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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商店現行經營態樣分析

第四章 研究分析與結果

第一節 國立故宮博物院商店現行經營態樣分析

故宮博物館商店經營態樣受限於法規與政策,受訪者 H1 提到:「故宮是政 府機關,在組織法雖有掌理古文物與藝術品之蒐購、徵集、寄存、受贈、衍生利 用及創意加值之事項,但在人員配置上,無法承擔經營博物館商店,早期由福利 會、消合社經營管理,因應合作社法之修正及政府採購法之實施,104 年開始委 外公開招標經營管理,立法院 100 年決議故宮博物院博物館商店所有的盈餘『點 滴歸公』,使得故宮博物館商店的經營變成非常特殊的模式。」

探討故宮現行博物館商店經營態樣前,先宏觀分析我國公立博物館商店經營 態樣,有利於了解故宮商店委外方式。

一、立法與政策導致公立博物館商店委外經營

合作社法(民 104)修正後,增訂第 3 之 1 條第 3 項規範,政府、公益團體 委託代辦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且非社員使用不得超過營業額百分之五十。絕 大多數公立博物館遊客消費,所產生之營業額皆超過百分之五十,未合前述新條 文規定,是以只能停止將博物館商店委託消費合作社辦理,故宮與其他多數公立 博物館甚至必須解散消費合作社。

有關博物館商店的法制化,民 104 年初,行政院以及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 4 位委員165提案之博物館法草案,不約而同大多在草案第 10 條,皆擬以近似的 文字規範,為推動博物館典藏創意加值及跨域應用推廣,中央主管機關應與相關 機關(構)會商成立專業法人;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受訪者 F 提到:「2015 年 立法院審議博物館法時,因故宮博物館商店經營太成功,在野黨看不得執政者做

165 立法院第 8 屆委員陳學聖、陳亭妃、陳淑慧、陳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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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好,因而將公立博物館可以直接經商條文取消,以限制故宮發展。當時故宮已 經啟動研究,一旦博物館法相關條文通過,故宮將成立文創公司,也就是比照大 英博物館公司、法國成立 RMN-GP 國立工商機構等方式,在政府主導之下將故宮 博物館商業機制做大。」;受訪者W謂:「故宮過去因為博物館商店是委託員工消 費合社經營致屢遭外界批評,故曾規劃希望進一步透過立法方式解決,也與文化 部溝通,曾在博物館法草案中研議納入博物館得設置專業法人經營商店之法源,

惟後來朝野協商時因故宮的緣由遭擱置,並未入法」。

前述的理想,敵不過立法院朝野協商的現實,該條文草案並未通過,然而公 立博物館仍舊必須提供服務予遊客,受訪者W提到:「消合社經營之故宮博物館 商店因為合作社法條文修正後無經營法源,必須解散,期間故宮研擬多項可行性 方案評估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最終是決定以政府採購法為依據,依該法程序辦 理公開招標後選擇廠商經營博物館商店。」,是以故宮博物館商店目前以政府採 購法方式委外辦理。

二、現行我國公立博物館商店委外經營的主流─政府採購法與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法

行政機關(構)依據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在撰擬需求規 範時,除為行政機關(構)爭取最大權益,當然也要顧及廠商合法利益,惟事後 情事變更顯非當時所能預料,並非每個案件都能如契約雙方所能預期,以故宮來 說,依據政府採購法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各有案例成功存續與失敗收場,

分述如下:

(一) 政府採購法

由於立法院曾在民 100 年針對故宮 101 年預算提出決議,受訪者 H1 提 到:「104 年開始委外公開招標經營管理,立法院 100 年決議故宮博物院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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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商店所有的盈餘『點滴歸公』,使得故宮博物館商店的經營變成非常特殊 的模式。」,另受訪者 W 提到:「另外立法院在民 100 年對於故宮民 101 年 預算案提出決議,要求今後故宮凡銷售文物衍生商品及餐飲服務業務之廠家,

應將銷售盈餘全數繳交國庫。在這項大前提下,對於廠商是非常辛苦,對廠 商而言是一種沒有誘因的機制。直到民 106 年的標案,才有激勵廠商機制相 對也有懲罰機制,都是取決於營業額。」。所以故宮博物館商店自 101 年委 外開始,受委託廠商基本上沒有獲利,除因立法院預算案決議故宮博物館店 盈餘點滴歸公外,更因為故宮完全清楚進貨成本與零售價,廠商能從故宮獲 得,扣除場地租金、水電,基本上就是人員薪資。一個沒有獲利的標案,不 可能期待廠商能長久付出,更不可能期待有新的廠商加入投標。

「國立故宮博物院附設博物館商店暨網路商城服務委託經營管理案」,是 目前最新辦理之委託案,履約期間民 106 年 5 月 23 日至民 109 年 8 月 4 日,

範圍包含故宮北部院區、南部院區與網路商城,依政府採購法所評選出最有 利標廠商為時藝公司,該公司也是在故宮消合社解散後,故宮依政府採購法 委託該公司經營北部院區博物館商店廠商。對故宮而言,民 101 年至民 106 年委外經營管理博物館商店之採購案是成功的,因為廠商忍受零獲利還持續 經營,這段期間乍看之下是對故宮利益的極大化。

「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附設博物館商店服務委託經營管理案」的得 標廠商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在民 105 年契約期滿後,固然有其他因素,

但也因經營情形不如預期,未向故宮續約。

(二)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間參與故宮餐飲服務中心計畫」,是以 BOT 做為該案民間參與方式,

故宮不編預算,興建經費 3 億 6 千餘萬元完全由故宮晶華公司承擔,契約期 限 25 年,晶華飯店除依約支付故宮 1,000 萬元的開發權利金,每年繳納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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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 5%挹注國庫;並提撥 1%營業收入給故宮,作為推廣文物的經費。這 個合作關係裡面,故宮提供的是每天成千上萬的參觀人潮,如何將人潮轉為 錢潮,考驗的是故宮晶華的能力。由於 BOT 案合作條件屬商業秘密,除前 述第二章第二節媒體採訪故宮晶華所掲露之訊息166外,獲益與其他數據無法 得知,但不妨礙判斷故宮晶華為成功的促參案件。

「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附屬文教設施民間參與興建營運移轉案」,樺 福公司負責新建、營運、移轉,契約期限為 50 年。客觀條件上,故宮南院 參觀人潮銳減,民 105 年參觀人次 1,477,186,民 106 年參觀人次 991,666,

民 107 年參觀人次 763,053167,其間還曾出現單日不到 300 人次情形,導致 廠商沒有足夠客源來達到營運獲利的目標,另 BOT 案第二、三期之興建工 作,行政院環保署認為有另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必要等因素;主觀上 樺福公司提交之投資執行計畫書屢遭故宮退件,無法申請建照、新建文創設 施及飯店。綜合前述因素,故宮與樺福公司最後議定於民 107 年 7 月 10 日 解約收場。

三、小結

公立博物館不論是採用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理想上都是 依法委辦,透過契約規範相關事宜。受訪者C認為:「對一般博物館而言,將商 店委外,例如用 OT 的方式,我覺得是最理想的經營模式。博物館每個月有固定 的租金、權利金收入,這樣對博物館最有利。就算是將商店委外,博物館還是可 以依據合約要求廠商。所以我心中理想的博物館商店就是委外,然後透過行政監

166 詳註 75。

167 國立故宮博物院(民 108 年 6 月)。國立故宮博物院 107 年年報(頁 84)。臺北市:國立故宮 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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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的方式督促廠商履約。」。然而現實上,白紙黑字都有可能違約,何況是文字 規範不精確之處,是以履約方面往往因雙方對契約理解不一致,而產生糾紛。另 外博物館商店經營,本質上是商業行為,第一線銷售需求瞬息萬變,往往不是契 約可以事先完全規範,受託廠商往往受限契約內容錯失商機,其中還涉及博物館 商店品牌形象的經營,若是契約內容限縮廠商的獲利,就更不可能期待受託廠商 的積極經營。

委外固然可以為機關節省人力並避免未知領域的風險,但就故宮博物館商店 而言,卻可能是錯失商機,受訪者 W 提到:「透過政府採購法的模式,雖然是公 平的,但是應該要思考是否是最有效率的?好的商業經營模式應該有更多的彈性 與空間。目前的經營模式雖然看起來不是最好的,但在現行法令下也只能先這樣 經營。」,如果故宮仍舊選擇依法委外辦理博物館商店經營,如何在契約中持續 誘導廠商提升積極性,進而提升營業績效是非常重要的課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