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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商店法制化前之經營態樣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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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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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美術學系藝術行政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國立故宮博物院商店法制化前之經營態樣探析. Preliminary Research on Types of Operations Before Legalizing Museum Shops of the National Palace Museum. 指導教授:夏學理教授 研究生:林承億撰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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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謝辭 能夠完成這篇論文,首先必須感謝恩師夏學理教授這一路上的帶領與指導, 老師的言傳身教與待人接物,學生銘記在心,能有您的指導是學生大大的福份。 也感謝論文大綱口試的張譽騰老師、林安邦老師與畢業口試的陳欽育老師,您們 寶貴的專業見解讓我論文內容能更具焦、更充實。並感謝在研究所時所接觸過的 每一位老師,您們給予的啟發與教導都成為我完成這篇論文的養分。 感謝工作崗位上相處最久的直屬長官李月娥女士,謝謝您的鼓勵與啟迪, 讓我在工作之餘能夠奮發向上、繼續精進自己;並感謝國立故宮博物院馮明珠院 長、王耀鋒副處長、黃宣政主任、陸仲雁專委、呂自強先生、台北當代館張玉漢 副館長、臺北教育大學黃心蓉老師、苑文謨先生…等諸位長官、先進,或親身受 訪、或提供專業意見等諸般協助,使本研究能更臻完備。 最後感謝我的父母、家人、朋友,沒有你們,我無法完成這篇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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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目次 摘要 ........................................................................................................................................................... I ABSTRACT............................................................................................................................................. II 表次 ........................................................................................................................................................ III 圖次 ........................................................................................................................................................ IV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背景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8 第三節 研究問題 ...................................................................................................................9 第四節 研究架構 ...................................................................................................................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11. 第一節 我國公立博物館商店業務推行之基礎─權利與法律保護 .................................. 11 第二節 我國公立博物館商店經營態樣與現況 ..................................................................35 第三節 我國公立博物館商店依法可採行之經營態樣 ......................................................50 第四節 外國知名博物館商店經營態樣簡介 ......................................................................59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79. 第一節 研究範圍與對象 .....................................................................................................79 第二節 研究方法 .................................................................................................................79 第三節 訪談對象與綱要 .....................................................................................................82 第四節 研究限制 .................................................................................................................83 第四章. 研究分析與結果 .................................................................................................................. 85. 第一節. 國立故宮博物院商店現行經營態樣分析 .............................................................86. 第二節 三大外國案例博物館商店經營態樣分析 ..............................................................90 第三節 三大外國案例博物館經營態樣對照我國法規分析 ..............................................96 第四節 國立故宮博物院商店未來展望 ...........................................................................102 第五章. 結論 ..................................................................................................................................... 111. 第一節. 研究發現與結論 .................................................................................................. 111. 第二節. 研究建議 .............................................................................................................. 115. 第三節 後續研究建議 ....................................................................................................... 117 參考文獻 ............................................................................................................................................. 120 附錄 訪談稿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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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摘要 博物館屬非營利機構,營利的商店存在其中雖有些突兀,卻是博物館服務 的一環,並逐漸發展成博物館自籌經費的利器,是以博物館商店能開拓財源,幫 助博物館本身達到非營利單位的重大使命。國立故宮博物院商店因過往某些因素, 一度遭社會誤解為只是中飽私囊的工具,導致發展受限,甚至影響行政院版博物 館法草案中有關商店條文遭刪除。 有鑑於上述觀察,本研究嘗試藉由世界知名博物館─法國羅浮宮博物館、英 國大英博物館、美國大都會博物館為案例研究對象,瞭解其商店經營態樣的特質, 試圖整理出最適合國立故宮博物院商店的經營態樣,並對照我國目前法律,比較 國營公司、財團法人、行政法人三種態樣對於博物館商店經營的得失,進而給予 建議,希望能作為國立故宮博物院商店法制化時參考。. 關鍵字:博物館商店、經營態樣、國營公司、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國立故宮博 物院. I.

(8) Abstract Museums are generally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This makes the profitable shops operating by the museums somehow incongruous but also necessary for the operations of the museums. The profitable museum shops gradually developed into self-financing tools of museums. It is a major mission for museum shops to open up financial resources and help museums themselves to be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Due to certain factors in the past, the shops of the National Palace Museum were once misunderstood by the society as a tool to feather their own nest, which led to limited development and even caused the deletion of relevant store provisions in the draft of the Museum Act. In view of the above observations, this study attempts to be a case study by the world-famous museums, the Louvre Museum in France, the British Museum i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Metropolitan Museum of the United States. According to the cases supra, this study tries to underst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ypes of operations and to sort out the best operating type that is most suitable for the shops of the National Palace Museum. Furthermore, compares the gains and losses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the Foundations and the 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ies to the museum shops operation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laws of ROC, and then make suggestions which can be used as a reference for the legalization of shops of the National Palace Museum.. Keywords: Museum Shops, Types of Operations,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the Foundations, the 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ies, the National Palace Museum II.

(9) 表次 表 2-1-1. 民 96 年至民 107 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合作開發申請案件相關數據 ...... 26. 表 2-1-2. 民 96 年至民 107 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品牌授權申請案件相關數據 ...... 30. 表 2-1-3. 民 96 年至民 107 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出版品授權申請案件相關數據 .. 32. 表 2-1-4. 民 96 年至民 107 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委託承銷廠商相關數據 .............. 33. 表 2-2-1.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態樣一覽表 ................................................................ 38. 表 2-2-2. 博物館法第 12 條施行前公立博物館生產文創商品及其收入法規依據彙 整表 ............................................................................................................. 43. 表 2-4-1. RMN-GP 管理架構簡介、業務概述與年度相關數據 ............................ 65. 表 2-4-2. 大英博物館公司群比較 ............................................................................ 70. 表 2-4-3. 大英博物館 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營運收入結構 ...... 71. 表 2-4-4. 大英博物館 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營運收入結構 ...... 72. 表 2-4-5. 大英博物館 2015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營運收入結構 ...... 72. 表 3-2-1. 三大案例博物館基本資料表 .................................................................... 81. 表 3-3-1. 訪談對象代號及其相關資訊 .................................................................... 82. 表 4-3-1. 故宮與本研究案例博物館商店與餐飲服務營運組織架構比較表 ........ 96. 表 4-3-2. 國營公司、財團法人、行政法人主要特性比較 .................................... 97. 表 4-3-3. 受訪者針對經營態樣之看法 .................................................................. 101. 表 4-4-1. 故宮、大英、大都會博物館商店營運收入彙整表 .............................. 108. III.

(10) 圖次 圖 1-4-1. 整體研究架構示意圖 ................................................................................ 10. 圖 2-1-1. 民 96 年至民 107 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圖像授權申請案件相關數據 ...... 24. 圖 2-3-1.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流程圖 .................................................... 53. 圖 2-4-1. 羅浮宮博物館 2012 年至 2018 年參觀人次統計暨全球排名 ................ 60. 圖 2-4-2. RMN-GP 2014 年至 2016 年收入比較 ..................................................... 64. 圖 2-4-3. 大英博物館 2012 年至 2018 年年度參觀人次統計暨全球排名 ............ 67. 圖 2-4-4. 大英博物館 2006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年度營運收入 ...... 68. 圖 2-4-5. 大英博物館商業活動收入結構 ................................................................ 73. 圖 2-4-6. 大都會博物館 2012 年至 2018 年參觀人次統計暨全球排名 ................ 75. 圖 2-4-7. 大都會博物館 2007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會計年度營運收入 ..................................................................................................................... 77. 圖 2-4-8. 大都會博物館 200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會計年度銷售收入 ..................................................................................................................... 77. 圖 4-2-1. 2013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公司群盈餘回饋大英博物館折線圖 ......... 93. 圖 4-2-2. 2013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BMCo 獲利折線圖 .................. 93. 圖 4-2-3. 2013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BMGC 獲利折線圖 ................. 94. 圖 4-2-4. 2013 年 7 月至 2018 年 6 月大都會博物館商店淨利(Net Income)折線圖 ..................................................................................................................... 96. 圖 4-4-1. 故宮、大英、大都會博物館商店營運收入折線圖 .............................. 109. 圖 4-4-2. 故宮、大英、大都會博物館年度參觀人次圖 ...................................... 109. IV.

(11)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研究動機與背景. 一、研究動機 (一)、 研究者於服務單位之見聞 研究者自民 97 年於故宮文化行銷處開始服務,經歷公共事務室、主任祕書 室、安全管理室等單位,已逾 10 年。在擔任故宮國會聯絡人期間,觀察立法委 員質詢故宮時,經常於有限責任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故宮 消合社)相關議題,提出各種質詢,最主要就是針對盈餘分配的問題。亦有學者 以較為含蓄的方式描述:「…若從『利之所趨』的角度,來觀察故宮合作社所曾 獲取之『公務預算外』的可觀收益,則就時間點而言,也許可將民國 64 年行政 院特別為故宮訂定的辦法,乃至於故宮委託合作社的蹊徑作為,稱作是『國立社 教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先行』。」1(民 102,夏學理)。故 宮消合社在停止分配盈餘給社員之前,即民 90 年到 97 年間,總共分配新台幣 1 億 7,933 萬餘元(李欣芳,民 105)2。這樣鉅額的金額,所依據分配的法規,主 管機關與故宮消合社各有見解,導致爭議不斷。 立法院預算中心於 103 年 7 月發布專題研究─公營博物館商店經營之探討, 其中便提出「公營博物館經營商店欠缺明確法令規定,若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經. 1. 夏學理(民 102) 。展演機構營運績效管理(頁 7) 。臺北市:五南圖書。. 2. 李欣芳(民 105 年 3 月 20 日) 。故宮消合社解散 1.7 億自肥金不願還。自由電子報。取自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970262 1.

(12) 營,恐有適法性之質疑」的論點3,更是激發研究者對於本研究探討的想法。 (二)、 公立博物館商店沒有法律明確授權 合作社法(民 104)修正後,故宮消合社解散,故宮將博物館商店依據政府 採購法將業務委託旺旺中時集團之時藝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以下簡稱時藝 公司),雖是依法有據的業務委外辦理,但博物館商店的經營似應由館員直接參 與,商品與服務才能具備該館特色,才能具有教育推廣的精神,才能正確詮釋館 藏品真實的意義。博物館商店盈餘的合法分配,亦是吸引人才投入博物館商店經 營、商品開發,從而能進一步充實國庫歲入。 公立博物館商店經營的困境在於沒有法律明確的授權,所以沒有法定的組織 及員額經營,博物館商店只能以行政委託的方式辦理,縱使少數公立博物館要自 行經營,也會因為人力不足,必須透過相關單位人員兼辦的方式處理商店業務。 若因經營需要必須增加人力,博物館法(民 104)第 12 條雖有規範,惟以編制 外臨時人員方式招募,臨時人員之職缺工作沒有保障,自然無法吸引專業人才加 入。術業有專攻,博物館商店也不例外,它除了是博物館教育推廣業務的延伸, 它也必須符合商業績營模式才能永續經營。 (三)、 期為故宮找出妥善的博物館商店經營態樣 不同公立博物館商店有各自的需求,在不同條件下要找出共同的規則有其困 難,需要長時間實務運作上的經驗累積,反覆驗證後才有可能獲得放諸各公立博 物館皆準的規範,在獲得這樣的規範之前,研究者希望透過經營態樣的研究,為 故宮博物院商店找尋最適合的經營方式。. 3. 立法院(民 103 年 7 月) 。公營博物館商店經營之探討。立法院預算中心專題研究報告(編號 103131) ,未出版。取自 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9764。 2.

(13) 二、研究背景 (一)、 博物館商店為博物館創收的趨勢與需要 世界各博物館為求拓展財源,使財務達到自給自足的理想,皆努力創收,其 中較容易使觀眾願意額外付費的服務就是博物館商店。從博物館功能來看,典藏、 保存、研究、展示、教育的核心功能,每一項都需要大量的財務投入,反而休閒 育樂這一項功能,一方面為博物館創造收益,另一方面也能服務到訪的觀眾。現 今由於網路與物流配送服務的發展趨於成熟,世界各大博物館也有網路商店,透 過無遠弗屆的網際網路招徠世界各地的顧客,一定程度上,博物館仿製品、紀念 品的銷售行為亦可以歸類為博物館教育推廣功能的延伸。博物館基於營運需求, 有了拓展財源的必要,並提供觀眾優質服務,與教育推廣延伸的合理性,我國公 立博物館跟隨世界潮流,提供相同的博物館商店服務予觀眾使用,自屬必要舉 措。 (二)、 公立博物館商店依法行政的限制 我國行政程序法(民 104)第 4 條謂:「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 之拘束」,依法行政又區分成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所謂法律優位,係 指行政行為不得與法律牴觸,故又稱為消極的依法行政;法律保留,係指行政機 關沒有法律的授權即不能作成有效的行政行為,故又稱為積極的依法行政。 惟我國公立博物館商店業務一直以來皆無直接法源依據,縱使在博物館法4 (104 年)公布施行後亦然,這樣的陳述,並非指公立博物館商店沒有依法納稅、 營業場所沒有依法設置消防設備、商品不符合商品標示及標準等等,而是指各公. 4.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00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0 條;並自公布 日施行。 3.

(14) 立博物館組織法沒有明定博物館商店的法定態樣、職掌,即各公立博物館組織法 或是其他法令並未針對公立博物館商品販售有直接明確規範。以「依法行政」的 行政法原則來看,公立博物館經營商店及餐飲業務似於法無據,但是卻事實上存 在各個公立博物館。是以過去早期我國公立博物館經常存在一種情形,以員工福 利會(民 80 年代末期陸續轉變成員工消費合作社)來經營博物館商店與餐飲的 業務。 行政院當初以各公立博物館的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博物館商店,亦是依據合 作社法辦理,而非以修法方式將博物館商店經營列為館所職掌,以現在來看,當 然不符合潮流,如果符合,當然繼續以舊有方式經營。同理,多數公立博物館商 店依法委外經營,以現在來看,或許符合當下潮流,但無法保證是否會走上與消 合社一樣的道路。歸根究柢,還是必須透過立法方式,才能長期杜絕爭議。 (三)、 博物館法草案原有博物館商店條文遭刪除 博物館法草案,立法當時不論是文化部、立法委員陳學聖、陳亭妃、陳淑慧、 陳碧涵,皆提案─為推動博物館典藏創意加值及跨域應用推廣,(得)設立專業 法人;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該草案第 10 條的說明,都是參酌英、法等國透過 專業法人,讓更多利潤回歸挹注博物館之方式,惟當時在立法院朝野協商時,委 員各有意見表述,因無法達成共識而遭刪除。本條文草案雖遭刪除,然而當初配 套的條文草案卻保留下來,通過立法程序。即現行博物館法第 12 條條文設置作 業基金及其來源、用途,其中基金來源之一,即銷售收入,似可將其解釋成公立 博物館商店經營的依據,然而以銷售收入這 4 字含括博物館商店的經營仍較不具 明確性。 前述專業法人雖仍須以立法方式解決,然而卻是主管機關文化部與各公立博 物館可以盡全力來達成的目標。本條文草案遭刪除後,博物館主管機關文化部, 4.

(15) 在推動法案時程上當然回到原點,短期之間恐無進展。 (四)、 故宮消合社爭議─各階段皆依法辦理,結論卻不合法? 以國立故宮博物院為例,其於民 78 年 11 月成立員工福利會,而後內政部於 民 89 年 1 月,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在民 88 年 12 月 28 日召開的「研商各機關員 工福利委員會目前營運狀況等問題事宜會議」紀錄轉知各單位,要把員工福利委 員會轉型成為消費合作社,其中決議:「考量部分機關如國立故宮博物院…等, 其設置文物供應部門及提供參觀者餐飲服務,雖乃先進國家各大博物館均有之作 法,有其實際需要,惟仍應依合作社法辦理,以求適法。」5,是以故宮員工福 利會於民 90 年 7 月 1 日轉型成立員工消費合作社,設置文物供應部門及提供參 觀者餐飲服務。轉型後的故宮消合社雖符合前述行政院函令規定,然輿論6普遍 認為這樣的經營方式是圖利故宮員工。其後內政部雖於民 98 年以行政命令7禁止 博物館員工消費合作社受政府委託代辦業務盈餘之分配8,然仍不能釋疑於社會 大眾9。中華民國 10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10(總統府,. 5. 節錄改寫自立法院公報第 102 卷第 72 期,民 102,頁 389。. 6. 自 84 年立法委員陳宏昌開始,至近年來各大媒體及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皆認為將文物 衍生商品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販售有違反體制之嫌。. 7. 詳參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7 日內政部內受中社字第 0980732610 號令針對政府機關委託合作社 代辦業務之委託範圍、委託方式、盈餘處理、認定標準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所做之補充規定 及未來執行說明。. 8. 就內政部立場而言,自是認為合作社法原本即禁止受委辦業務盈餘之分配,然而依監察院糾正 文內容觀之似有不同見解。此爭點非本研究範圍,故不贅述。. 9. 盈餘雖不能分配與社員,然依法令所提撥之公積金與公益金仍由消合社理監事及社員大會控制, 尤其公益金使用對象,何者受補助、何者不受補助,雖受到主管機關監督,輿論多認為仍有騰 轉挪移的空間。更有甚者認為是委辦行政機關的小金庫。. 10. 101 年 1 月 18 日總統府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12231 號令公布,總統府公報 7013 期。 5.

(16) 民 101 年)中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歲出預算通過決議之第 20 項:「依據民國 98 年 6 月 17 日內政部令函內授中社字第 0980732610 號明訂機關得以委託消合社辦 理相關業務,社員不得分配盈餘。自 98 年起國立故宮博物院消合社即依據內政 部相關規定以非營利機構性質從事上揭工作,並依照內政部令函有關盈餘規定辦 理公積金及公益金事項。並無違反相關法令作業之規定。本第 7 屆第 8 會期預算 審查時,鑑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創商品係國家資財之衍生,公器不得私用,多位 委員遂建議該項業務稅後盈餘應全數繳回國庫,爰此要求自 100 年度起,國立故 宮博物院凡銷售文物衍生商品及餐飲服務業務之廠家,應將銷售盈餘全數繳回故 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並確實執行且應定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陳書面 報告,以杜爭議疑慮。」自此,故宮為貫徹此項決議,將國有場所裡經營販售國 有財產衍生品,所得營利全數歸公。 立法院於民 104 年 5 月 19 日三讀通過「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總 統於同年 6 月 3 日公布,6 月 6 日生效施行,其中合作社法(民 104 年)第 3 條 之 1 新增第 3 項謂:「前項提供非社員使用應受下列限制:一、政府、公益團體 委託代辦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且非社員使用不得超過營業額百分之五十。二、 為合作社發展需要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不得超過營業額百分之三十。」由於 國立故宮博物院委託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之業務屬非社員使用部分 營業額遠超過百分之五十,是以國立故宮博物院於民 104 年 8 月 5 日依法終止與 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委辦契約。隨後,國立故宮博物院博物館商店及 餐飲業務皆依據政府採購法招標完成,博物館商店業務 104 年 8 月 6 日起委由時 藝多媒體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營運;博物館餐飲業務 104 年 11 月 5 日起委由華膳 空廚股份有限公司營運;南部院區博物館商店業務 104 年 10 月 15 日決標,交由 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營運期滿一年後,故宮與該公司未予續約,在依 據政府採購法招標完成行政程序前,故宮先招聘臨時人力暫時經營,目前故宮博 6.

(17) 物館商店均已由時藝公司得標經營。 歸根究柢,合作社是「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 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 11. ,合作社既然是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縱然外表披上公益12的外衣,. 法律上能接受政府機關委辦業務,本質上仍無法抹滅以營利的方式、手段謀求社 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終究只能走到終點,無法繼續發展。 (五)、 小結 「博物館具備典藏、保存、研究、教育、展覽與休閒育樂等六大功能,其中 休閒育樂的功能與博物館商店及餐飲的業務息息相關。休閒育樂為觀眾提供之服 務,除方便民眾參觀,也可提升博物館的形象。博物館商店與餐飲服務經營,應 兼具博物館、藝術行政與經營管理的專業」13(周功鑫,民 100)。「博物館商 店旨在提供博物館文物品再生與教育服務的機會,並能增強民眾對博物館的學習 動機。在國際博物館界,博物館商店為服務觀眾,是博物館必設的單位;博物館 商店的專業性亦納入博物館重要發展之一」14(王芸芬,民 100)。顯見現代博 物館經營,往往伴隨著博物館商店及餐飲業務。為使公立博物館的行政行為符合. 11. 詳合作社法第 1 條第 2 項。. 12. 合作社法第 23 條第 1 項:「合作社結餘,除彌補累積短絀及付息外,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為 公積金、百分之五以上為公益金與百分之十以下為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 其中規範公益金在合作社結餘的百分比,公益金用途乃規範在同條文第 3 項: 「第一項公益金 為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資產負債表項下之負債科目,應供社會福利、公益事業及合作事業教育 訓練與宣導用途使用,不得移為他用;合作社解散後,亦同。」 ,由上可知合作社表面上有其 公益性質存在。. 13. 民國 100 年 8 月 9 日「博物館商店暨餐飲經營座談會」,時任故宮院長周功鑫博士發言。. 14. 民國 100 年 8 月 9 日「博物館商店暨餐飲經營座談會」,時任故宮秘書室主任王芸芬發言。 7.

(18) 「依法行政」之原則,希冀本研究能有助益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商店法制化及法制 化前之經營態樣此一議題。.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博物館功能隨社會需要,不斷演進,博物館業務從傳統的典藏、保存、研究、 展示、教育等功能,到逐漸提供休閒、娛樂、觀光、遊憩的服務項目,希望更進 一步吸引參觀人潮,達到博物館教育推廣的目的。觀察現今國內外的博物館,無 不透過將典藏商品化,創造營收,在教育推廣與服務觀眾之餘,同步提升財務自 籌比例。 博物館商店及餐飲業務並非單一博物館所獨有的服務,我國公立博物館為服 務參觀民眾需求,亦無例外。公立博物館積極活化藏品,展覽方面除了運用新媒 體技術外,禮品方面將藏品進行商品開發,同時配合觀光產業需求,創造文化新 價值。而在餐飲業務方面,除了提供遊客最基本飲食需求,行有餘力者,甚至將 餐飲與展覽主題結合,以國立故宮博物院為例,北部院區內故宮晶華餐廳,除了 將故宮藏品「清翠玉白菜」與「清肉形石」等文物入菜之外,在 99 年「文藝紹 興─南宋藝術與文化特展」期間推出南宋美食大觀、100 年「康熙大帝與太陽王 路易十四特展」期間推出康熙御膳。 依據英國 The Art Newspaper 2017 年全球博物館參觀人數之統計資料 (Sharpe& Silva, 2018) ,國立故宮博物院不僅是我國,也是亞洲地區唯二進入前 10 名的博物館15,具有一定代表性,故本研究擬以國立故宮博物院之博物館商店 為客體,就其運作進行探討,俾利公立博物館商店與餐飲業務法制化之參考。 具體而言,本研究擬達成之研究目的為:. 15. 另一座榜上有名者為中國國家博物館。 8.

(19) 一、透過文獻探討、案例研究與訪談,找出最適合國立故宮博物院商店經營態 樣。 二、在我國博物館法完成有關博物館商店立法及實行前,對現行相關法律進行盤 點,提出現行法令下可供故宮或其他行政機關抉擇之經營態樣,從而解決在 法律定位上的不明處。 三、為我國博物館法或其子法,在有關博物館商店提出可供參考的內容。. 第三節. 研究問題. 國立故宮博物院在我國是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地位等同於文化部、教育部 等部會,故宮院長就是部會級首長,立法院開議時必須列席備詢,重要性不言而 喻。故宮參觀人數也是世界級,所以在博物館商店營收也是執國立博物館之牛耳。 研究問題係依據研究目的而來,分述如下: 一、世界各國公私立博物館常有商店,國立故宮博物院是否應修正組織法或處 務規程以因應潮流?故宮可以援引哪一所外國博物館為例? 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商店在法制化前,依據現行法律得採行之經營態樣? 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其他我國公立博物館亦同)業務所需預算均由國庫支應, 並非盈虧自負,博物館商店委外經營有年且成效卓著,是否必要收歸自營? 故宮博物館商店收歸自營後盈利歸屬及虧損填補?. 第四節. 研究架構. 依據上述研究動機與背景、目的、範圍與限制,本研究架構如圖 1-4-1。本 研究的前半部分將著重於相關文獻資料的彙整,從當中歸納出經營公立博物館商 店可參考的法制化態樣,並整理成深度訪談大綱;後半部分則針對專家、學者進 行訪談,作為本研究之參考。 9.

(20) 圖 1-4-1. 整體研究架構示意圖 研究背景、課題與內容的設立. 確認研究範圍與名詞定義. 國內外文獻及相關資料蒐集 博物館商品 推行之基礎 授權 與 法律保護. 博物館商店 相關適用法規 與 經營態樣. 歸納文獻、案例結果. 訪談專家學者意見. 文獻、案例、訪談綜合分析. 國立故宮博物院商店法制化前之 經營態樣具體建議. 10. 外國博物館成功案例.

(2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我國公立博物館商店業務推行之基礎─權利與法 律保護. 設置於博物館當中的商店,不僅是滿足參觀者商品與餐飲的需求,且同時 是參觀者博物館體驗的一部分,也應該是博物館教育推廣的延伸。公立博物館依 法設置並據以執行業務,所提供之商品與餐飲若與典藏品相關,自應引經據典, 保障參觀者知的權利,此外,也應符合國家法令所訂定之商品、餐飲相關標準, 以保障參觀者消費權益。 博物館所提供商品與餐飲的獲利,與一般同類型商品相較,明顯有超額利 潤發生,換言之,在相同條件之下,商品被賦予文物意象並在博物館販售,博物 館商店的獲益本就高出於一般相同類型商店,參觀人潮越多的博物館,此類情形 越發明顯。 公立博物館商店及餐飲業務具有獨佔性,其獲利本應回歸於國家,用於全 體國民。為了保障國家此方面之歲入,同時也考慮到我國公立博物館之公務人員 未必有能力開發或生產商品、提供餐飲,也為達成依法行政的最高原則,公立博 物館必須透過授權及法律保護的手段來達到對參觀者消費、教育推廣與國庫收益 等多重目的。 一、 博物館商店 (一) 博物館商店的緣起 有關博物館商店還有餐飲服務出現的時間,相關文獻甚少提及。依據 美國博物館商店協會(Museum Store Association)網頁上所揭示之資料,自 1. 11.

(22) 890 年代以來博物館已經包含一定規模之零售業務16。博物館商店從一開始 消極的應付參觀群眾,然而隨著進入商店的觀眾日益增多時,促使博物館放 下對商業、營利的排斥,以服務為導向,用以教育推廣甚至行銷博物館。 (二) 我國學者專家對博物館商店的看法 前國立台南藝術大學校長漢寶德謂: 「博物館原本是不在乎觀眾的,他 們靠的是政府的補助與資本家的捐助。可是由於種種社會變遷的因素,他們 忽然發現補助與捐助無法支付日漸膨脹的花費,他們必須想辦法去補經費的 缺口。…民眾願意排隊買票是一個契機,還不夠,必須把更多休閒飢渴的大 眾吸引過來,必須與眾多的遊樂設施競爭。博物館必須一再的降低姿態,幾 乎把自己視同一般的商場來經營。慢慢的,禮品店、咖啡館、餐廳逐漸擴大…」 17. 前國立台灣藝術大學校長黃光男(民 96)認為: 「博物館商店整合了博 物館的資源,並結合社會需要,有物質,也有精神的選擇,能發揮教育功能, 促發觀眾的興趣,並具永續經營的工作。它是一項文化產業,或也是文化企 業,具有增值的能量。所以他必須要有良好的規劃、有效的管理,才能得到 知識經濟的效果…」18, 「事實上,博物館商店負擔著傳達博物館教育功能, 它在寓教於樂中負有社會責任,並在『樂』中加上有趣的學習機制。樂趣在 於商店內的文物衍生品,乃係精緻、巧思與知識的成份,更是時代與環境特 質的代表文物,與一般商品的工藝品不可同日而語。因此它不只是商店的商. 16. “Museums have included retail operations on some scale since the 1890s.”Museum Store Association (2018). How long have museum stores been around?[Web file].Retrieved from https://www.museumstoreassociation.org/about-msa/faqs/#toggle-id-4. 17. 劉惠媛(民 98)。世界頂尖博物館的美學經濟(頁 6) 。臺北市:原點出版。. 18. 黃光男(民 96)。博物館企業(頁 98) 。臺北市:藝術家出版社。 12.

(23) 品而已,在博物館商店參觀,不一定要購物,卻一定可以在商店發現文化的 喜悅。」19 前國立歷史博物館館長張譽騰曾謂: 「在二十世紀後期,博物館則面臨 了文化的通俗化與消費化的衝擊,『市場價值』大量滲入原本屬於非營利機 構的博物館作業。」20 (三) 法制化有其必需性 博物館商店有其設置營運的需要,然而依法行政原則乃支配法治國家 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首要原則,亦即一切行政行為應遵守之必要原則。簡而言 之,乃指行政權力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之規範為之。在積極方面,要求行 政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在消極方面,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抵觸法律。本研 究著重於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以深度訪談方式,將學者專家之意見作 為形諸法律文字的基礎;以文獻探討的方式,在現行法令規範之中找尋專法 立法之前的過渡時期,找尋公立博物館提供商店與餐飲業務服務並且能監督 控管的法律依據。 (四) 小結 時至今日,多數人應該都能認同博物館商店及餐飲業務能夠成為博物 館教育功能的延伸,最少能夠幫助宣傳博物館,增進社會教育與文化推廣的 功能。不論認同博物館商店及餐飲服務與否,這樣的博物館服務項目現在幾 乎出現在每一所公私立博物館,故自有其設置營運的需要。 博物館法為我國公立博物館行政行為之最高準則,其第 3 條第 1 條規. 19. 同前註。頁 95-96。. 20. 張譽騰(民 92)。博物館大勢觀察(頁 106) 。臺北市:五觀藝術管理。 13.

(24) 定,博物館為非營利常設機構,且國際博物館協會與學界均認為博物館為非 營利機構。既然各界定義博物館為非營利組織,為何各國公私立博物館卻普 遍存在營利導向的博物館商店與餐飲服務?顯然博物館以營利的手段與博 物館希望達到的娛樂與教育推廣的目的之間有其必要性。換言之,博物館所 採取之手段(營利性質的博物館商店與餐飲),並不影響前述博物館的屬性 (非營利)。 博物館不論國內或是國外之定義,是法規或是學說,都認定博物館是 非營利組織。而博物館商店及餐飲服務不論在國內、外,是確確實實的營利 單位。直接觀察這樣的現象或許有矛盾之處─即營利與非營利共存於博館內。 然而博物館經營商店及餐飲服務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博物館的非營利性質是 目的而不是手段。博物館商店及餐飲服務的營利是為了創造收入,用以支援 博物館典藏、研究、展示、教育等非營利目的。隨著世界各國經濟發展趨緩、 停滯甚至倒退,各國政府挹注博物館之經費只有可能越來越少的趨勢,博物 館未雨綢繆,自行開闢並籌措財源實屬必然舉措。 二、 權利類型 藝術為生活帶來美好,精美的文物、藝術品放在展館裡面供民眾觀賞,雖然 賞心悅目,但是這樣的感動僅限於展覽的館所裡。在過去的時代裡,有好的作品 出現或是出土,用的是臨摹或仿製的方式流傳,一來是沒有智慧財產權觀念,再 者是臨摹或仿製的方式產量有限,無法創造出大量的經濟活動,雖不致於無利可 圖,但是獲利有限、無法成就規模經濟的情況下,政府自然沒有制訂出相關的規 則來規範。近代因為智慧財產權觀念的形成與複製技術的發達,再輔以文化創意 產業概念的興起,這些美好的藝術品及古物逐漸出現不同且多樣的應用方式。 「一言以蔽之,就是藝術作品的擁有者將其所擁有的各種權利授權給想要使 用該藝術作品進行複製、衍生生產、再製、銷售等商業應用的契約關係。授權的 14.

(25) 目的一方面在於增加藝術作品的經濟附加價值,另一方面則使得藝術作品透過授 權機制的擴散與流通,增加其社會與文化價值。」21,對博物館而言,將其擁有 的圖像或是商標授權給想使用的自然人或法人進行複製、衍生生產、再製、銷售 等商業應用的行為,透過這樣的行為將博物館藏品的印象擴散出去,增進其教育 推廣、娛樂等各種價值。 公立博物館授權標的除了著作權為主要項目外,商標權也能夠做為標的,茲 將著作權與商標權授權種類臚列如下: (一) 攝影著作 攝影著作是博物館對其藏品的研究,以其對文物的理解,透過創作的方式(例 如怎麼打光、甚麼角度最能呈現文物的美),以攝影器材留存的底片、正片或電 磁紀錄。 然而權利的行使應注意「著作權法對於攝影著作之保護,係因其底片或檔案 之『表達』,具備布局、角度、光影及色彩之選擇與判斷,具有『原創性』而得 構成『著作』。對平面古物之攝影,在求古物原樣『真』之重現,而非『善』與 『美』之『原創性』創作;對立體古物之攝影則不同,其因須具備布局、角度、 光影及色彩之選擇與判斷,故具有『原創性』而得構成『攝影著作』」 22(章忠 信,無日期)。 (二) 編輯著作 著作權法(民 105)第 7 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 21. 國際技術授權主管總會中華分會(民 96) 。藝術授權手冊規劃計畫期末報告書(頁 3) 。臺北 市: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22. 章忠信(無日期) 。著作權筆記討論園地。民 102 年 1 月 11 日,取自 http://www.copyrightnote.org/eclqna/clqna.php?op=showcontent&id=707。 15.

(26) 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 影響。」換言之,博物館就其典藏之文物等資料做出有創作性之選擇及編排,自 屬著作權法第 7 條之編輯著作。雖其編輯之物已無著作權並不影響其權利,「編 輯著作所選擇及編排之對象,不一定是著作,非屬著作的資料亦可,重點在於資 料之選擇及編排,須具有創作性,就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23(章忠信,無日 期) 。換言之,若資料之選擇及編排不具創作性,自然沒有著作權法之保護。 (三) 製版權 著作權法(民 105)第 79 條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 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 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 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前項 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 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惟製版權的形成有一定的限制,「…,是鼓勵收藏 家拿出那些從未在市面上公開與流傳的真跡字畫,讓公眾廣為欣賞與流傳,故限 於真跡第一次的製版,不可以使用複製品,曾經被複製公開過的古字畫,也不得 再申請『製版權』。既然是古字畫真跡,其價值在於原樣的鑑賞,其製版方式就 僅限於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並首次發行,不會是重新排版,也不能是第 二次以後的發行。古字畫的『製版權』重在真跡的原樣複製,雖沒有產生新的著 作,但因為是首次複製發行,屬於全球唯一版面,不會有其他同一真跡的複製版 本,製版權人應能全面的禁止他人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該版面及真跡。」. 23. 章忠信(無日期) 。著作權筆記大哉問「通用之表格」抑「編輯著作」?。民 108 年 3 月 20 日,取自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3&aid=1141。 16.

(27) 24. (章忠信,無日期),也就是說對於未公開的真跡才能夠成為製版的標的。. (四) 商標權(即博物館品牌授權之標的) 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或者是持 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述之商品,又或者是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 之物品,再或者是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前述之各種 態樣,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公立博物館商店及餐飲業務,本質上就是商業行銷行為,註冊商標作為行 銷使用本有其必要,公立博物館因其藏品及其特殊歷史地位緣故,其名稱因行銷 目的而依商標法的規定向國內外主管機關註冊而為商標。例如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立歷史博物館皆有註冊商標。尤其國立故宮博物院,更在世界多國,例如美國、 加拿大等成功申請並註冊中英文全銜之商標,唯獨在中國大陸未能申請成功,故 宮雖向中國法院提起行政爭訟,但遭中國法院以「我國故宮的英文名稱和北京故 宮的英文名稱(Palace Museum)相當接近,且北京故宮已先申請並取得『Palace Museum』的商標,不認同故宮自認在中國的知名度高過北京故宮。中國法院更 在判決中清楚寫出, 『National Palace Museum』可譯為『國立故宮博物院』 ,認為 我國故宮有國立兩字,將『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其他不良影響』,據此為 由判決我國故宮敗訴。」25(楊媛婷,民 105)。 商標權的保護對於公立博物館商店,除了一般的品牌保障之外,甚至能夠 及於個別商品,以故宮銷路甚佳的「朕知道了」紙膠帶為例,「朕知道了」4 個. 24. 章忠信(無日期) 。著作權筆記製版權—古籍新生的保護。民 102 年 1 月 11 日,取自 http://op enepaper.nat.gov.tw/epaper/org_new/36/36_09_06.htm。. 25. 楊媛婷(民 105 年 1 月 5 日) 。去中國打商標官司故宮敗訴。自由時報電子報。取自 http://ne ws.ltn.com.tw/news/life/paper/946245。 17.

(28) 字是清朝康熙皇帝御筆硃批,故宮將此字樣適當調整大小印製於膠帶上生產販售, 本無法律保護,亦即任何人皆能比照辦理,製作「朕知道了」紙膠帶販售。但是 仿冒者為了增加銷路提高獲益,通常會將故宮商標一併列印,如此,故宮便可依 據商標法主張權利,索取賠償。 三、 法律保護 (一) 智慧財產權法 著作權法(民 105)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第二款 所規定之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依其法定條件有長有短,而博物館的藏品裡面有 很多它們的原創作者都已經過世超過 50 年,這些藏品自不受著作權法的保障。 然而博物館藝術授權的標的,除商標依商標法規定保護外,含有創作成分圖 像的授權仍受著作權法保障,乃因圖像是博物館以攝影設備輔以燈光及其他設備, 另行創作拍攝所得,故有著作權法保障,惟博物館全部藏品圖像是否為著作則不 無疑問。「故宮或許會主張它對於古畫的照片享有著作權,商家從故宮的出版品 上取得古畫的照片利用,會侵害著作權,這樣的說法並不正確。對立體的翠玉白 菜拍照,有角度、布局或光影的選擇與安排,這是創作,可以主張攝影著作的著 作權,所以建設公司使用翠玉白菜的照片,要經攝影者同意,但對平面畫作的拍 攝,其目的在求畫作內容真實再現,而不在照片畫面之角度、布局或光影的選擇 與安排,這是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的單純『重製』行為,不是具有 創作性的創作行為。對於已經是公共所有的古畫的『重製』 ,不會產生新的創作, 當然也沒有新的著作權。」26(章忠信,民 98),故由以上可知,博物館對於器. 26. 章忠信(民 98 年 1 月 17 日) 。著作權筆記掛元世祖賣涮羊肉故宮索費追緝。民 102 年 1 月 11 日,取自 http://www.copyrightnote.org/eclqna/clqna.php?op=showcontent&id=27。 18.

(29) 物(立體)藏品之照片,因為拍攝的選擇與安排而為著作權標的;單純呈現書畫、 圖書文獻本身內容之照片,並非著作權法所保障。 (二) 文化資產保存法 文資法所能保護公立博物館權利範圍有限,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民 105) 第 71 條明文規定: 「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 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 製。前項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是以文化部 訂有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民 106 年),作為執行依據。公立古物保管 機關(構)也就是公立博物館發現未經核准之再複製公有古物,得請主管機關對行 為人科以行政罰至改正為止。也就是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民 105)第 106 條規 定,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三)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民 108)第 21 條規定: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 政府得以出租、授權或其他方式,提供其管理之圖書、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資 料等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但不得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依前項規定提供 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管理機關,應將對外提供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造冊,並以適 當之方式對外公開。管理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收益,得保留部分作為管理維 護、技術研發與人才培育之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 理法令規定之限制。利用人係為非營利目的而使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時,管理機 關得採優惠計價方式辦理。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出租、授權、收益保留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定之。」依據前述第五項規定,文化部發布了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 法(民 105),供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現為文化部)及其所屬遵循。. 19.

(30) 然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民 108)第 21 條第 5 項只規定了「公有文化創 意資產之出租、授權、收益保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是法規卻獨漏了國立故 宮博物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民 108)沒規定,而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 利用辦法(民 105)同樣沒有納入。惟故宮管理國家珍貴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且 為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與文化部平級,同屬中央機關,應可以透過該法主管機關 文化部行政解釋的方式,將故宮在解釋成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民 108)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能依據同法第 21 條訂定相關辦法無疑27。甚至若主管 機關文化部沒有以函釋等方式確認故宮為同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只要文 化部不否認故宮在民 103 年 6 月 3 日台博文字第 10300057621 號令訂定發布施 行之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民 103)第 1 條:「國 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管理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依據文化 創意產業發展法(民 108)第 21 條第 5 項規定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授權規定, 特訂定本辦法。」,而故宮也依據該辦法在行政上有反覆的慣行,為維護行政上 的秩序與安定,自不宜否定故宮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況且文化部於民 102 年 7 月 17 日文規字第 1023019852 號函釋,故宮為同法第 21 條第 5 項之「中央. 27. 有關故宮是否屬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所稱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者章忠信有不同看法。 其於著作權筆記網頁中認為:只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才有 權訂定相關辦法或自治法規,規範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出租、授權、收益保留及其他相關事 項,故宮既不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現已為文化部),也不是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所以只能為「落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而訂定「國 立故宮博物院珍貴動產衍生(文化創意)產品管理及收費規定」 ,該項規定卻非文化創意產業 發展法第二十一條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並不直接對他人產生任何效果。資料來源:著作 權 筆 記 故 宮 藏 品 圖 像 開 放 及 授 權 的 幾 個 討 論 。 民 107 年 4 月 8 日 , 取 自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6&aid=2699。 20.

(31)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自行訂定授權相關辦法28,雖然監察院在民 101 年 12 月 1 3 日所公告之 101 教調 53 號報告當中認為故宮並非同法第 21 條第 5 項所稱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29(李炳南、周陽山、馬以工,民 101) ,惟監察院依據我 國政府權力分立制度下之職掌與憲法之規定30,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 糾舉及審計權,並非法律之解釋單位,上述調查報告只能代表李炳南、周陽山、 馬以工等 3 位具名監察委員之意見,對行政機關不生法律上之拘束力31。另國立 故宮博物院 104 年年報謂: 「…,104 年 10 月,監察院並請本院強化推動院藏文 物衍生利用及創意加值之法規命令。其代表之意義,除肯認本院於我國文化創意 產業發展上之重要性與法律位階外,並代表外界對本院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之深切 期許。32」,並供參考。. 28. 立法院第 8 屆第 6 會期第 9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082 號政府提案第 15026 號, 第報 1579 頁,網址: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8/06/09/LCEWA01_080609_ 00286.pdf,2018/4/9 查詢。. 29. 李炳南、周陽山、馬以工,(民 101 年 12 月 13 日) 。李委員炳南、周委員陽山、馬委員以工 自動調查︰鑑於近年國人關切典藏單位之數位影像權利金收受與應用,以及圖書文物文獻數 位化工作之開放使用與出版印製等相關問題,政府相關機關有無建立合法、合宜之法制規範, 使其導入正軌,認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之報告(編號:101 教調 53) (頁 6) 。臺北市:監 察院。民 107 年 4 月 9 日,取自 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di/RSS/detail.asp& ctNode=871&mp=1&no=1929。. 30. 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規定。. 31. 同註 28,該調查報告之處理辦法(也就是結論)敘明: 「調查意見一至三,函請行政院轉促所屬 相關機關檢討改進。檢附派查函及相關附件,送請教育及文化、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 員會處理。」 ,即本案沒有公務人員遭到彈劾、糾舉,行政機關亦無因此遭到糾正。. 32. 國立故宮博物院(民 105 年 3 月) 。國立故宮博物院 104 年年報(頁 88)。臺北市:國立故宮 博物院 21.

(32) 四、 國立故宮博物院授權業務概要 授權制度也是故宮博物館商店的基礎,在提供相關商品及服務的同時也 包含了博物館藏品的元素在裡面,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藝術授權機制可分為 圖像授權、合作開發、品牌授權、出版品授權、委託承銷等 5 種態樣。故宮 於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 日,以台博文字第 10700049864 號令訂定發布國立 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民 107),全文 11 條,自發布日 施行,作為上述授權機制之上位階規範。 (一) 圖像授權 1.. 細部辦理依據 本項業務主要依據故宮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3 日台博文字第 10300. 057621 號令訂定發布施行之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 辦法(民 103 年)辦理。申請授權利用類別、營利或非營利之目的或行為之 認定,依故宮之認定為準,故宮並得就提供藏品圖像數量、規格及使用範圍 為適當之限制33。 2.. 例外 民 106 年 7 月 7 日故宮發布新聞稿34說明,為貫徹博物館公共化理念,. 自即日起從故宮 Open Data 專區下載圖像,無需申請,不限用途,不需付費, 這是首次免費釋出典藏文物的圖像供商業使用。故宮近一步表示:「此次開 放數位藏品圖像供全民利用,是故宮公共化政策的一環,除開放國寶讓全民. 33. 該辦法第 3 條第 3 項。. 34. 國立故宮博物院(民 106 年 7 月 7 日。)故宮首次免費開放中低階圖像供商業使用【國立故 宮博物院新聞稿】 。民 107 年 4 月 4 日,取自 https://www.npm.gov.tw/zh-tw/Article.aspx?sNo=0 4009470。 22.

(33) 共享外,更希望能藉此扶植文化創意產業相關廠商,透過圖像的授權能讓更 多文創廠商以故宮典藏文物為創意發想泉源,並實際應用於產品開發,不但 能提高商品附加價值,更能加強我國文創廠商品牌競爭力。」35(國立故宮 博物院新聞稿,民 106),前述舉措,就教育推廣性質之非營利目的而言, 確實更為便民,更有利教育推廣、典藏品意象傳播;就營利目的而言,乍看 之下,似乎將世界文明遺產開放給全民,甚至是全世界36,而這些創意所產 生的產值,在我國境內則透過營業稅、營所稅等方式回饋到國庫,用於全體 國民。然而研究者觀察,文化創意本身沒有限制或門檻,任何人都可以對文 化創意產生發想、揮灑創意,然而成為產品、產業,其限制或成就條件高, 若要以此獲利,難度更高。所以可知,在相關領域有實績的廠商較易因為本 項故宮的新政策獲利,例如向故宮申請圖像製作導覽書的雅凱語音有限公司, 若其先前向故宮申請圖像的合約到期,需要再版時,如從故宮 Open Data 專 區可下載先前申請圖像時,則可以免向故宮繳交權利金。故以短期來看,曾 與故宮合作的廠商是比較能從這項新政策得益的一群。而國庫是否能因本項 政策增加歲入,則因為圖像下載無任何限制,用途與所創造出的產值無從得 知,是以無法計算出這項政策能為國庫帶來多少收益。 3.. 小結 如有需要之圖像無法於故宮 Open Data 專區中獲得,或需使用更高解析. 度的圖檔,需求之人則要向故宮申請圖像授權。依據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 35. 同前註。. 36. 由於故宮的網頁並無認證機制,全世界只要能連結上故宮網頁之人,自能下載開放圖像做任 何目的使用。 23.

(34) 37. 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可將本項業務簡單區分成營利與非營利 使用,故 宮依據申請使用之目的所收取之授權金額也有高低之分。 而與故宮簽訂 BOT 合約的故宮晶華餐廳,其裝潢布置與故宮文物相關 之部分,亦是透過圖像授權方式申請並向國立故宮博物院繳納授權金。 圖 2-1-1. 民 96 年至民 107 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圖像授權申請案件相關數據. $14,036,337 $13,230,763. $13,192,496. $10,885,002. $11,360,238 $10,417,399. $8,277,116. $8,068,120. $7,240,000 $6,511,624 $5,009,159. 96. $4,919,880. 362. 319. 344. 236. 236. 236. 374. 454. 355. 176. 175.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申請案件數. 圖像授權金. (本研究整理) 圖像授權金單位:新台幣元 資料來源:民 96 年至民 107 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年報 註:為免贅述,相關數據出處與表 2-1-1 相同,皆出自文創發展(民 96 年年報名 為創意故宮)該節。 (二) 合作開發 1.. 37. 細部辦理依據. 依據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創資源網說明: 「謂非營利使用者係指基於學術研究、發表論文或其他 教育用途等非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本院藏品圖像者。其與營利使用之分野在於非營利使用者之 使用目的帶有教育性、學術性,而非僅因產品不具售價如贈品、非賣品等即謂其為『非營利 使用』。」,資料來源:國立故宮博物院網頁 http://ccp.npm.gov.tw/content/collaboration/collaboration_02.aspx,2018/4/4 節錄。 24.

(35) 本項作業依據故宮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4 日台博文字第 1070007680 號 函修正之國立故宮博物院合作開發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各類衍生性商品 公開徵求須知(民 107 年)辦理。該須知第 1 點就明白揭露,此行政規定就 是為了辦理文物仿製品、文化創意衍生商品及其他商品之生產而訂定的。 2.. 實際運作 綜觀該需知可知,所謂合作開發其實是由提案人提出申請並企劃商品,. 經過故宮一定之審查流程通過後並與故宮簽訂契約,方得替國立故宮博物院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生產商品,這些商品故宮是唯一的買受人,廠商依據 與故宮簽訂之契約不得自行在外銷售、宣傳契約產品或私下接觸、推銷、供 貨予故宮簽約經銷商銷售與契約產品相同或類似之商品38,並且廠商還必須 放棄著作人格權39。 3.. 小結 廠商很明顯比故宮付出更多的時間精力在商品的設計與開發,甚至可. 以說整體創意、發想、生產都是廠商承擔,由故宮負責審查商品是否通過與 銷售,然而商品是否暢銷則是由委託承銷之廠商自行承擔。故宮這樣的公務 機關,人事法規沒有配置專屬且合適的商品開發人員,整個故宮文物藝術發 展基金業務,由 1 名約聘人員、2 名約僱人員40與若干臨時人員41負責,以近. 38. 國立故宮博物院合作開發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各類衍生性商品公開徵求須知第 7 點第 7 項, 資料來源:國立故宮博物院網頁 https://www.npm.gov.tw/Article.aspx?sNo=03010227,2018/7/17 查詢。. 39. 同前註,該須知第 7 點第 2 項規定。. 40. 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107 年度預算書第 39 頁載明專職人員 3 人(約聘 1 人、 約僱 2 人) ,兼職人員雖有 31 人,惟兼職人員本身已有業務辦理,兼職人員所兼任故宮文物 藝術發展基金業務查無量化數據供參。 25.

(36) 2 年的營收為例,在民 105 年該基金業務收入決算數 728,716,395 元、民 106 年該基金業務收入決算數 246,170,933 元,這樣的營業規模與前述的人力配 置,這也是故宮在目前法規配置少數人員下,所採行的辦法─提案通過故宮 審查後的委託產製,簡稱合作開發。以民 105 年為例,與故宮合作開發之廠 商共 133 家,商品品項 3,102 種,銷售 2,041,733 件,營業額新台幣 628,019, 934 元。民 96 年至民 107 年相關數據如表 2-1-1。 表 2-1-1. 41. 民 96 年至民 107 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合作開發申請案件相關數據. 年度. 合作廠商數. 商品品項數. 文物仿製品、藝術 銷售收入 紀念品銷售件數 單位:新台幣元. 96. 約 70. 4 千餘件. 1,086,142. 147,689,82142. 97. 66. 近 2,000. 1,142,977. 153,567,59843. 98. 無資料. 無資料. 2,086,737. 264,804,94344. 同前註說明,臨時人員雖編列 16 人預算,卻不一定能全額招滿,參考立法院預算中心對於該 基金 107 年度預算評估報告結論二、故宮學術季刊及基金業務未有增加,允宜檢討 107 年度 預計增加進用 6 名臨時人員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資料來源:立法院網頁 https://www.ly.gov.tw/ Pages/List.aspx?nodeid=12611,2018/4/7 查詢。). 42.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民 97 年) 。中華民國 96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國立故宮博物院 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決算(頁 1、11) ,未出版。本項金額依據前述決算應為 147,689,821 元(即各項藝術紀念品銷售收入 142,476,407 元加上文物仿製品銷售收入 5,213,414 元。另各項藝術紀念品銷售 1,075,758 件、文物仿製品銷售 1,0384 件,共 1,086,142 件)。. 43.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民 98 年) 。中華民國 97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國立故宮博物院 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決算(頁 1、11) ,未出版。本項金額依據前述決算應為 153,567,598 元(即各項藝術紀念品銷售收入 149,471,132 元加上文物仿製品銷售收入 4,096,466 元。另各項藝術紀念品銷售 1,138,098 件、文物仿製品銷售 4,879 件,共 1,142,977 件)。. 44.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民 99 年) 。中華民國 98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國立故宮博物院 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決算(頁 1、11) ,未出版。本項金額依據前述決算應為 264,804,943 元(即各項藝術紀念品銷售收入 261,049,062 元加上文物仿製品銷售收入 3,755,881 元。另各項藝術紀念品銷售 2,077,924 件、文物仿製品銷售 8,813 件,共 2,086,737 件)。 26.

(37) 45. 年度. 合作廠商數. 商品品項數. 文物仿製品、藝術 銷售收入 紀念品銷售件數 單位:新台幣元. 99. 79. 無資料. 2,086,600. 429,065,860. 45. 100. 92. 無資料. 1,836,616. 396,475,000. 46. 101. 92. 無資料. 2,033,049. 421,986,903. 47. 102. 94. 2,118. 2,203,139. 465,386,861. 48. 國立故宮博物院(民 100 年 4 月) 。國立故宮博物院 99 年年報(頁 84) 。臺北市:國立故宮博 物院。經比對: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民 100 年) 。中華民國 99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 算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決算(頁 1、11),未出版。本項金額 對照前述決算書應為 247,634,406 元(即各項藝術紀念品銷售收入 244,440,288 元加上文物仿製 品銷售收入 3,194,118 元。另各項藝術紀念品銷售 2,081,744 件、文物仿製品銷售 4,856 件,共 2,086,600 件,與故宮 99 年年報不符),一併供參。. 46. 國立故宮博物院(民 101 年 4 月) 。國立故宮博物院 100 年年報(頁 92)。臺北市:國立故宮 博物院。經比對: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民 101 年) 。中華民國 100 年度中央政府總 決算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決算(頁 1、11) ,未出版。本項金 額對照前述決算應為 240,600,815 元(即各項藝術紀念品銷售收入 237,885,384 元加上文物仿製 品銷售收入 2,715,431 元。另各項藝術紀念品銷售 1,834,415 件、文物仿製品銷售 2,201 件,共 1,836,616 件,與故宮 100 年年報不符),一併供參。. 47. 國立故宮博物院(民 102 年 5 月) 。國立故宮博物院 101 年年報(頁 92)。臺北市:國立故宮 博物院。經比對: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民 102 年) 。中華民國 101 年度中央政府總 決算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決算(頁 1、11) ,未出版。本項金 額對照前述決算應為 425,558,882 元(即各項藝術紀念品銷售收入 415,113,573 元加上文物仿製 品銷售收入 10,445,309 元。另各項藝術紀念品銷售 2,013,845 件、文物仿製品銷售 19,204 件, 共 2,033,049 件,與故宮 101 年年報相符),一併供參。. 48. 國立故宮博物院(民 103 年 4 月) 。國立故宮博物院 102 年年報(頁 78)。臺北市:國立故宮 博物院。經比對: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民 103 年) 。中華民國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 決算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決算(頁 1、11) ,未出版。本項金 額對照前項決算應為 475,306,926 元(即各項藝術紀念品銷售收入 465,386,861 元加上文物仿製 品銷售收入 9,920,065 元。另各項藝術紀念品銷售 2,013,845 件、文物仿製品銷售 19,204 件, 共 2,033,049 件,與故宮 102 年年報不符),一併供參。 27. 續前頁.

(38) 續前頁. 49. 年度. 合作廠商數. 商品品項數. 文物仿製品、藝術 銷售收入 紀念品銷售件數 單位:新台幣元. 103. 136. 2,552. 2,613,261. 560,608,098. 49. 104. 140. 2,753. 2,251,266. 523,597,813. 50. 105. 133. 3,102. 2,041,733. 628,019,934. 51. 106. 122. 2,887. 1,572,851. 378,734,184. 52. 國立故宮博物院(民 104 年 3 月) 。國立故宮博物院 103 年年報(頁 86)。臺北市:國立故宮 博物院。經比對: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民 103 年) 。中華民國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 決算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決算(頁 3、13) ,未出版。本項金 額對照前述決算應為 523,914,052 元(即各項藝術紀念品銷售收入 517,897,048 元加上文物仿製 品銷售收入 6,017,004 元。另各項藝術紀念品銷售 2,593,258 件、文物仿製品銷售 11,089 件, 共 2,604,347 件,與故宮 103 年年報不符),一併供參。. 50. 國立故宮博物院(民 105 年 3 月) 。國立故宮博物院 104 年年報(頁 90)。臺北市:國立故宮 博物院。經比對: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民 105 年) 。中華民國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 決算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決算(頁 4、15) ,未出版。本項金 額對照前述決算應為 587,329,770 元(即各項藝術紀念品銷售收入 580,062,989 元加上文物仿製 品銷售收入 7,266,781 元。另各項藝術紀念品銷售 2,433,136 件、文物仿製品銷售 11,491 件, 共 2,444,627 件,與故宮 104 年年報不符),一併供參。. 51. 國立故宮博物院(民 106 年 9 月) 。國立故宮博物院 105 年年報(頁 95)。臺北市:國立故宮 博物院。經比對: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民 106 年) 。中華民國 105 年度中央政府總 決算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決算(頁 5、17) ,未出版。本項金 額對照前述決算應為 633,262,936 元(即各項藝術紀念品銷售收入 628,019,934 元加上文物仿製 品銷售收入 5,243,002 元。另各項藝術紀念品銷售 2,041,733 件、文物仿製品銷售 11,730 件, 共 2,053,463 件,與故宮 105 年年報不符),一併供參。. 52. 國立故宮博物院(民 107 年) 。國立故宮博物院 106 年年報(頁 138) 。臺北市:國立故宮博物 院。經比對: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民 107 年) 。中華民國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 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決算(頁 4、15) ,未出版。本項金額對 照前述決算應為 557,776,093 元(即各項藝術紀念品銷售收入 554,061,217 元加上文物仿製品銷 售收入 3,714,876 元。另各項藝術紀念品銷售 1,721,707 件、文物仿製品銷售 6,122 件,共 1,727,829 件,與故宮 106 年年報不符),一併供參。 28.

(39) 年度. 合作廠商數. 商品品項數. 文物仿製品、藝術 銷售收入 紀念品銷售件數 單位:新台幣元. 107. 113. 2,685. 2,251,266. 523,597,813. 53. (本研究整理) 資料來源:民 96 年至民 107 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年報及決算書 註:本表主要依據相關年度故宮年報對應資料製成,若無對應資料,而可以透過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決算書計算得知,將以斜體方式呈現。惟相關數據與故宮 公布之各年度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決算書資料不同時,以隨頁註解方式說明, 一併供參。 (三) 品牌授權 1.. 細部辦理依據 此項授權業務是故宮現行條件較為嚴格的合作方式。依據國立故宮博. 物院品牌授權公開徵求須知(民 106 年)第 3 點第 1 項規定,廠商必須是國 內外合法登記設立並為從事與本案品牌授權商品相關營業項目活動之工商 行號或團體,且擁有已商標登記之自有品牌,並且過去 3 年平均之營業額超 過新台幣 2 千萬以上,還必須有 10 個以上營業通路(含自營、專櫃、委外寄 銷、網路通路等),在與故宮簽約之初(包含續約),廠商必須支付故宮授權簽 約金新台幣 50 萬元,另外廠商還須回饋故宮不低於商品送審價的 2%商標授 權金54。此外,廠商尚需於簽約時繳納新台幣 20 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予故宮,. 53. 國立故宮博物院(民 108 年) 。國立故宮博物院 107 年年報(頁 118) 。臺北市:國立故宮博物 院。經比對: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民 108 年) 。中華民國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 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決算(頁 5、17) ,未出版。本項金額對 照前述決算應為 516,812,262 元(即各項藝術紀念品銷售收入 514,632,559 元加上文物仿製品銷 售收入 2,179,703 元。另各項藝術紀念品銷售 1,570,596 件、文物仿製品銷售 5,658 件,共 1,576,254 件,與故宮 107 年年報不符),一併供參。. 54. 應繳商標授權金金額=商品送審價╳預計商品開發件數╳故宮品牌授權會議審查結果同意之 商標授權金比例,資料來源:故宮網頁 https://www.npm.gov.tw/Article.aspx?sNo=03006386, 29. 續前頁.

(40) 55. 待契約期滿且廠商無違約或待補證事項後由故宮無息發還 。 2.. 小結 此項合作模式,廠商若符合與故宮合作資格,除了能夠在故宮內販售. 與故宮合作之雙品牌商品,也能夠在自營通路販售,雖然合作條件較前述合 作開發嚴格,但產品銷售自主性強,適合有一定規模而想拓展新市場的廠商, 其中著名的有法藍瓷、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民 105 年為例,與故宮履 約之品牌授權廠商共有 19 家,其中授權簽約金新台幣 250 萬元,商標授權 金新台幣 42,249,388 元,預估廠商營業額總計新台幣 235,685,947 元56。民 96 年至民 107 年相關數據如表 2-1-2。 表 2-1-2. 民 96 年至民 107 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品牌授權申請案件相關數據. 年度. 履約中 廠 商 數 量. 授權簽約金(商標 商標授權金(銷售 預估廠商營業額 授權金) 回饋金)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96. 4. 97. 17. 6,500,000. 5,735,921. 無資料. 98. 15. 4,000,000. 3,668,509. 無資料. 99. 19. 3,000,000. 17,543,591. 320,276,131. 100. 20. 4,000,000. 16,711,000. 366,053,000. 101. 21. 3,500,000. 14,497,718. 367,233,263. 102. 21. 5,500,000. 21,612,567. 562,906,194. 103. 20. 2,000,000. 27,741,174. 519,222,903. 104. 20. 3,500,000. 35,467,840. 487,294,760. 權利金共 6,197686. 無資料. 2018/4/7 查詢。 55. 國立故宮博物院品牌授權公開徵求須知第 6 點第 4 項規定。. 56. 國立故宮博物院(民 106 年 9 月) 。國立故宮博物院 105 年年報(頁 96) 。臺北市:國立故宮 博物院。 30.

(41) 年度. 履約中 廠 商 數 量. 授權簽約金(商標 商標授權金(銷售 預估廠商營業額 授權金) 回饋金)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105. 19. 2,500,000. 42,249,388. 235,685,947. 106. 16. 2,500,000. 25,436,997. 無資料. 107. 19. 4,000,000. 24,892,223. 無資料. 續前頁. (本研究整理) 資料來源:民 96 年至民 107 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年報 註:為免贅述,相關數據出處與表 2-1-1 同,皆出自文創發展(民 96 年年報名為 創意故宮)該節。 (四) 出版品授權 1.. 細部辦理依據 本項業務依據故宮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日台博文字第 10300057621 號. 令訂定發布施行之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民 1 03 年)辦理。 故宮推行本項業務目的在於透過與申請人的合作,增加豐富多元的圖 書選擇。主要由申請者提交合作企劃書予故宮審核,故宮同意合作後,依前 述規定,以發行數量與單價核算權利金,作為故宮藏品圖像授權利用之報酬。 申請者應繳付權利金總額百分之二十做為履約保證金,故宮則提供合作所需 之文物圖像正片或數位影像檔予申請者規劃設計及製作之用,相關製作費用 悉由申請者負擔57。以民 105 年為例,故宮共授權 17 家廠商,出版品 63 種, 權利金收入共新台幣 4,986,058 元58。民 96 年至民 107 年相關數據如表 2-1-3。. 57. 節 錄 改 寫 自 故 宮 文 創 網 , http://ccp.npm.gov.tw/content/collaboration/collaboration_05.aspx , 2018/4/12 查詢。. 58. 國立故宮博物院(民 106 年 9 月) 。國立故宮博物院 105 年年報(頁 95) 。臺北市:國立故宮 博物院。 3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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