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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傳佈:槍枝傳入部落的方式

第二節 槍枝傳入部落的方式

(一)槍枝傳入原住民社會的時間點

原住民是何時開始取得槍枝的呢?大致上和台灣民間開始自行私造槍枝的 時間可能幾乎相同。17 世紀初的《諸羅縣志》就提到該縣轄下的原住民部落「近 且潛購鹿銃而藏之矣」56,鹿銃是什麼呢?簡單而言它是一種介於小型火砲和手 持槍械間的熱兵器,大致上鹿銃需要至少兩人才能扛起,所以也被稱為抬鎗。

同樣的狀況也發生在鳳山縣境內,黃叔璥稱該地的傀儡番「遇鐵及鉛子火藥,

雖傾其所有以易,不顧也」,雖未明確指稱出火繩槍的存在,但卻點名了火繩 槍製造使用的三項相關原料。而 1732 年來台的張嗣昌也提到了當時會一度嚴鐵 禁的原因之一,即和有不法之徒曾「開設爐店,製造鹿鎗番箭」,並串通了通 事賣入了原住民部落。57

到了 17 世紀中葉,大致屬今日排灣族的下十八社更已經是「鐵器火藥,最 喜用為捕鹿之具;與漢人交易,雖多價不惜也」58的狀態了,可見槍枝在此時期 至少已經為部份原住民部落常用於狩獵等活動之上了。再到 18 世紀末的林爽文 之亂時,今日被歸類於平埔族的岸里社更被認定是長於使用槍枝的族群。所以 大致上我們可以認為台灣原住民接觸槍枝的時間,和漢人逐漸能脫離官方管制 走私製造槍枝火藥的時間幾乎可以說是同時,但必須說明這並不等於所有的原

55詳細的走私案件整理可參見吳奇娜,〈17~19 世紀北台灣硫磺貿易政策轉變之研究〉,頁 87-89。

56 周鍾瑄,《諸羅縣志》,頁 121。

57 張嗣昌,《巡臺錄》,頁 22-23。

住民部落都是在 18 世紀同時取得槍枝,即使到了更晚的 1860 年代,即開港之 後,部份的原住民部落和深山地區的原住民族群仍然是沒有槍枝的,一位在北 部經營茶葉生意的西方商人陶德是如此紀錄的:「火繩槍在內地(此指深山)

並不普遍,即便邊界的部落也僅少數勉強算是有此配備。大多內地人攜帶弓和 箭」59,即使到了日治初期,在訪台的人類學家鳥居龍藏對於東部的部份原住民 部落仍然如此記述:「有黥番的木瓜番,今日多半使用槍枝,但高山番還在使 用弓箭」60

在筆者已知清代的資料中,原住民聚落尚未能自行完整打造出一把火繩 槍,所以取得槍枝的先後順序大致上會與漢人接觸的先後順序相關。因此在前 述的資料中,能在十八世紀就開始使用槍枝的原住民部落,多是相對和漢人族 群接觸早的平埔族群和部份淺山區域的原住民部落,而較晚接觸的高山或是較 無與漢人交易習慣的部落則較晚甚至無法取得槍枝。

(二)槍枝交易的進行方式

那麼槍枝交易又是如何進行的呢?首先必須知道,理論上清代前期唯一的

「合法」漢原交易模式名義上是必須藉由社商進行的,此制度可上推至荷蘭統 治時期,運作模式大致上我們可以由前面曾經提到過的那位來臺採硫的郁永河 的紀錄來作說明。郁永河稱社商成因乃是因為原住民部落「秋成輸榖似易,而 艱於輸賦,彼終世不知白鏹為何物,又安所得此以貢其上?於是仍沿包社之法,

郡縣有財力者,認辦社課,名曰社商;社商又委通事夥長輩,使居社中,凡番 人一粒一毫,皆有籍稽之」61,即社商實際上並非和原住民部落直接進行商品交 易,而是替歸順清朝的部落代納社餉,而部落則提供實物如鹿皮等給社商作為 交換。而這類交換活動實際上的進行者也非這些「高臥郡邑」62的社商,而是真

59費德廉《看見十九世紀台灣》,頁 245-246。

60此地之高山番應指台東拉比溪流域的布農族丹社群。鳥居龍藏原著,《探險臺灣 : 鳥居龍藏的臺灣人類學 之旅》(臺北市:遠流,1996),頁 156。

61 郁永河,《裨海紀遊》,頁 36。

62 郁永河,《裨海紀遊》,頁 37。

正深入部落中的通事、夥長或是後來出現的社丁等等。

這類交換活動並非漢原雙方直接進行以物易物,社商方提供的是代納金錢 給清朝政府,所以自然無須提供原住民槍枝之類的交易品。此外因是交社餉,

所以範圍自然也限制在熟番或是歸化生番這類名義上已經歸屬於清朝的部落。

但是如同前面所述,通事卻因此得以進入原住民部落,而他們也並不單單只是 負責替社商向原住民徵收實物而已,他們實際上已經進一步融入原住民部落 了,郁永河對此有以下觀察,他說通事「皆納番婦為妻妾,有求必與,有過必 撻,而番人不甚怨之。」且這群通事們「熟識番情,復解番語,父死子繼,流 毒無已……社商率一二歲更易,而此輩雖死不移也。」63我們由此可以注意到這 群通事確實依靠著語言學習和通婚等方式,逐漸融入部落,甚至是父死子繼,

也就是說第二代的通事有可能擁有原住民血統了。這些進入原住民部落的漢人 自然也帶入了一些原屬自己文化社會的物品,前述的張嗣昌就直接指明了就是 通事把這些漢人私造的鹿鎗賣入部落之中。

通事某個程度上還能算是合法掩護非法的交易者,此外還有更多數完全非 法的交易者存在,他們的分佈範圍甚至更廣,甚至會深入到一些可能未歸順清 朝的所謂生番部落之中,這類非法交易者在十九世紀普遍被稱為「番割」,但 其出現遠早於十九世紀,如夏之芳早在十八世紀上半葉就指稱「向來內地奸民,

間有學習番語、娶其番婦,認為親戚,居住生番界內者」,因此他懷疑部落中

「更有火藥、鳥鎗等物」的原因就是因為「恐係漢人在內,為之教習」。64此外,

在其他研究中,也有學者指出,除了這類可能有著商人身份的專業交易者之外,

亦有如利用軍工匠這類身份,可以合法居於界外的漢人人群,乘地利之便也成 為了漢原非法交易的重要執行者。65

當然交易方式除了由漢人帶著商品主動進入原住民部落交易外,實際上也 會有原住民進入漢人聚居地,或是在一個雙方同意的固定區域(也可能是熟番的

63 郁永河,《裨海紀遊》,頁 37。

64 洪安全等編,《淸宫宫中檔奏摺臺灣史料》,頁 1924-1925。

65 鄭螢憶,〈混雜的山區:清代東勢角「客家」族群互動與番產交易(1700-1860)〉,頁 11。

聚落)進行交易。這種交易方式當然已經脫離了所謂的沉默交易階段,雙方並未 排斥相互接觸,或者某個程度上來說,雙方能在一個非該部落領域的地點進行 接觸,才是交易能順利進行的原因。66此一交易方式亦是十分普遍,甚至曾有官 員提議將其納入官方管制,定期定點讓漢原族群進行合法的交易。67此事似乎並 無下文,但是台灣各地常能見到這類交換點,可見此一方式確實存在於台灣歷 史之中,比如在今苗栗中港溪流域就還留有「斗換坪」此一地名,此處即為苗 栗客家族群和當地原住民族進行交易的重要地點之一。68前述的官方控制下的交 換點或許並未成功,但確實在中部岸里社群的社寮一帶,也曾有過半官方同意 下的交換定點,在此允許漢原交易。69

這類地點真的有進行火藥、槍枝的交換嗎?我們或許可用晚期一點的屏東 的一個交易點來作例子。保力庄實際上在牡丹社事件確實是在番界之外,但卻 是客家人的聚落,下十八社的排灣族和魯凱族等等都會來此與漢人交易。日方 為了討伐原住民而來到台灣時,在其紀錄中保力住著「漢人鐵匠,並為原住民 打造火槍」。70保力庄不一定是唯一的交易點,另一位在牡丹社事件後才來到臺 灣的俄國軍人艾比斯也同樣記錄了「原住民容忍這些村子(南勢湖、刺桐腳)

的中國居民。這些人是必要的,因為他們是進口武器、彈藥、衣服、菸草、白 蘭地酒,及各種珠寶的商人……」71。此外如果上述黃之芳的敘述為真,或許還 有槍枝傳入方式的進一步變例,亦即有漢人鐵匠直接進入原住民部落中為其打 造,並教導原住民使用火繩鎗與火藥的可能。

大致上我們可以確認,雖然槍枝經由交換進入原住民部落的方式可能有所

66 原住民部落在初期接觸時不允許他者進入部落領域士常見的狀況,往往需要至少一位中介者的介紹,並選 擇在指定地點接觸,此狀況除了在部份來台探險遊歷的西方人遊記中能看到之外,甚至到日治初期,日方 要接觸原住民部落仍必須依照這個脈絡進行。可參見李靜慧,《從贈禮到封鎖:日治初期臺灣總督府對北 部山區原住民的認識與控制(1895-1909)》(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系碩論,2013),頁 13-19。

67 鄭螢憶,〈混雜的山區:清代東勢角「客家」族群互動與番產交易(1700-1860)〉,頁 11-13。

68 陳運棟,〈黃祈英事蹟探討〉,收錄於儲一貫主編,《臺灣史硏究曁史料發掘硏討會論文集》,頁 79-104。

69 鄭螢憶,〈混雜的山區:清代東勢角「客家」族群互動與番產交易(1700-1860)〉,頁 10-12。

70 王學新譯,《風港營所雜記》(南投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3),頁 8。

71 費德廉、羅效德編譯,《看見十九世紀台灣》,頁 169、182。

不同,但基本上槍枝的原始來源在清代主要仍來自漢人,這也可以在十九世紀 開港後西方人的觀察中得到進一步證明。在西方人紀錄中,原住民持有的槍枝 最常見的仍是和漢人相同的中式火繩槍,比如開港後因職務來台的史溫侯對於 泰雅族奎輝社原住民的槍枝是如此敘述的:「他的火繩槍是中國製的,裝有彈 丸,射擊姿勢像漢人一樣,是用手肘推進」72,無論槍枝本身或是射擊方式都和 他熟知的西方文化有所不同。但如此來說,我們可以斷定「漢人」就是唯一且 單向的槍枝傳入者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