。

蔣妃至京師,《明史‧世宗本紀》書之於 十月壬午。証之毛澄等傳,蓋以九月至通 州,是母妃以尊稱未定,故久留之。諸書 皆系之九月癸酉。至於《實錄》記錄第二 次討論蔣妃入門禮的八月壬午日,實為誤 記。因八月壬午在辛卯之前,辛卯之後是 壬寅,應以《國榷》記錄的八月壬寅為準。

而《國榷》記錄第三次議定蔣妃入門禮的 時間有誤,不應為九月丁巳,而是九月辛 酉日。

正 德 十 六 年 十 月 一 日 ( 己 卯 朔)

享太廟,奉武宗毅皇帝神主詣廟祔享。 《明世宗實錄》,卷七,頁1a,正德 十六年十月己卯。

正 德 十 六 年 十 月二日(庚辰)

禮部尚書毛澄等言皇上孝心純篤念,興獻 王嗣緒無人,徽稱未定。嘉靖皇帝下諭禮 部:「欽奉慈壽皇太后之命,以朕既承大 統,父宜稱興獻帝,母興獻后,憲廟貴妃 邵氏為皇太后。朕辭之再三不容遜避,特 諭卿等知之」。

《明世宗實錄》,卷七,頁1b-2a,

正德十六年十月庚辰。《皇明嘉隆兩 朝聞見紀》,卷一,頁15a。《國榷》,

卷五十二,頁3242。《明史紀事本 末》,卷五十,頁512。《明通鑒》,

卷四十九,頁1326。

《皇明肅皇外史》記此事於十月辛巳(卷 一,頁10b),有誤。《皇明嘉隆兩朝聞見 紀》未書明日期,僅言十月。《明史‧世 宗本紀》(卷十七,頁216)記為冬十月己 卯朔,誤也。《明史紀事本末》認為此舉 乃「廷和意假母后示」,亦誤也,實為「欽 奉慈壽皇太后命」。再者,張璁上〈大禮 或問〉疏時間是正德十六年十一月癸酉,

而非十月。

正 德 十 六 年 十 月四日(壬午)

興獻后至京師,謁奉先、奉慈二殿。初欲 廟見,以廷議而止。毛澄等之考孝宗也,

時兵部主事霍韜私為《大禮議》駁之。巡 視松潘御史熊浹亦馳疏如韜言,而是時興 獻帝、后之稱已定,俱下所司。

《明世宗實錄》,卷七,頁4a-4b,

正德十六年十月壬午。《皇明肅皇外 史》,卷一,頁11b-12a。《皇明嘉隆 兩朝聞見紀》,卷一,頁15a-15b。《國 榷》,卷五十二,頁3242。《明史紀 事本末》,卷五十,頁512。《明通 鑒》,卷四十九,頁1326-1327。

《明史‧世宗本紀》書追尊興獻帝、后於 是日己卯朔。証之《毛澄傳》,則云「十 月二日庚辰」,相差一日,今從《實錄》

為十月二日庚辰。又,《澄傳》言「稱興 獻帝妃曰興國太后」與《本紀》稱「興獻 后」者異。按初封太后係興獻,其改稱興 國,俱見明年三月詔中,《本紀》分書之 是也。今據《實錄》,稱興獻后。

據《皇明肅皇外史》,興獻妃以徽稱未得 之故,留通州彌旬,徽稱定,方於壬午日 至京。又記霍韜認為張璁之言欲為帝所 用,乃上言禮官持議之非。然而同知馬時

(5)

中、國子監生何淵、巡檢房濬皆上言如璁 議,於是嘉靖皇帝益為心動。 據《皇明 嘉隆兩朝聞見紀》聖母至,由大明中門 入,嘉靖皇帝迎候於午門,時間有誤,蔣 妃入宮為十月二日庚辰。

正 德 十 六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癸酉)

張璁上〈大禮或問〉,下所司。 《明世宗實錄》,卷八,頁8b-15a,

正德十六年十一月辛未。《國榷》,

卷五十二,頁3246。《明通鑒》,卷 四十九,頁1326。

此疏為「人情論」的重要理論根據。《國 榷》記為十一月癸酉,《明通鑒》記為十 月己卯,《皇明肅皇外史》亦記十月,但 未書日期。采《實錄》時間點,為十一月 二十五日(癸酉)。

據《皇明肅皇外史》,群官屢上疏欲斥罰 張璁,而嘉靖皇帝皆以留中不發、不報的 方式處理。

正 德 十 六 年 十 二月

除張璁為南京刑部主事。霍韜也以病歸 鄉。

《皇明肅皇外史》,卷一,頁14b。《皇 明嘉隆兩朝聞見紀》,卷一,頁16b。

《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十,頁513。

《明世宗實錄》與《國榷》皆未記載此事。

而《皇明肅皇外史》、《皇明嘉隆兩朝聞見 紀》及《明史紀事本末》皆記有此事,然 張璁外放至南京任官的確切時間不詳。

《明史紀事本末》將吏部尚書石珤記為石 瑤,查《明史‧石珤傳》與《皇明肅皇外 史》,得知《明史紀事本末》人名有誤。

正 德 十 六 年 十 二月十一日(己 丑)至十二月二 十七日(乙巳)

嘉靖皇帝下令在興獻帝后的尊號上皆加 稱「皇」字,命禮部與科道等官員商議。

內閣首輔楊廷和與禮部尚書毛澄等人抗 疏力爭,封還手詔。九卿喬宇等人又勸 諫,皆不納。後來,嘉靖皇帝假借慈壽皇 太后懿旨,堅持讓興獻帝、后加稱「皇」。

《明世宗實錄》,卷九,頁4a-4b,

正德十六年十二月己丑。《明世宗實 錄》,卷九,頁13a-14b,正德十六 年十二月戊戌。《明世宗實錄》,卷 九,頁16a,正德十六年十二月乙 巳。《皇明肅皇外史》,卷一,頁 15b-16a。《皇明嘉隆兩朝聞見紀》,

卷一,頁17a-17b。《國榷》,卷五十 二,頁3248。《明史紀事本末》,卷 五十,頁513。《明通鑒》,卷四十九,

頁1328。

《明史‧世宗本紀》不具。《明史‧毛澄 傳》云:「十二月十一日己丑」,蓋是月己 卯朔也。《明史紀事本末》將此事錯置時 間於正德十六年十月,又虛構楊廷和「宜 俟明年大婚成、慶宮闈,加之可也」此語,

且山東濟南府歷城縣巡檢房濬上奏之書 亦在正德十六年十二月,並非於正德十六 年十月。

嘉 靖 元 年

(1522)一月十 一日(己未)至 一月十八日(丙 寅)

清寧宮小房發生火災。諭遷武宗皇后于西 城仁壽宮,賢妃德妃于武安等宮,憲廟諸 妃亦遷西城。楊廷和言:「西城仁壽宮,

乃先朝幽閉廢斥之地。武宗皇后母儀天下 十六年,皇上先嘗臣之。今康陵土尚未

《明世宗實錄》,卷十,頁6a-6b,

嘉靖元年正月壬戌。《皇明肅皇外 史》,卷二,頁1a-1b。《皇明嘉隆兩 朝聞見紀》,卷一,頁18b-19a。《明 史》,卷二百七十,頁5462。《皇明

據《明史‧世宗本紀》,因清寧宮災牽連 書之,即三月頒詔之文也。証之《實錄》,

並無此語,蓋傳諭之言,後始行之。清寧 宮火災發生於嘉靖元年正月己未,毛澄上 疏時間是正月十四日(壬戌),給事中鄧

(6)

乾,遽忍忘之耶。憲廟諸皇妃逮事皇祖,

同時邵太后親愛之情可知。顧寘之此地,

非 惟 聖 心 不 安 , 恐 邵 太 后 聞 之 亦 不 欲 也」。乃止。禮部尚書毛澄與兵科給事中 鄧繼曾相繼藉清寧宮火災,上諫嘉靖皇帝 將本生父母的尊號加稱「皇」的行為已引 起聖靈、祖先不滿。嘉靖皇帝聲明已有前 旨,下所司知之。

嘉 隆 兩 朝 聞 見 紀 》, 卷 一 , 頁 18b-19a。《國榷》,卷五十二,頁 3251。《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十,

頁513-514。《明通鑒》,卷五十,頁 1330-1331。

繼 曾 上 言 災 異 發 生 于 正 月 十 八 日 ( 丙 寅)。杜淑芬,〈讀《明史紀事本末‧大禮 議》〉,頁6,記嘉靖皇帝不曾去掉「皇」

字,查《明世宗實錄》,嘉靖皇帝在嘉靖 元年三月十五日(壬戌)頒詔天下,詳查 興獻帝后之尊號,可知嘉靖皇帝已遵從楊 廷和等人的「濮議論」,稱孝宗為皇考,

而興獻王尊號也刪去「皇」字。

嘉 靖 元 年 三 月 四日(辛亥)

諭內閣,興獻帝冊文,朕宜稱孝子。楊廷 和等難之,不報。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十 二 , 頁 1a-1ba,嘉靖元年三月辛亥。《皇明 嘉 隆 兩 朝 聞 見 紀 》, 卷 一 , 頁 21b-22a。《國榷》,卷五十二,頁 3254。

嘉 靖 元 年 三 月 十五日(壬戌)

初定大禮,丁巳日上聖母(慈壽皇太后)

尊號曰昭聖慈壽皇太后,皇嫂(武宗皇后)

曰莊肅皇后,戊午日上聖祖母(邵太妃)

尊號曰壽安皇太后,本生父母曰興獻帝、

興國太后。這樣一來等於遵從楊廷和等人 的「濮議論」,稱孝宗為皇考,而興獻王 尊號也刪去「皇」字。壬戌日頒詔天下。

《明世宗實錄》,卷十二,頁4a,嘉 靖元年三月丁巳。《明世宗實錄》,

卷十二,頁6b-9a,嘉靖元年三月壬 戌。《明史》,卷十七,頁217。《皇 明肅皇外史》,卷二,頁5a-6a。《皇 明嘉隆兩朝聞見紀》,卷一,頁20b。

《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十,頁514。

《明史‧世宗本紀》所載尊號年月,皆據

《實錄》。是時稱母后曰興國太后,蓋以 廷臣言興獻諡法不可加於生存之母。據 此,則去年十月稱之興獻后。《明史‧毛 澄傳》於去年十月下書興國太后,蓋錯置 時間的記載之誤。

時間不詳,約在 嘉 靖 元 年 三 月 十五日後

嘉靖皇帝派出太常寺丞周璧偷偷前往南 京,找到張璁並暗示說:「詔雖下,聖心 未慊也」。

沈朝陽,《皇明嘉隆兩朝聞見紀》,

卷一,頁20b。

証之《實錄》,並無此語。有可能是傳諭 之言,或是虛構之事。

嘉 靖 元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 戊 辰)

遣成國公朱輔、禮部侍郎賈詠詣安陸,上 興獻帝尊號。時命禮部侍郎賈詠題神主,

詠題神主曰「興獻帝神主」,不稱「考」

及「叔」,亦不敘子名。朝論是之。

《皇明肅皇外史》,卷二,頁6a。《皇 明 嘉 隆 兩 朝 聞 見 紀 》, 卷 一 , 頁 21b-22a。《國榷》,卷五十二,頁 3255。《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十,

頁515。《明通鑒》,卷五十,頁1334。

《皇明嘉隆兩朝聞見紀》將此事併記於嘉 靖元年三月四日(辛亥),誤也。

又《皇明嘉隆兩朝聞見紀》並未書明日 期,《明世宗實錄》記為辛亥日。

嘉 靖 元 年 五 月 三日(戊申)

添設安陸祠祭署,選皇親蔣輪家子侄一人 奉祀仍命世襲。

《明世宗實錄》,卷十四,頁2a,嘉 靖元年五月戊申。《皇明嘉隆兩朝聞 見紀》,卷一,頁25b-26a。

嘉靖元年六月 巡撫湖廣都御史席書與吏部員外郎方獻 夫,道聞大禮議未定,上疏主張稱孝宗為

『皇伯』,稱興獻帝曰『皇考』,別立廟祀 之。既可符合先王制禮之義,又可遂陛下 純孝之心。二疏俱受沮,不果上。

《 皇 明 肅 皇 外 史 》 卷 三 , 頁 29a-31a。《明史紀事本末》,卷五 十,頁514。《明通鑒》,卷五十,頁 1335-1337。

獻夫上疏在是年之夏,見《明史》本傳,

而《方獻夫傳》中以為草疏未上。《明世 宗實錄》、《國榷》均未記此事,《皇明肅 皇外史》與《明史紀事本末》所記大致相 同。有待再考。綜觀群書,再查《太師張

(7)

文忠公集》之記載,筆者推測席書與方獻 夫曾撰草疏,但受到了某些人的壓力,因 而無法把奏疏上至朝廷。

嘉 靖 元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 己 巳)

吏部聽選監生何淵上言,請權宜禮制,量 立世室於太廟東北之地,奉興獻帝之神 主,如周祀文王於世室遺意。命所司會議 以聞。

《明世宗實錄》,卷十八,頁6a,嘉 靖元年九月己巳。《國榷》,卷五十 二,頁3267。《明通鑒》,卷五十,

頁1340。

嘉 靖 元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 壬 戌)

南京禮部尚書楊廉等人上奏疏勸嘉靖皇 帝應該盡快選擇興獻帝的繼子人選,以主 持興獻帝的祭祀典禮。嘉靖皇帝不聽。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二 十 , 頁 10b-11a,嘉靖元年十一月壬戌。

嘉 靖 元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 癸 未)

庚申日邵太后病死。嘉靖皇帝命禮部要擇 壽安皇太后葬地,舉行隆重的喪禮,欲將 祖母入葬茂陵,與憲宗合葬。

《明世宗實錄》,卷二十,頁7a-7b,

嘉靖元年十一月庚申。《明世宗實 錄》,卷二十一,頁3b-4a,嘉靖元 年十二月癸未。《皇明肅皇外史》,

卷二,頁17a。《皇明嘉隆兩朝聞見 紀》,卷一,頁29b。

楊廷和議期服事,《明史》本傳不載。此 據徐氏《讀禮通考》引廷和自記中語。今 証之《實錄》,禮部所上儀則十三日而除,

不為斬衰禮。二十七日,則世宗自改為斬 衰禮,此舉又言明自己非孝宗嗣子,而是 邵太后之孫、興獻帝之子。《皇明肅皇外 史》亦言「喪服十三日而除」,禮為楊廷 和所定。《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十,頁515)

將此事記於嘉靖元年十一月,未載明日 期,對照《實錄》,此事時間有誤。

嘉 靖 二 年

(1523)二月二 十四日(乙未)

易興獻帝陵廟用黃瓦,命南京兵工二部及 湖廣撫按官修置。

《明世宗實錄》,卷二十三,頁13a,

嘉靖二年二月乙未。《國榷》,卷五 十二,頁3275。

《國榷》記載時間有誤。將乙未日置於丙 申日前。據《實錄》改之。

嘉 靖 二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 丙 申)

葬孝惠皇太后於茂陵,遣成國公朱輔、武 定侯郭勛等人祭告后土、天壽山及七陵。

先是楊廷和請別擇葬地,不從。禮官集 議,侍郎賈詠等乃請定葬地於茂陵元宮之 右,至是遂祔焉。

《明世宗實錄》,卷二十三,頁13a,

嘉靖二年二月丙申。《皇明肅皇外 史》,卷三,頁3a。《皇明嘉隆兩朝 聞見紀》,卷一,頁32b-33a。《國 榷》,卷五十二,頁3275。《明通鑒》, 卷五十,頁1346。

明代禮制唯有皇帝的元后與下一任皇帝 之母得以祔葬,而邵太后實為憲宗皇妃,

又不是皇帝之母,故禮秩上不應祔葬於茂 陵。嘉靖皇帝此舉是將邵太后直視為皇帝 之母,暗示興獻帝則為皇帝。

嘉 靖 二 年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 庚 子)

禮部尚書毛澄致仕。閏四月十日(庚戌),

毛澄卒。

《明世宗實錄》,卷二十五,頁14a,

嘉靖二年二月庚子。《國榷》,卷五 十,頁3280。《明通鑒》,卷五十,

頁1346。

毛澄致仕及卒,見《明史》本傳。《實錄》

系致仕于是月庚子,閏四月庚戌日卒

嘉 靖 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日(乙未)

始命興獻帝家廟享祀,樂用八佾。初,中 官蔣榮以上命奉祀安陸,請祭器樂舞。禮 部議「如鳳陽例,用籩豆十二,無樂」。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二 十 五 , 頁 13a-13b,嘉靖二年四月乙丑。《皇 明肅皇外史》,卷三,頁6b-7a。《皇

據《明世宗實錄》載,此事為乙丑日,但 詳查萬年曆,嘉靖二年四月並無乙丑日,

疑筆誤,可能為十一日(己丑)。或據《明

(8)

奏凡再上,不允。嘉靖皇帝否決禮部四次 擬定的樂舞儀式,直接下詔讓興獻帝家廟 祭祀「樂用八佾」。

明 嘉 隆 兩 朝 聞 見 紀 》, 卷 一 , 頁 34b-35a 。《 國 榷 》 卷 五 十 二 , 頁 3297。《明通鑒》,卷五十,頁1348。

通鑒》載,應為二十四日(乙未)。今據

《國榷》與《明通鑒》載,應為乙未日。

《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十,頁515)將此 事記於嘉靖二年二月,時間不詳。而《明 史紀事本末》所記的「劉最」、「唐喬儀」

有誤,查《明世宗實錄》與《皇明肅皇外 史》記載,應為「劉 」和「唐喬儀」。

嘉 靖 二 年 六 月 十八日(丁巳)

嘉靖皇帝下諭楊廷和等人商議加稱興獻 帝后皇號一事。楊廷和仍力言不可,皇帝 為此召見楊廷和等人並授以手敕,楊廷和 以「奉迎陛下之初,凡正統本生講論以定,

聖心固以洞察矣,豈復得不顧義理徇情行 之哉?」拒絕皇帝的敕令。

《 皇 明 肅 皇 外 史 》, 卷 三 , 頁 16a-16b。

早在五月時,嘉靖皇帝便下諭楊廷和等人 加稱興獻帝后皇號一事。

嘉 靖 二 年 七 月 十三日(辛巳)

製興廟樂章。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二 十 九 , 頁 3b-4a,嘉靖二年七月辛巳。《皇明 肅皇外史》,卷三,頁17b。

嘉 靖 三 年

(1524)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丙戌)

南京刑部主事桂萼上〈正大禮疏〉,並錄 席書、方獻夫二疏上之。主張「速發明詔,

循名考實,稱孝宗曰皇伯考,武宗曰皇 兄,興獻帝曰皇考而別立廟於大內,興國 太 后 曰 聖 母 , 則 天 下 之 為 父 子 君 臣 者 定」。嘉靖皇帝得疏大喜,命禮部議行。

復起議「大禮」。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三 十 五 , 頁 2b-3b,嘉靖三年正月丙戊。《皇明 嘉 隆 兩 朝 聞 見 紀 》, 卷 一 , 頁 41a-42b。《國榷》,卷五十二,頁 3293。《明史》,卷十七,頁218。《明 史》,卷一百九十六,頁5181。《明 史》,卷一百九十六卷,頁5188。《明 史》,卷一百九十六,頁5181。《明 通鑒》,卷五十一,頁1360。

按:書與方獻夫上疏,皆在元年,而証之

《實錄》,則書之疏未上,而獻夫疏已報 聞,故元年十二月南京御史方鳳等劾之,

并及張璁、霍韜。萼同官於南京,故併上 二人疏。至萼所上疏,諸書皆系之是年之 冬,《實錄》則書於三年正月丙戌。惟《明 史》桂萼本傳敘次詳明,其言「萼以二年 十一月上疏,明年正月手批議行」。據此,

則三年正月丙戌《實錄》所記,據下廷議 之日也,所以遲遲得旨者,實以廷和在朝 格之。迨三年正月,廷和乞休。尋下此議,

今據本傳書於是年之冬,為明年下廷議張 本。《明通鑒》未寫明桂萼確實上疏時間,

僅說是「嘉靖二年,是冬」,故此處仍以

《實錄》下廷議的時間是三月二十一日

(丙戌)為記,並查證《國榷》,時間點 與《實錄》同。《皇明嘉隆兩朝聞見紀》

與《明史紀事本末》均記桂萼上大禮疏時 間為嘉靖二年十一月,皆誤。

嘉 靖 三 年 二 月 給事中鄧繼曾疏諫應歸政內閣,不宜與群 《明世宗實錄》,卷三十六,頁1a,

(9)

二日(丁酉) 小商議。嘉靖皇帝大怒,下鄧繼曾錦衣衛 獄。此後,嘉靖皇帝厭薄言官,廢黜相繼。

嘉靖三年二月丁酉。

嘉靖三年 二月十一日(丙 午)

「大禮」議起,少師兼太子太師吏部尚書 華蓋殿大學士楊廷和以大禮織造積忤,乞 歸致仕。。禮部尚書汪俊曰:「公去,誰 可主者?」言官交章請留,不聽。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三 十 六 , 頁 3a-3b,嘉靖三年二月丙午。《皇明 肅皇外史》,卷四,頁3b-4a。《國 榷》,卷五十三,頁3295。《明史》,

卷十七,頁218。《明史紀事本末》,

卷五十,頁516。

《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十,頁516)與《皇 明肅皇外史》皆將時間錯置為嘉靖三年春 正月,誤也。

嘉靖三年 二月十三日(戊 申)

嘉靖皇帝下詔曰:「朕奉承宗廟正統,大 義不敢有違,第本生恩情,亦當兼盡。其 再集議以聞」。禮部尚書汪俊會同文武大 臣與科道官們二百五十餘人一同上〈大禮 儀〉,疏中重申「濮議論」的主張,並「云 前後章疏,惟張璁、霍韜、熊浹與桂萼議 同。其兩京諸臣凡八十餘疏,二百五十餘 人,皆如部議。桂萼等肆言無忌,宜罪」。

召張璁、桂萼於南京,下部再議。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三 十 六 , 頁 3b-4b,嘉靖三年二月戊申。《皇明 肅皇外史》,卷四,頁4a。《國榷》,

卷五十三,頁3295。《明史》,卷二 百零七,頁5462-5463。《明通鑒》,

卷五十一,頁1362。《皇明嘉隆兩朝 聞見紀》,卷二,頁2a。

《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十,頁516。

汪俊集廷臣上議,諸書及《明史》本傳皆 書正月。《實錄》系之二月戊申者,乃再 下廷議之月日也。其言「俊等議上,俱留 中。越旬有五日,乃下諭」云云,然則俊 之集議上疏,在正月二十九日。是年二月 丙申朔,戊申十三日,上溯正月大建之月 日,正所謂「越旬有五日」者也。今據《實 錄》統系之戊申下,而書俊等上議於前,

系以「先是」二字,則於下文「旬有五日」

之語相應矣。《明史紀事本末》亦記於嘉 靖三年春正月,誤也。惟《實錄》言召張 璁、桂萼、霍韜於南京,時韜謝病歸粵東,

不在南京也。《明書》言「召張璁、桂萼 於南京,召席書、霍韜於家」,而書時在 南京兵部任中,亦非召之於家。今分書 之。至《明史‧桂萼傳》同時上疏諸人,

姓名不具。今據《實錄》增入喬宇等十六 人。《皇明嘉隆兩朝聞見紀》記於嘉靖三 年正月,誤也。

嘉靖三年 二月三十日(乙 丑)

詔聖慈壽皇太后聖旦,先期有詔免命婦朝 賀。史馬明衡、朱淛各疏言:「前者興國 太后令旦,朝賀如儀。今昭聖皇太后,相 去未逾月,乃輟而不行。臣民疑之。陛下 仁孝夙成,恩禮之隆宜無不至。萬一因禮 文末節,稍成嫌隙,此非細故」。疏入,

嘉靖皇帝以明衡等妄言離間,並逮下鎮撫 司拷訊。翰林修撰舒芬、御史蕭一中、李 本、陳逅、林應驄等人論救,皆下獄被謫。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三 十 六 , 頁 9b-11a,嘉靖三年二月乙丑。

《明史紀事本末》所記略於《皇明肅皇外 史》,據《明世宗實錄》,昭聖皇太后生辰 應為二月三十日(戊申),《國榷》所記大 致與《明世宗實錄》同。對照四書所記人 名,《明史紀事本末》記為「馬鳴衡」、「刑 部員外郎林惟聰」,實誤也,查《明世宗 實錄》應為「馬明衡」、「刑部員外郎林惟 驄」。《國榷》將「李本」記為「季本」,「林 應驄」記為「林應聰」,皆誤。

(10)

嘉 靖 三 年 三 月 一日(丙寅朔)

勑諭禮部,宜加稱號以極尊崇。今加稱興 獻帝為「本生皇考恭穆獻皇帝」,興國太 后為「本生母章聖皇太后」。禮部尚書汪 俊建議興獻帝、興國太后的尊號前加稱

「皇」字,不宜加「本生」,並言:「陛下 入奉大宗,不得祭小宗,亦猶小宗之不得 祭大宗也。今聖孝無窮,臣等竊效萬一,

獻帝徽稱之上,仍宜曰『興獻』,於本生 不失尊崇,於正統無嫌匹嫡」。上切責俊,

宥之,司務范韶等奪月俸。

《明世宗實錄》,卷三十七,頁1b,

嘉靖三年三月丙寅。《皇明肅皇外 史》,卷四,頁7a-7b。《皇明嘉隆兩 朝聞見紀》,卷二,頁5a-5b。《國 榷》,卷五十三,頁3296-3297《明 史紀事本末》,卷五十,頁517。。《明 通鑒》,卷五十一,頁1364。

俊等再議之上,亦在二月。《實錄》系之 三月朔者,俱下詔之日,故於俊等再議仍 系以「先是」二字,下文言「留中十餘日」。

《明史‧汪俊傳》,亦言「議上復留十餘 日,至三月朔,乃詔禮官」云云,據《實 錄》也。今同系之三月。再者,《皇明嘉 隆兩朝聞見紀》並記載汪俊在回答嘉靖皇 帝的話中,說出「請即安陸廟增為獻皇帝 百世不遷之廟。俟他日襲封興王子孫,世 世奉享」,算是對嘉靖皇帝的一種退讓。

嘉靖三年 三 月 一 日 ( 丙 寅)至五日(庚 午)

令在大內奉先殿側別建一室。後在嘉靖三 年五月八日(壬申)改稱為觀德殿。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三 十 七 , 頁 1b-2a,嘉靖三年三月丙寅。《明世 宗實錄》,卷三十七,頁3b,嘉靖三 年三月庚午。《明世宗實錄》,卷三 十九,頁3a,嘉靖三年五月壬申。《皇 明肅皇外史》,卷四,頁7b。

《皇明嘉隆兩朝聞見紀》記此事於嘉靖三 年四月,卷二,頁6a-6b、8b,未寫明日期。

嘉靖三年 三 月 四 日 ( 己 巳)

吏部尚書喬宇等屢爭大禮,請於孝宗稱

「皇考」,於興獻帝稱「本生考」。不聽。

翰林修撰唐皐、編修鄒守益等、給事中張 翀等、御史鄭本公等,各疏止,奪俸三月。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三 十 七 , 頁 2b-3b , 嘉 靖 三年 三 月 己 巳 。《 國 榷》,卷五十三,頁3297。《明通鑒》, 卷五十一,頁1364-1365。《明史紀 事本末》,卷五十,頁517。

《國榷》記此事於嘉靖三年三月戊辰。《明 通鑒》記載月日與《實錄》同。《皇明肅 皇外史》與《明史紀事本末》時間不詳,

僅記載嘉靖三年三月。

嘉靖三年 三月十二日(丁 丑)

嘉靖皇帝下令將興獻王在安陸州的松林 山陵墓改名為顯陵。

《明世宗實錄》,卷三十七,頁4b,

嘉靖三年三月丁丑。《國榷》,卷五 十三,頁3297。

嘉靖三年 三月十四日(己 卯)

禮部尚書汪俊復上疏論大禮。先是上不從 廷議,趣立廟甚急。俊以有干正統,不奉 詔,復下廷議。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三 十 七 , 頁 4b-5a,嘉靖三年三月己卯。《明史 紀事本末》,卷五十,頁517-518。《國 榷》,卷五十三,頁3297。《明通鑒》, 卷五十一,頁1365。

嘉 靖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 丙 戌)

吏部尚書喬宇再疏罷內殿建室之議,湛若 水、張翀、任洛、汪莒、石珤等皆以為言,

帝切責之。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三 十 七 , 頁 6b-9a,嘉靖三年三月丙戌。

《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十,頁518)所述 事件順序與《明世宗實錄》記錄有出入,

整個史事的時間順序有誤。

嘉 靖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 戊 子)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三 十 七 , 頁 9a-11a,嘉靖三年三月戊子。《皇明 肅皇外史》,卷四,頁8a-9a。《明史 紀事本末》,卷五十,頁518。

(11)

嘉 靖 三 年 四 月 四日(戊戌)

九卿、吏部喬宇等合疏「請留汪俊,罷召 張璁、桂萼等」,又勸阻嘉靖皇帝收回成 命、不應出內旨,請求將席書發還原職。

疏入,報聞。張璁、桂萼聞召,復自南京 偕刑部郎中黃宗明、都察院經歷黃綰合疏 論曰:「今當明父子大倫,繼統大義,改 稱孝宗為『皇伯考』,昭聖為『皇伯母』, 而去『本生』之稱為『皇考恭穆獻皇帝』

『聖母章聖皇太后』。如此,則在朝百工,

有 不 感 泣 而 奉 詔 者 乎 ? 更 以 此 告 之 天 下,此即《周禮》詢群臣詢萬民之意也」。

上得疏,大悅。而是時,『本生』之稱已 從廷議,遂報聞。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三 十 八 , 頁 1b-2a , 嘉 靖 三 年 四 月 戊 戌 。《 國 榷》,卷五十三,頁3298。《明通鑒》, 卷五十一,頁1366-1367。《明史紀 事本末》,卷五十,頁518。

據《實錄》,前後詔諭,但欲於「本生父 母」加「皇」字而已。自桂萼疏上,乃有 稱孝宗「皇伯考」,興獻「皇考」之議。

洎璁、萼自南京聞召,乃請去「本生」二 字,而是時頒詔,仍從「本生」之稱,蓋 蔣冕、毛紀格之也。故《明史》、《紀事本 末》言:「璁至東昌,讀詔書嘆曰:『兩考 並稱,綱常紊矣。』」據此,則璁等此疏,

乃欲於未頒詔之前奏請更正,而是時徽稱 已定,故《實錄》但書「報聞」二字,然 已爲稱孝宗為「皇伯考」張本矣。諸書皆 系之四月頒詔之後,今據《實錄》月日。

《國榷》將席書升任禮部尚書之事記為嘉 靖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丙戌),查《明世 宗實錄》之記載,席書任禮部尚書實為四 月四日(戊戌)。

嘉 靖 三 年 四 月 十五日(己酉)

上昭聖康惠慈壽皇太后尊號。 《明世宗實錄》,卷三十八,頁6b,

嘉靖三年四月己酉。《皇明肅皇外 史》,卷四,頁11a。《皇明嘉隆兩朝 聞見紀》,卷二,頁6b。《明通鑒》,

卷五十一,頁1368。。《國榷》,卷 五十三,頁3298。《明史紀事本末》, 卷五十,頁519。

嘉 靖 三 年 四 月 十九日(癸丑)

四月十六日(甲申)上章聖皇太后尊號,

四月十九日頒佈天下,追尊興獻帝尊號曰 本生皇考恭穆獻皇帝,興國太后曰本生聖 母章聖皇太后。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三 十 八 , 頁 8b-9a,嘉靖三年四月癸丑。《皇明 嘉隆兩朝聞見紀》,卷二,頁6b。《明 通鑒》,卷五十一,頁1368。。《國 榷》,卷五十三,頁3298。《明史紀 事本末》,卷五十,頁519。

《皇明嘉隆兩朝聞見紀》、《皇明肅皇外 史》與《明通鑒》皆將上興國太后尊號一 事記於嘉靖三年四月庚戌,誤也。上興獻 帝尊號則記於嘉靖三年四月癸丑。《明史 紀事本末》將二事皆記於嘉靖三年三月,

誤也。

嘉 靖 三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 庚 申)

吏部員外郎方獻夫上〈大禮論〉,重申「人 情論」,批評諸禮官欺妄皇上,因為獻皇 帝雖得稱考,而不得入太廟。嘉靖皇帝將 其疏,留中。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三 十 八 , 頁 14a-16b,嘉靖三年四月庚申。

嘉 靖 三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 辛 酉)

翰 林 院 編 修 鄒 守 益 請 罷 興 獻 帝 稱 考 立 廟,嘉靖皇帝大怒,下錦衣衛獄,謫廣德 州判官。是月,戶部侍郎胡瓚等言:「大

《明世宗實錄》,卷三十八,頁17a,

嘉靖三年四月辛酉。《國榷》,卷五 十三,頁3300。《明史紀事本末》,

胡瓚以大禮已定,請止席書及璁、萼等,

《實錄》不具。証之《明史‧張璁傳》,

言「閣臣以尊稱既定,請停召命,上不得

(12)

禮已定,席書督振江、淮,實關民命,不 必征取來京」。上從之,並止璁等勿來。

時璁、萼已抵鳳陽,見邸報敕加尊號,復 馳疏論曰:「臣知『本生』二字,決非皇 上之心所自裁定,特出禮觀之陰術。皇上 不察,以為親之之詞,而禮官正以此二字 為外之之詞也。且禮官懼臣等面質,故先 為此術,求遂其私。若不亟去此二字,天 下後世將終以陛下為孝宗子,墮其欺蔽中 矣」。于是上益心動,趣復召之。

卷五十,頁518。《明通鑒》,卷五十 一,頁1368-1369。

以從之。二人已在道,復馳疏」云云,與

《明史》、《紀事本末》合,惟胡瓚佚其名,

今據《明史紀事本末》增入。《國榷》記 為庚申日,有誤。

嘉 靖 三 年 五 月 一日(乙丑朔)

內閣大學士蔣冕致仕。蔣冕因建室之事上 諫嘉靖皇帝,並請皇帝不要再議「大禮」,

遭嘉靖皇帝斥責,蔣冕遂乞去。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三 十 九 , 頁 1a-1b,嘉靖三年五月乙丑朔。《國 榷》,卷五十三,頁3300。《明通鑒》, 卷五十一,頁1369-1370。

查《明世宗實錄》卷三十九,頁1a,首輔 蔣冕求去時間在嘉靖三年五月一日(乙 丑),並非如《明史紀事本末》所記的嘉 靖三年三月。

嘉 靖 三 年 五 月 八日(壬申)

嘉靖皇帝定奉先殿西室名「觀德殿」,奉 安獻皇帝神主,命有司具儀以聞。

《明世宗實錄》,卷三十九,頁3a,

嘉靖三年五月壬申。《皇明肅皇外 史》,卷四,頁12b。《皇明嘉隆兩朝 聞見紀》,卷二,頁8b。《國榷》,卷 五十三,頁3300。《明史紀事本末》, 卷五十,頁519。《明通鑒》,卷五十 一,頁1370。

《皇明肅皇外史》與《明史紀事本末》只 記為嘉靖三年五月,未寫明日期。

嘉靖三年五月 命造觀德殿祭器如太廟。 《皇明嘉隆兩朝聞見紀》,卷二,頁 10a。

時間不詳,真偽待考。

嘉 靖 三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 戊 子)

張璁、桂萼到京,復同上疏。復條上七事,

極論兩考之非,以伯孝宗而考興獻為正。

建議去「本生皇考」,直稱獻皇帝為「皇 考」。時廷臣方側目於二人,萼稱疾不敢 出,自與郭勛約內助,璁數日後始朝,而 恣肆論列不已。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三 十 九 , 頁 8a-9b,嘉靖三年五月戊子。《皇明 嘉 隆 兩 朝 聞 見 紀 》, 卷 二 , 頁 10a-10b。《明通鑒》,卷五十一,頁 1370-1371。

《皇明肅皇外史》、《明通鑒》與《明史紀 事本末》記張璁、桂萼二人於六月到京,

誤也。今以《實錄》時間點為準。張璁與 桂萼是否與郭勛約為內助之事,可見《明 世宗實錄》,卷四時,頁4b,嘉靖三年六 月丙午。但《明世宗實錄》未記與郭勛約 內助,僅言廷臣側目二人,欲共擊之。

嘉 靖 三 年 六 月 八日(辛丑)

上以觀德殿將成,命太常寺協律郎崔元 祈,集樂舞生二十餘人,肄於大內。太常 寺卿汪舉,以其未奉明詔,請治元祈等擅 入罪,上命寺官一員導之。于是,禮部侍 郎朱希周言:「太常樂舞有定數,不當更 設」。不從。舉復爭之,奉旨詰責。

《明世宗實錄》,卷四十,頁3a-3b,

嘉靖三年六月辛丑。《國榷》,卷五 十三,頁3301。《明通鑒》,卷五十 一,頁1371。

事見《明史》希周本傳,月日則據《實錄》。 惟「元初」《實錄》作「元祈」,今據《明 世宗實錄》。

(13)

嘉 靖 三 年 六 月 十三日(丙午)

嘉靖皇帝命主事桂萼、張璁為翰林學士,

方獻夫為侍讀學士。時廷臣交章劾璁等,

上獨是其言,將考興獻而伯孝宗,給事中 張翀等懮之。會席書以振濟為言官所劾,

翀乃乘間取廷臣劾萼、璁等章疏送刑部令 上請,且私相語曰:「倘上亦云是者,即 撲殺之」。璁等以其語上聞。上因留疏不 下,而責刑部尚書趙鑒等朋邪害正,遂特 進璁等三人官。于是,學士豐熙、修撰楊 維聰、舒芬、編修王思疏請罷斥。

《明世宗實錄》,卷四十,頁4b,嘉 靖三年六月丙午。《國榷》,卷五十 三,頁3302。《明通鑒》,卷五十一,

頁1371-1372。《明史紀事本末》,卷 五十,頁520。《國榷》,卷五十三,

頁3302。

《明通鑒》評曰:自是而大禮之訟興,伏 門之禍起矣。

嘉 靖 三 年 六 月 十八日(辛亥)

桂萼、張璁、方獻夫各上疏辭學士。吏部 尚書喬宇與吏部都給事中李學曾等七十 餘人上疏批評張璁、桂萼等人曲學偏見、

紊亂典章。御史段續、陳相請正席書、桂 萼等罪。吏部員外郎薛蕙上〈為人後解〉。

嘉靖皇帝大怒,以蕙出位妄言,逮下鎮撫 司拷訊。于是,張璁、桂萼復列欺罔十三 事,力折廷臣。疏奏,留中。

《明世宗實錄》,卷四十,頁5b-8a,

嘉 靖 三 年 六 月 辛 亥 。《 明 世 宗 實 錄》,卷四十,嘉靖三年六月乙卯,

頁10b-14b。《皇明肅皇外史》,卷 四,頁15b-16a。《皇明嘉隆兩朝聞 見紀》,卷二,頁11b。《國榷》,卷 五十三,頁3302。《明史紀事本末》, 卷五十,頁520-521。《明史》,卷十 七,頁219。《明通鑒》,卷五十一,

頁1372-1373。

《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十,頁520)先記 胡侍被貶,再記張璁等人入京,又記張翀 取群臣彈章奏發刑部,命擬璁等罪,後記 吏部上疏喬宇上言,楊慎等人上言乞歸,

薛蕙上〈為人後解〉。查《明世宗實錄》,

《明史紀事本末》記載有誤,應以《明世 宗實錄》為準。嘉靖三年六月史事順序應 為張璁等入京、張翀進言罷張璁等人、吏 部喬宇上疏,薛惠上疏〈為人後解〉,楊 慎等人請求罷歸,此後才是胡侍上疏被 貶。

嘉 靖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 乙 卯)

翰林院修撰楊慎、張衍慶等三十六人上 言,言臣等與桂萼輩學術不同,議論亦 異。臣等所執者程頤朱熹之說也。萼輩所 言者冷褒段猶之餘也。願賜罷歸。上怒,

命姑奪慎俸兩月,衍慶等一月。

《明世宗實錄》,卷四十,頁9b,嘉 靖 三 年 六 月 乙 卯 。《 明 史 紀 事 本 末》,卷五十,頁520。

《明世宗實錄》僅記楊慎與張衍慶等三十 六人。今查《明史紀事本末》可知參與此 事者大多是翰林院官員,其中有修撰姚 淶、編修許成名、崔桐,檢討邊憲、金皋 等人。

嘉 靖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 戊 午)

鴻臚寺右少卿胡侍上疏辯張璁、桂萼所條 大禮七事,嘉靖皇帝以胡侍非有言責,竟 敢出位妄議,詔逮問。尋以言官論救,胡 侍謫山西潞州同知。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四 十 , 頁 10b-14b,嘉靖三年六月戊午。《國 榷》,卷五十三,頁3303。《明史紀 事本末》,卷五十,頁520。

《明史紀事本末》記胡侍謫為「潞州判 官」,有誤,應為「山西潞州同知」。《皇 明肅皇外史》未載。

嘉 靖 三 年 七 月 四日(丁卯)

吏部文選司員外郎方獻夫再辭職。嘉靖皇 帝不允所辭。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四 十 一 , 頁 1b-2a,嘉靖三年七月丁卯。

嘉 靖 三 年 七 月 六日(己巳)

翰林院脩撰舒芬乞歸。上以芬方事纂修,

不允。少保兼太子太保吏部尚書喬宇引疾 乞休,嘉靖皇帝允,給驛以歸有司,月給 米四石,役夫四名,仍時以禮存。監察御

《明世宗實錄》,卷四十一,頁2a,

嘉靖三年七月己巳。

(14)

史王時柯言:「桂萼輩以議禮迎合博陞。

美官薛蕙、陳相、段續、胡侍等連章論劾,

實出公論。願陛下採忠直之言,消朋黨之 禍,於薛蕙等特賜寬宥,以示優容。方獻 夫席書從其辭免,以全名節。張璁、桂萼 改除別職,以保全之」。上以時珂玩法奏 擾,切責而宥之。

嘉 靖 三 年 七 月 十二日(乙亥)

嘉靖皇帝下諭禮部,將在七月十六日(己 卯)去「本生」字樣,本生聖母章聖皇太 后更定尊號曰聖母章聖皇太后命禮部上 冊文、遣官祭告天地、宗廟、社稷,即具 儀以聞。。

《明世宗實錄》,卷四十一,頁4a,

嘉靖三年七月乙亥。《皇明肅皇外 史》,卷四,頁16a。《皇明嘉隆兩朝 聞見紀》,卷二,頁12a-12b。《國 榷》,卷五十三,頁3303。《明史紀 事本末》,卷五十,頁521。《明通 鑒》,卷五十一,頁1374-1375。

嘉 靖 三 年 七 月 十四日(丁丑)

禮部右侍郎侍郎朱希周乃率郎中余才、汪 必東等上言:「陛下考孝宗,母昭聖,三 年矣。而更定之論,忽從中出,則明詔為 虛文不足信,天下祭告為瀆禮,何以感神 祇?且『本生』非貶詞也,不妨正統而親 親之義寓焉,何嫌於此而必欲去之,以滋 天下之議」。于是,翰林學士豐熙等疏言:

「陛下頒詔三年,乃以一二人妄言,欲去

『本生』之稱,專隆鞠育之報。臣等聞命 懼皇,罔知攸措。竊惟陛下為宗廟神人 主,必宗廟之禮加隆,斯繼統之義不失。

若乖先王之禮,貽後世之譏,豈不為聖德 累哉!」同時,六科給事中張翀等,十三 道御史余翱等,吏部郎中余寬等,戶部郎 中黃待顯等,兵部郎中陶滋等,刑部郎中 相世芳等,大理寺丞毋德純等,俱率同官 上疏諫,上怒甚,命逮其為首者熙、翀等 八人於詔獄。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四 十 一 , 頁 4b-5a,嘉靖三年七月丁丑。《皇明 肅皇外史》,卷四,頁17a-17b。《國 榷》,卷五十三,頁3303。《明史紀 事本末》,卷五十,頁521。《明通 鑒》,卷五十一,頁1374-1375。

諸書及《明史‧何孟春傳》,皆言八人下 詔獄即伏哭左順門之事。證之《實錄》,

此八人論諫,皆書之乙亥,在戊寅伏哭之 前。蓋是時,各衙門先後執奏,上以八人 為台諫、府、部之首,特旨下之詔獄。迨 伏哭左順門,則此八人尚未入獄,故追論 時牽連並記也。且八人姓名,皆與《明史‧

何孟春傳》合,惟《明史紀事本末》漏去 余翱。又諸書所記大禮上疏諸人,先後參 差,今悉據《實錄》月日。

嘉 靖 三 年 七 月 十五日(戊寅)

左順門事件。廷臣伏闕固爭,群臣朝罷,

以前疏未下,相率詣左順門伏候。或呼太 祖高皇帝,或呼孝宗皇帝,聲淚內徹。上 齋居文華殿,再諭退。不從,上怒,命錄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四 十 一 , 頁 8a-8b,嘉靖三年七月戊寅。《皇明 肅皇外史》,卷四,頁17b-18a。《皇 明 嘉 隆 兩 朝 聞 見 紀 》, 卷 二 , 頁

《明史‧世宗本紀》下馬理等一百三十四 人錦衣衛獄在七月戊寅。《明史稿》系之 丁丑,並書逮其為首者之豐熙、張翀等,

即下獄之八人者是也。惟《明實祿》則但

(15)

諸臣名氏。其首事豐熙、張翀、余翱、余 寬、黃待顯、陶滋、相世芳、毋德純下獄。

修撰楊慎、檢討王元正,撼門大哭,群臣 皆哭。上怒,逮五品以下員外郎馬理等百 三十四人於獄,四品以上及司務等皆待 罪。眾臣的伏闕抗爭,演變為大禮之獄。

論救伏闕諸臣者,皆奪俸。

12b-13a。《國榷》,卷五十三,頁 3304。《明史》,卷十七,頁219。《明 史紀事本末》,卷五十,頁521-522。

《 明 通 鑒 》, 卷 五 十 一 , 頁 1375-1377。

於乙亥書下熙等八人於詔獄,而後以廷臣 伏闕及同哭左順門之事,一概漏脫。證之

《明史‧何孟春傳》,所載伏闕之二百二 十餘人,皆著其官及其姓名。《明史》、《明 史紀事本末》、徐氏《典匯》諸書皆同。

今據《明史‧何孟春傳》。

嘉 靖 三 年 七 月 十六日(己卯)

本生聖母章聖皇太后更定尊號曰聖母章 聖慈仁皇太后。吏部左侍郎何孟春等疏言 張璁等人欺妄十三事,嘉靖皇帝怒斥何孟 春結眾,因私忿傷大體,奪俸一月。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四 十 一 , 頁 9a-20a,嘉靖三年七月己卯。《皇明 肅皇外史》,卷四,頁18b。《明史紀 事本末》,卷五十,頁521。《國榷》,

卷五十三,頁3304。《明通鑒》,卷 五十一,頁1377。

《皇明嘉隆兩朝聞見紀》(卷二,頁13b)

記「改本生聖母章聖皇太后尊號曰聖母章 聖皇太后」。無「慈仁」字樣。此事記於。

《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十,頁521)記何 孟春上言辨張璁欺妄十三事為左順門事 件(戊寅)發生前。查《明世宗實錄》,

何孟春上言時間在七月己卯,應為左順門 事件發生之後一日。

嘉 靖 三 年 七 月 十七日(庚辰)

內閣首輔毛紀乞休,嘉靖皇帝召至平臺,

俯賜清問,又欲更易尊號冊文,優詔慰 留,不允毛紀致仕。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四 十 一 , 頁 21a-21b,嘉靖三年七月庚辰。明史 紀事本末》(卷五十,頁521)

《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十,頁521),記 嘉靖皇帝在左順門事件發生前,御平台召 毛紀切責之。查《明世宗實錄》,記嘉靖 皇帝御平台,召毛紀等賜清問更易尊號之 事,毛紀乞休,帝不允。此事時間在七月 庚辰,應為左順門事件發生之後二日。

嘉 靖 三 年 七 月 十五日(戊寅)

至 七 月 二 十 日

(癸未)

嘉靖三年七月十五日,廷杖「濮議論」一 百多名大臣。錦衣衛以繫獄及待罪凡二百 二十人,嘉靖皇帝令再拷。學士豐熙,修 撰楊慎,檢討王元正,給事中張翀、劉濟,

御史余翱,郎中余寬、黃待顯、陶滋、相 世芳,寺正毋德純,皆謫戍,四品以上奪 俸,五品以下各杖。編修王相、王思,給 事中毛玉、裴紹宗,御史張日韜、胡瓊,

郎中楊淮、胡璉,員外郎申良、張澯,主 事安璽、仵瑜、臧應奎、余禎、殷承叙,

司務李可登,凡十六人,皆病創,先後卒。

至二十日(癸未)嘉靖皇帝依錦衣衛之請 求,將伏闕諸臣治罪,楊慎等以糾眾伏哭 罪,越數日再杖,給事中張原卒。何孟春 等人貶謫。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四 十 一 , 頁 8a-8b,嘉靖三年七月戊寅。《明世 宗實錄》,卷四十一,頁23b,嘉靖 三年七月癸未。《皇明嘉隆兩朝聞見 紀》,卷二,頁13a-13b。《國榷》,

卷五十三,頁3304-3305。《明史紀 事本末》,卷五十,頁523。《明通 鑒》,卷五十一,頁1377。

第一,《明史‧世宗本紀》、《明實錄》以 為十六人,《何孟春傳》以為十八人,《王 思傳》以為十七人。證之《明實錄》,不 載張原,故止十六人。按十七人姓名,皆 見《明史‧王思傳》中,俱云「病創,先 後卒。」証之《張原傳》,言「原再被杖,

創重卒。」據此,則原以二次受杖死,蓋 在楊慎等再杖七人之列,故《明史‧本紀》

系王相等十六人於癸未,別系張原於辛 卯,是張原以辛卯再被杖卒。《本紀》分 書之,合之則仍十七人,與《明史‧張原 傳》合。其《明史‧何孟春傳》言十八人,

疑「八」字轉寫誤耳。今採用《明史‧張 原傳》。《皇明肅皇外史》(卷四,頁18b-19a)

錄 伏 闕 左 順 門 之 事 於 嘉 靖 三 年 七 月 庚

(16)

辰,誤也。再者,《明史紀事本末》漏記 余翱,查《明世宗實錄》收押豐熙等七人,

卻記為八人,誤也。第三,查《明史‧何 孟春傳》伏闕諸臣的性質,可知有九卿有 二十三人,翰林院、詹事府有二十二人,

給事中二十一人,御史三十人,吏部十二 人,戶部三十六人,禮部十二人,兵部二 十人,刑部二十七人,工部十五人,大理 寺有十一人,共兩百二十九人。其中與《明 史紀事本末》不同者,有「吳琪」、「葛檜」、

「何鼇」、「祖琚」,應改為「吳祺」、「葛 禬」、「何鰲」、「俎琚」。第四,嘉靖皇帝 命錦衣衛拷掠伏闕諸臣的時間乃在四月 二十日(癸未),而非如《明史紀事本末》

所記的四月十七日(庚辰)。 嘉 靖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 甲 申)

奉迎獻皇帝神主至京,奉安於觀德殿,上 尊號曰:「皇考恭穆獻皇帝」。

《明世宗實錄》,卷四十一,頁23b,

嘉靖三年七月甲申。《皇明肅皇外 史》,卷四,頁19a-19b。《皇明嘉隆 兩朝聞見紀》,卷二,頁13b。《國 榷》,卷五十三,頁3306。《明史紀 事本末》,卷五十,頁523。《明通 鑒》,卷五十一,頁1378。

《皇明肅皇外史》,卷四,頁19a-19b。《皇 明嘉隆兩朝聞見紀》,卷二,頁13b。《國 榷》,卷五十三,頁3306。《明史紀事本 末》,卷五十,頁523。

嘉 靖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 己 丑)

內閣首輔毛紀論救伏闕諸臣,嘉靖皇帝不 接受其建言,切責之,准其致仕。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四 十 一 , 頁 24a-25a,嘉靖三年七月己丑。《皇 明肅皇外史》,卷四,頁19a-19b。《國 榷》,卷五十三,頁3306。《明通鑒》, 卷五十一,頁1378-1379。

《皇明肅皇外史》僅言月份,未記日期。

《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十,頁521)將嘉 靖皇帝切責毛澄的時間錯置為左順門事 件之前,實為左順門事件後的後八天。杜 淑芬,〈讀《明史紀事本末‧大禮議》〉,

頁14。杜淑芬記毛紀於七月辛丑致仕,實 為筆誤,應為七月己丑。

嘉 靖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 辛 卯)

後軍都督府經歷俞敬言:「邇者翰林學士 豊熙及部寺科道諸臣皆以冒觸尊嚴,繫獄 拷訊。臣竊以諸臣雖狂悖,心實忠誠。今 聞給事中裴紹宗、編修王相、主事俞禛等 俱已故矣。豊熙等在獄者亦垂亡矣,……

惟恭穆獻皇帝神主已捧迎入廟,正宜赦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四 十 一 , 頁 25b-26a,嘉靖三年七月辛卯。

查《明世宗實錄》,是時大禮獄已處分,

上怒猶未已,有言當戊寅朝罷,群臣業已 散去,乃修撰楊慎、檢討王元正、給事中 劉濟、安磐、張漢卿、張原、御史王時柯 等七人,寔糾之伏闕哭。上大怒詔錦衣衛 曰:「楊慎輩倡率叫哭期慢,召上震驚,

(17)

過,宥罪体恤眾臣」。奏疏下所司。 闕廷大肆逆,其各杖於廷。於是張原杖 死,楊慎、王元正、劉濟充戍,安磐、張 漢卿、王時柯俱削籍為民。

嘉靖三年 八 月 一 日 ( 癸 巳)

命原任給事中于桂、陳洸、史道、閻閎、

御史曹嘉等,俱復原職,降南京太僕寺少 卿夏良勝三級,調外任。

《明世宗實錄》,卷四十二,頁1a,

嘉靖三年八月癸巳。

《皇明肅皇外史》(卷四,頁19a-21a)與

《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十,頁523)記為 七月,誤也。

嘉靖三年 八 月 四 日 ( 丙 申)

調吏部左侍郎何孟春于南京工部,以掌詹 事府事吏部左侍郎賈詠署吏部事。

《明世宗實錄》,卷四十二,頁2a,

嘉靖三年八月丙申。《皇明肅皇外 史》,卷四,頁19a-21a。《明史紀事 本末》,卷五十,頁523。

《皇明肅皇外史》(卷四,頁19a-21a)《明 史紀事本末》(卷五十,頁523)記為七月,

誤也。

嘉 靖 三 年 八 月 七日(己亥)

南京兵部侍郎席書言:「頃者學士豊熙 等,以議 尊號忤旨下詔獄。臣惟議禮之 家,名為聚訟,兩論相持必有一是。陛下 取其是者,而非者不深較焉?可也。乞宥 其罪過,俾得自新」。上曰:「卿言具見 忠愛,豊熙等狂妄奏辨,已有旨處分,卿 宜速來供職」。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四 十 二 , 頁 2b-3a,嘉靖三年八月己亥。

嘉靖三年 八 月 九 日 ( 己 亥)

養病兵部主事霍韜奏謂:「大禮之議,兩 端而已。曰從正統之大義也,曰正天倫之 大經也。徒崇正統,其弊至於利天下而棄 父母。徒重天倫,其弊至於小加大,而卑 踰導。故臣前日陋議謂,陛下宜稱孝宗,

曰皇伯考;獻皇帝曰皇考;武宗曰皇兄,

此天倫之當辨者也。……始者陛下尊昭聖 慈壽皇太后為母,雖曰於禮未合,然宮闈 之內亦既相安。今一旦改稱,大有非人情 所堪者。臣願陛下以臣等建議之情上啟皇 太后曰,皇太后必忠心豫悅樂,從禮義之 正而無疑二之隙。萬一未踰,亦得歸罪臣 等,加賜誅斥,然後委曲申請,務得其歡 心。陛下於朝夕所以承迎其意,慰釋其憂 者亦無所不用其極,庶幾名分正而嫌隙 消,天下萬世無所非議」。上深加其忠儀,

促令速赴召命,用圖治理,不必引疾固 辭,有負簡任至意。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四 十 二 , 頁 3a-5a,嘉靖三年八月己亥。

嘉 靖 三 年 八 月 禮部左侍郎吳一鵬等奏:「大禮一事,講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四 十 二 , 頁 《皇明肅皇外史》(卷四,頁19a-21a)《明

(18)

十八日(庚戌) 及三年,議雖有同異而皆斷自聖衷。正統 本生昭然不紊,大誥再頒,臣民胥慶。……

今陛下承武宗之遺詔,奉昭聖之懿旨正合 春秋尊一統之義,而洸謂孰從授受,是以 陛下為不得受命正始之召矣。洸又慨傷壽 安皇太后喪禮不為三年,而為十三日之 服。臣等愚昧以為恭穆獻皇帝既壓於孝宗 而不得遂迎獻之情。……洸又設譬謂家相 強執其主以為人後。夫陛下天授神武禮樂 威福孰非己出,豈臣下所得而強執之哉?

其為此言謂陛下何如主也,若不痛懲洸,

恐人人效尤,大禮之議更無虛日,而聖聰 亦不勝煩擾矣。疏入留中者久之,至是姑 得旨以前侍郎席書所進大禮考議員外郎 方獻夫大禮論、主事張璁桂萼前後三奏并 南寧伯毛良等疏,俱下禮部,令集群臣博 考論禮,再議以聞,戒勿仍前執悖。南京 吏部尚書楊旦等言:「璁、萼學識頗僻,

心術姦回,徒以一言偶合,臘陞清秩,非 所以示大公于天下。方獻夫屢陳有疾,臣 等未暇論之,望將萼、璁放歸田里,獻夫 准令養病」。上曰:「錄用賢才,出自朝廷。

璁等所言實典禮之正,何以謂之偶合,且 不究。

7a-8a,嘉靖三年八月庚戌。《皇明 肅皇外史》,卷四,頁19a-21a。《明 史紀事本末》,卷五十,頁523。

史紀事本末》(卷五十,頁523)記為七月,

誤也。《明世宗實錄》將「大禮」誤記為

「大理」,「陳洸」誤記為「陳光」。

嘉 靖 三 年 八 月 十九日(辛亥)

南京國子監祭酒崔銑,以災異自陳求退,

因言:「近日主事張璁等以禮議遷超,大 學士蔣冕、尚書汪俊以執議見忤。修撰呂 柟、編修鄒守益、御史馬明衡、段續、陳 相、吏部員外郎薛蕙俱以議禮或從擯斥,

或下詔獄。……陛下為弟而長正當繼祖而 考孝宗,視故必降於所生,斯謂之後若與 所後等耳?猶弗後也」。疏入,上覽之不 悅,令銑致仕。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四 十 二 , 頁 8a-9a,嘉靖三年八月辛亥。《皇明 肅皇外史》,卷四,頁19a-21a。《明 史紀事本末》,卷五十,頁523。

《皇明肅皇外史》(卷四,頁19a-21a)《明 史紀事本末》(卷五十,頁523)記為七月,

誤也。《明世宗實錄》將「異」誤記為「益」,

「陳洸」誤記為「陳光」。

嘉 靖 三 年 九 月 三日(甲子)

錦衣衛革職百戶隨全,光祿寺革職祿事錢 子勛,希旨言「獻皇帝梓宮宜改葬天壽 山」。事下工部,工部尚書趙璜以為「改

《明世宗實錄》,卷四十三,頁1b,

嘉 靖 三 年 九 月 甲 子 。《 明 世 宗 實 錄》,卷四十三,嘉靖三年九月丁

《皇明肅皇外史》(卷四,頁25a-25b)與

《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十,頁523-524)

皆將錦衣衛革職百戶隨全,光祿寺革職祿

(19)

葬不可者三:皇考體魄所安,不可輕犯,

一也;山川靈秀所萃,不可輕泄,二也;

國家根本所在,不可輕動,三也。昔高皇 帝定鼎南京,而仁祖之陵遠在鳳陽;文皇 帝遷都北京,而孝陵遠在鍾山;皆不敢遷 改。陛下之視顯靈,猶太祖之視仁祖,太 宗之視孝陵也」。時五官靈台郎吳升嘗與 視顯陵,亦上言以為不可,乃下禮官集議。

亥,頁12a。《皇明肅皇外史》,卷四,

頁25a-25b。《國榷》,卷五十三,頁 3309。《明通鑒》,卷五十一,頁 1382-1383。《明史紀事本末》,卷五 十,頁523-524。

事錢子勛上疏言議禮,實為議獻皇帝之顯 陵改遷北京天壽山事,並未評論大禮差 謬,誤也,此事時間實為嘉靖三年九月三 日,應在大禮頒佈天下之前二日。再者,

隨全、錢子勛等人又上疏倡言顯陵遷天壽 山之事,並未留中,而是交由廷議,經禮 部尚書席書與工部尚書趙璜數次勸阻,此 事乃罷。

嘉 靖 三 年 九 月 五日(丙寅)

終考本生,定稱孝宗為「皇伯考」,昭聖 皇太后為「皇伯母」,獻皇帝為「皇考」, 章聖皇太后為「聖母」。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四 十 三 , 頁 2a-3b,嘉靖三年九月丙寅。《皇明 肅皇外史》,卷四,頁23b。《皇明嘉 隆兩朝聞見紀》,卷二,頁15a。《國 榷》,卷五十三,頁3309。《明史紀 事本末》,卷五十,頁523。《明通 鑒》,卷五十一,頁1383。

徐文華等三人力爭,「大禮」得郭勛言之 乃定,語見《明史‧徐文華傳》。《世宗實 錄》不載,惟於石珤疏中言「請如鄭岳、

徐文華所擬,上戒珤勿復言而奪文華、岳 俸各二月」云云,即文華等力爭之証也。

郭勛之倡言定議據《明史》、《明史紀事本 末》,言「璁等至京師,已預結勛為內助」

者是也。

嘉 靖 三 年 九 月 十五日(丙子)

頒佈天下臣民知大禮結果。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四 十 三 , 頁 6a-7a,嘉靖三年九月丙子。《皇明 肅皇外史》,卷四,頁24a-24b。《皇 明 嘉 隆 兩 朝 聞 見 紀 》, 卷 二 , 頁 16a-16b。《國榷》,卷五十三,頁 3309-3310。《明通鑒》,卷五十一,

頁1383-1384。

嘉 靖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 丁 亥)

禮部集廷臣議遷陵事。眾皆以為不可。于 是禮部尚書席書等言:「顯陵乃先帝体魄 所藏,事体至重。顯陵形勝真帝王幽宅,

先帝封藏已久,不宜輕動」。嘉靖皇帝令 再議。

《明世宗實錄》,卷四十三,頁12a,

嘉靖三年九月丁亥。《皇明肅皇外 史》,卷四,頁25a。《國榷》,卷五 十三,頁3310。《明史紀事本末》,

卷五十,頁524。《明通鑒》,卷五十 一,頁1385。

《皇明嘉隆兩朝聞見紀》記於嘉靖三年十 月,卷二,頁17a,未載明日期。《明通鑒》

記於十月甲辰日,乃併《實錄》十月甲辰 事。《皇明肅皇外史》(卷四,頁25b)將 議遷陵的結果記於嘉靖三年九月,此應為 第一次廷議的時間。

嘉靖三年 十月十三日(甲 辰)

禮部尚書席書等議遷陵事,復言不可,終 不行。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四 十 四 , 頁 5a-5b , 嘉 靖 三 年 十 月 甲 辰 。《 國 榷》,卷五十三,頁3311。

嘉靖三年 十一月四日(甲 子)

吏部左侍郎胡世寧、大理寺右評事韋商臣 等人論救左順門伏闕諸臣,皆獲不報,上 奏者多遭到斥責、停俸或外調的處罰。

《 明 世 宗 實 錄 》, 卷 四 十 五 , 頁 1b-2b,嘉靖三年十一月甲子。《明 世宗實錄》,卷四十六,頁1a,嘉靖 三年十二月辛卯。《國榷》,卷五十

《皇明嘉隆兩朝聞見紀》,記此事於嘉靖 三年十二月,卷二,頁20b-21a。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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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高低壓電力設備維護檢查表 附表 1-2:高低壓電力設備維護檢查表 附表 1-3:高低壓電力設備(1/13) 附表 2:發電機檢查紀錄表.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