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 聯合甄選簡章
壹、 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四、嘉義市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委員會決議。
貳、 甄選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須在台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二)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情事者。
(三)男性應於 101 年 7 月 31 日前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應出具相關證明)。
(四)依幼照法第32條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一 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 小時以上,應考人應於任職前取得前開訓練 證明。倘於報名時尚未取得,應填具切結書(附件5)。若於101 年7 月 31 日前仍未能向分發報到之幼兒園提出前開訓練證明者,取消其錄取資 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二、報名資格: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並繳交相關證明 (一)具備幼稚園教師資格。
(二)符合幼照法第 56 條,幼照法施行前已取得教保人員資格,且於幼照法施 行之日在職之現職人員。
(三)符合幼照法第 5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幼照法施行之日未在職,但幼照 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 領有結業證書者。
(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3條教保人員應具備 下列資格之一:
1、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 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應檢具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 員相關科系對照表」(附件 7)所定「幼兒保育」及「幼兒教育」相關 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輔系證書。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 訓練結業證書者。應檢具專科以上畢業證書及下列各項結業證書之 一:
(1)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結業證書:
82 年: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
83 年起~迄今: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
(2)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86 年以後由地方政府或內政部核發 之結業證書方能採計):
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書。
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3、高中(職)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行(93.12.25)前,已修畢兒童福利 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 本辦法施行日(93.12.25)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教保人員。應檢具高中 (職)畢業證書及 86 年以後由地方政府核發之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 練課程結業證書。
4、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 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 上任用資格者。繳交銓敘部銓審合格實授函及政府機構所開立之結業 證書。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施行(93.12.25)前,已依兒 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 之人員,視同本辦法之專業人員。應檢具下列佐證資料:
1、縣(市)政府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及下列符合「兒童福利專業人 員資格要點」第 3 點規定之畢業證書或訓練及格結業證書之一:
(1)專科以上學校兒童福利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者。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 專業訓練及格者。
(3)高中(職)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並經主管 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4)普通考試、丙等特種考試或委任職升等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 格,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5)助理保育人員具有二年以上托兒機構或兒童教養保護機構教保經 驗,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2、86 年 2 月 16 日以前業依「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案之教師及保育 員,且於同一托兒所擔任教保人員(前稱保育員/保育人員)至今者,
則檢附縣(市)政府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
(六)依(五)之人員轉任其他機構、職位者,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
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專業人員資格。
(七)符合報名資格之應屆畢業生(專科以上)報考本項考試,報名時尚未取得 畢業(學位)證書者,其暫准報名之規定如下:
1、請填具所附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切結書(如附件 1)。
2、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應考人至遲 應於 7 月 31 日(郵戳為憑)前繳驗。
3、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其所繳報名費不得申請退 費,如有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
4、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101年7月31日(含當日)前,始合於應考 資格規定,未能於考試首日前取得畢業證書者,請勿報考。
參、簡章公告:甄選簡章於 101 年 6 月 7 日(星期四)起,於嘉義市政府教育處 網站(http://www.cy.edu.tw)公告,請自行下載(不另行販售)。
肆、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初試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線上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初試報名不辦理現場書 面證件審查)。
(二)線上報名時間:
1. 自 101 年 6 月 8 日(星期五)8 時起至 101 年 6 月 12 日(星期二)24 時 止,逾時報名系統關閉無法報名,請應考者注意。
2. 報名網址:嘉義市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報名系統
(http://www2.cy.edu.tw/examka),為利本甄選報名系統維護,系統固 定於每日上午 3:00 至 5:00 關閉,請應考者留意。
3. 應考者登入報名系統(務必自行牢記帳號與密碼),依系統欄位指示填入 相關資料、上傳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數位照片,並列印繳費單 (以鐳射印表機列印)。
4. 繳交報名費:自 101 年 6 月 8 日(星期五)8 時起至 101 年 6 月 13 日(星 期三)24 時止。
(1)報名費:新臺幣 700 元整(不含超商手續費,該手續費由應考者自行 負擔)。
(2)一律用報名系統產製之繳費單至便利超商(7-11、全家、萊爾富及 OK 便利商店)繳費,超商開立之收據務必留存。
(3)有關繳交報名費時應注意相關問題,請自行至以下網站參閱說明:
http://www2.cy.edu.tw/examka
5. 列印准考證:應考人於繳費完成後,經 3 至 7 個工作天系統入帳後,始得 上線列印准考證。准考證列印時間自 101 年 6 月 12 日(星期二)起至 101 年 6 月 22 日(星期五)止。因故無法列印准考證者,請檢附超商繳費收 據向嘉義市教育網路中心(05-2719686 轉 15)提出申請。
6. 應考人請務必詳閱本簡章「貳、甄選資格」,並自行檢核是否符合報名資 格。初試報名不辦理現場書面證件審查,複試報名時,則應檢具相關證件 正、影本接受資格審查;未符資格者,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不得異議。
應考人既經繳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7. 報名諮詢電話:嘉義市政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05)2254321 轉 333(報 名資格問題)、嘉義市教育網路中心(05)2719686 轉 15(網路報名系統 問題)。
二、複試
(一)報名時間:101 年7 月 9 日(星期一)9 時至 16 時(中午不休息)。
(二)報名地點:嘉義市北園國民小學(地址:嘉義市北社尾路 168 號;電話 05-2371330 轉 113)
(三)繳費方式:至報名現場繳費新臺幣 800 元整。(既經報名,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退費)
(四)報名方式:採現場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需檢附委託書)並進行書面資格審 查。
1.繳驗證件:請攜帶下列各項證件正本、影本(請以 A4 大小影印並依序排 列裝訂),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1) 報名表(報名當日由主辦單位列印發給)
(2) 准考證 (3) 國民身分證
(4) 最高學歷證件(持國外學歷證件依 3.注意事項(3)辦理)。
(5) 其他合於報名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2.需繳交資料
(1) 報名表及前述各項證件影本
(2) 切結書(具結同意若未能於 101 年 7 月 31 日前取得合格畢業證書,應 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
(3) 委託書(視身份需要繳交,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 分證及私章)
3.注意事項
(1) 證件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報考人私章;證件不齊(不 接受補件,請先行備齊相關證件資料,並不得於審查證件時,以切結書 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未附正本之影印本及通訊審查資料均不 受理。
(2) 相關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有不符者,不得報考;
出生地未註明或註明為大陸地區及更名者,應另檢附最近 1 個月內之個 人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1 份。
(3)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交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譯本、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入出境日期紀錄證明文件各乙
份。
伍、甄選方式及注意事項:分初試(60%)及複試(40%)二項合計給分。
一、初試
(一)採筆試方式進行(其中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佔 30%、幼兒教保活動設計佔 30%,均為選擇題),採電腦閱卷,請自行攜帶 2B鉛筆,劃記不清楚致電 腦無法判讀者,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二)依錄取名額決定初試錄取參加複試人數,計算方式如下:初試以錄取 40 名 進入複試,最低錄取成績相同時,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三)初試錄取參加複試人員名單於 101 年 7 月 2 日(星期一)22 時公布(不另行 通知,報考人請至網路系統查詢)。
(四)參考答案公佈時間:101 年 7 月 1 日(星期日)14 時公布於嘉義市 101 學 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網
(http://www2.cy.edu.tw/examka)。
(五)選擇題及其參考答案疑義之處理:
1、應考人對於選擇題及其參考答案有疑義時,應於101年7月1日(星期日)
12時至17時填妥「試題疑義申請表」(附件2),並檢附具體理由、佐 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及聯絡方式,以具名及傳真方式向嘉義市北園國民小學提出申請,傳真 電話:(05)2372143,連絡電話:(05)2371330轉113,逾期不予受理。
2、應考人對參考答案提出疑義,同一試題以1 次為限。試題及參考答案疑 義經審議公布結果後,不再受理申覆。
3、試題疑義釋覆結果將於 101 年 7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於嘉義 市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網公布。網址:
(http://www2.cy.edu.tw/examka)
(六)正確答案公布時間:101 年 7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公告於嘉義市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網(http://www2.cy.edu.tw/examka)。 (七)筆試成績查詢:101 年 7 月 2 日(星期一)22 時起逕至嘉義市 101 學年度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網(http://www2.cy.edu.tw/examka)查詢。
(八)初試成績複查:101 年 7 月 3 日(星期二)9 時至 11 時持准考證及書面申 請書(附件 3)親自向嘉義市北園國民小學提出申請,複查費每科新台幣 100 元整,複查成績以複查考卷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不得申請重新 閱卷或要求影印試卷,複查結果於當日 17 時前,在嘉義市北園國民小學公 佈欄公布。
二、複試
(一)分口試(佔分 20%)及試教(佔分 20%)。
試教:由主辦單位提供 10 個主題,由考生抽籤決定主題後進行教案設計,
時間為 30 分鐘。試教時間為 8 分鐘,主要以教案設計內容為教學演 示重點。(若需使用教具請自行準備)。
口試:每人 8 分鐘,由口試委員提問。如擬發送資料予評審委員參考者,
請自行影印 2 份,並於口試時分送,應試者可自由提供教學檔案供 參。
(二)本甄選委員會試教項目不提供試教學生。
三、甄選注意事項:
(一)有任一科零分者,不予錄取。
(二)評分標準:總成績計算以初試成績加上複試成績(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二 位)為準,成績相同者依試教、口試、筆試等成績高低排序,各項成績皆 相同時則由本甄選委員會決定。
(三)筆試時不得攜帶手機、電子通訊器材及電子計算器等入場,若經查獲,扣 除該科目成績 5 分。
(四)參加初試人員應準時入場就座,於考試鈴聲開始後 15 分鐘尚未入場者,
不准入場,考試開始 40 分鐘內不准出場。
(五)參加初試及複試人員均應持准考證及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 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護照)以供核對身份。
陸、 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初試:
(一)日期:101 年 7 月 1 日(星期日)
(二)地點:嘉義市立嘉義國民中學(嘉義市圓福街 86 號,電話:(05)2762625 轉 220)。若報名人數超過嘉義市立嘉義國中試場負荷,將商請其他學校開闢試 場,初試確定之考試地點於 101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五)中午前公布於嘉義 市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網
(http://www2.cy.edu.tw/examka)。
二、複試:
(一)日期:101 年 7 月 14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 30 分起,口試及試教交叉進行,
參加人員請於排定試教及口試前 30 分鐘完成報到手續並依試教順序抽試教 主題。口試、試教前,唱名三次未到者,視為自動放棄,不得異議。
(二)地點:嘉義市北園國民小學(地址:嘉義市北社尾路 168 號;電話 05-2371330 轉 113)
柒、試場公布:初試試場分配表及複試試場分配表,於考試前一日中午前於嘉義 市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網
(http://www2.cy.edu.tw/examka)及嘉義市北園國小公佈欄公布。
捌、甄選科目及時間表:
上 午
9:00~10:10 10:30~11:40 初 試
101 年 7 月 1 日(星期日)
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50 題) 幼兒教保活動設計(50 題) 複 試
101 年 7 月 14 日(星期六)
報到:口試及試教前 30 分鐘完成報到 9:30 起 口試及試教(交叉進行)
玖、甄選類別及名額:
以下缺額若未達錄取標準者,得予從缺。錄取標準由本甄選委員會決定。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筆 試 科 別 命 題 範 圍 及 內 涵
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1.2-6 歲幼兒生理動作、認知及社會情緒 發展
2.幼兒教育概論、幼兒保育概論
3.幼兒健康與安全防護、幼兒行為輔導、
親職教育
4.幼兒教保行政與法令 教保員 15
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1.課程設計與教學理論 2.幼兒教保模式
3.幼兒園班級經營
4.幼兒園教保教材與教法 5.幼兒園環境規劃
拾、放榜日期及成績複查:
一、放榜日期:101 年 7 月 14 日(星期六)22 時。
二、放榜地點:嘉義市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網
(http://www2.cy.edu.tw/exames)及嘉義市北園國小公佈欄公布。
三、應考者可至嘉義市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網
(http://www2.cy.edu.tw/examka),自行登錄帳號密碼查詢成績,成績單由本甄 選委員會逕行寄發。
四、成績複查:101 年 7 月 18 日(星期三)9 時至 11 時持身分證、准考證、成績 單及書面申請書(附件 3)親自向嘉義市北園國民小學(嘉義市北社尾路 168 號,電話:05-2371330 轉 113)提出申請,複查費 100 元整(含試教、口試及 總成績)。複查結果於翌日 13 時前公布在嘉義市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 用教保員甄選網(http://www2.cy.edu.tw/examka)及嘉義市北園國小公佈欄。
倘有疑問,請洽嘉義市北園國民小學,電話:05-2371330 轉 113。
五、複查成績以複查試教、口試及總成績等 3 項之評審分數及統計分數為限,不得 申請重新核評及要求影印,亦不得複查評核標準。
拾壹、公開分發:
一、公開分發時間:101 年 7 月 23 日(星期一)9 時 30 分,參加人員請於上午 9
時前完成報到。
二、公開分發地點:嘉義市北園國民小學(地址:嘉義市北社尾路 168 號;電話 05-2371330 轉 113)
三、公開分發方式:
(一)正取及備取名單由本甄選委員會寄發通知單並公布於嘉義市 101 學年度公 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網(http://www2.cy.edu.tw/examka)及嘉義 市北園國小公佈欄公布,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任何異議。
(二)錄取人員按總成績排列名次,依序分發,經分發後,不得要求改分發其他 幼兒園。
(三)各正取、備取人員均應攜帶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 保險卡、駕駛執照)親自出席或提具委託書(如附件 4)委託他人出席參 加,唱名 3 次未到者、不接受分發或經分發後未報到者,視同棄權。正 取人員分發完成後,仍有缺額時,於分發現場由備取人員依序分發。
拾貳、附則:
一、本簡章適用對象為本市公立幼兒園包含國立、市立及國小附設幼兒園契約進用 教保員。
二、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學分證明等文件,如於錄取分發後發現證件偽 造不實或未能於限期內繳交畢業證書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已聘任者應予解聘。
三、各錄取人員一律於公開分發作業完成後當日攜帶報考時所提各項證件正本逕向 各園報到,後由校(園)長聘任;因分娩、重病或因重大事故者得檢附證明文件 並填具委託書,委由他人代為辦理報到手續。正式錄取人員經公開分發逾期未 到分發幼兒園報到者,視同自願棄權,不得異議。
四、錄取人員報到後,經分發幼兒園查知有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之情事 者,取消錄取資格,已聘任者應予解聘。
五、錄取之教保員自 101 年 8 月 1 日起聘(薪)。
六、各錄取並經公開分發人員應於 101 年 7 月 31 日前,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含 x 光透視證明),未繳交者取消應聘資格。
七、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 101 年 7 月 31 日前,繳交現職服務機 關學校離職證明書。
八、考生如為身心障礙人員或其他行動不便,需主辦單位提供特別協助者,請於報 名時提出。
九、未獲公開分發之教保員,其候用期限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教保員分發當 日經唱名 3 次未到者或放棄分發者,取消候用資格)
十、如遇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導致本甄選各項日程、地點需更改時,將公告 於嘉義市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網
(http://www2.cy.edu.tw/examka)及嘉義市北園國小公佈欄公布。
十一、申訴專線及信箱:電話(05)2254321 轉 333(嘉義市政府教育處特教科)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十二、本府廉政專線,電話:05-2222770,傳真:05-2253150。
十三、本府將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規定,針對本次參與甄選人 員之資料進行查閱,以避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進入校園,錄取人員經查有性侵 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爰請於複試現場資格審查時,簽
名同意本府進行資料查閱,本府將對所查閱之資料予以保密。
十四、如有未盡事宜在不牴觸有關規定原則下,得經本甄選委員會公告實施。
※ 附錄相關法規條文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27 條 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 案。
二、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教保服務人員或在幼兒園服務之其他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 三款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四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 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教保服務人員或在幼兒園服務之其他人員有前項情形者,幼兒園應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 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附件 1)
切 結 書
(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者用)本人正在 大學(學院) 系
(班)修業中,因刻正修業中,尚未取得畢業證書,
願以切結方式參加甄選,並保證於 101 年 7 月 31 日以前取得畢業證書,如因故未取得,無異議同意 註銷(放棄)分發資格。
此致
嘉義市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 選委員會
立 切 結 人 :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月 日
(附件 2)
試題疑義申請表
應考人姓名: 准考證號碼:
* 為維護您的權益,填表前請先詳閱填表說明
科目: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
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如不敷使用,請以 A4 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併附(限 A4 大小)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請於101 年 7 月 1 日(星期日)
12 時至 17 時填具本試題疑義申請表,向嘉義市北園國民小學提出申請,傳真電話:
05-2372143,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二)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三)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如超過 1 頁,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 大小)。
(四)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
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 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試題疑義回覆時間、正確答案公告時間及方式:於101 年 7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公 告 於 嘉 義 市 101 學 年 度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 選 網 ( 網 址 :
(http://www2.cy.edu.tw/examka)。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需詳載出版年次與印刷年次),並請以 A4 紙張影印資 料內容】
書 名: 出版年次: 頁次:
作 者: 印刷年次:
(附件 3)
嘉義市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應考人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考生勿填):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應考類別 身分證字號 准考證編號 連絡電話(可連絡至本人電
話)
電話:
行動電話:
複查項目(請打) 複查前成績(考生自填) 複查後成績(考生勿填) 處理結果(考生勿填)
□
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 ※□
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 ※□
試 教 ※ ※□
口 試 ※ ※□
總 成 績 ※ ※注意事項:
ㄧ、複查甄試成績,應於簡章規定之複查期限內,持准考證、成績單(初試免附)及本書面申 請書親自向嘉義市北園國民小學(嘉義市北社尾路 168 號)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複查手續費初試每科新台幣壹佰元整,複試新台幣壹佰元整。
三、複查成績結果筆試於當日 13 時前、複試於翌日 13 時前,在嘉義市北園國小公佈。
四、複查成績初試以複查考卷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不得申請重新閱卷或要求影印試卷,
複試以複查累計分數為限,不得申請調閱評審文件。
申請人簽章:
※複查結果(本欄由複查單位填寫,應考人請勿填寫。)
(附件 4)
委 託 書
立委託書人 本人目前因 確實無法親自參加貴市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
保員甄選委員會之
□ 現場審查
□ 公開分發,特委託 代為辦理相關手續。
□ 報到手續
(備註: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國民身份證及私章)
此致
嘉義市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委員會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戶籍地址: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月 日
(附件 5)
切 結 書
(尚未取得基本救命術訓練者用)本人 報名時尚未有任職前一 年取得8 小時基本救命術訓練證明,但至遲可於 101 年7 月31 日前繳交供錄取幼兒園查驗。
本人如有以上切結不實,同意取消錄取資格及無條 件解聘,並願附偽造文書之刑事責任及放棄先訴抗 辯權。
此致
嘉義市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 選委員會
立切結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月 日
(附件 6)
嘉義市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 考試試場規則
第 1 條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規則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 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應考人應予充分配 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一般注意事項
第 3 條 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 試及格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第 4 條 各節考試期間,應考人應考時不得飲食、抽菸,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 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該科不予計分;
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 5 條 各節考試開始前 5 分鐘預備鈴(鐘)聲響時,應考人即可入場,入場後除准 考證、國民身分證及考試必用文具外,所有物品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
並迅速依編訂座位入座,經監試委員指示後仍攜帶有非考試必需用品或不就 座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每節考試開始鈴(鐘)聲響前,應考人不得翻閱試題本、提前作答或未經監 試委員許可逕行離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若強行離場或不服糾正,
該科不予計分。
第 6 條 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後遲到逾 15 分鐘,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每節考試 開始後 40 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7 條 應考人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以自誦或暗號告知 他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伺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8 條 應考人不得相互交談、左顧右盼意圖窺伺或抄襲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 窺伺答案,經勸告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9 條 各節考試期間,應考人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作圖之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
紙張及手機等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 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 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違反前述規定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於試場內置物區發出響聲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3 分。前述各類事件並得 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第 10 條 應考人應攜帶准考證暨國民身分證入場應試,並得以尚未過期之有效駕照、
具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代替國民身分證以供查驗,違者如經監試委員查核並 確認係應考人本人無誤者,得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 畢前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准考證者,扣減其當節該科成績 10 分,其身分證明文件未送達者,扣減其當節該科成績 5 分。
第 11 條 應考人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該科不 予計分。應考人在開始作答前,亦應確實檢查座位與准考證之號碼是否相同,
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 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經監試委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 績 20 分。
第 12 條 應考人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本、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備、完整,
並檢查答案卷卡之准考證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 請監試委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答案卷卡,自動告知者,扣減其 該科成績 5 分;經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並得 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作答注意事項
第 13 條 應考人須遵循監試委員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應考人名冊。應考人不得拒 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 14 條 應考人應將選擇題作答於答案卡上,否則不予計分。問答題及作文作答於答 案卷上,否則不予計分。
第 15 條 應考人應依照試題本、答案卷及答案卡上相關規定作答,並應保持答案卷及 答案卡清潔與完整。不得竄改答案卷卡上之准考證號碼及條碼,違者該答案 卷卡分別不予計分;不按規定作答或無故污損、破壞答案卷卡或在答案卷卡 上顯示自己身分、做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等情事者,分別扣減其該科 答案卷卡成績 10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第 16 條 選擇題採電腦讀卡閱卷部分,應考人作答時限用 2B 軟心鉛筆劃記,修正時須 用橡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違者致光學閱讀機無法 辨認答案者,其該部分不予計分。
第 17 條 應考人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但不 得要求解釋題意;如答案卷卡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委員後再行 撿拾,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 18 條 應考人不得在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 成績 5 分;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該科不予計 分。
第 19 條 應考人未經監試委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 科成績 5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第 20 條 應考人應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仍繼續作答者,扣減 其該科成績 2 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扣減其成績 3 分;情節重大者,
該科不予計分。
離場注意事項
第 21 條 應考人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併交監試委員驗收,不得 攜出試場外,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22 條 應考人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提早離場者,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 喧嘩或宣讀答案,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其他事項
第 23 條 應考人答案卷、答案卡若於考試中或結束後發生意外毀損或遺失,應由現場 試務人員立即處理,或由試務行政組議決補救方式,必要時得辦理補考等相 關補救措施,應考人不得拒絕,拒絕者其該科答案卷卡分別以 0 分計算。
第 24 條 本規則所列扣減違規應考人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答案卷卡之成績分 別至 0 分為限。
第 25 條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應考人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 予以詳實記載,提請試務行政組及相關會議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第 26 條 凡違反本規則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第 27 條 本規則經本甄選委員會通過,陳請主任委員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嘉義市辦理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作業時程表
編號 內容 時程 備註
1 甄選簡章公告 101.6.7-101.6.12
2 網路報名並繳費 101.6.8-101.6.12
應考人繳費期限至 6 月 13 日;6 月 12 日報名截 止
3 考生自行上網列印准考證 101.6.12-101.6.22 報考人於繳費後經 3-7 日 即可至系統列印
4 公告試場配置情形 101.6.29 中午 12 時前
5 初試(筆試) 101.7.1
6 試題疑義反應 101.7.1
7 初試錄取確認會議 101.7.2 下午 20 時
8 初試錄取放榜 101.7.2 下午 22 時 報考 人 得由 網 路 系統 查 詢個人成績
9 初試成績複查 101.7.3
10 複試報名(現場證件審查)
及繳費 101.7.9 9 時至 16 時 11 公告複試試場配置情形 101.7.13 中午 12 時前
12 複試(口試及試教) 101.7.14
13 甄選結果確認會議 101.7.14 下午 20 時
14 放榜 101.7.14 下午 22 時
15 成績複查 101.7.18
16 公開分發 101.7.23
(附件 7)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
94 年 8 月 23 日內授童字第 0940098794 號函頒 98 年 4 月 28 日內授童字第 0980840018 號函修正 100 年 8 月 11 日內授童字第 1000840313 號函修正
名稱類別 相同科系 相關科系 備註
幼兒保育 幼兒保育系 幼兒保育學系 嬰幼兒保育系
幼兒教育系 國民教育研究所 家庭教育研究所 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 兒童發展及家庭教育學系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幼兒發展與教育 組、家政與家庭生活教育組)
兒童發展研究所 兒童與家庭學系
兒童與家庭服務系(註 1)
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學系 青少年兒童福利學系(註 2)
生活應用科學系(學前教育組、人生發 展組、兒童與家庭組、兒童與家庭研究 組)(註 3)
1. 98 年 2 月 18 日童綜 字第 0980002574 號 函略以:「兒童與家 庭服務系」為「幼兒 保 育 系 」 之 相 關 科 系。
2. 95 年 6 月 20 日童綜 字第 0950007881 號 函略以:「青少年兒 童福利學系」 為「幼 兒保育系」之相關科 系。
3. 依據 100 年 7 月 22 日幼兒教育/幼兒保 育 相 關 科 系 認 定 研 商會議決議納入。
家政 家政系 家政學系
生活應用科學 兒童與家庭學系
兒童發展及家庭教育學系 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幼兒發展與教育 組、家政與家庭生活教育組)
幼兒教育系 家庭教育研究所 幼兒教育 幼兒教育系
幼兒教育學系
兒童與家庭學系
兒童發展及家庭教育學系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幼兒發展與教育組 幼兒保育系
嬰幼兒保育系 兒童發展研究所 國民教育研究所 家庭教育研究所 教育 教育系
教育學系
教育心理與諮商 國民教育研究所 家庭教育研究所 初等教育系)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幼兒發展與教育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復健與諮商學系 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系
特殊教育學系 特殊教育學程
早期療育學系
溝通障礙教育研究所 溝通障礙研究所 復健與諮商學系 特殊教育系
特殊教育與輔助科技研究所 身心障礙教育研究所
物理治療學系 適應體育系 早期療育 早期療育學系
早期療育系
早期療育與照護研究所 溝通障礙教育研究所 復健與諮商學
特殊教育與輔助科技研究所 身心障礙教育研究所
物理治療研究所--小兒物理治療組 聽力學與語言治療研究所
特殊教育學系 特殊教育學程 社會 社會系
社會學系
人文社會學系 社會心理學系
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 應用社會學
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學系 社會工作 社會工作系
社會工作學系 社會政策與社會 工作學系
醫學社會學與社 會工作學系
青少年兒童福利學系 兒童福利
社會教育
包括「社會工作師法」
第 5、6 條、專技高考社 工師考試規則第 5 條,
參 考 社 工 師 檢 覈 辦 法
(已廢止)第 2、3 條等,
具有參加社工師考試資 格之系所者。
※90 年以前社會學系及 社會系為相關科系。
青 少 年 兒 童 福利
青少年兒童福利 學系
兒童福利研究所 心理 心理系
心理學系
心理輔導學系
心理輔導與諮商學系 臨床與諮商心理學系 臨床心理學系
應用心理學系 社會心理學系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教育心理與諮商
包括「心理師法」第 2 條、專技高考心理師考 試規則第 6、7 條及專技 特考第 6、7 條等,具有 參加心理師考試資格之 系所者。
諮商與教育研究所 心理復健學系
臨床行為科學研究所 心理學系(臨床組)
諮商心理學系 輔導 輔導系
輔導學系
輔導與諮商學系 諮商與輔導學系 諮商與教育心理 輔導諮商學系
心理輔導與諮商學系 心理與輔導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教育心理與諮商 臨床與諮商心理學系 特殊教育與輔導研究所 生死教育與輔導研究所 諮商 諮商系
諮商學系
輔導與諮商學系 諮商與輔導學系 輔導諮商學系 諮商心理學系
心理輔導與諮商學系 臨床諮商心理學系 復健與諮商學系 教育心理與諮商組 生死教育與輔導研究所
包括「心理師法」第 2 條、專技高考心理師考 試規則第 6、7 條及專技 特考第 6、7 條等,具有 參加心理師考試資格之 系所者。
性別 性別學系 性別研究所 性別教育研究所
犯罪防治 犯罪防治學系 犯罪預防系 犯罪學研究所 護理 護理系
護理學系/所/組
臨床護理 社區護理
健康照護研究所
包括「護理人員法」第 2 條及參考醫事人員檢覈 辦法(已廢止)第 6 條、
第 11 條等,具有參加護 理師、護士考試資格之 科系所者。
醫護 醫學系 護理系 護理學系 護理助產系 助產系
包括「醫師法」第 2 條、
「護理人員法」第 2 條,
參考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已廢止)第 3 條、第 6 條、第 11 條等,具有參 加醫師、護理師、護士 考試資格之科系所者。
職能治療 職能治療系 職能治療學系
包括「職能治療師法」、
參考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已廢止)第 15 條等,
試資格之科系所者。
物理治療 物理治療系 物理治療學系
包括「物理治療師法」、
參考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已廢止)第 14 條等,
具有參加物理治療生考 試資格之科系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