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0.14 發布】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
數學系系主任暨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所長選任辦法
民國 79 年 1 月 13 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 91 年 4 月 23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1 年 5 月 28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3 年 1 月 13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6 年 3 月 13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1 年 6 月 25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1 年 7 月 27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2 年 1 月 8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2 年 2 月 27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2 年 6 月 17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2 年 6 月 28 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民國 104 年 10 月 5 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4 年 10 月 8 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 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所現任系主任(兼所長)於任期屆滿或擬辭任九個月前,或已出缺 時,由現任系主任(兼所長)或代理系主任(兼所長)組成選任委員會,辦 理系主任(兼所長)選任事宜。選任委員會由系主任(兼所長)或曾任系主 任(兼所長)者及兩位專任教師共三名,並經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後組 成之,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之。選任委員會成立後一個月內,通知全體 專任教師選任事宜及投票日期。
第三條 本系所專任教授、副教授除借調及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不得擔任候 選人外,皆具被選任為系主任(兼所長)之資格。本系所支薪之全體專 任教師,皆具選舉本系所系主任(兼所長)之資格。
第四條 系主任(兼所長)任期三年,得續任一次。續任應經本系所務聯合會議 代表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之決議,並報請院長轉請校長續聘之。
第五條 選舉以無記名方式,就本系所符合第三條資格之名單中圈選至多五 人,再由選任委員會計票後,以得票數最高的二位為本系所系主任(兼 所長)候選人(得票數相同者應同時列為候選人),並完成選舉結果報 告書。若回收票數未達發出票數的五分之三時,應重新選舉。
第六條 選任委員會召集人將選任系主任(兼所長)得票之優先順序名單,選任 候選人 2 至 3 人,報請校長就中聘兼之。
第七條 現任系主任(兼所長)因重大事由,經本系所具選舉資格教師三分之二 以上連署不適任案,系主任(兼所長)即應於十日內向院長請辭主任(兼
所長)職務,並由院長報請校長指定代理系主任(兼所長)。代理系主任 (兼所長)應即辦理系主任(兼所長)選任事宜。
第八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所務聯合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