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日治時期的槍枝收繳政策與布農族的反抗
第二節 布農族對槍枝收繳之反抗
當總督府完成武力理蕃的重大目標之一,即對太魯閣族討伐後,當初日方 認定的溫順、甚或被太魯閣族欺壓的布農族,在日方也開始要對其進行槍枝收 繳之時,開始轉變為「其鷙悍獷獰,僅次北部原住民群(此指泛泰雅族群)」189 的危險族群,實際上布農族對日方開始抵抗也正是由此時期開始。1910 年代以 前,雖然也偶有布農族獵首的紀錄,但對象多是其他原住民族或是漢人族群,
比較大型且針對日方的只有 1905 年時郡社群兩度攻擊了蕃薯寮廳轄下的駐在所 事件。但此兩次事件,一次似乎仍是和之前獵首漢人之延伸,另一次事件日方 則最後定調為是受漢人腦丁煽動造成,隔年就接受郡社群「歸順」了。而且由 此事件反而可見日方此時期其實還不太在意布農族,因為相較於同期對泰雅族 已經開始有提出罰物及交出定量槍枝彈藥要求相比,日方並未藉此要求郡社群 交上槍枝,反而重新開放交易物品,還贈與了頭目其他物品。190此時日本殖民 政府可以說是與布農族相對處於友好狀態,但這或許只是雙方尚未正式有利益 衝突而已。
日方在佐久間總督上任後,雖未直接以武力壓迫南蕃,但多少也開始收緊 對南蕃各族群原住民的管制。1908 年,同樣是獵首漢人族群(通姦報復),日 方除了要求頭目交出被害人首級外,也稱「頭目更交出管打槍五挺及豬一頭作 為謝罪之證」191。當然或許真是頭目主動交出, 因為這確實合於布農族自身罰 物的概念,但官方刻意紀錄,或許也代表了政策開始逐漸變動。到了三年後的 1911 年,前段提及的新武路社獵首案件發生,這一次該社「主動」交出了十把 槍與十頭豬謝罪,雖然亦有可能與死者是日方測量員有關,但罰物的數量明顯 增加了。192而在同年的 1911 年,即使是對原住民族採取相對和緩政策的台東廳,
也開始對生活於此一區域平地的原住民族,主要是阿美族的槍枝收繳,雖然日
189 宋建和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下,頁 494。
190 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一卷,頁 314、343-344、389-395。
191 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一卷,頁 511。
192 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上,頁 249。
方對此往往會稱原住民「絕多並無意見」、「其間未受任何阻礙達成目的」193, 但如前節末所引用之阿美族荳蘭社頭目所言,可看出原住民族並非真的毫無意 見。而對其他區域的原住民收繳槍枝,乍看對布農族無甚影響,但之前提過各 族群間其實多少有槍枝交易存在,因此布農族也可說是間接受到了影響。
到了隔年的 1912 年,對於布農族槍枝收繳政策的收緊又更進一步。日方開 始對布農族郡社群位於最深山區域的內本鹿群開始進行調查,並試圖確認東部 區域郡社群的布農族人取得火藥的方法。雖然這次調查對內本鹿的認知幾無成 果(往後數次也是如此),但確認漢人通事在內本鹿社中有著重要地位的原因 似乎確實與火藥走私有所關連,此時日方仍然「尚未查出(通事)以何種方式 私運及火藥之代價」194,其因是布農族人與通事「兩者皆守口如瓶」所致,而 且日方此時仍作出相對善意的結論,即此區域的布農族火藥強度低,不應屬於 禁制品。但由布農族人拒絕提供來源來看,布農族似乎也多少開始注意到日方 試圖控制槍枝及火藥的意圖了。也在同一時期,日方紀錄中布農族,尤其是郡 社群的獵首次數開始上升,日方還主持了數次布農族和他族的和解儀式,但似 乎效果不彰;195而獵首次數的增加,也側面反應了布農族在日方政策收束下開 始有所行動了。
到了 1914 年,同前所述,日方藉著對太魯閣族作戰勝利的餘威,正式開始 對布農族進行槍枝收繳。雖然日方直到此時仍然認為布農族人只是吝惜其槍被 收繳,並沒有打算反叛日本政府,而在威壓說服之下,布農族多數似乎也選擇 屈服並交出了槍枝。相較略早開始反抗活動的排灣族,日方似乎較不擔心布農 族的狀況,甚至撤出了搜索隊,只留下一般警力持續搜繳布農族的槍枝,而此 時布農族卻突然爆發了大量反抗活動。
最先開始進行武力抗爭的就是前述曾因犯罪被要求交出槍枝的新武路社,
在十月的收繳行動結束後不到兩個月,就發生了新武路事件。日方由警力負責,
193 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上,頁 183-184。
194 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上,頁 207。
195 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上,頁 331-332。
持續收繳槍枝,而就在一次駐在所人員出動收繳槍枝之時,反而被新武路社的 布農族趁機攻擊了駐在所,殺死了留守的兩名巡查,並奪取了「兩人之火槍及 村田改裝槍四十挺、彈藥四百發……」196,之後得知情報的日方馬上撤回人員,
並集中至臨時駐在所防守,但布農族仍趁清晨之際發動攻擊,雙方各死傷兩人,
最終布農族撤退,返回高山藏匿。日方原本認為「新武路方面民情甚安靜,因 而順利沒收各社人之火槍,並認為不派搜索隊亦容易沒收深山各社人殘存之火 槍……」197,但結果似乎完全相反,布農族開始進行了頑強的抵抗,而日方對 此一系列的抵抗,最終終於得出了一個結論,認為布農族反抗的「主要原因可 視為沒收高山各社人之火槍」198。日方至此終於正式認識到對於布農族而言槍 枝的重要性。
1914 年末的新武路社襲擊駐在所,其實只是這一連串布農族抗日事件的開 端,此後布農族人掀起了一連串的反抗行動,1915 年二月,大分駐在所受到同 屬郡社群大分社的拉荷‧阿雷一族攻擊,雖受其社頭目也是拉荷‧阿雷的哥哥 阿里曼‧西堅的阻止而暫時未擴大,但問題的核心仍然未得到解決。三月日籍 腦丁也遭布農族襲殺,五月花蓮港廳下的喀西帕南駐在所又遭襲擊,而日方派 出調查此事的警官在調查途中又再一次被布農族攻擊死亡。同月大分駐在所又 一次受到拉荷‧阿雷等布農族人攻擊,至此日方似乎才真正反應過來,於 5 月 中旬第一次對此組成了數百人的搜索隊,開始調查情報。但此一階段日方似乎 仍然不打算真正與布農族開戰,所以雖然花蓮港廳長等人請求攻擊布農族,總 督府依舊拒絕,六月初就解散了搜索隊。此外布農族反抗者的攻擊範圍也並不 只是限於台東廳,1914 年末,同樣被收繳槍枝的阿猴廳下布農族也襲擊了當地 駐在所,而到了 1915 年,光是八月份就有五次布農族攻擊腦寮、駐在所甚至發 電廠工地的紀錄。199
布農族的反抗到了 1916 年仍然持續進行,同年至少就發生了八次的攻擊紀
196 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上,頁 478。
197 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上,頁 479。
198 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上,頁 481。
錄。200反抗者雖然多數來自中央山脈東西兩側的郡社群(東側被稱為高山蕃),
但其他群也並非毫無反抗,譬如 1917 年一月南投廳丹社群也攻擊了當地駐在 所。201日方對此的回應則是將對泰雅族有效的電網複製到了布農族身上,在花 蓮港廳、台東廳、南投廳等地設置電網,將布農族隔絕出線外,嚴加查緝,禁 止物資流入布農族領域。而在 1916 年到 1917 年間也數度組成搜索隊攻擊反抗 的布農族部落,甚至燒毀整個部落及存糧,使布農族人無家可歸。1917 年後,
或許是封鎖有了成效,布農族出現部份主和的聲音,日方一方面嘗試招降主和 之部落,一方面則對於強硬之部落以山炮持續砲擊,202並持續加強設置通電鐵 網,甚至還投入了當時可謂最先端技術的飛機,對反抗的布農族部落進行威嚇 甚至實彈投擲攻擊。203在一連串的封鎖和日以繼夜的轟炸下,最終在 1918 年到 1919 年之間多數布農族部落陸續被迫「歸順」,而此時的歸順,日方已經明定 要求「歸順之人不准持有槍械……若有人藏之,即便僅存槍身亦應趁此際交出」
204。至此,日方完全收繳了這些歸順布農部落的槍枝。
但這並不代表布農族的抵抗就此結束,至少到了 1920 年代初期,雖然多數 布農族部落已經歸順,但以郡社群為主的內本鹿地區日方仍完全無法控制,205雖 然多次嘗試調查,206但仍無法真正說服內本鹿社歸降。此外新武路社也仍多次 反抗日本殖民政府,而以原大分社頭目阿里曼‧西堅和其兄弟拉荷‧阿雷的反 抗也依舊持續著,原居於阿猴廳境內的郡社群人拉馬達‧星星一族也持續在 1920 年代與日人進行對抗。最終甚至到了 1930 年代才讓被稱為最後未歸順蕃的 拉荷‧阿雷正式「歸順」,布農族的反抗至此也才正式告一段落。
199 吳萬煌、古瑞雲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三卷(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9),頁 84。
200 吳萬煌、古瑞雲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三卷,頁 163、172、175、188、203、216、228、233。
201 吳萬煌、古瑞雲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三卷,頁 259-260。
202 吳萬煌、古瑞雲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三卷,頁 271。
203 吳萬煌、古瑞雲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三卷,頁 310。
204 吳萬煌、古瑞雲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三卷,頁 358-359、400、483。
205 吳萬煌、古瑞雲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三卷,頁 466。
206 吳萬煌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四卷,頁 23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