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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枝在臺灣原住民社會中的傳佈、受容與官方管制(1700s-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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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artment of History College of Liberal Art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槍枝在臺灣原住民社會中的傳佈、受容與官方管制

(1700s-1920)

The Spread, Adoption and Official Control of Firearms in Taiwan's Aboriginal Societies, 1700s-1920

廖希正 Hsi-Cheng Liao

指導教授:周婉窈 博士 Advisor: Wan-Yao Chou, Ph.D.

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February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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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感謝的人,我想已經遠遠不是一頁謝辭足以容納。但首先我一定要感謝我的指導 老師,周婉窈老師。我能支撐到今天,沒有放棄這篇論文,周婉窈老師是最大的 原因。在我多次面臨極限,行將放棄之時,周老師一次次的鼓勵與幫助,都讓我 硬撐過一個個痛苦的門檻。對於周老師的感謝,已非能用數行文字表達,只能希 望我這一生中還能有報答周老師的機會。

同時,我也要感謝兩位口委──呂紹理老師與顏杏如老師,對於持續拖延到 最後一刻才交稿的我,兩位老師仍然願意排開一切,仔細閱讀了我不成材的論 文,並提供了非常寶貴的意見,讓我能補上不少這篇論文的缺漏之處,真的非常 感謝兩位老師。

再來是這幾年中提供我許多寶貴意見與幫助的系辦助教、學長姐、同學以及 學弟妹們。恕我無法一一列名感謝你們,但沒有你們的幫忙與鼓勵,我想不要說 這一篇論文了,或許我今天都已經無法站在這裡,對你們表達謝意了,因此如果 有任何一位曾幫助我的人能看到這篇論文,請你務必接受我最大的謝意。另外我 要特別感謝的是黃柏蒼心輔老師和曾明德學弟,因為有你們溫暖且持續的關懷,

才給予了我今天能完成論文的可能。

最後我要感謝的是我的家人,尤其是我的母親。我知道以我們家的環境,不 應容許一個人持續攻讀碩士學位,而我又消耗了特別多的時間。謝謝您的體諒與 永遠願意站在我的身邊,為我加油。

一個人離開台中,隻身來到臺大的日子算一算也超過十年了,回顧這十年,

雖然亦有苦痛,但總也留下了許多美好的回憶。有一段時間,我曾經質疑過自己 是否會後悔選擇念歷史,今天的我想告訴過去的我,我一點都不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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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住民族的社會文化之中。本論文講述的即是此一過程,亦即原住民族如何取得槍 枝,如何將槍枝融入到自己的生活文化之中,以及最終被近代國家政府剝奪的過 程。

對台灣原住民族而言,槍枝原本來自外來文化,經由漢商走私進入了聚落之 中。除了商業走私外,亦從清朝軍隊合法或非法流入到聚落之中,原住民族與漢 人接觸的時間部分決定了槍枝傳進部落的時間。但原住民族並非完全被動地接受 槍枝,在槍枝傳入的過程中,漢人必須依循原住民族原有的交換方式,甚至必須 擁有原住民族的身份,交換才能真正進行,或至少得先依照原住民族之文化與原 住民建立友誼關係。而當槍枝由漢人傳入原住民部落後,也持續依循著原有的部 落間交換的方式,一步步傳進遠離漢人聚落的高山原住民族部落之中。

當確知槍枝傳入原住民部落的管道後,必須進一步了解槍枝在原住民族社會 中是如何運用的。以布農族為例,其在狩獵、獵首、各類祭儀、乃至驅邪、娛樂 活動中幾乎是處處可見槍枝的身影。單以狩獵、獵首活動而言,槍枝主要是作為

「武器」來使用,但由祭典活動、驅邪治病等活動中的功能我們可以發現,槍枝 被布農族賦予了超越了武器此一物質概念外的抽象價值,因此,槍枝最初傳入時 或許是依循傳入者漢人影響的武器,但在歷史過程中,布農族已經產生擁有獨特 性的槍枝概念,並深刻的融入於自己的社會文化之中了。

因此,當布農族遭遇到新的近代國家之時,雙方在槍枝概念上有了落差。日 本殖民政府對於布農族而言是第一個遭遇到的近代國家。無論是出於治安需求亦 或是經濟開發,還是如殖民政府官員宣稱般是為了協助原住民族脫離狩獵生活,

槍枝都因此成了殖民政府首要關注的對象。由調查開始,日方一步步從掌握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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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族,包含布農族收繳了槍枝。

在突然發生的槍枝收繳後,布農族隨即發動了大幅度的反抗,反抗激烈程度 遠遠超過了日方原本的估計,並持續了非常長的時間。為何原本屬於相對和日方 友善的「南蕃」的布農族會突然發動如此劇烈的反抗?其因明顯地是因為槍枝收 繳,日方始終將槍枝解讀為武器、狩獵生活中的維生工具,因此雖然日方也認同 槍枝在布農族中的重要性,但卻止於物質層面,因此認定只要提供新的生活方 式,譬如農耕器具給布農族等原住民族就沒問題了。但對於布農族等原住民族而 言,槍枝已經以各種形象深深固著於文化之中,槍枝收繳已經不只是維生問題,

而是大規模之文化衝突,族人突然間必須放棄大量布農族原有文化,因此才會掀 起不顧生命般的激烈反抗,最終布農族依舊反抗失敗,槍枝納入了國家管轄之 中,此後對於布農族而言,其概念是否又有所變化,則已經超出本論文處理範 圍,但此近代國家與原住民族接觸時的理解歧異性問題,或許仍反覆出現,直到 今日仍持續發生著吧。

關鍵字:槍枝、台灣原住民、布農族、狩獵、獵首、日治時期、官方槍枝管制、

理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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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ety and culture gradually.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process that Taiwanese

aborigines how to get firearms, how firearms blend into aborigines culture, and how the modern governments deprived them of firearms.

Firearms came from foreign culture for Taiwanese aborigines. Han people

smuggled firearms into tribes

. Besides, the Qing army also legally or illegally give the firearms to Taiwanese aborigines. But the Taiwanese aborigines are not passively accepted firearms, Han people must follow the Taiwanese aborigines original rules of exchange, or must have the identity of aborigines to exchange or at least need to

establish relationships with aborigines. Firearms continue to spread from one tribe to the other tribe with aborigines own exchange networks.

When we know how the firearms spread to Taiwanese aborigines, we need to understand the firearms how to use in the Taiwan’s aboriginal culture. Bunun, for example, its Hunting, Head-hunting and Ceremonies use firearms. In Hunting and Head-hunting, firearms are important weapons. In Ceremonies or other cultures, firearms are not only weapons but also have other meaning. Firearms spread from Han people, but Bunun have produced the unique concept of firearms.

Therefore, when Bunun meet the modern government, two sides had disagreement on the firearms. The Japanese colonial government is the first modern government for Bunun. Whether it is for the security needs or economic development, or as the colonial government officials claim that it is for help Taiwanese aborigines to depart from hunting. Firearms had become a primary concern of the colonial government. Sta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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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 all firearms.

Suddenly Bunun lost all of their firearms, in the meantime Bunun started to resist the colonial government. The resistance is much more than the original estimate on the colonial government and lasted for a very long time. Why are the friendly "southern aborigines " suddenly turn into the "violent barbarian "? Maybe it is the firearms collection. The colonial government always defined firearms as weapons witch used in hunting and head-hunting. While the colonial government also agree with firearms is very important in Bunun, but the importance is just for survive. For Bunun, the firearms have more and deeper meanings in their culture. Firearms collection is not just a

question of survival but a cultural conflict. Bunun suddenly must had gave up a lot of their culture, and therefore choose to resist the colonial government. In 20 years’

resistance, Bunun lost the war, and then the firearms were controlled by the colonial government. Maybe the colonial government is gone, but the problem is still a problem now.

Keywords: Firearms, Taiwanese Aborigines, Bunun, Hunting, Head-hunting,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Official Control of Firearms, Aboriginal Gove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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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謝辭………...………ii

中文摘要………...iii

英文摘要………...v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1

第二節 文獻回顧………..……….3

第三節 章節架構與文獻資料……….……11

第二章 傳佈:槍枝傳入部落的方式………...………15

第一節 槍枝傳入部落的背景……….…15

第二節 槍枝傳入部落的方式……….…20

第三節 傳入者的身分……….………24

第四節 槍枝流入的其他管道……….………28

第五節 小結……….………31

第三章 受容:槍枝在布農族社會中的使用及其文化………...………33

第一節 布農族及其狩獵文化……….…………34

第二節 布農族狩獵文化中的槍枝……….…………38

第三節 槍枝在布農族其他社會文化中的運用……….…………43

第四節 槍枝的獨特性……….………49

第四章 日治時期的槍枝收繳政策與布農族的反抗………...………54

第一節 殖民政府的槍枝管制政策……….………55

第二節 布農族對槍枝收繳之反抗……….………65

第三節 為何反抗?殖民政府與布農族對槍枝理解的歧異性……….………69

第五章 結論………...………74

徵引書目……….………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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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北部布農族分布圖………..35 圖2 1901年行政區域與布農族分佈範圍……….…...……….…..59 表 2 1915 年 8 月以前布農族相關反抗事件整理……….……..…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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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原住民狩獵權與動物保護間的權衡問題近年來已逐漸受到重視,而作為今 日原住民狩獵的重要工具─槍枝,更是其中一個主要的爭議重點。以近日布農 族的王光祿事件為例,法院判決書提到:「首應考量該槍枝之『結構、性能』

是否為原住民以其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之,亦可考量該款槍枝之是否因原住 民文化而普遍使用……」1,當然法官稍後以法律方式論證了為何王光祿的槍並 不「符合」原住民的傳統文化,因此判定王光祿有罪。此判定基準其實亦非法 官之獨到見解,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訂以來,槍枝及其子彈是否為原住 民自製或是符不符合文化及生活所需,常常是判定有罪與否的重要關鍵,甚至 曾有持有槍枝無罪但子彈有罪的情況。當然我無意也無能就法律條文是否適當 來討論此一議題,但這類判決書的內容卻引發了我的思緒,到底什麼樣式的槍 枝才能算是原住民文化允許和普遍使用的槍枝呢?是一般理解中最原始的火繩 槍?還是是子彈從槍管前方裝填的前裝槍?還是只要不是現代兵工廠製造的制 式槍枝就都能算入呢?我想在爭論哪些種類槍枝能算入原住民文化範圍之前,

或許我們該先討論一個問題,即今日的原住民文化中為何會有槍枝?

槍枝並非原住民文化之自主發明,在今日留存的少數十七世紀史料中,即 使是相對早開始接觸異文化的臺灣西南部平原區域原住民也並未擁有任何火 器,1603 年因跟隨沈有容討伐倭寇而短暫來到臺灣西南部的陳第是如此記述 的:「倭鳥銃長技,東番獨恃鏢,故弗格。」2只不過是二百餘年後,到了 1860 年代,在新一批來到臺灣的西方人的紀錄之中,臺灣原住民使用的武器卻已經 是「長的火繩槍與茅槍,弓與箭用在某些狩獵上,但在島上各地的野蠻人間已

1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花 蓮 分 院 103 年 原 上 訴 字 000017 號 。 司 法 院 法 學 資 料 檢 索 系 統 :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2016 年 8 月 4 日查詢。

2 沈有容,《閩海贈言》,《台灣文獻叢刊》56(臺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頁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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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流行」3,當然這種說法或許太過,但某種程度上卻說明了槍枝此時已經相 對常見於原住民社會了。再經過了三十餘年後,來到日治時期,對原住民槍枝 收繳的課題更已是日本官方「理蕃」行政中的重要項目,此時收繳到的槍枝類 型更是繁多。而最終隨著總督佐久間左馬太「五年理蕃計畫」的施行,原住民 的槍枝大部分被官方收繳,此後原住民要合法使用槍枝,就只能向日本殖民政 府這個「現代國家」登記借用了。

槍枝在原住民社會中,從無到有再到無(當然並非完全回歸到無,而是被 現代國家管制)的歷史是我想要在本論文中呈現的時序縱軸,但要考證出原住 民手上的第一把槍是在何時何地出現,幾乎已是不可能的任務,而且原住民亦 會因為其所在的區域乃至族群不同,而有著不一樣的取得槍枝時間,故個人以 為比起要討論縱軸從何時開始,不如試著在縱軸上拉出幾個橫軸來進行討論。

所以第一個我想要討論的問題並不是槍枝何時出現在哪一個原住民部落,而是 槍枝是如何傳入原住民部落?槍枝在這兩百多年中,是否會隨時間、區域而有 著不同(或類似)的模式傳入原住民部落?傳入的管道可能有哪些?又有哪些 人群可能擔負了中介者的身分?此外傳入的槍枝種類又有哪些?是否也會隨著 地域、時間乃至中介人群的不同而有變化呢?而如果真有相異的槍枝傳入方式 又是否會因此影響到槍枝在原住民社會中的作用呢?

在釐清槍枝是如何由外界進入原住民的社會之後,我想必須更進一步地去 理解槍枝在原住民社會中的文化受容過程。槍枝是如何由一種單純來自於異文 化的舶來品,逐步轉化成為不同的原住民社會文化中的必備之物呢?槍枝除了 作為一種外來的、新奇的武器之外,是否隨著時間而被賦予了在原住民社會文 化中更深層的意義?槍枝在原住民社會中戰爭、狩獵、祭儀,乃至禁忌等等層 面上的功能和其意義則是我想要拉出來討論的第二個橫軸。此外我也想在討論 這幾個層面時,嘗試將槍枝和弓箭進行比較,以往部分論點將槍枝單純地視為 弓箭的取代品,但是在文化層面上弓箭和槍枝真的有互相取代性嗎?還是兩者 間可能也有著完全不同的文化功能存在呢?

3 費德廉、羅效德編譯,《看見十九世紀台灣》(臺北:大雁文化,2006),頁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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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唯有在理解原住民社會中槍枝的功能及其是否真有不可取代性後,

我們才有可能進一步去理解和探討為何到了日治時期,原住民對於日本殖民政 府收繳槍枝的政策會產生如此大的抗拒,甚至出現寧可犧牲生命也要保住部落 中槍枝的情況。此一時期原住民和日本殖民政府在槍枝收繳概念上的歧異及反 抗是我最後一個想要討論的議題。

本論文期望能藉由槍枝此一物質的歷史,來講述原住民和異文化之間的接 觸過程,原住民社會是如何一步步將一種原本完全陌生的異文化產物受容到自 己的社會之中,並最終融合產生出新的且屬於原住民自己的文化意義。而當原 住民又一次必須面對另一個有著現代國家面貌,並試圖剝離此一物質的異文化 之時,原住民又會如何做出回應。此一過程雖因個人能力所限,本論文只能單 就槍枝這單一項目並且限縮於部分原住民族群來進行討論,但或許在一些其他 物質甚至非物質的層面上也有可能看到類似的受容過程吧。

第二節 文獻回顧

到目前為止,專論原住民槍枝的文章非常稀少。但在討論清代臺灣軍事史、

漢番交易、日治時期理蕃政策、原住民社會文化等的歷史學或人類學論文中仍 散見相關內容,故個人 將主要由這幾個方向來進行回顧。

(一)清代臺灣社會的火器使用與流通

首先若要建構槍枝傳入原住民部落的過程,個人以為必須先理解清代臺灣 火器的使用和交易狀況,其中許毓良的《清代台灣軍事與社會》4一書十分值得 參考。此書的論述主軸雖是清代台灣的官民軍事武力的發展及官方相對應而來 而來的統治方針等等。但如要討論軍事武力,槍枝等火器的數量及其取得管道 往往是不可迴避的一個子議題,且許毓良在論述中常將官、民(漢人)番(原 住民)分而述之,而在前三章總論之後,許毓良又進一步在四、五兩章分事件、

4 許毓良,《清代臺灣軍事與社會》(北京市:九州,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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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來進行實例討論。因此雖火器不是各章節之主軸,且分散在各章節內容之 中,反而更容易區分出不同族群、不同時代,乃至於不同區域的槍枝使用情形。

此外,許毓良在書中一節〈鐵器與硝磺的掌握〉中,更是直接論述槍枝的兩種 重要材料,即鐵器及硫磺在清代的管制問題。5許毓良在此節中藉著運用地方志 和奏摺來討論清代不同時期台灣的鐵器和硫磺輸入禁令及其執行成效,並指出 清朝官方雖無法禁絕走私,但在兩種材料及其成品上大致仍能作到獨大式的掌 控。許毓良在論述此二材料的同時,作為鐵器製品中最具有殺傷力的火器亦成 為重要的討論焦點。對於火器(主要指火繩槍)的管制,許毓良認為清朝官方 是相對算成功的,至少官方軍隊一直能保持著相對於民間的火器優勢,且民間

(此指漢人社會)至少要到到雍正時期才真正開始擁有火器,而原住民除了少 數因平亂而特准持有火繩槍外,取得來源也大多是藉由漢人社商和其他走私通 路。此一狀況到了 19 世紀,尤其是開港通商後更為明顯。作者認為光緒時期是 台灣民間槍枝最為氾濫的一個時代,但即使到了此一時期,清代官軍相對於民 間也仍持續保有火器數量上優勢。6此一說法或有可議之處,但對於理解清代台 灣民間槍枝持有狀況和走私管道等問題,仍有著非常重要的參考價值。

此外關於硫磺管制的部份,尚有兩篇碩士論文值得參考,分別是吳奇娜的

〈17~19 世紀北台灣硫磺貿易政策轉變之研究〉7和鄭淑娟的〈清代硫磺政策與 台灣硫磺之開採研究〉8。兩篇論文有著類似的架構,也都認為清代臺灣官方在 政策上對於硫磺多是採取嚴格管制的,但也都提到實際上在清代臺灣民間走私 硫磺仍是層出不窮,始終處於無法完全禁絕走私的狀況。

5 實際上硝石和硫磺應是分開的,所以應該算作三種原料,但如作者所述實際上硝石除了採礦取得外,其實 尚有其他提煉方法,要論述管制問題更不易,故本節實際內容較少著墨於硝石。許毓良著,《清代臺灣軍 事與社會》,頁 188-221。

6 許毓良,《清代臺灣軍事與社會》,頁 213、220-221。

7 吳奇娜,〈17~19 世紀北台灣硫磺貿易政策轉變之研究〉(臺南:國立成功大學歷史研究所碩論,2000)。

8 鄭淑娟,〈清代硫磺政策與台灣硫磺之開採研究〉(臺北:淡江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論,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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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漢番交易

在漢番交易的相關論文方面,目前已有不少以臺灣各個地域為範圍的研究 成果,如林玉茹在《清代竹塹地區的在地商人及其活動網絡》一書中就提到在 竹塹地區的漢番交易,除了合法的通事、社商外,尚有非法進入番社的番割在 進行私下交易,而除了直接冒險進入部落外,邊區更常見的是在某一固定地點 進行交易。9陳運棟在研究中港溪流域一帶開發史時亦曾觸及此一地帶原住民族 群與客家人間的交易活動,比如其中一篇〈黃祈英事蹟探討〉就記述了清代一 位在今苗栗斗換坪一帶活動的著名「番割」黃斗乃(黃祈英),並藉著口述訪 問,補充了一些黃斗乃的相關史料。10而王學新的〈從日治時期竹苗地區的蕃產 交易來探討當時的原客關係〉11雖篇名為日治,但實際上有不少篇幅討論清代情 況。除了基本的交易相關內容外,王學新文章的特別之處是進一步的深入了交 易物品可能對於雙方族群造成的後續影響,譬如他認為槍械火藥的輸入能使原 住民的狩獵技術精進,但亦使出草等傳統能延續下去,使得遭受「蕃害」的邊 區人民增加。我雖不一定能完全認同王學新的論點,但此篇論文特別著墨於交 易物品本身帶來的影響與雙方互動模式的討論方式,確實在歷史學論文中少 見,非常值得作為參考。12

在往南一些的中部區域之漢番交易研究則主要集中於東勢角地區,多藉由

《岸裡大社文書》等史料,論述當地漢番互動的狀況。如鄭螢憶之〈混雜的山 區:清代東勢角「客家」族群互動與番產交易〉,專論東勢角一帶客家(粵籍 漢人)、熟番、生番三者間複雜的互動網絡,作者利用《岸裡大社文書》整理 出當地客家人(粵籍漢人)是如何藉由各式合法或非法的管道和當地原住民進 行山產交易,其中重要的是明確指出客家番割確實是當地原住民鐵器、火藥、

9 林玉茹,《清代竹塹地區的在地商人及其活動網絡》(臺北:聯經,2000),頁 139-143。

10 陳運棟,〈黃祈英事蹟探討〉,收錄於儲一貫主編,《臺灣史硏究曁史料發掘硏討會論文集》(高雄:中 華民國臺灣史蹟硏究中心,1987),頁 79-104。

11 王學新,〈從日治時期竹苗地區的蕃產交易來探討當時的原客關係〉,《臺灣史學雜誌》2 期(2006.12),

頁 167-194。

12 王學新,〈從日治時期竹苗地區的蕃產交易來探討當時的原客關係〉,頁 17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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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枝等違禁品的提供者。13南部屏東一帶的漢番交易則可參考邱馨慧的〈被殖民 脈絡下山地與平地交換活動的初探──以日本時代高雄州潮州郡的赤山交換所 為例〉14及洪維晟的〈近代臺灣山地與平原的交換(易)活動初探──以屏東萬 金庄為例〉15,雖兩篇論文關心的時代皆非單只有清代,且實際上討論的地點亦 集中於萬金、赤山一帶的沿山地帶,但兩篇論文中建構出的屏東地區山腳地帶 的邊區交換方式十分值得參考。萬金庄和後來日治時期設立的赤山交換所,除 了是山產匯集輸出的節點,同時也是合法與非法外來物輸入到山區原住民部落 的重要場所。同樣地,在此一區域客家人也扮演了和中港溪、東勢角一帶類似 的中介者角色。

以上的漢番交易相關論文,雖然區域、時代都可能有所不同,卻點出了各 個區域在和不同原住民族群接觸上的不同狀況,其中一些共通的方式和邊區交 易的定點聚落等問題都值得繼續深入進行討論。

在前述論文提到的漢番交易者中,常常能見到有如黃斗乃這類的「番割」。

對於這一群在漢番交易中有重要地位的「番割」,林淑美在〈清代台湾の「番 割」と漢・番関係〉16中對其進行了史料整理與討論。林淑美定義的番割是一群 在無許可下(相對於合法的「社丁」)和生番(及歸化生番)交易或是仲介漢 商和生番交易者,17並藉由夏之芳的奏摺討論官方對於這群番割的態度,並進一 步延伸討論番割除了交易行為外在邊區拓墾上的功能。林淑美的另一篇論文〈一 九世紀臺灣の閩粤械鬪からみた「番割」と漢.番の境界〉18則更進一步整理了

13 鄭螢憶,〈混雜的山區:清代東勢角「客家」族群互動與番產交易(1700-1860)〉(客委會 103 年度獎助客 家學術研究成果),頁 11。

14 邱馨慧,〈被殖民脈絡下山地與平地交換活動的初探—以日本時代高雄州潮州郡的赤山交換所為例〉《屏 東文獻》5(2002 年 5 月),頁 3-22。

15 洪維晟,〈近代臺灣山地與平原的交換(易)活動初探--以屏東萬金庄為例〉,《臺灣史學雜誌》8 期(2010 年 6 月),頁 42-61。

16 林淑美,〈清代臺湾の「番割」と漢・番関係〉,《NUCB journal culture and communication》6 卷 2 期(2004 年 11 月),頁 83-96。

17 林淑美,〈清代臺湾の「番割」と漢・番関係〉,頁 84-85。

18 林淑美,〈一九世紀臺灣の閩粤械鬪からみた「番割」と漢.番の境界〉, 《東洋史研究》,68 卷 4 期 (2010 年 3 月),頁 63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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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紀臺灣南北兩次閩粵械鬥事件中番割的相關史料,並試著比較此時和十 九世紀下半葉,當清朝官方開始有了開山撫番等需要時,對於番割評價的改變。

這類關於非法交易的執行者、中介者的討論對於建立「非法的」槍枝及其材料 輸入原住民部落的方式有很大幫助。

在人類學方面,亦有不少討論台灣原住民以物易物進行交換的專書和論文,

如中村勝的《台湾高地先住民の歴史人類学:清朝.日帝初期統治政策の研究》

即由清朝的「換番」(即漢番交易)為起點,討論由違法的換番開始,到清末 換番的逐漸「官方化」,而日治初期繼承此一官方化的漢番交易,並逐漸統一 交換物品的利率,到最後終以錢幣取代以物易物交易的過程。此外在日治時期 槍枝管制方面,作者也提到了由初期定量供給原住民火藥、槍枝到後期則變成 完全禁止的過程,亦是總督府為求原住民脫離狩獵生活的一種方式。最後中村 勝也認為由於日本殖民者視原住民為未開化的野蠻人,故對日方而言「恩撫」

政策下的交換行為其實也帶有上對下的「施捨」概念存在。19而 Paul D. Barclay 的〈蕃產交易所に於ける「蕃地」の商業化と秩序化〉則將總督府對於原住民 的贈與和交易兩個概念分開,認為贈與外交的概念可回推至牡丹社事件日本出 兵之時。交易概念隨著日本統治力量的推進,逐漸取代贈與概念,而最終日本 將交易運用成了他們管制、教化原住民的工具,例如壓低狩獵品、提高農產品 的價值以促使原住民投入農業。20

最後是王梅霞的〈從「交換」看族群互動與文化再創造:日治初期苗栗地 區泰雅族的研究〉,該文以作者長年田野調查的泰雅族部落為例,討論「交換」

概念在泰雅族中是如何建構的。她認為泰雅族原住民最初的交換概念有著分享 和以物易物兩種概念,而兩種概念實為相輔相成,交換關係並不單純只是「交 易」而已,其實際上更包含著雙方友誼關係的建立,所以在交換關係建立前必 須有著打青、埋石這類和解、建立友誼的過程,其後交換關係才得以建立。日

19 中村勝,《台湾高地先住民の歴史人類学:清朝.日帝初期統治政策の研究》(東京都:緑蔭書房,2003),

頁 132-148、168-180、待補。

20 Paul D. Barclay,〈蕃產交易所に於ける「蕃地」の商業化と秩序化〉,收入《台湾原住民研究》第九號(東 京市:風響社發行,2005),頁 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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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初期日本官方利用此種儀式促使雙方得以建立交換關係,蕃產交易所體制才 真正得以在此區域實行。21

以上各人類學者對於交易、交換、贈與的概念與討論,著重的面向和討論 方向雖都略有差異,但某個程度上也都點出原住民社會在交換上可能有著與我 們既定的商業「交易」概念有著相異之處,因此在建立不同的槍枝傳入原住民 部落的方式時也必須同時思考原漢雙方(後來的原日雙方亦同)在同一件「交易」

上可能有著異質理解的狀況存在。

(三)日治時期理蕃政策

日治時期的理蕃政策的相關討論,最早提出完整論述的是 1987 年藤井志津 枝的博士論文〈日據前期台灣總督府的理蕃政策〉22。藤井是台灣較早開始使用

《理蕃誌稿》的學者之一,該博士論文的一個重要文獻基礎亦是《理蕃誌稿》,

藤井藉由史料將總督府前期之理蕃政策區分為初期的綏撫政策、鎮壓漢人抗日 時期的緩和政策,日俄戰爭時期的圍堵政策,以及最後總督佐久間左馬太在任 時的「理蕃」武力鎮壓政策。其中槍枝亦是理蕃政策中的一環,關於槍枝管制 政策的討論,藤井並無專闢章節論述之,但大致也是放在此四個分期之下來進 行討論的,在前兩個時期中,總督府對於原住民槍枝管制採取了相對消極、和 緩的政策,並不主動沒收原住民槍枝,甚至偶爾還有為了籠絡原住民而贈與槍 枝的狀況。但總督府卻逐步展開對於漢商的管制,逐漸將漢番交易收歸到日人 管理的蕃產交易所的控制之下,無形中逐漸控制住原住民部落的槍枝彈藥來 源。到圍堵政策和最後武力鎮壓的階段,先是進一步以圍堵禁絕槍枝等物品輸 入,在逐漸將順服的原住民部落中的槍枝烙印編號管制,最後更藉由武力討伐 正式要求所有部落交出所有槍枝。因此在武力鎮壓時期之後,原住民槍枝多數 已被收繳管制。基本上,本論文界定的時代下限為求論述方便會大致延用藤井 定義的日治前期,但必須指出藤井的四時期的界定並不能通用於全臺灣之原住

21 王梅霞,〈從「交換」看族群互動與文化再創造:日治初期苗栗地區泰雅族的研究〉,《考古人類學刊》

71 期(2009 年 12 月),頁 93-144。

22 藤井志津枝,〈日據前期臺灣總督府的理蕃政策〉(台北,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博論,1987)。後出版 更名為《理蕃 : 日本治理台灣的計策》(臺北:文英堂,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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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而其實這在該論文的內容中也可略見端倪,如賽德克族因為深堀大尉等事 件,早在其界定的第一時期就已經被總督府實行過生計大封鎖,官方主動且積 極地禁止一切交易之進行直到其界定的第三時期「歸順」為止。23同樣地,本論 文三、四兩章論述焦點將集中到布農族身上,布農族開始大規模反抗日本殖民 政府的時間反而是在佐久間總督宣佈五年理蕃結束之時才開始,因此本文雖然 也是止於日治前期,但下限會修正到多數布農族社群被迫歸順日方的 1920 年為 止。

此外,關於藤井志津枝使用的重要史料《理蕃誌稿》,也在 1990 年代後半 開始受到了一些質疑和討論,譬如李文良在其博士論文〈帝國的山林─日治時 期台灣山林政策史研究〉中就認為《理蕃誌稿》是順著伊能嘉矩編纂《台灣蕃 政志》(介紹荷治時期以來的對原住民政策之書)而來,也就是說直到伊能嘉 矩編纂這一系列的書之時「理蕃政策」才真正成為具體存在過的政策。且李文 良也提出了理蕃一詞,實含有政策、行政二種面向,討論理蕃政策如何影響行 政,不如回到當時的歷史現場來討論實際執行如何影響行政和政策。24當然《理 蕃誌稿》迄今仍是十分重要的史料,但李文良與其他學者對於史料所提出的質 疑和修正論點,也是在展開對於槍枝的討論時必須注意的。

(四)槍枝與原住民文化

再來要回顧的是陳宗仁的〈近代臺灣原住民圖像中的槍─兼論槍枝的傳 入、流通與使用〉。此篇文章是目前個人僅見唯一專門討論原住民與槍枝的歷 史學術論文。陳宗仁主要的討論範圍是開港後到日治時期,他先從圖像分析起 手,解析圖像上原住民持有的各式槍枝,並由此確認此時期臺灣原住民手上的 槍枝有著所謂「大雜燴」的現象。經由對於槍枝種類的分析,陳宗仁也注意到 了槍枝傳入原住民社會的交易網路,即漢番交易的網路,而在開港後,則新出 現了由洋行流入的管道,但多數新式槍枝多半是藉由漢人再轉傳入原住民部落

23 藤井志津枝,《理蕃 : 日本治理台灣的計策》,頁 48、192。

24 李文良,〈帝國的山林―日治時期台灣山林政策史研究〉(臺北,台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論,2001),頁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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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中。最後陳宗仁也嘗試藉由圖像和部份日治初期人類學者的記載試圖討論槍 枝是否有進到原住民文化層面的議題,雖無法集中於單一族群,但仍可看出槍 枝已有進入原住民文化的情況,在結論時,陳宗仁認為槍枝的輸入原住民雖是 被動的接受,但原住民卻對於槍枝的使用有著自主的思維和選擇,他們用槍僅 是為了維持部落的狩獵和出草活動,也因此舊式且性能不佳卻能符合狩獵要求 的火繩槍持續在部落中使用著,亦即槍枝並未改變原住民社會原有的政經地 位。25雖然對於槍枝輸入原住民是否為完全的被動接受,以及槍枝是否真的沒有 改變原有社經地位,個人稍有疑問,但是陳宗仁的論述方式及其藉由圖像證明 原住民手上槍枝並不只有傳統想像中最原始的火繩槍,以及對於原住民槍枝文 化層面等等的討論,都會是本論文最重要的參考和對話對象。

狩獵文化中的槍枝使用方面,除了日治時期的兩套重要人類學調查成果《番 族慣習調查報告書》和《蕃族調查報告書》對於各族武器、狩獵文化、祭儀的 紀錄,非常重要必須參考。此外,近年來亦有不少碩博士論文針對各地域的狩 獵文化進行研究,如巴唐志強的〈臺灣原住民東魯凱族的狩獵文化與認同探究〉

26就以居住於今台東縣一帶的東魯凱群為例,探究該族群狩獵文化與建立族群認 同間的關係,該文指出對於東魯凱族而言狩獵即是生活,生活的各種細節無不 和狩獵有所互動、牽制,並自形成一套文化認同,但作者也對比傳統與現代的 狩獵,認為今日傳統狩獵體制已然瓦解。而王建臺與姜穎合著的《布農族的狩 獵:歷史、空間與權利》27亦有類似的論述,作者先論述布農族傳統狩獵文化的 樣貌,再以時間為軸,一一分述日治以前、日治時期到戰後,以及解嚴後布農 族狩獵文化的變遷,同樣地,作者也認為今日狩獵文化已和傳統有著巨大的改 變。但槍枝代表的是傳統亦或是現代,則在兩篇不同族群的研究中有著不同的 狀況,根據〈臺灣原住民東魯凱族的狩獵文化與認同探究〉的口述資料,東魯 凱獵人認為獵槍是代表現代的狩獵,傳統的陷阱獵被獵槍取代後,造成今日獵

25 陳宗仁,〈近代台灣原住民圖像中的槍―兼論槍枝的傳入、流通與運用〉,《臺大歷史學報》36 期(2005 年 12 月),頁 53-106。

26 巴唐志強,〈臺灣原住民東魯凱族的狩獵文化與認同探究〉(桃園:國立體育大學體育推廣學系碩論,2010) 27 王建臺、姜穎,《布農族的狩獵 : 歷史.空間與權利》(臺北: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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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概念的改變;28但在《布農族的狩獵》一書中,作者雖也認同槍枝並非布農族 自創發明而是外來輸入,但仍將槍枝納入傳統狩獵文化之中,甚至引用了一段 布農族「發明」火藥的傳說故事來代表布農族火繩槍使用的傳統。29此是否能代 表槍枝流入東部區域時間較,亦或是有著其他意義,或許也值得在本論文中進 行討論。

第三節 章節架構與文獻資料

本研究希望能藉由槍枝之主題來同時容納歷史學、人類學之討論,並期望 能藉此呈現異文化間的接觸和受容之現象。

第一章為緒論,主要說明個人之研究動機和問題意識並回顧歷來槍枝、原 住民相關的研究內容。

第二章的主軸是「傳佈」,亦即討論槍枝是如何逐漸擴散進入各個區域的 原住民部落。本章將先從槍枝輸入的背景入手,先由最常見的走私交易模式開 始,討論槍枝如何一步步轉傳入原住民部落,再由走私交易的中介者身分延伸 進行討論,最後擴及其他可能的輸入槍枝方式。本章並不會特別集中於任一今 日定義的原住民族來進行討論,而是藉由不同模式的建立,討論各個地域的原 住民部落可能會有的取得槍枝的方式。

第三章的主軸是「受容」,亦即當槍枝作為外來物品輸入到原住民部落後,

在原住民社會文化中有何呈現?對於原住民而言,槍枝有何意義?單純是高殺 傷能力的武器而已嗎?或是在文化發展中,原住民族自己賦予了槍枝其他的意 義呢?本章將由狩獵文化入手,從狩獵、獵首、文化祭儀乃至各式社會層面來 進行討論,並試圖釐清槍枝與弓箭兩者間的關聯性。因為本章開始必須討論到 細部的文化內容,故本章將集中於布農族,以此單一原住民族群為對象進行討 論。

28 巴唐志強,〈臺灣原住民東魯凱族的狩獵文化與認同探究〉,頁 94、99-100、150-151、154-155。

29 王建臺、姜穎,《布農族的狩獵 : 歷史.空間與權利》,頁 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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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則進入日治時代,討論原住民手上的槍枝是如何最終成為國家「管 制」之物。討論日治初期殖民官方的槍枝收繳政策如何開展,而面對此一政策 原住民族群又進行了何種抵抗,個人試圖藉由和第三章述及的文化層面相結 合,進一步討論反槍枝收繳之抵抗在文化層面上的原因,並試圖論及日治殖民 政府與原住民族在槍枝議題上可能存在著基本的思維歧異。

第五章則為本論文之結論。

對於此一研究的進行,雖然清代有關原住民的史料相對不多,但在如〈番 俗六考〉和各個地方志中散見的內容仍是可觀的,譬如早在 1710 年代完成的《諸 羅縣志》就有提到該地的原住民部落「多利器,弓箭、鏢鎗、刀牌比戶而有,

出入自隨;近且潛購鹿銃而藏之矣。」30鹿銃雖不一定專指單人手持的槍枝,但 至少可以讓我們知道早在 18 世紀初期,部份較早和漢人族群接觸的原住民部落 已經開始對於火器產生興趣了,此外,18 世紀下半葉時編纂的《重修鳳山縣志》,

更明確記載該地部落「鐵器火藥,最喜用為捕鹿之具;與漢人交易,雖多價不 惜也」31,這類對於原住民使用火器或是購買火器的記載對於理解槍枝流入原住 民部落的時間、初期功能等情況都十分有幫助。

當地方民亂發生時,清朝官方亦會被迫加強關注民間私有武力和火器流通 問題,譬如林爽文事件時,福康安的奏摺中就曾提到「即如岸裏社番善用鳥銃,

隨同官兵打仗殺賊,最為賊匪所畏」32,並認為因此可以不需特別給這些岸裏社 出身的屯丁新造槍枝,只要做好管理即可。這一類的相關奏摺除了較早整理發 行的《臺案彙錄》外,近年也有學者依主題整理成《國立故宮博物院清代宮中 檔奏摺臺灣原住民史料》、《淸宫宫中檔奏摺臺灣史料》等史料集可供利用。

此外,關於火器及其原料走私的問題亦可在《淡新檔案》等地方行政檔案上略 見一二。

30 周鍾瑄,《諸羅縣志》,《台灣文獻叢刊》141(臺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頁 121。

31 王瑛曾編,《重修鳳山縣志》,《台灣文獻叢刊》146(臺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頁 77。

32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案彙錄壬集》,《台灣文獻叢刊》227(臺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6),

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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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近年來大量開港後西方人遊記的整理和翻譯,有如《看見十九 世紀台灣》、《1880 年代南臺灣的原住民族》等主題式的遊記選錄,亦有《李 仙得臺灣紀行》、《福爾摩沙及其住民》等個人遊記專書之翻譯,西方人在開 港後因為種種理由來到臺灣之時,往往在有意或無意間留下許多原住民持有槍 枝狀況和相關社會文化的深刻描述,而這些西方人遊記對於我們建構槍枝在 19 世紀下半葉各個區域原住民部落中的使用情況、甚至是更進一步在一些祭儀文 化上的運用情形都有著不少幫助。

在日治時期部分,《理蕃誌稿》雖被批評有著「想像」的成份在,但作為 最完整、編年式的官方彙整資料,仍有著很大的參考價值。譬如因應官方的槍 枝收繳政策,《理蕃誌稿》中就有著不少槍枝收繳的詳細資料。這些資料並不 單單只有數量,槍枝類型也有著細緻分類,譬如在明治 43 年(1910 年),日本 討伐霧社地區結束後,就收繳到了 1210 挺槍枝,其中有毛瑟槍(モーゼル銃)

50 挺、施奈德槍(スナイドル銃)9 挺、雷明頓槍(レミントン銃)十挺、村 田式步槍(村田銃)21 挺,管打槍(管打銃)416 挺、火繩槍(火繩銃)652 挺、其他槍枝 52 挺。33除了槍枝數量可以提醒我們此一時期原住民部落中的槍 枝已是非常普遍,槍枝類型更告訴我們原住民除了傳統的來自於民間漢人系統 的火繩槍外,還有著其他多樣式的槍枝取得管道。

此外,更加原始的材料「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近年來也已經大半完成電 子化了,查閱搜索十分方便。而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歷年來也有針對不同 主題進行整理,譬如在原住民相關方面就有整理成《總督府蕃族事情公文類 纂》,雖然不全,但仍是值得參考的史料。此外,台灣第一次對於原住民進行 有意識且大規模的人類學調查的相關成果《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蕃族調 查報告書》等書,直到今日也仍然對於理解原住民的社會文化有著重要幫助。

日治時期的人類學者詳細的紀錄了各個原住民族群的狩獵方式及其使用器具,

雖然該資料調查時代已經接近本論文的時代下限,但作為最早亦是迄今仍是相 對全面的調查資料,對於建構槍枝在原住民族群中的使用情形仍有很大的幫

33宋建和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下(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9),頁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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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除了這些完整編纂的資料外,其實部分早期來到臺灣的日本學者如伊能嘉 矩、鳥居龍藏與森丑之助等人,也留下很多珍貴的史料。這一類史料近年來在 一些學者的努力下也都進行了整理,甚至是翻譯成中文。最後是一些近年來學 者逐步進行的生命史、口述歷史的書籍也都會是本論文寫作時的重要史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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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傳佈:槍枝傳入部落的方式

第一節 槍枝傳入部落的背景

(一)火繩槍的誕生

在討論槍枝是如何傳入原住民部落之前,我們必須先簡單說明槍枝在臺灣 乃至整個東亞社會「發明」到運用的大致脈絡。雖然早在唐末之時中國就已經 有類似火藥箭這類使用上火藥的熱兵器出現了,而裝填彈丸的手持管型火器最 晚在南宋,也已經可見於中國軍隊之中。34但即使是南宋後發展出來的所謂管型 火器,其實也還和我們今日理解中應用火繩引爆火藥產生推力,以此射出彈丸 的火繩槍(Matchlock)仍有一段距離。一般理解中的火繩槍大致出現於十五世紀 末的歐洲,不久後就隨著大航海時代的來臨迅速地傳入了東亞。傳入東亞後不 久,至遲約在十六世紀中葉明朝官方就已經開始嘗試結合中國傳統火器技術和 新傳入的西方火器製造新式槍枝,而其成果即為所謂的中式火繩槍,一般被稱 呼為鳥銃(鎗)。這類中式火繩槍與其變體在中國明清兩代的軍隊中一直都是主要 的熱兵器之一,直到十九世紀中葉,才在新一波西方製造技術導入後才被部份 取代。

由於西式火繩槍傳入東亞社會的主要來源是歐洲的商人集團,所以並不限 於官方軍隊,東亞社會很快地也掌握了類似技術。譬如在明朝中後期一度稱霸 東南海岸一帶的海盜商人集團,雖然在明朝多數官方紀錄中似乎是尚未握有這 類新火器的,但在部份紀錄中其實我們已經能看到這群海寇早已不只擁有刀箭 等冷兵器了,明朝中後期一位負責討伐海寇的官員就紀錄了其在一次勝利中繳 獲了「大佛狼機銅銃二架……銅銃三箇、鐵銃一箇……」、「小鐵佛郎機四、

五座,鳥嘴銃四、五箇」。35可見此時倭寇手上除了大型火砲和傳統管型火器外,

也已經握有佛朗機砲及火繩槍這一類新式火器了。

34 劉旭,《中國古代火藥火器史》(鄭州:大象,2004),頁 23-36。

35 朱紈,《甓餘雜集》(臺南:莊嚴文化,1997),頁 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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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時期台灣的西南沿海一帶,也曾是海寇的重要據點之一,因此或許我 們能由此猜測最早出現於台灣這塊土地上的槍枝,很有可能是這一群被稱為倭 寇的海盜商人帶入的。除了這些倭寇商人有可能是第一批把槍枝帶入臺灣這塊 土地的人群外,另外一批更明確將槍枝帶入台灣的人群則是來自稍後開始統治 部份臺灣的西方商人集團,即荷蘭東印度公司和西班牙。以東印度公司為例,

公司職員多數配有槍枝,而在有如 1652 年鎮壓郭懷一的過程中,荷蘭軍隊投入 了不少火器,並依賴著火器優勢取得了完全勝利。36但無論是海寇或是荷蘭、西 班牙軍隊都還只能算是廣義的台灣「居民」,以郭懷一事件的資料來看,郭懷 一及其支持者們似乎並沒有取得火器,甚至其實連冷兵器數量都不甚足夠,更 不用說是火繩槍這種「新式」熱兵器了。至於稍後取得臺灣的鄭氏軍隊,以其 在東南亞海域所擁有的強大海上商貿力量而言,軍隊中擁有火繩槍,亦是正常 之事。37但由於資料缺乏,清代以前臺灣漢人民間社會中是否已經擁有槍枝,仍 無法判斷。

(二)清代官方對槍枝及其原料的管制

進入清代,由於火繩槍本身被歸屬於軍器,因此受到了清朝官方嚴格管制,

但必須注意的是火繩槍並不像今日的制式槍枝,一定得在擁有一定機械的大型 工廠製造才行。實際上一般的鐵匠、鐵工坊是有可能擁有能力打造火繩槍的,

所以在此我們除了注意火器本身的管制之外,亦須關注製造槍枝本體的原料及 其發射所需的火藥、彈丸等材料的管制狀況。在此選擇兩種原料作為討論對象,

分別為鐵和硫磺。

鐵和硫磺各是台灣幾乎無法自產和能自產的兩種原料,且原始取得方式幾 乎只能經由採礦取得,相對於尚有其他自製方式的硝石或是種類不一的彈丸(常 見的是由鉛、鐵製成,但其他金屬甚至非金屬類也有可能作為臨時應急使用的

36 江樹生譯註,《熱蘭遮城日誌》第三冊(臺南:臺南市政府,2000),頁 285。

37 比如在 1659 年與清朝作戰時,鄭成功就曾下過「先撥右協楊富全協班官同領旗協火攻營弓箭鳥銃分配小 船十餘隻、大銃船四隻,直抵釣魚嶼下發銃攻虜之左。」這樣的命令,大銃船上的大砲是否是新式的西洋 大砲不能確定,但鳥銃確實是指火繩槍。楊英,《從征實錄》(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8),頁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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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更容易看出清廷的管制狀況。38在鐵的部份,因為台灣幾乎不產鐵礦,

所以大致上是必須由其他省份採買進口,清廷規定只有少數指定的鼎戶可以定 期向福建採購鐵礦煉製,並持續控管出洋船隻攜帶鐵器的數量。39或許因此使得 台灣的鐵器價格「數倍內地」,康熙 49 年(1710 年),時任臺廈道的陳璸曾請求

「弛鐵禁以利農用」,期望至少在農具等日用鐵器上至少能略為放寬,讓人民 可以自行購買使用。40但似乎清廷並沒有因此弛鐵禁,亦或是曾一度弛鐵禁,但 又因為其他原因而重趨嚴格。至少到了雍正末,乾隆初期之時,仍能見到官員 提出類似的見解,而且禁令似乎更嚴,甚至對民間工房重鑄廢鐵器都被禁止了。

41

在硫磺的部份,其為製造火藥的重要原料之一,但對比鐵礦,台灣在中北 部地區擁有豐富的硫磺礦藏,亦即是擁有自產能力的。但大致上在開港之前,

除了因為少數特殊狀況而同意相關人士來台採集硫磺外,42北部的硫磺礦大致上 是禁止民間自行開採的,清廷甚至曾先後命令綠營及當地原住民部落負責對硫 磺礦進行管制。實際上即使是駐台的清朝綠營,其製作火藥所需的硫磺其實也 不由台灣自行生產,反而還要由福建省汀州府上杭縣等地輸入硫磺製作。43直到 十九世紀清朝仍對於私自合成火藥有著「台灣姦民,私煎硝磺,無論已、未興 販,如數在十斤以下者杖一百,刺字、逐令過水。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

每十斤加一等,多至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藥在十斤以上者,照私鑄紅衣等大小

38 實際上硝石多數來源仍是由開採礦藏所得,但不以其作例子討論,是因為尚有其他變通之法能取得硝石產 物,譬如十九世紀初一位官員的奏摺就曾提到「臺灣四面環海,地多斥鹵,民間房屋皆係築土為墻,歷年 既久,氣蒸日曬,藉陰氣取墻土煎之即成硝。」此外亦有從動物糞便等物體中提煉硝石產物的方法。臺灣 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案彙錄甲集》(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頁 120。

39 許毓良,《清代臺灣軍事與社會》,頁 191-193。

40 陳璸,《陳清端公文選》(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8),頁 14。

41 1732~1735 年擔任臺灣道的張嗣昌,仍稱臺「久奉列憲嚴禁,不許販運鉎鐵、製造軍器」,並希望至少能 開放民間重鑄鐵農具。張嗣昌,《巡臺錄》(香港:香港人民出版社,2005),頁 22-23。

42 1696 年福州火藥庫發生火災,損失了庫藏所有火藥硝磺,當時作為幕客的郁永河自告奮勇來台補齊損失的 火藥。郁永河,《裨海紀遊》(臺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頁 1-45。

43 劉旭著,《中國古代火藥火器史》,頁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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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位例處斬。」的嚴格處罰。44

到了開港之後,雖然鐵、硫磺的限制都相對趨緩,但大體上清朝仍持續嘗 試控制兩種物質在台灣的流通,譬如硫磺曾短暫地允許民間開採,但不久即轉 為由官方專賣,除了是為求專賣之利益外,亦可見清廷即使到開港時期仍試圖 將硫磺交易控制在官方之下。45

(三)槍枝及其原料的走私與製造

前段一系列有關於槍枝或其原料的禁令能確實有效嗎?或許在部份嚴格查 禁的時期確實如此,但我們可以再一次由槍枝相關原料中的鐵─理論上唯一無 法由臺灣自產的原料─來作一個簡單的觀察,雖然鐵禁似乎一直到十九世紀都 還存在,46但或許正因為民間對於鐵器的需求量實在太大,單靠官方允許的鐵 器、鐵礦輸入量完全不足,因此臺灣民間走私和私鑄鐵器在十八世紀上半葉就 已經頗為盛行。1732 到 1735 年擔任臺灣道的張嗣昌就觀察到「臺屬港澳馬(碼) 頭甚多,多開張鐵店,處處皆有」,並認為比起放任這些私造鐵店,不如開放 民間鐵匠重鑄鐵器,並將這些鐵店移入城中,才能好好控制,避免其私造兵器。

由此可見,至少在鐵器這項原料上,雖然確實有著寬嚴不定的禁令存在,但同 時走私、私鑄等狀況也十分普遍。但畢竟私造鐵器還不等於私造兵器,更不等 於私造火器,那麼臺灣漢人民間社會究竟何時開始製造或持有槍枝的呢?我們 或許還必須進一步利用幾次民亂事件來進行論證。

在康熙朝發生的朱一貴事件中,依照官方紀錄,朱一貴的軍隊就已經擁有 不少的鐵製冷兵器,但除了奪自官方的少數火器外,似乎在官員的奏摺上倒是 還沒見到指稱朱一貴軍隊中擁有自製的火器和火藥。稍後到了雍正年間,則已

44 十九世紀初官員上奏稱應「嚴申鐵禁,以防偷漏而杜私造也」。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案彙錄甲集》,

頁 122。

45 關於開港後硫磺專賣相關內容,可參見戴寶村著,《清季淡水開港之研究》(台北市:師大史研所,1984),

頁 107。

46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案彙錄甲集》,頁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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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可以明確地在紀錄中發現民間已經開始擁有不同等級的火器。47而到了乾隆末 期的林爽文之亂時,在官方紀錄中更已是「賊匪見官兵至……於牆內連放鎗砲」

48進行抵抗了。而在清軍攻破集集埔的林爽文勢力時,也繳獲了「大小砲二十六 位、鳥鎗一百九十七桿……火藥六桶……鉛子四萬八千顆」49,當然其中部份槍 枝彈藥應是林爽文軍奪自官方,但其已有自製能力亦是事實。被捕後林爽文就 自供說「鳥鎗大砲多是攻破城池搶來的,也有私行打造的槍和火藥」50;而清朝 方面也為了能持續保有火器數量上的優勢而由中國各省調來火器及長於使用火 器的軍隊赴台。51到了 19 世紀中期的戴潮春事件之時,民間持有火器對於官方 而言則早已不再是新聞了,事實上連此一時期的台灣民勇都已經是以善用槍枝 聞名的了,譬如霧峰林家的林文察赴內地平定太平天國之亂時,其所部「皆臺 灣勇丁,精熟火器,能臥地以趾駕鎗還擊,無虛發。故賊畏之如虎……」52,應 用能如此精熟,可見此時槍枝在台灣民間的流通程度了。

當然我們必須重申對於槍枝及其原料的管制,清朝官方從未完全放任臺灣 民間,實際上每每在台灣產生大型動亂之後,我們都能看到官方對於武器火藥 及其原料管制會趨於嚴格,比如在林爽文亂後,清廷即「傳諭福康安即嚴飭淡 水地方文武督率弁兵於近山、近海地方嚴密稽查 (硫磺)……勿任日久疏懈,致 有私藏販賣之事……」53,而對武器本身亦重申「嚴禁私造器械旗幟」54。雖有 這類要求嚴禁的諭令存在,但長期而言其效果似乎並不明顯。因為除了幾大亂 事之外,十八世紀中葉開始在不少的民間械鬥紀錄,或是被查獲的走私案件紀

47 1731 年官方就曾查獲有民人持有火砲、火藥及各式武器。洪安全等編,《淸宫宫中檔奏摺臺灣史料》v.5(臺 北:國立故宫博物院,2001),頁 3058。

48 李天鳴等編,《軍機處奏摺錄副臺灣原住民史料彙編》(臺北:故宮,2009),頁 330。

49 李天鳴等編,《軍機處奏摺錄副臺灣原住民史料彙編》,頁 334。

50 李天鳴等編,《軍機處奏摺錄副臺灣原住民史料彙編》,頁 639。

51 許毓良,《清代臺灣軍事與社會》,頁 240-254。

52 朱孔彰,《中興將帥别傳》(合肥市:黃山書社,2008)卷十九下,頁 148。

53 臺灣銀行經濟硏究室編,《淸高宗實錄選輯》(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3),頁 652。

54 臺灣銀行經濟硏究室編,《淸高宗實錄選輯》,頁 653。

(29)

錄中,也常常能看到鐵器、火器或是火藥的存在。55總之雖然清朝官方在整個統 治台灣時期,雖非完全放任槍枝及其原料在台灣的流通,但除了康熙朝剛統治 台灣的一段時間外,幾乎從未能完全禁絕槍枝在台灣民間的流通過。而這些在 臺灣民間非法流通的槍枝,除了流轉使用於漢人社群之外,也逐漸流向原住民 社群之中。

第二節 槍枝傳入部落的方式

(一)槍枝傳入原住民社會的時間點

原住民是何時開始取得槍枝的呢?大致上和台灣民間開始自行私造槍枝的 時間可能幾乎相同。17 世紀初的《諸羅縣志》就提到該縣轄下的原住民部落「近 且潛購鹿銃而藏之矣」56,鹿銃是什麼呢?簡單而言它是一種介於小型火砲和手 持槍械間的熱兵器,大致上鹿銃需要至少兩人才能扛起,所以也被稱為抬鎗。

同樣的狀況也發生在鳳山縣境內,黃叔璥稱該地的傀儡番「遇鐵及鉛子火藥,

雖傾其所有以易,不顧也」,雖未明確指稱出火繩槍的存在,但卻點名了火繩 槍製造使用的三項相關原料。而 1732 年來台的張嗣昌也提到了當時會一度嚴鐵 禁的原因之一,即和有不法之徒曾「開設爐店,製造鹿鎗番箭」,並串通了通 事賣入了原住民部落。57

到了 17 世紀中葉,大致屬今日排灣族的下十八社更已經是「鐵器火藥,最 喜用為捕鹿之具;與漢人交易,雖多價不惜也」58的狀態了,可見槍枝在此時期 至少已經為部份原住民部落常用於狩獵等活動之上了。再到 18 世紀末的林爽文 之亂時,今日被歸類於平埔族的岸里社更被認定是長於使用槍枝的族群。所以 大致上我們可以認為台灣原住民接觸槍枝的時間,和漢人逐漸能脫離官方管制 走私製造槍枝火藥的時間幾乎可以說是同時,但必須說明這並不等於所有的原

55詳細的走私案件整理可參見吳奇娜,〈17~19 世紀北台灣硫磺貿易政策轉變之研究〉,頁 87-89。

56 周鍾瑄,《諸羅縣志》,頁 121。

57 張嗣昌,《巡臺錄》,頁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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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部落都是在 18 世紀同時取得槍枝,即使到了更晚的 1860 年代,即開港之 後,部份的原住民部落和深山地區的原住民族群仍然是沒有槍枝的,一位在北 部經營茶葉生意的西方商人陶德是如此紀錄的:「火繩槍在內地(此指深山)

並不普遍,即便邊界的部落也僅少數勉強算是有此配備。大多內地人攜帶弓和 箭」59,即使到了日治初期,在訪台的人類學家鳥居龍藏對於東部的部份原住民 部落仍然如此記述:「有黥番的木瓜番,今日多半使用槍枝,但高山番還在使 用弓箭」60

在筆者已知清代的資料中,原住民聚落尚未能自行完整打造出一把火繩 槍,所以取得槍枝的先後順序大致上會與漢人接觸的先後順序相關。因此在前 述的資料中,能在十八世紀就開始使用槍枝的原住民部落,多是相對和漢人族 群接觸早的平埔族群和部份淺山區域的原住民部落,而較晚接觸的高山或是較 無與漢人交易習慣的部落則較晚甚至無法取得槍枝。

(二)槍枝交易的進行方式

那麼槍枝交易又是如何進行的呢?首先必須知道,理論上清代前期唯一的

「合法」漢原交易模式名義上是必須藉由社商進行的,此制度可上推至荷蘭統 治時期,運作模式大致上我們可以由前面曾經提到過的那位來臺採硫的郁永河 的紀錄來作說明。郁永河稱社商成因乃是因為原住民部落「秋成輸榖似易,而 艱於輸賦,彼終世不知白鏹為何物,又安所得此以貢其上?於是仍沿包社之法,

郡縣有財力者,認辦社課,名曰社商;社商又委通事夥長輩,使居社中,凡番 人一粒一毫,皆有籍稽之」61,即社商實際上並非和原住民部落直接進行商品交 易,而是替歸順清朝的部落代納社餉,而部落則提供實物如鹿皮等給社商作為 交換。而這類交換活動實際上的進行者也非這些「高臥郡邑」62的社商,而是真

59費德廉《看見十九世紀台灣》,頁 245-246。

60此地之高山番應指台東拉比溪流域的布農族丹社群。鳥居龍藏原著,《探險臺灣 : 鳥居龍藏的臺灣人類學 之旅》(臺北市:遠流,1996),頁 156。

61 郁永河,《裨海紀遊》,頁 36。

62 郁永河,《裨海紀遊》,頁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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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深入部落中的通事、夥長或是後來出現的社丁等等。

這類交換活動並非漢原雙方直接進行以物易物,社商方提供的是代納金錢 給清朝政府,所以自然無須提供原住民槍枝之類的交易品。此外因是交社餉,

所以範圍自然也限制在熟番或是歸化生番這類名義上已經歸屬於清朝的部落。

但是如同前面所述,通事卻因此得以進入原住民部落,而他們也並不單單只是 負責替社商向原住民徵收實物而已,他們實際上已經進一步融入原住民部落 了,郁永河對此有以下觀察,他說通事「皆納番婦為妻妾,有求必與,有過必 撻,而番人不甚怨之。」且這群通事們「熟識番情,復解番語,父死子繼,流 毒無已……社商率一二歲更易,而此輩雖死不移也。」63我們由此可以注意到這 群通事確實依靠著語言學習和通婚等方式,逐漸融入部落,甚至是父死子繼,

也就是說第二代的通事有可能擁有原住民血統了。這些進入原住民部落的漢人 自然也帶入了一些原屬自己文化社會的物品,前述的張嗣昌就直接指明了就是 通事把這些漢人私造的鹿鎗賣入部落之中。

通事某個程度上還能算是合法掩護非法的交易者,此外還有更多數完全非 法的交易者存在,他們的分佈範圍甚至更廣,甚至會深入到一些可能未歸順清 朝的所謂生番部落之中,這類非法交易者在十九世紀普遍被稱為「番割」,但 其出現遠早於十九世紀,如夏之芳早在十八世紀上半葉就指稱「向來內地奸民,

間有學習番語、娶其番婦,認為親戚,居住生番界內者」,因此他懷疑部落中

「更有火藥、鳥鎗等物」的原因就是因為「恐係漢人在內,為之教習」。64此外,

在其他研究中,也有學者指出,除了這類可能有著商人身份的專業交易者之外,

亦有如利用軍工匠這類身份,可以合法居於界外的漢人人群,乘地利之便也成 為了漢原非法交易的重要執行者。65

當然交易方式除了由漢人帶著商品主動進入原住民部落交易外,實際上也 會有原住民進入漢人聚居地,或是在一個雙方同意的固定區域(也可能是熟番的

63 郁永河,《裨海紀遊》,頁 37。

64 洪安全等編,《淸宫宫中檔奏摺臺灣史料》,頁 1924-1925。

65 鄭螢憶,〈混雜的山區:清代東勢角「客家」族群互動與番產交易(1700-1860)〉,頁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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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進行交易。這種交易方式當然已經脫離了所謂的沉默交易階段,雙方並未 排斥相互接觸,或者某個程度上來說,雙方能在一個非該部落領域的地點進行 接觸,才是交易能順利進行的原因。66此一交易方式亦是十分普遍,甚至曾有官 員提議將其納入官方管制,定期定點讓漢原族群進行合法的交易。67此事似乎並 無下文,但是台灣各地常能見到這類交換點,可見此一方式確實存在於台灣歷 史之中,比如在今苗栗中港溪流域就還留有「斗換坪」此一地名,此處即為苗 栗客家族群和當地原住民族進行交易的重要地點之一。68前述的官方控制下的交 換點或許並未成功,但確實在中部岸里社群的社寮一帶,也曾有過半官方同意 下的交換定點,在此允許漢原交易。69

這類地點真的有進行火藥、槍枝的交換嗎?我們或許可用晚期一點的屏東 的一個交易點來作例子。保力庄實際上在牡丹社事件確實是在番界之外,但卻 是客家人的聚落,下十八社的排灣族和魯凱族等等都會來此與漢人交易。日方 為了討伐原住民而來到台灣時,在其紀錄中保力住著「漢人鐵匠,並為原住民 打造火槍」。70保力庄不一定是唯一的交易點,另一位在牡丹社事件後才來到臺 灣的俄國軍人艾比斯也同樣記錄了「原住民容忍這些村子(南勢湖、刺桐腳)

的中國居民。這些人是必要的,因為他們是進口武器、彈藥、衣服、菸草、白 蘭地酒,及各種珠寶的商人……」71。此外如果上述黃之芳的敘述為真,或許還 有槍枝傳入方式的進一步變例,亦即有漢人鐵匠直接進入原住民部落中為其打 造,並教導原住民使用火繩鎗與火藥的可能。

大致上我們可以確認,雖然槍枝經由交換進入原住民部落的方式可能有所

66 原住民部落在初期接觸時不允許他者進入部落領域士常見的狀況,往往需要至少一位中介者的介紹,並選 擇在指定地點接觸,此狀況除了在部份來台探險遊歷的西方人遊記中能看到之外,甚至到日治初期,日方 要接觸原住民部落仍必須依照這個脈絡進行。可參見李靜慧,《從贈禮到封鎖:日治初期臺灣總督府對北 部山區原住民的認識與控制(1895-1909)》(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系碩論,2013),頁 13-19。

67 鄭螢憶,〈混雜的山區:清代東勢角「客家」族群互動與番產交易(1700-1860)〉,頁 11-13。

68 陳運棟,〈黃祈英事蹟探討〉,收錄於儲一貫主編,《臺灣史硏究曁史料發掘硏討會論文集》,頁 79-104。

69 鄭螢憶,〈混雜的山區:清代東勢角「客家」族群互動與番產交易(1700-1860)〉,頁 10-12。

70 王學新譯,《風港營所雜記》(南投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3),頁 8。

71 費德廉、羅效德編譯,《看見十九世紀台灣》,頁 16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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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但基本上槍枝的原始來源在清代主要仍來自漢人,這也可以在十九世紀 開港後西方人的觀察中得到進一步證明。在西方人紀錄中,原住民持有的槍枝 最常見的仍是和漢人相同的中式火繩槍,比如開港後因職務來台的史溫侯對於 泰雅族奎輝社原住民的槍枝是如此敘述的:「他的火繩槍是中國製的,裝有彈 丸,射擊姿勢像漢人一樣,是用手肘推進」72,無論槍枝本身或是射擊方式都和 他熟知的西方文化有所不同。但如此來說,我們可以斷定「漢人」就是唯一且 單向的槍枝傳入者了嗎?

第三節 傳入者的身分

上一節提及了槍枝傳入原住民部落的基本交方式,似乎就客觀來說確實原 住民多數的槍枝確實是產自漢人之手,那麼我們可以就此認定原住民的槍枝是 完全來自於漢人了嗎?或著在此之前,我們必須先問的是,對於原住民方而言,

這群傳入槍枝的人是誰?亦即我們必須稍微再深入討論一下這群傳入者的「身 分」。

(一)客家人

這群傳入者,無論是社商、通事還是番割都是廣義的漢人族群,而定點交 易地點雖然可能在界外,也有可能是漢庄而非皆是番社,但細究之下,這群居 住於漢番交界的漢人「身分」其實十分複雜。首先就族群而言,居住於近山地 帶被稱為客家人的人群,這群相對於閩南族群更加接近原住民部落的客家人,

實際上往往才是漢原交易中的要角。除了上述今日苗栗一帶的斗換坪、屏東的 保力庄其實都是客家人村莊外,在今天台中的岸里社地域,客家人也同樣扮演 了槍枝火藥交易的重要角色。73雖然槍枝或其原料的輸入者或許不是客家人,但 是在轉傳入原住民部落的交易過程中,居於其間的客家人是不可忽視的。

72費德廉、羅效德編譯,《看見十九世紀台灣》,頁 38。

數據

圖 1 北部布農族分布圖
圖 2  1901 年行政區域與布農族分佈範圍圖 圖片來源:改繪自葉高華, 〈臺灣的行政區 1684-1945〉 , 《地圖會說話》部落格, https://mapstalk.blogspot.tw/2010/02/1684-1945.html,2018 年 1 月 31 日查 詢。圖中布農族大致分佈範圍為筆者所補上。 回到槍枝管制政策本身,日本政府在初期與布農族接觸較少,而且重要的 樟腦產地也和布農族居地相對比較沒有重合,日方一開始是將布農族劃歸於和 順的南蕃之中。因此前述的官方隘勇線、通電的鐵絲網對於布
表 2 1915 年 8 月以前布農族相關反抗事件整理 單由此表中收繳槍枝的時間為界,前後發生的反抗事件頻率可謂天差地遠,1914 年 8 月南投廳收繳槍枝開始到 1915 年 8 月為止的一年時間中反抗事件數量已經 是前面近 19 年統計的 4 倍,如持續計算到 1920 年布農族多數反抗平息為止的 話,倍數可能更不止於此,因此布農族的反抗可以說就是因為 1914 年日方趁著 討伐太魯閣族餘威大量收繳布農族的槍枝所造成的,日方對於最初反抗事件的 檢討中亦承認其誤判了對於布農族槍枝收繳的反抗程度。 20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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