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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志願服務的定義與特性

志願服務由來已久,由於服務社會觀念的發展,近十幾年來,隨著民主國家 的發展,公民素養提昇,公民社會的落實,志工議題的各種面向邁進一個更蓬勃、

專精的領域。經由多國多人的努力爭取下,聯合國終於在 1997 年,將 2001 年-千 禧後新世紀的元年,訂為國際志工年(International Year of Volunteers 簡稱 IYV),聯 合國意在使志工服務成為一個普世的討論議題和行動,來鼓勵更多人加入志願服 務的行列。

(一)、志願服務的理念

志願服務是指自願或願意參與行動,系一種自願行為 voluntary,自願行 為或行動是出於非被強迫的,自願行為的工作是不支薪的,而且自願不等 於義務(黃翠蓮、民 88)。志願工作者,簡稱志工;或稱義務工作員,簡稱義 工,兩者皆由英文 volunteer 翻譯而來,皆出自於內心的人力開發具有無限 潛能。

在蔡佳螢(民 89)的研究中,將志願服務的理念歸納如下:

1. 志願服務是出自內心的意願自由的結合,而非強迫參與的組織。

2. 志願服務的貢獻不以物質為限,而需人力的配合。

3. 志願服務是部分餘暇時間的奉獻。

4. 志願服務是輔助、擴充而非取代專任人員的工作。

5. 志願服務是須具體行動的表現,完成組織目標並促進社會進步的工作。

總之,志願服務是一種「甘願做,歡喜受」的奉獻工作,是個人內心自 由的意願參與,並以實際具體行動來參與服務社會,以利用個人餘時、餘力、

餘財、餘知來表達對社會愛意,對同胞的關懷,提供精神與物質兼有的服務,

秉持「以服務充實人生,用關懷增添溫情」的理念全力以赴。雖不是正式性 的工作,但有輔助性的能力,不具金錢的收益,以犧牲奉獻的精神來回饋於 社會。

(二)志願服務的定義

國內外學者或機構對有關「志願服務」定義甚多,摘述不同意見如表 2-1 中所示。

表 2-1:國內外學者或機構對志願服務的定義

學者或機構 定 義

社會工作辭典(民 89)

志願服務是個人本濟世的胸襟,對社會提供精神或物質 的力量,致力於改造或促進的服務。

李淑珺(民 89)

認為志願工作有四個一般定義:

1 非強迫性;2 目的在助他人;3 不求立即的,或大筆 的金錢回報;4 是工作,而非玩樂。

曾華源、郭靜晃(民 87)

志願服務是一本自由意志,發自己願,利他情操,一 種自我選擇,不被強迫的服務工作。

我國志願服務法(民 90)

志願服務乃「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 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

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 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內政部社會司(民 95)

志願服務法第一章總則第三條第一項:志願服務是民眾 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 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供獻社會,不以 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 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聯合國志工組織 (UNV)(民 95)

在 2001 國際志工年的計劃中,提出志願工作的定義有 以下三個特色:1 不以金錢為主要報酬;2 出於自願;

3 所做的工作,須對志工以外的人有所助益(IYV 網站)

張月芬(民 92)

志願服務的內涵已經比過去單純的慈善救助性質之服 務還豐富,志願服務已經被詮釋為是一種本著自由意 志、發自己願、利他情操、一種選擇性不被強迫的服務 工作

徐俊賢(民 94)

是一種個人為表達對社會積極的關懷,本自由意願非 強迫性的參與,不以報酬為目的,投入時間、知能等,

藉以達到幫助他人、服務社會、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

陳武雄 (民 93)

志願服務乃是個人秉持「甘願做,歡喜受」的理念;發 揮「助」本濟世之胸懷,利他之德操,助人之情懷,服 務之壯志;不計名利,不求回饋,志願貢獻自己之有餘,

藉以幫助他人之不足,進而致力改造或促進的一種服務 事業;其目的旨在促使群己關係更融洽,社會福祉更增 進。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綜合以上之定義可知,志願服務是志工個人追求社會公共利益所提供的服 務,其行為是源自於個人自發性的意願,濟世回饋、利他情操的服務工作,並 且不求金錢或物質報酬之個人利益為目的。

(三)志願服務的特質

依前所述志願服務理念與定義之內涵,志願服務工作的特質包括(引自 曾華源,民 87):

1.志願服務並非是謀求個人經濟利益之行為。

2.志願服務並非是外力強迫性的利他行為。

3.志願服務具有社會責任感,並為實踐社會理想或改善社會問題而表現出來的 一種積極性的社會行動。

4.志願服務並非是個人的義務性行為,而是個人行有餘力與餘時的情況下的參 與。

5.志願服務可以滿足個人的心理需求。

志願服務是一種本著自由意志,以助人、利他、不受酬的精神,採取個別 或集體的行為方式來提供服務,以表達對社會的關懷;採取個別或集體的行動 方式來提供服務,而是個人對社會責任的態度,本著自由意願,奉獻自己的時 間、精力,主動參與社會服務活動,而另一方面,在互助利他的社會價值規範 與道德良心下,每個人亦有義務協助他人(張偉賢,民 90)。

綜合而言,志願服務不分年齡、種族,大家都可以做;服務沒有時間與地點 的限制,隨時隨地都可以提供服務;服務工作無大小,對象無男女老少、貧富,

皆可依個人的能力與興趣來提供服務,是一種有彈性又利人利己的服務,集個人 之小愛力量可發揮積少成多眾志成城的大愛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