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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立博物館商店經營態樣與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我國公立博物館商店經營態樣與現況

我國政府囿於機關員額之限制64(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民 99),且為「善 用民間資源與活力,活化公務人力運用,降低政府財政負擔,提升公共服務效率 及品質」65(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民 107 年)

等目的,對於新興與服務性質業務近年來常以委託民間方式辦理。依據行政程序 法(民 104)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 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另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 點(民 107 年)第 3 點第 1 項謂:「各機關業務除涉及公權力委託民間辦理案件,

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經主管機關評估適合委託民 間辦理(以下簡稱委外)者,得委外辦理。」,是以對於不涉及公權力行政之業 務事項,委託民間辦理更為簡便,也能夠在政府機關人員受限的情形之下提供民 眾服務。我國公立博物館商店營運現況如下:

一、 依據政府採購法

(一) 政府採購法定義與實務上的一些困難

政府採購法(民 105 年)對於採購的定義是,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 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64 依據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民 99 年 2 月 3 日)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員額總數最高限 為十七萬三千人。」

65 民 107 年 5 月 10 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0700406441 號函修正發布並即日生效之行政院及所 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第 1 點所揭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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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該法是我國行政機關(構)據以向廠商採購的規 則,經過多年的發展,該法相關規定對於行政機關(構)的保障十分充足,

但是仍有其極限。各種採購的態樣,於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頁 皆有範本可循66,然而並非每一個政府採購都能依照範本、循例辦理,所以 採購機關(構)往往在需求規範當中另以文字敘明需求。需求規範若是規範 涉及特殊規格,於公開招標期間往往造成廠商質疑技術性綁標,行政機關可 能進而修正招標文件,延宕採購期間;履約過程中,因辭不達意或是簽約以 後情事變更顯非簽辦採購公文當時所能預料,往往會造成採購機關(構)與 廠商在履約過程發生爭議;另,每間廠商履約情形不一,且並非每間廠商對 於採購契約規範以外之事項都願意配合辦理,往往造成驗收的困難與爭議。

公立博物館商店大多數透過政府採購的方式委託廠商辦理。政府採購 之標的依法可分為工程、財物與勞務三種。公立博物館商店與餐飲業務常以 勞務採購方式進行。博物館商店與餐飲業務的得標廠商不僅僅是提供勞務或 是財務,依照採購合約內容及需求規劃書的條件,有時還需負擔場地租金、

商品銷售的權利金給與公立博物館。

(二) 博物館商店案例說明

以國立故宮博物院為例,最新辦理之國立故宮博物院附設博物館商店 暨網路商城服務委託經營管理案67,履約期間民 106 年 5 月 23 日至民 109 年

66 各類採購契約範本詳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頁,網址:https://www.pcc.gov.tw/招標相關文 件及表格項下。

67 該案決標公告於民 106 年 6 月 13 日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標案案號:NPM106008,網址:

http://web.pcc.gov.tw/tps/main/pms/tps/atm/atmAwardAction.do?newEdit=false&searchMode=com mon&method=inquiryForPublic&pkAtmMain=52160680&tenderCaseNo=NPM106008,2018/8/25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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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4 日,該案是依據政府採購法(民 105 年)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採用 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進行,依據同法第 18 條第 4 項規定,所謂限制性 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 2 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 1 家廠商議價。該 案由時藝公司以及樸真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樸真公司)參與投標,

該案採最有利標精神,評選委員68評選由時藝公司為該案第 1 序位、樸真公 司為該案第 2 序位,縱然第 2 序位的樸真公司所提標價金額為新台幣 21 億,

高於第 1 序位時藝公司新台幣 20 億,由於採最有利標方式,參酌該 2 公司 相同條件下的不同情形,最後由時藝公司優先取得議價權利,以新台幣 20 億 6 千萬元得標,即時藝公司合約期限 3 年內必須達到之最低總營業額。

(三) 博物館餐飲服務案例說明

博物館餐飲服務亦以國立故宮博物院為例說明,民 104 年辦理國立故 宮博物院附設餐飲服務委託經營管理案69,履約期間民 104 年 11 月 10 日至 民 106 年 11 月 9 日,該案亦依據政府採購法(民 105 年)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採用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進行,由華膳空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華膳公司)、優利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該 案採最有利標精神,評選委員評選由華膳公司為該案第 1 序位,決標金額新 台幣 1,632 萬元,由於該案決標金額為稅前盈餘(營業收入 20.4%),總決標

68 同前註,出席之評選委員名單如下:故宮李靜慧副院長、王士聖參事、文創行銷處林國平處 長、南院處盧慶榮處長、主計室林素純主任、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黃蘭貴助理教授、國立雲林 科技大學文化資產維護系所李謁政副教授、實踐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系王漢源兼任副教授、

林鴻柱會計師,共 9 人。

69 該案決標公告於民 104 年 9 月 23 日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標案案號:NPM104092,網址:

http://web.pcc.gov.tw/tps/main/pms/tps/atm/atmAwardAction.do?newEdit=false&searchMode=com mon&method=inquiryForPublic&pkAtmMain=51647934&tenderCaseNo=NPM104092,2018/8/27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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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rate-Transfer,簡稱 OT

第 8 條第 1 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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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的開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案件依法分為 14 類共計 21 項目70, 其中與博物館商店及餐飲業務相關者屬於文教設施。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雖是政府為民興利,然而民間企業在商言商,

乃是以營利為目的,廠商必然是評估後覺得有利可圖才願意參與公共建設。

然而博物館屬文化教育機構,性質上歸類於教育推廣目的的非營利機關(構),

本質上民間企業與公立博物館所追求的最終目的不同,有可能導致案件延宕 或其他問題,進而影響觀眾權益。

(二) 博物館附屬設施之案例說明

以故宮南院為例,「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附屬文教設施民間參與興 建營運移轉案」,民 103 年 12 月 22 日公告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樺福公司)為該案最優申請人,該 BOT 案件由樺福公司負責新建、

營運、移轉,契約期限為 50 年。故宮南院於民 104 年 12 月 27 日開館試營 運,民 105 年參觀人次約 147 萬,民 106 年參觀人次約 97 萬,還曾出現單 日不到 300 人次情形,參觀人次銳減之情事,導致廠商沒有足夠客源來達到 營運獲利的目標,再加上樺福公司提交之投資執行計畫書屢遭故宮退件,無 法申請建照,興建文創設施及飯店71,為此,樺福公司甚至還提出仲裁。另

70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3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 利益之建設: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 及水利設施。四、衛生醫療設施。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六、文教設施。七、觀光遊憩 設施。八、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九、運動設施。十、公園綠地設施。十一、工業、

商業及科技設施。十二、新市鎮開發。十三、農業設施。十四、政府廳舍設施。」,資料來源: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入 口 網 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62 , 2018/5/13 查詢。

71 魯永明(民 107 年 2 月 2 日)。故宮南院 BOT 案糾紛鬧上商務仲裁。聯合新聞網。取自 https://udn.com/news/story/7326/2963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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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二、三期之興建工作,行政院環保署認為本案有另行辦理「環境影響評 估」之必要等因素,故宮與樺福公司議定於民 107 年 7 月 10 日解約72。 (三) 博物館餐飲服務案例說明

另以故宮北部院區為例,民 94 年 7 月 28 日公告「民間參與故宮餐飲 服務中心計畫」73,是以 BOT 做為該案民間參與方式,該案簽約民間機構為 故宮晶華股份有限公司74 (以下簡稱故宮晶華),投資規模新台幣 3 億 6,431 萬元,全額由故宮晶華負擔,BOT 契約期限自民 94 年 12 月 1 日至民 119 年 12 月 1 日共計 25 年。依照規定,晶華飯店必須支付故宮 1,000 萬元的開 發權利金,每年還要以營業收入的 5%為租金,挹注國庫;並提撥 1%營業收 入給故宮,作為推廣文物的經費75。媒體報導,故宮晶華投資金額約為 4.5 億元,若以一年營收 3 億元、毛利 25%估計,大約 7-8 年可回收76

三、 自行經營

(一) 自行經營的限制

1. 博物館法(民 104)施行前可能於法未合

72 國立故宮博物院(民 107 年 7 月 10 日。)故宮南院 BOT 案宣布雙方終止契約新聞稿【國立 故宮博物院新聞稿】。民 107 年 8 月 13 日,取自 https://www.npm.gov.tw/Article.aspx?sNo=040 10235。

73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民 9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案件基本資料】。民 107 年 8 月 27 日,

取自 https://ppp.mof.gov.tw/PPP.Website/Case/ShowSignedCase.aspx?ID=249。

74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75 滕淑芬(民 97 年 8 月)。以國寶佐餐─故宮晶華上菜。台灣光華雜誌。民 107 年 8 月 27 日,

取自 https://www.taiwan-panorama.com/Articles/Details?Guid=e70b8b02-e3a5-4180-9a90-6e4876b 91485&CatId=1。

76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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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法(民 104)施行前,多數國立博物館已依據預算法及相關規定 設置作業基金印製出版品、生產文創商品,並行之有年。

政府為因應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全等需要,歷年來依據相關法律及預算 法(民 105)第 4 條第 2 款之規定,循預算程序,設置各類特種基金,以 辦理相關業務。這些特種基金,除營業基金外,分屬作業基金、特別收入 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均為非營業性質,通稱為非營業特種基 金77。所謂作業基金,依據預算法(民 105)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4 目規 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政府機關為宣導 政令、教育推廣等目的所印製之政府機關出版品,性質上歸類於「凡經付

政府為因應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全等需要,歷年來依據相關法律及預算 法(民 105)第 4 條第 2 款之規定,循預算程序,設置各類特種基金,以 辦理相關業務。這些特種基金,除營業基金外,分屬作業基金、特別收入 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均為非營業性質,通稱為非營業特種基 金77。所謂作業基金,依據預算法(民 105)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4 目規 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政府機關為宣導 政令、教育推廣等目的所印製之政府機關出版品,性質上歸類於「凡經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