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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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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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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95.12.29 本校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及教育部訂頒「學生逕修讀博士 學位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博士班得依本辦法規定招收逕行修讀博士學 位研究生。

第三條 本校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肄 業(或相關)學系、所、學位學程副教授以上二人推薦為具有研究潛力,並同時具 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一)修業期間學業成績總平均排名在該系、所、學位學程全班(組)人數 前三分之一以內。各學系、所、學位學程得以必修科目學業成績總平均作為排名 之依據,亦得為更嚴格之規定。

(二)因其他特殊情形,經擬逕修之學系、所、學位學程評定為成績優異 者。

第四條 各系、所、學位學程學生名次之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 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系、所、學位學程,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第五條 各系、所、學位學程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不超出該系、所、

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前項名額計算後 如有小數時,以四捨五入處理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 部核定學校招生名額總量內。

第六條 學士班學生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為每年九月初開始辦理;各系所至 遲於十一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碩士班學生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第一 學期於七月廿日至七月卅一日;第二學期於一月廿日至一月卅一日辦理。惟各 系、所、學位學程亦得另訂申請時間提前辦理。

第七條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各件資料向擬就讀系、

所、學位學程提出申請,經擬就讀系所或學位學程相關會議通過,並轉呈教務長、

校長核定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一)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2)

(二)學士班歷年成績表或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表一份。

(三)副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書。

(四)學系、所、學位學程所規定應繳交之資料。

第八條 經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 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前項學生為成績優異提前一學期畢 業者,得於取得學士學位之次學期入學就讀博士班。

第九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系、所、學位學程相 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教務長核定後,得轉入(回)碩士班就讀。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前項學生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並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 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十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 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

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一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 行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十二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由教務處製訂,推薦書由各研究所自訂。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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