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7.18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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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理論物理研究中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
111.06.02 110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111.06.21 第3122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07.13 發布修正第1、5、6、7條;增
訂第2、9條
第一條 為設立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理論物理研究中心(下稱本中心),以增進物 理領域之理論研究,延攬傑出優秀學者,提供優良的研究環境、氛圍及行 政支援,供成員潛力之最大發揮,而提升本校理論物理研究水準,以臻世 界一流之林,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成立。嗣因專注於物理領域,乃於一○七年 起,更名為理論物理研究中心,並接受本校楊金豹永續基金挹注運作經費。
第三條 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任期三年,由理學院院長遴選國 內外聲譽卓著之學者專家,薦請校長聘任之。理學院學術副院長為諮詢委 員會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第四條 諮詢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至少一次,以評估本中心之學術研究計畫與執 行成效。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出席 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第五條 本校物理系所(含天文物理研究所、應用物理研究所)從事理論物理研究 之專任教師均得為本中心成員。
第六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前項主任由院長自本中心成員中遴選一至二人,提經諮詢委員會同意後 薦請校長聘兼之。
第七條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得聘工作人員或計畫助理若干人,由本中心自行聘任 或由理學院相關系所協商支援。
第八條 本中心設執行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由中心主任遴選,協助中心主任 執行業務及定期開會討論本中心相關事項。
第九條 校內外其他單位之理論物理學家,經執行委員會提名,得聘為特聘講座、
研究人員或專案計畫研究人員。
前項各類人員之聘任程序及相關權利義務,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中心成員會議、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85.12.09 院務會議通過
85.12.17 第1990次行政會議通過 93.02.16 92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93.03.30 第233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12.25 103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11.07.18發布】
2 104.01.13 第284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11.23 10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12.12 第297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01.01 發布修正中心名稱、第1、4、5、6條 110.12.08 110學年度第1次中心成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