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 十八條修正總說明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年 十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十一次修正,為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及維護員工權益等資訊透明度,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二條條文 及一張附表,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 為強化退休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回任顧問之聘任標準及職責等資訊 之透明,爰增訂應揭露相關聘用資訊,並增訂附表一之四。(修正 條文第十條)
二、 為督促金融控股公司落實維護員工權益,要求揭露有關金融控股公
司對勞動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 十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 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
(一)列明金融控股 公司之組織結 構及各主要部 門職掌。
(二)金融控股公司 與其子公司之 組織關係圖,
應列明各公司 間 之 持 股 比 例、實際投資 金額及母子公 司間交叉持股 情形。
二、董事、監察人、總 經理、副總經理、
協理、各部門、分 支機構主管及顧問 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
姓名、性別、
國 籍 或 註 冊 地 、 主 要 經
(學)歷、目 前兼任本公司 及其他公司之 職務、選(就)
任 日 期 、 任 期、初次選任 日期及本人、
配偶、未成年
第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 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
(一)列明金融控股 公司之組織結 構及各主要部 門職掌。
(二)金融控股公司 與其子公司之 組織關係圖,
應列明各公司 間 之 持 股 比 例、實際投資 金額及母子公 司間交叉持股 情形。
二、董事、監察人、總 經理、副總經理、
協理、各部門及分 支機構主管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
姓名、性別、
國 籍 或 註 冊 地 、 主 要 經
(學)歷、目 前兼任本公司 及其他公司之 職務、選(就)
任 日 期 、 任 期、初次選任 日期及本人、
配偶、未成年 子女與利用他
一、參考日本東京證券交 易所修訂其公司治理 實務守則,增加揭露 退休總裁或執行長擔 任高階顧問訊息,以 強化資訊揭露,發揮 市場監督功能,達到 健 全 公 司 治 理 之 目 標,爰增訂第二款第 三目、第四目及修正 第三款,規範金融控 股公司應揭露聘用該 公司或其關係企業退 休之董事長及總經理 回任顧問資訊,並增 訂附表一之四。
二、餘酌作文字修正。
子女與利用他 人名義持有股 份、所具專業 知識及獨立性 之 情 形 。 董 事、監察人屬 法人股東代表 者,應註明法 人股東名稱及 該法人之股東 持股比例占前 十名之股東名 稱及其持股比 例。各該前十 名股東屬法人 股東者,應註 明法人股東名 稱及該法人之 股東持股比例 占前十名股東 之名稱及其持 股比例。(附 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 經理、協理、
各部門及分支 機構主管:姓 名、性別、國 籍 、 主 要 經
(學)歷、選
( 就 ) 任 日 期、任期及本 人、配偶、未 成年子女與利 用他人名義持 有股份。(附 表一之一)
(三)自公司或其關
人名義持有股 份、所具專業 知識及獨立性 之 情 形 。 董 事、監察人屬 法人股東代表 者,應註明法 人股東名稱及 該法人之股東 持股比例占前 十名之股東名 稱及其持股比 例。各該前十 名股東屬法人 股東者,應註 明法人股東名 稱及該法人之 股東持股比例 占前十名股東 之名稱及其持 股比例。(附 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 經理、協理、
各部門及分支 機構主管:姓 名、性別、國 籍 、 主 要 經
(學)歷、選
( 就 ) 任 日 期、任期及本 人、配偶、未 成年子女與利 用他人名義持 有股份。(附 表一之一)
三 、 最 近 年 度 支 付 董 事、監察人、總經
係企業退休之 董事長及總經 理回任顧問:
姓名、性別、
國籍、職稱、
退休前任職之 機構及職稱、
退休日期、擔 任顧問日期、
聘用目的、權 責劃分。(附表 一之四)
(四)前目所稱關係 企業,係指符 合公司法第三 百六十九條之 一規定者。
三 、 最 近 年 度 支 付 董 事、監察人、總經 理、副總經理及顧 問之酬金及分派員 工酬勞情形:(附 表一之二、附表一 之 三 及 附 表 一 之 四)
(一)公司可選擇採 彙總配合級距 揭 露 姓 名 方 式,或個別揭 露姓名及酬金 方式。
(二)公司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應 揭 露 個 別 董 事、監察人、
總經理及顧問 之酬金:
1. 最 近 一 次 公
理及副總經理之酬 金及分派員工酬勞 情形:(附表一之 二及附表一之三)
(一)公司可選擇採 彙總配合級距 揭 露 姓 名 方 式,或個別揭 露姓名及酬金 方式。
(二)公司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應 揭 露 個 別 董 事、監察人及 總 經 理 之 酬 金:
1. 最 近 一 次 公 司自結、會計 師 複 核 或 經 本 會 檢 查 調 整 後 之 資 本 適 足 率 低 於 百分之一百。
2. 最 近 二 年 度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曾 出 現 稅 後虧損。但最 近 年 度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已 產 生 稅 後 淨 利,且足以彌 補 累 積 虧 損 者 , 不 在 此 限。
3. 經 本 會 要 求 增資,惟未依 所 提 增 資 計 畫完成者。
司自結、會計 師 複 核 或 經 本 會 檢 查 調 整 後 之 資 本 適 足 率 低 於 百分之一百。
2. 最 近 二 年 度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曾 出 現 稅 後虧損。但最 近 年 度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已 產 生 稅 後 淨 利,且足以彌 補 累 積 虧 損 者 , 不 在 此 限。
3. 經 本 會 要 求 增資,惟未依 所 提 增 資 計 畫完成者。
( 三 ) 最 近 年 度 董 事、監察人持 股成數不足情 事連續達三個 月以上者,公 司應揭露個別 董事、監察人 之酬金。
(四)最近年度任三 個月份董事、
監察人平均設 質比率大於百 分之五十者,
公司應揭露各 該月份設質比 率大於百分之 五十之個別董
( 三 ) 最 近 年 度 董 事、監察人持 股成數不足情 事連續達三個 月以上者,公 司應揭露個別 董事、監察人 之酬金。
(四)最近年度任三 個月份董事、
監察人平均設 質比率大於百 分之五十者,
公司應揭露於 各該月份設質 比率大於百分 之五十之個別 董事、監察人 酬金。
(五)全體董事、監 察人領取財務 報告內所有公 司之董事、監 察人酬金占稅 後淨利超過百 分之二,且個 別董事或監察 人領取酬金超 過新臺幣一千 五百萬元者,
應揭露該個別 董事或監察人 酬金。
(六)分別比較說明 本公司及合併 財務報告所有 公司於最近二 年度支付本公
事、監察人酬 金。
(五)全體董事、監 察人領取財務 報告內所有公 司之董事、監 察人酬金占稅 後淨利超過百 分之二,且個 別董事或監察 人領取酬金超 過新臺幣一千 五百萬元者,
應揭露該個別 董事或監察人 酬金。
(六)分別比較說明 本公司及合併 財務報告所有 公司於最近二 年度支付本公 司董事、監察 人、總經理及 副總經理酬金 總額占個體財 務報告稅後純 益 比 例 之 分 析,並說明給 付 酬 金 之 政 策、標準與組 合、訂定酬金 之程序及與經 營績效及未來 風 險 之 關 聯 性。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 形 : 開 會 次
司董事、監察 人、總經理及 副總經理酬金 總額占個體財 務報告稅後純 益 比 例 之 分 析,並說明給 付 酬 金 之 政 策、標準與組 合、訂定酬金 之程序及與經 營績效及未來 風 險 之 關 聯 性。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 形 : 開 會 次 數、每位董事 出席率、當年 度及最近年度 加強董事會職 能之目標與執 行情形評估,
以及其他應記 載 事 項 等 資 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 作情形或監察 人參與董事會 運作情形:開 會次數、每位 獨立董事或監 察人出(列)
席率,以及其 他應記載事項 等資訊。(附 表二之一、附 表 二 之 一 之
數、每位董事 出席率、當年 度及最近年度 加強董事會職 能之目標與執 行情形評估,
以及其他應記 載 事 項 等 資 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 作情形或監察 人參與董事會 運作情形:開 會次數、每位 獨立董事或監 察人出(列)
席率,以及其 他應記載事項 等資訊。(附 表二之一、附 表 二 之 一 之 一)
(三)依金融控股公 司治理實務守 則規定揭露之 項目。但已揭 露於公司網站 者,得僅揭露 參閱之網址。
(四)公司治理運作 情形及其與金 融控股公司治 理實務守則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附表二 之二)
(五)公司如有設置 薪資報酬委員
一)
(三)依金融控股公 司治理實務守 則規定揭露之 項目。但已揭 露於公司網站 者,得僅揭露 參閱之網址。
(四)公司治理運作 情形及其與金 融控股公司治 理實務守則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附表二 之二)
(五)公司如有設置 薪資報酬委員 會者,應揭露 其組成、職責 及運作情形。
(附表二之二 之一)
(六)履行社會責任 情形:公司對 環保、社區參 與 、 社 會 貢 獻 、 社 會 服 務 、 社 會 公 益、消費者權 益、人權及安 全衛生與其他 社會責任活動 所採行之制度 與措施及履行 情形。(附表 二之二之二)
(七)公司履行誠信 經營情形及採
會者,應揭露 其組成、職責 及運作情形。
(附表二之二 之一)
(六)履行社會責任 情形:公司對 環保、社區參 與 、 社 會 貢 獻 、 社 會 服 務 、 社 會 公 益、消費者權 益、人權及安 全衛生與其他 社會責任活動 所採行之制度 與措施及履行 情形。(附表 二之二之二)
(七)公司履行誠信 經營情形及採 行措施。(附 表 二 之 二 之 三)
(八)公司如有訂定 公司治理守則 及 相 關 規 章 者,應揭露其 查詢方式。
(九)其他足以增進 對公司治理運 作情形瞭解之 重要資訊。
(十)內部控制制度 執行狀況應揭 露下列事項:
1. 內 部 控 制 聲 明書。
行措施。(附 表 二 之 二 之 三)
(八)公司如有訂定 公司治理守則 及 相 關 規 章 者,應揭露其 查詢方式。
(九)其他足以增進 對公司治理運 作情形瞭解之 重要資訊。
(十)內部控制制度 執行狀況應揭 露下列事項:
1. 內 部 控 制 聲 明書。
2. 委 託 會 計 師 專 案 審 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者,應揭露會 計 師 審 查 報 告。
(十一)最近二年度 及截至年報 刊印日止,
金融控股公 司及其子公 司違法受處 分及主要缺 失與改善情 形,並應揭 露 下 列 事 項:
1. 負 責 人 或 職 員 因 業 務 上 犯 罪 經 檢 察 官起訴者。
2. 委 託 會 計 師 專 案 審 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者,應揭露會 計 師 審 查 報 告。
(十一)最近二年度 及截至年報 刊印日止,
金融控股公 司及其子公 司違法受處 分及主要缺 失與改善情 形,並應揭 露 下 列 事 項:
1. 負 責 人 或 職 員 因 業 務 上 犯 罪 經 檢 察 官起訴者。
2. 違 反 法 令 經 本 會 處 以 罰 鍰者。
3. 缺 失 經 本 會 糾正者。
4. 經 本 會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處分事項。
5. 因 人 員 舞 弊、重大偶發 案件(詐欺、
偷竊、挪用及 盜取資產、虛 偽交易、偽造 憑 證 及 有 價 證券、收取回
2. 違 反 法 令 經 本 會 處 以 罰 鍰者。
3. 缺 失 經 本 會 糾正者。
4. 經 本 會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處分事項。
5. 因 人 員 舞 弊、重大偶發 案件(詐欺、
偷竊、挪用及 盜取資產、虛 偽交易、偽造 憑 證 及 有 價 證券、收取回 扣、天然災害 損失、因外力 造 成 之 損 失、駭客攻擊 與 竊 取 資 料 及 洩 露 業 務 機 密 及 客 戶 資 料 等 重 大 事件)或未切 實 依 照 金 融 機 構 安 全 維 護 注 意 要 點 之 規 定 致 發 生 安 全 事 故 等,其各年度 個 別 或 合 計 實 際 損 失 逾 五 千 萬 元 者,應揭露其 性 質 及 損 失 金額。
扣、天然災害 損失、因外力 造 成 之 損 失、駭客攻擊 與 竊 取 資 料 及 洩 露 業 務 機 密 及 客 戶 資 料 等 重 大 事件)或未切 實 依 照 金 融 機 構 安 全 維 護 注 意 要 點 之 規 定 致 發 生 安 全 事 故 等,其各年度 個 別 或 合 計 實 際 損 失 逾 五 千 萬 元 者,應揭露其 性 質 及 損 失 金額。
6. 其 他 經 本 會 指 定 應 予 揭 露之事項。
(十二)最近年度及 截至年報刊 印日止,股 東會及董事 會之重要決 議。
(十三)最近年度及 截至年報刊 印日止,董 事或監察人 對董事會通 過重要決議 有不同意見 且有紀錄或
6. 其 他 經 本 會 指 定 應 予 揭 露之事項。
(十二)最近年度及 截至年報刊 印日止,股 東會及董事 會之重要決 議。
(十三)最近年度及 截至年報刊 印日止,董 事或監察人 對董事會通 過重要決議 有不同意見 且有紀錄或 書 面 聲 明 者,其主要 內容。
(十四)最近年度及 截至年報刊 印日止,與 財務報告有 關人士(包 括董事長、
總經理、財 務主管、會 計主管及內 部稽核主管 等)辭職解 任情形之彙 總。(附表 二之三)
五、會計師公費資訊:
公司可選擇採級距 或個別揭露金額方 式揭露會計師公費
書 面 聲 明 者,其主要 內容。
(十四)最近年度及 截至年報刊 印日止,與 財務報告有 關人士(包 括董事長、
總經理、財 務主管、會 計主管及內 部稽核主管 等)辭職解 任情形之彙 總。(附表 二之三)
五、會計師公費資訊:
公司可選擇採級距 或個別揭露金額方 式揭露會計師公費
(附表三),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應 揭露下列事項:
(一)給付簽證會計 師、簽證會計 師所屬事務所 及其關係企業 之非審計公費 為審計公費之 四分之一以上 者,應揭露審 計與非審計公 費金額及非審 計服務內容。
所稱審計公費 係指公司給付 簽證會計師有
(附表三),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應 揭露下列事項:
(一)給付簽證會計 師、簽證會計 師所屬事務所 及其關係企業 之非審計公費 為審計公費之 四分之一以上 者,應揭露審 計與非審計公 費金額及非審 計服務內容。
所稱審計公費 係指公司給付 簽證會計師有 關財務報告查 核、核閱、複 核、財務預測 核閱及稅務簽 證之公費。(附 表三之一)
(二)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且更換年 度所支付之審 計公費較更換 前一年度之審 計 公 費 減 少 者,應揭露更 換前後審計公 費 金 額 及 原 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 一年度減少達 百分之十五以 上者,應揭露 審計公費減少
關財務報告查 核、核閱、複 核、財務預測 核閱及稅務簽 證之公費。(附 表三之一)
(二)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且更換年 度所支付之審 計公費較更換 前一年度之審 計 公 費 減 少 者,應揭露更 換前後審計公 費 金 額 及 原 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 一年度減少達 百分之十五以 上者,應揭露 審計公費減少 金額、比例及 原因。
六、更換會計師資訊:
公司如在最近二年 度及其期後期間有 更 換 會 計 師 情 形 者,應揭露下列事 項:(附表三之二)
(一)關於前任會計 師:
1. 更 換 會 計 師 之 日 期 及 原 因,並說明係 會 計 師 主 動 終 止 委 任 或 不 再 接 受 委 任,或公司主
金額、比例及 原因。
六、更換會計師資訊:
公司如在最近二年 度及其期後期間有 更 換 會 計 師 情 形 者,應揭露下列事 項:(附表三之二)
(一)關於前任會計 師:
1. 更 換 會 計 師 之 日 期 及 原 因,並說明係 會 計 師 主 動 終 止 委 任 或 不 再 接 受 委 任,或公司主 動 終 止 委 任 或 不 再 繼 續 委任。
2. 前 任 會 計 師 最 近 二 年 內 曾 簽 發 無 保 留 意 見 以 外 之 查 核 報 告 書者,其意見 及原因。
3. 公 司 與 前 任 會 計 師 間 就 下 列 事 項 有 無 不 同 意 見,如有不同 意見時,應詳 細 說 明 每 一 不 同 意 見 之 性質,及公司 之 處 理 方 法
( 包 括 是 否
動 終 止 委 任 或 不 再 繼 續 委任。
2. 前 任 會 計 師 最 近 二 年 內 曾 簽 發 無 保 留 意 見 以 外 之 查 核 報 告 書者,其意見 及原因。
3. 公 司 與 前 任 會 計 師 間 就 下 列 事 項 有 無 不 同 意 見,如有不同 意見時,應詳 細 說 明 每 一 不 同 意 見 之 性質,及公司 之 處 理 方 法
( 包 括 是 否 授 權 前 任 會 計 師 充 分 回 答 繼 任 會 計 師 針 對 上 述 不 同 意 見 之 相關詢問)與 最 後 之 處 理 結果。
(1)會計原則 或實務。
(2)財務報告 之揭露。
(3)查核範圍 或步驟。
4. 如 有 下 列 事 項,亦應加以 揭露:
授 權 前 任 會 計 師 充 分 回 答 繼 任 會 計 師 針 對 上 述 不 同 意 見 之 相關詢問)與 最 後 之 處 理 結果。
(1)會計原則 或實務。
(2)財務報告 之揭露。
(3)查核範圍 或步驟。
4. 如 有 下 列 事 項,亦應加以 揭露:
(1)前任會計 師曾通知 銀行缺乏 健全之內 部控制制 度,致其 財務報告 無 法 信 賴。
(2)前任會計 師曾通知 銀行,無 法信賴銀 行之聲明 書或不願 與銀行之 財務報告 發生任何 關聯。
(3)前任會計 師曾通知
(1)前任會計 師曾通知 銀行缺乏 健全之內 部控制制 度,致其 財務報告 無 法 信 賴。
(2)前任會計 師曾通知 銀行,無 法信賴銀 行之聲明 書或不願 與銀行之 財務報告 發生任何 關聯。
(3)前任會計 師曾通知 銀行必須 擴大查核 範圍,或 資料顯示 如擴大查 核範圍可 能使以前 簽發或即 將簽發之 財務報告 之可信度 受損,惟 因更換會 計師或其 他原因,
致該前任 會計師未
銀行必須 擴大查核 範圍,或 資料顯示 如擴大查 核範圍可 能使以前 簽發或即 將簽發之 財務報告 之可信度 受損,惟 因更換會 計師或其 他原因,
致該前任 會計師未 曾擴大查 核範圍。
(4)前任會計 師曾通知 銀行基於 所蒐集之 資料,已 簽發或即 將簽發之 財務報告 之可信度 可 能 受 損,惟由 於更換會 計師或其 他原因,
致該前任 會計師並 未對此事 加 以 處 理。
曾擴大查 核範圍。
(4)前任會計 師曾通知 銀行基於 所蒐集之 資料,已 簽發或即 將簽發之 財務報告 之可信度 可 能 受 損,惟由 於更換會 計師或其 他原因,
致該前任 會計師並 未對此事 加 以 處 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 師:
1. 繼 任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名 稱、會計師姓 名 及 委 任 之 日期。
2. 公 司 正 式 委 任 繼 任 會 計 師之前,如曾 就 特 定 交 易 之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或 適 用 之 會 計 原 則 及 對 其 財 務 報 告 可 能 簽 發之意見,諮
(二)關於繼任會計 師:
1. 繼 任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名 稱、會計師姓 名 及 委 任 之 日期。
2. 公 司 正 式 委 任 繼 任 會 計 師之前,如曾 就 特 定 交 易 之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或 適 用 之 會 計 原 則 及 對 其 財 務 報 告 可 能 簽 發之意見,諮 詢 該 會 計 師 時,應就其諮 詢 事 項 及 結 果加以揭露。
3. 公 司 應 將 其 與 前 任 會 計 師 間 不 同 意 見之事項,諮 詢 並 取 得 繼 任 會 計 師 對 各 該 事 項 之 書 面 意 見 加 以揭露。
(三)公司應將本款 第一目及第二 目第三點所規 定事項函送前 任會計師,並 通知前任會計 師如有不同意 見時,應於十
詢 該 會 計 師 時,應就其諮 詢 事 項 及 結 果加以揭露。
3. 公 司 應 將 其 與 前 任 會 計 師 間 不 同 意 見之事項,諮 詢 並 取 得 繼 任 會 計 師 對 各 該 事 項 之 書 面 意 見 加 以揭露。
(三)公司應將本款 第一目及第二 目第三點所規 定事項函送前 任會計師,並 通知前任會計 師如有不同意 見時,應於十 日內函復。公 司應將前任會 計師之復函加 以揭露。
七、公司之董事長、總 經理、負責財務或 會 計 事 務 之 經 理 人,最近一年內曾 任職於簽證會計師 所屬事務所或其關 係企業者,應揭露 其姓名、職稱及任 職於簽證會計師所 屬事務所或其關係 企業之期間。所稱 簽證會計師所屬事 務所之關係企業,
日內函復。公 司應將前任會 計師之復函加 以揭露。
七、公司之董事長、總 經理、負責財務或 會 計 事 務 之 經 理 人,最近一年內曾 任職於簽證會計師 所屬事務所或其關 係企業者,應揭露 其姓名、職稱及任 職於簽證會計師所 屬事務所或其關係 企業之期間。所稱 簽證會計師所屬事 務所之關係企業,
係指簽證會計師所 屬事務所之會計師 持股超過百分之五 十或取得過半數董 事席次者,或簽證 會計師所屬事務所 對外發布或刊印之 資料中列為關係企 業之公司或機構。
八、最近年度及截至年 報 刊 印 日 止 , 董 事、監察人、經理 人及依同一人或同 一關係人持有同一 金融控股公司已發 行有表決權股份總 數超過一定比率管 理辦法第十一條規 定應申報股權者,
其股權移轉及股權 質押變動情形。股
係指簽證會計師所 屬事務所之會計師 持股超過百分之五 十或取得過半數董 事席次者,或簽證 會計師所屬事務所 對外發布或刊印之 資料中列為關係企 業之公司或機構。
八、最近年度及截至年 報 刊 印 日 止 , 董 事、監察人、經理 人及依同一人或同 一關係人持有同一 金融控股公司已發 行有表決權股份總 數超過一定比率管 理辦法第十一條規 定應申報股權者,
其股權移轉及股權 質押變動情形。股 權移轉或股權質押 之相對人為關係人 者,應揭露該相對 人之姓名、與金融 控股公司、董事、
監察人及依同一人 或同一關係人持有 同一金融控股公司 已發行有表決權股 份總數超過一定比 率管理辦法第十一 條規定應申報股權 者之關係及所取得 或質押股數。(附 表四)
九、持股比例占前十名 之股東,其相互間
權移轉或股權質押 之相對人為關係人 者,應揭露該相對 人之姓名、與金融 控股公司、董事、
監察人及依同一人 或同一關係人持有 同一金融控股公司 已發行有表決權股 份總數超過一定比 率管理辦法第十一 條規定應申報股權 者之關係及所取得 或質押股數。(附 表四)
九、持股比例占前十名 之股東,其相互間 為 關 係 人 或 為 配 偶、二親等以內之 親屬關係之資訊。
(附表四之一)
十、金融控股公司及其 子公司、金融控股 公司之董事、監察 人、經理人及金融 控股公司直接或間 接控制之事業對同 一轉投資事業之持 股數,並合併計算 綜合持股比例。(附 表五)
為 關 係 人 或 為 配 偶、二親等以內之 親屬關係之資訊。
(附表四之一)
十、金融控股公司及其 子公司、金融控股 公司之董事、監察 人、經理人及金融 控股公司直接或間 接控制之事業對同 一轉投資事業之持 股數,並合併計算 綜合持股比例。(附 表五)
第十八條 營運概況應記 載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 公司下列事項:
一、業務內容:
(一)業務範圍:列 明所營業務之 主要內容及其 營業比重,以 及未來計畫開 發之新金融商 品與服務。
(二)本年度經營計 畫:按主要金 融業務別列示 本年度之經營 計畫。
(三)產業概況:說 明產業之現況 與發展。
(四)研究與發展:
列明最近二年 度研究發展支 出及其成果,
並略述未來研
第十八條 營運概況應記 載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 公司下列事項:
一、業務內容:
(一)業務範圍:列 明所營業務之 主要內容及其 營業比重,以 及未來計畫開 發之新金融商 品與服務。
(二)本年度經營計 畫:按主要金 融業務別列示 本年度之經營 計畫。
(三)產業概況:說 明產業之現況 與發展。
(四)研究與發展:
列明最近二年 度研究發展支 出及其成果,
並略述未來研
為督促金融控股公司維護 金融從業人員勞動權益,
及勞資關係記載內容能有 一致性之規範以資遵循,
爰 修 正 第 八 款 第 二 目 規 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應 揭露勞動檢查結果違反勞 動 基 準 法 事 項 之 揭 露 內 容。(本會一百零五年十 月十八日金管銀法字第一
○五一○○○四○四○號 函釋及一百零六年二月二 十一日金管銀法字第一○
六○○○二七五○○號函 釋參照)
究發展計畫。
(五)長、短期業務 發展計畫。
二、跨業及共同行銷效 益。
三、市場及業務概況:
分析金融市場主要 商品(服務)之銷 售(提供)地區、
市場未來之供需狀 況、營業目標、發 展遠景之有利與不 利因素。
四、從業員工:列明最 近二年度及截至年 報刊印日止從業員 工人數,平均服務 年資、平均年齡、
學歷分布比率、員 工持有之專業證照 及進修訓練情形。
(附表十八)
五、企業責任及道德行 為:對社會公益、
學術文化之貢獻、
環境保護制度、繼 續經營及創造股東 價值等。
六、非擔任主管職務之 員工人數、年度員 工平均福利費用及 與 前 一 年 度 之 差 異。
七、資訊設備:主要資 訊系統硬體、軟體 之配置及維護、未 來開發或購置計畫 及緊急備援與安全
究發展計畫。
(五)長、短期業務 發展計畫。
二、跨業及共同行銷效 益。
三、市場及業務概況:
分析金融市場主要 商品(服務)之銷 售(提供)地區、
市場未來之供需狀 況、營業目標、發 展遠景之有利與不 利因素。
四、從業員工:列明最 近二年度及截至年 報刊印日止從業員 工人數,平均服務 年資、平均年齡、
學歷分布比率、員 工持有之專業證照 及進修訓練情形。
(附表十八)
五、企業責任及道德行 為:對社會公益、
學術文化之貢獻、
環境保護制度、繼 續經營及創造股東 價值等。
六、非擔任主管職務之 員工人數、年度員 工平均福利費用及 與 前 一 年 度 之 差 異。
七、資訊設備:主要資 訊系統硬體、軟體 之配置及維護、未 來開發或購置計畫 及緊急備援與安全
防護措施。
八、勞資關係:
(一)列示各項員工 福利措施、退 休制度與其實 施情形,以及 勞資間之協議 與各項員工權 益維護措施情 形。
(二)列明最近年度 及截至年報刊 印日止,因勞 資糾紛所遭受 之 損 失 ( 包 含 勞工檢查結果 違反勞動基準 法事項,應列 明處分日期、
處分字號、違 反法規條文、
違 反 法 規 內 容 、 處 分 內 容),並揭露目 前及未來可能 發生之估計金 額 與 因 應 措 施,如無法合 理估計者,應 說明無法合理 估計之事實。
九、重要契約:列示目 前仍有效存續及最 近一年度到期之足 以影響股東權益之 重 要 契 約 之 當 事 人、主要內容、限 制條款及契約起訖
防護措施。
八、勞資關係:
(一)列示各項員工 福利措施、退 休制度與其實 施情形,以及 勞資間之協議 與各項員工權 益維護措施情 形。
(二)列明最近年度 及截至年報刊 印日止,因勞 資糾紛所遭受 之損失,並揭 露目前及未來 可能發生之估 計金額與因應 措施,如無法 合理估計者,
應說明無法合 理 估 計 之 事 實。
九、重要契約:列示目 前仍有效存續及最 近一年度到期之足 以影響股東權益之 重 要 契 約 之 當 事 人、主要內容、限 制條款及契約起訖 日期。(附 表 十九)
日期。(附表十九)
附表一之四(新增)
退休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回任顧問資訊
職稱 國籍 姓名 性別 退休前職務 擔 任 顧 問 日 期
聘用目的 (註 1)
權責劃分 (註 1)
酬金 (註 2)
酬 金 占 稅 後 純益之比例 (註 2、3) 機構及職稱 退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