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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函示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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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函示目錄

號 日期字號 內 容

1 93 年 6 月 29 日 院 臺 教 字 第 0930030325 號 函

函送制定性別平等教育法條文一份。

2 93 年 7 月 22 日 台訓(三)字 第

0930087101A- D 號函

函送奉 總統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華總一義字第0九三00一一 七六一一號令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條文乙份(附件一),惠請 轉頒所屬高中職學校知悉。

3 93 年 8 月 20 日 台訓(三)字第 0930104969 號 函

有關本部八十六年函頒之「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兩性平等教育實施方案」及「各級學校兩性平等教育實施要點」

等相關規定,自即日起均予停止適用。

4 93 年 9 月 10 日 台訓(三)字第 0930119614 號 函

所送函轉所屬有關本部八十六年函頒之「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 會設置要點」、「兩性平等教育實施方案」及「各級學校兩性平等教 育實施要點」等規定停止適用乙文,經查漏列本部函文說明三部分,

爰仍請轉知所屬知悉。

5 93 年 12 月 2 日 台訓(三)字第 0930162155 號 解釋令

「性別平等教育法」業於本(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年總統令公布 施行,依該法第四條及第五條,地方政府及學校應成立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為瞭解依法成立之現況,請回報(彙整)調查表。

6 93 年 12 月 3 日 台訓(三)字第 0930150829 號 解釋令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6 條第 1 項所定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係指校級 之教師評審委員會。

7 93 年 12 月 21 日台訓(三)字 第 0930154875 號函

有關 貴校請釋性騷擾事件處理及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2 條疑 義乙案,經獲悉本案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公布施行(九十三年六 月二十三日)前發生,本部相關意見如:

(一) 依所送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靜大訓(四)字第 08930000288 號函「靜宜大學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實施辦法」及流 程圖二「通報申訴流程」規定,本案不符上開辦法第十四條 規定部分,仍有修正之處。

(二) 針對來函說明一之(三)疑義,請暫緩處理處理行為人之申 復,俟權責單位完成議處結果方予其申復之機會。

8 94 年 1 月 3 日台 人 ( 一 ) 字 第 0930170251A-B 號函

性別平等教育法業於 93 年 6 月 23 日公布施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與該法第 16 條規定不合者,應於該法施行之日 起 1 年內完成改組。

9 94 年 1 月 21 日 台訓(三)字第

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6 條第 1 項所稱學校之考績委員會,係指以 教師為考核範圍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未含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更新至 103.11.05

(2)

0940002669 號 函

15 條及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所組成之考績委員會。

10 94 年 3 月 17 日 台訓(三)字第 0940031134 號 函

來文釋復「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6 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乙節,為落實 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仍請貴府依法定時限內完成教師申訴評議 委員會之改組。

11 94 年 1 月 3 日台 人 ( 一 ) 字 第 0940013420C 號 函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迄未符合性別平等教 育法第 16 條規定,為於該法施行之日起 1 年內完成改組,請依下列 說明辦理:

(1) 當然委員:以校長人選係經主管教育機關依法核准後聘任,

其性別不因改組重新改聘與否而有所不同,爰尚無須辦理改 聘;至校長以外之當然委員(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係 由相關單位推派代表,尚非不得另行改派,爰應請各該單位 考量是否重新推派代表。

(2)選舉委員:茲以各校教評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辦理改組,係 因應新制定法律之規定,尚符合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教師評 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3 條第 3 項後段所稱之委員「因故」不能 擔任時依序遞補之條件,至選舉委員是否符合上開因故不能擔 任之認定方式,茲因各校教評會委員選(推)舉方式係由校務 會議議決,爰仍應由各校自行認定,惟如認定上確有困難時,

為期公平,宜全面重新辦理選舉委員之選(推)舉。

12 94 年 3 月 31 日 台國(二)字第 0940039183 號 函

各縣市政府: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公布,原九年一貫課程「兩性 教育」議題修改為「性別平等教育」議題。

13 94 年 4 月 21 日 台國(三)字第 0940050598 號

為加強幼稚園教職員工對「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

之認識與了解,並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請 貴局(府)於幼稚園教師 研習與園長會議中,將「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列 為研習及宣導重點

14 94 年 6 月 6 日台 高 ( 二 ) 字 第 0940071739 號

請各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規定,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相關 事宜建請納入學則等相關規範。

15 94 年 6 月 8 日台 技 ( 三 ) 字 第 0940069333 號

為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公布,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1) 請各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第 3 項之規定,修正學校 之學則,學生因懷孕而休學者,比照男學生休學服兵役之規 定,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以落實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 權。

(2) 請各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6 條規定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並列於學校組織規程中。

(3) 有關學校之校務會議、教評會、教師(學生)申訴評議委員 會等各項會議與委員會請注意組成成員之性別比例。

(4)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之精神內涵,請各校對於校園空 間之規劃應朝向性別平等教育空間之營造,建立安全之校園 空間。

(3)

(5)建請各校得開設有關性別平等議題之通識課程、培訓校內性別 平等種子教師、研擬校內性別平等配套措施與建立校園性別平 等機制。

16 94 年 7 月 5 日台 中 ( 二 ) 字 第 0940085358 號

有關鼓勵各校積極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並促進性別地 位之實質平等,本部業於 94 年 5 月 3 日以台訓(三)字第 0940057440 號函調查,尚有未執行者,請確實遵循「性別平教育法」 之規定,

加強宣導並切實執行。

17 94 年 7 月 7 日台 學 審 字 第 0940084065 號 函釋

依據各大專院校反應,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6 條校教評會任一性 別委員組成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各校仍應依法改組校教評會。現行 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之任一性別委員如未達委員總數 3 分之 1 以上者,建議以聘請校外之該一性別委員或調整教評會委員名額等 方式處理。

18 94 年 7 月 8 日台 訓 ( 三 ) 字 第 0940094332 號 函

內政部函釋示略以,兒童及少年性騷擾事件,應屬違反兒童及少年 福利法第 30 條第 14 款規定行為,請督導所屬學校於知悉該等情事 時應依該法規定於 24 小時內即時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俾及時保護遭受危害身心安全或健康兒童及少年。

19 94 年 11 月 10 日台訓(三)字 第 0940154767 號函

檢送本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流程參考圖」,請參考 運用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通報時程及程序:學校應於「知悉疑似」性侵害或性騷擾事 件時,立即於 24 小時內通報當地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並 即時於本部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系統中通報。

(二)受理單位: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13 條規定略 以,應以學務處或訓導處為受理申請單位,同時應確實依該 準則第 15 條規定,避免輔導人員及調查人員角色重疊情事。

(三)調查處理程序:現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一方為學 生;另一方為學校教職員工生),應依循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 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規定,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 查處理之,現行法規並無「非正式申訴」或先行「調解」程 序之適用,請惠予於相關防治規定中釐正並依法執行之。

(四)調查小組成員:事件之調查小組成員性別比例及專業要求,

請確實依性平法第 30 條第 3 項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 則第 15 條規定延聘之,本部亦已建置調查專業素養人才資料 庫供學校延聘之參考。

(五)本部初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流程參考圖;另 相關表件、人才資料庫及資源均置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網站 供下載。

20 95 年 1 月 16 日 台訓(三)字第 0950003798A、C 號函

本部列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人民團體,於公文、邀請函、信件、

職務或其他聘書之掣發時,請以受文者之職務稱謂或逕以「老師」、

「委員」為稱謂辦理發聘,以匡正稱呼女性教師為「先生」此一違 反性別平權與性別主流化之作法。

21 95 年 2 月 15 日 台 申 字 第 0950019058 號 函

有關大學院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 學校申評會設置要點未依法修正或訂定,或仍有依循「教師 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發布施行前之「教師申訴 評議委員會暫行設置要點」辦理者,各校應於過度期間一年

(4)

屆滿前(95 年 8 月 20 日前),本於權責依教師法及評議準則 相關規定完成學校要點之修正。

(二) 以教師申訴係教師權益保障與救濟之機制,有無申訴案件非 法定組織設置之要件,各校應依大學法、教師法等相關規定,

設置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維法制。

(三) 申評會之組成,委員法定代表性未符時,因學校申評會係法 定組成,其組織若不合,學校申評會評議決定將因組成不合 法而遭撤銷。

(四) 申評會主席並非當然之召集人,如擬以主席為召集人,仍應 由校長指定之,方為正辦。

(五) 所訂要點或修正時未經校務會議通過,則有違大學法之規定。

22 95 年 3 月 22 日 台人(二)字第 0950030898 號 函

重申教師涉及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致有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情事 時,學校相關處理作業:

(一)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就個案事證之調查與處理應尊重該校所 成立的調查小組之專業判斷及調查結果。

(二)考量「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原則,及調查人力資源之浪費,

並應遵守保密原則,故如學校調查小組調查過程中,已予雙 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視為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前 已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避免重複詢問,但教師評審 委員會仍得審酌需要請當事人提供書面說明。(後段依 96 年 7 月 12 日台人(二)字第 0960106621B 號函停止適用)

23 95 年 4 月 17 日 台訓(三)字第 0950054809 號 函

訂頒「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課程」及「校園 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地方政府可參考部訂課程指 導學校執行,大專校院及部屬學校則請據以辦理。

24 95 年 4 月 18 日 台訓(三)字第 0950056596A-D 號函

請學校於舉辦學生選拔或甄選等類似活動前,應將相關計畫提送性 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視,以確認活動內涵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之立法意旨。

25 95 年 4 月 21 日 台訓(三)字第 0950054312 號 函

為落實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責任通報制度,請依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第 2 屆第 7 次委員會議決議辦 理:

(一)因教育人員依法係責任通報人,為落實責任通報制度,請持 續辦理相關在職訓練;針對具體個案,請依相關規定確實獎 懲。

(二)請於校長會議時,列入責任通報制度之宣導。

26 95 年 4 月 24 日 台訓(三)字第 0950054859 號 函

貴機關(學校)依兩性工作平等法(971126 已修正名稱為性別工作 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性騷擾事件時,若其符合性騷擾防 治法第 25 條時,貴機關除依兩性工作平等法和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 外,應告知被害人可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並予以協助。若得知大 眾傳媒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12 條所定情形者,可通知該目的主管機 關,並依第 24 條規定處理。

27 95 年 5 月 16 日 台訓(三)字第

經媒體披露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學校應視為檢舉事件,主 動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避免事件擴大。

(5)

0950072394A 號 函

28 95 年 6 月 13 日 台訓(三)字第 0950087330A-B 號函

有關校安通報涉及兒童少年保護事件(18 歲以下)或安全維護事件 中遭性侵害或猥褻(18 歲以上)之案件,請督責所屬學校知悉該等 情事時,應依法於 24 小時內通報轄區社政主管機關,俾及時保護學 生免於遭受身心危害。

29 95 年 8 月 17 日 台人(二)字第 0950120582 號 函

有關性騷擾事件已由加害人所屬單位調查結果成立,並已函送主管 機關辦理,申訴人尚非不得撤回申訴,並應填具撤回申訴書向主管 機關申請撤回。

30 95 年 9 月 15 日 台訓(三)字第 0950132320 號 函

「教育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適用說明一覽 表」及「各級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兩性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說明一覽表」。 31 95 年 9 月 19 日

台訓(三)字第 0950135475 號 函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1 條所訂處理期間,係在課予權責機關或單位調 查期限之義務,並非限制申請人或檢舉人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主張 權利之時限,爰逾越期間時,權責機關或單位自應儘速完成調查,

不生對事件即不得調查或對加害人不得處理之問題。

32 95 年 10 月 5 日 台訓(三)字第 0950143671 號 函

屬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之規範事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 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係 屬告訴乃論,應由學校主動告知受害一方之當事人法律賦予之權 利,由其自行決定是否對加害人提出告訴。

33 95 年 11 月 13 日台人(一)字 第 0950160137 號函

各級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應考量性別比例,遴選委員應具性 別平等意識。

34 95 年 12 月 15 日台訓(三)字 第 0950189771A 號函

第 0950189771B 號函

檢送「中小學行政人員及教師性別平等教育研習課程」資料 1 份,

請於規劃 96 年度性別平等教育研習計畫時確實參酌,裨完善設計課 程與時數:內容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理念」、「課程領導實務」、「課 程教學實踐」與「自我增能」4 類別之課程。

35 96 年 1 月 19 日 台訓(三)字第 0960009278 號 函

替代役男執行職務時被性騷擾,依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其 所涉事件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依本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 治準則之規定辦理。

36 96 年 1 月 22 日 台訓(三)字第 0960008995 號 函

貴府函釋「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資格」

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業已明訂,

另一專業資格為「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具體績 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委員會核 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37 96 年 1 月 24 日 台訓(三)字第

一、 依性平法第 21 條規定,學校應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交 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

(6)

0960009237 號 函

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依本法第 35 條之規定,學 校及主管機關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法院對前項事實認 定,亦應審酌各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申請人及行為人如對第 31 條第 3 項之處理(議處)之結果有不服者,方得依第 32 條 第 1 項規定提起申復;對申復結果再有不服再依其身分別依性 平法第 34 條各款提起救濟。

二、 此之申復應屬考量類此案件之性質,而於性平法特別規定之救 濟程序,考量落實性平法之立法意旨,此一「申復」救濟程序 為「申訴」救濟程序之特別規定(應先經申復程序,對申復結 果不服,再依教師法規定提起申訴)。

三、 次以,性平法及相關法規並未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得 對調查程序提起救濟之規定,爰若當事人就其程序有所不服,

亦應併同於依性平法第 32 條提起申復及依第 34 條各款規定提 起救濟時一併為之。

四、 另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上救濟之權利,避免此一見解致當事人 有遲誤法定提起救濟期間之虞,若當事人應提申復卻誤提教師 申訴時,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之規定移轉 管轄,以確保當事人之程序利益。

38 96 年 2 月 1 日台 訓 ( 三 ) 字 第 0960010800B-D 號解釋令

就學校之專兼任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調查處理之權限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8 條第 2 項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10 條第 1 項之規定為行為人之「所屬學校」,指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 任專任教職之學校。

39 96 年 2 月 2 日台 訓 ( 三 ) 字 第 0960014237 號 函

邇來發現各級學校於填列校安通報單時,將足以識別學生身分資訊 詳註於通報單內。為依法善盡保密之責及確實執行通報規定,請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4 條第 2 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2 條及性 別平等教育法第 26 條辦理:

(一) 毋須於校安通報表上記載相關身份資訊;於學生姓名註明姓 氏即可,毋須列出姓名。

(二) 請督導各級學校填報應進行法定通報事件之校安通報表 時,須特別註明知悉時間、完成法定通報時間及受理通報之 機關名稱。

(三) 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教育人員應 於 24 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等方式通報各主管機 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 24 小時填具通報單送主管機關,併請參考。

40 96 年 2 月 6 日台 訓 ( 三 ) 字 第 0960001718 號 函

修正「教育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適用說明一 覽表」第 11 項所列調查費之標準案,請參酌於事件調查時據以支 給相關費用。

41 96 年 3 月 8 日台 訓 ( 三 ) 字 第 0960031355 號 函

為宣達加強家庭暴力防治網絡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保障,並請學校研 議避免教師成為性侵害加害人之相關措施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 理,並請轉知所屬學校或人員:

(一)請學校於處理及通報家庭暴力(含學生目睹家庭暴力)事件 時,將相關教師或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列入處理機

(7)

制。

(二)爰請加強教師尊重性別平等,恪守教師專業倫理之宣導,並 建議納入教師聘約規範。

42 96 年 5 月 2 日台 訓 ( 三 ) 字 第 0960053157 號 函

已獲入學資格但未辦理報到及註冊之新生,因尚未具有學籍,如其 於期間參加學校或系、所舉辦之活動,發生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 時,應視其情節依其他相關法規處理外,請學校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協助受害學員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 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向學校提出申訴時,學 校之處理程序得比照性平法之程序進行調查處理。

43 96 年 5 月 7 日台 訓 ( 三 ) 字 第 0960057668B 號 函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教師部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

(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32 條第 1 項提起申復所生之程序疑義說明:

一、 行為人為教師,涉及依教師法為停聘、解聘、不續聘之懲處 時,於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懲處生效後方能提起申復。

★本項請依 101 年 4 月 9 日臺訓(三)字第 1010039771 號函修正申 復提起時點

二、 依性平法第 32 條第 1 項,「申復」之用語於法律上確以向原 措施機關(或學校)提起為原則(性平法第 28 條)

三、 行為人如就學校之處理程序有所不服,其依前揭法令第 32 條 提起申復及依第 34 條各款規定提起救濟時,得對調查程序一 併提起申復或救濟(教育部 96 年 1 月 24 日台訓三字第 0960009237 號函示)。

四、 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25 條之規定,學校於通知 當事人處理結果時,將申復或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併同教示當事人。

44 96 年 5 月 15 日 台訓(三)字第 0960053159C 號 解釋令

就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第 2 項加害人為學生之通報疑義:

一、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第 2 項所定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 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 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其範圍尚包括加害人為學生 其後於同一或其他學校服務,以及加害人為於學校服務之 人,其後於同一或其他學校就讀之情形。

二、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第 2 項所定通報,如加害人經追蹤輔 導,評估無再犯情事時,通報所載記事項於不額外揭露其他 當事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限度內,主管機關 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通報時,得註記加害人之改過現況。

45 96 年 5 月 15 日 台訓(三)字第 0960053159D-E 號函

執行通報對學生後續升學、求職等生涯歷程可能之不良影響,依性 平法第 27 條第 2 項釋示說明:加害人經教育輔導後,雖暫時無再犯 之虞,惟為保障校園師生之人身安全,仍應依法通報其所就讀或服 務學校,通報之目的應為提醒後者應對該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 導,並保護其身分,以協助其改過,如為微罪者,亦同(重點為追 蹤輔導)。

46 96 年 5 月 18 日 台訓(三)字第 0960075387 號 函

邇來發現貴轄學校報送兒童及少年保護校安通報,查有共同疏誤(詳 如附件),務請督促檢討改善,以確實執行通報規定,並提升所屬兒 童及少年保護案件之專業知能。

(8)

47 96 年 6 月 25 日 台訓(三)字第 0960096372 號 函

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如知悉 事件已由警方進行偵辦,建議邀請承辦相關業務之員警擔任調查委 員,以運用其偵查專業,協助進行事件之調查及釐明事件之疑點。

48 96 年 6 月 26 日 台人(二)字第 0960083752 號 函

有關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稱「有關機關」疑義一案,公立 學校已具機關之地位,其校內依規訂成立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得本於權責為程序及實體之查證,故應得視為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 第 6 款所稱「有關機關」。

49 96 年 7 月 12 日 台人(二)字第 0960106621B 號 函

教師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相 關規定審議時,有關其陳述意見(或提供書面說明)執行疑義: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規定:「(第 1 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 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第 3 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份之改 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準此,本部歷來函釋與上 開規定意旨不服部分,停止適用。(本部 92 年 11 月 19 日台人(二)

字第 0920156585 號令、95 年 3 月 22 日台人(二)字第 0950030898 號函)

50 96 年 7 月 24 日 台人(二)字第 0960113507 號 凾

為保障私立學校教師之工作權,請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8 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相關規定,核予教師娩假、陪產 假及育嬰留職停薪,俾以保障教師之工作權。

51 96 年 7 月 27 日 台訓(三)字第 0960115057 號 函

為協助學校或教育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本 部已商請內政部警政署同意,並由該署函示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應同意轄區分局承辦相關業務員警受邀擔任該事件調查委員。

52 96 年 7 月 31 日 台人(二)字第 0960115435 號 函

茲為避免不得任用之教師應聘擔任教職,請確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規定辦理,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53 96 年 8 月 22 日 台訓(三)字第 0960129236 號 函

開學在即,請學校加強規劃性別平等教育之教育及宣傳計畫,以落 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54 96 年 9 月 3 日台 特 教 字 第 0960135051 號 函

有關辦理性別平等研習(研討會、工作坊等)所列主題及內容涉及

「兩性平等」用詞者,一律改為「性別平等」。

55 96 年 9 月 6 日台 訓 ( 三 ) 字 第 0960134646 號 函

檢送「持續推動友善校園—四要三沒有—保護學生免於傷害七原則」

(如附件),請配合宣傳並轉知所屬學校檢視與落實辦理。

56 96 年 9 月 6 日台 人 ( 二 ) 字 第 0960135969 號

有關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事件,其加害嫌疑人為學校校長時,其申 訴及再申訴調查審理結果,除函復當事人雙方及雇主(學校),建請 副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俾利後續追蹤及辦理懲處事宜。

(9)

57 96 年 9 月 10 日 台人(二)字第 0960115337 號 凾

有關設置全國不適任教師通報系統網路,供學校在網路查詢,防制 具教育人員任用條款第 31 條不得聘任之教師應聘,依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 7 條第 1 款「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規定,並 以設置帳號密碼方式供學校於網路查詢,以為防制之用並確保學生 之受教育權。

58 96 年 9 月 11 日 台人(二)字第 0960137929 號 函

校園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辦 理,以符法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據教育部 92 年 5 月 30 日以台 人(二)字第 0920072456 號函頒之「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 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時,如係處理教師涉及校 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59 96 年 10 月 3 日 台訓(三)字第 0960147632 號 函

依據本部訴願會第 303 次會議附帶決議,再提醒學校或主管機關調 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負責處理事件之所有人員應依 法嚴守保密義務。

60 96 年 10 月 22 日台人(二)字 第 0960158936 號函

有關教師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 法相關規定審議時,應如何「陳述意見」疑義一案,有關其「陳述 意見」部份,應以書面為之,以符程序經濟。

61 96 年 11 月 6 日 台訓(三)字第 0960166505 號 函

函復某地方政府通報案件之意見:

為保護學生,避免再發生因參加學校辦理之活動而遭受侵害事件,

務請學校慎選活動委辦之團體或旅行社,於委託契約中明訂活動帶 領者或輔導員之服務規範,並依契約嚴格執行。

62 96 年 11 月 7 日 台訓(三)字第 0960154562 號 函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組成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調查小組,其性別 比例除依法達到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規定外,應 請衡酌性別平等參與之原則,以實現立法意旨。

63 96 年 11 月 9 日 台訓(三)字第 0960158956 號 函

校園發生性侵事件如涉刑責,學校與警察機關均依法進行調查;學 校仍應依法啟動調查程序,並邀請性侵害防治網絡相關人員協助調 查,以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

64 96 年 12 月 3 日 台訓(三)字第 0960169133 號 函

依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幼稚園為實施幼稚教育之機構,

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所稱之學校,公私立幼稚園發生兒童與 教職員工生間之性騷擾行為時,應依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處理。隸 屬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附設幼稚園,若發生前揭事件之調查處理,建 議參照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機制辦理。

65 96 年 12 月 5 日 台國(一)字第 0960188713 號 函

據 96 年 12 月 4 日報載中縣某國中 4 名學生聯合對另 1 名男學生玩

「阿魯巴」遊戲,造成該名學生身心受創乙案,請積極督促所屬學 校嚴格禁止玩類此遊戲,並對校園霸凌、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 落實督導責任。

66 96 年 12 月 17 日台訓(三)字 第 0960174119 號函

檢送「研商各級學校處理性騷擾事件因應不同法律規範之競合問題 會議」會議紀錄及「我國現有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法律之比較」(如附 件),請據以依法處理校園中各類型性騷擾事件。

(10)

67 96 年 12 月 17 日台訓(三)字 第 0960164362B 號函

為避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教師(加害人)

以辭職或退休規避懲處疑義,重申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交由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後,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 議,向學校提出報告,由學校相關權責單位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 議處,並應追蹤議處結果,以防堵教師再成為加害人;對於受害學 生,並應完成輔導成效之評估後方能結案。

68 96 年 12 月 31 日台訓(三)字 第 0960173397 號函

為依法落實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建請修訂學則及學生請假規 定,納入懷孕學生請假及彈性處理成績考核等相關規定。建議學則 修訂內涵包括:得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不計入休學年限、得延長修 業年限、不受請假規定之限制並採取相關措施彈性處理成績考核。

69 97 年 1 月 10 日 台訓(三)字第 0970005877 號 函

寒假在即,請學校加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內涵之教育宣導(包 含網路使用之安全教育),以維護學生人身安全:

一、 法定課程內涵,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二、 請強化教育人員法定責任通報之正確認知,確實進行性侵害、

性騷擾或兒少保護事件通報,並啟動學校之處理機制。

三、 如有媒體誤報,應請學校主動發佈新聞稿澄清,以免誤導視 聽,影響教育人員形象。

四、 法定通報事件若有洩漏個案資料並經媒體報導者,建請提交各 縣市網絡會議檢討改進。

70 97 年 1 月 21 日 警 署 刑 防 字 第 0970015621 號 函

為協助學校或教育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請指派 實際處理相關案件警員參與其性別平等委員會協助調查。

71 97 年 1 月 25 日 台訓(三)字第 0970008025 號 函

有關遭受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被害人秘密轉學適應後,再轉至他 校就讀時,學校之學生輔導紀錄表及個案處遇計畫移轉疑義乙案,

依本部 94 年 5 月 3 日台訓(三)字第 0940000344C 號函頒之「各級 學校及幼稚園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 項及處理流程」規定:

一、 學校遇社工開案且已秘密轉學個案,為利輔導工作銜接,應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調,聯繫受害學生轉進及轉出之學校(包 含跨縣市間之協調),並配合社工執行個案處遇計畫,協助學 生順利就學。

二、 請學校結合社政、警政、衛生等網絡單位,召開個案輔導工作 聯繫會報,如受害學生再轉至第 3 所學校時,應請社工協助提 出處遇結果評估。

72 97 年 2 月 1 日台 訓 ( 三 ) 字 第 0970005171 號 函

有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 13 條所定收 件單位之處理流程相關疑義。收件單位之權責,僅於受理收件後,

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除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9 條第 2 項 所規定事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爰該收件單位並無先行調 查之權責。另,事發地點處室所提供之證物(如錄影帶),應屬學校 相關單位於調查過程中應配合協助事項(提供佐證加害人行為之證 物)。至於訊問、製作筆錄、鑑定監視器拍攝內容等,屬刑事偵察用 語,與性平會所為之行為調查並不相同,建請謹慎用語,以免混淆

(11)

程序性質。

73 97 年 2 月 14 日 台訓(三)字第 0970012857 號 函

所詢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之定義疑義:就性騷擾定義部分,所 詢事件屬校園性騷擾(師生之間),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 性平法)第 2 條性騷擾用詞之定義。對於性騷擾之認定,依法亦應 依據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結果。

74 97 年 3 月 28 日 台訓(三)字第 0970010913A 號 函

國立大學校院之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確實為校園中執行教學工作之 人員,符合性平法第 2 條第 5 款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9 條第 2 項第 1 款「教師」之定義,基於保障當事人權益及就本部主 管法規合法性解釋之立場,該等人員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 件,如其對申復結果不服,仍應依性平法第 34 條第 1 款規定,循教 師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之救濟途徑提起救濟。

75 97 年 4 月 1 日台 社 ( 一 ) 字 第 0970049527 號 函

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提供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一、 請各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第 3 項之規定,於文到三 個月內修正學校學則報部,學生因懷孕而休學者,比照男學生 休學服兵役之規定,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以落實維護懷 孕學生之受教權。

二、 建請各校開設有關性別等議題之通識課程。

三、 建請於現職教師及教育行政人員在職研習納入婦女教育及性 別相關議題。

四、 建請培訓校內性別平等種子教師、研擬校內性別平等配套措施 與建立校園性別平等機制。

76 97 年 4 月 18 日 台人(二)字第 0970055926 號 函

有關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於調查處理期間應確依性 別平等教育法及教師法之規定辦理,避免教師以辭職或退休規避懲 處責任。

77 97 年 5 月 6 日台 人 ( 二 ) 字 第 0970061584 號 函

所詢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申復與教師法申訴制度之執行疑義一案。教 師涉及校園性騷擾案,於對申復結果不服時,得依教師法規定提起 申訴、再申訴;至其申復程序請逕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2 條、第 33 條有關規定辦理。

78 97 年 7 月 3 日台 國 ( 四 ) 字 第 0970118270 號 函

建請各縣市政府於辦理所屬學校教師申請遷調作業之相關規定中,

比照 97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 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訂定。

79 97 年 7 月 9 日台 訓 ( 三 ) 字 第 0970120746 號 函

訂頒「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等相關案件檢核表」供學校於 依法辦理該等案件時據以檢核處理流程。

80 97 年 7 月 14 日 台中(一)字第 0970131719 號 函

有關「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正案增列學生產假之疑義。

為幫助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完成學業,本部於 97 年 6 月 5 日第 068 次部務會報通過修正「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並增列產前 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

81 97 年 7 月 16 日 台軍(二)字第

檢送本部「防制學生將校園霸凌與不雅影片上傳網站散布預防輔導 作法暨相關法治教育」參考資料,請加強宣導,以防止類似事件發

(12)

0970138401 號 函

生,維護校園安全 82 97 年 7 月 17 日

台訓(三)字第 0970130738 號 函

修正「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 生效。

83 97 年 8 月 1 日台 人 ( 二 ) 字 第 0970144492 號 函

本部已建置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規定情事之教師通報網路查 詢系統,名稱為「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置於「全國不適 任教師資訊網」

84 97 年 8 月 12 日 台軍(二)字第 0970150306 號 函

檢送本部「防制學生將校園霸凌與不雅影片上傳網站散布預防輔導 作法暨相關法治教育」參考資料補充。針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 件之不雅影片遭散布,被害人得主張權益乙節,增列校園發生類此 性侵或性騷擾之霸凌事件,即屬性平法處理範疇,應鼓勵當事人提 出申請調查。

85 97 年 9 月 8 日台 人 ( 二 ) 字 第 0970175761 號 函

學校擬聘任專責、兼職人員認有必要時,得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 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第 12 條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閱應徵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 記資料,以杜絕性侵害犯行之加害人進入校園擔任教職。

86 97 年 9 月 23 日 童 保 字 第 0970053335 號 函

有關兒童及少年遭受性騷擾事件,責任通報人員適用表單乙案,依 內政部兒童局 94 年 7 月 6 日童保第 0940053249 號函釋,其通報表,

現行「家庭暴力與兒少年保護事件(非性侵害事件)」通報表即可適 用。

87 97 年 9 月 26 日 台訓(三)字第 0970190427 號 函

轉知內政部兒童局函復有關兒童及少年遭受性騷擾事件時,係屬兒 童及少年事件福利法第 30 條第 14 款規定之行為,教育人員應以現 行「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非性侵害事件)」進行責 任通報。

88 97 年 10 月 14 日台訓(三)字 第 0970197713 號函

內政部兒童局函修正兒童及青少年遭受性騷擾事件,責任通報人員 適用表單乙案,其適用法條應為兒童及少年事件福利法第 30 條第 15 款。

89 97 年 10 月 17 日台訓(三)字 第 0970205573 號函

法務部函釋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請員警提供有關 當事人之身分資訊及相關案情資料,有無違反偵察不公開疑義乙 節,惠請轉知所屬警察機關,以利員警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 件之調查。

90 97 年 10 月 20 日台訓(二)字 第 0970203879 號函

請轉知所屬學校於訂定學生服裝相關規範前,應廣納學生及家長意 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並應符合教育基本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等 相關法令之精神,尊重人性價值,破除性別刻板印象;給予學生多 元之選擇,並尊重其抉擇。

91 97 年 11 月 5 日 台人(二)字第 0970210970 號 函

所詢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得否做 成停聘之決議疑義一案。教師如涉嫌行為不檢、或有性侵害性騷擾 等情事,宜由學校教評會就個案具體事實究明後,依解聘或不續聘 方式處理。解聘或不續聘等重大事項,由教評會先行審議後,陳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如其決議有違社會輿論、常情義理等,主

(13)

管教育行政機關亦應適時予以教評會適當輔導。

92 97 年 11 月 13 日 警 署 刑 防 字 第 0970126881 號函

員警擔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受邀就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 性騷擾事件提供專業意見時,應依說明四、五列示原則辦理。

93 97 年 11 月 19 日台訓(三)字 第 0970231446 號函

轉知內政部警政署通函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有關員警受邀就調查處 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提供專業意見之原則(來函影本如 附件)。

94 98 年 1 月 7 日台 社 ( 一 ) 字 第 0980001204 號 函

為依法落實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請儘速修訂學則及學生請假規 定,納入懷孕學生請假及彈性處理成績考核等相關規定。

95 98 年 1 月 19 日 台訓(三)字第 0980006204B 號 函

參與教育實習課程之實習生如發生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請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調查處理。

96 98 年 1 月 20 日 台訓(三)字第 0970253734 號 函

符合校園性侵害獲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員資格之學校人員以專家學者 身分跨校受邀參與會議,應屬邀請學校以外之外聘專家學者,得支 給出席費。

97 98 年 2 月 20 日 台人(二)字第 0980022773 號 函

所詢退休後教師於任教期間涉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相關疑一案。應 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教師解聘或不續聘,無溯 及效力。教師如於審議期間自行離職(含辭職或退休),學校應繼續 完成調查程序,並依教師法規定程序懲處,報請主關機關核定後,

列為教育人員任用條款第 31 條之不得聘任之人員。

98 98 年 4 月 2 日台 訓 ( 三 ) 字 第 0980053278 號 函

函轉內政部兒童局函示(如附件影本)有關校園兒童及少年性騷擾 事件,係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 30 條相關規 定,仍屬同法第 34 條第 1 項應於 24 小時通報之行為範疇。

99 98 年 5 月 14 日 台訓(三)字第 0980082127 號 函

為加強保護學生免於遭受性霸凌、性侵害或性騷擾之傷害,本部重 申「持續推動友善校園-四要三沒有-保護學生免於傷害七原則」, 請落實宣導並轉知所屬學校依說明事項辦理。(並明文要求各學校通 報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性平會調查處理後,應逐案將處理 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調查報告及性平會議決該調查報告之會議 紀錄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

100 98 年 6 月 11 日 台訓(三)字第 0980091516 號 函

98 年 5 月 22 日致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民意電子信箱詢問,教師因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延遲法定通報懲處等情乙案,經轉交本 部,說明為除遭社政單位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裁罰外,為強化 教育人員責任通報,本部訂頒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通報兒童及少 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第 11 項已明 確提醒,地方政府對教育人員未盡通報責任仍應追究行政責任。

101 98 年 6 月 19 日 台人(二)字第

全國不適任教師資訊網之「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已擴充建置 完成授權各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使用本系統,有關所屬學校通報

(14)

0980103310 號 凾

資料之建置及密碼管理等事項,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人負責。

102 98 年 10 月 16 日台訓(三)字 第 0980176141 號函

貴府函請本部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23 條第 3 項「學校」

認定之權責單位疑義釋疑乙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1 條第 3 項 規定,學校於接獲調查報告 2 個月內,自行移送權責機關依本法或 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依此程序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 小組已完成第一階段之調查工作,並由學校內負責懲處之權責單位 接辦後續懲處審議事宜;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依性平法及 防治準則規定,限於以書面方式陳述,係為避免權責單位介入事實 認定(事實認定為性平會權責),為公平公正審查前揭書面意見,亦 不應由校長或相關個人為之,建議學校由負責懲處之權責單位召開 相關會議(如教評會)審查之。

103 98 年 10 月 19 日台訓(三)字 第 0980179886 號函

師資培育大學參與教育實習課程之實習生,於學校擔任教育實習人 員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申請調查或檢舉時,由實習學校受 理並邀該師資培育大學參與調查。

104 98 年 11 月 19 日台訓(三)字 第 0980194269 號函

有屬教師私德爭議案件(如遭檢舉婚外情或與 18 歲以上學生發生師 生戀等),請學校仍應依教師法之精神,循相關機制調查,若委請性 平會調查,應經學校性平會同意,性平會並應將調查結果還送學校 續處,如查證確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者,仍應依教師法 第 14 條規定予以懲處。

105 98 年 12 月 4 日 台人(二)字第 0980205883 號 函

教師法第 14 條及第 39 條條文修正案,業奉 總統 98 年 11 月 25 日 華總一義字第 09800292191 號令公布:

一、本修正案增列教師涉校園性侵害學生案件,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 日起 1 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通過 後,不需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先予停聘,並靜候調查;如經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查證屬實者,不需 經教評會審議,應立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請 確實依規定辦理。

二、爰於本法 98 年 11 月 23 日施行前因性侵害案件經性平會查證屬 實者,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停聘案,於聘期或停聘期間 屆滿後,應依本法修正後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

三、又本部 97 年 8 月已建置完成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教師如 有修正後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及第 9 款情形,經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請儘速函報本部列入不適任 教師查詢名單,以確實列管。

四、為有效促請積極處理教師不適任問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 校對不適任教師之處理績效(含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辦理宣 導或講習活動),本部將作為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106 98 年 12 月 30 日台人(一)字 第 0980223652

檢送教育部委託國立師範大學研究之「性別友善之校長遴選提問原 則」予公私立大專校院、各縣市政府。

茲以校長位居學校之領導地位、其遴選作業之辦理是否符合性別平

(15)

號函 等教育之落實,對性別平等教育之發展具指標意義,為積極推展性 別平等意識,建立性別友善之校長遴選環境,爰經委託研究我國校 長遴選之提問原則。

107 99 年 1 月 12 日 台訓(三)字第 0980221501 號 函

有關校園性騷擾案件加害人(教職員工生)離開校園或教育體系後,

是否持續列管、由何單位(機關)列管:

查性平法僅於第 27 條規定建立事件及加害人檔案資料(第 1 項), 並規定加害人轉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或原就讀學校應知悉一 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學校(第 2 項)。如為性侵害加害人

(教師部分),依現行教師法第 14 條 1 項 9 款規定(自 98 年 11 月 23 日施行),於調查屬實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聘後,列入全國不適 任教師資料庫通報;性騷擾事件之加害人(教師部分),經調查有教 師法第 14 條 1 項 6 款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遭不續聘、

解聘處分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亦應列入不適任教師資料庫通報。爰 究性平法第 25 條、第 27 條規定,追蹤輔導與通報僅及於加害人就 讀或服務之學校。

108 99 年 1 月 19 日 台 訓 ( 三 ) 字 第 0990006170 號 函

依立法院修正教師法第 14 條、第 39 條條文附帶決議及性別平等教育 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請各地方政府,配合修正教育人員通報調查處 理及獎懲作業規定,並建立該單位提供所屬學校及社教機構校園性侵 害或性騷擾及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諮詢服務管道:

一、 依立法院修正教師法第 14 條及第 39 條附帶決議內容略以,「有 關校園性侵事件,學校若知情而隱匿不舉報,主管機關應對相 關人員處以大過以上之處分。」請各地方政府配合修正通報調 查處理及獎懲作業規定,並增述對該等事件隱匿不報者,處以 大過以上之處分。

二、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提供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 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 件。」,請各地方政府持續宣導提供所屬學校及社教機構有關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及兒童少年保護案件之諮詢服務管道。

109 99 年 1 月 27 日 台人(二)字第 0990008399 號 函

所詢教師涉性騷擾事件,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得否變更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之懲處建議疑義一案:

一、 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之處理遇有教師解聘、停 聘、不續騁之情事,學校已依規定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 下簡稱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予以調查,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就 個案事證之調查與處理應尊重其專業判斷及調查結果。又教師 涉嫌行為不檢或性騷擾等情事,情節重大,如已調查完成,由 學校教評會就個案具體事實(經查證屬實,有人、事、時、地 等資料)究明後,宜依解聘或不續聘方式處理。

二、 教師涉性騷擾案件,教評會除應尊重性平會所為之事實判斷,

其相關懲處之決議亦不得有違社會輿論、常情義理或不予審議 等情形。

(16)

110 99 年 3 月 16 日 台高(四)字第 0990042812 號 函

一、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大專校院除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並應據以配合執行以下措施:

(一)定期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依據法定任務訂定性別平等 教育年度實施計劃。

(二)編列年度經費,以及進行年度成果報告與檢討。

(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四)建置友善之學習環境與資源,針對懷孕學生之受教權益等相關 規定,應納入學則予以規範。

(五)辦理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之儲訓課 程時,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六)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並有效宣傳。

(七)遇有疑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依相關規定程序進行調 查處理,並據以落實執行審議及獎懲機制,不得有處理失當或 時程延宕之情形。

二、 前揭各項辦理情形執行成效,業列入本部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 款及「獎懲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經費分配重要參 據,請確實推動,以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111 99 年 4 月 29 日 台訓(三)字第 0990052704 號 函

有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權歸屬、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無 意願申請調查及於調查結束是否提供調查報告予加害人等疑義,請依 說明辦理:

一、 因行為人轉學或轉校服務後產生調查管轄權爭議乙節,依據性 別平等教育法第 28 條第 2 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以下簡稱準則)第 10 條 ,及本部 96 年 2 月 1 日台訓(三)

字第 0960010800C 號解釋令(諒達)之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 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 發生時(就讀或任專任教職)所屬學校申請調查,管轄權有爭 議者,請主管機關協調督導前後學校合作調查處理,以利後續 對該加害人教育輔導工作之執行。

二、 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無意願提出申請或檢舉乙節,學校除先 依規定通報外,前揭申請人若有困難,性平會可就申請案做成 紀錄,並請申請人於顧慮解除後才提出正式申請(不受時間限 制)。另依準則第 19 條規定,學校性平會為保障事件當事人 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於必要時應採取相關處置措施(維護其課 業學習、減低雙方互動、避免報復等),以鼓勵申請人提出申 請調查(Q∕A 第 13 項參照)。

三、 案件調查結果及懲處之決議,行為人除可於事後提出申復外,

其進行過程並無明定行為人應知悉及答辯之機制,恐有損行為 人相關權益乙節,考量當事人於權責機關審理懲處過程及後續 申復救濟程序得以充分答辯之權益,建議由學校或主管機關之

(17)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等相關規定,審酌提供相關資料予加害人(或相關當 事人)。

112 99 年 5 月 3 日台 訓 ( 三 ) 字 第 0990057923 號 函

彰化縣政府申請函釋

有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教師部分)依性別平等教育 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申復程序疑義,請依 說明辦理:

一、 依性平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申復標的乃「申請人及行為人 對於前條第 3 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此結果依同法第 31 條第 3 項,係指「處理之結果」,非同條第 2 項「調查」之 結果,爰如係對調查報告不服之情形者,尚不得提起申復。

二、 依該府來文所詢,性平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申復以一次為 限,惟如學校審議申復案件,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 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要求性平會重新調 查,此時相關程序即應依法重新踐行辦理,程序已屬重開,爰 申請人及行為人如對學校新為之處理結果再有不服時,應仍得 提起申復(仍有提起 1 次申復之權利)。

113 99 年 5 月 27 日 台訓(三)字第 0990066934 號 函

轉知內政部來函,有關學校為調查校園性侵害事件,邀請社工人員參 與恐不適當案:

各地方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員依法提供被害人輔導與 協助,對於被害人遭受性侵害創傷評估係屬其專業。如依前揭說明,

參與學校性侵害事件之處理時,建議比照諮商輔導人員,以專家證 人(非擔任調查委員)之身分提供被害人相關之身心創傷評估資訊,

以利學校調查小組據以認定性侵害之事實,並達成避免對性侵害被 害人重複詢問之規定。

114 99 年 7 月 16 日 台訓(三)字第 0990106602 號 函

學生因性侵害事件被羈押期間衍生之休學及懲處疑義,請依說明辦 理: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0 條第 6 項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 準則第 22 條之規定,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 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 止。爰依法學校性平會於調查完成後,應將處理建議移學生獎 懲委員會據以為懲處之決定並予執行。

二、至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行為學生申請休學之處理,

應請依學校所訂學則(依大學法第 28 條)之規定辦理。

三、懲處部分,依司法院第 382 號解釋,涉及學生之品行考核、學 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 實真相之熟知所為之決定。爰請依學校所定學生獎懲之相關規 定(依大學法第 32 條)辦理。

四、以上說明,就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學校適用部分,請地方政府 及本部中部辦公室依據相關法律之規定,據以指導學校。

115 99 年 8 月 12 日 針對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因案情明確不成立調查小

(18)

台訓(三)字第 0990120627 號 函

組,可否以性平會紀錄代替調查報告乙節,說明如下: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性平會)於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成立調查 小組調查之。依同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性平會於調查完成後,應 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提出報告,另依性平法 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前揭報告內容應包含(略以)申請調查案由、

訪談過程紀錄、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相關物證之查驗、事實認定 及理由、處理建議。爰案情明確之案件,縱不組成調查小組,仍應於 性平會之會議紀錄載明前揭施行細則所定之報告內容。

116 99 年 8 月 18 日 台人(二)字第 0990129437 號 函

有關教師法第 14 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2 條、第 26 條規定適用疑 義說明:

一、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項及第 4 項規定,教師涉性侵害事件,服務 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 1 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不需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先予停聘並靜候調查。學校教評會自得審酌相 關事證,就個案具體事實查證究明後,決議是否先予停聘,惟各 級教評會審議時仍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二、依前揭條文第 4 項規定,教師涉有性侵害行為時,服務學校應於 知悉之日起 1 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先予停聘,則為使教評 會得依法執行此一權限,學校除應依性平法之規定辦理外,亦應 依教師法規定,提供足為審議之相關事證資料予教評會。至無論 學校行政單位處理各案、性平會調查事件程序或教評會審議停聘 程序,均應遵守性平法相關保密規定,不得對外洩漏任何應保密 之資料。

117 99 年 8 月 30 日 台訓(三)字第 0990132074 號 函

就學校教師因涉性侵害事件遭解聘申復案衍生相關疑義(迴避等)之 釋疑,說明如下:

一、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學校處理結果不 服提出申復時,由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或學校指定之專責單 位收件後,應即循行政程序簽組審議小組進行審議。

二、 前項審議小組由三或五人組成,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 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 上。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建議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 議。

三、 調查小組及權責單位成員(含性平會委員)應迴避審議申復。

四、 視申復案件之需要,得請申復人列席審議會議,給予申復人充 分說明機會,並得邀請學校相關業務、該案件性平會調查小組 成員或相關委員列席說明。

五、 申復審議結果由收件單位循行政程序簽復申請人及行為人。

118 99 年 9 月 7 日台 人 ( 二 ) 字 第 0990137046 號

教師退休後始經性平會調查確認於任教期間涉有性侵害案件,學校得 否依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予以解聘,說明如下(復花蓮縣):

(19)

函 一、 本部 97 年 4 月 18 日台人(二)字第 0970055926 號函略以,基 於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師之紀律,各級學校依其所知悉之具體事 證,認為教師有構成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之可能時,

應即依法召開教評會審議,如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 後,並應依程序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不得藉故拖延…,

教師涉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學校應就所涉個案具 體事實,速予查明…,如於審議期間自行離職者(含辭職或退 休),學校應繼續完成調查處理程序,如確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情事,應依教師法規定程序懲處,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列為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之不得聘任之人員。

二、 復依本部 98 年 12 月 4 日台人(二)字第 0980205883 號函規定 略以,於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款及第 4 項修正規定施行前,

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性侵害事件之教師懲處案,如經學 校性平會查證屬實者,於本法修正修正施行後,即應依修正後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爰教師退休或離職後如經性平會調查後確 認於任職期間有性侵害情事,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119 99 年 9 月 7 日台 人 ( 二 ) 字 第 0990137046 號 函

教師法第 14 條第 4 項相關執行疑義說明(復高雄市)略以:查修正 後之教師法第 14 條第項已明定,教師有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及第 9 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 7 款情形者,依 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 9 款情形者,依第 4 項規定辦理外,應報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本次修正本 條第 4 項業就第項第 9 款情形之處理予以特別規定,爰其不適用第 14 條之 1 規定,即教師涉校園性侵害學生案件,服務學校於知悉之 日起 1 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無需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得予停聘處分。

120 99 年 9 月 10 日 台訓(三)字第 0990131235C 號 令

99 年 9 月 10 日 台訓(三)字第 0990131235D 號 函

訂定「教育部處理性別平等教育法申復案件作業要點」

一、說明上揭申復作業規定之訂定緣由。

二、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建議據以研訂該主管機關所處 理之申復案件。

三、 建議學校參考本要點所定程序審議申復案件。

121 99 年 9 月 14 日 台人(二)字第 0990152624 號 函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詢教師法第 14 條第 4 項執行疑義:

一、說明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款及第 4 項規定意旨,係於學校 性平會調查中,為避免涉性侵害之教師持續於校園中接觸相關人 員,及影響學生受教權,並明定教評會審議停聘之期限,如經調 查屬實者。不需經教評會審議,應立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

(20)

二、第 14 條第 4 項新修訂之規定業就第 1 項第 9 款情形之處理予以 特別規定,爰其不適用第 14 條之 1 規定,即教師涉校園性侵害 學生案件,服務學校於知悉之日起 1 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通過 後,無需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予停聘處分。

122 99 年 9 月 15 日 台訓(三)字第 0990158324 號 函

為協助性別平等教育業務的規劃與運作,建議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執行秘書由主任秘書或具整合校務功能之行政主管擔任。

說明: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6 條規定,學校應依法設置「性別 平等委員委員會」,其任務含括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 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考量性別平等教育推動 為全面性、跨單位且需整合資源之議題,其橫向連繫極為重要,爰建 議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執行秘書由旨述人員擔任,以能發揮其 協調統籌功能。

123 99 年 9 月 27 日 台訓(三)字第 0990159267 號 函

有關大專校院現行住宿門禁及點名事宜,建議學校應以民主參與原 則,訂定與修正住宿管理相關規定。

說明:

一、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 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 之差別待遇,爰校方如基於維護學生安全及住宿權益,確有點 名需要時,應請避免僅限於對單一性別為點名之措施,避免因 性別造成差別待遇,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

二、 學生宿舍管理係屬大學自治事項,學校在基於維護學生安全之 前提所為之管理措施,本部予以尊重,並建議學校應廣泛蒐集 住宿學生之意見後,再邀請宿舍學生幹部及住宿學生代表參與 住宿管理相關規定之訂定與修正,以培養學生生活管理及尊重 他人之公民素養。

124 99 年 12 月 6 日 台人(二)字第 0990205321 號 函

函知教師法第 14 條之 3 條文修正案,業奉 總統 99 年 11 月 24 日華 總一義字第 09900317081 號令公布:

依教師法第 4 條第 4 項規定,涉及性侵害行為教師,其服務學校應於 知悉之日起 1 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 調查。惟因同法第 14 條之 3 規定,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 功薪);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

因此,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行為,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予 以停聘期間仍可支領半數本薪(年功薪),造成涉有校園性侵害之教 師雖已停聘,仍得領半數本薪(年功薪)情形,不符社會期望,為應 社會期待並消除此類不合理情形,爰修正教師法第 14 條之 3,教師 涉及性侵害行為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停聘者,其停聘 期間不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俟調查結果確認無性侵害事實並回 復聘任後,再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

125 99 年 12 月 29 日台訓(三)字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 19 條第 1 款,就

(21)

第 0990184700 號函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之說明:

一、 教師若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因相關案件致身 心受創,經學校性平會決議轉介教師至相關機構或提供心理輔 導等措施,並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時,審 酌給假之衡平及保障當事人之工作權,建議宜核給「事假」,課 務部分由學校協助排代,並由教師自付鐘點費(不扣薪),其請 假不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事假日數計算,並排除教師請假規則事 假 7 日以上扣薪之規定。

二、 教師疑涉性騷擾學生時,經學校性平會決議,為利調查程序進 行,並降低師生互動機會,依防治準則第 19 條第 1 款(按:修 正後為第 25 條)規定要求教師於調查期間應請假時,建議宜核 給「事假」,並依教師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俟調查結果無 此事實時,該段事假期間不予扣薪,且不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事 假日數計算。

三、 職員工部分,其出缺勤或成績考核之彈性處理,請學校逕依各 該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126 100 年 1 月 25 日臺訓(三)字 第 0990227673 號函

學校函詢案件調查中發現新案之調查處理程序:

一、有關檢舉,依據性平法第 28 條第 3 項規定,任何人知悉校園性 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依同條文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程序向 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非限由直接受調查之當事人或受邀協 助調查之人提出檢舉,縱調查小組成員亦然。

二、若甲案調查小組於調查過程,發現甲案行為人另涉有其他校園 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乙案),依性平法第 29 條、第 30 條規定,

應注意下列情形:

(一)檢舉應依學校規定之程序提出,並由相關單位依法決定是否 受理(同法第 28 條第 3 項、第 29 條參照),始得成案。

(二)檢舉案若受理,係交由具有調查處理權限之學校性平會處理,

該會再決定是否及由何人組成調查小組(該小組係屬任務編 組,不同案件成員未必相同)。

(三)爰為符合性平法規定,並考量學校運作實務,應由調查小組 成員依性平法第 28 條第 3 項規定向學校提出檢舉,受理後,

由學校性平會決定是否仍交由原調查小組併案調查(或另組 調查小組)。

(四)學校如就此類案件認均應由原調查小組併案調查,擬通案規 範,以資為據,以此涉及性平會授權調查小組得擴張調查範 圍之規定,宜經性平會討論通過後執行,並將該流程予以定 明。

三、倘未經前揭檢舉及受理程序,而性平會已逕完成調查並作成決 議時,請學校仍應設法補正程序,並將案件相關資料,提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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