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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傳佈:槍枝傳入部落的方式

第四節 槍枝流入的其他管道

(一)新式槍枝的其它可能來源

前節之推論似乎和一些影像與日方文字紀錄不符,因為至晚到日治初期,

原住民手上已經擁有不少的新式西方槍枝了,比如 1910 年在霧社的一次收繳槍 枝行動中,日方就繳獲了毛瑟槍(モーゼル銃)、施奈德槍(スナイドル銃)、

雷明頓槍(レミントン銃)近 70 支。80這些槍枝如果不是從西方直接大量輸入,

而只是藉由傳統的交換方式傳入,或是屬於個案的贈禮的話,似乎很難達到此 一數量,而且除了槍枝外,日方往往也能收繳到這些新式槍枝所用的新式子彈。

如前節所述,目前筆者未見西方大量輸入新式槍枝到原住民部落的紀錄,那麼 這會不會代表原住民還有除了交換贈禮外其他的管道取得槍枝呢?

事實上,這些槍枝除了交換取得之外,的確至少還有一個可能的輸入方式,

也就是來自於清朝軍隊或是後期的民勇。所謂來自清朝軍隊,也還能再細分出 合法與非法兩種。首先是合法的部分,此狀況或見於番屯,清廷在禁止台灣民 間持有槍械等兵器時,是排除了「熟番屯丁應用器械」的。但這種方式說是清 朝官方合法授予原住民槍枝,不如說是承認部份作為番屯之原住民可以合法擁 有槍枝,如在林爽文亂後,來台平亂的福康安即奏稱:

岸裏社番善用鳥銃,隨同官兵打仗殺賊,最為賊匪所畏。一切器械,均可毋 庸製給。但現在嚴禁民間私藏軍器,屯兵所用鎗箭,亦應官為點驗,以備稽 查。所有新設屯丁四千名,不必照綠營之例,拘定鳥鎗兵若干名、弓箭兵若 干名,祗以該番習用器械為准,呈報總兵,逐加印烙,編號備查。每年令總 兵巡查之便,照點一次。如無火烙印記,即照民人私藏軍械之例,一體治罪……

81

當然在此狀況下,仍偶有製造槍枝供番屯使用,但依照實際番屯執行狀況 而言,這或許並不是槍枝流入原住民社會的常見管道,而且這類槍枝也不會是

80此處不把所謂管打銃(即雷管槍)納入考量,是因為雖然雷管發明與普及確實是 19 世紀中葉的事,但雷管槍 其實是一種發射火藥方式的通稱,而且傳統火繩槍亦能經有相對容易的改造,成為使用雷管觸發火藥的雷 管槍,因此無法說雷管槍等於新式西方槍枝。宋建和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下,頁 151。

81李天鳴等編,《軍機處奏摺錄副臺灣原住民史料彙編》,頁 524-525。

前面所稱的新式槍枝。

(二)軍隊槍枝的流出

另一種來自清朝官方的槍枝狀況就不一樣了,此即由清朝軍隊民勇私自 流出的槍枝,此一狀況其實並不少見,偶爾就能在奏摺等紀錄上看到盜賣軍器 的例子。隨著清朝官方在 1870 年代對於原住民部落的控制轉趨積極之時,清朝 官方軍隊或是徵招之民勇在勦番的同時反而開啟了新的交易管道,比如身在東 部的胡傳就紀錄了這個狀況,他觀察到「往者番只有鐵銃與刀槍;今知官兵後 門新式洋槍之靈巧,亦不惜重價以購之,則日強矣」82,胡傳所謂的後門槍是什 麼呢?我們可以再用胡傳自己的描述作補充,「後門槍子宜預令儲惜也。竊查 外洋新出雲者思得、哈氣開士、林明敦、毛瑟、黎意、必拔敵等槍,均系軍中 制勝必需之具」83,此處槍枝名稱看似難懂,但實為當時清朝文書中常用的翻譯 名,而其中其實至少有兩種槍枝,剛剛已經提到過了,就是日治時期收繳的新 式 槍 枝 , 即 毛 瑟 槍 和 雷 明 頓 槍 ( 清 朝 譯 為 林 明 敦 槍 ) 。 此 外 雲 者 思 得 即 是 Winchester 槍,而哈氣開士在當時另一個翻譯則是哈乞開司(hotchkiss),而黎意 則是 Lee。

這些槍枝的稱法實際上是指不同製槍公司所發明與生產的槍枝,在晚清時 期自強運動開始後,也開始輸入中國,甚至一些槍枝型號,中國在購入生產機 器後有能力自行製造,只是效能可能比不上西方製造品。這些槍會被稱呼為後 門槍的原因,是因為它們不同於舊式火繩槍必須由槍管前方裝填子彈,而能由 槍管後方裝填;除了更有效率外,某些型號甚至可以連發。據胡傳所見,這一 類新式槍枝確實有可能被困乏或是需要金錢購買鴉片的士兵轉賣入原住民部 落,而比對日治收繳槍枝的資料,也確實能看到一些槍枝類型的重合之處。但 這些槍枝在 1860~1895 年間或許也只是少部份流出清朝軍隊而已,而當 1895 年之際,多數清朝官員奉命內渡,遺留下來的兵勇在缺乏糧餉和上層官員控制 下,要繼續守法保護軍器幾乎已是不太可能,台北城內都有如李文魁這般自己

82 胡傳,《臺灣日記與稟啟》(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0),頁 159。

83 胡傳,《臺灣日記與稟啟》,頁 45

帶兵劫掠官庫的狀況,其他更遠離政治中心的區域更是如此,譬如黑旗軍在南 部一路敗退之際,曾「遺蜂巢炮十門、臼炮五門、銃約一萬挺,其它彈藥各種 兵器無數。」84,雖然也有可能出現由西方商人「發銀收買洋銃千枝」85把所得 錢用來送清軍回國的狀況,但洋銃以外的槍枝流向呢?此外在更多數的類似狀 況下,或許連收買洋銃的洋商也未必會出現。當然不可否認,應該也有不少槍 是被日軍繳械,但實際上即使在日本人的眼中也認為在 1895 年前後「甚多清國 兵勇將所帶火槍及彈藥直接或間接售給原住民」86。因此,在此一混亂之際,或 許 確實 有不 少原 屬於 清朝 軍隊 的新 舊式 槍枝 因此 流入 了原 住民 部落 中吧 。 此外,我們也不能忽略除了友善的交換或贈與外的其他方式,譬如在戰爭或獵 首過程中,槍枝作為戰利品可能也會流入原住民部落。

最後可以作為補充的是,其實反過來由不同的槍枝類型,我們其實也可以 間接推測其傳入部落的時間和傳入者的身分,如果和前面討論過的中介者身分 結合比較,我們可以得出相對更精確的槍枝傳入各個原住民部落的可能時間。

槍枝類型(以《理蕃誌稿》中最常見的為例)與可能傳入時間、傳入者的比較 表格如下:87

84 吳德功,《讓臺記》。收於臺灣銀行經濟硏究室編,《割臺三記》(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

頁 73。

85 吳德功,《讓臺記》,頁 73。

86 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一卷(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7),頁 253。

87本表內容槍枝類型主要整理自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一卷,頁 605。宋建和譯,《日據時 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下,頁 151。

表1 槍枝種類、來源、可能流入時間比較表

1860~1880 年代

(槍廠開始生產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