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中譯本)
前言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於本協定個別稱為「一方」或 共同稱為「雙方」);
認知雙邊經濟合作有助於推動貿易和投資;
有意加強雙邊有利的貿易關係及投資;
認知此經濟合作協定(以下稱「本協定」)有助於提升雙方的緊密連結程度;
同意以下條款:
闡釋
本協定中,未明確規定或相反陳述時:
“低價”指的是:
(a)
中華民國(臺灣),依“中華民國(臺灣)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第
3
條規定,價值不超過新臺幣12,000
元;和(b)
史瓦帝尼王國,依史瓦帝尼王國1971
年海關稅法附表4
規定。第
I
章
2
初始條款
第
1
條 宗旨基於雙邊經濟合作可加速貿易及投資之催化角色之認知,雙方加入本協定,
並藉由不同的方法追求環境保護及維護,以及拓展新的經濟、貿易及投資領 域,以確保永續發展。其中方法包括推動合作及人員交流、本協定所規定之 其他方式,或經雙方同意之合作模式。
第
II
章 雙邊合作第
2
條 經濟合作計畫為了提升生活水準,達到充分就業及創造大量且穩定成長的實質所得和有 效需求,雙方同意以下經濟合作計畫:
(a)
貿易合作(i)
雙方重申在「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下稱世界貿易組織協 定)下之權利及義務,特別是「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及「食品安全檢 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ii)
雙方應於標準化、度量衡、符合性評鑑、品質基礎建設等領域進行合作,增進相互瞭解並促進經貿關係,進而消除技術性貿易障礙。
(iii)
雙方應在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方面合作,以保障人類、動物及植物之生存。
3
(iv)
雙方將合作解決供給面的限制,以增加雙方在產業競爭力。此種合作包括但不限於創新、生產、科技、銷售、行銷及金融等領域。
(v)
為維持經濟永續發展、促進成長及繁榮、增加財富及福祉之目的,中華 民國(臺灣)政府將在本協定生效時,取消本協定附件I
「中華民國(臺 灣)貨物清單」所列貨物之關稅,但保留粗製糖及精製糖(附件I-A)
、 天然蜜(附件I-B)及酪梨(附件 I-C)之每年採用關稅配額措施。
(b)
投資合作(i)
雙方應要求其指定之機構與中華民國(臺灣)投資者舉行定期諮商,以 協助其解決相關投資問題或障礙及提供投資誘因,包含但不限於穩定 之電價、改善廠房之設備維修品質。(ii)
史瓦帝尼王國政府承諾應不定期提供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其參與非洲經濟整合之資訊,包含第三方提供之新興市場進入機會,並應協助中華 民國(臺灣)政府以史瓦帝尼王國作為基地,加強在非洲經濟之投資。
(c)
加工出口區合作計畫中華民國(臺灣)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應對史瓦帝尼經濟特區進行管理經 驗交流、研究與發展及提供培訓計畫。
(d)
技術合作(i)
雙方應建立技術合作機制,以發展農業、觀光、環境、教育、資訊及通 訊科技、公共衛生及醫療等主要領域,包括農產品加工、能源、礦產、衛生醫療、職訓教育及其他推動項目。
(ii)
雙方將鼓勵發掘具投資潛力部門及發展農工業活動群聚之相關研究。(e)
人員交流與合作雙方應建立專業領域人員之交流合作機制,以提升彼此經濟成長及發 展。為此目的,雙方得透過下列方式進行合作:
4
(i)
派遣專家學者互訪,以提供發展特定產業鏈之相關協助;(ii)
於雙方同意之產業合作領域,以研習、經驗分享、諮詢及專業訓練等型態進行人員交流。
第
III
章 投資促進及保障第
3
條 投資促進1.
雙方認知到藉由推動跨境投資流動與技術移轉等方式,以達經濟成長 及發展之重要性。為增加投資流動,締約雙方得透過下列方式進行合 作:(a)
資訊交換,包括具潛力領域與投資機會、法律、法規,以提高對投資環 境的認識;(b)
鼓勵及支持投資促進活動,例如投資會議、展銷、展覽及投資促進團等 投資促進活動;(c)
討論洽簽雙邊投資促進及保障協定的可能性,以促進投資流動和技術 移轉;以及(d)
發展由私部門基於商業考量,進行投資的機制。2.
雙方認知投資促進之目的應符合各自國內法規。第
IV
章 關務程序及合作
5
第
4
條 原產地規則為達到本協定第
2
條第(a)款第(v)目之貿易合作,本協定附件I「中華民國
(臺灣)產品清單」之進口貨品須符合本協定附件
II
原產地規則之規定。第
5
條商業樣品及印刷廣告品之免稅進口
各方應授予來自另一方領域之低價商業樣品和印刷廣告品免稅進口。
第
6
條 關稅估價1.
雙方就相互貿易適用之關稅估價規則,應遵循1994
年關稅及貿易總協 定(GATT)第7
條執行協定(世界貿易組織關稅估價協定)。2.
雙方應就達到關稅估價相關議題之共同方法進行合作。第
7
條 關務程序便捷化雙方應針對原產貨品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以便利關務程序。
第
8
條 關務合作
6
雙方承諾將致力於發展關務合作機制,以確保貿易條款得以落實。為此目的,
雙方應就關務事務建立對話機制,並互相提供協助。
第
V
章 貿易救濟第
9
條反傾銷、補貼與平衡措施
雙方就反傾銷以及與補貼有關之平衡措施之實施,應遵循各自法律,而該等 法律應符合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規定。
第
10
條 防衛措施雙方有關防衛措施之權利及義務,應遵循
1994
年GATT
第19
條及世界貿 易組織防衛協定。第
VI
章 智慧財產第
11
條 智慧財產為遵守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權利及義務,雙方同 意:
(a)
提升智慧財產權對於促進貨物與服務貿易、創新,以及經濟、社會與文
7
化發展之重要性;
(b)
提升智慧財產權之有效保護、執行及維護;及(c)
認知就受保護之標的,達成智慧財產權人之權利、使用人合法利益及公 眾廣泛利益間公正平衡之必要性。第
VII
章 透明化 第12
條公布
各方應立即公布與本協定有關之法律、法規、程序及一般性適用之行政決定。
第
VIII
章 最終條款 第13
條例外
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任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 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
14
條 聯合委員會1.
本協定特此成立聯合委員會。
8
2.
聯合委員會由中華民國(臺灣)經濟部部長及史瓦帝尼王國商工暨貿易 部部長或其指定之代表組成。3.
聯合委員會的職責包含:(a)
促進本協定有效管理及執行;(b)
促進雙方定期溝通及諮商;(c)
應一方要求促進資訊交換;(d)
定期檢視進一步移除中華民國(臺灣)及史瓦帝尼王國間貿易障礙的可 能性;(e)
於本協定生效後6
個月內定義技術性合作之優先部門,並要求雙方各 自有關當局確定特定計畫及建立實施相關機制。4.
聯合委員會應建立其程序規則。5.
聯合委員會應為本協定之任何目的成立小組委員會。第
15
條 生效本協定應在雙方透過外交管道正式通知完成國內生效必要程序後
30
日生效。第
16
條 其他條款1.
任一方得透過外交管道以書面通知另一方,告知其終止意圖後一年,終 止本協定。2.
雙方得隨時透過外交管道基於雙方書面同意而修正本協定。
9
3.
本協定應包含附件及其內容,以及未來根據本協定同意的所有法律文 件。4.
締約各方應指定並通知另一方聯絡點以促進雙方就本協定所涉內容之 溝通事宜。應另一方之要求,另一方之聯絡點應指明負責相關事宜之機 關或人員,並於必要時,協助促進與要求方之溝通。本協定以英文作成,於
2018
年6
月8
日在臺北簽署。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其政府充分授權,爰於本協定簽署,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臺灣) 政府代表 史瓦帝尼王國政府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沈榮津 Jabulani C. Mabuza 經濟部部長 商工暨貿易部部長
10
附件
I
中華民國(臺灣)產品清單
HS Code
產品敘述02011010
特殊品級屠體及半片屠體牛肉,生鮮或冷藏02011090
其他屠體及半片屠體牛肉,生鮮或冷藏02012010
特殊品級帶骨四分之一屠體牛肉及切割肉排(胸側肉、背脊肉、腰脊肉、上腿肉),生鮮或冷藏
02012020
特選級或精選級肉牛切割之帶骨牛腩、牛腱,生鮮或冷藏02012090
其他帶骨切割牛肉,生鮮或冷藏02023090
其他冷凍去骨牛肉02031200
帶骨之豬腿肉、肩肉及其切割肉,生鮮或冷藏02031919
其他去骨豬肉,生鮮或冷藏02032100
冷凍屠體及半片屠體豬肉02032200
冷凍帶骨之豬腿肉、肩肉及其切割肉02062100
冷凍牛舌02062200
冷凍牛肝03011100
觀賞用魚,淡水03019400
大西洋及太平洋黑鮪03019500
活南方黑鮪03019929
其他活魚03023900
其他鮪魚(鮪屬),生鮮或冷藏03024400
鯖魚,生鮮或冷藏03024600
海鱺,生鮮或冷藏03061429
其他未燻製蟹類,冷凍03061600
冷凍北極甜蝦及蝦,包括燻製03074210
活、生鮮或冷藏墨魚03077110
蛤、鳥蛤及赤貝,苗03081110
海參苗04090000
天然蜜07039000
韮蔥及其他蔥屬蔬菜,生鮮或冷藏07061000
胡蘿蔔及蕪菁,生鮮或冷藏07081000
豌豆,生鮮或冷藏07082000
豇豆、菜豆,生鮮或冷藏07089000
其他豆類蔬菜,生鮮或冷藏
11
中華民國(臺灣)產品清單
HS Code
產品敘述07099300
南瓜(南瓜屬),生鮮或冷藏07102200
冷凍菜豆、豇豆07142010
甘藷,生鮮、冷藏或乾07142020
冷凍甘藷08026100
夏威夷果,帶殼者,鮮或乾08026200
夏威夷果,去殼者,鮮或乾08027000
可樂果,無論是否去殼或去果皮,鮮或乾08029090
其他食用堅果,無論是否去殼或去果皮,鮮或乾08044000
酪梨,鮮或乾08051020
鮮橙(每年3月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進口者)08051030
乾橙(每年3月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進口者)08054091
其他葡萄柚(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進口者),鮮或乾13022000
果膠質、果膠脂、果膠酸鹽類17011200
甜菜糖,不含添加香料或色素者17011300
符合本章目註2規定之甘蔗糖17011400
其他甘蔗糖,不含添加香料或色素者17019910
方糖17019920
冰糖17019990
其他精製糖17029011
麥芽糖17029012
化學級純麥芽糖17029020
焦糖17029030
人造蜂蜜17029040
化學級純葡萄糖,糖度至少達99.5%者17029090
其他,包括轉化糖與其他糖及糖漿混合物,在乾燥狀態下含果糖重量50%者
17041000
口香糖,不論是否外包糖衣17049000
其他糖食(包括白色巧克力),不含可可者19011000
嬰兒或幼童調製製品,供零售用19012000
供製作第1905節烘製食品用之混合料及麵糰20011000
以醋或醋酸調製或保藏之黃(胡)瓜及小黃瓜20019012
以醋或醋酸調製或保藏之洋蔥20019019
其他以醋或醋酸調製或保藏之蔬菜
12
中華民國(臺灣)產品清單
HS Code
產品敘述20079910
檄樹果醬20079990
其他屬第2007節之貨品20082000
其他方式調製或保藏之鳳梨20083000
其他方式調製或保藏之柑橘類水果21039090
其他第2103節所屬之貨品121069051
供食品製造用,不攙酒精之化合配製品22071010
供化學反應合成製造化學產品之工業用未變性之乙醇(酒精),酒精強度(以容積計)在80%或以上者
22071090
其他未變性之乙醇(酒精),酒精強度(以容積計)在80%或以上者
22084000
蘭姆酒及蒸餾發酵甘蔗製品而得之其他酒23099010
魚溶漿23099090
其他調製動物飼料27011900
其他煤27012000
煤磚、煤球及煤製類似固體燃料28363000
碳酸氫鈉(小蘇打)29163100
苯甲酸(安息香酸)、其鹽類及酯類29181400
檸檬酸29211900
其他非環一元胺及其衍生物;其鹽類33021010
以芳香物質為基料,用以調製飲料之酒精製品,含酒精強度以容積計超過0.5%者
33021090
其他供食品或飲料工業原料用之芳香物質混合物及以一種或以上此類芳香物質為基料之混合物(包括醇類溶劑在內)
33029000
其他工業原料用之芳香物質混合物及以一種或以上此類芳香物質為基料之混合物(包括醇類溶劑在內)
34011100
供盥洗用(包括含藥物製品)肥皂及有機界面活性產品及調製 品,呈條、塊或壓成其他形狀者,及紙、填料、氈呢及不織布,
經以肥皂或清潔劑浸漬、塗佈或被覆者
34011900
非盥洗用肥皂及有機界面活性產品及調製品,呈條、塊或壓成 其他形狀者,及紙、填料、氈呢及不織布,經以肥皂或清潔劑 浸漬、塗佈或被覆者
34012090
其他形狀之肥皂
1 在此闡明,“其他第 2103 節所屬之貨品”包括醬汁及其調製
13
中華民國(臺灣)產品清單
HS Code
產品敘述34013000
供清洗皮膚用之有機界面活性劑產品及調製品,呈液狀或乳霜狀且為零售包裝者,不論是否含肥皂
34060000
蠟燭、小蠟燭及類似品38249999
其他化學或相關工業之未列名化學品及化學製品(包括天然產品混合物)
39231010
塑膠製箱子、盒子、籃子及類似品,其形狀或適合供運輸或包裝半導體晶圓或網線
39231090
其他塑膠製箱子、盒子、籃子及類似品39232100
聚乙烯袋(包括錐體)44011100
針葉樹類薪材,呈圓木段、木塊、木枝、木束或類似形狀者44011200
非針葉樹類薪材,呈圓木段、木塊、木枝、木束或類似形狀者44031100
針葉樹類原木,不論是否去皮、去邊材或粗鋸角材,經油漆、染色劑、木焦油或其他防腐劑處理者
44031200
非針葉樹類原木,不論是否去皮、去邊材或粗鋸角材,經油漆、染色劑、木焦油或其他防腐劑處理者
44041000
箍木;木劈柱;木椿、欄柵及木柱削尖,但未經縱面鋸開者;
木棒經簡單整修尚未車圓、彎曲或另行加工,適於製造手杖、
傘柄、工具把手及類似品;削(切)木片及類似品,針葉樹類
44042000
箍木;木劈柱;木椿、欄柵及木柱削尖,但未經縱面鋸開者;
木棒經簡單整修尚未車圓、彎曲或另行加工,適於製造手杖、
傘柄、工具把手及類似品;削(切)木片及類似品,非針葉樹 類
44071100
松類木材,經縱鋸或縱削、平切或旋切,不論是否經刨平、砂磨或端接,其厚度超過6公厘者
44071200
杉類及雲杉類木材,經縱鋸或縱削、平切或旋切,不論是否經刨平、砂磨或端接,其厚度超過6公厘者
44072900
其他熱帶樹類,經縱鋸或縱削、平切或旋切,不論是否經刨平、砂磨或端接,其厚度超過6公厘者
44091000
針葉樹類木材(包括用於拼花地板但未裝配之木條及飾條),
沿著任何材邊及材面作連續型鉋或類似加工,(已製舌榫,槽 榫,嵌槽口,去角,製V型接口,製連珠,成型,製圓邊或類 似加工),不論是否經刨平、砂磨或端接。
44101100
木製粒片板,不論是否用樹脂或其他有機膠合劑膠合者
14
中華民國(臺灣)產品清單
HS Code
產品敘述44140000
木框,供畫像、相片、鏡子或類似品之用44152000
木製墊板、箱型墊板及其他承壓木板;木製墊板圍框44211000
木衣架46021100
編籃及其他編結品,以竹製之編結材料直接編製成形者,或以竹材製之第4601節所屬貨物製成者
46021200
編籃及其他編結品,以籐製之編結材料直接編製成形者,或以籐材製之第4601節所屬貨品製成者
46021910
草包46021990
編籃、柳條製品及其他編結品,以其他植物材料製之編結材料 直接編製成形者,或以其他植物材料製之第4601節所屬貨品 製成者;絲瓜絡製成之物品
46029000
編籃及其他編結品,以其他編結材料直接編製成形者,或以其他材料製之第4601節所屬貨品製成者
49019910
美術作品重製或複製者49019990
其他書籍、小冊、傳單及類似印刷品,非單頁者52030000
初梳或精梳之棉花57021000
「凱利姆」、「沙馬克司」、「卡拉麥尼」及類似之手織小地毯57022000
椰殼纖維(棕)製之覆地物57023100
羊毛或動物細毛製其他梭織地毯及其他覆地物,具有毛簇結構,尚未完成者
57023200
人造紡織材料製其他梭織地毯及其他覆地物,具有毛簇結構,尚未完成者
57023990
其他紡織材料製其他梭織地毯及其他覆地物,具有毛簇結構,尚未完成者
60062200
棉製染色其他針織品或鈎針織品61046220
棉製女用或女童用連兜背帶式工作褲,針織或鉤針織者61091000
棉製T恤衫、汗衫及其他背心,針織或鈎針織者61099010
羊毛或動物細毛製T恤衫、汗衫及其他背心,針織或鈎針織者61099020
人造纖維製T恤衫、汗衫及其他背心,針織或鈎針織者61099030
絲或廢絲製T恤衫、汗衫及其他背心,針織或鈎針織者61099090
其他紡織材料製T恤衫、汗衫及其他背心,針織或鈎針織者62034210
棉製男用或男童用長褲、膝褲及短褲62034310
合成纖維製男用或男童用長褲、膝褲及短褲
15
中華民國(臺灣)產品清單
HS Code
產品敘述62044910
絲或廢絲製女用或女童用洋裝62044990
其他紡織材料製女用或女童用洋裝62046210
棉製女用或女童用長褲、膝褲及短褲62046911
絲或廢絲製女用或女童用長褲、膝褲及短褲62069000
其他紡織材料製女用或女童用上衣、襯衫及短衫62113200
棉製其他男用或男童用衣服63053300
其他,聚乙烯或聚丙烯扁條或類似品製包裝用袋69111000
瓷製餐具及廚具69119000
其他家庭器皿及盥洗室用具,瓷製69120010
瓷器除外,餐具及廚具69120090
瓷器除外,其他家庭器皿及盥洗室用具70042000
拉製或吹製之片狀玻璃整塊著色(整體著色者)、不透明、閃爍或具有吸收、反射或不反射層
71131100
銀製首飾及其配件,不論是否鍍上或被覆以其他貴金屬71131900
其他貴金屬製首飾及其配件,不論是否鍍上或被覆以貴金屬71132000
被覆貴金屬之卑金屬製首飾及其配件71171100
卑金屬製袖扣及飾鈕,不論是否鍍貴金屬71171900
其他卑金屬製仿首飾,不論是否鍍貴金屬71179000
其他材料製仿首飾84183090
其他臥式冷凍櫃,容量不超過800公升者84185010
其他超低溫(攝氏零下70度及以下)冷凍櫃84185090
其他供貯藏及展示用配備(櫃、櫥、展示台、展示箱及類似品),裝有冷藏或冷凍設備
84813000
止回(不回流)閥94036010
其他木製家具,未經任何塗裝者94036090
其他木製家具96071100
拉鍊,裝配卑金屬鍊齒者96071990
其他材料製拉鍊
16
附件
I-A
史瓦帝尼王國生產之粗製糖及精製糖之關稅減免,設有年度免關稅配額。粗
製糖每年
5
萬3,000
公噸,精製糖每年2
萬8,000
公噸。超出配額的進口部分應採最惠國關稅稅率。對於屬免關稅配額內的粗製糖和精製糖,中華民國
(臺灣)海關將依史瓦帝尼王國政府核發的原產地證明書和關稅配額證明 書(TQC)(附件
I-D)核辦免關稅通關。
粗製糖及精製糖相關稅則號列如下:
粗製糖
17011400
精製糖
17019990
17
附件
I-B
對於史瓦帝尼王國生產之天然蜜之關稅減免,設有年度免關稅配額。每年
250
公噸的配額數量應適用0%關稅。配額外之關稅稅率,於 10
年內應每年減少
3.5%。對於屬免關稅配額內的天然蜜,中華民國(臺灣)海關將依史
瓦帝尼王國政府核發的原產地證明書和關稅配額證明書(TQC)(附件
I-
D)核辦免關稅通關。
天然蜜相關稅則號列如下:
天然蜜
04090000
18
附件
I-C
對於史瓦帝尼王國生產之酪梨之關稅減免,設有年度免關稅配額。每年
30
公噸的配額數量應適用0%關稅。配額外之關稅稅率,於 5
年內應每年減少3%。對於屬免關稅配額內的酪梨,中華民國(臺灣)海關將依史瓦帝尼王
國政府核發的原產地證明書和關稅配額證明書(TQC)(附件I-D)核辦
免關稅通關。酪梨相關稅則號列如下:
酪梨,鮮或乾
08044000
19
附件
I-D
第 1 聯:收貨人用聯(臺灣)中華民國(臺灣)與史瓦帝尼經濟合作協定 關稅配額證明書
證明書號碼:ET19 000000
有效期間: 由1月1日至12月31日(西元 年 (註 2)
1. 貨物輸出人名稱及地址:
2. 產品:
3. 船舶名稱:
4. 收貨人: 5. 受通知人:
6. 貨物名稱: 7. 裝載數量(公噸):
裝貨港: 卸貨港:
8. 離港日 / 提單號碼 發證日期:
9. 核發機關核章及權責人員簽名:
備註:
1.本證明書應符合中華民國(臺灣)與史瓦帝尼經濟合作協定相關規範。
2.關稅配額證明書之有效期間應以中華民國(臺灣)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所規定之運輸工 具進口日為基準。
20
附件
II
原產地規則第
I
節 一般性條款第
1
條 適用範圍本附件僅適用於本協定附件
I
中華民國(臺灣)貨物清單。第
2
條 定義 就本附件而言:(a)
「授權機構」指中華民國(臺灣)政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史瓦帝尼 王國政府稅務局;(b)
「海關」指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財政部關務署,及史瓦帝尼王國政府 稅務局;(c)
「製造」指生產或加工,包括組裝;(d)
「材料」指製造產品時使用的任何成分,原料,或零配件;(e)
「材料價格」指依據世界貿易組織關稅估價協定,核估於一方使用的非 原產材料在進口當時之完稅價格;或者,當未能知悉且無法確認者,則 指該材料在一方最早可得確認之支付價格;(f)
「節」係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的編碼(四位碼)。
21
第
II
節「原產貨品」之定義
第
3
條 一般要求 符合下列情況之產品應認定為原產於一方:(a)
依據本附件第5
條規定,在一方完全獲得之產品;(b)
依據本附件第6
條規定,供生產或加工使用之非原產材料已於一方進行 充分生產或加工;或(c)
完全使用原產於一方材料所生產之產品。第
4
條 雙邊原產累積來自一方之材料及產品倘已符合本附件所指在其中一方進行充分生產或加 工者,用於另一方貨品生產或加工時,應視為原產於另一方,不受第
3
條限 制。第
5
條 完全取得貨物 下列產品應視為於一方完全取得:(a)
於其領域內土壤、水域、海床或海底採掘之礦物或其他天然生成物質;
22
(b)
於其領域內種植與採收之植物或植物產品;(c)
於其領域內出生且飼養之活動物;(d)
於其領域內飼養之活動物取得之產品;(e)
於其領域內出生飼養動物之宰體取得之產品;(f)
於其領域內狩獵、誘捕、捕撈、或水產養殖取得之產品;1(g)
於其領域內生產過程所產生的廢料,已無法供原用途使用,而僅適於原 材料之回收;(h)
於其領域內回收之舊品,已無法供原用途使用,而僅適於原材料之回 收;或(i)
一方完全由第(a)款至(h)款所述產品或其衍生物所取得或生產之產品。第
6
條 充分生產或加工當符合下列條件者,非屬完全取得之產品視為充分生產或加工:
(a)
在一方生產或加工之貨品,其使用於製程之非原產於雙方之材料(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及不明產地之材料起岸價格不超過該貨品自ㄧ方出口之 離岸價格的百分之五十;或
(b)
該貨品是使用與該貨品歸列不同節稅號之材料所製成。
1 更準確而言,由史瓦帝尼王國籍漁船在莫三比克海域所捕撈的漁獲,應視為在史瓦帝尼王國完全取 得。此外,史瓦帝尼王國政府應提供一份所有史瓦帝尼王國籍漁船名單,該名單須經中華民國(臺灣)
政府核准。只有核准名單上的漁船捕撈的漁獲被視為在史瓦帝尼王國完全取得。若名單有任何變動,史 瓦帝尼王國應更新漁船名單並通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前述更新,該更新之漁船名單須經中華民國
(臺灣)政府核准。
23
第
7
條微末生產或加工作業 下列作業不符合充分加工標準:
(a)
為確保貨品在運輸或儲藏期間處於良好狀態而進行之保存作業;(b)
改變包裝、拆包或包裝等作業;(c)
洗滌、清潔、除塵、去除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塗層;(d)
紡織品之熨燙或壓平;(e)
簡單之上漆及磨光作業;(f)
穀物與稻米之去殼、部分或完全之漂白、拋光及上光;(g)
對糖進行上色、調味或形成糖塊之操作;對結晶糖進行部分或全部之研 磨;(h)
水果、堅果及蔬菜之去皮、去核及去殼;(i)
銳化、簡單之研磨、分離或簡單切割;(j)
過濾、篩選、挑選、分類、分級、搭配(包括成套物品之組合);(k)
簡單之裝瓶、裝罐、裝壺、裝袋、裝箱、裝盒、固定於紙板或木板及其 他簡單之包裝作業;(l)
在產品或其包裝上粘貼或印刷標誌、標籤、標識及其他類似之區別標記;(m) 產品之簡單混合,無論是否不同種類;糖與任何材料之混合;
(n)
將非原產配件構成完整產品之簡單組裝,或將產品拆卸為配件;(o)
簡單之添加水、稀釋、脫水或變性;(p)
將a)至 o)款規定的兩個或多個作業的結合;
24
(q)
動物屠宰。第
8
條包裝材料及容器之處理
在認定貨品之原產地時,專用於貨品之運送及包裝材料及容器應不予以考 慮。
與零售用貨品共同歸列稅號之包裝材料與容器,在認定貨品使用之非原產 材料是否符合稅則分類變更規定時,應不列入考慮。
如貨品適用區域產值含量規定,在計算該貨品之區域產值含量時,零售用 貨品包裝材料與容器之價值,應視實際情況認定為原產材料或非原產材料 後納入計算。
第
9
條配件、備用零件、工具及說明書或資訊資料
附隨貨品之配件、備用零件、工具、說明書或其他資訊資料與該貨品歸列 同一稅號,且不單獨開立發票,則應視為該貨品之一部分,並在認定用於 生產原產貨物之所有非原產材料不論是否經歷稅則分類改變時,不予以考 慮。
在計算該貨品之區域產值含量時,附隨貨品之配件、備用零件、工具、說明 書或其他資訊資料的價值,應依實際情況認定其為原產材料或非原產材料 後納入計算。
本條僅適用於附隨貨品且未與原產貨品分別開立發票之配件、備用零件、工 具、說明書或其他資訊資料;且該附隨貨品之配件、備用零件、工具、說明 書或其他資訊資料之數量及價值,應符合該貨品之慣例。
25
第
10
條直接運輸與直接購買
原產於出口ㄧ方且於該方直接購買,並直接運往進口一方關稅領域的貨品,
應給予優惠關稅待遇。
進口商向出口一方合法登記營業之個人取得之原產貨品應視為直接購買。
原產貨品由於地理、相關運輸、技術或經濟等因素而運經其他國家領土時均 受海關之監管(包括在過境國家暫時存放期間),應視為直接運輸。
直接運輸應適用於進口商在非締約一方展覽會或展銷會上購買的貨品,條 件是:
(a)
貨品從一方運至非締約一方舉行的展覽會或展銷會,會展期間仍受海關 監管;(b) 貨品自運輸至展覽會或展銷會之期間內,除展示外,不得供其他用途使
用。第
11
條 原產地證明原產於一方的產品進口到另一方,於提交由各方指定授權機構簽發之原產 地證明書時,即應授予本協定之優惠。
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之證明書應自簽發日起
12
個月內有效。證明書應以英文正本提交海關。
如果證明書遺失,應核發官方認證的副本。
進口貨品完稅價格未逾美金
5,000
元或等值金額者,不需檢附原產地證明 書;在此情形下,出口商需於商業發票或其他運輸單據聲明貨品原產地。
26
當海關合理懷疑原產地聲明資料的真實性時,得要求提供原產地證明書。
原產地規則實施執行程序協議(包括原產地證明書和原產地聲明的範本及 填寫說明),經雙方海關達成協議後實施。原產地證明書範本及填寫說明如 本協定附件
II-A,原產地聲明書範本及填寫說明如本協定附件 II-B。
第
12
條 行政合作各方應通知另一方授權簽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章戳樣式。
若進口一方海關或其他授權簽證機構對證明書的真實性和所載資料,或證 明書所列貨品的原產地標準有合理懷疑時,得向出口一方授權簽證機構提 出查證請求,請其提供更多或更詳細的資料。海關及其他授權簽證機構在此 狀況下,得向其在該駐地之大使館請求協助。
在下列情況下,證明書得視為無效:
(a)
海關提出查證請求之日起,六個月內未收到出口一方授權簽證機構之答 復;(b) 出口一方的授權簽證機構確認未核發證明書(即偽造)或根據無效文件
及/或虛假資料核發;(c)
根據進口一方海關調查及(或)依據向出口一方授權簽證機構提出的查 證請求所收到之資料顯示,該證明書之核發已違反原產地規則之相關規 定。在提交完整的證明書和其他請求資料前,貨品不得視為原產於出口一方。
僅於接獲出口一方授權簽證機構答復合於規定者,方能適用貨品的優惠關 稅。
27
附件II-A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原產地證明書
本證明書應由貨品出口人完整填寫在法定格式,
如有任何塗改、損毀與填寫不清均將導致本證明書失效
原產地證明書編號:
1. 出口人名稱及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2. 進口人名稱及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3. 貨品數量(含單位) 4. 貨品名稱 5.中華民國(臺
灣)稅則號別 6.適用優惠關
稅待遇之標準 7.其他標準
8. 觀察紀錄:
9. 茲聲明:
--本人對於所填報原產地證明書內容之真實 性與正確性負責;
--本原產地證明書所載貨品,係原產自本協定 締約國_____領域內,且貨品屬符合中華民國 (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經濟合作協 定之原產貨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出口人有權簽署人員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原產地申請書簽署日期 本證明書含續頁共__ _ _頁
10. 認證機關認證:
茲證明本原產地證明書所載貨品均屬符合中華 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經濟合作 協定之原產地規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認證機關簽章及有權認證人員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認證日期
28
原產地證明書填表須知
為取得優惠關稅待遇,本證明書應由貨品出口人完整填寫在法定格式,不得 有塗改、修正或寫在線中間,進口人應與進口報單一倂提示;本證明書請用 打字或列印,如需額外空間請使用本證明書之續頁。
本證明書應由貨品出口人以英文完整填寫,證明書應加蓋證明書編號,以資 辨認。
第 01 欄:填列出口人名稱、商號名稱、地址(包括完整地址、城市、國家)、 電話號碼、傳真碼傳及電子郵件。
第 02 欄:填列進口人名稱、商號名稱、地址(包括完整地址、城市、國家)、 電話號碼、傳真碼傳及電子郵件。
第 03 欄:填寫每一項出口貨品之數量及商業發票所載示之單位,該數量及 單位應與出口報單所述相同 。
第 04 欄:逐項就發票上所載各貨品詳細填寫其完整名稱,及海關進口稅則 相對應之貨名。當本證明書僅適用於單一進口貨品時,應填寫發票號碼,如 不知發票號碼,應填寫其他參考號碼,如裝運單號碼、訂單號碼或其他足以 辨識貨品之號碼。
第 05 欄:填寫第
4
欄所列各項貨品於本協定附件I
中華民國(臺灣)產品 清單之統一分類制度。(8位碼)第 06 欄:填寫第
4
欄每一項貨品適用的原產地認定標準(從A
到C)
,由 史瓦帝尼王國籍船隻在莫三比克海域所捕獲的漁類,應註明A
並提供該核 定名單船隻名稱和編號。原產地規則係指本協定附件II(原產地規則)
,如 欲享有優惠關稅待遇,每一項貨品至少需符合一種或一種以上之下列認定 標準:優惠關稅待遇之基準
A.
於該締約國領域內完全取得或生產之貨品,符合本協定附件II第5
條所 認定;B.
完全於締約國之一方或雙方領域內生產之貨品,符合本協定附件II第4
條所認定之原產材料生產;C.
於締約國一方或雙方,使用非原產材料所生產之貨品,而該材料符合稅
29
則分類變更或區域產值含量 ,符合本協定附件II第
6
條充分生產或加工 要件。第 07 欄:為了確定貨品原產地,本協定附件
II
之原產地認定標準亦可採 用(選填):累積:ACU。
微量條款:DMI。
可替代貨品:FG。
不適用者:NO。
第 08 欄:此欄位僅於有某觀察紀錄與本證明書相關時才填寫;如該貨品之 發票為第三國或非締約國營運人所開立者,出口人或生產者應填寫該營運 人之姓名、商號名稱、地址(包括完整地址、城市、國家);在證書遺失的 情況下,認證機構應在本欄中註明「副本」。
第 09 欄:此欄位應由企業授權人員簽署,並填寫本證書填寫完成及簽署之 日期。
第 10 欄:此欄位應由出口國認證機關簽章及有權人員簽署,並加蓋本證明 書日期。
30
附件
II-B
原產地聲明書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完稅價格未逾本協定附件 II 第 11 條第 5 項時採用)
1.貨品名稱 2.中華民國(臺灣)稅則號列
(8 位碼)
3. 本人聲明本文件所列之貨品係原產於史瓦帝尼王國領域內,且符合中華 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針對該等貨品之原 產地要求。
本文件所載資訊係正確詳實並由本人承擔提出此聲明之責任,本人瞭解 應為本文件中不實之聲明或重要缺漏或與本文件有關之不實聲明或重要 缺漏負責。
本人同意保存本文件之證明資料,於經要求時出示該等證明資料,亦同 意於資料更動而影響本文件之正確或有效性時,以書面通知本原產地聲 明書之所有收受人。
4. 出口商姓名、日期、簽名:
31
原產地聲明書填寫說明
本原產地聲明書應由貨品之出口商以英文清楚填寫。如提供之書寫空間不 敷使用,得另附加紙張於文件後。
第 1 欄 提供各項貨品之完整貨名,該貨名應包含足以連結發票上的 貨名之細節以及該貨品的統一分類制度貨名。
第 2 欄 提出第 1 欄所列各項貨品於本協定附件 I 中華民國(臺灣)產 品清單之統一分類制度。
第 3 欄 出口貨品聲明適用史瓦帝尼王國原產地要求。
第 4 欄 本欄應由出口商填寫、簽名並註明日期,日期應為原產地聲 明書完成並簽署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