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共 3 頁。
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補充規定
102 年 4 月 29 日南市教中(二)字第 1020281706 號函頒 106 年 3 月 28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60307818 號函修正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高 級中等學校校長(以下簡稱校長)遴選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局為辦理本市校長遴選作業,應設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委員 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由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 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臺南市政府人事處處長兼任,餘由下列人 員組成之:
(一)教育局代表二人。
(二)學者專家四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四)與本市同級並合法立案之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
(五)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為浮動 委員。
前項第二款之學者專家,由本局就教師組織、家長團體、高中職校長團 體及設有教育系所之大學推薦二倍以上人數之參考名單中擇聘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於辦理該校校長出缺之遴選、連 任或延任時,始具委員資格。教師代表應由學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投票 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家長代表應由學校班級家長代表選 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代表人數四分之一。
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自起聘日至當年度校長遴選工作完成為止,但校長有不 適任之評定作業時,得就最近一任遴選委員予以續聘,任期至是項作業完 成為止。
委員得連任,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四、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局長指定人員兼任,綜理本委員會業務,
並置幹事二至三人,均由本局人員兼任。
五、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則由 副主任委員擔任之。
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 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決議,委員有第十七點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第 2 頁,共 3 頁。
六、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校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及其相關審議事項。
(二) 校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之審議事項。
(三) 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四) 本項第二款、第三款以外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之浮動委員於審議前項第一款事項時,不得參與。
七、委員會辦理高中校長遴選作業順序如下:
(一) 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申請首任校長遴選作業。
(二) 連任期滿並於一年內屆齡退休校長延任遴選作業。
(三) 任期屆滿八年之現職校長申請延任及任期屆滿四年辦學績效優良之現職 校長申請連任遴選作業。
(四) 連任屆滿八年辦學績效優良之現職校長申請參加他校遴選作業。
(五) 任期屆滿四年或連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辦學績效優良之現職校長申請 參加他校遴選作業。
(六) 其餘符合資格者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作業。
八、校長遴聘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如因情況特殊或無人申請參加遴選,或 申請者已被遴選為其他學校校長,本局得徵詢符合資格者,推薦為該校校 長人選,並經委員會決議行之。
九、校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本局指派適當人員代理至遴選新任校長 到任日止。
十、校長任期年資,均計算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為準,未滿一年之年資,以一 年計。
十一、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校校長 之遴選。
十二、參加校長遴選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所定資格,且無第三 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
十三、出缺學校新任校長遴選方式如下:
(一)初選:資料審查(含服務績效)。
(二)複選:口試(面試)。
十四、校長出缺名單及遴選作業時間依本局另訂之遴選作業簡章辦理,並公開 徵求校長人選。
參加校長遴選者,應於期限內檢送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連任者:申請表。
(二)申請調任或新任者:申請表、學校經營計畫書、參加遴選學校重
第 3 頁,共 3 頁。
大校務議題策略(含辦學理念)簡報。
十五、出缺學校校長人選由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行之,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選出之校長,由本局報請市長聘任之。
十六、校長遴選及考評之委員名單、處理過程,在遴選或考評結果未發布前,
參與之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
十七、委員會委員審議有關本人或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與姻親或曾有此親屬 關係者,及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委員會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 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委員會決議前,
向委員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向本局聲明不服,本局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 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委員會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 申請迴避者,應由委員會主席命其迴避。
委員會主席有前項情形時,由本局命其迴避,並由委員會委員互推一人 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