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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概念說明

(三)「現象學」的方法

第五節、 關鍵概念說明

本文所引用的一些重要概念,均非吾國傳統所固有,此等概念各有其形成的 背景及預設,固不能為一種非時空性之論述。而這些概念,西方學者往往未作適 當的界定,因為他們身處相同文化體系內,本無須說明或交代其預設,事實上,

也未必意識到自己的若干預設;這些概念蘊涵了歐洲社會-歷史的複雜演變,內 涵複雜多元,身處其文明中的歐美國民,或可以習焉不察,不知而行;但是想要 學習、借鑑的我們,則必須「知而後行」。如果我們忽視其預設,極易造成理解 上的偏差。 另外,這些概念在被接受的過程中,或者因為人們理解上的傾向,

使詞語原本的思想內涵常常悄然發生了改變,因此產生了或多或少、有意無意之

間對詞語的「誤讀」或「后設性詮釋」。而一般論談固可從俗,但學術研究必須 嚴謹,所以在討論之前,本文先對幾個關鍵概念如「公民」、「民主」、「共和」、

「自由」、「市民社會」等概念,正本清源,加以說明,以作為以下討論的基礎。

由於語言方面的注釋,具有內容上的意義,所以本文從語詞的考證著手。何況我 們需要我們的自己的公民與社會;所以,我們理應介入這樣的討論。

(一)公民-從 polites、civis、citizen 到 Staatsbürger

古希臘雅典的“polites”,原意是「屬於城邦的人」-即「邦民」,其資格強調

血統的純正性27:狹義指邦民中的本邦籍的「成年男性」。由於城邦氏族社會大 家庭的兄弟情誼,以及類似教團的信仰共同體,polites 不論智愚貧富一律平等擁 有主權,重視個體之「自主性」(eleutheria)及權力(power)之分享與運作。在 波希戰爭後,雅典邦民由於有奴隸的勞動以及城邦對外掠奪作為公民津貼,所以 polites 有時間參與公共生活,而達到民主盛世;當時他們以從事公共事務為主,

大部分人一生貢獻國家,被要求保衛邦國的「勇毅」之德性,大部分人也勇於為 國犧牲;(Plato, Politeia:428、429、433,Laws:631,Aristotle,Politics:77b)

28。所以 polites 漢文意譯為「公民」實頗為相副。但是,這種「人的存在與實踐 模式」適合於小型的同質性很高的社群。

至於早期羅馬的“civis”,原詞意是「城內人」,指羅馬本邦人,因為依附在 羅馬城邦的外邦族群或來羅馬經營工商業的外邦人只能聚居在城外郊區;不能在 城內擁有房地產,只能租用,不能與本邦人通婚、分享公共利益;他們被稱為「平 民」(Plebs)(胡玉娟,2001)。

羅馬城邦,地處要衝,易攻難守;所以該邦初行兵農合一制度,邦民也是一

27梭倫時期曾允一些許久居雅典,對雅典有認同感或雅典需要的商業人才入籍。伯里克 利斯主政時,因為公民福利很好,為避免外邦人入籍分配利益,所以採嚴格的血統主義,

後因戰爭公民傷亡太多,曾放寬資格,容許部分久居者或奴隸參戰有功者入籍

(Plutrach,lives,Ⅲ:1‧24)。

28柏拉圖、亞里斯多德認為公民既然負有治國之责,則應有智慧、節制、正義、勇毅四 德。唯雅典人大致只做到「勇毅」,其餘三德只是哲人的期望,雅典公民大致都作不到。

生貢獻國家,需費許多時間從事公共事務,漢文譯為「公民」亦頗為相副。

古羅馬人個性質樸,我們從波里比烏斯(Polybius,200-118B.C.)的《羅馬帝 國的崛起》29、基凱羅(Kikɛro / Cicero)的作品以及李維(Titus Livius / Livy ,約 59B.C. -17A.D.)的《自建城以來》、維吉爾(Vergilius70-19B.C.)的《埃涅阿斯 紀》史詩、及普魯塔克(Plutrach,約 46-125A.D.)的《希臘羅馬英豪列傳》、《普

30 Plutarchus 生於希臘中部,家世顯赫,著作甚豐,所著’Plutarch’s Lives’台灣 譯名《希臘羅馬英豪列傳 》,大陸則譯為《希臘羅馬名人傳》;至於“Moralia”一書 大陸譯為《道德論叢》,台灣則譯為《普魯塔克札記》。其作品在文藝復興時期大受歡 迎,蒙田著名的《蒙田隨筆集》(Essais)即深受其影響;莎士比亞不少劇作取材自《希 臘羅馬英豪列傳》的記載,如《安東尼與克莉奧佩屈拉》(Antony and Cleopatra)和

《科利奧蘭納斯》(Coriolanus)。科劇內容敘述一位贏得戰爭卻敗給群眾的英雄,內 容略謂羅馬共和國的英雄Caius Marius(157-86B.C.)屢戰屢勝,是凱撒心目中的典範,

他戰勝凱旋歸來;本來有機會就任執政官,而由於他的驕傲,身段不夠軟,得罪了兩位 帥軍禦敵,在16 天退敵後,即辭官返回農莊,無意享受其權勢(Livius:Ⅲ‧26-29)。 按獨裁官由執政官提名,經元老院、平民議會通過任命。該職乃羅馬共和國為應對國家 嚴重危機所設,擁有近乎絕對的權力,大到可以不經審判直接處決羅馬除保民官外的任 何人,並且在卸任後對任內所做的事擁有司法豁免權,任何人無權進行追究,但任期只 有六個月,不能干預立法。是羅馬官職中權力最大者。

後來羅馬由於霸權的擴張,疆域擴大,貴族佔有大片土地,掠奪而來的奴隸 的增加,農莊逐漸以奴隸耕田取代農民的自由勞動及家庭自然經濟;奴隸制的推 廣,農民不再成為城邦的主角,從根本上改變了羅馬國家的社會經濟結構及其公 民質性。帝國擴大以後,小型城邦講究服從愛國的政治性公民,逐漸轉型成為大 社會的契約型的,彼此權利平等的,不再積極參與的「法律公民」(Pocock:39)。 而如果說古希臘及羅馬前期的公民是集體主義下的「政治人」,那麼中世紀 興起的「市民」(citizen/ bourgeois / Bürger),就是個體主義的「經濟人」;他們 誕生於中世紀歐洲商業興起的自由城市,一生以營造私生活的滿足為優先;市民 們和平競爭逐利,自利而自律,注重效率,重視遊戲規則的遵守(法意識),尊 重多元,雖缺少貴族的奢侈與品味,但富於敬業精神。他們雖然有主權意識,但 並不要求親自統治,他們要求的是自由與權利保障。因為他們的時間珍貴,應該 拿去做高獲利的商業活動,因此需要政府來替我們規範自我與他人,才能提到經 濟的發展。所以將 citizen 譯為「公民」,顯然並不得當,因為他們對「公」的奉 獻是為了自己不得已而為之;不如以原意譯為「市民」。

與古希臘、羅馬的公民不同,前二者是被當時的政治型態所塑成的。而相反 的,中世紀的市民誕生以後,促成了新的政經體制與社會形態的發展。蓋歐洲市 民階級興起以後,營造了 liberty 公共生活秩序的平台,促成「市場經濟」的發 展,近代國家的誕生,與「市民社會」的形成,及憲政秩序的發展。

自由城市為謀發展,與「封建王國」結合,在英國,由於市民視力的強大,

遂將過去私人的、神性的「封建國家」轉化為「公共屬性」的契約式的近代主權 在民的國家(state);而在此發展過程中,國家也將市民收編,成為一種新的人 的存在模式-德國學界創精確的新詞-Staatsbürger / national citizen(國家性市民

-被國家所收編的市民-即「近代公民」),而英美諸國則沿用詞“citizen”,不 免造成混淆。

「市民」是從經濟角度發展出來的概念,指社會中擁有某些經濟利益的階層

的成員。但是近代國家興起,市民被國家收編以後,又含有政治的意義,即國家

成員的資格;所以除了原來市民的自由、平等、生命財產保障權外,並擁有一定 的參政權及社會權。這樣,他們就並非單純的經濟層面上的市民,而含有公民的 性質;而且按照康德的說法,他們應是積極的公民,所以,Staatsbürger 是從市 民發展而來的,含有市民與公民質性的綜合體。乃「公民」與「市民」辯證發展 之結果。除擁有主權、參政權,可以制約國家機器;也擴張了權利32,超越了古 希臘、羅馬公民及中世紀以來的市民,將其權利伸展到經濟、社會、文化諸領域,

這是一種對資本主義的修正(Marshall,1950:74、84、110)。

Staatsbürger 不是自然形成的,其相關意識與質性無法自然獲得,需靠國家

教育來培育。因此 Staatsbürger 是一種規訓的(disciplinary)、不完整的市民,其 質性不若原來之市民(citizen)之積極自主,但多少有主權、權力意識,以及自 為(für sich)的自覺;同時,受民族國家、國民概念影響,產生國家認同,對「公」

的注意遂擴大到國家、民族,而非舊 citizen 之周遭具體相關之事。因此,市民 必須轉化,加強「公」的層面,並修改「市民社會」,加入「公」的成分,放棄 純粹的私人性;所以其質性可以說介於公民與市民之間,但偏向市民。

正當「國家性市民」(Staatsbürger)-近代公民,已普遍被接受且各國培育 有成時,由於資本主義的發展之軟性殖民,整個社會產生「文化工業」及「半教 育」的現象,許多使人只知追求流行,缺乏主體性。加上近年來,面對多元文化 主義的問題、以及全球化、後現代的處境;國家性市民應如何自處,成為新的必 須思考的問題。所以,Turner 主張構想新的「文化公民」(cultural citizenship)的 概念(Turner, 2001:12)。德蘭(Gerard Delanty)也認為由於當代的 Staatsbürger 質

32嚴格來說,傳統社會,不論中外,均不存在「權利」概念,英語中「權利」的概念,

一直到中世紀結束前才出現(MacIntyre,1985:65–67)。是十五世紀以後,歐洲自 由城市興起,隨著個人主義的發展而逐漸形成的,因為傳統社會,當某人應如何被對待 時,大家都是以傳統倫理及整體社會的立場來思考;而由於城市市民們來自四方,多無 血統或同鄉關係,所以才有可能以個人本位的立場去思考,容許個人爭取自己應有的合 理對待,包括佔有、享用、實踐、聲稱、請求、維護、保障等,此種以個人為主體的尊 重對待與正義要求,即「個人主義」及「權利」意識的誕生。並由於市民來自不同的地 方,才深深體會原來彼此價值不同,而逐漸學習尊重多元。其後,近代資本主義文明的 興起,市民社會之運作,漸以「權利」替代「倫理道德」,使傳統的倫理學質變。

性,是被國家性與民族性所定義(Delanty:2001)的「規訓公民」(disciplinary

341864 年,丁韙良(William Alexander Parsons Martin,1827-1916)翻譯《萬國公 法》時,首先使用(同治三年京都崇實館版卷2 頁13),不久,《西國近事匯編》、《萬

341864 年,丁韙良(William Alexander Parsons Martin,1827-1916)翻譯《萬國公 法》時,首先使用(同治三年京都崇實館版卷2 頁13),不久,《西國近事匯編》、《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