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傳佈:槍枝傳入部落的方式
第一節 槍枝傳入部落的背景
(一)火繩槍的誕生
在討論槍枝是如何傳入原住民部落之前,我們必須先簡單說明槍枝在臺灣 乃至整個東亞社會「發明」到運用的大致脈絡。雖然早在唐末之時中國就已經 有類似火藥箭這類使用上火藥的熱兵器出現了,而裝填彈丸的手持管型火器最 晚在南宋,也已經可見於中國軍隊之中。34但即使是南宋後發展出來的所謂管型 火器,其實也還和我們今日理解中應用火繩引爆火藥產生推力,以此射出彈丸 的火繩槍(Matchlock)仍有一段距離。一般理解中的火繩槍大致出現於十五世紀 末的歐洲,不久後就隨著大航海時代的來臨迅速地傳入了東亞。傳入東亞後不 久,至遲約在十六世紀中葉明朝官方就已經開始嘗試結合中國傳統火器技術和 新傳入的西方火器製造新式槍枝,而其成果即為所謂的中式火繩槍,一般被稱 呼為鳥銃(鎗)。這類中式火繩槍與其變體在中國明清兩代的軍隊中一直都是主要 的熱兵器之一,直到十九世紀中葉,才在新一波西方製造技術導入後才被部份 取代。
由於西式火繩槍傳入東亞社會的主要來源是歐洲的商人集團,所以並不限 於官方軍隊,東亞社會很快地也掌握了類似技術。譬如在明朝中後期一度稱霸 東南海岸一帶的海盜商人集團,雖然在明朝多數官方紀錄中似乎是尚未握有這 類新火器的,但在部份紀錄中其實我們已經能看到這群海寇早已不只擁有刀箭 等冷兵器了,明朝中後期一位負責討伐海寇的官員就紀錄了其在一次勝利中繳 獲了「大佛狼機銅銃二架……銅銃三箇、鐵銃一箇……」、「小鐵佛郎機四、
五座,鳥嘴銃四、五箇」。35可見此時倭寇手上除了大型火砲和傳統管型火器外,
也已經握有佛朗機砲及火繩槍這一類新式火器了。
34 劉旭,《中國古代火藥火器史》(鄭州:大象,2004),頁 23-36。
35 朱紈,《甓餘雜集》(臺南:莊嚴文化,1997),頁 39、45。
此一時期台灣的西南沿海一帶,也曾是海寇的重要據點之一,因此或許我 們能由此猜測最早出現於台灣這塊土地上的槍枝,很有可能是這一群被稱為倭 寇的海盜商人帶入的。除了這些倭寇商人有可能是第一批把槍枝帶入臺灣這塊 土地的人群外,另外一批更明確將槍枝帶入台灣的人群則是來自稍後開始統治 部份臺灣的西方商人集團,即荷蘭東印度公司和西班牙。以東印度公司為例,
公司職員多數配有槍枝,而在有如 1652 年鎮壓郭懷一的過程中,荷蘭軍隊投入 了不少火器,並依賴著火器優勢取得了完全勝利。36但無論是海寇或是荷蘭、西 班牙軍隊都還只能算是廣義的台灣「居民」,以郭懷一事件的資料來看,郭懷 一及其支持者們似乎並沒有取得火器,甚至其實連冷兵器數量都不甚足夠,更 不用說是火繩槍這種「新式」熱兵器了。至於稍後取得臺灣的鄭氏軍隊,以其 在東南亞海域所擁有的強大海上商貿力量而言,軍隊中擁有火繩槍,亦是正常 之事。37但由於資料缺乏,清代以前臺灣漢人民間社會中是否已經擁有槍枝,仍 無法判斷。
(二)清代官方對槍枝及其原料的管制
進入清代,由於火繩槍本身被歸屬於軍器,因此受到了清朝官方嚴格管制,
但必須注意的是火繩槍並不像今日的制式槍枝,一定得在擁有一定機械的大型 工廠製造才行。實際上一般的鐵匠、鐵工坊是有可能擁有能力打造火繩槍的,
所以在此我們除了注意火器本身的管制之外,亦須關注製造槍枝本體的原料及 其發射所需的火藥、彈丸等材料的管制狀況。在此選擇兩種原料作為討論對象,
分別為鐵和硫磺。
鐵和硫磺各是台灣幾乎無法自產和能自產的兩種原料,且原始取得方式幾 乎只能經由採礦取得,相對於尚有其他自製方式的硝石或是種類不一的彈丸(常 見的是由鉛、鐵製成,但其他金屬甚至非金屬類也有可能作為臨時應急使用的
36 江樹生譯註,《熱蘭遮城日誌》第三冊(臺南:臺南市政府,2000),頁 285。
37 比如在 1659 年與清朝作戰時,鄭成功就曾下過「先撥右協楊富全協班官同領旗協火攻營弓箭鳥銃分配小 船十餘隻、大銃船四隻,直抵釣魚嶼下發銃攻虜之左。」這樣的命令,大銃船上的大砲是否是新式的西洋 大砲不能確定,但鳥銃確實是指火繩槍。楊英,《從征實錄》(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8),頁 136。
材料),更容易看出清廷的管制狀況。38在鐵的部份,因為台灣幾乎不產鐵礦,
所以大致上是必須由其他省份採買進口,清廷規定只有少數指定的鼎戶可以定 期向福建採購鐵礦煉製,並持續控管出洋船隻攜帶鐵器的數量。39或許因此使得 台灣的鐵器價格「數倍內地」,康熙 49 年(1710 年),時任臺廈道的陳璸曾請求
「弛鐵禁以利農用」,期望至少在農具等日用鐵器上至少能略為放寬,讓人民 可以自行購買使用。40但似乎清廷並沒有因此弛鐵禁,亦或是曾一度弛鐵禁,但 又因為其他原因而重趨嚴格。至少到了雍正末,乾隆初期之時,仍能見到官員 提出類似的見解,而且禁令似乎更嚴,甚至對民間工房重鑄廢鐵器都被禁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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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硫磺的部份,其為製造火藥的重要原料之一,但對比鐵礦,台灣在中北 部地區擁有豐富的硫磺礦藏,亦即是擁有自產能力的。但大致上在開港之前,
除了因為少數特殊狀況而同意相關人士來台採集硫磺外,42北部的硫磺礦大致上 是禁止民間自行開採的,清廷甚至曾先後命令綠營及當地原住民部落負責對硫 磺礦進行管制。實際上即使是駐台的清朝綠營,其製作火藥所需的硫磺其實也 不由台灣自行生產,反而還要由福建省汀州府上杭縣等地輸入硫磺製作。43直到 十九世紀清朝仍對於私自合成火藥有著「台灣姦民,私煎硝磺,無論已、未興 販,如數在十斤以下者杖一百,刺字、逐令過水。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
每十斤加一等,多至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藥在十斤以上者,照私鑄紅衣等大小
38 實際上硝石多數來源仍是由開採礦藏所得,但不以其作例子討論,是因為尚有其他變通之法能取得硝石產 物,譬如十九世紀初一位官員的奏摺就曾提到「臺灣四面環海,地多斥鹵,民間房屋皆係築土為墻,歷年 既久,氣蒸日曬,藉陰氣取墻土煎之即成硝。」此外亦有從動物糞便等物體中提煉硝石產物的方法。臺灣 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案彙錄甲集》(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頁 120。
39 許毓良,《清代臺灣軍事與社會》,頁 191-193。
40 陳璸,《陳清端公文選》(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8),頁 14。
41 1732~1735 年擔任臺灣道的張嗣昌,仍稱臺「久奉列憲嚴禁,不許販運鉎鐵、製造軍器」,並希望至少能 開放民間重鑄鐵農具。張嗣昌,《巡臺錄》(香港:香港人民出版社,2005),頁 22-23。
42 1696 年福州火藥庫發生火災,損失了庫藏所有火藥硝磺,當時作為幕客的郁永河自告奮勇來台補齊損失的 火藥。郁永河,《裨海紀遊》(臺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頁 1-45。
43 劉旭著,《中國古代火藥火器史》,頁 147。
炮位例處斬。」的嚴格處罰。44
到了開港之後,雖然鐵、硫磺的限制都相對趨緩,但大體上清朝仍持續嘗 試控制兩種物質在台灣的流通,譬如硫磺曾短暫地允許民間開採,但不久即轉 為由官方專賣,除了是為求專賣之利益外,亦可見清廷即使到開港時期仍試圖 將硫磺交易控制在官方之下。45
(三)槍枝及其原料的走私與製造
前段一系列有關於槍枝或其原料的禁令能確實有效嗎?或許在部份嚴格查 禁的時期確實如此,但我們可以再一次由槍枝相關原料中的鐵─理論上唯一無 法由臺灣自產的原料─來作一個簡單的觀察,雖然鐵禁似乎一直到十九世紀都 還存在,46但或許正因為民間對於鐵器的需求量實在太大,單靠官方允許的鐵 器、鐵礦輸入量完全不足,因此臺灣民間走私和私鑄鐵器在十八世紀上半葉就 已經頗為盛行。1732 到 1735 年擔任臺灣道的張嗣昌就觀察到「臺屬港澳馬(碼) 頭甚多,多開張鐵店,處處皆有」,並認為比起放任這些私造鐵店,不如開放 民間鐵匠重鑄鐵器,並將這些鐵店移入城中,才能好好控制,避免其私造兵器。
由此可見,至少在鐵器這項原料上,雖然確實有著寬嚴不定的禁令存在,但同 時走私、私鑄等狀況也十分普遍。但畢竟私造鐵器還不等於私造兵器,更不等 於私造火器,那麼臺灣漢人民間社會究竟何時開始製造或持有槍枝的呢?我們 或許還必須進一步利用幾次民亂事件來進行論證。
在康熙朝發生的朱一貴事件中,依照官方紀錄,朱一貴的軍隊就已經擁有 不少的鐵製冷兵器,但除了奪自官方的少數火器外,似乎在官員的奏摺上倒是 還沒見到指稱朱一貴軍隊中擁有自製的火器和火藥。稍後到了雍正年間,則已
44 十九世紀初官員上奏稱應「嚴申鐵禁,以防偷漏而杜私造也」。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案彙錄甲集》,
頁 122。
45 關於開港後硫磺專賣相關內容,可參見戴寶村著,《清季淡水開港之研究》(台北市:師大史研所,1984),
頁 107。
46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案彙錄甲集》,頁 121。
經可以明確地在紀錄中發現民間已經開始擁有不同等級的火器。47而到了乾隆末 期的林爽文之亂時,在官方紀錄中更已是「賊匪見官兵至……於牆內連放鎗砲」
48進行抵抗了。而在清軍攻破集集埔的林爽文勢力時,也繳獲了「大小砲二十六 位、鳥鎗一百九十七桿……火藥六桶……鉛子四萬八千顆」49,當然其中部份槍 枝彈藥應是林爽文軍奪自官方,但其已有自製能力亦是事實。被捕後林爽文就 自供說「鳥鎗大砲多是攻破城池搶來的,也有私行打造的槍和火藥」50;而清朝
48進行抵抗了。而在清軍攻破集集埔的林爽文勢力時,也繳獲了「大小砲二十六 位、鳥鎗一百九十七桿……火藥六桶……鉛子四萬八千顆」49,當然其中部份槍 枝彈藥應是林爽文軍奪自官方,但其已有自製能力亦是事實。被捕後林爽文就 自供說「鳥鎗大砲多是攻破城池搶來的,也有私行打造的槍和火藥」50;而清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