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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校長遴選及聘任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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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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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校長遴選及聘任作業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實驗學校)校長遴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驗學校校長遴選作業辦理項目如下:

(一)設立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

(二)公告當年度學校校長遴選簡章。

(三)公告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及出缺之學校名單。

(四)召開遴委會會議。

(五)辦理各階段遴選作業。

(六)公告遴選結果,並由教育局依法定程序報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聘任 之。

三、教育局辦理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校長遴選應召開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 會)。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遴聘組成之:

(一)教育局代表四人。

(二)實驗教育之專家或學者代表共四人。

(三)具有辦理實驗教育經驗之學校校長或主管代表三人。

(四)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教師代表二人。

(五)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代表二人。

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教育局按身分別依前項規定遞補之。

遴委會於遴選作業結束後應即解散。

遴委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 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四、遴委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

遴委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主管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遴委會業務並為 發言人;置秘書若干人,由教育局指派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五、教育局遴聘遴委會委員時,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六、實驗學校各階段遴選作業程序原則如下:

(一)第一階段遴選:辦理任期屆滿校長申請連任審議。

(二)第二階段遴選:辦理任期屆滿未申請連任之現職校長、未獲連任及連任任期屆滿 二分之一申請轉任校長之遴選審議。

(三)第三階段遴選:辦理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資格之一者申 請校長出缺學校遴選審議。其中參與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階段者,須符合國民 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所訂定須經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合格,

並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發給證書,取得參加校長遴選資格之規定。

實驗學校各年度依上開遴選作業程序辦理,並得視當年度學校出缺情形,由遴委會討論 決定之。

第一項各階段遴選辦理完成後,仍有校長出缺學校時,遴委會得徵詢合於各該學層校長 任用資格或曾任校長者同意,依本要點之作業程序推薦為該校校長人選。

第一項各階段於辦理遴選審議後,教育局即公告該階段遴選結果,及次一階段出缺學校 名單。

有關國民中學改制為完全實驗中學或實驗高級中學遴選作業程序依本要點第八點規定。

七、本市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轉型之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學校,其校長任期併計 轉型前之任期計算。

八、本市實驗國民中學改制為完全實驗中學或實驗高級中學第一任校長遴選作業程序原則如 下:

(一)第一階段遴選:辦理完全實驗中學或實驗高級中學籌備處主任申請遴選審議。

(二)第二階段遴選:辦理任期屆滿未申請連任之現職校長、未獲連任及連任任期屆滿 二分之一申請轉任校長之遴選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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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階段遴選:辦理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資格之一者申 請校長出缺學校遴選審議。

九、遴委會召開遴選會議時,應參考下列資料進行審議:

(一)教育局對於現職校長辦學績效評核之評鑑報告(視導資料、績效評鑑資料等)。

(二)候用校長之儲訓評量考核資料。

(三)校長候選人提供之申請文件。

(四)校長候選人列席說明之內容。

(五) 依第十一點第二款規定之實地訪評報告或說明。

遴委會不得受理前項各款以外之資料。

十、校長候選人之規範如下:

(一)不得對其他校長候選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二)不得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十一、遴選委員參與校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詳閱遴選及候選人之各項資料及參酌遴委會面談情形,對每位校長候選人之品德 操守、辦學理念、學校經營方案等進行廣泛深入了解,並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 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遴選委員必要時得推選組成訪視小組,並作成實地訪評報告或說明。

(三)不得接受校長候選人、遴選委員或其他人員為校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關說等相 關活動。違反者,由教育局依程序解聘之。

(四)不得單獨或聯合召開記者會,所有資訊之發布,一律由遴委會執行秘書負責之。

違反者,由教育局依程序解聘之。

(五)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遴委會討論審議。

十二、新設實驗學校籌備處主任之遴選,除第八點外,準用本要點之其他規定。

前項實驗學校第一任校長由籌備處主任擔任。

十三、遴選作業有關校長出缺學校名單、申請作業、遴選結果、作業日程及其他相關事宜,

由教育局適時以公函並於教育局網站公告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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