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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 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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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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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 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七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 一類外國人,應備下列 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 人之身分證、護照 或外僑居留證、公 司登記、商業登記 證明、工廠登記證 明、特許事業許可 證等影本。但依規 定免附工廠登記證 明或特許事業許可 證者,不在此限。

三、聘僱契約書影本。

四、受聘僱外國人之名 冊、護照影本或外 僑居留證影本及畢 業證書影本。但外 國人入國從事本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第二款、第五款及 第六款工作者,免 附畢業證書影本。

五、審查費收據正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規定之文件。

申請外國人入國從 事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 項規定之工作,除應備 前項第一款、第五款及 第六款規定之文件外,

另應備下列文件:

一、承攬、買賣或技術 合 作 等 契 約 書 影

第七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 一類外國人,應備下列 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 人之身分證明文 件、公司登記、商 業登記證明、工廠 登記證明、特許事 業許可證等影本。

但依規定免附工廠 登記證明或特許事 業許可證者,不在 此限。

三、聘僱契約書影本。

四、受聘僱外國人之名 冊、護照影本或外 僑居留證影本及畢 業證書影本。但外 國人入國從事本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第二款、第五款及 第六款工作者,免 附畢業證書影本。

五、審查費收據正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規定之文件。

申請外國人入國從 事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 項規定之工作,除應備 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 及第六款規定之文件 外,另應備下列文件:

一、承攬、買賣或技術 合作等契約書影

現行雇主或公司負責人於 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之 許可時,得擇一提供身分 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作 為身分證明文件,基於明 確性,爰修正第一項第二 款及第四項文字。另第二 項酌作文字修正。

(2)

本。

二、訂約國內、國外法 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外國法人出具指派 履約工作之證明文 件。

四、申請單位之登記或 立案證明。特許事 業應附特許證明文 件影本及負責人身 分證、護照或外僑 居留證影本。

五 、 履 約 外 國 人 之 名 冊、護照或外僑居 留證影本及畢業證 書影本。但自申請 日起前一年內履約 工作期間與當次申 請工作期間累計未 逾九十日者,免附 畢業證書影本。

前二項檢附之文件 係於國外作成者,中央 主管機關得要求經我國 駐外館處之驗證。

雇 主 為 人 民 團 體 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 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規 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 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 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 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本。

二、訂約國內、國外法 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外國法人出具指派 履約工作之證明文 件。

四、申請單位之登記或 立案證明。特許事 業應附特許證明文 件影本及負責人身 分證、護照或外僑 居留證影本。

五、履約外國人之名 冊、護照或外僑居 留證影本及畢業證 書影本。但自申請 日起前一年內履約 工作期間與當次申 請工作期間累計未 逾九十日者,免附 畢業證書影本。

前二項檢附之文件 係於國外作成者,中央 主管機關得要求經我國 駐外館處之驗證。

雇主為人民團體 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 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規 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 該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及團體立案證書 影本。

第十六條 雇主申請第二 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

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 人之身分證、護照

第十六條 雇主申請第二 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

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 人之身分證明文

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 項規定之修正理由,

同第七條第一項第二 款及第四項規定修正 理由。

二、配合外國人從事就業

(3)

或外僑居留證、公 司登記、商業登記 證明、工廠登記證 明、特許事業許可 證等影本。但依規 定免附特許事業許 可證者,不在此限。

三、求才證明書。但聘 僱家庭看護工者,

免附。

四、雇主於國內招募 時,其聘僱國內勞 工之名冊。但聘僱 家庭看護工者,免 附。

五、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就下列事項開 具證明文件:

(一)已依規定提撥 勞工退休準備 金及提繳勞工 退休金。

(二)已依規定繳納 積欠工資墊償 基金。

(三)已依規定繳納 勞工保險費。

(四)已依規定繳納 違反勞工法令 所受之罰鍰。

(五)已依規定舉辦 勞資會議。

(六)第二類外國人 預定工作之場 所,無具體事 實足以認定有 本法第十條規 定之罷工或勞

件、公司登記、商 業登記證明、工廠 登記證明、特許事 業許可證等影本。

但依規定免附特許 事業許可證者,不 在此限。

三、求才證明書。但聘 僱家庭看護工者,

免附。

四、雇主於國內招募 時,其聘僱國內勞 工之名冊。但聘僱 家庭看護工者,免 附。

五、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就下列事項開 具證明文件:

(一)已依規定提撥 勞工退休準備 金及提繳勞工 退休金。

(二)已依規定繳納 積欠工資墊償 基金。

(三)已依規定繳納 勞工保險費。

(四)已依規定繳納 違反勞工法令 所受之罰鍰。

(五)已依規定舉辦 勞資會議。

(六)第二類外國人 預定工作之場 所,無具體事 實足以認定有 本法第十條規 定之罷工或勞

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 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 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第四條新增開放外國 人得從事乳牛飼育工 作。次依本標準新增 之 第 十 九 條 之 八 規 定,同一畜牧場以聘 僱一名外國人為限,

且國內勞工人數應達 四人以上。考量乳牛 飼育業者僱用國內勞 工實務上有依勞工保 險 條 例 參 加 勞 工 保 險,又鑒於本次開放 對象以自然人經營之 畜牧場為主,實務上 其成員以共同經營之 家庭成員或親屬為對 象,例如雇主本人、

雇主之配偶或直系血 親,因具互助關係,

且依「從事農業工作 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 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 格審查辦法」第二條 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 規定參加農民健康保 險,得予併計國內勞 工人數,此類形態之 牧場主與其他成員間 非僱傭關係,無聘僱 國內勞工,應無須檢 附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開具之本條第一 項第五款證明文件之 必要,爰增列第三項

(4)

資爭議情事。

(七)無具體事實可 推斷有業務緊 縮、停業、關 廠或歇業之情 形。

(八)無因聘僱第二 類外國人而降 低本國勞工勞 動條件之情 事。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第六目 至第八目規定情事,以 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 者為限。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免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之證明文件:

一、聘僱家庭幫傭及家 庭看護工。

二、未聘僱本國勞工之 自然人雇主與合夥 人約定採比例分配 盈餘,聘僱外國人 從事海洋漁撈工 作。

三、未聘僱本國勞工之 自然人雇主,聘僱 外國人從事乳牛飼 育工作。

雇 主 為 人 民 團 體 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 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 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

資爭議情事。

(七)無具體事實可 推斷有業務緊 縮、停業、關 廠或歇業之情 形。

(八)無因聘僱第二 類外國人而降 低本國勞工勞 動條件之情 事。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第六目 至第八目規定情事,以 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 者為限。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免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之證明文件:

一、聘僱家庭幫傭及家 庭看護工。

二、未聘僱本國勞工之 自然人雇主與合夥 人約定採比例分配 盈餘,聘僱外國人 從事海洋漁撈工 作。

雇主為人民團體 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 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 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 該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及團體立案證書 影本。

第三款規定。

(5)

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 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 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第二十條 雇主經中央主 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第 二類外國人,於原聘僱 第二類外國人出國前,

不得引進或聘僱第二類 外國人。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之外國人,於聘僱 許可有效期間內經 雇主同意轉換雇主 或工作,並由新雇 主接續聘僱。

二、受聘僱從事本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 八款至第十款規定 工作之外國人,聘 僱許可有效期間屆 滿,原雇主經許可 繼續聘僱(以下簡 稱期滿續聘)。

三、受聘僱從事本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 八款至第十款規定 工作之外國人,聘 僱許可有效期間屆 滿,由新雇主依外 國人受聘僱從事就 業服務法第四十六 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一款規定工作 之轉換雇主或工作 程序準則(以下簡 稱轉換雇主準則)

規定,許可接續聘

第二十條 雇主經中央主 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第 二類外國人,於原聘僱 第二類外國人出國前,

不得引進或聘僱第二類 外國人。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之外國人,於聘僱 許可有效期間內經 雇主同意轉換雇主 或工作,並由新雇 主接續聘僱。

二、受聘僱從事本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 八款至第十款規定 工作之外國人,聘 僱許可有效期間屆 滿,原雇主經許可 繼續聘僱(以下簡 稱期滿續聘)。

三、受聘僱從事本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 八款至第十款規定 工作之外國人,聘 僱許可有效期間屆 滿,由新雇主依外 國人受聘僱從事就 業服務法第四十六 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一款規定工作 之轉換雇主或工作 程序準則(以下簡 稱轉換雇主準則)

規定,許可接續聘

一、 按就業服務法(以下 簡稱本法)第五十八 條規定,外國人於聘 僱許可有效期間內,

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 原因出國、死亡或發 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 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 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滿 六個月仍未查獲者,

雇主得向本部申請遞 補。次按本條現行規 定,雇主於原聘僱第 二類外國人出國前,

原則不得引進或聘僱 第二類外國人。但家 庭看護工於聘僱許可 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 意轉換雇主,且由新 雇主接續聘僱者、原 雇主期滿續聘外國 人、外國人期滿轉換 者,則不受上開原則 限制。

二、 復按本法第七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外國人 聘僱許可經廢止或屆 滿,原則應立即出 國。惟考量實務上有 部分雇主所聘僱外國 人因刑事案件遭司法 機關羈押、刑之執行 中,或因遇有重大傷 病須在臺治療、復 健,或外國人其他因

(6)

僱(以下簡稱期滿 轉換)。

四、外國人因受羈押、

刑之執行、重大傷 病或其他不可歸責 於雇主之事由,致 須延後出國,並經 中央主管機關專案 核定。

僱(以下簡稱期滿 轉換)。

素(例如:不當對待 被看護者,涉嫌違反 老人福利法規定),

致無法立即出國之情 形,因外國人暫時無 法依法出國,係不可 歸責於雇主,故雇主 若出具醫院診斷證明 書或主管機關書面證 明文件者,應同意雇 主於渠等外國人出國 前即得先申請引進或 聘僱外國人,以保障 雇主用人權益,爰增 列但書第四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雇主申請聘 僱第四類外國人,應備 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 人之身分證、護照 或外僑居留證、公 司登記、商業登記 證明、工廠登記 證、特許事業許可 證等影本。但依規 定免附工廠登記證 或特許事業許可證 者,不在此限。

三、聘僱契約書或勞動 契約書影本。

四、受聘僱外國人之護 照影本。

五、受聘僱外國人之外 僑居留證或永久居 留證影本。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第三十六條 雇主申請聘 僱第四類外國人,應備 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 人之身分證明文 件、公司登記、商 業登記證明、工廠 登記證、特許事業 許可證等影本。但 依規定免附工廠登 記證或特許事業許 可證者,不在此限。

三、聘僱契約書或勞動 契約書影本。

四、受聘僱外國人之護 照影本。

五、受聘僱外國人之外 僑居留證或永久居 留證影本。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規定之文件。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 定之修正理由,同第七條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項規 定修正理由。

(7)

關規定之文件。

雇 主 為 人 民 團 體 者 , 除 檢 附 前 項 第 一 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 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 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 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 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雇主為人民團體 者,除檢附前項第一 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 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 該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及團體立案證書 影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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