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展農務工作聘僱移工 Q & A
108 年 3 月 29 日
一、什麼是外展農務服務?
答:由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擔任雇主聘 僱移工,負責生活管理及繳納就業安定費等法定雇主責任。具有 農、林、漁、牧經營事實者則依缺工需求向其申請服務內容及時 數,由外展農務雇主指派移工到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農林漁 牧相關體力工作。
二、申請外展農務工作外國人的雇主應具備什麼條件?是否需先有外 展農務資格認定?該認定資格有無效力期限?
答:申請從事外展農務工作外國人的雇主應屬農會、漁會、與農林漁 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並應先檢附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 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經審查核定後,取得外展農務核定函 者,應於取得核定函 60 日內,向本部申請核發初次招募許可。
三、申請外展農務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人數為何?如何計算?
答:申請外展農務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人數,原則依外展農務核定函所 核定得聘僱外國人人數辦理,惟依審查標準第 19 條之 10 第 3 項 規定,外國人受外展農務雇主聘僱從事外農農務工作之人數,不 得超過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國內勞工人數。
四、申請外展農務工作初次招募許可需檢附文件為何?
答: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應檢附申請書、負責人身分明文件正反面 影本、外展農務核定函、求才證明書、雇聘辦法證明書、審查 費收據向本部提出申請。
五、取得外展農務工作初次招募函後如何申請引進外國人許可?
答:取得外展農務工作初次招募許可函後,雇主應於初次招募許可函 發文日起 1 年內依用人需求向本部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
進許可,並應於入國引進許可函發文日起 6 個月內完成外國人入 國手續,逾期時,該入國引進許可函失其效力。
六、外展農務雇主如何申請外國人聘僱許可?
答:外展農務雇主所招募之外國人入國日起 3 日內,應安排其至指定 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及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 計畫書實施檢查,並於該外國人入國日起 15 日內,檢具規定之 文件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
七、外展農務雇主指派移工至有農、林、漁、牧經營事實之場域從 事外展農務服務,每月是否有時數的限制?費用如何計算?是否 有最低工資的規定?
答:從事外展農務工作的移工適用勞動基準法,每月最高工時及最低 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而服務使用者向外展農務雇主 申請外展農務服務之收費,回歸市場機制,依其需求之服務時數 及服務方式,由雙方議定之,惟不得逾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 之服務計畫書內容。
八、從事外展農務工作之外國人如聘僱許可期限即將屆滿,仍有聘 僱需求,應如何辦理?
答:從事外展農務工作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 4 個月內,雇主如 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得檢附規定文件向本部申請重新招募 許可,本部將就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人數 1 次核發重新招募許可,
未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者,將予以扣除該部分之外國 人人數。雇主並於原外國人出國 6 個月內或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 效期間屆滿前 4 個月內或外國人出國前 4 個月內切結遵期出國 方式,向本部申請引進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許可,原聘僱外 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新聘僱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