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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112學年度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新聘校長遴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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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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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蓮縣112學年度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新聘校長遴選簡章 一、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教育法及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 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二、 由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成立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會), 辦理有關遴選作業。 三、 出缺學校: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四、 公告時間:112年6月30日(星期五)至112年7月9日(星期日)公告於本 府教育處 全球資訊服務網/行政聯繫/學務管理科/體中校長遴選專區 (網址:https://www.hlc.edu.tw/home/,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網頁) 。 五、 申請表件:於112年6月30日至112年7月9日止,至本府教育處網頁下載 (網址:https://www.hlc.edu.tw/home/),並於報名時繳交;另請提供 申請表內所填寫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以供本府驗證存查。 六、 報名時間:112年7月10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 七、 報名地點:花蓮縣政府教育處二樓第2會議室(花蓮縣花蓮市達固湖灣大 路1號)。積分審查時,資料一律當場繳驗。當事人倘對其核定積分有疑義, 應於積分審查當場提出申覆。另補齊各項報名缺漏表件,應在規定期限內 完成,現場未提出申覆或未在期限內完成補件者,視同接受核定之積分, 當事人不得事後提出異議,且補件之審核毋涉積分增加事宜。另補件時間 為112年7月10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4時,補件資料請親自送達花蓮 縣政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逾期恕不受理。 八、 報名方式:應親自報名,如委託他人報名者需檢附委託書。 九、 報名資格: (一) 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條、第6條第1項或第10條之1所定資格,且 無第31條、第33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 情事者。 (二)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4條第3項、第4項規定,現職國民中小學和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 不得報名參加校長遴選。 -1-. (2) 十、 審查文件: (一) 遴選申請表1份(附件1、2)。 (二) 資績積分表1份(附件3) 。 (三) 資格證明文件(含國民身分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影本請黏於附 件2,學、經歷證明文件,最近5年成績考核通知書,所列資料正本、 影本各1份)。 【正本驗畢後歸還】 (四) 專長或特殊表現證明。 (五) 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第33條規定之情事、無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第2款(具中華 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之情事(附件4)。 (六) 學校經營計畫:請以標楷體、14號字型、行距24pt、A4格式直立橫 式繕打,以20頁為上限,並將下列各項文件資料依序備妥20份。 1. 遴選申請表,含相關證件影本。 2. 專長或特殊表現。 3. 自述服務績效:過去於服務學校所解決的問題及創新之作法。 4. 出缺學校經營理念:未來倘擔任校長,對學校之具體作法,包括辦 學理念、經營策略及行動方案、未來學校發展特色的項目與遴選學 校之未來4年中程校務發展規劃書等。 (七) 前項學校經營計畫之服務績效與出缺學校經營理念由本府函轉至出 缺學校,以供學校教師、家長委員參考,凝聚校內共識。 十一、 遴選審議項目及程序: (一) 報名作業。 1. 申請表、資績積分表、學經歷基本資料(含任用資格)、學校經營 計畫等資料。 2. 依資績積分表選出前6名參加出缺學校座談會及遴選面談。 (二) 教育處辦理出缺學校座談會。 1. 由教育處主持並邀請出缺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自由參加)與參加 人員進行溝通座談,以進一步瞭解其治校理念。 -2-. (3) 2. 座談會辦理時間、地點、程序表等將與參加人員名單一同另公告於 本府教育處網頁。 3. 參加座談會發表順序由遴選會以抽籤方式決定,每人發表時間以10 分鐘為原則,與出缺學校參加人員詢答10分鐘。 (三) 遴選面談。 1. 由遴選會就參加人員所提之書面資料及相關問題進行深度詢答。 2. 遴選面談名單及順序訂於112年7月19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公告 於本府教育處網頁,請自行上網查看,不另行通知。 (四) 綜合上述審議結果由遴選會進行議決(投票) ,遴選會應有三分之二 以上委員出席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如第一輪投 票未能取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則第一輪投票先選出得票數較 高之前2名申請人,第二輪投票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 議。 十二、 遴選會時間及地點:112年7月22日(星期六)下午2時於本府教育處二 樓第2會議室(花蓮縣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舉行,請參加遴選面談者 於下午1時30分前完成報到。 十三、 遴選結果將於本府教育處網頁公告。 十四、 參加校長遴選者,不得有請託關說之情事,違反者,喪失參加本. 次遴選資格;已經遴選會審議通過者,由本府撤銷該決議,並重新辦 理遴選。 十五、 經聘任後未於規定期限內到職者,廢止其遴選通過資格並註銷其. 聘書。 十六、 本簡章奉核定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將隨時補充修正並公告於. 本府教育處網頁。 十七、 對本簡章規定有疑義時,以遴選會解釋為準。. -3-. (4) 法規. 條文.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 第7條. 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參加校長遴選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 (107年1月30日). 六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所定資格,且無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 十三條所定情事。 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參加校長遴選;已參加者,撤銷其資格, 已聘任為校長者,撤銷其聘任。 第12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 一者,不得參加他校校長之遴選。.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條. (103年1月22日). 教育人員之任用,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經 驗、才能、體能,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當。各級學校校 長及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主管人員之任用,並應注重其 領導能力。 第6條第1項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 一: 一、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 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及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或與其相 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高級中等學校教 師至少三年,及高級中等學校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 以上。 第10條之1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曾任或現 任各級學校校長,或經公開甄選儲訓合格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4-. (5) 校長候用人員,或符合修正前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長聘任資格 者,具有同級學校校長之聘任資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已依修正 前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資格辦理校長候用人員儲訓作業者,其儲 訓合格之人員,亦同。 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設有專科部者,其校長得由原專科學校 校長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為止。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學校或董事會已依修正前第四條至前條規定資格辦 理校長遴選作業中者,其校長聘任資格得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第31條第1項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 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 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 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 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 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 -5-. (6) 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 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 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14條第3項. (110年5月26日).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應採任期制。公立學校校長一任四年,參與遴 選之現職校長應接受辦學績效考評,經遴選會考評結果績效優良 者,得在同一學校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第一任 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校校長遴 選。私立學校校長任期及連任之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定 之。 第14條第4項 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符合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資格者,其於國民中 小學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 加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之遴選。. -6-. (7) 附件1. 花蓮縣112學年度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新聘校長遴選申請表 編號: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性. 別. 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 吋 正 面 脫 帽 照 片 服務學校. 職. 是否具原住民身分. □是(請註明族別). 遴選學校.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稱 族. □否. (公) 電子信箱. 聯絡電話. (宅) (手機). 通訊地址 □ (一)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 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 (二)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及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 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符合教育人員任用 □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至少三 條例第6條第1項及 年,及高級中等學校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第 10 條 之 1 第 1 項 □ (四)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曾任或現任各級學校 (請勾選) 校長,或經公開甄選儲訓合格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校長候用人員,或符 合修正前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長聘任資格者,具有同級學校校長之聘任資 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已依修正前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資格辦理校長候用 人員儲訓作業者,其儲訓合格之人員。 教師合格證書字號 (以下填寫範例供參,請依實際情形填列) 最高學歷. 〇〇大學〇〇系(學士/碩士/博士) 〇〇大學〇〇系/所(學士/碩士/博士) -7-. (8) (以下填寫範例供參,請依實際情形填列) 〇〇立〇〇高級中學教師:. 年(800801~迄今). 〇〇立〇〇高級中學〇〇組長:. 年(820801~840731). 〇〇立〇〇高級中學〇〇主任:. 年(840801~880731). 經歷. (學)年度. 最近5(學)年度. (學)年度. (學)年度. (學)年度. (學)年度. 考核 以上1.資格文件。2.學、經歷證明文件。3.最近5年成績考核通知書。4.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所定資格,且無第31條、第33條所定之情事。確經查核無誤。 原任職單位人事簽章:. 專長或特殊表現. 申請人簽章:. 日期 合於規定. 資格不符. 年 審查人員1. 月. 日. 審查人員2. 審查人 審查結果. 員 簽章. 備註:本表請以2頁為限,請勿變動本表格式,參加遴選人員填寫資料時應將資料填寫於表格 內,並自行調整字體大小。 -8-. (9) 附件2. 花蓮縣112學年度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新聘校長遴選申請表 黏貼證件資料表. 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 (正面)黏貼處. (反面)黏貼處. 中等學校教師證影本 黏貼處. -9-. (10) 花蓮縣112學年度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新聘校長遴選資績積分表. 附件3. 姓名. 出 生 年月日. 性別. 年. 現職服務 單位 基本條件. 職. 給分 標準. 內容 獲有博士學位者. 原住民身分. 稱. 項目. 核定 分數. 分. 10 9. 年資. 積分. 高級中等學校 校長 高級中等學校 主任、秘書 國民中學校長 經歷 (最高40分) 高級中等學校 組長、科主任 高級中等學校 導師. 合計 年資. 年. 給分 標準. 每滿1年 2分 每滿1年 年 1分. 2分. 最近5年考核(績)列甲等(四條一款) 每年 2分 考績 者 (核) 最近5年考核(績)列乙等(四條二款) 每年 者 1分 獲行政院核定最優人員或行政院模 1次 範公務人員者 5分 獲教育部或省府模範(優秀)公務 (教)人員獎勵或中央、省(市)級特 1次 殊優良教師、優良特殊教育人員獎 4分 勵者、校長領導卓越獎、教師教學 卓越獎、教育部師鐸獎 獲教育芬芳錄、縣(市)府模範公務 1次 獎勵 (教)人員獎勵、縣市政府特殊優良 2分 教師獎勵 辦理與教育有關業務最近5年曾獲 1次 記大功者 4分 辦理與教育有關業務最近5年曾獲 1次 記功者 2分 辦理與教育有關業務最近5年曾獲 1次 嘉獎者 1分. 分 分. 分 經歷採計高級中等學校各處室主任之歷練,每一主任職務應至少. 分. 任職滿2年,始予採計。曾擔任2處室主任加1分、擔任3處室以上 分 主任加2分,最高2分。(請臚列擔任各處室主任名稱). 分. 分. 分. 分 二、左列3項合計最高15分。. 分. 1分. 一、國外學歷以經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查證認 定屬實者為限。 分 二、研究所40學分進修班以教育部委託大學校院研究所開辦之教 師在職進修班(含暑期班、週末班、夜間班及巡迴班)為限。 三、採最高1項計分。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6條或第6條之1所訂之高級中等學校一 級單位主管學校行政工作年資,或100年11月15日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修正條文施行前原條文第6條或第7條所訂基本條件 年資,每滿1年給3分(含合於規定之高級中等學校秘書年 資)。 二、私立學校校長年資,以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6條或第6條 之1所訂資格,或100年11月15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條文 分 施行前具有原條文第6條或第7條所訂資格之年資始得採計。 三、綜合高級中學學程主任年資比照高級中等學校科主任年資採 計為積分年資。 四、上開得予採計年資,以編制內年資為準。 五、同一時間具有兩種經歷時,僅採計其中1項經歷。. 分. 年. 說明. 合計 分數. 積分. 每滿1年 3分. 擔任高級中等 2處室: 學校2處室以上 主任 3處室以上:. 體育專長項目 專長 (最高5分). 自填 分數. 12. 獲有學士學位者. 申請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15. 獲有碩士學位者 學歷 (最高15分) 修滿研究所40學分結業者. 合計. 日.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6條或第10條之1所定資格,且無第31條及第33條規定情事者。. 積分項目. 服務成績 (最高40分). 月. □是(請註明族別) 族 □否. 分. 本項僅採計年終考績(核),另予考績(核)不予採計。. 分. (採計方式:往前推算5年). 次 分 次 分. 一、模範公務(教)人員及特殊優良教師獎勵,均以最多採計一次為限。. 次 分 次 分 次 分 次 分. 個人參與縣(市)級以上體育競賽相 關事蹟. 1次 1分. 次 分. 體育相關科系畢業. 1分. 分. 分 分. 2分. 分. 帶隊參賽經驗. 1次 1分. 次 分. 左列3項合計最高15分。 (採計期間:107年7月10日至112年7月9日). 分. 分 專任運動教練證書. 分. 分 左列4項合計最高5分。. 1.經歷積分採計至112年7月31日。 2.服務成績積分採計至112年7月9日。. 最高以100分為限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10 -. 審查人員簽章:. (11) 附件4. 花蓮縣112學年度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新聘校長遴選 切結書 本人切結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無公務人 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第2款(具中 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之情事。. 以上切結如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立 切 結 書 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表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只針對本次遴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 理及利用,不做其他使用。. - 11 -. (12) 報名委託書 本人擬報名參加「花蓮縣112學年度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新聘 校長遴選」,因故無法親自前往報名,特全權委託 先生/ 女士(身分證統一編號 )代為報名,並完全接受遴選 單位審查結果,絕無異議,特立此委託書為憑。 此 致 花蓮縣政府 委託人: 委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委託人聯絡電話: 受託人: 受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受託人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親自簽章). (簽章). 年. - 12 -. 月. 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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