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機關
代 號:11499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退)保同意書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詳閱以下說明再行選填:
一、被保險人因育嬰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續保」或「退保」,並自 留職停薪生效日起 60日內填具同意書一式2 份,1 份由要保機關存查,1份由要保 機關併同異動名冊送公教保險部辦理。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二、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滿之日,接續於同一要保機關以同一事由(即同一子女)辦理 留職停薪或延長留職停薪期限時,不得變更原選擇之續(退)保方式。
三、選擇續(退)保之保險權益:
(一)選擇續保者:
1、僅須繳納自付部分保險費,並得選擇按月或遞延3年繳納。
2、留職停薪期間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
3、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得請領保險給付。
(二)選擇退保者:
1、 停止繳納保險費,日後不得要求補繳留職停薪期間之保險費改辦續保。
2、 留職停薪期間無保險年資。
3、 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不得請領保險給付。
四、選擇續保之被保險人,續保期間同時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應自重複加保之日 起 60 日內,申請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並得退還其所繳之保險費;
退出後不得再選擇加保。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者,其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
不予給付;該段年資除得併計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之條件外,亦不予採認;其 所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
五、選擇續保之被保險人,逾 60 日未繳納其應自付保險費,或未繳納依法遞延繳納之自 付部分保險費者,應溯自未繳納保險費之日起,視為退保。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 生保險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
被 保 險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嬰 兒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留 職 停 薪
起 訖 日 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選 擇 續 ( 退 ) 保 □ 續保 □ 退保 保 險 費 繳 納 方 式
( 退 保 人 員 免 填 ) □ 按月 □ 遞延
立 同 意 書 人 : (簽名或蓋章)
聯 絡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服務機關(構)學校 :
填 寫 日 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