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近年來博弈產業的發展成為全球熱門議題,環視亞洲各國,澳門成功發展博弈 事業之卓越成績受到全球矚目,新加坡也積極投入相關產業發展;於彩券業方面,

香港、中國、新加坡、日本、韓國等地發行各式彩券、運動博弈商品也見顯著成績,

臺灣依循此股風潮,除已發行之公益彩券外,更進一步推動運動彩券以及博弈產業 發展條例,但「賭博」與「博弈」間究竟有何不同,於博弈產業的發展中運動又扮 演著何種角色,值得進一步探討分析。

「賭博」一詞於普遍的認知上,指的是一種不正當的娛樂活動,這種活動進行 的目的為獲取經濟上的利益,其進行的方式係藉由對偶然、不確定的事物進行預測 而獲得(李美苓,2005)。參考教育部國語辭典對「賭博」的定義為:「以金錢作 注來計勝負的遊戲」。因此就廣義而言,凡是涉及金錢獲取或喪失之遊戲皆屬於賭 博範疇內,故舉凡各類博弈產業皆隱含有賭博之意涵。由於賭博具有其不良性,故 政府法令禁止賭博,於是在設置跟賭博活動相關產業的條款時,若出現此字眼,勢 必使這個被禁止的活動趨於正當化,故必須避開賭博的字眼(康韶芸,2008),而 使用「博弈」一詞,代表為政府所認可,合法進行之相關活動。

而於英文當中,可以指賭博行為的字彙有「gambling」、「gaming」及「betting」。

而根據牛津辭典(2006)的解釋,「gambling」可譯為賭博、打賭、賭錢、冒險和 投機,是一種以獲取金錢為目的而進行的帶有碰運氣、冒險、投機性質的遊戲;

「gaming」和前者意思相同,均指帶有投機與冒險性質的遊戲,是屬於較文言的用 法,通常用於法案名稱;「betting」則是對於不確定的事實或是競賽以金錢下注,

可譯為打賭與賭博(康韶芸,2008),研究者搜尋國外相關文獻時,發現「gambling」

大多使用於較大範疇之賭博議題討論,而「betting」則針對競賽進行遊戲時所使用。

若由賭博之具體行為加以討論,郭雙林、蕭梅花(1996)認為賭博行為主要應 具備三大要素構成:(一)賭博者,即賭博行為的主體。(二)賭具,形式各種各

樣。(三)賭彩,即賭博的標的,凡有價值之物作注者均可視為賭彩。金兌妍(2002)

表示符合賭博三要素之各項活動根據賭博者參與目的不同,又可將賭博分為廣義和 狹義兩種:(一)凡是以謀利為目的者,屬於狹義的賭博,這種賭博構成賭博罪,

屬於刑法禁止的範圍。刑法上之賭博罪為「凡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 核准而發行彩券者,亦以賭博罪論」;(二)廣義的賭博指除狹義賭博行為外,還 包括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是又有具備賭博三要素的各種活動,如政府發行公益彩券,

或立法訂定特許之各種活動。

因此研究者認為,博弈一詞代表具備賭博三要素之相關活動或產業,但受政府 透過法令及相關規定進行控管,其收益不僅止於個人所有,而是具有社會性或公益 性之特性者,整理如表 2-5 所示。

表 2-5 賭博與博弈之相異點比較

項目 賭博 博弈

合法性 不合法,未經政府所允許之活動 合法,政府特許之活動 管理 無相關管理機制 政府立法委託特許機構管理 利益形式 金錢、其他財貨或物品

(投注雙方接受即可)

僅准許金錢進行交易

投注行為 投注行為自由,投注過程中 可隨時增加或減少賭注

投注行為受法令規範,

需符合相關規定

投機性 報酬率高,返獎率可達 95% 報酬率受政府稅收、公益收支等 限制,返獎率較低

收益用途 純粹歸個人所有 除個人所有外,尚包含社會公益 或其他正當用途

安全性 低,需承擔較高風險 高,可確保投注及返獎有效性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由上述文獻可知,博弈活動的進行必須具備「賭彩」及「投注標的」的存在,

而此一標的物必須具有不確定性以及可明確判斷輸贏之特性存在,運動競賽便具有 此不確定性(uncertainty),因此極為適合做為博弈投注之標的物。

近年來由於全球媒體與行銷產業的發達,各種大型國際賽事與職業運動聯盟蓬

勃發展,成為許多民眾生活中不可或缺之重要休閒娛樂活動,因此博弈產業與運動 產業的結合便廣受眾人所矚目,運動彩券便是其中一項重要商品,由目前世界諸多 國家皆有成功發行經驗,可知博弈產業與運動產業結合是具有價值的。

在政府看待運動與博弈產業的角度上,Hoye (2008) 以澳洲政府相關政策為研 究對象指出,政府推行合法運動博弈產業大多具有下列三項目的:1、希望透過發展 完善的運動博弈相關規範進而引領競技運動的發展;2、透過完善的制度規範有效控 制非法賭博活動的發展;3、透過直接或非直接的運動博弈收益增進政府財政稅收。

而 Forrest 與 Simmons (2003) 研究指出目前英國的運動以及相關公共建設有相當程 度的助益是來自於國家彩券的發行,但不可忽視的是運動產業透過賭博取得收益,

是 否 符 合 公 平 及 正 當 原 則 ; 以 及 賭 博 介 入 運 動 時 , 是 否 會 腐 化 運 動 本 身 ? Humphreys (2008)則指出當整體運動產業價值隨著博弈發展時,事實上檯面上的合 法行為跟檯面下的非法行為是同步在增長的;且運動之所以成為理想標的物的不確 定性,也隨著經濟與利益介入後大量的統計分析而逐漸降低,因此如何在全球運動 博弈事業快速發展的環境下有效進行管理,已經成為政府單位的重要問題之一。

Forrest, Mchale, 與 McAuley (2008) 也認為隨著運動產業及博弈產業發展日趨風 行,整體博弈環境的轉變以及日益升高的利益同時也造成運動舞弊的風險隨之提 升,因此亟需透過良好的政策避免此一情況的持續惡化。

二十一世紀運動產業已經成為全球經濟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由於媒體科技 的進步、行銷宣傳手段的推陳出新,每年為運動產業創造了龐大的產業價值,而運 動博弈也在其中佔有一席之地。博弈活動與運動競賽本質上呈現相輔相成的特殊關 係,運動競賽可提供博弈產業所需精彩刺激且充滿不確定性的投注標的物,而透過 博弈產業所引來之龐大收益則可挹注運動產業發展,但隨著利益升高,不可避免的 是風險與舞弊的影響也隨之升高,使運動賽事蒙上一層陰影。因此當各界皆希望透 過博弈與運動結合創造更高收益時,千萬不可忽視其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甚至會 傷害到運動競賽最核心的價值,政府及相關主管機關必須提出有效的政策與執行方 案,避免舞弊事端的產生,才可使運動博弈真正產生正向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