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分析與結果
第三節 三大外國案例博物館經營態樣對照我國法規分析
2013/14 2014/15 2015/16 2016/17 2017/18
收入 97347 86543 80096 87547 88117
費用 -95504 -84470 -82802 -90379 -88275
淨利(損失) 1843 2073 -2706 -2832 -158
97347 86543 80096 87547 88117
-95504 -84470 -82802 -90379 -88275
1843 2073 -2706 -2832 -158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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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外國案例博物館的經營態樣轉化成國立故宮博物院可以運用的制度,還需要我 國法律規範從旁輔助。
一、三大外國案例博物館商店經營態樣可依我國法規轉化的選擇─國營公司、財 團法人、行政法人體制的差異概要
以現行法規而言,公立博物館商店沒有組織法上之依據,是以各公立博物館 在實務上幾乎皆依據政府採購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法規委外經營博物 館商店。對於國立故宮博物院而言,每年有數百萬遊客參訪,與其他公立博物館 相比,除參觀人數名列前茅外,其中有很高比例的外籍觀光客。人們出國與國內 消費習慣不同,較容易有衝動消費的情形,這對於故宮博物館商店是一大利多,
然而故宮博物館商店在前述嚴苛的委外經營條件下,並不利第一線銷售人員的積 極性,又委外合約的規範,未必能符合實際商業經營的需求,簡而言之,委外經 營博物館店方式,較不適合故宮。本研究依據現行法規與政府實務上的慣行,並 排除政府部分持股公司與部分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造成的不穩定因素,盤點出 法規上適合故宮博物館商店經營的態樣有國營公司、財團法人、行政法人三種,
三者之主要特性如表 4-3-2 所述。
表 4-3-2 國營公司、財團法人、行政法人主要特性比較
態樣 主要特性
國營公司 政府出資成立,為營利目的與市場調控而存在的私法人 財團法人 可由政府捐助成立,為公益目的存在的私法人
行政法人 不適合政府體制推動、也不適合民間辦理之業務所成立新型態公法人
(本研究整理)
前述三種經營態樣皆有其專業獨立、不受公務人員人事制度拘束以及國家預 算束縛之優點,都有專業需求且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在缺點上,此三種經 營態樣皆有共通限制,都無法規避政府採購法與國有財產法的限制,受訪者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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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文創商品的開發與行銷是高度商業行為,需要一定的彈性。」,暫且撇開 前述缺點,此三種經營態樣應能切合故宮博物館商店所需。
二、故宮若仿照三大外國案例博物館商店對應我國法律之經營態樣
故宮若想要比肩甚至超越世界知名博物館經營的質與量,參考其經營的方式、
過程實屬必要,博物館商店也是如此。
若只是維持現況,故宮與其他多數國內公立博物館相同,只需將博物館商店 及餐飲服務業務繼續依據政府採購法或是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委外辦理即 可。只要承辦人仔細確認廠商是否依約履行,故宮只需坐等廠商繳納權利金,省 事省力,但博物館商店及餐飲服務的產值與規模可能因此停滯或衰退。
(一) RMN-GP 經營態樣可對應為我國國營公司、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制度 若我國文創產業政策上屬意法國中央集權的作法,比照法國成立國立 博物館聯合會也是選項之一,即符合前述民 103 年行政院函送立法院之博物 館法草案所謂專業法人之態樣。專業法人即法人,自可由國營公司、財團法 人、行政法人中擇一成立,均為法規與政府實務所允,屆時故宮配合相關業 務辦理即可。
RMN-GP 負責法國國立博物館圖像授權、出版品發行及衍生商品之開 發販售,所得則回饋於會員博物館的展覽、典藏、研究。RMN-GP 也是羅 浮宮博物館商店的經營者,只是法定身分從一開始與羅浮宮同屬政府機關、
同樣聽命於法國文化傳播部,而後各自轉變成為羅浮宮屬公立行政性質機構
(EPA,近似我國行政法人),RMN-GP 屬公立工商性質機構(EPIC,近似 我國國營公司)。羅浮宮與 RMN-GP 的法定任務沒有改變,但是角色有所不 同,最明顯莫過於法國政府提高羅浮宮自主權,例如羅浮宮出借場地予美國 片商拍攝電影收取高額權利金、文物赴外國收費展出;RMN-GP 則必需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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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私人百貨業者處於平等地位向某些國立博物館爭取博物館商店經營權。
換言之,法國政府一方面拿走國立博物館營收的來源─博物館商店,另一方 面的配套措施是將權力下放給博物館能自主決定募集資金的方式。法國政府 用 RMN-GP 這種以強扶弱的經營方式值得我國參考,然而在前述配套措施 方面也值得我國深思是否可行。
(二) 大英博物館公司經營態樣可對應為我國國營公司、財團法人制度 故宮若仿效大英博物館成立公司,對應我國法規,採用國營公司之經 營態樣較無疑問。國營公司是力求有盈無虧之營利目的私法人;財團法人是 公益目的之私法人,惟為達成公益是目的,營利可以是手段之一,實務上確 有案例可循,例如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財團法人聯合 信用卡處理中心均與一般民營公司相同,向政府機關承攬標案賺取利潤,所 得利潤依財團法人法(民 107 年)第 22 條之規定不得分配,可防止假公益 之名而圖私利之弊。國營公司與財團法人二者目的、屬性截然不同,然而二 者在法律上同屬私法人,一樣具有獨立人格,一樣可依法進行營利行為,均 能自負盈虧而不連累出資機關,是以財團法人也可以是效仿大英博物館公司 經營態樣選項之一。
任何事業都有經營不善的可能,在未慮勝,先慮敗的考量下,英國大 英博物館的方式或許值得我國參考。並非大英博物館商店真的經營不善而有 倒閉之虞,近 10 年大英博物館商店營業收入少則新台幣 5 億餘元,多則新 台幣 10 億 5 千萬餘元,從其財務報表觀察,並無連年虧損之情事。大英博 物館值得我國參考之處在於其成立博物館公司,這 5 間博物館公司都屬私法 人之有限公司,若有經營不善導致虧損而資產不抵債務時,只須依法進行清 算程序,以剩餘資產抵償債務,而不連累博物館本身。除非博物館為經營需 要而擔任博物館公司保證人,才須負連帶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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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近年推行公共化政策,大量釋出藏品圖像於網路上供全球民眾下 載使用,且不限於教育目的非營利使用,任何國內、外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 以拿來生產商品,雖然絕大部分都不可能在故宮裡面販售,然而故宮博物館 商店面臨越來越大的競爭,針對虧損而未雨綢繆實屬必要舉措。
(三) 大都會博物館直營商店可對應為我國行政法人制度
美國大都會博物館之商店與餐飲服務皆由大都會自行經營,若我國政 府政策上希望將博物館商店與餐飲服務由博物館直營,大都會博物館是很好 的案例。或許會質疑大都會博物館並非全然是公立博物館,並不適合如此類 比。惟美國並無博物館法,自然沒有博物館法人身分的定義,然而大都會博 物館成立之初是由紐約州議會通過法案成立,紐約市長與紐約市議長以及紐 約市相關政府單位代表均為大都會信託董事會當然成員,紐約市政府每年均 撥款挹注館務運作,近 3 年撥款金額平均約美金 2 千 6 百萬左右(詳圖 2-4-7), 占該館營運收入約 7%,類比我國制度應屬政府核撥經費之行政法人。有學 者認為大都會博物館屬財團法人172,惟我國並無將公立博物館轉變由財團法 人經營管理之先例,是以將大都會博物館經營態樣類比為行政法人,較能符 合我國行政上之慣例。
行政法人為公法人,為特定公共事務存在,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 本效益及經營效能;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所涉公 權力行使程度較低。前述描述,不只大都會博物館符合,國立故宮博物院符 合,全國公立博物館都符合。若政策上若將故宮轉化成行政法人,博物館商 店直營是附帶的優勢。
172 詳如受訪者 H2 訪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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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法人亦能達到,因財團法人法限制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董監事為無給職,
第一線人員不在此限);以超脫政治圈,不受政治干擾角度,行政法人(董事會 制度)或許較容易達成;承擔政府政策並具備公益性質、較不商業化,財團法人 可以作為此類經營態樣。不論採取何種制度,穩定的人事最為重要。綜合上述看 法,理想的經營態樣應該具備:
1. 透過獎勵激勵人員積極性。
2. 超脫政治圈外,不受政治干擾。
3. 必須有穩定的人事制度,能有固定的管理階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