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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和-從 politeia(屬於公民的)到 res publica(公司)

漢文「共和」一詞,源於西周末葉的一個年號,但是其涵義則不只於年號,

還隱含一種特殊的行政方式與統治方式。據《史記‧周本記》記載,西元前 841 年,周厲王暴虐無道,引起國人暴動而被迫出奔,貴族召公與周公乃共同暫攝國 務十四年,並保護太子,俟厲王去世後還政於太子。攝政期間,史稱「周召共和」

66。歸納古人使用共和一詞的涵義包含有:勇於任事、共同、不獨裁、和衷共濟、

不僭越、不暴力之意。所以共和一詞,包含一組概念與實踐體制。

海通以後,日本江戶幕府末期(1845A.D.),箕作省吾撰《坤輿圖識》,就 應如何翻譯西文 republic 一詞請教大槻,漢學素養甚深的大槻根據漢文「共和」

的意義,建議譯為「共和政治」67。其後岡本監輔撰《墨西哥記》也使用「共和

66此一通說為唐開元年間張守節《史記正義》之解釋。另有一說,據《竹書紀年》記載,

則指出是諸侯入篡大統,但後來和平退出。該書略謂厲王出走後,有皇室封伯於和、名 共者,暫攝國事,想借機篡位,史稱共和時期,後因連年大旱,遂還政於太子。

67見斋藤毅著《明治のことば : 東から西への架け橋》(1997:114-6)東京,講談社。

案柏拉圖、亞理斯多德反對平民政治所提出的「混合政體」的主張,以及羅馬自然實踐 所形成的「元老院與羅馬人民」的二元混合政體,都以法律為原則,並強調階級制衡,

所以可以共治共享,是以譯為「共和」。

政治」一詞,強調政府的公共性、公平性與中立性;即政府必須為所有人的利益 服務(公益),而不能只為少數當權者的利益服務。實行共和體制的國家則稱為

「共和國」;因為西方此種政體之實踐,頗為合乎傳統儒家傳頌的「共和」之意。

在 1870 年至 1880 年間日本的自由民權運動中,「共和」開始被用來與專制 對立。自是漢字文化圈中正式用「共和」翻譯「republic」(齋藤毅:147,轉引 自金觀濤、劉青峰:267),甲午年這種用法傳入中國並流行68。當時的理解,共 和即:以人民為主體,國家為人人所共有、共享(孫文 354、265 文供社二)之 意。其實歸納起來,西方此種政體較諸傳統中國傳統共和思想另含運作時所必要 的主權在民、公民意識、公民共同參與治權之行使、立憲法治、制衡等諸要素。

當時國內論論崇尚美、法,將法國、美國都稱共和國,並將「共和」與「君 主」理解為對立的政治形態。而誤將「共和」和「民主」等同起來,未將二者區 分。黃遵憲在《日本國志》中寫道:「為守舊之說者曰:以國家二千余載一姓相 承之統緒,苟創為共和,不知將置主上於何地?」(黃遵憲.國統志三--日本國志 (第三卷):41)誤將「共和」視為與「君主」對立的政治形態。其實共和是民主 之對立;而君主國,只要有制衡存在,利益共享,如英國也可以是共和國。

王韜在 1890 年《重訂法國志略》一書中,對法國大革命之暴民政治,加以 按語曰:「共和之政,為禍之烈,乃一至於斯歟!」又是誤將法國承緒古雅典之 盧梭民主,與共和混為一體,已然完全不同於歐美原意。其實共和制的提出主要 是為了糾正「民主」之偏,並不排斥君主制或民主制,而是兼收並蓄的,例如英 國雖然君主猶存,其實是共和國。「共和」的核心內容在於「共治與利益共享」,

核心形式在於「法治」與「制衡」。柏拉圖與亞里斯多德所主張的共和,方法就 是混合政體,蓋混合政體便於制衡而可落實法治,然後可以共享。

68中國最早使用此詞則為黃遵憲1887 所寫的《日本國志》,以及王韜1890 年所寫的《重 訂法國志略》。其後孫文於1895 年3 月4 日及4 月17 日,與日本駐香港領事談話說,

將來起義成功後,「使兩廣東獨立成為共和國」,自始「共和」一詞逐漸為華人所習用。

(馮天瑜,2002〈革命、共和:清民之際政治中堅概念的形成〉《武漢大學學報‧人文 科學版》第一期第 11 頁)。唯當時國人對共和之關注點側重在其制度面的建構,而忽 略支撐制度的主權在民、法治、制衡等概念及相關社會文化的培育。

源於古希臘的所謂「共和」思想,主要是學者對當時對古雅典當時流行的 democracy 體制的不滿所提出。為了對民主的實踐所造成雅典城邦的危機找出路,

柏拉圖寫了一本書,名 politeia(πολιτεία),意為「政府論」,柏拉圖認為政治技 藝是照料靈魂的藝術,書中討論「理想的政府體制」,主張哲君之治;由於太浪 漫理想,漢譯為「王制」,或譯為「理想國」,後譯為《國家篇》。在《王制》第 8-9 卷中,柏拉圖主張「哲君」。

但後來在所著《法律篇》第 3 卷中,柏拉圖放棄想像的哲君;主張以法律為 治。在論及政體問題時,認為斯巴達的強大和穩定,歸於萊庫古(Lycurgus)所 創立的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三者混合的政治體制的優越。他主張對平民政體

(democracy)加以節制或限制,才能達到共治共享的目的。他說波斯由於君主 獨裁而衰落;雅典則由於實行民主而衰落。因而,書中主張推行寡頭政體和民主 政體相混合的政體,全體公民必須共同遵循的自由和權力的原則的「法律」;強 調立法、法治的極端重要性。書中還強調政府各級官吏,從最高權力機構到農村 法庭、市場管理人員等,都要通過選舉產生並實行定期更換(專業與制衡)。 柏拉圖之後,亞里斯多德也對當時雅典所實行的 democracy 體制提出批判

(Aristotle,Politics:79a)。亞里斯多德在其城邦論述中認為 politeia(政府、國家)

就是 politeuma(公務團體),就是最高治權的執行者(Aristotle,Politics:79a),

本質是公共的,為全民服務的,應照顧到全邦人民的利益的。他面對 isonomia 的無法落實,及當時流行的 democracy 平民專政之缺失,提出批判。為了達到共 治共享的目的,亞里士多德師法其師,主張「混和政體」,因為可以兼顧資產者 與一般平民的利益(Aristotle,Politics:1294a)。他的混合政體的主張,是對平民 政體的一種節制或限制。這種有制衡存在而能兼顧全民利益的政府(politeia),

漢文譯為「共和」69,是相對民主而立論的。

69希臘文politeia 原意是指「屬於人民的」,後來便指「政府或國家」;柏拉圖使用此 詞時我們將之譯為「理想國」,至於在亞里斯多德的《政治學》一書中,使用此詞時,

一般漢譯通常是譯為「共和」。由於「politeia」(政府或公務團體)的本質是公共的,

為全民服務的,照顧到全邦人民的利益的,Cicero 便將雅典的「politeia」譯為拉丁文 res publica,「合夥」的公共事務,就是「公司」的意思,漢譯「共和國」。

Aristotle 在其《政治學》第 3 卷中,由「誰來統治」出發,對政體進行了分 類,分析希臘城邦的政體有三種:

一人統治:如君主制、僭主制(不合法奪權)。此制統治者有最高權威,沒 有其他人或機構可以限制他,易成專制;且有主奴意識(Aristotle,Politics:95a)

人民成為體制的消極服從者,喪失公民性。

少數統治:貴族制、寡頭制。前者以門望才德賢良守法為運作基礎,可能淪 為「權門政治」;後者以資產階級為主,其運作強調選舉,可能不會照顧全民利 益(Aristotle,Politics:94ab)。

多數人統治:平民政治(democracy)。其運作以抽籤輪流及全民多數決為原 則,易淪為平庸政治及多數人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70。這種政體在多 數人作決定的時候,往往狂熱和激情勝過了理性,且常將多數人的利益置於少數 人的利益之上,使得少數派喪失了保障,故 Aristotle 將之與「專制」相提並論

(Aristotle,politics:92a)。其實多數之表決,不過為解決爭議之手段之一,而且 其運作必須以同質性為基礎,其本身並非一價值。故應當立法保障少數群體或個 人的利益,避免「煽動家」(demagogue)式的政治領導,因為他們經常倡議沒 收富室財產以供養群眾(Aristotle,politics:74a、92a、10a、13b、19b)。

Aristotle 正視人性的缺點,認為前三者均無法公平正義、長治久安,所以主 張「混和政體」,即將以上三種即君主制、貴族制與民主制三種制度混合。主張 在此政體中公職人員應以選舉產生,以才德為依據,任期要有期限(Aristotle, politics:81b-83a)

「混合政體」主要是對當時平民政治(democracy)的質疑或反制,它雖然 承認主權在民,但在治權方面,由於統治的德行不可教習而得(Plato, Protagoras:

70這一概念至少可以追溯到柏拉圖的《理想國》;波利比烏在他的著作《歷史》中曾使用,

用來描述一種病態的大眾統治,近代自光榮革命後開始流行使用。其後托克維爾在他的

《民主在美國》(1835)中提出,後來經Mill 在《論自由》(1859)中的引用得以廣為 人知。《聯邦党人文集》特別是 Federalist 10 頻繁提到了這一概念,但換了一個說法,

稱「多數派的暴行」。

318A-320C,Meno:94BCD),所以應由貴族、精英統治,唯必須以「法律為架 構」,因為法律是理智的體現,人不免受情慾影響,依法而治可以擺脫情欲的影 響(Aristotle, politics:87b),人如果離開了禮法就成為最惡劣的動物(Aristotle, politics :53a);而其實踐則必須有制度性的「階級制衡」的憲政71存在,以保證

「法」能被遵行,不讓有人獲有不正常比率的超越地位(Aristotle,Politics :1308b),

以抵抗「少數專制」或「多數人暴政」;如此才能共治共享。此制可以保持公民 的民主與積極性,使「治者的積極德行」(以實踐智慧為主)與「被治者的消極 德行」(以節制美德、監督為主)同時開展(蕭高彥:90)。可以達到共和-即民 有民治民享的目的。將是最優秀理想的 politeia(政府),這就是共和的精義。

Aristotle 認為實踐中,斯巴達以貴族為主的混和政體-「貴族共和」,即貴 族主政,平民制衡,最理想;但現實上,雅典是平民政體,所以降低標準,如平 民政體存在有精英制衡之機制,可以抵抗「多數人暴政」,保護少數人或某階級,

那麼雅典的 democracy 體制便可以轉型為混和政體-「民主共和」-平民主政,

貴族制衡,而成為共治共享的共和政體(Aristotle, politics:95a)。他並指出平民 政體中,若中產階級較多,政權比較穩定,才可能建立持久的共和政體(politics :

貴族制衡,而成為共治共享的共和政體(Aristotle, politics:95a)。他並指出平民 政體中,若中產階級較多,政權比較穩定,才可能建立持久的共和政體(politic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