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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書法教學認知及教學表現之深究

本段針對書法教學認知與教學表現中的能力養成、教材選用、課程定位、

教法、評量五大層面來做深究,藉以檢視國民小學過去與現在的書法教學問 題。

(一)能力養成

二十一世紀的全球競爭趨勢首重專業能力的養成。面對教育環境的改 變,對教師專業素質的要求勢必將會更為嚴苛!師資培育階段,透過教授在 知識、情意、技能方面的傳授與指導,讓學生能夠愛好書道且勤於書寫,並 培養基本的書法教學能力,才能夠在進入教學現場後符合教學目標的達成。

而教師在書法教學的專業認知與實際表現,也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學生的學習 行為,也是學生學習意願高低的關鍵。教師素質的良窳反映了教育品質的高 低,唯有教師素質提升以及專業化,書法教育才會真正有所進展(蔡明讚,

1995)。

書法本身是一個技巧性相當高的藝術,因此學生的學習成效,絕對跟教 師本身的能力養成有密切的關連性。師資培育單位所規劃的書法課程,若無 法培養具專業書法教學能力的師資,則國民小學的書法教學勢必不會有太大 的成效。研究者整理相關文獻資料(吳玉華,1999;施翔友,2004;陳生步,

2004;黃馨儀,2008)就九師改制之書法課程沿革來作探討與說明:

1.改制師範專科學校時期(1960~1987)

民國四十九年七月台灣省立台中師範學校首先改制為三年制師範專科學 校(以下簡稱師專),經擬定三年制師範專科學校課程中,語文科研究被安排 在第一學年的第一和第二學期,各三學分三堂課,合計六學分六堂課。授課 內容包括注音符號、兒童文學、書法指導和國民學校國語科課程教材教法。

這是最早書法課程的出現。

民國五十二年師範專科學校改制為五年制後,各校設立普通科、音樂科、

美勞科及體育科等四科。只有美勞科將書法列為專業科目,其他三科並沒有 明文規定有書法課或者和書法內容相關的課程。雖然沒有正式的書法課程,

但是師專時期,國文課老師會要求學生寫書法,從一年級到五年級每週都固 定要交書法作業,而當時的週記依規定必須使用毛筆書寫,老師也都使用毛 筆批改作業。一方面是書法作業,另一方面是週記,每個禮拜都有這兩項作 業,學生練習書法的機會比較頻繁。再者,師專時代每位學生都要具備一項 藝能科專長,當時是書法社最鼎盛、最風光的年代,社團多半會聘請校外的 書法教師來指導社員,並且有最完整的學長制,由學長姐帶領學習的方式來 進行學習。書法社也幾乎是全校第一大社團,加以社團成績屬於群育成績,

也列入分發成績之ㄧ。當時學生都必須住校,晚上也需參加晚自修,所以學 生能利用晚間全然投入培養專長。

綜上,師範專科學校時期雖無明確的書法課程規劃,但在當時的環境機 制下,不論是課業、社團、畢業分發等因素的交互影響,使得學生在書法的 學習上,在質與量方面,書法教學能力的養成是相當紮實的。

2.改制師範學院時期(1987~2000)

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師範專科學校改制為師範學院(以下簡稱師院)時,

各校以培育國小各類師資為教育目標,設有初等教育學系、語文教育學系、

數理教育學系、社會科教育學系、特殊教育學系、音樂教育學系、美勞教育 學系、體育系。當時的課程分為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專業課程三類。根據 當時教育廳核定的「省(市)立師範學院課程總綱、各學系(組)課程表」

來看,師院的初等教育學系、語文教育學系、社會科教育學系、數理教育學 系四系普通課程必修科目中,有四書、書法、鍵盤樂、美術、勞作等零學分 的科目(如表 2-1)。其中書法是零學分一小時的課程。

表 2-1 新制師院初等、語文、社會科、數理教育學系普通課程必修科目 課程 兒童文學 英文 國語 四書 書法 文字學 各體文選 學分 2 8 1 0 0 2 3 時數 2 8 2 2 1 2 3

資料來源:第六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1996)

民國八十二年修訂「大學共同必修科目表」,各校各系課程結構略有改 變,並且取消所有零學分的科目。零學分的書法課雖然取消,但是列入語文、

社會、數理教育學系普通課程必修科目,並將課程名稱改為「寫字」,修訂為 一學分兩堂課(如表 2-2)。特殊、音樂、美勞、體育學系普通課程必修科目 則將書法列在語文學科的十四學分中,必選六學分。其中僅有寫字與國音是 一學分兩堂課(如表 2-3)。

表 2-2 師院初等、語文、社會科、數理教育學系普通課程必修科目

課程 國語 文字學 兒童文學 寫字

學分 1 2 2 1

時數 2 2 2 2

資料來源:第六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1996)

表 2-3 特殊、音樂、美勞、體育教育學系普通課程必修科目

課程 國音 文字學 兒童文學 寫字 說話

應用文 與習作

文法與 修辭

四書

學分 1 2 2 1 2 2 2 2 時數 2 2 2 2 2 2 2 2

資料來源:第六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1996)

在民國七十六年到八十二年階段性的課程改革歷程中,不難看出書法被 視為師院生的基本能力的觀點並無改變。但與其他科目相較,可明顯感受到 書法所佔的學分數是低於其他科目和每週的學習時數,顯示出整個師院課程 規劃對書法採取「需要但不重要」的態度,雖未廢除書法課程,但也沒有提 出積極性的課程規劃。

此外,自從民國八十五年各校課程自主後,書法課程產生了一些改變。

從表 2-4 可以發現,除了各校規劃一年級的寫字為必修課之外,所開設的書法 進階課程大多以一至二門課為最常見,科目多為書法欣賞或書法指導,目的 是配合國小書法教學能力的基本需求。

表 2-4 八十六學年度各校語教系書法開課課程

學校 課程名稱 開課年級 開課學分數 必、選修 新竹師院 碑帖欣賞 二年級 二 選修

嘉義師院 書法 二年級 二 選修

書法 二年級 二 必修

碑帖欣賞 三年級 二 選修

台中師院

書法指導 四年級 二 選選

書法指導 一年級 二 選修

書法藝術賞析 二年級 二 選修 花蓮師院

篆刻 四年級 二 選修

書法藝術賞析 二年級 二 選修 台東師院

書法指導 三年級 二 選修 硬筆書法 一年級 二 選修 九成宮醴泉銘 一年級 二 選修 行書臨帖指導 二年級 二 選修 草書臨帖指導 二年級 二 選修

書法史 二年級 二 選修

書法指導 二年級 二 選修 孔子廟堂碑技法 二年級 二 選修 應用書法 三年級 二 選修 聯匾書法及習作 三年級 二 選修 台南師院

書畫題跋及習作 三年級 二 選修 書法基礎 一年級 二 選修 市北師院

書法進階 一年級 二 選修

國北師院 無

屏東師院 無

(註:九所師院語教系皆有規劃大學一年級時二學分、必修的寫字課程)

資料來源:吳玉華(1999)

從上述資料可得知,書法課程在師院課程中被納入普通課程的必修科目 之一,主要是認定書法教學能力是師院生必備的基本能力。教師若能寫的一 手好字,不僅可樹立起師生間鷹架學習的楷模典範,也能使學生學會欣賞與 激勵其學習動機。

3.改制綜合大學、教育大學時期(2000~迄今)

從下表 2-5 可看出,除了國立台北師院、新竹師院將書法列為全校必修,

以及台南大學列為共同選修外,其餘大部分學校在九十二年度時都將書法(或 寫字)列為語文教育學系之必修科目。其中台南大學語文教育學系,在大學推 薦甄選入學方案中,奉核每年招收四名書法專長高中畢業生,此為國內有計畫 培育國民小學書法師資的首例。且將「書法教學課程」列為語文教育學系第二 專長修習項目,並成立「國立台南大學書法獎助學金」,鼓勵學生學習、創作 與研究。此外更進一步於暑假開設書法研究所十學分班及二十學分班,對於培 育專業及進階書法師資而言,實可作為他校學習之借鏡。

表 2-5 九十二年度國內九所師院(含嘉義、台東、台南大學)書法開設課程

表 2-5 九十二年度國內九所師院(含嘉義、台東、台南大學)書法開設課程(續)

校名及學系 書法課程開設內容及相關措施 國立嘉義大學

中國文學系

書法列為系內選修,2學分。

各校美勞教育學系 1學分必修。

其他各系

將「書法」列為全校必修,如國立台北師院、新 竹師院;將「書法」列為共同選修,如國立台南大 學。

資料來源:陳生步(2004)

此外,除嘉義師院、台東師院、台南師院分別在民國八十九、九十二年、

九十三年先後改制為嘉義大學、台東大學、台南大學等綜合大學之外,其餘 六所師院也在九十四學年度開始皆轉型成為教育大學。各校在書法課程規劃 亦有不同的差異,除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市立台北教育大學、台南大學、台 中教育大學、花蓮教育大學有規劃書法為必修科目外,其餘各校都將書法列 為選修科目(參酌表 2-6)。由此可知,自民國八十五年大學法公布施行後,

依據教育部課程改革與教育鬆綁的理念,各校課程自主,對書法教育的發展 反而是弊多利少。除語文教育學系將書法列為必修之外,其他學系未必能夠 體認書法是師院生必備的基本能力,因此不硬性規定學生必須修習書法,多 半將書法列為選修科目。

表 2-6 台灣地區九所國小師資培育機構九十七學年度開設書法教學相關課程

表 2-6 台灣地區九所國小師資培育機構九十七學年度開設書法教學相關課程(續)

表 2-6 台灣地區九所國小師資培育機構九十七學年度開設書法教學相關課程(續)

表 2-6 台灣地區九所國小師資培育機構九十七學年度開設書法教學相關課程(續)